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案例1- 被告向水库排放生活污水应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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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赔偿案例

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赔偿案例

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赔偿案例案例名称: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赔偿案例日期:2021年4月15日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环境污染赔偿案件,原告为杨先生,被告为XX工业有限公司。

原告主张被告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严重的废水排放,导致周边的水源受到污染,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停止排放废水。

案件细节:1.关于被告公司:被告公司XX工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坐落于村庄附近,与周边居民区域相邻,自开业以来就有多起环境污染的投诉。

2.污染程度及影响:根据环保部门的调查报告,被告公司的废水排放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和有害化学物质,严重污染了附近的水资源。

该水资源是当地居民的饮用水源,许多人因此患上了各种水污染引起的健康问题。

此外,附近的农田也受到了严重污染,导致农作物的生长质量明显下降。

3.原告的主张和损失:原告杨先生是周边居民,家中拥有一片果园,每年依靠果园收成为生。

但由于被告公司的废水污染导致果树生长不良,果实营养价值降低且产量急剧下降,给原告的经济收入造成了巨大损失。

杨先生在起诉书中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损失,并要求其停止废水排放。

4.法庭审理:法庭受理后,安排了多次庭审,审理过程历时7个月。

期间,法庭组织实地考察,听取了环保部门的专家意见,并查阅了有关行业标准和相关证据。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果树死亡的鉴定报告以及果园收成的财务报表,证明其经济损失。

律师的点评:该案件典型的展示了环境污染问题对环境和居民的直接影响,以及受害方维权的诉讼过程。

被告公司作为环境污染源,必须为其行为负责,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果园受到了污染导致损失。

法庭应更加严格审查被告公司的废水排放情况,并需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希望此案能提醒企业,要充分重视环境保护,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减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损害。

以上是关于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赔偿案例的详细情况。

污水排放责任案件

污水排放责任案件

污水排放责任案件案例名称:污水排放责任案件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起严重的污水排放责任纠纷。

被告单位在长期经营过程中,频繁且大量地将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导致水质污染,严重危害了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状况。

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单位赔偿因其污水排放行为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事件背景及诉讼要素:时间:2005年至2008年在广东省某市,被告单位“XX化工厂”为一家专业生产染料的化工企业,其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水。

由于生产工序不完善,该厂长期以来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通过非法管道排放至附近的小溪。

原告“李先生”为该地的一名居民,因居住在小溪下游附近,经常观察到小溪的水质变差,并感到身体出现不适症状。

在得知该化工厂的非法污水排放行为后,李先生对其产生了怀疑,进而委托律师提起了诉讼。

2.诉讼过程:时间:2009年至2012年2009年,李先生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XX化工厂”停止排放污水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以及健康损害。

律师根据权力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条款,以及相关的证据和专家鉴定报告,证明化工厂存在违法排污行为,且其排放的废水直接导致小溪水质恶化,威胁到居民的身体健康。

2010年,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

法庭委托环境评估专家对小溪水质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水质超过了国家标准的限值。

另外,法院调查还发现化工厂长期以来存在违法排污的行为,证据包括视频监控资料、环保监察报告等。

2012年,经过长时间的庭审和争议,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XX化工厂”存在明显的违法排污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了小溪的水质越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给附近居民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重大威胁。

因此,法院判决化工厂停止非法排污行为,并赔偿李先生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失和健康损害。

3.律师点评: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污水排放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单位长期以来未经任何处理的直接废水排放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已严重污染了附近河流水质,威胁到了附近居民的生活和健康。

水污染案例:责任追究及赔偿争议

水污染案例:责任追究及赔偿争议

水污染案例:责任追究及赔偿争议Title:水污染案例:责任追究及赔偿争议引言: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各种水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详细阐述一个与水污染有关的法律案例。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0年之前,涉及具体的时间和细节,以及律师对该案的点评。

