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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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

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新《婚姻法》对我国夫妻财产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具体化,并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和尝试,是我国新时期经济建设发展的要求在婚姻家庭法上的体现,对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新《婚姻法》依然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和问题。因此,在立法方面,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设共同财产的管理制度,增加分别财产制度,增补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建立约定财产登记制度,明确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的种类和范围,构筑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不足;完善

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婚姻财产关系中的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是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财产约定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基础

(一)共同财产制的概念

共同财产制也称为法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关系缔结后,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共有权,构成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关系。这一规定淡化了夫妻双方作为单独个体的权利,但最能反映夫妻之间的本质关系。所以,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男女两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分工角度及我国民族特色、传统观念,现行婚姻法仍以其作为夫妻财产制的基础。

(二)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强调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关系的合法产生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开始的标志;二是其范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和收入,但特有财产除外;三是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需要严格区别于按份共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包括以下几方面:

工资、奖金:这里所说的工资、奖金,指一切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等,他们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但同时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权利。

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按照原«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者受赠的全部财产均属夫妻共同所有。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这个灵活规定,是因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情况变化较快,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共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共有财产的情况,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以适应时代变化发展的需要。

(三)共同财产制中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从共同共有原理出发,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不根据双方收入的有无或高低,来确定其享有共有财产的有无或多少。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样,夫妻对共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等义务应平等的履行,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利,或不履行共同财产的义务,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离婚时夫妻债务的承担,笔者认为,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连带债务,不因离婚而消灭,仍然应当共同偿还。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了共同债务的,可以在债务清偿后向另一方追偿。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就债务清偿的内容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新《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明确具体规定,有利了法律与实践的结合,其实务性更强。该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内容的充实,个人特有财产的界定以及约定财产制的明确;都使法官在解决夫妻财产纠纷的法律实务中有法可依,也限定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了法律适用的争议。

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补充制度

(一)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同的形式依法选择或约定的婚姻财产制,在适用上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只有在夫妻对婚姻财产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当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

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约定财产制,体现了我国对婚姻契约性质的认可,并体现了婚姻个体追求自由和强调主观意志的趋势。

(二)约定财产的范围

允许约定的财产范围是宽泛的,内容是多样的。具体的说,夫妻双方可约定夫或妻的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依其来源或性质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部分归双方共同所有或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总而言之,约定的内容要由夫妻双方在合意的基础上依法创设,而且夫妻双方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约定而设立财产关系且应以配偶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的。

(三)夫妻财产约定应注意的问题

1、约定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

我国婚姻法对约定的形式作出了规定,即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它是其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这样做的目的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及时处理案件,减少纠纷,严肃夫妻财产的约定,保证民事交易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从约定的主体上看,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有婚姻约定的男女,其实质是明确夫妻财产归属,预防发生纠纷,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应该是当事人从有婚约开始,到婚姻关系结束前。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亦称法律的后果,是指法律行为依法成立后所产生的法律的拘束力。依法订立的夫妻财产的约定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对外两种情形。对内效力,夫妻就婚前或者婚后财产的约定一经依法成立,便在夫妻间产生法律的拘束力。双方应当依照约定行使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约定,违约后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等民事行为规范的要求,其有效成立的条件包括(1)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约定必须是双方完全自愿,意思表示真实;(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约定的对外效力,它是指约定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根据这一规定,约定对外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只有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时,该约定才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第三人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相对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时,该约定的效力是特有的。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以相对人一方的财产清偿债务,当相对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则可能要求以相对人的配偶的财产清偿债务。这一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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