矿山设计与竣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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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矿山工程验收方案

(完整版)矿山工程验收方案

(完整版)矿山工程验收方案1. 验收目的本方案旨在规定矿山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矿山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推动工程的正常运行。

2. 验收范围本方案适用于矿山工程的全过程,包括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试运行等环节。

3. 验收流程3.1 设计阶段验收在设计阶段,需进行初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验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评估设计方案与相关标准的符合程度- 确认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2 施工验收在施工阶段,需进行施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检查施工质量和进度,并与设计方案进行比对- 验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是否到位- 检查材料的质量和规格是否符合要求3.3 设备安装验收在设备安装阶段,需进行设备安装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检查设备安装质量和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确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检验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标- 检查设备配套设施的完善性和安全可靠性3.4 试运行验收在试运行阶段,需进行试运行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检验工程各项系统的运行情况和稳定性- 确认各项参数和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验证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3.5 最终验收最终验收是对整个矿山工程的总体评估,包括工程量的结算、竣工环保验收等。

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4. 验收要求-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需包括技术、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 验收依据应明确,并应与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合同文件相一致。

- 验收过程需全程记录,包括检查记录、测试报告、验收结果等。

- 对于不合格的部分,需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并进行重新验收。

5. 验收报告验收完成后,应编写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的基本情况和验收范围- 验收过程中的检查记录和测试报告- 验收结果和评价- 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6. 验收管理验收管理应建立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验收方案- 验收人员名单和职责分工- 验收记录和报告- 验收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7. 法律责任对于不符合验收要求的矿山工程,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整改和处罚。

矿山工程验收管理制度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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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验收管理制度word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工程的验收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矿山工程的顺利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山工程验收是指施工单位完成矿山工程建设任务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的验收机构对工程质量、工程技术标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进行检查核实,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的程序和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矿山领域进行的矿山工程建设的验收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制定相关的验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和验收机构的要求,认真履行矿山工程验收的规定。

第六条验收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地对矿山工程建设过程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七条矿山工程验收的结果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作出。

第八条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有效。

第二章矿山工程验收的程序第九条矿山工程建设完成后的验收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建设单位向验收机构提交验收申请;(二)验收机构完成验收评审工作,出具验收意见;(三)建设单位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提交给验收机构;(四)验收机构进行最终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矿山工程竣工验收前向验收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验收机构应在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组织专业人员对矿山工程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验收机构应在完成评审后,出具验收意见,明确工程的整改要求和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意见的要求对工程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提交给验收机构。

第十四条验收机构应在接收整改完毕的工程资料后,进行最终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验收报告应包括矿山工程的验收结果、质量等级、安全性评定等内容,并由验收机构的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报告的要求,及时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确保矿山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向验收机构支付相应的费用。

矿山井建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矿山井建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矿山井建工程竣工验收方案一、竣工验收的基本原则1. 以质量为核心。

竣工验收过程中,质量是最重要的标准。

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其安全性、可靠性和持久性。

2. 以安全为前提。

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人员和设备造成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和人身安全。

3. 以环保为导向。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工程建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做到绿色环保。

4. 以合法合规为基础。

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时必须取得相关证照和合格证明。

5. 竣工验收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二、竣工验收的内容和要求1. 设计文件审查。

竣工验收前,应对工程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具备合法性和可行性。

2. 工程施工过程检查。

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及验收、施工安全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 工程质量检测。

对工程的材料、结构和设备进行质量检测,包括混凝土、钢筋、支护结构、井筒设备等方面,确保材料和设备质量符合要求。

4. 安全考核和评价。

对工程的安全性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价,包括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救援等方面,确保工程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人员和设备造成危害。

5. 环境保护评估。

对工程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包括采空区治理、废水排放、噪音控制等方面,确保工程建设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6. 项目最终验收。

在完成上述验收内容后,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最终验收,确保工程已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

三、竣工验收的流程和步骤1. 准备工作。

确定竣工验收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制定竣工验收计划和方案,明确验收内容和要求,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2. 现场验收。

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验收,检查工程施工过程,确定施工质量和安全状况,对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样检测,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矿山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矿山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矿山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矿山工程特点制定,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经济合理。

2. 所有参与矿山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程质量的检验与验收。

二、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质量验收小组,由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

该小组负责整个矿山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

三、验收程序1. 预验收: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自检,确认各项指标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

2. 初验:自检合格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验,监理单位需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重大质量问题。