案例描述:2010年3月,居住在某市的李先生注意到家中自来水的颜色变得浑浊,甚至发出明显的异味。

李先生开始觉得他和家人身体状况逐渐下降,他们经常出现头痛、呕吐、腹泻等不适症状。

担心水质有问题,李先生开始调查家附近的水源,并发现一家名为“绿洲造纸厂”的工厂存在污染行为。

经过调查,李先生发现该造纸厂在2010年2月底开始了一次大规模的生产扩张,引进了一套新的造纸设备。

然而,新设备的安装并没有按照规定的处理系统进行,造成废水直接排放到附近的河流中。

造纸厂还未安装污水处理设备,这导致废水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和有毒化学物质。

造纸厂自己的调查结果也证实了水质的异常。

李先生和其他附近居民决定向当地政府报告这一问题,并要求进行调查并解决水质问题。

政府随即派出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经过检测,水质的问题得到了确认。

政府采取行动,关闭了造纸厂,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在关闭期间,政府为受影响的居民提供饮用水和其他帮助。

然而,针对责任追究和赔偿问题引发了争议。

李先生和其他居民认为造纸厂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他们的医疗费用、家庭损失以及精神损害。

然而,造纸厂主张他们已经采取行动进行整改,并纠正了水质问题。

他们主张政府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因为他们未能对工厂进行有效的监督。

律师的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水污染案例,案件事实清楚,责任明确。

造纸厂作为被告,其直接排放废水的行为构成了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虽然造纸厂声称他们已经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但这并不能免除其早期违规行为所带来的影响。

政府作为监管机构,在此案中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为他们未能有效监督造纸厂的环境保护行为。

专门环境法律责任案例(3篇)

专门环境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化工厂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产品的制造、销售。

该厂位于我国某省某市,占地面积约50亩,职工人数约200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化工厂的产值逐年攀升,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案件经过1. 案件发现2019年3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涉嫌环境污染。

经进一步调查,某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化工厂存在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该化工厂进行立案侦查。

经调查,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

同时,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3. 法院审理案件移送至某市人民法院后,法院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4. 一审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某化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化工厂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判决某化工厂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案件分析1.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环境法律责任是指因环境污染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污染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化工厂因环境污染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主要原因如下:(1)某化工厂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污水反冒法律案例(3篇)

污水反冒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案涉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过程中,因污水排放问题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受到严重影响,引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等业务。

2018年5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某区某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该公司将工地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周边河道,导致河道水质严重恶化,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受到严重影响。

张某某等周边居民向某市环境保护局投诉,经环保部门调查,确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随后,张某某等居民将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构成环境污染违法行为?2.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3.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四、法院判决1.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构成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污水进行处理,直接排放至周边河道,导致河道水质严重恶化,严重侵犯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权益,其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2.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法行为已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3.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以下责任:(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污水进行有效处理,恢复河道水质;(2)赔偿原告张某某等居民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过程中,未对污水进行处理,直接排放至周边河道,导致环境污染,严重侵犯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权益。

水污染法律案例例题(3篇)

水污染法律案例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长江,作为我国的第一大河流,不仅是重要的水资源,更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某市作为长江沿岸的一个重要城市,其工业、农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均依赖于长江水资源。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环保措施,该市长江段的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态环境。

二、案例描述2019年5月,某市长江段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工业废水排放事件。

某化工厂在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至长江,导致长江某段水质急剧恶化,严重超标。

当地居民在饮用长江水后,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部分渔民捕捞的鱼类也出现了死亡现象。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水污染。

- 第四十条: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含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直接排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案件处理1. 调查取证- 当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某化工厂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

- 调查发现,某化工厂确实存在未经批准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且排放的废水严重超标。

2. 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地环保部门对某化工厂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废水。

- 处以罚款50万元。

- 责令整改,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3. 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某化工厂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当地公安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例评析1. 法律意识淡薄- 案例中,某化工厂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擅自排放废水,反映出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违法排污致人财产损失,排污人如何承担责任

违法排污致人财产损失,排污人如何承担责任

违法排污致人财产损失,排污人如何承担责任?【案情介绍】慈溪市建塘江水库前身为周巷水库,水域面积为1400亩,可蓄水400万立方米。

自1971年以来,进行淡水鱼、虾、蟹类养殖,同时还担负周巷、杭州湾两镇6万亩农田旱期灌溉任务。

按照“以库养库”的管理模式,原告慈溪市建塘江水库管理所投资进行水产养殖。

在2001年5月7日,原告按慈溪市水利局(2001)18号文件所下达的蓄水任务,从八塘江内翻水入库,至5月8日上午10时止,共翻水约12万立方米。

5月13日,有鱼类在水表以下5厘米处漂浮,或迟钝游动,并出现个别死亡现象。

14日一早出现大量死鱼。

2001年5月19日受宁波市渔业环境监测站、慈溪市水产局委托,宁波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对污染情况实地进行了监测。

