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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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蔬菜制品(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一部分豆芽产

其他蔬菜制品(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一部分豆芽产

其他蔬菜制品(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一部分其他蔬菜制品(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芽产品包括以黄豆、绿豆等植物种子为主要原料进行清洗、杀菌、浸豆等预处理,采用制发工艺并经过漂洗、包装等主要工序加工制成的产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即蔬菜制品[其他蔬菜制品(豆芽)]。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6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一)豆芽生产基本流程原料选择→原料处理→制发→采收→清洗→包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1.原料选择。

2.原料处理。

3.制发。

4.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使用未经国家批准、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药剂,如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抗生素以及不符合GB 2760规定的其它食品添加剂;2.烂芽。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豆芽生产企业场地应遵循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选址要求,建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水条件,配有加温、降温、排污以及紫外线杀菌灯等设施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验收场所、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材料处理车间、制发车间、清洗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和检验室。

制发车间应与原材料处理车间严格分开。

每吨豆芽产能的生产场所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生产场所总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

成品库房应保持2~6摄氏度恒温。

生产场地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实验室、原料处理、库房、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清洗、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包装车间)。

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消毒设施,入口处应设有更衣洗手设施和物流净化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原料处理设施、制发设施、豆芽清洗设施、温度控制设施、冷却设施、包装设备。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
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39
【摘要】<正>京食药监食生[2014]22号各相关企业,各区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已于2014年8月18日经市局2014年第3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市豆芽生产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生产销售豆芽。

2014年8月27日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
【总页数】4页(P42-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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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 [J], ;
2.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牛、羊肉片(卷)生产审查实施细则(2014版)》的通知 [J], ;
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J], ;
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即食鲜切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J],
5.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牛、羊肉片(卷)生产审查实施细则(2014版)》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2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4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按前款规定征求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的通告-津卫执[2014]303号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的通告-津卫执[2014]303号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的通告正文:----------------------------------------------------------------------------------------------------------------------------------------------------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的通告(津卫执〔2014〕30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市卫生局组织制订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DBS 12/001-2014),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告。

2014年7月9日DBS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S 12/001-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2014-07-15发布2014-09-15实施天津市卫生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常征、张兵、杨艳蓉、刘世献、崔春明、孙翠环、金正涛、高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绿豆或大豆为原料,工业化豆芽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以绿豆或大豆为原料,工业化豆芽的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2556豆芽卫生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 工业化豆芽以筛选后的绿豆、大豆为原料豆,经洗豆、杀菌、浸泡、机械控温培育、机械清洗、预冷、包装等工序生产的豆芽。

