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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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综述
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行政管理
班级行政1001
学号2010120196
姓名魏翔
指导教师吕少华
山东财经大学教务处制
二O一二年十二月
山东财经大学学士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月日
山东财经大学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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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签名:论文作者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综述
摘要
自由是人类与生俱来的追求,在哈耶克眼中,自由是一种状态,在此状态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社会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自由与强制存在强烈的对抗。因而,自由本身、自由与法律和自由与法治之间都存在着某种制约与督促。法律和法治必须能够适从人的自由,而不能遏制自由,而追求自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为追求自由而触及法律的底线。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为我们详细的介绍了他的关于自由的观点,既有其有价值的地方,也存在一些不足,我们要师其长技,抛弃糟粕。为建设我国法治国家不断汲取经验!
关键词:自由;哈耶克;法律;法治
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Reviews
ABSTRACT
Freedom is o ur natural pursuit, in hayek’s eyes, freedom is a kind of state, in this state, some people for others with the compulsory, in society is reduced to the minimum possible limit. Free and forced there was a backlash against. Therefore, free itself, freedom and law and between freedom and the rule of law there are some check and supervise. The law and the rule of law must be able to optimum from man's freedom, and cannot contain free, and the pursuit of freedom must be within the limits prescribed by law, not for the pursuit of freedom and touch the legal bottom line. Hayek in the《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for we detailed introduces his about free point of view, both the value of the place, there are also some shortcomings, we should master the skill, long abandoned dros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untry's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absorbing the experience!
Keywords:Free; Hayek, The law; The rule of law
目录
一、自由的价值 (5)
(一)自由辩 (5)
(二)责任与自由 (5)
(三)自由与平等 (5)
(四)自由与民主 (5)
(五)自由的价值 (6)
二、自由与法律 (6)
(一)一般性或抽象性 (6)
(二)公知性和确定性 (7)
(三)平等性 (7)
三、自由与法治 (7)
(一)法治的任务 (7)
(二)法治 (7)
四、总结 (8)
参考文献 (8)
一、自由的价值
正所谓“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人们一直不懈努力的去追求自由,甚至将自由看的比生命更重要,无不是为了追求自由的价值。自由的价值正是在于自由本身的独特的功能,他给了一切价值提供了可能性。
1、自由辨。哈耶克说:“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状态,亦
常被称为“个人”自由或“人身”自由的状态。”具体可以说: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因此我们不难理解,自由与他人的干涉之间存在某种对抗关系,哈耶克认为,自由仅指涉及人与他人间的关系,对自由的侵犯亦仅来自人的强制。我们对自由的定义,取决于强制的含义,而且只有在对强制做出同样严格的定义以后,我们才能对自由做出精确界定。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自由的存在也是相对的。
2、责任与自由。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
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实不可分。哈耶克说:“坚信个人自由的时代,始终亦是诚信个人责任的时代。然而不无遗憾的是,这种对个人责任的信念,同对自由的尊重一起,现在已明显地衰落了。一个社会如果不承认每个个人自己拥有的资格或有权遵循的价值,就不可能尊重个人的尊严,也不可能真正地懂得自由。”在现代社会中,责任感之所以被削弱,一方面是因为个人责任的范围被过分扩大了,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个人对其行动的实际后果不负责。欲使责任有效,责任就必须是明确且有限度的。自由提出的要求是:一,个人责任的范围只能以他被认为可以作出判断的情形为限;二,他在采取行动时必须考虑他的预见力所及的责任对他行动的影响;三,尤为重要的是,他应当只对他自己的行动负责(或对那些由他监管的人的行动负责)——而不应当对那些同样具有自由的其他人的行动承担责任。因此自由与责任的这种关联性或互补性,意味着对自由的主张只能适用于那些被认为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而且为使责任有效,就必须对责任予以严格的限定,使个人能够在确定各不相同的事项的重要性的时候依凭其自身的具体知识,使他能够把自己的道德原则适用于他所知道的情形,并能够有助于他自愿的做出努力。
3、自由与平等。哈耶克说:“争取自由的斗争的伟大目标,始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
强制实施的规则下的这种平等,可由人们在彼此之间的关系中自愿遵从的规则下的一种与其相似的平等予以补充。一般性法律规则和一般性行为规则的平等,乃是有助于自由的唯一一种平等,也是我们能够在不摧毁自由的同时所确保的唯一一种平等。”自由不仅与任何其他种类的平等毫无关系,而且还必定会在许多方面产生不平等。这是个人自由的必然结果。追求平等会导致对自由的损害,追求自由又会导致不平等,另一方面,自由有其界限,对绝对自由的追求势必会冲破道德、法律的界限,产生“自由悖论”。同时,由于追求绝对的个人自由,必然会产生特权,威胁到他人的自由、权利,导致不平等。尽管在自由与平等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冲突,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相对统一的一面。其一,平等是自由的前提条件。唯有在人人平等、去除特权的基础上,人们才能维护自己的自由,而不至于遭受奴役和强迫。唯有实现最大可能的人人平等,人们才具备一个自由发展的环境,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避免一部分人的自由以他人的不自由为基础的现象。其二,自由是平等的保障。自由在于自己的行为受自己支配,而不被强制,这也是平等之意。相反,如果人们的自由受到挤压,为强权所吞噬,也就无平等可言了。总之,自由和平等是相辅相成、相生相惜的,人们在追求平等时,也在追求着自由。
4、自由与民主。民主可看作是一种政府组织形式,在这种政府形式之下,人们享有法律之前
的平等,官吏的选任建立在才能功绩而非阶级的基础上。并且,基础上认定多数比少数明智。因此,民主这种政府形式的基本精神,即是民治。主要有三个论点支持着民主的正当,其一,民主乃是人类有史以来发现的唯一的和平变革的方法。其二,民主是个人自由的重要保障。因为民主能够阻止一个人对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