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进入退出机制35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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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决策、管理与执行机构 (3)
第三章股权激励的对象 (4)
第四章股权激励模式 (5)
第九章在职分红股(虚拟股份) (6)
第十章在职分红股的动态及转换机制 (8)
第五章注册股 (9)
第六章动态机制 (10)
第七章退出机制 (11)
第八章其他特别规定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激励对象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重庆蓝方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方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蓝方妙股权激励制度》(以下简称为“股权激励制度”、“管理制度”或“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重庆蓝方妙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核,由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1) 倡导个体与公司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2) 通过实现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
带来持续的回报;
(3) 帮助经营管理层有效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
(4) 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业务和技术骨干;
(5) 鼓励并奖励业务创新和开拓进取行为,增強公司的竞争力。
第五条制定本制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 共同目标,“蓝方妙”整体利益最大化;
(2) 公平、公正、公开;
(3)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4) 价值共创,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5) 动态原则;
(6) 兼顾过去,面向未来和发展。
第二章决策、管理与执行机构
第六条决策机构:公司股东会是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以下事项:
(1) 批准《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2) 变更、终止《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第七条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股权激励事项的决策和管理,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 审议《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并报股东会批
准;
(2) 批准《股权激励方案》或《股权激励计划》及其变更、终止;
(3) 任命和撤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执行机构: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的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拟订、变更《股权激励方案》或《股
权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核;
(2) 依据《股权激励管理制度》、《股权激励方案》或《股权激励计
划》,负责股权激励的日常管理工作;
(3) 负责对激励对象额度分配提议、公司目标制定及评价、个人目标
评价及排名;
(4)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股权激励实施的工作情况。
第九条公司监事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或《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章股权激励的对象
第十条本制度的股权激励范围:
(1) 公司级部门经理以上关键岗位,其基本条件:入职半年以上,并
通过试用期考核。
(2) 业务团队:事业部总经理及部门经理
注:所有激励对象均由蓝方妙薪酬与考核委员认定,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者不能成为本制度激励对象或取消权益(此条作为否决条件):
(1) 严重违反公司价值观和规章制度;
(2) 受贿、索贿,侵占、盗窃公司财务;
(3) 泄露公司经营和技术机密;
(4) 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5)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其它行为;
(6)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第十二条激励对象承诺:如在本制度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之一,公司可立即取消其依据本制度规定的所有权
利,并不获得任何补偿。
第四章股权激励模式
第十三条股权激励人员采用在职分红股(即虚拟股份),采用一三五方式,即一年授股,三年考评并分红,锁定两年,五年转为注册股,在职
分红股受股方式为赠送。其中,人员首次在职分红股总比例为
20%,具体比例由总经理确定,各人员具体额度由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名单,须经过董事会批准,具体的注册股执行计划,由董事会决定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股份考核与锁定
(1) 待注册股按照各职位的《在职分红考核表》的要求进行考核,考
核周期为2012-2014年。
第十六条2015-2016年度为待注册股实际数量的锁定期。
第十七条股份注册
1. 根据待注册股的实际数量在2017年6月以前完成注册。
2. 股份价格
每股股价= 公司净资产/ 总股本
3. 注册时间:锁定期完成后半年内完成注册
第十八条当考核期未结束或锁定期未结束时,公司准备上市,则按照已经完成的考核计算
第十九条注册方法
1. 本公司采用买一送一的方式,按照注册股份时候的每股股价进行
注册。
第五章在职分红股(虚拟股份)
第二十条在职分红股激励,又称为虚拟股份激励,是指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与激励对象约定,在激励对象工作达到约定业绩
时,激励对象享有按约定股数分享公司红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从本质上讲,在职分红股激励属于企业股东采用附加条件赠予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
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而非完整意义上的股权。
第二十二条持有在职分红股(虚拟股份)人员享有的权利如下:(1)在职分红股:已经确定授予激励对象的虚拟股份产生的分红归个人所有;
(2)表决权:无表决权;
(3)转让权:无转让权和继承权,离开企业后自动丧失。
第二十三条在职分红股的分红
(1)考核期内岗位在职分红股分红及考核当年的在职分红股总分红
岗位在职分红股的分红=
考核当年的在职分红股总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