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方案及规范汇总

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方案及规范汇总

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方案及规范汇总北京:涉及食品(工业化豆芽、冷链即食食品)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4版)》的通知(京食药监食生〔2014〕22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冷链即食食品生产审查实施细则(2015版)》的通知上海:涉及食品(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焙炒咖啡、预包装冷藏膳食、即食蔬果、预制菜)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婴幼儿粉状(非谷类)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3〕11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焙炒咖啡开放式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12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预包装冷藏膳食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13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即食蔬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15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沪市监规范20220024号)广东:涉及食品(运动营养食品)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广东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告(2018年第136号)陕西:涉及食品(速冻调制食品、食品预拌粉、食用酵素、运动营养补充品、植物甾醇酯及其制品)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速冻调制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陕市监发〔2019〕274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22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食用酵素)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43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补充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39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植物甾醇酯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488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其他食品(膳食纤维)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480号)内蒙古:涉及食品(含乳固态成型制品、生乳制民族传统奶制品、地方特色乳制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含乳固态成型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版)》《生乳制民族传统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0版)》的公告(内市监公告〔2020〕16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地方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的通知(内食药监〔2015〕93号)宁夏:涉及食品(宁夏特色乳制品)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特色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宁市监规发〔2023〕2号)江西:涉及食品(胶原蛋白(肽)、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即食人参(人工种植)、即食黄精、糕点预拌粉、食品加工用乳酸菌、汤料、甜酒曲、工业化豆芽、运动营养食品)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胶原蛋白(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修订版)》的公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7年8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即食黄精、糕点预拌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的公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食品加工用乳酸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公告(公告2017年51号)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江西省汤料、甜酒曲、胶原蛋白、工业化豆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的公告(2017年33号)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的公告江苏:涉及食品(运动营养食品)江苏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苏市监规〔2020〕1号)广西:涉及食品(柳州螺蛳粉、广西鲜湿米粉、定型包装餐食制品、酵母深加工产品即食蔬果、食用燕窝(非即食)、桂林米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柳州螺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鲜湿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的通知(桂市监规〔20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定型包装餐食制品和酵母深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即食蔬果和食用燕窝(非即食)两个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桂林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8版)》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8〕4号)甘肃:涉及食品(工业化食用豆芽、兰州牛肉面)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甘肃省食用豆芽工业化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9版)》的公告(甘市监公告〔2019〕第8号)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兰州牛肉面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3版)的公告云南:涉及食品(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三七花茎叶及其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云食药监食监〔2017〕33号)天津:涉及食品(冷链即食食品)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冷链即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9〕2号)河北:涉及食品(奶片、啤酒用麦芽、运动营养食品、食品预拌粉、食品原料用小麦麸皮、即食鲜切果蔬、食用植物蛋白、酵母及酵母制品、水苏糖)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奶片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冀市监规〔2022〕1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啤酒用麦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3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即食鲜切果蔬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4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等三个审查方案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13号)福建:涉及食品(非即食燕窝、运动营养食品)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非即食燕窝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市监规〔2021〕4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市监食生〔2019〕28号)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食品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泉市监规〔2023〕5号)黑龙江:涉及食品(N-乙酰神经氨酸、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分装)、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蛋白粉、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肽粉、乳酸菌粉、软冰淇淋预拌粉、食品加工用酵母、酵母制品、预制微波爆米花、糖葫芦黑蒜及黑蒜制品、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粉、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和大豆膳食纤维、食品工业用食用大豆粕、食品工业用动物源性肽粉、大豆蛋白制品、胶原蛋白肠衣、牛初乳咀嚼片、绿豆蛋白粉糕点、饼干预拌粉、运动营养食品)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N-乙酰神经氨酸)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0〕5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分装)生产许可证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19〕17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蛋白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3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食品工业用植物源性肽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4号)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乳酸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22〕1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软冰淇淋预拌粉)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124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其他食品(牛初乳咀嚼片)等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219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运动营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8〕18号)山西: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浙市监食生〔2023〕3号)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发酵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辽宁: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辽市监发〔2023〕25号)。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501)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501)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

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选料和清洗。

2. 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 煮浆温度和时间。

4. 凝固成型。

5. 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腐败变质;2. 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3. 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4. 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

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2. 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3. 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4. 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5. 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6. 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7. 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如灭菌、油炸等相关设备。

腐乳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5、7。

DBS12 00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

DBS12 00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

DBS12 001-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DBS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S 12/001—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2014–07–15发布 2014–09–15实施天津市卫生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常征、张兵、杨艳蓉、刘世献、崔春明、孙翠环、金正涛、高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业化豆芽生产卫生规范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绿豆或大豆为原料,工业化豆芽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以绿豆或大豆为原料,工业化豆芽的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2556 豆芽卫生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 工业化豆芽以筛选后的绿豆、大豆为原料豆,经洗豆、杀菌、浸泡、机械控温培育、机械清洗、预冷、包装等工序生产的豆芽。

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的每批次豆芽产量不小于50吨,每吨豆芽的生产场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3.2 杀菌用规定温度的热水短时间烫豆或以其它方式对原料豆进行杀菌的过程。

3.3 清洗筛选清洗原料豆,以去除虫蛀、破碎、畸型、生霉、发芽、未成熟和小颗粒原料豆的过程。

工业化豆芽生许可审查细则

工业化豆芽生许可审查细则

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 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芽是指以筛选后的绿豆、大豆等豆类为原料,经洗豆、杀菌、浸豆、机械控温培育、机械清洗、预冷、包装等工序工业化生产的豆芽。

