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范文(3篇)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一、概述本制度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林工程资源,加强对天然林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天然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天然林工程,包括天然林的保护、经营、利用和复育等环节。
二、管理责任1. 天然林资源保护部门是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主要责任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措施。
2.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天然林资源保护部门开展工作,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
3.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水平和责任意识。
三、天然林资源保护计划1. 天然林资源保护部门应根据天然林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天然林资源保护计划,并报批上级主管部门后实施。
2. 天然林资源保护计划应包括天然林的保护区划划定、保护措施和保护目标等内容。
3. 天然林资源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天然林资源保护计划。
四、天然林的保护1. 天然林的保护区划应根据天然林的生态特征、保护需求等因素进行划定,并依法进行公告和登记。
2. 天然林的保护区域内禁止进行采伐、砍伐和烧荒等活动,禁止非法投放垃圾和污染物。
3. 天然林的保护区域内禁止擅自开设或变更道路、线路等设施,禁止大规模开矿和探矿活动。
4. 天然林的保护区域内应加强巡护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确保天然林的完整和安全。
五、天然林的经营和利用1. 天然林的经营和利用应遵循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天然林资源。
2. 天然林的经营和利用应经过批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3. 天然林的经营和利用应按照合同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并履行相关环保责任。
4. 天然林的经营和利用应遵守林业采伐规范,保证采伐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减少对天然林的破坏。
六、天然林的复育和恢复1. 天然林的复育和恢复是天然林资源保护的重要任务,应加强对天然林的人工引种和培育工作。
2. 天然林的复育和恢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树种,注重种苗质量和管理。
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5篇)
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我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天然林资源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竹山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护单位指我县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的单位,即乡镇管护站、国有林场等。
第三条在工程区内,除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留一部分自用材(含培植材)、薪炭材及经过核准的速生丰产人工林等森林资源消耗外,严格禁止其它森林资源消耗。
第四条工程建设确需用材的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核实批准后,方可按要求采伐。
隐瞒虚报或不按要求采伐的,按《森林法》有关条款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凡禁伐区的森林、灌木林、未成林幼林及限伐区内的森林和部分灌木林,商品林区的部分有林地被列为管护对象。
包括:国有林、集体林、个体林的森林、灌木林、未成林幼林及其中有益生物。
第二章管护组织第六条根据工程区内林地权属关系,森林分布及地域特点,可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实行属地管理:国有林管护以原有单位竞争上岗的职工为主。
以管护所为基本单位,建立精干的森林专业管护队伍。
以划定的管护区域为责任区。
采取责任区负责制或个人承包方式进行管护。
以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形式,将管护责任和管护费用落实到责任区或个人。
集体林(含个体林)管护以林业工作站和森工企业分流的职工为主,以专职或兼职农民护林员骨干,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以个体承包方式,采用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确定其承包期限,将管护责任和费用直接落实到个人,或承包给其他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管护。
原则上对位于远山,交通不便,人烟稀少的林地封山设卡进行管护;对于近山、交通较为便利,人口稠密,林农交错的林地,采取划分森林管护责任区,以个体承包方式进行管护。
在管护责任区内,提倡并尽可能推行个体承包经营管护,鼓励承包者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发展多种经营。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议,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家林业局对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四到省”责任制实施情况统一考核。
第二十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对森林管护责任协议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的措施
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的措施摘要: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将环境保护问题提到了重要日程。
由于做好森林管护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为此需要积极研究森林管护措施,实现社会生态环境建设目标。
本文主要研究了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的措施,对于保护自然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措施引言森林资源是保持生态平衡的重要资源。
为促进生态平衡,需要保护森林资源。
通过在天然林保护工程中采取森林管护措施,有助于防止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科学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促进社会绿色发展。
为发挥森林资源的环境保护、促进社会发展的价值,需要积极结合森林管护基本要求,明确森林管护目标,构建森林管护方案,有条不紊地推进森林管护工作,从而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1天然林保护工程介绍天然林保护工程是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思想指导,以自然生长的林木为对象,通过对林木采取保护措施形成的工程项目。
不同林区的生态环境特征、地理环境特征等存在差异[1]。
为保证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效果,需要基于林区实际情况,开展保护活动,从而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环境质量,构建美好家园。
2森林管护在天然林保护工程中的作用分析森林管护是以森林作为对象进行的管护工作。
森林管护属于一项公益工作,分为临时、正式管护。
通过对森林开展临时与正式管护,就可以避免出现随意砍伐树木的现象,保护森林资源,还可以促进林木生长,发挥森林资源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净化空气、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并确保生物多样性,提高环境质量,满足人们对环境质量的需求。
由于森林管护在天然林保护工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需要采取科学的森林管护措施,科学建设天然林保护工程。
3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的措施探究3.1做好森林管护经费投入森林管护工作的持续推进需要经费支持,否则就难以顺利开展工作。