3. 复验:初验通过后,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复验,重点检查初验中指出的问题是否已经整改。

4. 竣工验收: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对工程质量做出最终评定。

四、验收内容1. 工程质量:包括材料质量、施工工艺、结构安全等方面。

2. 设备安装:检查设备的安装位置、精度、运行状态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3. 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水土保持、废弃物处理等。

4.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

五、验收标准工程质量验收应严格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于特殊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应参照相应的专业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六、问题整改1.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并由监理单位复核整改效果。

2.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在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七、验收记录所有验收活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验收时间、参与人员、验收内容、问题及整改情况等,以备查阅和存档。

八、责任追究对于违反验收制度,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法人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矿山工程验收制度

矿山工程验收制度

矿山工程验收制度矿山工程作为资源开发的重要环节,其安全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国家资源利用效率以及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因此,构建一个科学严谨的工程验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份典型的矿山工程验收制度范本,旨在为相关单位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验收准备阶段在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需完成所有建设工程,并整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检验报告、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安全生产设施配置情况等。

同时,应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的关键部分进行预检,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二、组织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建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在内的验收小组。

该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进行评估。

三、现场检查与测试验收小组将对工程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实地检查。

这包括对矿井结构、通风系统、提升系统、排水系统、爆破器材储存及使用、应急救援设施等关键部位和系统的检查。

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性能测试和安全评估。

四、编制验收报告根据现场检查与测试的结果,验收小组需编制详细的验收报告。

报告中要明确指出工程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存在的缺陷或不足之处,以及改进建议和整改措施。

五、整改与复验针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并对照验收报告中的建议进行修正。

整改完成后,应重新提请验收小组进行复验,确保所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六、形成最终结论只有在通过全部验收流程后,验收小组才能形成最终的验收结论。

该结论将作为工程能否正式投入使用的依据,并对外公布。

七、法律责任与后续监督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投入生产运营。

对于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同时,相关部门还需定期对已验收的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长期的安全与合规。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标题: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确保煤矿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设完成,并具备安全、环保等基本条件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介绍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确保煤矿行业的合规运营。

二、验收程序1. 验收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和文件。

2. 验收组成:有关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和监管人员组成验收组,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

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3. 现场勘查:验收组应到达项目现场进行勘查,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并与项目方进行讨论和交流。

4. 文件核对:验收组应仔细核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各类文件,包括建设方案、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等,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

5. 设备设施检查:验收组对煤矿建设项目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包括设备的安装、运行状况、安全措施等方面。

6. 安全隐患排查:验收组对煤矿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能力。

7. 环保要求检查:验收组应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进行检查,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8. 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详细记录煤矿建设项目的各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9. 验收结论:验收组应根据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作出验收结论,包括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等判定。

三、验收标准1. 法律法规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

2. 技术标准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包括煤矿设计规范、运行规程等。

3. 安全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煤矿行业的安全要求,包括矿井通风、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4. 环保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包括矿山的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矿山工程验收方案

矿山工程验收方案

矿山工程验收方案一、前言矿山工程为了确保安全、高效、环保地运营,需要经过验收。

本验收方案旨在明确验收的目标、内容、程序及方法,以确保矿山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满足矿山运营的需求。

二、验收目标1.确保矿山工程符合国家、行业以及企业的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2.检查矿山工程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满足安全生产需求;3.考核矿山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完善,达到环保要求;4.评估矿山工程的设计与实际施工是否一致,并检查施工质量是否合格;5.检验矿山工程的设备、机械与自动化控制系统是否稳定可靠。

三、验收内容1.矿山工程的规划与设计文件;2.矿山工程的施工图纸;3.矿山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4.矿山工程的施工记录;5.矿山工程的设备、机械与自动化控制系统;6.矿山工程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7.矿山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记录;8.矿山工程的竣工报告。

四、验收程序1.准备阶段:a.验收方案的制定:确定验收的目标、内容、方法和程序;b.验收人员的组织与培训:确定由哪些专家、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2.验收准备阶段:a.提交验收申请和相关文件:矿山施工单位向矿山工程验收机构提交验收申请和相关文件;b.验收文件的审查:矿山工程验收机构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和要求;c.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矿山工程验收机构与矿山施工单位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