在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以及附页)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即其他食品〔豆芽(工业化生产)〕。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原料-筛选-洗豆-杀菌-浸豆-机械控温培育-采收-机械清洗-预冷-包装-成品(冷藏)(二)关键控制环节1•选料和清洗2•杀菌方式和时间3•机械控温培育时间、喷淋频次、温湿度控制4•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控制5•成品的包装与贮藏条件三、必备的生产资源(—)生产环境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总使用IEI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豆芽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体条件应遵循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便利、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建筑物、设备布局按工艺流程而设计。

建筑结构完善”能够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

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洗豆与浸豆车间、孵育培育车间、清洗包装车间、成品保鲜库、化验室和留样间。

生产车间入口应设洗手、更衣、鞋靴消毒设施。

原料清洗与浸豆、孵化培育、清洗包装三个区域应设置隔离和缓冲措施,实现人流和物流分开。

产品应贮存在2°C ~ 6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

产品应由专用保温车运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L原料处理设备:不锈钢、瓷砖贴面水槽或清洗机等;2•培育设备:孵化箱(桶1孵化自动喷淋装置、自动温湿度监控设备等;3•机械清洗设备:自动清洗脱壳机、预冷机等;4•包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包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计量称重设备等;5 •保温运输车。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是指对豆制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时,所需考察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 企业资质审查:审查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确保企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 生产设备审查:审查企业的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设备完好、安全可靠、符合卫生要求。

3. 生产工艺流程审查:审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确保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卫生安全。

4. 原料采购管理审查:审查企业的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确认原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可靠,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5. 产品质量检验及管理审查:审查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确认产品质量检验控制点是否合理、检验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6. 企业车间环境卫生审查:审查企业的车间环境卫生情况,确保车间环境清洁卫生、无明显异味或污染物。

7. 包装及标签审查:审查企业的产品包装和标签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包装和标签的卫生安全、正确明确。

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查:审查企业是否建立和实施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有效可行。

9. 废弃物处理及环境保护审查:审查企业的废弃物处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废弃物处理合规、环境保护措施到位。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具体审查内容和要求可能会根据地区和具体豆制品生产企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3篇)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3篇)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是指用于审核豆制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是否具备生产豆制品的资质和条件的具体细则。

下面是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主要内容:1. 企业资质审核:- 企业是否具备合法注册,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企业是否符合食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企业是否具备必要的工业化、专业化生产能力和管理能力;- 企业是否有完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2. 原料审核:- 企业所使用的豆类原料来源是否合法可靠;- 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 原料是否合规保存和贮存;3. 生产工艺审核:- 生产工艺是否符合相关的食品卫生和安全要求;- 是否建立健全的生产工艺控制流程;- 是否有必要的生产设备和仪器设备;4. 产品质量控制:- 是否有完善的品质控制措施和流程;- 是否建立了必要的质量检测体系;- 是否有合格的质量监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产品的卫生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5. 企业规模和生产能力:- 企业规模是否符合生产需要和产能;- 是否具备必要的生产和储存条件;- 是否有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系统;6. 企业管理体系:- 是否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是否有合格的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是否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计划;7. 安全生产:- 是否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范;- 是否建立了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生产场所是否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以上是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一般内容,具体细则可能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申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根据相关的细则进行自查,确保企业在各个方面都符合要求。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豆制品是我们平时经常吃的的食品,安全这关究竟是怎么过的呢。

下面就一起来看一下豆制品生产许可证____细节吧。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____细则内容全文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 引言豆制品是我国常见的食品之一,其生产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本文档将介绍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细则,旨在帮助申请者了解和准备相关材料,以顺利获得豆制品生产许可证。

2. 申请材料准备在提交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前,申请者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并确保其完整和准确:•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生产厂区的平面布局图和流程图。

•厂房建设与设备配置的相关材料。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参数。

•产品配方及原辅材料使用表。

•检验和质控计划。

•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3. 审查细则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3.1 厂房环境审查人员将检查豆制品生产厂房的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厂房的通风、排污和照明是否良好。

•厂房内是否存在明显的卫生死角和脏乱现象。

•厂房内是否严格划分了原料储存区、生产区和成品储存区。

3.2 设备设施审核人员将评估豆制品生产设备和设施的质量和适用性。

以下是一些主要关注点:•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设备是否维护良好,是否能够正常运行。

