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_2004)

合集下载

内河航道等级

内河航道等级

内河航道等级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
中国的内河航道的等级划分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规定,粗略如下:航道等级船舶设计载重吨
一级航道:可通航3000吨水深3.5-4.0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70-125米,弯曲半径670-1200米;
二级航道:可通航2000吨水深2.6-3.0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40-100米,弯曲半径550-81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4米,直线段双线底宽60米,弯曲半径540米;
三级航道:可通航1000吨,水深2.0-2.4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30-55米,弯曲半径480-72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3.2米,直线段双线底宽45米,弯曲半径480米;
四级航道:可通航500吨,水深1.6-1.9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30-45米,弯曲半径330-50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2.5米,直线段双线底宽40米,弯曲半径320米;
五级航道:可通航300吨,水深1.3-1.6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22-35米,弯曲半径270-28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2.5米,直线段双线底宽35米,弯曲半径250米;
六级航道:可通航100吨,水深1.0-1.2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15米,弯曲半径18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2.0米,直线段双线底宽20米,弯曲半径110米;
七级航道:可通航50吨,水深0.7-0.9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12米,弯曲半径13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1.5米,直线段双线底宽16米,弯曲半径100米;。

《内河通航标准》有关规定要求的探讨

《内河通航标准》有关规定要求的探讨
( 长 江航 道 规 划设 计 研 究 院 ,湖 北 武 汉 4 3 0 0 1 1 )
摘要 :在执行G B 5 0 1 3 9 -2 0 0 4《内河通航标准 》的过程 中,笔者发现 已有标准对跨 河建筑的选址及通航技术有关规定
和提 法存 在 一 定 的局 限 性 。 为 适 应 内河 水 运 发 展 的要 求 , 结合 跨 、 临 河 建 筑 物 的 建设 现 状 及 存 在 的 问题 ,对过 河 建 筑
, r wa y.To a d a pt t o d e v e l o p me n t o f i nl a nd wa t e r t r a ns p o r t ,c o mbi n i n g t h e c u r r e nt s i t ua t i o n o f r i v e r c r o s s i n g ne i g hb o r i n g c o ns t r uc t i o n,t he p a p e r g i v e s s o me r e v i s i o ns o f t h e s p a c i n g b e t we e n c r o s s i n g a n d ne i g hb o r i ng t r u c t i o n , o n e h o l e - c r o s s i n g na v i g a b l e wa t e r s , e t a 1 . , t o p r o v i d e t he b a s i s f o r r e l e v a n t d e pa r t me n t s .
1 “ 0 4 内河标 准” 相关 规定分 析
( C h a n g j i a n g Wa t e wa r y I n s t i t u t e o f P l a n n i n g , D e s i g n &R e s e a r c h , Wu h a n 4 3 0 0 1 1 , C h i n a )

内河通航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21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内河通航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9-2004,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1、5.1.2、5.1.4、5.1.5、5.2.1(1)(2)、5.2.2(1)(2)(3)(4)(5)、4.2.3、4.3.1、4.3.2、4.3.3、5.1.1、5.1.2、5.1.4、5.1.5、5.2.1(1)(2)、5.2.2(1)(2)(3)(4)(6)、5.2.3、5.2.4、5.2.5、5.2.6、5.3.1、5.3.2、5.3.3、5.4.1等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及原《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三月一日《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部分内容摘选5过河建筑物5.1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5.1.1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1 水上过河建筑物应建在河床稳定、航道水深充裕和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远离易变的洲滩。

2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避开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汇流口、港口作业区和锚地;其距离,上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4倍或拖带船队长度的3倍,下游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拖带船队长度的1.5倍。

3 两座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的轴线间距,I—V级航道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船队下行5min航程之和,Ⅵ级和Ⅶ级航道应大于代表船队长度与代表舶队下行3min航程之和。

5.1.2 特殊情况下,当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选址不能满足本标准第5.1.1条的要求时,应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保证安全通航。

