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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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废证要在三联上作标识并于次年逐级上报上缴。由市统 一报省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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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印章管理
• 出生证印章包括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
• 专用章由各区、县级市、单位按照原卫生部、公安部规定 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并将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 部门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机构变更和印章损毁要及 时报告并申请刻制新印章。专用章用于出生证的首次签发 和换发。
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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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 构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 责任人,建立管理机构 和签发机构的终身责任 追究制度,签订《出生 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 承诺书(见附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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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6:
《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 、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证明文书 ,对保护新生儿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本人承诺在《出生医学证 明》管理和签发过程中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出 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法律证件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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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发机构职责
• 签发机构: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其他机构。
• (1)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及印章备案表(见附表1),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2)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申领、出 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
• (3)实行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
• (4)加强宣传告知工作。
• (5)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
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
•
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
白证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出生证。
• 1、要求:严控废证率,对年度废证率超过1%的要予以整 改。
• 2、登记:建立废证登记本(见下表):编号、作废原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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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空白证遗失、被盗:要上报并进行公开声明作废(登报 ),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 取证;
• 补发专用章主要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院。补发 专用章用于出生证的补发。
• 出生证的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出生证专用章或出 生证 补发专用章。 使用红色印泥,不得涂抹,不得盖其
他印章或骑缝章。
• 加盖印章前要认真核实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证上盖章。
• 各单位要落实专人管理印章,实行证章分别管理。
• 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启用第一版《出生医学证明》。 • 2000年1月启用第二版《出生医学证明》。 • 2003年1月1日启用第三版《出生医学证明》。 • 2004年12月启用第四版《出生医学证明》。 • 2014年1月1日启用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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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6年至1999年,《出生医学证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 统一编码,其中前二位号码为省级行政编码,后七位为顺序编码。
《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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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 1995年11月9日,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指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有关 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 明》到新生儿常住户口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 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 2000年,《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共10位: (1)第1位是大写英文字母,代表不同印制年份,如2000年为“A”,
2001年为“B”,依此类推(见下表); • (2)第2-3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编号,陕西省为61; • (3)第4-10位是号起始的顺序编码。 •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
构机备案,一份由承诺人所在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存档。
承 诺 人:
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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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三、证件管理
(一)空白证管理
1.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申领(见附表2)。 各级管理机构和单位依据上一年度活产数和出生证使用情况、
当年库存数,按季度上报申领计划。
附表2:
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表 上报单位(盖章):
设立出库登记本(见附表4):证件编号、发放时间(领取 )、发放机构和人员(领取机构和人员)。发放人和领取 人在登记本上签字。
5.调剂:各机构不得擅自跨机构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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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本
单位名称:
附表4: 《出生医学证明》出库登记本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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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证管理
私自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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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构职责
• 1、管理机构职责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
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
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 • 富平县卫生局于2010年10月26日委托富平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母婴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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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库: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 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见附表3)。 验收时发现有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的,要查找原因并上 报。
3.保管:落实专人保管。防潮、防虫、防火、防盗。 4.出库:落实专人负责证件出库。规范发放、完善领取手续。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
规定。 2、秉持守法、敬业、诚信的职业精神,尽职尽责完成《出生医
学证明》各项管理和签发工作。 3、拒绝和抵制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转卖、签发虚假内容的《出
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
4、对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予保密。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承诺人本人留存,一份由承诺人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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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印章管理
• 出生证印章包括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
• 专用章由各区、县级市、单位按照原卫生部、公安部规定 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并将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 部门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机构变更和印章损毁要及 时报告并申请刻制新印章。专用章用于出生证的首次签发 和换发。
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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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 构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 责任人,建立管理机构 和签发机构的终身责任 追究制度,签订《出生 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 承诺书(见附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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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6:
《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 、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和血亲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医学证明文书 ,对保护新生儿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本人承诺在《出生医学证 明》管理和签发过程中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出 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法律证件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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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发机构职责
• 签发机构: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其他机构。
• (1)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及印章备案表(见附表1),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2)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申领、出 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
• (3)实行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
• (4)加强宣传告知工作。
• (5)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
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
•
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
白证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出生证。
• 1、要求:严控废证率,对年度废证率超过1%的要予以整 改。
• 2、登记:建立废证登记本(见下表):编号、作废原因、 日期。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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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空白证遗失、被盗:要上报并进行公开声明作废(登报 ),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 取证;
• 补发专用章主要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妇幼保健院。补发 专用章用于出生证的补发。
• 出生证的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出生证专用章或出 生证 补发专用章。 使用红色印泥,不得涂抹,不得盖其
他印章或骑缝章。
• 加盖印章前要认真核实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证上盖章。
• 各单位要落实专人管理印章,实行证章分别管理。
• 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启用第一版《出生医学证明》。 • 2000年1月启用第二版《出生医学证明》。 • 2003年1月1日启用第三版《出生医学证明》。 • 2004年12月启用第四版《出生医学证明》。 • 2014年1月1日启用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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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6年至1999年,《出生医学证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 统一编码,其中前二位号码为省级行政编码,后七位为顺序编码。
《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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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 1995年11月9日,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指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他有关 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 明》到新生儿常住户口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 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 2000年,《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共10位: (1)第1位是大写英文字母,代表不同印制年份,如2000年为“A”,
2001年为“B”,依此类推(见下表); • (2)第2-3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编号,陕西省为61; • (3)第4-10位是号起始的顺序编码。 •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
构机备案,一份由承诺人所在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存档。
承 诺 人:
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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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三、证件管理
(一)空白证管理
1.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申领(见附表2)。 各级管理机构和单位依据上一年度活产数和出生证使用情况、
当年库存数,按季度上报申领计划。
附表2:
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表 上报单位(盖章):
设立出库登记本(见附表4):证件编号、发放时间(领取 )、发放机构和人员(领取机构和人员)。发放人和领取 人在登记本上签字。
5.调剂:各机构不得擅自跨机构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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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本
单位名称:
附表4: 《出生医学证明》出库登记本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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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证管理
私自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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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构职责
• 1、管理机构职责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
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
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 • 富平县卫生局于2010年10月26日委托富平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母婴
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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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库: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 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见附表3)。 验收时发现有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的,要查找原因并上 报。
3.保管:落实专人保管。防潮、防虫、防火、防盗。 4.出库:落实专人负责证件出库。规范发放、完善领取手续。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管理
规定。 2、秉持守法、敬业、诚信的职业精神,尽职尽责完成《出生医
学证明》各项管理和签发工作。 3、拒绝和抵制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转卖、签发虚假内容的《出
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
4、对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予保密。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承诺人本人留存,一份由承诺人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