•设备是否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

3.3 生产工艺和控制审核人员将仔细审查豆制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流程。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细节:•生产过程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原料的选择和采购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是否能够准确控制生产过程中的温度、时间和操作步骤。

3.4 原辅材料审核人员将检查豆制品生产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的来源和质量。

以下是一些需要关注的方面:•原辅材料的采购渠道是否明确,并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是否有必要的原辅材料检验记录和质量证明。

3.5 检验和质量控制审核人员将对豆制品生产中的检验和质量控制流程进行评估。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方面:•是否有完整的检验记录和质量控制记录。

•是否能够有效掌控产品的关键质量指标。

•是否有合适的纠正措施和持续改进机制。

《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豆芽主要问题及监管现状以绿豆、大豆等为原料,以水为培植基础,利用原料本身的养分培育而成的豆芽,其营养丰富、价格低廉,深受消费者喜爱。

据统计,北京市场每日豆芽消费量约为300吨。

目前,北京市场上销售的豆芽多以小作坊和家庭式自产自销经营模式为主,多数小作坊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生产设备简陋,生产环境卫生条件较差,为了提高产率,还会在豆芽生产过程中添加无根素、增白防腐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情况,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此外,豆芽多在批发或农贸市场散装销售,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很难追溯源头。

为规范豆芽生产,北京市食药局提出将工业化豆芽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QS)发证范围,从生产环境、设备要求、清洁消毒、生产技术、产品采收、检验、运输、从业人员、生产记录等方面加以规范,提高上市豆芽质量及品质,促进豆芽生产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

二、其他省市豆芽生产监管情况目前,将豆芽产品纳入生产许可发证范围的仅有成都市。

2009年,成都市发布了国内首个豆芽制品生产管理标准《其他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该《细则》在豆芽原料选择、制发、清洗、包装等7个生产环节提出要求,并且规定,生产豆芽禁止使用一切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抗生素以及食品添加剂。

要求成都市所有豆芽生产企业必须据此选址修建和按工艺要求组织生产,现场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生产,无QS的产品不得进入流通市场销售。

上海市对豆芽监管采取了备案制度。

2013年,上海市发布了《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豆芽生产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运行及原料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出厂检验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备案部门对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备案情况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旦企业的豆芽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豆芽等行为,生产地所在的区县质量技监局将撤销企业的《备案证明》,申请者3年内不得再次备案。

工业化豆芽生许可审查细则

工业化豆芽生许可审查细则

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4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芽是指以筛选后的绿豆、大豆等豆类为原料,经洗豆、杀菌、浸豆、机械控温培育、机械清洗、预冷、包装等工序工业化生产的豆芽。

在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以及附页)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即其他食品〔豆芽(工业化生产)〕。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原料→筛选→洗豆→杀菌→浸豆→机械控温培育→采收→机械清洗→预冷→包装→成品(冷藏)(二)关键控制环节1.选料和清洗2.杀菌方式和时间3.机械控温培育时间、喷淋频次、温湿度控制4.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控制5.成品的包装与贮藏条件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环境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豆芽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体条件应遵循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便利、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建筑物、设备布局按工艺流程而设计。

建筑结构完善,能够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

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洗豆与浸豆车间、孵育培育车间、清洗包装车间、成品保鲜库、化验室和留样间。

生产车间入口应设洗手、更衣、鞋靴消毒设施。

原料清洗与浸豆、孵化培育、清洗包装三个区域应设置隔离和缓冲措施,实现人流和物流分开。

产品应贮存在2℃~6℃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

产品应由专用保温车运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1.原料处理设备:不锈钢、瓷砖贴面水槽或清洗机等;2.培育设备:孵化箱(桶)、孵化自动喷淋装置、自动温湿度监控设备等;3.机械清洗设备:自动清洗脱壳机、预冷机等;4.包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包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计量称重设备等;5.保温运输车。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德阳市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德阳市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德阳市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德阳市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各有关科室:为规范我市对于豆芽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保障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需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通过深入企业调研、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专家论证等方式和途径,并借鉴成都市等地做法,制定了《德阳市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用于德阳市范围开展对其他蔬菜制品[其他蔬菜制品(豆芽)]的现场审查工作。