3.现场验收阶段:a.开展现场踏勘:验收组到达矿山工程现场,对工程进行实地考察和踏勘;b.文件审查和技术交流:验收组对矿山工程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与矿山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流,了解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情况;c.设备、机械与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检查与测试:验收组对矿山工程的设备、机械与自动化控制系统进行检查,测试其性能和稳定性;d.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的检验与评估:验收组对矿山工程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验和评估;e.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记录的查阅:验收组查阅矿山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记录;f.竣工报告的审查:验收组对矿山工程的竣工报告进行审查。

矿山项目竣工验收流程

矿山项目竣工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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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验收管理规定(3篇)

矿山验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验收管理,确保矿山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矿山等。

第三条矿山验收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矿山验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矿山验收工作,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章验收范围和内容第五条矿山验收范围包括:(一)矿山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辅助工程;(二)矿山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三)矿山生产、生活设施;(四)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五)矿山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设施;(六)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第六条矿山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矿山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审查;(二)矿山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三)矿山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四)矿山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矿山建设项目的验收报告编制和审核。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七条矿山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验收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二)验收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核;(三)验收管理部门下达验收通知,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和验收组成员;(四)验收组成员对矿山建设项目进行现场验收;(五)验收组成员对验收情况进行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六)验收管理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出具验收报告;(七)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八条矿山建设项目试运行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验收管理部门提交试运行验收申请;(二)验收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试运行验收申请进行审核;(三)验收管理部门下达试运行验收通知,确定试运行验收时间、地点和验收组成员;(四)验收组成员对矿山建设项目进行试运行验收;(五)验收组成员对试运行验收情况进行讨论,形成试运行验收意见;(六)验收管理部门根据试运行验收意见出具试运行验收报告;(七)试运行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签字确认后生效。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安全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终审稿)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终审稿)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5/01/1414: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煤矿竣工工程验收制度

煤矿竣工工程验收制度

煤矿竣工工程验收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煤矿竣工工程的管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验收制度。

二、验收范围1. 竣工工程包括煤矿开采项目、运输系统、安全设施等全部工程。

2. 竣工工程验收范围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三、验收标准1. 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2. 验收标准应结合实际情况,注重安全、质量、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四、验收程序1. 项目部提交验收申请:竣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向领导部门提交竣工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领导部门组织验收:领导部门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确保验收的公正、客观。

3. 编制验收报告:验收组应及时编制验收报告,列明验收结论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4. 整改完善: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报告中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通报验收组。

5. 验收合格:验收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核查,确认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意见书。

五、验收内容1. 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等设计文件。

2. 施工记录:包括进度计划、施工日志、质量检验记录等施工记录。

3. 安全设施:包括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等安全设施。

4. 质量验收:包括煤矿巷道、井筒等各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5. 安全验收:包括瓦斯、粉尘、水文等矿山安全方面的验收。

6. 环保验收: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环保方面的验收。

六、验收结果1. 验收合格:符合相关法规、标准以及项目要求,可以正式投入使用。

2. 验收不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品质问题,需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3. 验收中止:相关部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问题时,有权中止验收。

七、验收后管理1. 投运申请:竣工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填写投运申请,报领导部门审批。

2. 安全检查: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煤矿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3. 效益监控:建设单位应密切关注竣工工程的生产效益,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安监总局令18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安监总局令18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8号局长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安全评价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矿山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矿山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矿山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人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二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项目主管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试生产申请,在取得试生产审查决定书以后,方可进行试生产;项目主管单位应将审查决定书原件交综合部档案室永久保存,并将复印件交安全环保部备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验收;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主管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验收。

第四条对试生产3个月却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

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项目主管单位申请验收,应当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六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七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发布 2005年2月1日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18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矿山井建工程验收方案

矿山井建工程验收方案

矿山井建工程验收方案一、前言矿山井建工程是矿山工程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矿井的安全生产和工作环境。

为了保证矿山井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其进行严格的验收是必不可少的。

本方案旨在明确矿山井建工程验收的流程、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为矿山井建工程的验收工作提供具体指导。

二、验收范围矿山井建工程验收范围包括井下施工、井口设备安装、井壁支护、井筒构筑物、井口防护设施等方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井下施工验收:井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良好,符合工程验收标准;2. 井口设备安装验收:井口设备安装牢固可靠,符合设计要求,符合工程验收标准;3. 井壁支护验收:井壁支护结构完好,符合设计要求,稳定可靠,符合工程验收标准;4. 井筒构筑物验收:井筒构筑物建设符合设计要求,结构牢固,符合工程验收标准;5. 井口防护设施验收:井口防护设施齐全,符合设计要求,合理可靠,符合工程验收标准。