2001年6月1日宁波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作出慈溪市建塘江水库水产养殖鱼类死亡事件监测报告。

宁波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共布设了11个监测站。

监测结果表明,三被告的污水池和排污口6个点的硫化物、氰化物、非离子氨、总铬、总汞等均严重超标。

这几种有害物质是工业生产所特有的,建塘江水库及附近水域的水质已受到严重污染,污染物主要来源于三被告,多种污染物综合排放使得庵东农场中心河污染严重,继而影响八塘江的水质,故水库从八塘江引水时进入了工厂排放的污水,使水库水质受到污染,导致鱼类死亡。

被告宁波富兰特尼龙树脂有限公司企业规模大,时间长,排污量相应较大。

被告慈溪兴安电镀有限公司建厂时间也较长,排污量次之。

被告慈溪市新江涤化厂规模较小,且投产时间短,排污量也较小。

原告将有污染物的水翻入水库后,水库当中也监测出了相同的有害物质。

硫化物、氰化物、非离子氨、总铬、总汞是导致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

原告为此起诉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中委托宁波市渔业环境监测站进行了鉴定。

2001年11月5日宁波市渔业环境监测站作出“关于慈溪建塘江水库环境污染损失赔偿一案中的死鱼损失评估书”,确认水库受污后总计损失金额43639660元。

水库管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水库管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水库作为重要的水资源,在防洪、灌溉、发电、供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水库管理不善、水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态环境。

本文将以某水库水污染事件为例,分析水库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水库位于我国某省,是该省重要的饮用水源。

近年来,随着周边工业、农业的快速发展,水库水质受到严重影响。

某年夏季,该水库发生水污染事件,导致下游城市供水出现危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

经调查,污染源主要为周边企业排放的废水。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责任分析(1)企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污染。

本案中,污染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水排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政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本案中,当地政府未履行监管职责,对污染企业监管不力,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分析(1)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水库管理的相关条款包括:- 第四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污染。

- 第六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2)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水库管理的相关条款包括:-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 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

3. 案例启示(1)加强水库管理,严格执法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水库的日常管理,确保水库水质安全。

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水库管理单位的监管,确保其履行职责。

(2)完善水污染防治法规体系针对水库水污染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法规体系,明确各方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水污染行为的打击力度。

水污染案例及法律问题(3篇)

水污染案例及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自然资源。

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水污染案例的分析,探讨水污染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水污染案例概述(一)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工业废水污染事件。

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附近的河流中,导致河水严重污染,附近居民生活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调查处理,并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了处罚。

(二)污染情况经调查,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每月产生约5000吨废水。

其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物等。

这些有害物质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导致河水严重超标,水质恶化。

(三)影响此次水污染事件对当地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河水污染导致附近农田减产,渔业资源受损,生态环境恶化。

同时,居民饮用水受到污染,身体健康受到威胁。

三、水污染法律问题分析(一)违法排放废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而该化工厂在未取得相应排放许可的情况下,违法排放废水,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污染。

而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废水进行处理,导致水污染事件发生。

(三)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当地政府依法对涉事企业进行了处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四、水污染法律问题对策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执法力度1. 加大对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环境法中的污染责任案例探讨

环境法中的污染责任案例探讨

环境法中的污染责任案例探讨在现代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并对人类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都制定了环境法律法规,并在司法实践中对环境污染责任进行了探讨和裁决。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环境法中的污染责任案例来探讨环境法的应用和影响。

一、案例一:工厂废水污染事件某城市的一家工厂因为未经过滤处理而将大量废水排入附近的河流,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并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健康产生了重大影响。

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对该工厂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环境污染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首先调查了工厂是否存在废水未经过滤处理直接排放的问题。

通过现场勘察和取证,法庭确认了工厂的违法行为并宣判其需要赔偿受影响居民的医疗费用、环境恢复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等。

这个案例表明,环境法律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惩罚,并保护受影响的群体的权益。

二、案例二:矿山开采导致土壤污染某地的一家大型矿山在开采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土壤的大面积污染。

