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对象应知应会应守的规定
社区矫正定位保证书
社区矫正定位保证书尊敬的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人员:我,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深知自己在矫正期间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更好地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我特此写下这篇社区矫正定位保证书,以表达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和决心。
首先,我保证自己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
我将服从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安排。
我将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学习、劳动等活动,通过学习和劳动,提高自身素质,改正自身错误。
其次,我保证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我将如实地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自己的行踪和活动,不隐瞒、不谎报。
我将遵守有关会客规定,不擅自会见可能影响矫正效果的人员。
同时,我将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其他监督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此外,我还保证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各项工作。
我将接受手机GPS定位监管,保证人不离机,机不离人。
我将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公益活动和集中教育活动,通过参与社会服务,回馈社会,努力改造自己,重新做人。
同时,我保证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我将诚实守信,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纪律,不隐瞒案情,不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
我将遵守社区矫正工作秘密,不泄露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敏感信息。
同时,我将不利用矫正对象的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牟取其他私利,不收受好处,保持廉洁自律。
最后,我深知担保人的重要性,因此我将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及乡镇司法所对我的矫正工作进行监管。
我将尽职尽责,督促自己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不脱离监管,不重新犯罪。
如果我在矫正期间出现脱离监管、重新犯罪等情况,我将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并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追究。
综上所述,我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努力改造自己,成为守法公民。
我深知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将以真诚的态度接受矫正,为自己的过去行为负责,并为了更好的未来而努力。
此致敬礼!社区矫正对象:(签名)日期:年月日。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服刑人员须知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编制前言1、为了准确执行刑罚,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使社区矫正对象尽快熟知相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2、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3、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青龙县司法局茨榆山司法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社区服刑人员应知应会内容一、什么是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2、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每月安排不少于12小时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三、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主要包括下列5种犯罪: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⑴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⑶生活不能自立,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四、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的权利: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一、报到登记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后,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在社会环境中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通过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1、依法规范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矫正程序合法、措施得当。
2、以人为本原则: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关注其合理需求,采取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充分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
3、社会参与原则: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4、公开透明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结果等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
三、社区矫正机构及职责1、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
2、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3、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包括接收矫正对象、建立矫正档案、制定矫正方案、组织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1、法院、监狱、看守所等部门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后,应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
2、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到指定地点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3、对未按时报到的矫正对象,应及时组织查找,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矫正方案的制定与实施1、司法所应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个人特点、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2、矫正方案应包括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心理矫治等方面的内容,并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3、矫正方案应根据矫正对象的表现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六、监督管理措施1、要求矫正对象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包括思想动态、工作生活状况等。
4.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一、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落实党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政策,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
三、社区矫正工作由哪个部门和哪些人员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
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如办理登记手续、安排谈话、掌握现实表现等;2、负责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工作;3、负责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4、负责协调有关单位解决或缓解矫正对象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对矫正对象的矫正任务主要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完成。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组成。
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由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专家学者、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组成。
四、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哪些?1、依法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执行。
2、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
通过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范教育及心理咨询引导等多种教育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引导其认罪服法,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五、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享受哪些权利?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六、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时应履行哪些手续?1、接到判决、裁定、决定或释放证明收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法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犯罪分子的处罚和监督,提高社会治安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在社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监督,促使其改正错误,回归社会的法律制度。
第三条社区矫正的宗旨是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矫正人员的改造和再教育。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刑事判决而被判处社区矫正、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
第五条社区矫正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尊重矫正对象的基本权利,保障他们的人格尊严。
第六条社区矫正应当积极引导、强化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帮助其自觉接受矫正、主动改正错误。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对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矫正对象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刑事判决或暂予监外执行;(二)有自我改正的愿望;(三)有家庭或社会支持;(四)适宜接受社区矫正的身体和心理条件;(五)年龄在法定限制范围内。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评估,确定其适宜的矫正措施和计划。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的对象有权要求社区矫正机构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如发生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社会安全。
