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防卫过当中主观恶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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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学号:

专业:

设计题目:防卫过当中关于主观恶性的研究

指导教师:

年月日

1.本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

(1)本课题研究意义

防卫过当制度是与正当防卫制度紧密相关的刑事法律制度,对充分发挥正当防卫的社会功效具有十分重要的补充作用。正当防卫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有权在紧急

状态下采取相关措施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这一法律制度对及时有效地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更大程度发挥刑法威慑违法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

的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有力地鼓舞和支持普通民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但防卫过当的认定又是一个

十分复杂的问题,学术界存在十分激烈的争论。而关于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的认定,又是学术界和理论界争论分歧最大的问题。能否从理论上和在司法实践中厘清防卫

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对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能否认定防卫过当对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不好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问题,可能会导致被告人和受害人双方对法院判决严重不

满,严重损害司法公正。进而埋下严重的社会隐患。

要在刑事审判中准确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就必须首先搞清楚防卫过当的犯罪主观罪过形式,也即要分清楚防卫过当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相

互关系,尤其是要将防卫过当与故意犯罪的边界区分清楚。

因此,研究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问题,在理论上有助于正确分析防卫过当

的犯罪构成要件,尤其是主观方面的要件。对这一课题研究同时还具有十分重要的

实践意义,通过正确把握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有利于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

罪与彼罪。通过该课题研究不仅有助刑事审判中正确的定罪量刑、保证刑事法律的

正确实施,而且还有助于疑难案件和社会热点案件在司法框架内得到合理的解决,

充分发挥刑事法律的社会功能。

(2)国内外研究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

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研究长期以来都是学术界争论最为激烈的一个问题,截止目前都无统一观点。根据文献检索,国内有很大一批学者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进行了长期深入的研究,并形成了很多重要的研究成果。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研究课

题被著名的刑法学教授陈兴良称作是“最为复杂,观点最为混乱”的问题之一。目

前国内理论界关于这一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故意说。由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先生主编的《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就持该种观点。该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故意的行为,防卫

过当中,防卫人把自己的防卫行为发展下去,超过了必要限度,这也是故意的。所

以,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犯罪,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过失说。该说认为防卫过当不仅在主观方面符合过失犯罪的特征,而且在客观

方面也与过失犯罪是一致的,最为明显的就是防卫过当与过失犯罪都必须具有严重

的危害后果,如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不构成犯罪。学者杨红就持该观点,这一观

点与故意说是完全不相容的。

间接故意与过失并存说。陈兴良教授就明确支持这一观点。该学说明确将直接

故意排除在防卫过当范围之外,他们认为正当防卫的目的和动机不可能和犯罪的目

的和动机共处同一人的头脑之中,因为它们相互对立和排斥。而防卫过当具有的防

卫性和目的的正当性,并不妨碍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

故意。

当然在我国97刑法颁布后,还有诸如西北政法大学的贾宇、王政勋等刑法学

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防卫过当确定了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态只能是间接故意,

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和过失。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对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无一致性意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件的处理依据比较模糊且各地判断标准不统一,进而使得各地在定罪量刑上不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制度的统一性和公平公正。

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态问题,不仅国内刑法学者进行了大量研究,国外学者也

进行了研究,并在很多国家有成熟的立法例。例如《巴西刑法》第21条附款规定:“行为人过失地超越合法防卫的限度,如果实施的行为应受过失惩罚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奥地利刑法》第3条第2款规定:“逾越正当程度的防卫,或显不

相当的防卫,如果纯系由于慌乱、恐惧或者惊愕者,以其因过失而逾越,且对其过

失行为有处罚的规定者为限,罚之。”将防卫过当规定明确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国家

还有意大利、蒙古等国。而1954年阿尔巴尼亚刑法典在分则中将防卫过当规定为

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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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课题的基本内容,预计可能遇到的困难,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本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防卫过当的概述。主要阐述防卫过当的概念、特征及与正当防卫的关系问题。

第二部分: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分析。该部分首先介绍关于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的国内外立法状况;然后详细阐述目前国内全面过失说、故意与过失并存说、排除直接故意说等几种主要学说的主要内容,并对相关学说进行简要评析;最后提出笔者关于防卫过当主观罪过形式的观点,并进行实证分析。

第三部分:将故意纳入防卫过当罪过心理的意义。该部分主要从保障人权及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两个方面阐释将故意纳入防卫过当罪过心理的制度价值及意义。

由于笔者缺乏刑事审判实践经验,掌握的具体案例不多,可能在利用判例研究、实证分析等方面存在欠缺。

为了克服写作可能会遇到的上述实际困难,将困难对论文写作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笔者将在写作中通过广泛运用现代文献检索方法,尽可能多的收集典型的刑事司法判例,以为论文的写作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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