1 在洲滩易变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

可能引起航槽变迁,影响设计通航孔通航时,必须采取保持航道稳定的工程措施。

2 在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或汇流口等航行困难河段兴建水上过河建筑物,影响通航时,必须采取整治工程措施满足通航条件。

内河安全检查的一般知识

内河安全检查的一般知识

内河安全检查的一般知识介绍《内安条例》中海事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怎么正确区分河流的左右岸(南岸、北岸)?面向水流的下游,左手为左岸(北岸)、右手为右岸(南岸):五代.李煜《虞美人》春花秋月何时了,往事知多少。

小楼昨夜又东风,故国不堪回首月明中。

雕阑玉砌应犹在,只是朱颜改。

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

二、什么是航道?在内河水道中,具有一定深度、宽度、弯曲半径和净空高度,能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那部分水域。

建设部在2004年重新发布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根据船舶吨位把航道划分为7级。

三、什么是航路?是指船舶根据河流客观规律或者有关规定,在航道中所选择的航行路线。

四、什么是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五、船舶方位的确定面向船头,左手为左舷、右手为右舷,前面是船艏,后面是船艉。

六、船舶航行基本的号灯从船舶正面看到的船舶夜间所显示的号灯巡航及船舶现场检查工作的性质巡航及船舶现场检查工作是海事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通航水域、船舶、设施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中国内河航道等级

中国内河航道等级

精心整理
中国的内河航道的等级划分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规定,粗略如下:
航道等级船舶设计载重吨
∙一级航道:可通航3000吨水深3.5-4.0米,单线
∙六级航道:可通航100吨,水深1.0-1.2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15米,弯曲半径18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2.0米,直线段双线底宽20米,弯曲半径110米;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精心整理
七级航道:可通航50吨,水深0.7-0.9米,单线直线航道宽度12米,弯曲半径130米;限制性航道水深1.5米,直线段双线底宽16米,弯曲半径100米;
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水上过河缆线高度测量方法及应用浅析

水上过河缆线高度测量方法及应用浅析

水上过河缆线高度测量方法及应用浅析一、引文在航道管理中,为保证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经常需要测量和控制水上过河缆线的高度。

《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04)5.2.6规定:电力、通信、水文测验和其他水上過河缆线的通航净高,应按缆线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距离计算,其净高值不应小于最大船舶空载高度与安全富裕高度之和。

关于如何测量缆线垂弧最低点的高度,交流的方法多是利用全站仪,借助船舶等工具,在缆线垂弧最低点的正下方(即竖直投影处)安置棱镜进行测量。

但实际应用中发现,一是在水面上确定缆线垂弧最低点的投影位置不准确,二是在水面上棱镜定位比较困难,有时遇特殊情况根本无法到达缆线垂弧底部,以上等原因往往造成测量结果误差大或者无法测量。

经过长期实践,本文介绍一种不需要进行水上测量和操作的方法,测量和计算过程更简便,测量结果更精确,特别对悬高测量,该方法更为方便实用。

二、水上过河缆线高度的测量方法和计算过程1、测量方法图一水上过河缆线高度测量方法如图一所示,D点是过河缆线的垂弧最低点。

在过河缆线的垂直投影或其延长线上适当位置确定一点B。

在B点所在的航道一侧A点处架设仪器,使直线AB垂直缆线的投影BC。

测出线段AB的水平距离,然后转动望远镜,左右扫瞄,使十字丝照准缆线垂弧最低点D,测出水平角∠BAC和仰角∠CAD。

2、计算过程在Rt△ABC 中,利用余弦定理算出:AC=AB÷cos∠BAC,在Rt△ACD中,利用正切定理算出CD=AC×tan∠CAD。

CD加上仪器到水面的高度,即是该缆线最低点D距离水面的高度。

三、该方法在悬高等测量中的应用在无法到达被测点垂直投影位置或进行悬高测量时,该方法就不需再考虑目标的投影。

图二悬高测量方法如图二所示,只要A、B、D三点相互通视,直线AB垂直BD,测得A、B之间水平距离,用上述方法就能测量和计算出目标点D到仪器的垂直高度,进而求出目标点的高度,过程比测量缆线最低点高度更加简便。