当地居民发现自家农田的土壤受到污染,无法正常耕种,于是将矿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土壤污染的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首先调查了矿山开采是否存在污染土壤的问题,通过土壤样本检测和专家鉴定,法庭确认了矿山公司的责任,并判决其需要为受害农民重新购买耕地、修复受损的土壤,并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这个案例表明,环境法律不仅可以追究环境污染者的责任,还可以保护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个人和集体的权益。

三、案例三:船舶漏油污染事故某海域发生了一起船舶漏油事故,导致了海洋生态系统的严重破坏。

当地渔民无法继续捕捞,损失了大量的经济利益,要求船舶公司承担漏油污染的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首先调查了船舶是否存在漏油的问题。

通过现场勘察和相关证据,法庭确认了船舶公司的责任,并判决其需要赔偿受影响渔民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的修复费用。

这个案例表明,环境法律不仅可以追究环境污染者的责任,还可以保护渔民等受到漏油污染损害的群体的权益。

生活污水法律案例分享(3篇)

生活污水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污水排放问题日益凸显。

这不仅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还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为加强生活污水管理,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规范生活污水排放行为。

本文将以某小区污水泄漏事件为例,探讨生活污水排放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小区位于我国某城市,共有居民楼30栋,住户2000户。

近年来,该小区居民反映,小区内生活污水排放不畅,导致部分居民家中污水倒灌,严重影响居民生活。

经调查,发现该小区生活污水管道存在老化、破损等问题,导致污水泄漏。

三、法律分析1. 生活污水排放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生活污水应当纳入城市排水管网,经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根据该规定,生活污水排放应遵循以下原则:(1)纳入城市排水管网:生活污水应通过城市排水管网进行收集和排放。

(2)处理达标:生活污水排放前,应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 生活污水泄漏的法律责任(1)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排水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确保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根据该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小区内生活污水管道进行维修、养护,确保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在本案中,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未对污水管道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导致管道老化、破损,最终导致污水泄漏。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

”根据该规定,排污单位若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标准,将面临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若污水泄漏是由于排污单位违规排放导致的,则排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水体污染法律案件(3篇)

水体污染法律案件(3篇)

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其中水体污染尤为突出。

某市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因长期违法排放废水,导致附近河流严重污染,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法律界的讨论。

二、案件经过1. 污染发现2020年5月,某市环保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水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严重超标。

经检测,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等指标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数倍。

2. 调查取证环保部门立即对化工企业进行调查取证。

经调查,化工企业自2019年以来,多次违法排放废水,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此外,企业还存在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

3. 舆论发酵案件曝光后,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许多居民反映,受污染的河流附近水质恶化,鱼类大量死亡,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

社会各界纷纷要求对化工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4. 法律诉讼受害居民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工企业赔偿损失。

同时,环保部门也依法对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污染物。

三、案件审理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化工企业违法排放废水,严重污染水体,侵犯了周边居民的环境权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化工企业赔偿受害居民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化工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评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判决化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主要依据了以下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污染者的责任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措施和责任。

2. 案件意义本案的审理,对于打击水体污染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污水排放责任案例

污水排放责任案例

污水排放责任案例案例:污水排放责任案件时间:2008年3月事件描述:在2008年3月,中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污水排放责任案件,涉及一家化工厂和当地环保部门。

该化工厂是一家生产有机溶剂的企业,位于城市的工业区。

然而,该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废水排放问题,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根据该城市环保部门的监测报告,该化工厂从2006年开始,其废水排放已经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

而在2008年初,监测结果更是显示废水中的化学物质浓度已经远远超出了安全范围。

这一情况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媒体报道,引起了当地居民的强烈不满。

在事件发生后,该城市环保部门立即对该化工厂进行了调查,并指出了该企业涉嫌违反有关环保法规的行为。

据调查结果显示,该企业长期以来忽视了废水处理的重要性,没有进行必要的处理和过滤操作。

与此同时,该企业还从未向环保部门报告过废水排放情况。

律师的点评:这起污水排放责任案件揭示了企业对环境保护法规的漠视和违反行为。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任何企业都应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包括废水的有效处理和排放。