为此,需要为森林管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持。
林业主管部门是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管理者,负责构建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体系,优化森林管护工作。
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天然林保护工程是保护和管理自然生态系统的一种重要举措,而森林管护则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在实际的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天然林的健康和生态平衡。
下面将针对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人为因素导致的破坏在天然林保护工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常常以盗伐、滥砍滥伐等手段来获利,破坏天然林生态系统。
这些行为不仅导致林木资源的严重短缺,还会破坏植被、污染土壤、影响生态平衡,给天然林的保护带来巨大的隐患。
对策一:加大执法力度应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天然林的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严惩不法分子,使其付出应有的代价。
还应提高林政监管机构的管理水平和能力,增强对天然林的保护管理。
问题二:病虫害侵袭由于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等因素,天然林中病虫害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危害林木资源的健康和生长,造成森林生态系统的失衡。
对策二:加强科学防治应根据天然林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病虫害的防治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如喷洒农药、引进天敌等,加强对病虫害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病虫害问题。
问题三:乱砍滥伐一些地方存在乱砍滥伐现象,大量的生木被非法砍伐,导致天然林资源的大量减少。
对策三:科学管理开发建立科学的天然林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实施可持续开发和利用天然林资源的政策,保障天然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审计,规范开发活动,防止乱砍滥伐的现象。
问题四:管理不到位一些地方对天然林的保护管理工作不够到位,存在一些管理漏洞,导致天然林的保护工作不够完善。
对策四:加强管理和建设队伍应加强对天然林管理工作的重视,提高管理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天然林管理工作的培训和经验总结,提高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天然林保护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源于管理不到位、人为因素导致的破坏、病虫害侵袭和乱砍滥伐等。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执法力度,科学防治病虫害,科学管理开发,加强管理和建设队伍等一系列对策。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三篇)
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天然林工程资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天然林工程资源的保护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天然林的生态完整性,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实现永续利用。
第五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自然保护、科学管理、全面保护、协同合作。
第六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涉及的主要职责部门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天然林工程资源保护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生态系统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天然林保护第八条对于未经授权的砍伐、开垦或其他危害天然林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
第九条推行天然林保护工作的自然与人工和谐发展,切实提高土壤水源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和避免生态破坏。
第十条设立天然林核心保护区和边缘保护区,划定明确的边界,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对天然林保护区周边的农村居民的宣传教育,提高生态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制定天然林保护规划,合理划定开发和保护区域,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天然林管理第十三条对于已经设立的天然林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保护标准和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加强对天然林的巡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强化天然林的经营管理,合理调整天然林的结构和布局,增加生产效益。
第十六条优化天然林的经营模式,鼓励合作经营和多元化经营,提高经营效益。
第四章天然林资源利用第十七条制定天然林资源利用计划,合理规划和分配资源,确保利用的可持续性。
第十八条加强对天然林资源利用的监督和管理,严禁非法采伐和滥伐,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十九条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开发研究,提高资源利用的水平和效益。
第二十条支持天然林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利用,鼓励创新技术和方法的应用。
天保工程管护管理规定制度
森林管护站考核奖惩制度为提高天保工程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水平,增强管护人员责任心,为兑现管护协议书(合同书)提供依据,根据《四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四川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和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一、巡护(15分)以月为单位,按巡护天数定绩效分值。
重点管护期内:巡护25天以上——30分,20-24天——25分,15-19天——20分,10-14天——10分,5-9天——5分,5天以下——0分。
一般管护期内:巡护15天以上——30分,7-14天——15分,6天以下0分。
各月平均得分为年度考核本项分值。
二、巡山(护)日志(5分)巡护期间必须做好巡山(护)日志。
巡山(护)日志要记录当天的巡护路线、碰到的人畜活动情况、森林资源外观变化情况、野生动物活动情况等。
缺一天扣1分,记录不全或他人代填每次扣2分,出现1人无巡山日志记录5分全扣。
三、管护任务(30分)(一)管护区宣传牌、标志牌、界桩、围栏等基础设施完好无损得5分,否则不得分;(二)森林防火:对辖区内的野外用火和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按规定严格管理。
发现林区违章用火及时制止。
发现火灾及时上报发现森林火灾必须协助有关部门、人员查找原因,调查损失。
发生火灾扣5分,发生火灾损失较大组织扑救不及时的全年一票否决。
(三)林业有害生物:对本辖区内的森林病虫害、鼠害要有效的监测,每月上报监测情况报告,发现病虫害、鼠害及时上报。
每月不按时上报监测报告的扣4分。
(四)管护区无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得5分,否则不得分。
(五)管护区发生乱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及时制止并报告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发生重大毁林或盗伐林木案件全年工作一票否决。
(六)做好造林地、退耕还林和封山育林区的管护工作,防止牲畜践踏幼树、幼苗,围栏完好率达95%以上,三年、五年保存率达80%以上,面积保存率达100%保证联检合格。
有牲畜危害扣2分,围栏每降低1%扣0.5分,不合格扣4分。
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方案
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原始林资源遭受着严重的破坏和消失,天然林的保护变得迫在眉睫。
为了有效保护天然林资源,迅速制定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是当务之急。
