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款管理监督工作的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11号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执行款物是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财务部门应当开设执行款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
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三条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
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人案件档案。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款可以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也可以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但对于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或因其他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先存人执行款专户的,应当划进执行款专户。
第五条被执行人直接向法院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人员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本院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出具收款凭据。
第六条执行中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收据,并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
收款人应当在回院后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本院财务部门或将有关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
第七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在拍卖委托书中要求竞买人或买受人将保证金或者拍卖价款直接汇人法院执行款专户。
汇款时应注明汇款单位、拍卖机构名称、被执行人名称、案号。
第八条执行款到账次日。
财务部门应当将到账情况告知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收款时间和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九条执行款到账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
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粤高法〔2007〕34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工作的规定(试行)(2007年12月17日,粤高法〔2007〕340号)为加强执行监督工作管理,增强执行监督案件办案流程的规范化和透明度,建立公正、公开、规范、髙效的执行监督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办理执行监督案件。
第二条办理执行监督案件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处理。
第三条办理执行监督案件贯彻监督公开原则。
对各方当事人和案件利害关系人争议较大,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重大事实的审查应当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进行听证审查。
对重大监督信息,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工作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
二、职责权限第四条承办人负责审查执行案件的相关事实,实施执行听证,向合议庭报告案件的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
承办人对所办案件的证据、亊实的真实性负责;对法律文书校印质量负责。
第五条执行长负责组织案件合议,并审核法律文书。
执行长对合议庭成员所办的案件负有管理职责,协调管理办案进度。
第六条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在合议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执行长依次发表意见。
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出现分歧时,合议庭应当形成明确的多数意见。
第七条副处长对分管合议庭执行监督案件负监督管理职责。
执行长承办的案件,由副处长担任执行长。
第八条处长对本处所办执行监督案件负监督管理职责。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穗中法〔2022〕218号•【施行日期】2022.08.1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简易程序正文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意见》的通知穗中法〔2022〕218号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意见》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意见为大力推进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进一步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应立尽立的适用原则】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应贯彻应立尽立的原则。
原告诉讼请求中,金钱给付诉请的数额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幅度之内,其他非金钱给付诉请不涉及评估、鉴定的,原则上立为小额诉讼案件。
第二条【适用指标】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和小额诉讼程序转换率的具体适用指标,由市中院根据各基层法院案件统计情况分别确定,统一公布。
第三条【负面清单】综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或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五)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六)涉外案件;(七)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八)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九)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十)发回重审、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十一)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规定不宜独任审理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穗中法〔2018〕213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穗中法〔2018〕213号各区法院,市中院各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已于2018年6月13日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民事执行、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管辖】被执行人住所地为广州市辖区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将部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条【协调工作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协调工作组,负责协调广州市两级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相关工作。
协调工作组由主管执行局和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工作组成员由执行局和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分别派出的庭领导、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组成。
执行法院与受移送法院对案件移送分歧较大的,可提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协调工作组予以协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处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处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15•【字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处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法院,本院各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处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于2018年6月13日第2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处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规范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处理被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启动财产变价处理的条件及准备工作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第二条对被执行的财产,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不得处分。