然而,该化工厂明显忽视了这一责任,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公众健康的威胁。

对于该化工厂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修复受损环境。

此外,还应对该企业进行环境监测,确保其日后的废水排放符合相关环保法规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在监管和执法方面也应当加强力度,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和频率,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此外,应加强企业的环境教育和监督,提高企业对环境保护责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以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总结:污水排放责任案例揭示了企业对环保法规的漠视行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在监管方面的不到位。

在今后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我们必须更加注重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以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

而对于企业来说,应加强环保意识教育,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为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污水排放引发法律问题案例(3篇)

污水排放引发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不当排放是造成水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因污水排放引发的环保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因长期违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导致周边河流水质严重恶化,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当地环保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化工厂确实存在违法排放废水的行为。

随后,环保部门依法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然而,化工厂在整改期间,仍然多次违法排放废水。

2020年,当地环保部门再次对化工厂进行查处,并对其进行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然而,化工厂仍然我行我素,继续违法排放废水。

2021年,当地法院接到受害者诉讼,要求化工厂赔偿因废水排放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决化工厂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1. 化工厂违法排放废水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水排放,对排放的废水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化工厂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废水,导致废水直接排放,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2. 环保部门对化工厂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保部门有权对违法排放废水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环保部门依法对化工厂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3. 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合法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化工厂的违法排放废水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厂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四、案件启示1. 企业应加强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废水排放达标。

污水排放案件

污水排放案件

污水排放案件案例名称:污水排放案件1.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污水排放案件,时间为2008年至2009年,被告是一家名为“清洁环保有限公司”的公司,主要从事废水处理业务。

原告是一家名为“绿色生活有限公司”的公司,主营环保产品生产和销售。

原告起诉被告非法排放废水,导致原告的生产线受损,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2.事件经过和细节2008年:被告清洁环保有限公司获得当地政府颁发的废水处理许可证,被授权处理该地区企业的废水。

该公司投资了大量设备和技术来满足环保要求。

2008年中:被告与原告绿色生活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后者购买前者的环保产品,并委托前者处理废水。

2009年初:原告开始使用被告提供的环保产品和废水处理服务。

2009年中期:原告发现其生产线上开始出现异常,产品质量下降,生产效率降低。

经过初步调查,原告怀疑问题的源头是被告的废水处理问题。

2009年底:原告聘请一家独立的环保监测机构进行调查和测试,结果显示被告的废水排放超出了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并且违反了环保法规的相关规定。

2010年初: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非法排放废水,并赔偿损失,包括设备维修和更换的费用以及因生产异常所导致的销售额下降的损失。

3.法律问题和争议(1)被告是否存在非法排放废水的行为?(2)原告的损害是否与被告非法排放废水有因果关系?(3)如果有因果关系,原告应该获得怎样的赔偿?4.司法裁决法庭首先核实了被告是否存在非法排放废水的行为。

经过调查和取证,法庭得出结论,被告的废水排放严重超出了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并且违反了环保法规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庭确定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行为。

接下来,法庭询问了专家意见,并观察了原告的证据,确认原告的损害与被告非法排放废水有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的废水对原告的生产线造成损害,导致产品质量下降和生产效率降低,从而影响了原告的销售额。

最后,法庭决定被告应停止非法排放废水,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和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法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设备维修和更换的费用,并补偿原告因生产异常导致的销售额下降的损失。

污水反冒法律案例(3篇)

污水反冒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业园区内,一家名为“XX化工有限公司”的企业(以下简称“XX公司”)因违法排放污水,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用水受到严重污染。

居民们不堪其扰,联名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

经过调查,环保部门认定XX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但居民们认为仅靠行政处罚不足以弥补损失,遂将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案件经过1. 环境污染调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到居民投诉后,立即对XX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检测,XX公司排放的污水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严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此外,公司内部污水处理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污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

2. 居民集体诉讼在环保部门调查期间,周边居民纷纷加入诉讼行列。

他们表示,自XX公司成立以来,自己的生活用水一直受到污染,家中自来水呈红色,异味刺鼻,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

3. 法院受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三、法院判决1. 认定XX公司违法排放污水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污水处理,违法排放污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侵犯了居民的生活环境权益。

2. XX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XX公司赔偿居民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1)居民购买纯净水的费用;(2)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医疗费用;(3)因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4)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其他合理费用。

