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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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水电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水电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规范水电公司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水电公司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1.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在完成水电公司建设工程后,应向相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

2. 验收委员会成立: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包括建设单位代表、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等。

3. 竣工验收现场勘察:验收委员会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勘察,核实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

4. 技术交底和材料验收: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关键技术进行交底,并提供相应的材料进行验收。

5. 竣工验收报告编制:验收委员会根据勘察和验收情况编制竣工验收报告,明确工程的合格、不合格或待整改情况,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6. 竣工验收决定:根据竣工验收报告,相关部门作出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决定。

四、验收结果的处理1. 合格验收:如果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中符合相关要求,相关部门将作出合格验收的决定,并颁发相应的证书。

2. 不合格验收:如果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中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相关部门将作出不合格验收的决定,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3. 待整改验收:如果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中存在一些问题,但可以通过整改达到相关要求,相关部门将作出待整改验收的决定,并要求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五、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涉及具体操作细则和标准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以上是《水电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水电公司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流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竣工验收条件第三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首要修建资料、修建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用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公司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九)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竣工验收组织及程序第四条竣工验收组织。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工程部组织公司相关人员、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责任主体成立竣工验收小组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时间经质监站确认,验收小组组成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

(一)参加验收的主要人员是:1、工程部全体职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项目主管副总经理。

2、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3、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负责人。

企业工程验收管理制度内容

企业工程验收管理制度内容

企业工程验收管理制度内容一、目的与范围企业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工程项目的验收流程,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专门的工程验收小组,由项目负责人带领,成员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

2. 工程验收小组负责制定验收计划,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3. 各参与部门需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完成验收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工作的连贯性。

三、验收程序1. 预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进行预验收,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2. 编制验收报告:根据预验收结果,编制详细的验收报告,包括工程质量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3. 正式验收:邀请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参加正式验收,共同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4. 整改与复验: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团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组织复验。

5. 签署验收证书:验收合格后,各方签署工程验收证书,确认工程交付使用。

四、质量控制1. 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2. 加强对工程材料的进场检验,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

3. 施工过程中实施质量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

五、文档管理1. 所有验收相关的文档资料应完整保存,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等。

2. 确保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六、风险管理1. 识别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制定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2. 对于重大风险,应及时上报并寻求解决方案。