二、目标设置本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保护和恢复天然林植被,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
三、项目内容1. 林地布局调整:根据天然林资源的分布情况,对林地进行合理布局调整,确保每片天然林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2. 林地围护治理:对天然林进行围护治理,增强林地的抗风抗旱能力,降低林地的自然灾害风险。
3. 林地保护管理:建立完善的天然林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林地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林地的问题。
4. 林地生态恢复:通过人工造林、树种更新等措施,促进天然林的生态恢复,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水平。
5. 林地资源利用:合理开发和利用天然林资源,推动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四、项目实施步骤1. 项目启动阶段:确定项目组织机构,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
2. 资源调查阶段:开展天然林资源调查,获取资源分布情况和数量,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
3. 规划设计阶段:制定天然林保护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定保护措施和实施路径。
4. 工程建设阶段: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开展围护治理、保护管理和生态恢复等工程建设。
5. 资源利用阶段:开展天然林资源利用,推动天然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六、项目效益1. 增强林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提高林地的生态功能。
2. 促进天然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促进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落实,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
4. 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提升社会环保责任感。
七、项目风险1. 自然灾害风险:林地存在风灾、火灾等自然灾害风险,需加强防灾减灾措施。
2. 人为因素风险:人为破坏和破坏行为可能对林地造成损害,需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项目实施方案(最新)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项目实施方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是国家实施的重点林业工程项目,为了进一步实施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项目,我局结合X市直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本方案实施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范围为X市X地区和X市城区。
主要采取抚育管护、落实管护责任等措施对现有林木进行保护,确保森林管护取得实效,努力构建好我市生态绿色屏障。
1、管护面积:X年管护面积5万亩,其中:乔木林2.6万亩,灌木林2.4万亩。
2、林木抚育:加强对林木的抚育管护,及时进行浇水、除草、修剪、病虫害防治、看管等养护管理。
3、落实管护责任:将X市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进行重点管护,分片聘请16名兼职护林员,落实地块、管护责任,与护林员签订天保林资源管护合同,制定考核办法。
二、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一)资金概算X市直X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项目建设总投资为40万元。
具体概算如下:1、聘请16名护林员,每位护林员每月工资标准为1000元一年工资标准为1X元,工资总额为19.2万元。
2、修枝抚育、灌水、除草、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资金18万元。
3、培训、宣传、检查考核等工作费用2.8万元。
(二)资金筹措本项目总投资40万元,申请国家专项资金40万元。
三、主要措施(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高度重视X市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项目建设,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X族自治区X年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责任书》,成立由市园林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成员为天保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安排部署,建立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责任书。
根据资源管护难易程度和管护人员的实际情况,划分责任区,按要求签订天保工程管护责任书,把每项工作都落到实处,各责任单位要做到管护人员、地块、责任、奖惩“四到位”,形成目标明确、职责清晰、考核严格、奖惩分明、配合协调的管理机制,确保天保工程各项管护措施的全面落实,保护现有森林资源。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6•【字号】黔林计通[2002]260号•【施行日期】200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黔林计通[2002]260号2002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确保森林管护实施效果,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贵州省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
第三条森林管护对象为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第四条森林管护的主要内容是防止盗伐、滥伐森林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及非法侵占林地、预防森林火灾和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止新造林地人畜破坏等。
第五条各工程县应建立管护组织和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护林人员,并根据本《细则》,拟定本地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实施办法,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管护制度第六条天保工程区必须制定和完善巡山管护、督促检查、奖惩、资金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森林管护效果。
第七条工程区森林管护实行双向目标责任制。
即县级政府与乡级政府、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状,将森林火灾、人畜破坏、病虫害防治、偷砍盗伐、毁林开荒和开矿与开砂等控制指标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内容。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林业站签订森林管护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在完成各项年度森林管护工作目标后,县林业局于每年12月底前,向地(州、市)林业局和财政局报送本年度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总结,地(州、市)林业局和财政局于次年元月15日前,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森林管护工作总结。
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制度
森林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保障
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森林资源,各国普遍建立了
相应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下面将介绍我国的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制度,并
从制度建设、管理措施和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分析。