第三章矫正措施第十六条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社区服务;(二)社区教育;(三)社区劳动;(四)受监督自觉;(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第十八条社区矫正的对象应当积极配合矫正机构的工作,认真执行矫正计划。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人员回到社区后,应当做到:1、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以常住地为准)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2、接受司法所的入矫教育。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做到: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2、积极参加学习每月一次教育活动和每月12小时的公益劳动;3、定期(每周五电话或者口头报告,每月25日书面报告)向司法所报告思想、活动情况;4、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经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5、服从监督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8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 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4条规定,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中心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秩序,提高矫正效果,确保社区的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社区矫正中心的性质和任务社区矫正中心是国家机关对矫正对象实施社区矫正和帮教的机构。
其任务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规范管理和培训,促进其健康成长,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走上正常生活轨道。
三、社区矫正中心的组织架构社区矫正中心分为行政部门、矫正部门、教育培训部门、医疗保健部门、安全保卫部门等部门。
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培训工作。
四、社区矫正中心的管理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的登记和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应按照规定报到社区矫正中心,接受管理和帮助。
在中心内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2.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生活社区矫正对象需遵守中心的作息时间,保持卫生,注意个人形象和修养。
不得随意外出,不得接触违法违规人员。
3.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培训社区矫正对象需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学习和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
4.社区矫正对象的医疗保健社区矫正对象需定期接受中心的健康检查和治疗,保持身心健康,消除隐患。
5.社区矫正对象的安全保卫社区矫正对象需遵守中心的安全规定,不得擅自行动或危害他人安全。
中心保安人员要加强巡逻和监控,确保中心的安全。
五、社区矫正中心的惩戒措施对不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心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止培训等措施。
对严重违规者,中心可以报请上级机关进行处理。
六、社区矫正中心的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心可以给予表扬、奖励和奖金鼓励,激励其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七、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计划和总结社区矫正中心应定期制定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同时,要定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果。
八、社区矫正中心的社会责任社区矫正中心要充分发挥社会服务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社区矫正的深入发展,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应有的贡献。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公安厅印发的《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必须知晓以下规定:一、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行刑方式,是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这五种罪犯中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不予关押,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机关。
三、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四、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服从监督管理。
(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确因治疗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治疗疾病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五、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思想,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思想。
六、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公益活动,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矫正对象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
七、(《治安处罚法》第6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施行日期】200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青海省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情况记载薄(略)2.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协议书(试行)(略)二○○九年六月三日青海省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提高矫正质量,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及《青海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青海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社区矫正工作全过程。
第三条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的任务,是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矫正对象认罪悔过,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改变不良心理和行为,成为遵纪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案矫正,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第六条县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工作进行工作指导。
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工作。
第二章入矫教育第七条入矫教育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后进行。
第八条入矫教育采用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入矫教育以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义务为主要教育内容。
司法所在入矫教育时向矫正对象宣布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矫正对象享有下列权利:(一)人格不受侮辱;(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社区矫正执行方案
附件: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目录1、判决书2、起诉书副本3、结案登记表4、执行通知书5、宣告缓刑犯罪执行告知书6、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7、社区矫正宣告书8、社区矫正告知书9、社区矫正保证人承诺书10、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11、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12、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帮教协议书13、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14、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15、矫正方案16、社区矫正工作者月走访登记簿17、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18、社区矫正对象季度考察表19、集中教育学习情况记载20、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21、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22、违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23、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24、送达回证25、社区矫正对象月度考核表26、违规违纪及奖惩情况27、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奖惩审批表28、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29、社区矫正期满审批表30、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告知书根据中宁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由司法所实施社区矫正。
矫正类别:,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一、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主要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居住地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市社区矫正办批准;5、保外就医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市社区矫正办批准;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市社区矫正办批准;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履行的手续及必须参加的活动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按规定接受初次谈话教育。
2、社区矫正对象应服从社区矫正办和司法所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接受集中思想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及由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其他活动等。
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
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一、什么是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指的是被判处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与监狱矫正相比,社区矫正强调的是对犯罪分子进行一种在社区中的监督和帮助,以期其在社会环境中得到良性的改造。
二、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知识1. 监狱法律制度社区矫正对象需要了解刑事法律制度,包括监狱法律制度。