七、培训与提升1. 定期对工程验收小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专业技能。

2. 学习最新的行业标准和技术动态,不断提高验收管理水平。

八、总结与改进1. 工程验收结束后,组织总结会议,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2.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断完善验收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1 目的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促进建设工程及时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益;2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签订合同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及设备大修等工程建;;3.3.2项目验收组的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a)公司内相关工程技术、商务、财务、档案管理人员,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b)工程使用需求部门;c)设计单位如有;d)监理单位如有;e)根据工程验收需要,外请专家或者邀请行业验收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参加;3.4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为工程项目的初验收负责人,负责初验收工作并向验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正式验收申请;3.5 办公室档案处作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审查、整理、汇总、组卷和保管;3.6 财务管理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情况说明书、竣工决算以及各种资产表;4 管理要求4.3.1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a)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内容已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土建工程及附属的给排水、采暖通风、电气及消防工程已安装完毕;室外的各种管线已施工完毕,且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全部设备已安装调试完毕,设备单体无负荷试车和联动负荷试车初验合格;b)施工单位占用的场地已按要求全部清理、维修完毕;c)工程的初验收已完成,初验收中提出的整改内容已按规定全部整改完成,并达到合格要求;d)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已按规定整理、汇总完毕;4.3.2 对于合同规定的某些需要行业验收的工程和需要政府有关专项验收主管部门验收的工程,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专项验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报正式竣工验收;4.3.3 已完工程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但实际上有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或工程虽未按设计规定内容全部建成,但对投产、使用影响不大,经建设单b)检验拟验收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及施工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设备、水、暖、电及消防设施运行是否正常;设备安装工程单体无负荷试车和联动负荷试车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有完整的运行记录;对没有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工程,填写整改通知单,提交施工单位整改;c)检查主要工程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必要时,可抽查已隐蔽的工程部位;d)检查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档案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或相关行业标准要求;e)检查监理单位如有的监理档案及监理工作总结;4.4.2.3 经过初验收和对竣工档案的检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工程初验收情况报告表和工程决结算意见,并附三套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包括电子光盘一份向验收办提出正式验收申请;4.4.3 正式验收4.4.3.1验收办接到正式验收申请后,根据工程特性和初验收情况,确定项目验收组成员名单和正式验收时间,并于工程正式验收前3日,向参加正式验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4.4.3.2.7复会,由验收组组长宣布验收意见;4.4.3.2.8有关部门会签工程竣工档案交接证书和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4.4.3.2.9 验收组提出工程决结算最终意见;4.4.3.2.10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竣工档案和监理档案,并按规定的份数上交档案管理部门;4.4.3.2.11验收办组织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项目使用需求部门与施工单位确定工程交接时间,办理工程交接证书;4.5 咨询、论证、评价、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项目的验收4.5.1 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与监理单位如有要督促技术服务单位及时提交服务成果,并由技术服务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4.5.2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与监理单位如有共同审查技术服务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合格后提交验收办;4.5.3验收办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后,组织正式验收;;并由工程门;4.6.6 档案管理部门将全部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按规定的份数整理、汇总、组卷,并存档保管,需转交有关单位、部门的要及时办理转交手续;4.7 工程的保修4.7.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批准后,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确定工程保修期限,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保修证书;4.7.2在工程保修期间,对于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属于工程保修范围内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处理,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处理,建设单位可另委托单位处理,费用从原施工单位的质保金中扣除;4.7.3按施工合同规定工程保修期满后,经施工单位申请,由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和验收办签署解除保修证明,财务主管部门在扣除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按规定应扣的费用后,将剩余质保金返给施工单位;4.8 工程项目监督考核封面编号:LNGF-JS-QR-01力诺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公章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验收时间:填表说明一、工程阶段验收填写表01,按表格附注要求及表格内容填写齐全、准确;二、工程初验收填写封面、表02~表07,按表格附注要求及表格内容填写齐全、准确;表08~表21,要求空白表格随工程初验收表格一同提报;02、表01 工程阶段验收单注:1、该表只适用于对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款支付条件的符合性的验收,只作为付款的依据,阶段验收不代表对任何质量方面的最终认可;有工程监理的项目需附齐有关支付表单;2、本表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表02 工程竣工验收总说明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表03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表04 工程未完内容明细表注:1、工程未完内容是指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内不能解决,或工程虽未按设计规的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对投产、使用影响不大,并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工程内容;2、本表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表05 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你单位承建的工程已报竣工验收申请,我单位于年月日组织了对该工程的初验收,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合同的规定,存在下列问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整改完毕,并报复验;注:本表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表06 工程竣工初验情况报告表注:本表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表07 工程结算意见注:本表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表08 项目验收组成员名单注:本表由验收委员会办公室填写;表09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备忘录注:本表由项目验收组填写;表10 工程竣工档案交接证书注:本表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验收办组织会签;表11 工程竣工验收签证书注:本表由项目验收组填写,验收办组织会签,各部门负责人签署;表12 工程结算最终意见注:本表由项目验收组填写;表13 工程交接证书注:本表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验收办组织会签;表14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注:本表由财务部门填写;表15 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注:本表由财务部门牵头,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填写;表16 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注:本表由财务部门牵头,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协助填写;表18 工程项目剩余物资清单注:本表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表19 工程项目资产交接证书注:本表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验收办组织会签;表20 工程保修证书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表21 解除保修证明注:本表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填写;。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油计字〔2003〕2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竣工验收应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以及有关的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工程)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工程),还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条件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性装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或生活设施)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配套建成,能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

(二)工业项目经连续投料试运考核,能出合格产品,生产能力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非工业项目达到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

(三)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用,各项指标达到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生产准备工作、生产操作人员培训、检修设施和规章制度等满足生产需要。

(六)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按有关规定汇编完成。

(七)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完成。

第五条建设项目(工程)尚未全部达到验收条件,但根据实际情况须进行竣工验收的,作如下处理:(一)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可组织竣工验收,交付生产;同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二)建设项目(工程)投产初期生产操作正常,但因资源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要求和规定产量的,可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三)建设项目(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如电厂、水源工程等),近期又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项目先行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参与,相关责任人员应全程参与,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由验收委员会主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派代表参加。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验收委员会组织对工程进行实地查看,并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验收委员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

(四)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报告的编制和签署。

(五)通过验收委员会的评审,形成验收报告,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验收报告中的要求整改不合格项,并提交整改报告。

(七)验收委员会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则予以通过;如不符合要求,要求建设单位继续整改。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一)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工程竣工报告。

(三)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五)相关合同文件和施工记录。

(六)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验收委员会在实地查看工程时,应重点检查工程的主要技术参数、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并记录问题和意见。

第九条验收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主体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工程施工质量的合格性。

