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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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被驳回起诉后再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被驳回起诉后再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被驳回起诉后再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阅读提⽰】在民商事案件中房屋买卖纠纷占⽐逐年上升,实践证明房屋买卖是风险最⼤的⼀项交易,特别是⼆⼿房交易风险更⼤。

正因为⼆⼿房交易风险巨⼤,维权之路⾮常艰难,建议购买⼆⼿房应慎之⼜慎。

本⽂是本律师代理的⼀起真实案例,客观反映了⼀名⼆⼿房买受⼈⽥某的艰难维权之路。

本⽂主要分享⼀个重复起诉的案例,关于重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四⼗七条的规定,即“当事⼈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院裁判要旨】只有前诉讼争议法律关系已经法院实体审理,对后诉⽅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判断余地。

在前诉未经法院实体审理即被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的情况下,当事⼈再⾏诉讼到法院,需要判断的仍然是后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问题,⽽不是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基本案情】2006年8⽉8⽇,经房屋中介结构撮合许某与⽥某在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某以16万元的价格购买许某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区106、107号的房产,建筑⾯积共20.59平⽅⽶,⽥某应于2006年8⽉10⽇前⼀次性将房款⽀付给许某,许某应于2006年8⽉10⽇前将长乐坊⼩区106、107号的房产交付给⽥某。

在交易过程中,许某称⾃⼰不识字,故与其独⼥李某3⼀同办理卖房事宜。

许某与李某3向汉唐公证处提交了其住所居委会开具的李某3是许某独⼥的证明,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该《房屋买卖契约》签订以后,⽥某按照约定于2006年8⽉8⽇向许某交付了16万元购房款,许某收取原告16万元购房款后也按照约定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某使⽤,将临时安置证等房屋⼿续交由⽥某保管。

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如何申诉

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如何申诉

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如何申诉现实社会中⼀旦涉及犯法的事情很多时候都是通过诉讼解决的,但是也有的时候会发现案件是⽐较复杂的,⽐如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那么这样应该要怎样进⾏申诉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如何申诉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移送刑事庭审理;如果是公诉案件,⼈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法院应裁定中⽌审理,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及时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六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民事案件错案该怎么申诉民事诉讼出现错误的判决时,申诉的途径主要是通过上诉和审判监督程序,当事⼈可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九⼗九条规定:当事⼈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数众多或者当事⼈双⽅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申请再审的,不停⽌判决、裁定的执⾏。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规定:最⾼⼈民检察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民检察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百条规定情形之⼀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各级⼈民检察院对同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百条规定情形之⼀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民检察院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员的违法⾏为,有权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多少条中国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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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多少条中国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国民事诉讼法有多少条现行民诉法,一共二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是旱什么您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段,就是第三款。

有关民事诉讼法全文,可以下载附件查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国民事诉讼法二百0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公证程序违法,公证无效的案例

公证程序违法,公证无效的案例

公证程序违法,公证无效的案例裁判规则公证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需要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即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

过错的认定通常应由公证机构复查确定,但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相关证据综合判定。

为申请公证机构复查所花费的交通费、食宿费等杂项费用,并非其基于对公证书的信赖行事导致的利益损失,与公证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

案件情况(2017)最高法民申3746号民事裁定系最高人民法院所受理的一起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郭仲光、郭晓吾、郭晓前因与太原市城北公证处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终34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再审。

郭仲光、郭晓吾、郭晓前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案由是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但原审法院作出对公证书是否具有证明力尚待确定的认定,超出和不符合诉讼请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复查程序只是救济途径之一,郭仲光、郭晓吾、郭晓前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向法院起诉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原审法院认为其应以发生实体争议的其他当事人为被告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1.公证人王某某和李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遗嘱公证系郭晓鸿申请,而非韩浦本人申请。

2.原审法院认定太原市城北公证处将复查结果书面回复郭晓吾缺少证据证明。

3.原审将为诉讼而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损失认定为不是基于信赖行事导致的利益损失错误。

(四)本案曾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条被发回重审,但二审又驳回诉讼请求,自相矛盾。

(五)公证员未对韩浦的行为能力进行审查、未见证遗嘱如何形成、代韩浦在遗嘱打印件上签字的黄玲珍系利害关系人郭晓鸿的女朋友,太原市城北公证处违反规定炮制公证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太原市城北公证处未对再审申请人的内容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来自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最高法院裁判:主张民间借贷未获法院支持,能否再按同一事实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了诉讼?

最高法院裁判:主张民间借贷未获法院支持,能否再按同一事实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了诉讼?