在实际管理中,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
首先,加强森林资源的监测和评估。
通过建立监测体系和制定评估标准,实
时掌握森林资源的变化情况,为制定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其次,加强
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
采取禁止砍伐、封山育林等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砍
伐行为,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再次,加强森林资源的经
营和利用。
通过推广高效利用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
效益和经济价值。
此外,还建立了森林防火、抗旱和防治虫害等应急管理
制度,提高森林资源的应对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总之,我国的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制度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包
括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森林资源经营制度和森林资源利用制度。
在具体的
管理中,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经营和利用。
同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规范管理。
这些制度和措施的建立
和实施,有利于保护和优化森林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第三条森林管护,是指对纳入天保工程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看管和保护,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按照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县(市、区、旗)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明晰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森林管护应本着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根据森林的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实行分类管护,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项目,要采取措施,将森林管护的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实施单位要合理安排管护站点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管护设备,划定管护责任区,重点地段设臵警示标牌,编制管护分布图,配备管护人员,做到图册和实地一致。
第十条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实施方案,作为组织实施以及安排管护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林天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的管理,切实把森林管护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森林资源管护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新的形势要求,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管理制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森林管护工作。
第三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森林管护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森林管护管理工作,地方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
第二章:资源调查与规划第五条定期开展天然林资源的调查评估工作,准确掌握资源状况,为森林管护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根据资源调查结果,制定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章:管护组织与职责第七条建立和完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明确各级管护组织的职责。
第八条各级管护组织应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确保森林管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资源保护措施第九条实施天然林禁伐、限伐政策,严格控制天然林的采伐量。
第十条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对天然林资源的影响。
第五章:资源合理利用第十一条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天然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提高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推广生态旅游,提高公众对天然林资源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加强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对违反森林管护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维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地保护天然林资源和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充分发挥天然林的生态效益,不断改善我区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天然林资源管护。
第三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森林管护组织和森林管护制度,落实森林管护人员和森林管护责任,制定管护规划设计,并根据本《细则》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森林管护档案。
第二章管护组织第四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天保工程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天保工程管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天保工程规划的要求,设立森林管护所及下属的森林管护站、点。
森林管护所、站(点)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所、站、点位置,便于进入林区管护巡视。
(二)有利于管护人员工作、生活,有利于堵截偷盗伐木材的流失和监测、扑救森林火灾。
(三)因地制宜利用旧工棚、木材检查站和苗圃的房屋设施。
第三章管护职责第六条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全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其管理职责是:(一)督促检查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建立森林管护机构、设施和管护档案;(二)制定森林管护措施、检查验收办法和奖惩制度;(三)检查验收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措施、制度和责任的落实情况;(四)审查批准全区的管护所、站(点)建设方案;(五)督促检查天保工程管护资金的落实。
第七条天山西部林业局、阿尔泰山林业局负责落实本辖区天保工程管护工作。
天山中东部各林场及巩乃斯林场的天保工程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中心工程管理处负责落实。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主要领导为森林管护第一责任人,各管护所、站长和森林管护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工程区森林管护组织实施。
具体职责是:区划森林管护责任区;聘用管护人员;制定年度所、站(点)建设计划;制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负责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依法及时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兑现管护报酬;对各站、点森林管护进行检查验收并上报有关材料。