(三)工程安全设施的完备性。

(四)工程装饰装修的水平和质量。

(五)工程设备的齐全性和功能性。

(六)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

(七)工程的使用性能和功能性。

(八)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

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分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验收程序,提升工作时效,保证工程质量,降低运行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公司等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工业建构筑物等。

公司范围内民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根据总公司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依据建设项目性质和规模,划分为一、二、三、四类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对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建成以及能否合法、正常生产和使用等事项,进行全面检验和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五条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转入正常生产。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基建设备处是公司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制定;(二)负责监督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三)负责按照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竣工验收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所涉及相关归口业务的管理和专项验收,督促和协助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做好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并从部门职责和专业角度提出验收意见。

(一)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消防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安全设施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二)生产运行处负责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土地利用验收;(三)审计监察处负责竣工决算审计;(四)财务处负责审定单项(单位)工程结算和项目造价,负责竣工决算编制和转资管理;(五)科技信息中心负责档案验收。

需要专项验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公司主管部门申请,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项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一)负责组织单项(单位)工程中间交接、交工验收;(二)负责组织承包商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和生产单位工作;(三)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四)负责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五)负责组织整改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六)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监督参建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七)负责项目前期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八)负责公司授权完成的其他工作。

公司内部工程验收制度

公司内部工程验收制度

公司内部工程验收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内部工程验收流程,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公司内部工程验收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内部工程验收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进行的项目工程验收,包括建筑工程、机电工程、装饰工程等各项工程。

三、验收标准公司内部工程验收应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并根据具体项目需求适度调整。

四、验收程序1. 工程完工通知当工程完工之后,施工单位应当向验收单位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并发出工程完工通知。

2. 验收申请验收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工程完工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验收申请,并确定验收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

3. 验收准备验收单位在验收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准备验收所需的资料、工具、人员等。

4. 验收过程验收过程中,验收单位应当认真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各项内容,并记录相关情况。

5. 验收结果验收单位应当根据验收情况做出验收结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施工单位发放验收证书或整改通知。

6. 验收后处理验收单位在验收完成后应当及时整理验收记录,并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并根据需要及时跟进整改情况。

五、验收内容1. 工程质量验收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 工程进度验收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3. 安全防护验收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安全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到位。

4. 环境保护验收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环境不受污染。

六、附则1. 验收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工程验收,不能徇私舞弊。

2. 验收机构应当保护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确保验收工作公正公平。

3. 验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工程验收制度,确保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以上为公司内部工程验收制度,如有需要,经公司领导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内部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内部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内部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项目完工验收程序,提高项目交付能力,全面兑现项目合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完工验收特指公司内部验收,即项目部按合同完成了项目的全部任务,经自检合格,由公司内部组织验收的过程。

所有项目应经内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向业主(建设)单位申请外部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的项目完工验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项目完工验收小组,以工程副总经理为组长,工程管理部负责人、成本合约部负责人、物资采购部负责人为组员,开展项目完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是项目完工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相关部门负责相关业务的完工验收。

第六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分包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管理人员为组员的项目完工自检小组,主要负责:1.对项目已完工作进行自检,并对自检发现的问题组织进行整改。

2.自检合格后,申请项目完工验收。

3.配合项目完工验收小组的验收工作。

4.对项目完工验收工作小组检查出的问题组织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第三章项目完工验收的条件及标准第七条项目完工验收项目的基本条件(一)已经按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1 -(二)竣工文件和资料已编制、整理完成,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中的具体规定,业主(建设)单位对竣工资料整理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以合同规定为准。

(三)过程验收、随工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四)项目部已经完成项目自检,保证项目工作的质量满足合同要求。

第八条项目完工验收项目的主要依据及标准(一)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后续的有效变更。

(二)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协议及其补充资料。

(三)国家/行业的相关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等。

(四)批准的项目文件、图纸及相关说明。

(五)公司内部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

第四章项目完工验收的程序及内容第九条项目完工验收的程序项目完工→编制竣工资料→项目部自检→自检问题整改→组织公司内部验收→内部验收问题整改→整改复验。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工程部是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协调及组织备案工作,并负责直接管理的工程项目交工资料编组工作。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各专业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组织向作业部移交专业资料。

公司作业部负责组织施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基建文件的汇总和编组,向公司档案室移交。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文件的编组工作,分别向各作业部移交。

监理单位负责监理文件的编组工作,分别向各作业部移交。

第四条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对于规模较小、较简单的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可以合为一个阶段进行。