三、验收流程1. 验收前准备:施工单位应对矿山井建工程进行全面的自检和自审,确保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准备好验收资料和相关文件。

2. 验收召集会议:验收单位负责召集验收会议,确定验收人员名单、验收时间和地点,并明确验收的范围和要求。

确认验收程序和材料,以确保验收流程的顺利进行。

3. 验收现场检查:验收人员到达验收现场,对矿山井建工程进行全面的现场检查和测试,检查工程质量、施工工艺和设备安装等方面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4. 验收资料审查:验收人员对施工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工程验收报告等,确保相关资料齐全、完整和准确。

5. 验收结果确认:验收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查的结果,结合验收标准和要求,对矿山井建工程进行验收,确定验收结果。

四、验收标准矿山井建工程验收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制定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施工质量标准:矿山井建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各项工程质量合格。

矿山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矿山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矿山工程竣工验收方案一、项目概述矿山工程是一项采矿、矿业资源开发和应用为一体的工程。

矿山开发是一个复杂系统项目,包括地质勘查、矿山选址、采矿、矿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等一系列的技术和管理工作。

矿山工程竣工验收方案主要包括项目背景、验收目的、验收依据、验收内容等方面。

二、验收目的矿山工程竣工验收是为了检验矿山开发工程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质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时也是为了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顺利交付使用。

三、验收依据1、《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矿山工程建设安全规程》3、《矿山生产总规程》4、《矿井建设规程》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程》四、验收内容1、工程图纸对矿山工程竣工验收,首先需要对工程图纸进行审查。

包括矿山工程设计图、规划方案、施工图和安装图等,确保设计与实际工程相符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施工合同审查施工合同,确认矿山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同履行情况,并针对可能的问题进行检查、整改。

3、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包括地质勘查、开采、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确保矿山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4、安全生产对矿山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包括矿山安全设施、生产工艺、生产作业等,确保工程达到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5、环境保护矿山工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需要对环境保护进行重点关注,包括排水、废渣、噪声、空气污染等方面,确保矿山工程符合环保要求。

6、交付使用手续对竣工的矿山工程进行交接验收,包括领取竣工图纸、规划用地、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等。

五、验收程序1、准备工作确定验收时限、地点,编制验收方案和验收表;通知相关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进行准备。

2、验收准备按照验收方案,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审查,确保所有验收项目符合要求。

3、现场验收由相关单位组成验收组,到现场对矿山工程进行实地查看、检查和测试,核实相关资料和工程质量。

4、验收报告验收组编制验收报告,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定和思考,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

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

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矿山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地质勘探、设计、施工、验收等多个环节。

其中,矿山工程施工和验收是确保矿山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从矿山工程施工和验收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矿山工程施工矿山工程施工是指在矿山建设过程中,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采用适当的施工方法、技术和设备,进行矿山地面和地下工程的建设活动。

矿山工程施工主要包括地面工程、地下工程和辅助工程三个部分。

1. 地面工程地面工程主要包括矿山场地平整、道路建设、排水设施、仓储设施等。

地面工程是矿山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矿山生产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2. 地下工程地下工程是矿山工程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井巷工程、采场工程、硐室工程等。

井巷工程是指矿山井筒、巷道、硐室等地下空间的建设。

在施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安全问题,预防矿井坍塌、冒顶等事故。

采场工程是指矿山开采区域的划分、开采方法的选择、开采设备的配置等。

硐室工程主要包括硐室的开采、支护和装备等工作。

3. 辅助工程辅助工程是指为保证矿山生产正常进行而建设的非生产性设施,包括通风、排水、供电、照明、通信等。

辅助工程是矿山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和环保具有重要意义。

二、矿山工程验收矿山工程验收是指在矿山工程竣工后,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评估,确定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的过程。

矿山工程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验收主要是对矿山工程的地基、结构、建筑外观、设备安装等方面进行检测和评估。

验收合格的标准是工程质量应满足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安全、可靠、美观。

2. 安全验收安全验收主要是对矿山工程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等方面进行评估。

验收合格的标准是矿山工程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矿山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矿山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矿山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方案为了加强矿山治理工程的质量管理,推动矿山治理工程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保障矿山治理工程的安全、高效、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矿山治理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范围本次矿山治理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矿山治理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修订情况;2. 矿山治理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记录等文件;3. 矿山治理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4. 矿山治理工程的设备安装验收记录和图纸;5. 矿山治理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相关资料。