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景观农业J I N G G U A N N O N G Y E林业经济与管理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申 萍(玛可河林业局,青海班玛 814300)摘 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在各个方面的发展也都非常迅速。
但是,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应该忽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应该以消耗自然资源为代价。
基于此,分析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天然林;森林管护;资源在生态保护方面,森林资源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能够有效涵养水源,保持水土。
因此,应该重视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合理管理,把理论和实践进行良好结合。
1 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工作分析1.1 森林管护工作的意义 发展和保护天然林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环节。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人们过分关注经济的发展而忽略了环境的保护,森林管护工作在自然环境每况愈下的当前显得十分有必要。
当前我国也正在大力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森林管护工作符合我国的战略要求。
1.2 森林管护工作现状 天然森林的管护工作是经济发展、森林管护、生态平衡三者一体的工作。
近些年来,大量的天然森林遭到砍伐和破坏,森林管护工作刻不容缓。
2 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工作存在的问题2.1 森林管护队伍不稳定 森林管护人员的待遇普遍偏低是森林管护工作开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难题。
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的经济正在不断发展,物价也不断提高,但是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普遍很低,导致森林管护队伍不稳定,人员变动比较频繁[1]。
2.2 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对森林资源的立法相对来说比较晚,而且现如今关于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也不能满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要求。
3 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工作的优化策略3.1 预防森林灾害 森林火灾会对森林资源造成非常大的破坏,所以在进行森林资源保护和森林资源管理时,一定要杜绝一切可能引发火灾的情况出现。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规定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第三条森林管护,是指对纳入天保工程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看管和保护,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按照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同志是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县(市、区、旗)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明晰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森林管护应本着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根据森林的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实行分类管护,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项目,要采取措施,将森林管护的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实施单位要合理安排管护站点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管护设备,划定管护责任区,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牌,编制管护分布图,配备管护人员,做到图册和实地一致。
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自然资源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其中包括了森林资源。
天然林保护工程是国家有关部门为保护森林资源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其主要任务是保护天然林,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发展,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
然而,在天然林保护工程中,森林管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下:一、资源优化问题在森林管护工作中,存在森林资源的浪费和不充分利用。
例如,一些森林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使得森林的经济价值得不到发挥,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浪费,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技术不到位部分保护区在经济落后地区,技术手段相对落后,缺乏高端的技术来管理森林的生长。
这直接影响到一些重要的经济树种的生长状况和森林生态环境的稳定性。
三、低效率由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限制,一些保护区的管理人员资源相对不充足,从而导致工作效率的不高。
这使得森林管理人员无法充分使用现代技术手段来进行科学的决策和执行,从而导致失误和浪费。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政府应该完善森林资源的制度建设,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规范森林经营和生产,从而达到更好的资源优化效果。
二、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科技创新,培养专业技术管理人才,推广先进的森林管理技术,使得保护区的森林管理水平达到应有的标准。
提供更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从而有效提高保护区的管理效率。
通过科学的管理措施,提高森林的利用率和经济价值,切实提高森林保护工作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保护天然林,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我们应该采取更加系统、科学、高效、经济的管理措施,加强各方面合作,创新管理方法,加强资源共享,增强森林管理能力,从而实现天然林保护工作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3•【字号】内政办发[2001]26号•【施行日期】200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1〕26号2001年7月13日)为实施好我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国家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及《森林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天保工程实行各级地方政府负责制,并实行各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目标责任制,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实行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二条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基本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检查力度,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第三条凡列入天保工程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木材产量调减计划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木材生产、运输和销售实行“一本账”管理,决不允许搞计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
