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管理流程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梁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财政部驻北京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北京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07•【字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财政部驻北京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为做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工作,我办制定了《北京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管理操作办法2.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申报表二○一二年八月七日附件1:北京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管理操作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征缴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一部分,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对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电力公司代征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实行就地征收。
北京专员办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征收工作应遵循依法征收、规范程序、提高质效、强化服务的原则,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二、征收范围第四条纳入北京专员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征收范围的电量包括:(一)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含各级子公司)和北京市电力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二)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电力公司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三)冀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电力公司对境外销售电量;(四)北京市和河北张家口、承德、廊坊、秦皇岛、唐山地区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2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2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2年12月27日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电网企业代征代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会计处理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销售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实际销售电量计算的应代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电网企业按月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时,按取得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注明的缴款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
16 EPEM 2020.2政策动向Policies第一条 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属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稳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补助资金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筹集。
第三条 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由财政部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编制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
第四条 享受补助资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以下办法确定:(一)本办法印发后需补贴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由财政部根据补助资金年度增收水平、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助资金当年支持的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总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技术进步等情况,在不超过财政部确定的年度新增补贴总额内,合理确定各类需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增装机规模。
(二)本办法印发前需补贴的存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存量项目),需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并按流程经电网企业审核后纳入补助项目清单。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分类型的管理办法,明确项目规模管理以及具体监管措施并及早向社会公布。
有管理办法并且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相应给予补贴。
第六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定期公布、及时调整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助项目清单,并定期将公布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纳入补助项目清单项目的具体条件包括:(一)新增项目需纳入当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贴总额范围内;存量项目需符合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按照规模管理的需纳入年度建设规模管理范围内。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主要职责如下:(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文件;(二)负责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下达;(三)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行业工作方案;(二)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作;(三)负责监督检查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执行及完成情况。
第七条地方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落实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及应承担的专项资金,制定具体操作规程;(二)组织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三)按规定管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对相关工作实施、任务完成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二)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公共平台建设;(四)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清洁能源综合应用示范;(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方和中央部门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采用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并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资金分配结合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竞争性分配、因素法分配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3.02.26
•【文号】财建[2013]64号
•【施行日期】2013.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财建〔2013〕6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现予以公布。
附件: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略)
2.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略)
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略)
4.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更正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略)
5.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更正表(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3年2月26日。
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财综(2011) 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LI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笫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H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LI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三章补助标准第六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LI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LJ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珠海市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财工[2009]5号
珠海市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珠海市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财工〔2009〕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开发利用以及农村节能减排等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政策由市财政局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安排,遵循公益性、示范性、创新性、服务性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重点扶持的对象范围和方式第五条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来源:(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二)金融机构用于可再生能源建设的信贷资金;(三)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四)社会捐助及其他用于可再生能源建设补助的资金。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以下领域:(一)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二)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三)地表水丰富区域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四)沿海区域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五)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六)其他经批准的支持领域。
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可以根据本市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适时予以调整。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二)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三)可再生能源服务体系建设;(四)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五)可再生能源宣传活动;(六)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先进单位奖励;(七)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光伏扶贫项目)预算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光伏扶贫项目)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5.29
•【字号】吉财建指〔2020〕364号
•【施行日期】2020.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下达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光伏扶贫项
目)预算的通知
吉财建指〔2020〕364号
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财政部关于下达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光伏扶贫项目)预算的通知》(财建〔2020〕92号)及已公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和你单位申请情况,现拨付你单位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3749万元。
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列“2116002
太阳能发电补助”,政府收支经济分类科目列“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39999其他支出”。
项目代码和名称为