3. XX公司缴纳环保罚款法院同时判决XX公司缴纳环保罚款,以警示其遵守环保法规,保护环境。

四、案件启示1. 企业应严格遵守环保法规本案警示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规,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企业应加大环保投入,完善污水处理设施,防止环境污染。

2. 居民应提高环保意识本案提醒居民,要提高环保意识,关注身边环境问题。

一旦发现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政府应加强环保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环保监管,加大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力度。

环境保护法学案例解析教学资料

环境保护法学案例解析教学资料

环境保护法学案例解析教学资料1、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养鱼,并租了一条水泥船和雇佣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中日夜看护,张某本人也经常住船看护。

一天早晨,张某起床后,看到许多死鱼漂浮水面,且水面散发出难闻的气味。

张某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某化工厂污染致鱼死亡,于是马上到县环保局要求察看死鱼现场。

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于是张某又马上到负责渔政管理的水库管理局渔政管理站要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

但渔政管理站的站长说,不可能是污染致鱼死亡,所以既不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也不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

为了固定证据,张某只好让县公证处对其死鱼情况进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40多万元。

死鱼事件后不久,某化工厂就收到渔政管理站发出的因渔业污染事故罚款15万元的决定。

由于缺乏渔政管理站的现场调查监测资料,张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渔政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40万元。

法院以渔政管理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让张某变更被告,但张某拒绝变更,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试分析:(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吗?为什么?答: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

因为《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2)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

因为渔政管理站是水库管理局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张某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变更被告人。

(3)张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答:在目前情况下,张某可以通过下列两条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1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的上级单位水库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张某造成的损失。

2对向水库排放废水的化工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污染损失。

2、张某系张楼村村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起了一砖瓦厂,并核发了30.7亩的《土地使用证》。

水库污染法律规定(3篇)

水库污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水库作为我国重要的水资源,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安全,还关系到农业灌溉、生态平衡等多个方面。

然而,近年来,水库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水库污染防治,保护水库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本文将对水库污染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水库污染法律规定概述水库污染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关于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水库污染的防治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法于1984年颁布实施,2008年进行了修订。

2. 水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法》是我国关于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水库污染的防治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该法于2002年颁布实施。

3.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水库污染的防治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该法于1989年颁布实施,2014年进行了修订。

4.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其中对水库污染的防治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该条例于2006年颁布实施。

5. 水库水质标准《水库水质标准》是我国关于水库水质的专门标准,其中对水库污染的防治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该标准于2002年颁布实施。

三、水库污染法律规定具体内容1. 水污染防治法(1)总则《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原则和责任。

其中,水污染防治的目标是保障饮用水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污染防治的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严格执法等。

(2)防治措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库污染的防治措施,主要包括:① 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水库周边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农业面源污染等排放污染物行为,实行严格的排放标准。

② 加强水库水质监测。

对水库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③ 推进水库生态修复。

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水库生态环境。

案例1 被告向水库排放生活污水应否承担责任

案例1 被告向水库排放生活污水应否承担责任

被告向水库排放生活污水应否承担责任作者:孙松涛发布时间: 2004-07-01 09:43:08[案情]原告徐立江,住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东关村徐家寨组。

被告河南省渑池县教培中心1997年4月15日,徐立江承包了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东关村徐家寨水库进行鱼业养殖,承包期限20年。

1998年渑池县教培中心搬迁至渑池县城北新校址,经渑池县城建部门规划施工,将生活污水排入原告徐立江承包的水库中,给水质造成了一定的污染。

经原告徐立江反映,渑池县水利局渔政站出面调解,徐立江与渑池县教培中心于1998年11月9日达成协议:渑池县教培中心排放生活污水造成徐立江承包鱼溏水质稍有污染,渑池县教培中心一次性补偿徐立江养鱼损失20000元,徐立江充许渑池县教培中心在其承包水库其间(至2016年)向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并保证无纠纷发生。

1999年2月8日,渑池县教培中心将20000元补偿款交于原告徐立江。

随着时间的推移,渑池县教培中心师生及家属的数量不断增加,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也较以前增加了许多。