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要全面禁伐。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项目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及自治区林业厅颁布的飞播造林技术规程和封山育林技术规程组织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
作业设计由盟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并报自治区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按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实施。
第五条要加强公益林建设的后期管理。
飞播、封育项目区,要用高标准的网围栏进行围封,项目区要设置永久性标牌,标明项目区建设时间、建设内容、项目负责人等。
第六条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切实加强森林管护要划分管护责任区,将管护地块落实到人,逐级签订管护责任状,并建档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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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第三条森林管护,是指对纳入天保工程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进行看管和保护,以及相关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按照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同意是主要责任人,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明晰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森林管护应本着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根据森林的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实行分类管护,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八条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项目,要采取措施,将森林管护的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实施单位要合理安排管护站点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管护设备,划定管护人员,做到图册和实地一致。
第十条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实施方案,作为组织实施以及安排和护资金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由县(局)、乡镇(林场)、村(组、工区)及管护站点组成的森林管护体系,把森林管护责任具体落实到森林管护人员。
集体林区管护站的建设,可依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
第十二条国有林的管护应优先安排国有林业企业富余职工,集体林应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也可委托其它组织和个人管护。
根据不同季节和不同区域,合理聘用专职及兼职管护人员,降低管护成本。
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行森林管护项目招标制。
第十三条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努力提高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经考核合格的,方能聘为管护员。
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十四条森林管护应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对森林管护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报酬。
第十五条除国家和地方列入保护名录的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外,在确保不降低森林生态功能、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前提下,允许管护承包人依据管护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合理开发和利用林下资源,增加林业职工或林农的收益。
第十六条实施单位要建立完整的森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和信息。
积极采用先进的手段,逐步实施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好森林管护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森林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广泛宣传天保工程的重大意义和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
(二)制止偷砍滥伐森林和林木、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及时报告情况。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要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情况。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病虫害情况。
(五)阻止猎杀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情况。
(六)阻止人畜进入管护区毁坏林木及林下植被。
第十九条实施单位要根据辖区内森林资源类型、地形、地貌、交通、火险等级、人畜活动等条件,实行分类和护,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确保管护成效。
要因地制宜,采取合伙承包、家庭承包、个体承包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也可在交通不便的地方采取设立固定管护点,实行封山管护。
第二十条签订的森林管护合同,要明确管护四至界限、管护面积、管护责任、管护质量要求、管护年限、管护措施,以及管按劳取酬记报酬、林下资源开发利用和奖惩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管护人员要按照管护合同的要求,认真覆行管护责任,做好巡山记录,有关管护资源要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按照管护合同完成管护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实施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兑现管护报酬,确保森林管护人员的权益。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极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实施单位森林管护成效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管护责任的落实情况
(二)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效。
(三)管护设施建设和完成情况。
(四)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管护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管护报酬及奖惩措施兑现情况。
第二十四条实施单位应将自查的结果,作为对森林管护承包单位和个人支付管护经费和报酬的主要依据;省、市(地、州)林业主管部门的复查结果,作为对实施单位年度森林管护事业费提出调整和安排意见的主要依据;国家级核查的结果,作为对省级森林管护事业费提出调整和安排意见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国家林业局对各省级天保工程森林管护项目进行的抽查,统一纳入国家级工程核查和工程“四到省”考核工作范围。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六条实施单位要对森林管护成效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七条对森林管护效果好、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管护效果差、保护森林资源不力或违规使用森林管护资金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对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严惩破坏,或者严重违规使用森林管护资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