第二条对被执行的财产,原则上由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分。
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强化执行监督,规范执行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立法、司法解释(1)条第二条省法院对全省各级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实施监督,中级人民法院对所属基层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实施监督,均适用本规定。
执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案件是否存在违法执行、消极执行和超期执行的情形进行审查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指令执行法院纠正执行错误或者直接裁定纠正。
第三条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合议庭,负责办理执行监督案件。
基层法院执行局应设专人负责处理对违法执行、消极执行和超期执行的投诉。
第四条省法院可以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对所辖基层法院办理的执行个案进行监督。
受指令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省法院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督办结果。
第五条省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所辖基层法院的案件实施指定执行、联合执行或提级执行的,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指定执行、联合执行或提级执行。
第六条立案监督的执行案件,上级法院可以用信函、电传通知执行法院到上级法院汇报案件的执行情况。
情况紧急的,也可以用电话通知。
执行法院应当依时派人参加。
第七条上级法院可以采取通知执行法院到上级法院汇报、实地调查取证、召开听证会、调卷审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审查。
省法院在对基层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实施监督过程中,需要中级法院派员参与调查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派员参加。
第八条上级法院调卷审查或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必须在收到上级法院调卷函之日起五日内将执行卷宗送(寄)交上级法院。
第九条上级法院指令自行纠正违法执行和错误执行行为的案件,执行法院必须在上级法院限定的期限内纠正。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中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程序【发文字号】穗中法[2014]31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11.03【实施日期】2014.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中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中法[2014]31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中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院领导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中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特此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中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院在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中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加强对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接受本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和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是指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本院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委托专门机构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等,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本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司法委托管理科(以下简称司委科)具体负责本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和鉴定机构选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审判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凡遇专门性问题需要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移送司委科统一办理,审判部门不得直接对外委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粤高法发[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11.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粤高法发[2009]9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区)公安局、司法局,各监狱:为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体现刑罚目的,促进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财产刑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结合本省罪犯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和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罪犯财产刑执行是指对罪犯被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刑罚予以执行。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依法共同做好罪犯财产刑的执行工作。
三、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应当纳入罪犯悔改表现综合考核的范围,并作为减刑、假释的重要参考因素。
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积极缴纳的,在减刑、假释时可以适度从宽掌握;明显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的,应当从严掌握;确有证据证明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缴纳的,不予减刑、假释。
四、罪犯的财产刑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执行。
对未执行完毕罚金刑,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其指定的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接收罪犯缴纳的罚金,也可以对罪犯暂存在监狱、看守所的财产在预留必要生活费用后予以追缴。
五、人民法院应当公告执行财产刑的部门及接受财产的银行账号。
人民法院在收取罚金和财产时应当向缴纳人出具凭证,罚没的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广东高院发布“加强司法制约监督”专题改革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加强司法制约监督”专题改革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02•【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加强司法制约监督”专题改革案例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首批“加强司法制约监督”专题改革案例,包括全流程一体化监管、关键环节精细化监管、智慧审判全方位监管和审判机制制度化监管等审判监督各个范畴。
此次发布的改革案例,均来自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江门等地法院审判一线的实践和探索。
以广州中院为例,该院聚焦审判执行关键环节、风险多发重点案件、排除内外部潜在干扰等四个方面,全面构建起审判权行使、案件质量管理新模式。
同时,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新成就,广东各地法院探索智慧监管全程可视管理新路径。
深圳中院、盐田法院全面推广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平台,将立案、开庭、合议等24个关键节点全流程建立责任清单,用30项指标精准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
近年来,广东法院通过强化法院院长领导和监督责任、审判委员会把关责任和办案法官审判责任有机统一的责任体系,细化“四类案件”监管范围、发现机制、启动程序和监管方式,构建全省法院司法案例数据库,建立类案与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制度,努力探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广东经验”,目前已有19项改革措施入选全国法院司法改革案例。