由于水质污染加重,导致原告徐立江1999年至2000年投放的50000尾鱼苗全部死亡。

徐立江多次找有关部门及渑池县教培中心要求赔偿并解决问题,但一直没有结果。

2002年3月,原告徐立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渑池县教培中心改变污水水路,消除污染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渑池县人民法院技术鉴定科对原告徐立江承包的水库的收益情况进行鉴定,认定其每年收入为36781元。

被告渑池县教培中心认为,学校的排污管道是由政府城建部门规划设后计铺设的,向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不是被告的行为,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对原告的损失渑池县教培中心已经进行了补偿,在污水排放上也与原告签订了污水排放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向其承包的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

现原告要求学校改变水路,赔偿损失,消除污染源,无法认可。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渑池县教培中心向原告承包的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但原、被告已于1998年11月达成补偿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

排放污水能否治安处罚

排放污水能否治安处罚

排放污⽔能否治安处罚我国对⽔体环境保护是⾮常重视的,⽔资源保护是⼀个国家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之⼀。

⽽保护⽔资源,⾸要任务是治理污染源,对污⽔排放进⾏管理,那么排放污⽔能不能治安处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排放污⽔能否治安处罚排放污染不符合规定的,不给予治安处罚。

如果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有下列⾏为之⼀,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以上⼗五⽇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建设项⽬未依法进⾏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建设,拒不执⾏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排污,拒不执⾏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产、使⽤国家明令禁⽌⽣产、使⽤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在饮⽤⽔⽔源保护区、⾃然保护地核⼼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量永久基本农⽥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严重残疾、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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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向水库排放生活污水应否承担责任[案情]原告徐立江,住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东关村徐家寨组。

被告河南省渑池县教培中心1997年4月15日,徐立江承包了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东关村徐家寨水库进行鱼业养殖,承包期限20年。

1998年渑池县教培中心搬迁至渑池县城北新校址,经渑池县城建部门规划施工,将生活污水排入原告徐立江承包的水库中,给水质造成了一定的污染。

经原告徐立江反映,渑池县水利局渔政站出面调解,徐立江与渑池县教培中心于1998年11月9日达成协议:渑池县教培中心排放生活污水造成徐立江承包鱼溏水质稍有污染,渑池县教培中心一次性补偿徐立江养鱼损失20000元,徐立江充许渑池县教培中心在其承包水库其间(至2016年)向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并保证无纠纷发生。

1999年2月8日,渑池县教培中心将20000元补偿款交于原告徐立江。

随着时间的推移,渑池县教培中心师生及家属的数量不断增加,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也较以前增加了许多。

由于水质污染加重,导致原告徐立江1999年至2000年投放的50000尾鱼苗全部死亡。

徐立江多次找有关部门及渑池县教培中心要求赔偿并解决问题,但一直没有结果。

2002年3月,原告徐立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渑池县教培中心改变污水水路,消除污染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渑池县人民法院技术鉴定科对原告徐立江承包的水库的收益情况进行鉴定,认定其每年收入为36781元。

被告渑池县教培中心认为,学校的排污管道是由政府城建部门规划设后计铺设的,向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不是被告的行为,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对原告的损失渑池县教培中心已经进行了补偿,在污水排放上也与原告签订了污水排放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向其承包的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

现原告要求学校改变水路,赔偿损失,消除污染源,无法认可。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渑池县教培中心向原告承包的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但原、被告已于1998年11月达成补偿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

原告将20000元补偿款领取,同意被告在其承包期限内向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是其真实意思的体现。

现原告违反协议,以造成污染严重为由,要求增加赔偿、改变水路、消除污染,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经调解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告不服,提出申诉。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判决不公为由,提请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抗诉。

2003年5月23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庭审中,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为:1、原、被告1998年签订的补偿协议未经水库所有权人东关村委的同意,且协议侵害了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属无效协议;2、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是由于被告排放生活污水增加,造成污染加重而引起,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污染后果与其排放污水无关。

原审忽略污染加重造成损失的后果,单以协议约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显属不当。

法院再审过程中,经法庭调解,原告徐立江与被告渑池高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

2004年1月12日,原告向渑池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撤诉是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其不要求法院对其与被告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判,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当准许。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审原告徐立江撤回起诉。

[评析]本案是一起排放生活污水污染环境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被告渑池县教培中心在选址建校时,由于没有考虑环境污染问题,致使在生活污水排放上存在设计缺陷。