二、验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 《矿山治理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3. 矿山治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4. 矿山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技术协议;5. 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三、验收程序1. 制定矿山治理工程竣工验收计划,确定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成员和验收项目;2. 验收组成员按照责任分工,对矿山治理工程进行查阅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等准备工作;3. 对矿山治理工程的主体结构、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等进行现场检查和实地核查;4. 对矿山治理工程的质量、安全、环境等进行全面评估;5. 准备竣工验收报告,提出验收意见;6. 验收组成员审定竣工验收报告,并签署意见。

四、验收标准1. 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修订情况应完整、正确、合乎规范要求;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记录应合乎规范,施工记录真实可靠;3. 主体结构和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应符合规范要求;4. 设备安装验收记录和图纸应完整、正确,设备安装符合规范要求;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和相关资料应齐全、正确。

五、验收结果1. 矿山治理工程验收合格,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2. 矿山治理工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验收;3. 矿山治理工程严重不符合规范要求,不予通过验收,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矿建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矿建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矿建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明确矿建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满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建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必须经过竣工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三、组织机构竣工验收工作由企业设立的专门机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验收小组应由工程技术、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确保验收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四、验收程序1. 预验收: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后,应自行组织预验收,检查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和施工要求,整改不合格项目。

2. 申请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企业或委托的验收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3. 文件审查:验收机构对提交的工程资料、图纸、施工日志等进行审查,确保资料齐全、真实。

4. 现场检查:验收小组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包括工程质量、设备安装、安全防护措施等。

5. 问题整改:如发现不符合标准的问题,施工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

6. 正式验收:整改合格后,验收小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明确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标准。

五、验收标准竣工验收应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设备安装准确,运行良好;- 安全生产设施完善,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环保措施到位,污染物排放达标;- 工程资料完整,包括质量检验记录、安全生产记录等。

六、责任与义务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责,确保工程按期完成且质量达标。

验收机构应公正、客观地开展验收工作,确保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不得隐瞒或拖延。

七、后续管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进入生产运营阶段,企业应建立健全工程维护和管理制度,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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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工程性矿产开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或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方案)。

第四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属地监管的原则。

上级安监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级安监部门承担由本级安监部门负责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具体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地下矿山建设项目;(二)年产100万吨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三)年开采量100万立方米以上且开采期限1年以上的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具体负责以下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一)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二)年开采量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或开采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

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工作,并负责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八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新建项目在初步确定矿界后,联合踏勘前),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申请竣工验收以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条 矿山建设项目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应从安全生产角度明确项目选址和拟用建设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指出拟建项目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和重要安全对策措施);(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安全设施设计和方案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其备案表作为当地安监部门在新办矿山联合踏勘表上签署意见和后续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为更有效地做好安全评价工作,同一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宜由不同中介机构分别承担,设计或方案编制单位不得对该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承担。

年产原矿50万吨以下并且开采高度在50米以下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含符合该条件的工程性矿山),可以用方案替代设计,其它矿山均应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设计(方案)编制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六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并明确竣工验收时应达到的条件。

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提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无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提供可行性阶段的其它相关材料(如新办矿山的联合踏勘意见等);(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其备案表;(四)矿山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或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针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六)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确定的采矿方法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的;(七)不符合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审查通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批复;未通过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根据矿山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前,建设单位还应向安监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矿山与周边受影响的相关单位和居民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有关批准文件(具体根据安全评价报告、开采设计或方案的要求确定)。

(二)建设单位委托外单位施工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建设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建设项目:要提供安全预评价单位对建设单位施工能力的评估意见;改建、扩建项目尚需提供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新建项目尚需提供矿山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关资格证书,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救援预案、职工工伤保险及其有关人员任命文件等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所确定的重要安全设施、开拓系统和采矿方法需要作较大变更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方案)编制单位变更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报原批准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施工和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符合要求的单位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将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第二十四条 矿山应在批准的建设时间内完成安全设施建设,无法按时完成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编制单位或安全验收评价机构证明,当地安监部门审核,可向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原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建设期。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有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要求完成建设工程后,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矿山建设项目完成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及其修改的有关文件;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四)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五)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及备案表;(六)金属非金属矿山还应提供下列材料:1、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2、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救援预案;3、矿山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材料;(七)工程性矿山还应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单位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采掘施工类)、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3、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和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4、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施工人员工伤保险等材料;(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矿长(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三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自取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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