据统计,2019年全省法院共新收各类案件254.3万件,审结251.9万件,比2015年分别上升88.2%和105.3%,结案增速快于收案增速,法官人均结案数336件,是2015年的3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制约监督”专题改革案例目录1.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个聚焦”提升监督实效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科技赋能构建全方位监督管理新模式3.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发改案件“预瑕疵”评定处理机制4.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项措施预防和清理长期未结案件常态化5.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实行“四类案件”精细化监督管理6.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打造智慧审判管理“一体化”门户7.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构建全流程制约监督新格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个聚焦”提升监督实效广州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围绕“四个聚焦”构建审判监督管理“广州模式”,增强监督制约实效,有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内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内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粤高法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内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粤高法发〔2012〕3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规范省内委托执行工作,加强省内委托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内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内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为规范省内委托执行工作,加强省内委托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省辖区内,需跨不同中级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可以委托执行。
在同一中级法院辖区内的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不得互相委托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得委托执行。
第二条执行法院经四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中级法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他中级法院辖区内查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将案件委托异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法院为受托法院。
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条省内委托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委托法院对执行案件已立案受理;(二)经四查,有相应材料说明被执行人在本中级法院辖区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三)查实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委托法院应在符合以上三项条件后1个月内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级市法院,本院各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中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法发[2010]43号),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第一条本院设置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作为组织开展司法巡查工作的办事机构,与本院监察室合署办公。
第二条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第三条司法巡查办公室下设2个司法巡查组,具体承担司法巡查工作任务。
第四条司法巡查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司法巡查组组长原则上应由副局级干部担任,副组长应由处级干部担任。
司法巡查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从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及本院其他内设部门中抽调,必要时也可以从下级法院抽调。
司法巡查组应当有熟悉审判执行业务的法官参加。
第五条司法巡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法院和本院党组的决策部署;(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严守秘密;(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人民法院工作;(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调查研究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六条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党组有关司法巡查工作的决议决定,向本院党组和上级法院报告司法巡查工作情况,向被巡查法院同级党委、人大、政法委通报情况;(二)制定司法巡查工作年度和阶段性计划、方案;(三)提出司法巡查组组成人员名单建议;(四)组织开展对基层法院的司法巡查工作,配合上一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巡查工作;(五)审核司法巡查组提交的巡查报告和反馈意见,协助司法巡查组跟踪督促被巡查法院落实反馈意见;(六)起草司法巡查工作综合报告;(七)向本院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移送本院党组对司法巡查结果决定的事项、巡查中掌握的重要问题、收集的违纪违法线索、征求的意见建议,督促其按规定时限办理并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八)收集、整理和保管司法巡查工作档案;(九)总结、宣传司法巡查工作;(十)做好有关司法巡查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加强对巡查人员管理和监督;(十一)办理本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穗中法〔2020〕88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中法〔2020〕88号各基层法院、市法院各部门、各区市场监管局、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提升企业注销办理效率,畅通破产企业的市场退出通道,现将《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26日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提升企业注销办理效率,畅通破产企业的市场退出通道,服务和保障我市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确保管理人(清算组)依法、高效履职1.【管理人身份认同问题】管理人(清算组)持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经办人员身份资料等材料,可到市、区两级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查询内档、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2.【开通司法清算企业办理事项绿色通道】对于管理人(清算组)因履职需要办理的上述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或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管理人(清算组)可以批量预约,不再限制一次预约只能办理一家企业的相关事项。
3.【明确办理时间】对上述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无法当场办理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3〕2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2003年10月22日,粤高法发〔2003〕25号)第一条为规范指定执行工作,完善指定执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法院可以对全省各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执行,各中级法院可以对所辖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指定执行。
下级法院可报请上级法院对其执行的案件指定执行。
指定法院应对被指定执行的案件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条指定执行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
第四条对有执行条件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指定执行:(一)超过法定执行期限未执结的;(二)在上级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执结的;(三)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执行法院确有怠于执行、拖延执行情形,当事人申请指定执行的;(四)因受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干扰难以执行的;(五)其他需要指定执行的案件。
对已指定执行的案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再次指定执行。
第五条指定执行应经执行合议庭讨论决定并报执行局长审批。
第六条指定执行应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送达原执行法院、被指定法院和各方当事人。
第七条指定执行裁定书的送达以便利为原则,可由指定法院送达,也可委托原执行法院或被指定法院送达。
第八条原执行法院应在收到指定执行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案卷移交给被指定法院。