“Z17506007000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
请你公司按照省扶贫办《吉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吉扶贫〔2018〕113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9日。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更加规范和有效地管理补贴资金的使用和流转,确保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本文将从补贴资金的申请流程、资金使用范围和报账规定等方面,详细介绍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流程1. 补贴资金的申请程序及要求(1)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关材料。
(2)申请表格应包括详细的项目信息、资金使用计划和预期成果等内容。
(3)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介绍、预算报告、资金需求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等。
2. 补贴资金的审批流程(1)相关部门应组成专业审批团队,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2)评审团队根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符合政策要求的程度,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3)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根据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或改进意见。
三、资金使用范围1. 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1)补贴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其他非项目相关的用途。
(2)申请人应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体系,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2. 资金使用范围的具体要求(1)包括项目研发、设备购置、人员招聘和培训等与项目密切相关的支出。
(2)需提供相关费用的收据、发票等具体凭证,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四、报账规定1. 报账程序和要求(1)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提交报账申请,包括填写报账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关附件。
(2)报账申请表格应包括详细的支出项目和金额、费用凭证清单等。
2. 报账审核和支付(1)相关部门应建立严格的报账审核机制,对报账申请进行审核。
(2)审核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关问题和改进建议。
(3)经审核通过的报账申请,相关部门应及时支付相应的资金。
五、监督和管理1. 内部监督和管理机制(1)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核,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流转。
2. 外部监督机制(1)相关部门应接受独立机构或第三方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补贴资金的合法合规。
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需条件
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需条件国家能源局通常于年初,在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上一年度建设情况、电力市场条件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该年的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流程及所需条件,仅供参考!申请电价补贴的流程国家能源局通常于年初,在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上一年度建设情况、电力市场条件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该年的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将规定各地区新开工的集中式光伏电站的总规模,规模内的项目具备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资格。
而分布式光伏发电不受建设方案所规定的规模限制,随时建设完成之后随时可以并网拿补贴。
集中式光伏发电和分布式发电申请电价补贴的条件、流程具体如下:集中式光伏发电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补助范围)1)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者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执行当地分类销售电价,且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部分。
.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
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三章补助标准第六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第八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完整word版,《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 2007年1月11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合理分配,根据有关法律和办法,经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并于1月11日以发改价格[2007]44号文予以印发,要求各地物价局、电力公司等按照执行。
其全文如下: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附加是指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在全国销售电量上均摊的加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后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遵循权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平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监管。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东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网公司视同省级电网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第七条省级电网企业应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作为电价附加调配的依据:电价附加金额=电价附加×加价销售电量加价销售电量=省级电网企业售电总量-农业生产电量第八条省级电网企业将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本企业收入,首先用于支付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差额部分进行配额交易、全国平衡。
电价补贴方案
电价补贴方案电价补贴方案1. 背景电价补贴是指电力部门或政府为了鼓励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降低能源成本,为某些能源类型或特定行业提供一定的价格补贴;这样的政策可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2. 目的电价补贴方案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降低能源成本,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补贴还可以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可再生能源项目,推动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3. 实施范围电价补贴方案的实施范围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包括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水能发电等。
- 能源密集型行业:包括钢铁、石化、有色金属等对能源需求较高的行业。
- 生活用电:包括民用住宅、商业建筑和公共设施等。
4. 补贴方式电价补贴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4.1. 定额补贴定额补贴是指每单位能源或发电容量都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补贴。
这种方式相对简单,容易操作,但缺点是没有考虑到能源的实际成本,可能导致补贴金额过高或者过低。
4.2. 比例补贴比例补贴是指补贴金额与能源或发电容量的比例成正比。
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反映能源成本的差异,但复杂度较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才能确定补贴比例。
4.3. 排放权交易排放权交易是指将排放权以市场化方式进行买卖,企业通过减少自身的排放量来获得收益。
这种方式可以激励企业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但需要建立健全的交易机制和监管体系。
5. 补贴标准电价补贴的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能源成本:补贴金额应能够覆盖能源成本的差额,以确保可持续发展。
- 利益推动:补贴标准可以根据不同能源类型或行业间的利益差异进行调整,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相关产业的增长。
- 竞争力保障:补贴标准应考虑国际市场竞争力,避免补贴过高导致产业丧失竞争力。
6. 补贴管理对于电价补贴方案的有效管理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管理措施的建议:- 严格审核:对申请补贴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分配。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4.08.21
•【文号】财建[2014]489号
•【施行日期】2014.08.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财建[2014]48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现予以公布。
列入补助目录的项目,当“项目名称”、“项目公司”、“项目容量”、“线路长度”等发生变化或与现实不符时,需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申请变更,经批准后才可继续享受电价补助。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4年8月21日附件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发电项目)
附件2: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发电接网工程项目)
附件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公共独立系统项目)。
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简介
A14A15A16
能源类型码,风力发 电为W、太阳能发电 为P、生物质发电为 B、其他为E
技术类型码,风电—陆上 集中式为C、陆上分散式 为D、海上发电为S;光伏 发电—光伏电站为C,分 布式光伏发电为D;生物 质能发电—农林生物质直 燃为B、垃圾焚烧为W、沼 气发电为G,其他生物质 发电类型为E
项目代码
2
平台功能
项目身份 识别管理
平台功能
1.新能源年度 建设规模管理
3.项目信息 统计监测
2.电价附加补 贴资金管理
1、新能源年度建设规模管理
一般项目年度 规模管理
年度规模 信息中心及时将国家确定的各省年 度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录入平台。
风电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企业通过平台报前期信息,并确认项目是 否列入年度开发方案
随着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逐步推进,我国新能源行 业发展迅速,项目数量和信息量将持续高速增长。
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等新能源项目单体规模小 、数量多,信息管理难度较大,项目建设进度、发电和 弃电情况难以及时统计,行业信息监测统计亟须信息化 管理。
工作背景
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 102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领域简政放权加强同步监管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4〕574号)文件要求,为加强新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 管理,提高新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报和管理效率,为我国新能源领域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 息管理中心开展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工作。
再次确定年份信息,点击【确定】,项目即被正式列入年度开发计划。
平台操作
项目管理-生成项目代码
项目代码是由具有核准(备案)权限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核 准(备案)申请时,登录信息平台生成该项目的项目代码,并在项目核准( 备案)文件予以明确。
可再生能源附加补助资金常态化管理方案
可再生能源附加补助资金常态化管理方案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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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导语: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永续利用的能源,具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特点。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三)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第七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
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第八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