这涉及到监狱管理、犯罪分子权益保障、刑满释放条件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2. 社区矫正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了解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等,以便知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3. 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对象需要了解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包括可能面临的刑罚种类、刑期确定方式等,以便做好自我调整和改造的准备。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意识1.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区矫正对象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再违法犯罪,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2. 知法守法意识社区矫正对象应树立知法守法的意识,懂得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并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不以身试法。
3. 依法维权社区矫正对象要学会依法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自己在刑释法律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等,积极争取。
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知识与意识的重要性1. 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社区矫正对象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可以更好地适应社区环境,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提高矫正效果,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
2. 维权意识社区矫正对象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积极维权,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 社会融入社区矫正对象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可以更好地融入社会,参与社区建设,促进自身的社会化进程。
五、社区矫正对象获得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途径1. 参加法律教育课程社区矫正对象可以通过参加法律教育课程,了解刑事法律制度和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2. 参与社区活动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主动参与社区活动,与社区居民和法律工作者互动交流,了解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
《社区矫正法》应知应会测试卷(含答案解析)
13.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A)
A.矫正方案 B.矫正计划 C.矫正规划 D.矫正措施
14.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 )意识。(B)
A.教育 B.心理辅导 C.职业技能培训 D.社会关系改善
16.社区矫正对象的哪些情形符合社区矫正终止。(ABCD)
A.撤销缓刑 B.撤销假释 C.收监执行D.死亡
17.社区矫正对象的哪些情形符合社区矫正终止。(ABCD)
A.撤销缓刑 B.撤销假释 C.收监执行D.死亡
18.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 )、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ABCD)
A.手机定位 B.视频通话 C.电子腕带 D.位置共享
11.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A B D )
A.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B.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C.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的
D.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16.对于社区矫正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对象予以逮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17.人民法院拟撤销缓刑、假释的,应当听取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辩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
18.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按照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
19.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督促、教育其履行监护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法规文件 > 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决定和接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教育帮扶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安全承诺书
社区矫正对象安全承诺书
尊敬的社区矫正机构:
本人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深知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以及维护社会
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责任。
在此,我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违法活动,不触犯刑事法律,不
参与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团伙。
二、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各项工作,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
务活动,认真完成矫正任务。
三、遵守社区矫正期间的各项规定,不擅自离开指定的活动区域,不
违反社区矫正期间的居住、工作、学习等规定。
四、保持与社区矫正机构的密切联系,及时报告个人行踪和生活状况,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五、加强自我修养,提高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通过学习和劳动,
努力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六、在社区矫正期间,如遇到任何问题或困难,将主动与社区矫正机
构沟通,寻求帮助和指导,不采取任何极端或危险的行为。
七、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接受社区矫正
机构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社区矫正期满。
本人将恪守以上承诺,以实际行动证明对法律的尊重和对社会的负责。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社区矫正机构(盖章):
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决定和接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教育帮扶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与规定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与规定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制定并遵循一系列工作规范与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与范围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经过评估认为适合在社区中接受矫正和改造。
在确定适用对象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罪犯的个人情况以及社会对其的影响等因素。
同时,对于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应当依法收监执行刑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机构与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同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包括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监管、教育、帮扶等。
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罪犯进行处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三、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1、调查评估在判决、裁定或决定前,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为决定机关提供参考。
2、接收登记社区矫正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核实其身份信息,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矫正档案。
3、制定矫正方案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个人特点、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明确矫正目标、措施和期限。
4、日常监管司法所通过定期报告、实地走访、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其活动情况和思想动态。
要求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
社区矫正人员法律知识竞赛题库
社区矫正人员法律知识竞赛题库一、单选题1、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A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B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C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D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答案:A2、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的方法开展。
A 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B 统一管理、标准化矫正C 集中管理、规范化矫正D 分散管理、自由化矫正答案:A3、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批准。
A 社区矫正机构B 司法所C 公安机关D 人民法院答案:A4、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撤销缓刑、假释。
A 人民法院B 人民检察院C 公安机关D 社区矫正机构答案:A5、下列哪项不是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A 按时报告活动情况B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C 可以会见他人,但需报告D 遵守法律法规答案:C6、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A 法律知识B 专业知识C 心理学知识D 教育背景答案:B7、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期限为()A 管制的矫正期限与管制期限相同B 缓刑的矫正期限与缓刑考验期限相同C 假释的矫正期限与假释考验期限相同D 以上都是答案:D8、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的依据。