GB 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

GB 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

备号
华人民共和国力业标准
利工程围设计导则
华人民共和国力业标准
利工程围设计导则
利员会利勘划计
准华人共和国国员会
准号国力号

原利号
勘计准体原利利
划计于利员会利勘划计
则写作
制则为了国利计保计
则制了制则制
三个先后出了则见和原利利划计分了各
内函和吸取了国
计运和修后
则原利利划计出
则国力公利划计归口
则单位为利员会利勘划计
则人乃厅

则国力公利划计
目次前


计准




范围
准出了利计则于利可和计
引用标准
列准包含准成为
准准出为准会修使准各使列准可
凝力计
凝计
压计
利计

为保国利计
制则
计取便单全可
合原则
久合久准计
计了则合国业
准关。

B.3.Z2.1-1—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

B.3.Z2.1-1—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

480
(1)
167.0×21.6×1.6
45
90
500

驳船 45.0×10.8×1.6 (2)
500
货船 67.5×10.8×1.6
(3)
(4)
112.0×21.6×1.6 1.6~ 40
80
340
111.0×10.8×1.6
1.9
30
50
330
67.5×10.8×1.6
(1)

驳船 35.0×9.2×1.3
70 130 560
3.0
182.0×16.2×2.6
40
75
550
(1)

驳船 67.5×10.8×2.0
1000
(2)
货船 85.0×10.8×2.0
(3)
238.0×21.6×2.0
55 110 720
2.0~
167.0×21.6×2.0
45
90
500
2.4
160.0×10.8×2.0
30
60
300 货船 55.0×8.6×1.3
(2)
(3)
94.0×18.4×1.3
35
70
280
1.3~
91.0×9.2×1.3
1.6 22
40
270
55.0×8.6×1.3
(1)
驳船 32.0×7.0×1.0

100
货船 45.0×5.5×1.0
(2)
188.0×7.0×1.0
1.0~
15
30
180
1.2
表 3.0.3 限制性航道尺度
航道 等级
船舶吨级 (t)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航道尺度 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 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 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 restricted 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

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 cross-section 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内河通航实用标准》(GB50139-2004)

《内河通航实用标准》(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航道尺度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 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

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cross-section 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0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0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0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
准《内河通航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4.04.15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07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0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内河通航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9-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1.0.4、3.0.1、3.0.2、3.0.3、3.0.5、3.0.8、4.1.1、4.1.2(1)、4.1.3、4.1.4、4.2.2(1)(2)(3)(5)、4.2.3、4.3.1、
4.3.2、
5.1.1、5.1.2、5.1.4、5.1.5、5.2.1(1)(2)、5.2.2(1)(2)(4)、5.2.3、5.2.5、5.2.6、5.3.1、5.3.2、5.3.3、5.4.1、5.4.2(2)(3)、5.4.3(1)(2)(4)(5)、5.5.1、5.5.2、5.5.3、5.5.4、
6.1.3、6.2.1、6.2.2、6.3.1、6.3.2、6.4.1、6.4.2、6.4.3、6.4.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4月15日。

内河通航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国家为了进一步改善航运条件,保障内河运输和航行安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发展,提出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划及实施方案。

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内河航运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提到“我国大部分内河航道等级偏低,整体通航能力不足。

目前内河航道仅有二类及以上航道里程仅占航道总里程的29%。

一些航道年久失修,缺少养护,加之自然灾害频繁,致使航道急需改善。

二、通航技术标准通航技术标准是指对通航水域和通航环境所规定的具体要求,其内容包括通航水深、通航宽度、港区水域面积、水工建筑物结构与尺度等四个方面。

这四个方面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

只有当各项标准符合统一、协调的要求时,才能达到航道的综合效益。

通航水深作为航道通航的最基本要素,它对航道过水能力和防护能力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影响船舶航行的稳定性、舒适性和快捷性。

