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关于工程结算送审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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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结算送审资料要求

以往由于工程竣工后,送审资料不符合要求,缺少工程变更审批资料或设计变更图、工程量计算式等等,造成送审资料多次往返补充完善,浪费时间,加大造价公司评审工作难度。为了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程结算报送的进度,现制定工程结算送审资料要求(制订)。

一、结算资料基本要求

(一)承包单位工程结算送审应提交材料基本要求。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次日起1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我们的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资料签收清单,应按表格内容如实填写,项目内容要写全,标注每项资料的页码范围。

3、招投标阶段应提交的文件:招标文件(含补充资料、地质资料及交底、答疑纪要等)、施工图设计图纸(含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图纸、补充说明等,装订一册)。如竣工图是在施工图原图的基础上修改的,可不必提交施工图;如果实际施工时的施工图与招标施工图版本不一致的,则须提交实际施工时使用的施工图、投标文件(含报价函、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及其EXCEL电子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协议、补充协议等。

4、施工阶段应提交的文件:

4.1、竣(交)工验收证书、工期如有延期应提供延期证明相关资料(包括工程延期申请时,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延期情况,如原因、起止日期、天数等)进行详细说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工

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和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加意见确认、竣工图应由监理签章确认(以下详细表述)。

4.2、桩基工程量汇总表,其中桩基工程完整的原始资料、验桩记录,桩基检测报告,其它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备查;桩基工程原始资料应由监理单位签章、建设单位盖封面和骑缝章确认;桩基工程量汇总表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章确认。

4.3、经监理及甲方签字确认过的土方验槽记录及场地原始标高。

4.4、工程变更单,包括:

⑴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补充通知书;

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有关变更的会议纪要和往来文件;

⑶现场签证;应符合襄阳市及建设单位相关文件要求,要求必须有相对应的影像资料。

⑷隐蔽工程变更项目应提供相应的施工资料,如有含尺寸标识的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等;

⑸拆除工程应提供拆除前后对比的实物照片。

5、提供签证明细表和投标清单报价表(含电子文件)。

6、工程结算书。

二、竣工图的基本要求

1、竣工图应由监理签章确认,无监理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竣工图章处签名确认,并按要求装订成册,需提交1套,原则上要求是蓝晒图纸,不得提交复印件。如竣工图不是在施工图原图的基础上修改,而是重新绘制的,应提供电子文件。

2、施工过程中所有与原施工图有变化的必须提供完整的相关变更资料,并在竣工图上反映出来,原施工图加变更等于竣工图,原则上等于现场情况,竣工图必须如实反映竣工现场情况。

例:施工过程中有变化而未提供相关变更资料的,一经查实,该分项工程造价再审计时将会在结算中扣除,一切后果由施工方负责。

3、如竣工图是在施工图原图的基础上修改的,可不必提交原施工图,但承包单位在提交的竣工图中必须清楚表达原施工图以及变更工程的内容,提供的数据可以准确计算出变更前后的工程量,与原签证工程量计算式中的数据及实际现场完成的情况一致。否则,必须提交原施工图。

4、施工图、竣工图应按标准图幅绘制并按不可拆解、不可抽换的方式装订成册。

5、建筑工程竣工图须提交竣工验收的测量资料,并在竣工图上标注测量点的坐标和绝对高程,并说明原施工图相对标高相对应的绝对标高。

6、安装工程竣工图补充要求:

6.1、市政管线需在竣工图上分段标注管线长度,并且标明管线的起止点桩号或坐标。

6.2、供电系统的金具、安全工具等应在竣工图纸上标示。可以采用大样图、文字说明和材料表相结合的方式。

三、变更签证的基本要求

1、工程变更资料,具体包括:工程变更申请表、工程变更审批表、设计变更通知单、补充通知书、现场签证单、有关变更的会议纪

要和往来文书等以及隐蔽工程变更项目应提供的相关施工资料。

2、变更签证资料应根据签证时间先后顺序编号,避免签证日期与审批时间前后不相符或不符合逻辑等。

3、工程变更资料应签字齐全,附齐图纸、计算资料及变更项目工程量清单,并由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单位签章确认,工程变更应在竣工图上反映出来。施工过程中所有与原施工图有变化的必须提供完整的相关变更资料,并在竣工图上反映出来,原施工图加变更等于竣工图,原则上等于现场情况。如果施工过程中有变化而未提供相关变更资料的,一经查实,该分项工程造价将在结算中扣除,一切后果由施工方负责。

4、变更签证要及时办理,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验收签证,不得凭口述或回忆补办签证。应当做到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不规范的签证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5、工程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合同的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和施工图纸、预算等,避免签证内容与工程承包范围,原施工图重复或相矛盾。工程签证应以合同、协议为依据,析出与建设工程不相关的内容或不属于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区分哪些项目可以签证增加,哪些项目属于包干项目结算不予调整,不得办理工程签证。在合同、协议、其他签证或定额含量中已包含的内容,不得重复签证。

5.1、如招标文件中规定“以下拆除、迁移、恢复等工程项目、要求及措施费用由投标单位现场踏勘确定或自行考虑,并计入投标报价中,费用一次包干”,不得办理工程签证。

6、合同协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招标范围之内,而实际没有施工或实际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项目,应及时办理签证调减工程价款。

7、变更签证资料必须提供详细变更原因和依据,包括有关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要求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质量标准等。

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依次签字盖章确认。

9、签证内容必须详细、具体,满足结算编制的要求,不能笼统地签证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必须将工程名称、签证的原因、时间、签证内容应包括变更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品牌、工序、尺寸、计量单位、计算公式、增减工程量、暂定金额等描述清楚,如果文字描述不能满足结算编制的要求,要求附计算简图,并达到根据签证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的要求。坚决杜绝内容不明,没有详图和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有增加工程量和材料用量的工程签证。如果是设计变更,必须附设计变更通知单;如果是甲方要求变更,必须附有甲方要求的变更通知单。

10、签证报价中单价要有依据,如合同规定确定合同内单价(应附相关投标清单报价)或合同外清单组价须提供套价结算书及电子文件;

11、建筑工程签证除共性问题外,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11.1、拆除工程应提供拆除前后的实物照片,应记录拆除前工程状况,并附有拆除前的图纸,若拆除的材料、设备及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中可回收利用的残值是给承包单位处理的,工程签证应扣减相应的残值并给予说明。

11.2、签证内容必须详细、具体,包括工程变更发生的措施费用明细,没有签证的如垫层、模板等,结算不予计取。

12、绿化签证:除共性问题外,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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