第五条工程验收应按《工程建设监理规范》有关内容和程序进行。

竣工验收过程的全部工作,包括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应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六条交工验收是指项目作业部组织项目单位对施工单位承建的,已经具备交工条件的工程进行验收。

工程部负责交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及协调工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交工验收时必须提供的交工资料和技术文件:(一)交工工程一览表;(二)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三)设备安装技术资料;(四)竣工图(施工单位负责编制);(五)设备、材料、半成品、构件的合格证;(六)隐蔽工程记录;(七)施工自检记录;(八)按设计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的各种试验记录等;(九)设备单体试车记录,无负荷联动试车记录;(十)质量事故处理资料;(十一)合理化建议和材料代用资料;(十二)引进项目需增加外商提供的设计、施工、设备开箱检验资料。

第八条工程交工验收程序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各项内容自检合格,并在作业部组织下完成负荷联动试车合格72小时后,向作业部提出交工申请书;(二)作业部接到施工单位的交工申请书后,对符合交工验收要求的工程,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内容提出成立交工验收组的意见并制定验收方案。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能够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公司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公司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公司竣工验收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制定公司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项目完工后的各项检查、测试与评估工作,确保工程项目按照预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

该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以确保工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靠性。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阶段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全面的验收。

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由公司高层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整体的验收工作指导和监督。

2. 技术部门负责具体的技术检查和资料审核,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标准。

3.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检查工程的安全措施和环保措施是否到位。

4. 财务部门参与成本核算和最终的投资回报评估。

四、验收程序1. 预验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检查,列出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2. 正式验收:竣工验收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正式验收,包括实地检查、文件审核等。

3. 编写验收报告:根据验收结果编写详细的验收报告,报告中应包含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4. 审批流程:验收报告需提交给公司决策层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宣布工程竣工。

五、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工程设计文件与实际施工的一致性;-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安全生产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环保要求是否得到满足,排放是否达标;- 工程投资是否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投资回报是否符合预期。

六、问题整改与复验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团队应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并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需重新进行验收,直至所有问题都得到妥善解决。

七、资料归档与后续跟踪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将所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

同时,公司应建立后续跟踪机制,对工程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长期稳定运行。

煤矿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1. 管理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煤矿公司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程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煤矿公司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矿井、采矿设备和相关附属设施等。

3. 竣工验收程序3.1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全部竣工前,应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记录在内的相关资料。

3.2 现场勘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勘查内容包括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质量验收和安全评价等。

3.3 技术审查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和相关资料,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工程设计的合规性、施工质量和安全性能的评估等。

3.4 实施验收经过技术审查合格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的质量验收、安全设施的评估和操作规程的审核等。

3.5 完成验收完成验收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建设工程的合格性。

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进行相关整改工作,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4. 管理要求4.1 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应符合相关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质量验收应包括主体结构、设备安装、施工工艺等方面的检查。

4.2 安全要求建设工程应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包括矿井安全、设备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

安全设施的评估应包括矿井通风、排水、防尘等设施的完善程度。

4.3 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记录等相关文件,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 处罚措施对于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建设工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6.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规定。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竣工验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告知。

以上为煤矿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内容,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

水电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水电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水电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水电公司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验收程序1. 竣工验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如下步骤:-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并决定验收结果。

2. 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工程竣工图纸;- 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变更通知;- 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

3. 现场勘查应由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组进行,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实际情况的核实;- 施工质量的抽查;- 安全设施的检查等。

4. 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基本情况介绍;- 施工质量评定;- 安全质量问题整改意见;- 竣工验收结论等。

5. 竣工验收会议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参加,会议决定验收结果,并签署相关文件。

三、验收标准1.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施工过程中,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并重新验收。

3. 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4. 环境保护措施应得到落实,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验收结果1. 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2. 验收结果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不合格的具体问题。

3. 不合格的工程应按照要求整改,并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五、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监管力度,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以上为本公司水电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供参考和实施。

注:本文档内容仅供参考,一切以最新法规和实际情况的规定为准。

某公司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某公司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某供电分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加强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及运行等各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的验收管理行为,明确验收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未经阶段(中间)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后续施工。

未经启动(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禁止启动投运。

1.3 35kV-110kV送变电建设工程的启动验收采用分级负责的办法,110kV送变电建设工程由集团公司组织验收,35kV 送变电建设工程由某供电分公司组织验收,验收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