因此,通航水深必须满足航道通航和过流的基本要求。

通航宽度标准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充分发挥航道通航能力的重要标准。

通航水深、通航宽度和通航密度三者在航道设计中,应优先保证三者相互兼顾,并同时考虑通航水域的条件和需要,最终确定出合理的标准。

水工建筑物结构与尺度,它直接影响着航道的能力,是综合通航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航水工建筑物主要由导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和过船建筑物三种类型组成。

对于通航水工建筑物结构与尺度,必须进行全面而仔细的论证与比选,以确保航道设计的综合效益。

通航环境标准是保证航道畅通、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主要包括航道维护和管理水平标准、航运信息化建设标准。

通航安全第一、按照“高速度、低能耗、低排放”的总体要求,合理地进行通航标准的选择与衔接,以保证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在不同的航段、不同的河段,采取不同的标准值,使航道过流能力更好地服务于航道功能的发挥,有利于通航安全的控制。

由于水流的惯性作用,河床会产生冲淤变化。

在航道整治设计中,通航标准与河势标准密切相关。

当通航标准选择较小,或过低时,将导致河势严重恶化,反而降低通航标准,将使原有通航状况得不到改善。

内河通航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内河通航标准1.0.4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3.0.1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划分为7级,见表3.0.1。

表3.0.1航道等级划分注:1船舶吨级按船舶设计载重吨确定;2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航道列入Ⅰ级航道。

3.0.2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图3.0.2):1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3.0.2-1所列数值。

表3.0.2-1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尺度注:1当船队推轮吃水等于、大于驳船吃水时,应按推轮设计吃水确定航道水深;2流速3m/s以上、水势汹乱的航道,直线段航道宽度应在表列宽度的基础上适当加大;3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本标准第3.0.5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2黑龙江水系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3.0.2-2所列数值。

表3.0.2-2黑龙江水系航道尺度注:1通航浅吃水船舶的类似航道,经论证可参照执行;2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本标准第3.0.5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3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3.0.2-3所列数值。

注:1仅通航货船的河段,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可按其船型尺度研究确定;2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本标准第3.0.5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图3.0.2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横断面图H—航道水深;B—航道宽度;DLNWL—设计最低通航水位3.0.3限制性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3.0.3所列数值(图3.0.3)。

图3.0.3限制性航道横断面图H—航道水深;Bb—航道底宽;m—边坡系数;DLNWL—设计最低通航水位3.0.5内河航道尺度的确定,除应满足本标准第3.0.2条、第3.0.3条和第3.0.4条的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1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水深应根据航道条件和运输要求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对枯水期较长或运输繁忙的航道,应采用本标准表3.0.2-1~表3.0.2-3所列航道水深幅度的上限;对整治比较困难的航道,可采用表列航道水深幅度的下限,但在水位接近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船舶应减载航行。

航道的等级划分

航道的等级划分

航道的等级划分一、航道概念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及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范围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

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

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范围,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

船舶种类很多,有大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同类别和大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

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大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当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广义上必须把航道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括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能不包括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义理解等同于“航槽”。

因为航道应当有尺度标准和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尺度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化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

除了运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网地区的航道以外,航道宽度总是小于河槽的宽度。

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内,航道的设定范围总是只占水面宽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用航标标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

在天然条件下,不同水位期能供船舶安全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尺度要求,也有水流条件的要求。

在某些特定的航段内,还受到过河建筑物如桥梁、过江管道、缆线的限制。

因此,狭义的航道是一个在三维空间尺度上既有要求、又有限制的通道。

二、航道分类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海岸线漫长,航道流经的地质条件和水量补给等因素差异很大,同时,各地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航道建设、航道管理的水平和投入程度不一,航道有条件分类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航道的等级划分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等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等级航道。