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德阳市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23日德阳市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芽是指以绿豆、大豆等植物种子为原料,经筛选、清洗、杀菌、浸豆等预处理,控温培育、包装等工序工业化加工生产的豆芽。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类别、类别名称和品种明细,即蔬菜制品{其他蔬菜制品[其他蔬菜制品(豆芽)]}。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6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原料→预处理(筛选、清洗、杀菌、浸豆等)→培育→采收→清洗(或不清洗)→包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1.原料预处理2.培育3.包装、储藏和运输(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原料不符合要求,发芽率低于95%;2.使用未经国家批准、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药剂;3.原料预处理和培育的温湿度、通风、淋水参数等控制不当导致发芽率低于95%和烂豆烂芽现象。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豆芽生产企业场地应遵循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的选址要求,建在交通方便、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

豆芽法律适用问题(2篇)

豆芽法律适用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豆芽作为一种常见的蔬菜,在我国的饮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近年来,豆芽市场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农药残留、非法添加物等,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豆芽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豆芽市场提供参考。

二、豆芽法律适用现状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最高法律,对豆芽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均有明确规定。

其中,与豆芽相关的法律条文包括:(1)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2)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第五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对食品来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追溯。

2.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针对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对豆芽生产也具有适用性。

其中,与豆芽相关的法律条文包括:(1)第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使用安全、合格的农业投入品。

(2)第二十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农产品来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追溯。

3. 《刑法》对于豆芽生产、销售过程中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可适用《刑法》相关规定。

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豆芽法律适用问题探讨1. 法律适用范围不明确目前,豆芽法律适用范围尚不明确。

一方面,豆芽作为一种农产品,其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另一方面,豆芽生产过程中可能涉及多个环节,如种植、加工、销售等,导致法律适用存在交叉、重叠现象。

2. 监管力度不足豆芽生产、销售过程中,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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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豆芽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14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芽是指以筛选后的绿豆、大豆等豆类为原料,经洗豆、杀菌、浸豆、机械控温培育、机械清洗、预冷、包装等工序工业化生产的豆芽。

在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以及附页)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以及产品品种明细,即其他食品〔豆芽(工业化生产)〕。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筛选→洗豆→杀菌→浸豆→机械控温培育→采收→机械清洗→预冷→包装→成品(冷藏)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选料和清洗
2.杀菌方式和时间
3.机械控温培育时间、喷淋频次、温湿度控制
4.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控制
5.成品的包装与贮藏条件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环境
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豆芽生产企业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等整
体条件应遵循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址应选在交通便利、水源充足,远离粉尘、烟雾、有害气体及污染源的地区。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建筑物、设备布局按工艺流程而设计。

建筑结构完善,能够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

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洗豆与浸豆车间、孵育培育车间、清洗包装车间、成品保鲜库、化验室和留样间。

生产车间入口应设洗手、更衣、鞋靴消毒设施。

原料清洗与浸豆、孵化培育、清洗包装三个区域应设置隔离和缓冲措施,实现人流和物流分开。

产品应贮存在2℃~6℃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

产品应由专用保温车运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不锈钢、瓷砖贴面水槽或清洗机等;
2.培育设备:孵化箱(桶)、孵化自动喷淋装置、自动温湿度监控设备等;
3.机械清洗设备:自动清洗脱壳机、预冷机等;
4.包装设备:半自动或自动包装机、生产日期打印装置、计量称重设备等;
5.保温运输车。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

豆芽孵化容器的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四、相关标准
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GB 1352-2009《大豆》;GB/T 10462-2008《绿豆》;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豆芽所使用的大豆和绿豆等原料及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原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有证企业的合格产品。

豆芽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抗生素等化学药剂以及不符合GB 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采用地下水的应具有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明。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需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对人体安全无害。

六、检验要求
工业化豆芽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1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企业应不少于15天检验1次,可自行检验或选择具有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送检。

表1 工业化豆芽产品检验项目表
七、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在企业的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

抽样基数:产品不得少于50kg。

抽样数量:同一批次的产品不少于2kg,独立包装不少于10个产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存封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八、其它要求
(一)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

(二)工业化豆芽产品必须包装出厂并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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