最⾼法院裁判:主张民间借贷未获法院⽀持,能否再按同⼀事实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了诉讼?裁判摘要当事⼈因其主张在前述民间借贷案件中未获⽀持,⼜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受到损失⽽⾃⼰获得利益。

当事⼈主张被申请⼈占有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证明⾃⼰是案涉款项的合法权利⼈,其合法权益因被申请⼈取得案涉款项⽽受到损失,且被申请⼈取得案涉款项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虽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却始终主张双⽅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材料与前述民间借贷案件亦⽆明显不同。

对双⽅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问题,⽣效判决已经作出裁判,当事⼈若对⽣效判决裁判结果有异议,应当选择正确的救济⽅式,⽽⾮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法民申3709号再审申请⼈(⼀审原告、⼆审上诉⼈):李卉。

委托诉讼代理⼈:⾼建新,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审被告、⼆审被上诉⼈):中城投集团第六⼯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被申请⼈(⼀审被告、⼆审被上诉⼈):中城投集团第六⼯程局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李卉因与被申请⼈中城投集团第六⼯程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天津分公司)、中城投集团第六⼯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集团)不当得利纠纷⼀案,不服天津市⾼级⼈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民终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卉再审申请称,(⼀)原判决未查明本案基本事实,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在2013年8⽉7⽇⾄2014年3⽉19⽇期间,李卉累计向中城投天津分公司⽀付款项共计3507.96万元。

对李卉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中城投天津分公司与中城投集团是予以认可的。

1.李卉与中城投天津分公司、中城投集团民间借贷纠纷⼀案(以下简称借贷案)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与本案基本事实不同,原判决直接引⽤借贷案判决认定的事实,混淆了两者在法律关系、基本事实⽅⾯的根本性差别,没有法律依据,造成基本事实不清。

民事诉讼法2023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民事诉讼法2023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章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驶离现场,保险公司商业险是否需要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驶离现场,保险公司商业险是否需要赔偿

交通事故发⽣后驾驶员驶离现场,保险公司商业险是否需要赔偿裁判要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驾车驶离现场,未认定驾驶员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也未认定驾驶员有意逃避法律的追究,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驾驶员在事故发⽣后有意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故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江西省⾼级⼈民法院案号:(2017)赣民申932号裁判时间:2017/12/14再审意见某某保险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陈某某是故意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其⾏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性规定,⼀、⼆审判决对逃逸的理解有错误。

(⼆)⼀、⼆审判决认定某某保险某某公司未履⾏告知义务与事实不符。

某某保险某某公司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某某保险某某公司提出原判决未认定陈某某故意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陈某某的⾏为不属于《某某保险集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约定的未依法采取措施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缺乏证据证明和适⽤法律错误的问题。

经查,本案《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是陈某某驾车驶离现场,未认定陈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也未认定陈某某有意逃避法律的追究,某某保险某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某在本案事故发⽣后有意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某某保险某某公司提供的《某某保险集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六)项约定的是事故发⽣后,被保险⼈或其允许的驾驶⼈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不负责赔偿。

故⼀、⼆审法院判决某某保险某某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和适⽤法律并⽆不当。

某某保险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

综上,某某保险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第⼀款、《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某某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公司的再审申请。

民事再审申请指南

民事再审申请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01-26 14:56:40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申请再审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但下列情形不得申请再审:(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五)再审判决、裁定;(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裁定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不予受理的裁定;(二)驳回起诉的裁定。

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三、民事申请再审应当在何时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四、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三)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三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民事诉讼法解释全⽂ (⼀)发⽣法律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发⽣法律效⼒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效⼒的公证债权⽂书。

第三百九⼗四条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三项规定的审判⼈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是指已经由⽣效刑事法律⽂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为。

第三百九⼗五条当事⼈主张的再审事由成⽴,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或者当事⼈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六条⼈民法院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执⾏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执⾏裁定⼝头通知负责执⾏的⼈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内发出裁定书。

第三百九⼗七条⼈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

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

第三百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及原审其他当事⼈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对其再审事由⼀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经审查,其中⼀⽅再审申请⼈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的,应当裁定再审。

各⽅再审申请⼈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的,⼀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申请⼈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四百零⼀条⼈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项、第三项、第⼗⼆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起六个⽉内提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1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1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1、一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二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特别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审判监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民事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5、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程序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再审人补充或改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该条规定明确了对一审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的上诉途径。

当事人可以采取上诉的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这为当事人在不满意一审判决结果的情况下,提供了维权、申诉的机会。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提起上诉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上诉必须是对一审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上诉。

其次,上诉申请必须符合规定的时限,即在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且逾期不得再提出上诉。

此外,对于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已经生效的,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在上诉程序中,上一级人民法院将对上诉进行审查。

它会审查上诉状的符合条件、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齐全、以及上诉请求是否确实有理。

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受理上诉案件,并依法审理。

上级法院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争议事实和法律适用认真审查争议案件,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和正确的审理。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上诉程序。

这一条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当事
人可以在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通过上诉的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以期获得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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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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