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对象应知应会应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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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对象应知应会应守的规定
一、宣告书(包括权利义务告知书)
二、社区服刑人员必须要在《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按手印
三、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者监狱、看守所释放之日起,在本省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罪犯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到。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
(一)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时到司法所报到;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3、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公益活动;
4、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5、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向司法所申请,并经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批准;
6、遵守关于会客的有关规定。
(二)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是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城区、县(市)。(三)社区服刑人员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向司法所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
(四)社区服刑人员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日,一年累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因有正当理由,确需连续20日以上离开居住的县(市、区)的,须经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后,报市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同意。但其每次请假不得超过6个月。社区服刑人员返回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并销假。
(五)社区服刑人员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报经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批准,五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派出所迁移户口后,办理社区矫正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进行监管。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
司法所应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矫正对象应当接受司法所组织的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罪悔罪教育;(二)法律常识教育;(三)公民道德教育;(四)时事政治教育。
六、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
司法所应当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过、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台帐。考核结果作为对服刑人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着重考核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以加扣分形式予以量化,每月综合考核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评审。(一)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满三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2、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3、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4、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1、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社区服刑人员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重树人生、转好致富、回报社会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给予矫正对象表扬奖励的,由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奖励审批表》,报县(市、区)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审批;立功奖励的,由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奖励审批表》,经县(市、区)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审核,报市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审批;重大立功奖励的,由司法所填写《社
区矫正对象奖励审批表》,经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市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后,报省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审批。
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司法所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奖惩审批表》,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市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后,由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二)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种类: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
1、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2、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故意对抗、逃避监督管理或教育的;
3、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4、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其他情形。
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1、重新犯罪的;
2、发现余罪漏罪的;
3、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4、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给予社区服刑人员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处分审批表》,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批。
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罚款、治安拘留的,司法所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处分审批表》,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同意后,提请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有收监执行必要的,司法所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奖惩审批表》,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市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提请原关押机关收监执行。
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处分审批表》,经县级和市级社区矫正机关逐级审查并报省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
社区服刑人员又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余漏罪,应当撤销假释、缓刑,及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七、社区矫正的终止和解除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矫正期满前30日由本人作出书面总结,由司法所出具相关考核鉴定材料,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依法终止社区矫正。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