学校建成后,生活污水直接流入原告承包的水库中,造成水质污染,导致原告在水库中放养的鱼苗死亡,造成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之规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1.原告承包的水库在首次受到被告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时,由于水质污染的程度较轻,原告与被告在渔政部门的协调下达成了和解协议。

协议约定被告补偿原告因排放生活污水给其造成的损失20000元,原告充许被告在其承包水库期间(至2016年),向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

原、被告签定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本案争执的焦点之一。

如果该协议依法有效,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88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之规定,原告应严守协议,充许被告向其承包的水库中排放生活污水。

如果协议无效,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第5条、第55条:“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之规定,被告应当停止侵害,改变污水排放路线,赔偿原告的损失。

2.被告渑池县教培中心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其学校的选址和建设都是由政府城建部门规划、设计并组织施工的。

其在施用中也是按设计要求正常施用,其自身没有过错,对此被告是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是本安的第二个争执焦点。

如果承担责任,本案原告可以对被告提起侵权诉讼;如果不承担责任,则本案中对原告的侵害是由于城建部门规划、设计存在问题造成,原告应提起行政诉讼。

对本案的第一个争执焦点,关于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我们应从协议的内容和国家对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来加以评判。

原、被告在纠纷发生时,在渔政部门的调解下达成的协议内容其实质为两点:(1)被告排放生活污水造成水库水质污染补偿原告损失20000元;(2)原告在承包期限内(至2016年)充许被告的生活污水排入水库中,原告应保证无纠纷发生。

协议内容的第一点,属民事赔偿纠纷,1992年1月3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因环境污染赔偿问题请示的答复中,也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依照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第55条:“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的规定原、被告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不违背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

本案一审在审理过程中,也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并在判决中予以肯定,是正确的。

协议内容的第二点,原被告达成向水库中继续排放生活污水的协议,显然与法律法规相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第3条、第4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由此可见,对于污水排放造成水污染的问题处理,属于环保部门和政府机关的法定职责。

原、被告为一般民事主体,其协商处理水污染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

且双方协议的内容如果履行,将侵害水库的所有权人东关村委的合法利益,同时还会造成水源污染,对下游居民的生产、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原被告关于排放生活污水的协议内容属无效协议。

本案一审生效后,当事人进行申诉,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起抗诉,也是基于这一点。

对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排放生活污水属正常的生产生活行为,自身无过错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第3条、第4条、以及第13条、第19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由此可见,被告渑池县教培中心在选址建校中没有处理好污水排放问题,属设计规划上的缺陷。

被告排放生活污水属正常的生产生活行为,造成水污染自身无过错。

但我国法律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无过错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第55条都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为此,本案被告因污染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对被告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答辩理由不予认定,不做为下判的理由是正确的。

本案被告污染环境给原告造成损失是否有免责事由,庭审中被告没有列举证据加以证明;从本案案情来看也不存在无过错法律责任免责的三种情形:(1)自然灾害;(2)第三人过错;(3)受害人自身责任。

为此本案被告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水质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再审合议庭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对本案进行调解,向当事人宣讲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使争执的双方达成和解,促使原告申请撤诉,起到了较好的审判效果。

应当说明的是,本案一审和再审均末涉及诉讼时效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之规定,原告在因污染受到侵害时,1998年11月以前的损失已经双方协商处理,现再次进行起诉,按照环境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的规定,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对原告在98年11月以前的损失赔偿请求,应不予受理。

(2)本案再审以原告撤诉结案,尊重了原告的诉权,体现了诉权主义的法律观点,严守了“民不告官不理”的立案原则。

但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实效主议的法律观点来看,本案在审结之后应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促使环保监管机关解决本案涉及的环境污染问题,消除本案纠纷产生的根源。

(3)环境保护不是一个人和一个单位的问题,他是一个社会问题,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各部门、单位、个人都要严守职责依法办事。

对于监管机关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严造成污染,在民事赔偿上法律没有规定监管机关的赔偿责任,只规定了污染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污染单位有时的污染行为是被动的、无可奈何的。

单单追究污染单位的责任,不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

为此建议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有失职行为的行政机关做为共同侵权人参加诉讼,在法律上予于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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