第九条被指定法院应在收到指定执行栽定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
第十条案件指定执行后,原执行法院作销案处理,将指定执行裁定书及复印必要的案卷材料存档,案卷材料原件移交并存档于被指定法院。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业经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7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18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规定(2012年6月19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5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规范和保障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工作予以监督。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坚持依法监督和集体行使监督权,注重解决共性问题,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和落实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督促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下列工作进行监督:(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涉及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的司法工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第一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第二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调执行争议案件若干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第三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第四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第五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监督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27•【字号】穗中法〔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2.27•【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监督办法》的通知穗中法〔2020〕39号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市中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监督办法》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27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监督办法为进一步推进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市场化、信息化,督促管理人勤勉尽责、优质高效办好破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省法院规范管理人工作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两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法院遵照公平公正、高效求实的原则,通过流程节点管理、工作报告制度、案件限量管理、质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式,依法对管理人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条管理人应运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本院智慧破产审理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开展工作,注重提高工作质效。
第三条管理人应当建立档案制度,及时将案件的各类材料分类整理、编制目录和归档保管,并依需要制作电子档案,保管期限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对管理人工作档案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管理人工作的监督、考核由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负责。
管理人发生机构总负责人变更、暂停指定、降级、除名等事项的,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应及时通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
第二章流程节点管理和工作报告制度第五条机构管理人应当确定一名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入册考试的机构成员作为本机构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总负责人,并报本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备案;确定一至三名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入册考试的机构成员作为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案件负责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粤高法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高法发〔2010〕23号2010年4月1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全面加强和规范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执行局内设机构设置,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一)统一规范执行局内设机构设置。
1.省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省法院设立综合处、执行一处、执行二处三个内设机构。
综合处职责:担负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执行指挥中心的信息交换和部分指挥职能。
具体包括建立和管理依托信息化技术支持的执行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信息数据库,建立与公安、金融、工商、国土、房管、车管、质监等部门的网络对接和信息交换渠道;建立信息收集反馈、决策研判、指令下达等要情反映和决策指挥机制;调配、指挥执行力量;对内对外信息报送、宣传等工作。
日常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综合材料、全局宏观的调研指导、信息宣传、司法统计、会议、档案管理、局务管理;对中级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等。
负责办理边控、土地再续封、异地执行及重大执行方案审批事项;办理执行异议、请示案件等。
执行一处职责:履行指挥中心办公室要求的调查和协调职能。
具体包括利用技术设备和手段,查找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借助公安、电信等部门的技术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负责执行联动协调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执行工作;协调处置暴力抗拒执行和群体性突发事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穗中法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中法发[2011]31号)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3月21日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和落实本院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各部门负责人、廉政监察员、合议庭审判长、其他部门科队(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根据修订后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落实“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中央、省委、省高院、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在全市法院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法院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夯实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性基础,加强对破产审判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实现“一规范两提升三精品”的办案目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案件工作量评估系统权重系数表(试行)》等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一级类型案由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绩效考核。
第二条【考核原则】尊重破产审判规律原则。
根据破产案件不同类型、不同审理阶段,并结合个案实际,科学界定绩效考核项目和考核标准。
适时适度调整优化原则。
根据破产审判工作形势政策变化,适时适度调整优化绩效考核项目和考核标准。
适度倾斜原则。
鼓励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对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在绩效考核中予以适度倾斜。
第三条【考核项目】破产审判的绩效考核项目包括结案率、结案工作量、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快审适用率等办案指标。
