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进入退出机制35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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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决策、管理与执行机构 (3)

第三章股权激励的对象 (4)

第四章股权激励模式 (5)

第九章在职分红股(虚拟股份) (6)

第十章在职分红股的动态及转换机制 (8)

第五章注册股 (9)

第六章动态机制 (10)

第七章退出机制 (11)

第八章其他特别规定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激励对象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重庆蓝方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方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蓝方妙股权激励制度》(以下简称为“股权激励制度”、“管理制度”或“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重庆蓝方妙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核,由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1) 倡导个体与公司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2) 通过实现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

带来持续的回报;

(3) 帮助经营管理层有效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

(4) 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业务和技术骨干;

(5) 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开拓进取行为,增強公司的竞争力。

第五条制定本制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 共同目标,“蓝方妙”整体利益最大化;

(2) 公平、公正、公开;

(3)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4) 价值共创,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5) 动态原则;

(6) 兼顾过去,面向未来和发展。

第二章决策、管理与执行机构

第六条决策机构:公司股东会是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以下事项:

(1) 批准《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2) 变更、终止《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第七条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股权激励事项的决策和管理,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 审议《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并报股东会批

准;

(2) 批准《股权激励方案》或《股权激励计划》及其变更、终止;

(3) 任命和撤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执行机构: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的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拟订、变更《股权激励方案》或《股

权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核;

(2) 依据《股权激励管理制度》、《股权激励方案》或《股权激励计

划》,负责股权激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3) 负责对激励对象额度分配提议、公司目标制定及评价、个人目标

评价及排名;

(4)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股权激励实施的工作情况。

第九条公司监事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或《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章股权激励的对象

第十条本制度的股权激励范围:

(1) 公司级部门经理以上关键岗位,其基本条件:入职半年以上,并

通过试用期考核。

(2) 业务团队:事业部总经理及部门经理

注:所有激励对象均由蓝方妙薪酬与考核委员认定,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者不能成为本制度激励对象或取消权益(此条作为否决条件):

(1) 严重违反公司价值观和规章制度;

(2) 受贿、索贿,侵占、盗窃公司财务;

(3) 泄露公司经营和技术机密;

(4) 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5)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其它行为;

(6)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第十二条激励对象承诺:如在本制度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之一,公司可立即取消其依据本制度规定的所有权

利,并不获得任何补偿。

第四章股权激励模式

第十三条股权激励人员采用在职分红股(即虚拟股份),采用一三五方式,即一年授股,三年考评并分红,锁定两年,五年转为注册股,在职

分红股受股方式为赠送。其中,人员首次在职分红股总比例为

20%,具体比例由总经理确定,各人员具体额度由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名单,须经过董事会批准,具体的注册股执行计划,由董事会决定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股份考核与锁定

(1) 待注册股按照各职位的《在职分红考核表》的要求进行考核,考

核周期为2012-2014年。

第十六条2015-2016年度为待注册股实际数量的锁定期。

第十七条股份注册

1. 根据待注册股的实际数量在2017年6月以前完成注册。

2. 股份价格

每股股价= 公司净资产/ 总股本

3. 注册时间:锁定期完成后半年内完成注册

第十八条当考核期未结束或锁定期未结束时,公司准备上市,则按照已经完成的考核计算

第十九条注册方法

1. 本公司采用买一送一的方式,按照注册股份时候的每股股价进行

注册。

第五章在职分红股(虚拟股份)

第二十条在职分红股激励,又称为虚拟股份激励,是指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与激励对象约定,在激励对象工作达到约定业绩

时,激励对象享有按约定股数分享公司红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从本质上讲,在职分红股激励属于企业股东采用附加条件赠予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

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而非完整意义上的股权。

第二十二条持有在职分红股(虚拟股份)人员享有的权利如下:(1)在职分红股:已经确定授予激励对象的虚拟股份产生的分红归个人所有;

(2)表决权:无表决权;

(3)转让权:无转让权和继承权,离开企业后自动丧失。

第二十三条在职分红股的分红

(1)考核期内岗位在职分红股分红及考核当年的在职分红股总分红

岗位在职分红股的分红=

考核当年的在职分红股总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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