《内河通航标准》中有关问题的商榷

《内河通航标准》中有关问题的商榷

Miir o o mu i t n, ini 3 0 5 , hn) ns f m nc i sTaj 0 6 C i t y C ao n 4 a
A b t a t o o s r c :S mec mme t a ds g et n o e i o r rp s di hsp p rb sd o h p l ain ns n u g si sfrrvs n aep o o e n ti a e a e n tea pi t o i c o
郑 宝友 ,周华兴 ,李 焱
( 通部 天 津 水 / X ̄科 学研 究 所 工 程 泥 沙 重 点 实验 室 ,天 津 3 0 5 ) 交 g. - 0 4 6
摘要 :根据 2 0 0 4年修订 的 G 5 19 2 0 《 B 0 3 - 0 4 内河通航标 准》 的应用情况 ,以及运 河水运现状的调研结 果,对限制性航 道 中代表船型及航道尺度 、顶推船队在 限制性航 道和 内河航道应 用的适应条件 、船舶 变吃水 、以及跨河桥 梁净 空尺度等 问题
c r ntst a i n o t rta po t to n c n l u h a he t p c lt pe fv s es a d wa ewa me so s o ure iu to fwae r ns ra in i a a ,s c s t y i a y s o e s l n t r y di n i n f
2 0年 2月 01
Hale Waihona Puke 水 运 工 程 Po t & W a e wa Engne in r tr y i er g
F b 2 1 e. 00 No 2 S r lN . 3 . e a o 4 8 i
第 2期

内河通航标准

内河通航标准
4.3.3、5.1.1、5.1.2、5.1.4、5.1.5、5.2.1(1)(2)、5.2.2(1)(2)(3)(4)(6)、5.2.3、5.2.4、
5.2.5、5.2.6、5.3.1、5.3.2、5.3.3、5.4.1等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内
河通航标准》GBJ139-90及原《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214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内河通航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9-2004,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
5.1.1、5.1.2、5.1.4、5.1.5、5.2.1(1)(2)、5.2.2(1)(2)(3)(4)(5)、4.2.3、4.3.1、4.3.2、
Ⅳ 8.0 55 45 4.0
Ⅴ 5.0 36 4.0
Ⅵ 4.5 22 16 3.4
Ⅶ 3.5 18 13 2.8
5 在平原河网地区航道上建桥遇特殊困难时,经充分论证通航净高可适当减小。
5.2.3 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大于5度,且横向流速大于0.3m/s时,
通航净宽必须在本标准第5.2.2条规定的通航净宽基础上加大,增加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一日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部分内容摘选
5过河建筑物
5.1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
5.1.1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水上过河建筑物应建在河床稳定、航道水深充裕和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远离易变的洲
滩。
2 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应避开滩险、通行控制河段、弯道、分流口、汇流口、港口作业区和锚

内河通航标准 2004

内河通航标准 2004

内河通航标准 2004
内河通航标准是为了规范内河航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2004年发布的内河通航标准对内河航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船舶设计、设备配置、航行安全等方面,以下将对内河通航标准2004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内河通航标准2004对船舶的设计和建造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标准,内河船舶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包括船体结构、动力系统、操纵装置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船舶的尺寸、排水量、载重量等参数,以确保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适航性。

其次,内河通航标准2004对船舶的设备配置提出了详细要求。

标准规定了船舶必须配备的安全设备,包括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以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能够及时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船舶的导航设备、通航灯具等装备,以确保船舶在内河航行时能够准确、安全地进行航行。

另外,内河通航标准2004还对航行安全提出了严格要求。

标准规定了内河航行的各项安全措施,包括船舶的航行速度、航行通道、避让规则等。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内河航行的各项禁令和限制,以确保船舶在内河航行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航行安全。

总的来说,内河通航标准2004是对内河航行提出的一系列具体要求和规定。

通过遵守这些标准,可以有效提高内河航行的安全性和效率,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因此,船舶所有者和船员都应该严格遵守内河通航标准2004的要求,确保船舶在内河航行时能够安全、顺利地进行航行。

《内河通航规范标准》(GB50139)

《内河通航规范标准》(GB50139)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航道尺度 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 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 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 restricted 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

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 cross-section 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航道尺度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 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

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cross-section 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2.0.6 代表船型typical ship type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设计载重量可达到相应吨级的船型。