1.4 本办法适用于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及各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县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验收及投运的全过程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2《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电建质监[2005]52号2.3《110 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 782-2001)2.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气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1990)2.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2.6集团公司《电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2.7集团公司《35-110kV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3.1自验:是指工程项目分项、分部、单位、单项等工程完工后,由施工班组、项目部以及施工单位总部对工程施工质量所进行的检验活动。

3.2初验:是指工程项目分项、分部、单位、单项等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初检申请后,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的检验。

3.3阶段(中间)验收:是指工程进行后续施工前,业主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参建单位对工程关键环节进行的验收。

3.4启动(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全面完成后,由启动验收委员会组织的对工程是否具备启动条件作出确认的验收。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第九条组织交工验收时,施工方应准备好如下资料:(一)交工工程一览表;(二)材料、半成品、构件合格证;(三)隐蔽工程记录;(四)施工自检记录;(五)设备安装技术资料;(六)各种按设计规范进行实验的记录;(七)质量事故处理资料;(八)材料代用资料;(九)工程竣工图;(十)未完工程说明。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3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3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程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功能正常运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进行技术评审。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完成工程的各项检查和试验,并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条竣工验收分为技术验收和管理验收两个环节。

技术验收由专业机构进行,管理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技术验收的内容包括:检查工程结构、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测试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指标是否达标;评估工程的运行效果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管理验收的内容包括:查验工程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核实工程成本和工期是否符合合同;评估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第九条技术验收和管理验收应同时进行,并分别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竣工验收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建设单位有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和资料,配合验收工作的进行。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专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对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报告是评价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第四章竣工验收的结果和处理措施第十五条竣工验收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整改不合格项,并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法规和规范要求的工程,可以责令停工整改,涉及行政处罚的,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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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设工程验收
管理办法
某供电分公司
电力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验收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及运行等各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的验收管理行为,明确验收管理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未经阶段(中间)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后续施工。

未经启动(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禁止启动投运。

1.3 35kV-110kV送变电建设工程的启动验收采用分级负责的办法,110kV送变电建设工程由集团公司组织验收,35kV送变电建设工程由某供电分公司组织验收,验收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

1.4 本办法适用于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及各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县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验收及投运的全过程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2《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电建质监[ ]52号
2.3《110 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 782-)
2.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气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1990)
2.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2.6集团公司《电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2.7集团公司《35-110kV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自验:是指工程项目分项、分部、单位、单项等工程完工后,由施工班组、项目部以及施工单位总部对工程施工质量所进行的检验活动。

3.2初验:是指工程项目分项、分部、单位、单项等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初检申请后,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的检验。

3.3阶段(中间)验收:是指工程进行后续施工前,业主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参建单位对工程关键环节进行的验收。

3.4启动(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全面完成后,由启动验收委员会组织的对工程是否具备启动条件作出确认的验收。

3.5专项验收:是指消防、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档案和规划等的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3.6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由市公司基建部进行工程管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输变电工程;市公司生技部进行工程管理的改建和扩建的输变电(农网升级)工程。

3.7大修、技改工程:技改、大修工程指使用生产资金进行的改造、大修输变配电工程,工程管理部门为生产技术部。

4职责
4.1建设管理机构职责
4.1.1市公司供电区域内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验收由集团公司归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4.1.1.1负责贯彻国家关于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组织制定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

4.1.1.2对公司基建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组织或参与公司直接投资的工程项目启动(竣工)验收。

4.1.2市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职责范围内电力建设工程验收的归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4.1.2.1负责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电力建设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工程的验收工作。

4.1.2.2组织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启动验收委员会(以下简称启委会),督促业主项目部及时开展阶段(中间)验收。

4.1.2.3按国家和公司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

4.1.3县公司公生产技术部是县公司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4.1.3.1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业主项目部及参建单位贯彻执行市公司基建工程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

4.1.3.2负责完善县公司质量监督体系,选拔甲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质量监督。

4.1.3.3负责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开展施工单位自购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监理初验等工作。

4.1.3.4参与物资管理部门组织的设备监造。

4.1.3.5负责会同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商、生产运行、监理、施工、设计等工程参建单位对运抵现场的物资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4.1.3.6负责组织电力建设工程阶段(中间)验收,参加启委会组织的启动(竣工)验收;
4.1.3.7负责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按期完成消缺、复验。

4.1.3.8对县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组织或参与公司直接投资的工程项目启动(竣工)验收。

4.2生产运行单位职责
4.2.1市公司生产技术部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县公司做好工程生产准备工作,配合集团公司对110kV及以上工程项目的启动(竣工)验收,参加市公司直接投资工程项目的启动(竣工)验收。

4.2.2县公司生产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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