第四条【分类考核结案率】破产审判的结案率,按不同案件类型划分为A类案件和B类案件,分别确定考核标准。
A类案件为“强清”和“破”字案号的案件。
B类案件为“清申”、“破申”、“清终”、“破终”、“清监”、“破监”字案号的案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款管理监督工作的规定
各区、县级市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款管理监督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5月5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
执行款管理监督工作的规定
为加强执行款的管理监督,确保执行款收取、保管和发放依法、公开、高效运行,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省法院《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设立廉政监察员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联同执行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技术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建立和健全执行款收取、保管、发放和管理监督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和电子监控系统,切实加强执行款收取、保管和发放的管理监督。
第二条在加强执行款管理监督工作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执行款收取、保管、发放和管理工作的廉政纪律监督,指派廉政监察员专门负责具体监控,对违法违规问题做出处理;
执行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执行款收取、发放和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要求执行经办人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执行款收取、发放的相关事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注重提高执行款发放的科学管理手段,及时有效地进行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执行款的保管工作,加强执行款和拍卖保证金收取和发放的财务管理;
技术部门负责:按照纪检监察部门、执行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具体要求提供技术支持,依托现有的案件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整合相关信息,开发、应用相关功能,构建和完善执行款、拍卖保证金电子监管系统,并将执行款电子监管系统的相关数据按规定报送至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执行款和拍卖保证金的收取、保管、发放或退还、管理全部纳入电子监管系统,实行自动化实时监控。
院领导享有管理系统的全部操作权限。
各部门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由部门领导批准后配置。
技术部门按要求配置院领导、纪检监察部门、执行部门和财务部门等各类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
在执行款电子监管系统设定执行款发放的合理期限,对超过合理发放期未发放款项等异常情况发出提醒警示。
第四条执行款和拍卖保证金收款后1个工作日内应当入账,并即时录入电子管理系统,由系统自动将执行款或拍卖保证金到账情况通知案件经办人。
第五条案件经办人收到执行款到账的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查收,无误的在信息系统确认,系统将经经办人确认后的到账情况自动以短信形式通知当事人。
委托拍卖经办人收到拍卖保证金到账的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管理系统办理查收手续。
第六条执行款到账后,案件经办人应及早发放。
严格遵守在1个月期限内完成发放的规定,办理发放手续应在执行款电子监管系统进行。
收到拍卖完成的报告后,委托拍卖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转、退保证金手续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账、退款等手续。
所有的转账、退款手续均需在电子管理系统中操作。
第七条由于等待分配方案的确定、不动产的过户或其他原因需要延期发放执行款的,执行经办人应
通过执行款电子监管系统办理延期发放手续,延期的期限应在三个月内,执行款电子监管系统按所批准的延长期顺延期限。
符合法定期限中断条件的,也应办理审批手续,并将情况告知当事人。
未经审批或不被批准的,执行款电子监管系统将默认归类为超期未发放的执行款。
延期发放或期限中断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发放手续。
第八条执行款电子监管系统自动跟踪执行款的收取和发放、拍卖保证金的收管和退还等情况,动态发布相关信息,促进及时发放执行款、退还拍卖保证金。
对执行款到账后15天仍未办理发款手续的亮黄灯催告提醒、超期限未办理的亮红灯警告。
对应退还的拍卖保证金未在7天内办理退还手续的,亮红灯警告。
提醒和警告信息同时通过短信发布到案件经办人、廉政监察员以及执行部门相关领导的手机上。
对超过三个月未发放执行款案件,系统自动将案号及经办人等情况报告院长。
第九条执行款的业务监督,由执行部门的局、庭领导和审判长负责;财务监督由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领导、财务人员负责。
第十条执行部门的局、庭领导和审判长对于执行款超期发放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责令案件经办人及时纠正。
廉政监察员对超过规定期限未发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应记录在案并向执行部门相关领导通报和向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执行部门廉政监察员在执行款管理中进行廉政风险防范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执行款收取、保管和发放工作进行廉政监督检查,促进执行款依法按时发放。
发现问题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
(二)监督检查的情况每月定期向执行局通报,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三)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案件经办人了解案情,查阅案件材料,可以向案件经办人或执行部门的领导提出意见,供案件处理时参考。
(四)当案件情况复杂,对执行款发放的意见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召开执行庭庭务会议、执行局局务会议,对涉及的问题进行讨论、决定。
(五)对超过期限不发放执行款的案件进行跟踪督促,要求案件经办人解释说明;对不解释说明或认为其理由不成立的应向执行部门的领导予以通报,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
对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发放的予以口头警告直至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纪律处分的建议。
(六)通过广州审判网向公众公开监督电话,接受当事人和群众的投诉,督促解决投诉问题。
必要时,可以找投诉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诉求。
(七)检查执行公开情况,特别是对执行款收付等相关重点环节的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及时公开的给予提醒、口头警告直至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八)配合和协助执行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改进执行款电子监管系统的意见,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廉政监察员在执行款保管、收取和发放的财务管理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检查监督执行款财务管理各环节工作情况,发现不按规范操作的现象及时纠正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
(二)以不断提高执行款财务管理水平和操作流程的科学性、有效性为目的,注重总结监督管理经验,发现制度或管理漏洞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执行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派驻到所在部门的廉政监察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应每月听取一次派驻执行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廉政监察员的工作汇报,支持廉政监察员开展工作。
对超期未发款案件在执行局或全院范围内予以公开,并对案件经办人根据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有两件超期的予以批评教育;
(二)对经批评教育还不及时办理发放手续或延期手续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年内多次出现超期未发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引发严重社会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停职培训,调离执行岗位,或依据人民法院有关纪律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对于执行款收取、保管、发放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违反规定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执行款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严格执行执行款物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九十条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各基层法院应参照本规定制订各自的实施办法,加强执行款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fg/detail5265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