A 对其实施奖惩B 调整矫正方案C 认定是否遵守规定D 以上都是答案:D二、多选题1、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包括()A 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B 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C 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D 预防和减少犯罪答案:ABCD2、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A 通信联络B 信息化核查C 实地查访D 以上都是答案:D3、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A 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B 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C 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D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答案:ABCD4、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A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B 按照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C 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D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答案:ABCD5、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A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B 忠于职守C 严守纪律D 清正廉洁答案:ABCD6、下列哪些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A 人民法院B 人民检察院C 公安机关D 民政部门答案:ABCD三、判断题1、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
06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一、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罪犯执行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开具的《社区矫正通知书》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四、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并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和县级公安机关审批;6、遵守社区矫正组织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应当报告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并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和县级公安机关审批;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的罪犯还必须遵守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6、遵守社区矫正组织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
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4、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报告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并上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和县级公安机关审批;5、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矫正对象应知应会应守的规定
一、宣告书(包括权利义务告知书)
二、社区服刑人员必须要在《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按手印
三、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者监狱、看守所释放之日起,在本省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罪犯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到。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
(一)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时到司法所报到;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3、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公益活动;
4、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5、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向司法所申请,并经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批准;
6、遵守关于会客的有关规定。
(二)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是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城区、县(市)。
(三)社区服刑人员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向司法所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
(四)社区服刑人员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日,一年累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
因有正当理由,确需连续20日以上离开居住的县(市、区)的,须经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后,报市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同意。
但其每次请假不得超过6个月。
社区服刑人员返回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并销假。
(五)社区服刑人员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报经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批准,五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派出所迁移户口后,办理社区矫正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进行监管。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
司法所应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矫正对象应当接受司法所组织的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罪悔罪教育;(二)法律常识教育;(三)公民道德教育;(四)时事政治教育。
六、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
司法所应当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过、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台帐。
考核结果作为对服刑人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考核内容,着重考核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情况。
考核以加扣分形式予以量化,每月综合考核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评审。
(一)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满三个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2、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3、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4、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1、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社区服刑人员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重树人生、转好致富、回报社会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考验期的,可以依法缩短相应考验期。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
给予矫正对象表扬奖励的,由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奖励审批表》,报县(市、区)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审批;立功奖励的,由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奖励审批表》,经县(市、区)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审核,报市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审批;重大立功奖励的,由司法所填写《社
区矫正对象奖励审批表》,经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市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后,报省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审批。
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司法所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奖惩审批表》,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市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后,由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二)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
行政惩戒种类: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治安拘留。
司法惩戒种类: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
1、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2、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故意对抗、逃避监督管理或教育的;
3、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4、应当给予行政惩戒的其他情形。
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1、重新犯罪的;
2、发现余罪漏罪的;
3、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有关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4、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情形。
给予社区服刑人员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处分审批表》,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批。
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罚款、治安拘留的,司法所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处分审批表》,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同意后,提请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有收监执行必要的,司法所应当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奖惩审批表》,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市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县级社区矫正机关提请原关押机关收监执行。
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所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处分审批表》,经县级和市级社区矫正机关逐级审查并报省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
社区服刑人员又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有余漏罪,应当撤销假释、缓刑,及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七、社区矫正的终止和解除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矫正期满前30日由本人作出书面总结,由司法所出具相关考核鉴定材料,报县级社区矫正机关依法终止社区矫正。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