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下水资源现状与对策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地下水资源现状与对策分析

分析了我国地下水资源的现状,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参考大量文献资料,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标签:地下水;资源;现状;对策

1 有关地下水资源相关概述

(1)地下水定义。地下水就是赋存并运移于地下岩土空隙中的水。含水岩土分为两个带,上部是包气带,即非饱和带,在这里,除水以外,还有气体;下部为饱水带,即饱和带,饱水带岩土中的空隙充满水。狭义的地下水是指饱水带中的水。

(2)地下水利用的利与弊。有利的方面是①分布广泛,便于就地开采使用;②洁净、不易被污染,水质普遍较优;③不占用地表空间;④动态比较稳定;⑤供水量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小,具有较大到调蓄能力等。有弊的方面是①不合理的灌溉可造成次生盐碱化;②过量开采,可造成:在沿海地区,海水入侵,水质恶化,地面沉降,使区内建筑物失去稳定,不同含水层之间诱发水力联系,产生水的混合作用,使水质恶化,岩溶区地面塌陷;③其它,如矿坑涌水、基础及边坡的稳定问题等。

(3)地下水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全国地下水淡水天然补给量8837亿立方米/年,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1/3;我国农村普遍饮用地下水,地下水灌溉面积占全国耕地面积的40%;全国660多个城市中,利用地下水供水的400多个;全国城市总供水量中,地下水供水量占30%,华北、西北城市分别高达72%和66%。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地下水的开采量以平均每年25亿立方米的速度递增,说明经济发展对地下水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

2 我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地下水资源是指在一定期限内,能提供给人类使用的,且能逐年得到恢复的地下淡水量。是水资源的组成部分。通常以地面入渗补给量(包括天然补给量和开采补给量)计算其数量。因此,地下水资源的开采一般不应超过补给量,否则会给环境带来危害,使生态条件恶化。

(1)地下水资源污染严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农药、化肥、生活污水及工业“三废”的排放量日益增大,而这些污水大部分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构成了地下水的主要污染源。据监测,目前全国多数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点状和面状污染,且有逐年加重的趋势,严重威胁到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2)持续过量开采,降水漏斗不断扩大。由于持续高强度的过量开采,使得地下水资源不能得到及时补充,使得降落漏斗不断扩大,甚至造成含水层的疏干。石家庄市由于长年过量开采地下水降落漏斗逐年扩大,漏斗中心水位埋深1989年为36.06m,1999年已发展到为39.98m,并形成区域性水位下降。

(3)监控体系不完善与预警应急缺位。资料显示,由于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目前,在几万个监测点中,能够正常运转的不足一半,国家级监测点仅有1422个,监测范围仅为国土面积的10.2%,与我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严重脱节。同时,各级部门监测能力与监测项目严重不足,无法为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持。

(4)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措施,但是,都不够系统和具体,不利于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体系很不完善,至今没有一部系统的地下水资源保护法规。

3 对策

(1)加强地下水的监测。地下水动态监测是水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的基础,它为水资源的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我国已经发布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应用于我国地下水的评价工作。2005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了《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2005,并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地下水监测规范》对我国的地下水监测起到了指导性的意义,是我国地下水监测工作的一个新的转折。目前国内对地下水监测的研究很多,其研究主要集中在监测布点的优化、提高数据的可靠性,以及地下水模型的建立与研究等方向。

(2)要进一步完善节水管理的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真正做到依法管水。各地方也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结合各地的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和地力方政府规章。应当在现有基础上,并根据当前的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和配套,同时要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保证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首先要严格地、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保证依法行政,才能做到依法管水。

(3)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水环境意识。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开展水环境问题的宣传、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减灾意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开展和做好保护地下水资源工作。

(4)严格规定破坏、超采地下水资源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要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将环境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有机结合,严格规定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责任的威慑力。既制止现有污染者破坏地下水资源行为,又可起到有效防止新污染者的出现。而对于超采地下水资源的行为,可采取“恢复原状”的原则,对其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5)做好地下水库建设工程、地下水回灌工程和污水净化等地下水環境治理工程。应当具体明确规定上述地下水环境治理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实施等内容。可以在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筑建地下拦水坝修建地下水库,也可以利用地下废弃的矿井、巷道构建地下水库。

参考文献

[1]杨林,伍雪南.地下水资源现状及基础工程施工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01):30.

[2]潘志伟.我国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J].发展,2008,(01):05.

[3]黄辉.浅析我国地下水资源的保护[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1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