2.0.7 代表船队typical fleet为确定通航尺度.通过技术经济论证优选确定的、由代表船型的船舶组成的船队。

2.0.8船舶设计吃水designed draft of ship船舶处于设计载重量状态时的吃水。

3 航道3.0.1 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内河船舶的吨级划分为7级.见表3.0.1。

表3.0.1 航道等级划分航道等级ⅠⅡⅢⅣⅤⅥⅦ船舶吨级(t)3000 2000 1000 500 300 100 50 注:1 船舶吨级按船舶设计载重吨确定;2 通航3000吨级以上船舶的航道列入Ⅰ级航道。

3.0.2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图3.0.2)。

1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3.0.2-1所列数值。

注:1 当船队推轮吃水等于、大于驳船吃水时.应按推轮的设计吃水确定航道水深;2 流速3m/s以上、水势汹乱的航道.直线段航道宽度应在表列宽度的基础上适当加大;3 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第3.0.5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2 黑龙江水系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3.0.2-2所列数值。

表3.0.2-2 黑龙江水系航道尺度注:1 通航浅吃水船舶的类似航道.经论证可参照执行;2 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第3.0.5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3 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3.0.2-3所列数值。

表3.0.2-3 珠江三角洲至港澳线内河航道尺度注:1仅通航货船的河段.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可按其船型尺度研究确定;2 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第3.0.5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图3.0.2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横断面图H—航道水深;B—航道宽度;DLNWL—设计最低通航水位3.0.3 限制性航道尺度不得小于表3.0.3所列数值(图3.0.3)。

表3.0.3 限制性航道尺度注: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应结合第3.0.5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图3.0.3 限制性航道横断面图H—航道水深;B—航道底宽;m—边坡系数;DLNWL—设计最低通航水位b3.0.4湖泊和水库航道尺度可采用表3.0.2-1所列数值。

受风浪影响的航道.应适当加大航道尺度。

3.0.5 内河航道尺度的确定.除应满足第3.0.2条、第3.0.3条和第3.0.4条的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水深应根据航道条件和运输要求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对枯水期较长或运输繁忙的航道.应采用表3.0.2-1~表3.0.2-3所列航道水深幅度的上限;对整治比较困难的航道.可采用表列航道水深幅度的下限.但在水位接近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船舶应减载航行。

当航道底部为石质河床时.水深值应增加0.1~0.2m。

2 内河航道的线数应根据运输要求、航道条件和投资效益分析确定。

除整治特别困难的局部河段可采用单线航道外.均应采用双线航道。

当双线航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三线或三线以上航道.其宽度应根据船舶通航要求研究确定。

3 内河航道弯曲段的宽度应在直线段航道宽度的基础上加宽.其加宽值可通过分析计算或试验研究确定。

4 内河航道的最小弯曲半径.宜采用顶推船队长度的3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4倍。

在特殊困难河段.航道最小弯曲半径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在宽度加大和驾驶通视均能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弯曲半径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2倍或货船长度、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3倍。

流速3m/s以上、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航道.其最小弯曲半径宜采用顶推船队长度或货船长度的5倍。

5 限制性航道的断面系数不应小于6.流速较大的航道不应小于7。

3.0.6 当天然和渠化河流航道经论证需采用特殊的设计船舶或船队时.其航道尺度应按本标准第3.0.5条和附录A的有关规定分析计算确定。

3.0.7 内河航道中的流速、流态和比降等水流条件应满足设计船舶或船队安全航行的要求。

4 船闸4.1 船闸规模和尺度4.1.1 船闸级别应按通航的设计最大船舶吨级划分为7级.其分级指标与航道分级指标相同。

4.1.2 船闸的建设规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船闸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过闸量要求。

船闸的设计水平年应根据船闸的不同条件采用船闸建成后20~30年;对增建和改建、扩建船闸困难的工程.应采用更长的设计水平年。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置双线或多线船闸:1)采用单线船闸.通过能力不能满足设计水平年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过闸量要求的;2)客货运量大或船舶过闸繁忙的连续多级船闸.由于单线船闸迎向运转通过能力不足或过闸、待闸时间较长.导致船舶运输效率显著下降的;3)运输繁忙的重要航道.不允许由于船闸检修或引航道维护等造成断航的;4)客运和旅游等船舶多.过闸频繁.需快速过闸的。

注:当单线船闸不能满足要求时.经论证也可增设升船机。

4.1.3 船闸有效尺度必须满足船舶安全进出船闸和停泊的条件.并应满足下列要求:航道等级代表船舶、船队净高单向通航孔双向通航孔净宽上底宽侧高净宽上底宽侧高Ⅲ(1)货船10 55 41 6.0 110 96 6.0 (2)货船(3)2排1列Ⅳ(1)货船8 45 36 5.0 90 81 5.0 (2)2排1列Ⅴ(1)货船8或5▲40 32 4.5 80 72 4.5 (2)2排1列注:角注▲号的尺度仅适用于通航拖带船队的河流。

4 限制性航道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不应小于表5.2.2-4所列数值。

表5.2.2-4 限制性航道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m)航道等级代表船舶、船队净高双向通航孔净宽上底宽侧高Ⅱ(1)2排1列10.0 70 52 6.0Ⅲ(1)2排1列10.0 60 45 6.0Ⅳ(1)2排1列8.0 55 45 4.0(2)货船Ⅴ(1)1拖6 5.045 363.5(2)2排1列8.0 5.0(3)货船Ⅵ(1)1拖11 4.5 22 16 3.4(2)货船 6.0 30 22 3.6 Ⅶ(1)1拖11 3.5 18 13 2.8(2)货船 4.5 25 18 2.8 注:三线及三线以上的航道.通航净宽应根据船舶通航要求研究确定。

5在平原河网地区航道上建桥遇特殊困难时.经充分论证通航净高可适当减小。

6 湖泊和水库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不应小于表5.2.2-1所列数值。

受风浪影响较大的航道.经论证应适当加大通航净空尺度。

图5.2.2 通航净空示意图B—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宽;H m—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m高;H—航道水深;b—上底宽;a—斜边水平距离;h—侧高;DHNWL—设计最高通航水位;DLNWL—设计最低通航水位5.2.3 当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大于5°.且横向流速大于0.3m/s时.通航净宽必须在本标准第5.2.2条规定的通航净宽基础上加大.增加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当水流横向流速大于0.8m/s时.应一跨过河或在通航水域中不得设置墩柱。

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

5.2.4 当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墩柱附近可能出现碍航紊流时.其通航孔的净宽应在第5.2.2条规定的通航净宽基础上加大.增加值宜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

5.2.5 跨越船闸工程的水上建筑物通航净高应符合第5.2.2条的规定。

5.2.6 电力、通信、水文测验和其他水上过河缆线的通航净高.应按缆线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距离计算.其净高值不应小于最大船舶空载高度与安全富裕高度之和。

5.3 水下过河建筑物的选址与布设5.3.1 穿越航道的水下电缆、管道、涵管和隧道等水下过河建筑物必须布设在远离滩险、港口和锚地的稳定河段。

5.3.2 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内布置水下过河建筑物.宜埋置于河床内.其顶部设置深度.Ⅰ~Ⅴ级航道不应小于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2m.Ⅵ级和Ⅶ级航道不应小于1m。

5.3.3 设置沉管隧道、尺度较大的管道和大型取排水口时.应避免造成不利的河床变化和碍航水流。

必要时应通过模拟试验研究.确定改善措施。

5.4 安全保障措施5.4.1 水上过河建筑物在通航水域设有墩柱时.应设置助航标志和必要的墩柱防撞保护设施。

必要时尚应设置航标维护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设施。

5.4.2 通航孔两侧墩柱防护设施的设置.不得恶化通航水流条件和减小通航净宽。

6 通航水位6.1 一般规定6.1.1 通航水位应包括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6.1.2 水位和流量资料的取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本站资料具有良好的一致性时.应取近期连续资料系列.取用年限不短于20年。

2 当基本站资料不具有良好的一致性时.应根据其变化原因及发展趋势.确定代表性资料系列的取用年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