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相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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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甲供材税率

工程施工甲供材税率

工程施工甲供材税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通常需要采购大量的材料来进行建设,并在合同中规定该材料由甲方供应。

在这种情况下,施工甲供材税率就显得十分重要。

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项目成本,因此对税率的了解和合理的运用,对于施工方来说非常重要。

本文将就工程施工甲供材的税率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帮助。

一、什么是工程施工甲供材工程施工甲供材是指在施工合同中,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所需的建筑材料。

这种方式通常发生在施工方对材料的质量、品牌等有要求的情况下。

甲供材料的质量可靠,价格稳定,并且能够保证工程进度,因而在建筑工程中较为常见。

二、甲供材的税率由于甲供材是由甲方供应的建筑材料,因此在税收政策上,通常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具体的税率规定因地区而异,一般来说,甲供材通常需要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计算纳税。

这个税率的确定是由相关税收部门规定的,包括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不同的法规和政策,甲供材的税率可能有所不同。

我们以某地区为例来说明甲供材的税率。

在某地区,建筑材料的甲供货的加成税率为16%,这个数字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一般也在这个范围内。

甲供材的税率是施工方在采购建筑材料时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方面,税率直接影响材料的成本,会对项目的预算产生一定的影响。

另一方面,税率的合理运用也可为施工方带来一些税务上的优惠。

三、甲供材税率的合理运用对于施工方来说,合理运用甲供材税率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合理的运用,可以减轻项目的财务压力,降低成本,从而提高项目的竞争力。

甲供材税率的合理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率调整在一些情况下,税率可能会发生调整。

为了降低成本,施工方应定期了解甲供材税率的最新政策,及时调整采购策略和成本预算。

2、税务优惠政府会为一些工程项目提供一定的税务优惠政策。

如果施工方符合政策规定,就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了解并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减轻财务压力是非常有益的。

3、降低成本甲供材税率的合理运用可以帮助施工方降低成本。

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问题

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问题

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问题小编按:甲供材料的税务征收及会计处理,对非经济会计专业人士来说,一直是一个难点。

下文中税率及文件有效性以最新为准,部分数字未更新,请忽略。

【甲供材甲方需要要税务局缴税吗】甲供材不作为收入的一部分之后,可能会影响下一步相应收入的确认,也就是收入规模可能会比以前有所降低。

其实降低是两个层面的:一是甲供材这一方面;二是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税制转换。

税制变化,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的收入要进行价税分离。

甲乙双方的税务处理甲方的税务处理。

房开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既包括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甲供,也包括对专业分包企业的甲供,还包括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甲供。

在差额模式下,房开企业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作为开发产品的不动产的开发成本,并通过销售环节实现资金回流,实现一个完整的经营循环。

在总额模式下,房开企业以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交由乙方,但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范围包括材料设备和建筑服务,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

房开企业作为甲方的税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建筑服务及材料设备等进项的处理,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的规定,可以全额当期抵扣。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或3%)。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在差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材料设备等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在总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以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

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

一、引言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单位(甲方)向施工单位(乙方)提供部分材料,施工单位负责劳务施工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关系到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的税务处理角度进行分析。

二、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处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

2. 公平性原则:甲乙双方在税务处理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税收负担合理。

3. 透明性原则:甲乙双方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税务处理过程公开、透明。

三、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处理方法1. 税收征管(1)甲方提供材料:甲方提供材料时,应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凭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2)乙方施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2. 税收优惠政策(1)甲方:若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免税、减税条件,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乙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 税收风险防范(1)甲乙双方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2)甲乙双方应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税务处理方案。

(3)甲乙双方应加强税务申报和缴纳,确保税收风险降至最低。

四、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处理注意事项1. 甲方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避免因材料问题引发税务风险。

2. 乙方应确保施工质量,避免因施工问题引发税务风险。

3. 甲乙双方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税务处理方案。

4. 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应对税务风险。

五、结论甲供材合同劳务分包税务处理是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重要环节。

双方应遵循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税,确保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加强沟通与协作等措施,共同应对税务风险,实现互利共赢。

甲供材税前扣除的文件

甲供材税前扣除的文件

甲供材税前扣除的文件应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撰写,以下内容仅供参考,请您根据实际情况撰写。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甲供材的税前扣除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围绕甲供材税前扣除的文件进行阐述。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甲供材的含义。

甲供材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建设单位(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在建筑工程中,甲供材的使用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在税务处理上,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则需要依据相关文件进行判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甲供材的税前扣除,应当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具体来说,对于甲供材的税前扣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真实性:甲供材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不能虚构或虚假列支。

2. 合理性:甲供材的支出应当与取得收入有关,不能脱离实际需要而随意列支。

3. 符合合同约定:如果甲供材是由合同约定的,应当符合合同约定,不能超出合同范围列支。

除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外,还有其他相关文件也对甲供材的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于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其所使用的原材料(甲供材)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这一规定为甲供材的税前扣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文件和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甲供材税前扣除方案。

具体来说,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甲供材的采购、使用、核算等环节,确保甲供材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 做好凭证管理:企业应当做好凭证管理,确保甲供材的支出凭证合法有效,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甲供材纯劳务合同税点

甲供材纯劳务合同税点

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逐渐壮大,甲供材(即材料由甲方提供)纯劳务合同在建筑行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甲供材纯劳务合同是指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提供劳务,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

本文将针对甲供材纯劳务合同税点进行分析。

二、甲供材纯劳务合同税点概述甲供材纯劳务合同的税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劳务报酬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供材纯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2.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增值税。

甲供材纯劳务合同中的劳务部分,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三、劳务报酬所得税税点分析1. 税率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三个档次:(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

(3)每次收入超过2万元的,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

2. 计算方法(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80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20%)。

(3)每次收入超过2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20%)×40%-7000。

四、增值税税点分析1. 税率甲供材纯劳务合同中的劳务部分,增值税税率为6%。

2. 计算方法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五、注意事项1. 纳税义务人甲供材纯劳务合同中,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乙方(提供劳务的一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乙方(提供劳务的一方)。

2. 纳税期限劳务报酬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均为次月15日前。

3. 纳税申报乙方应按照税法规定,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六、总结甲供材纯劳务合同的税点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税和增值税。

乙方在签订甲供材纯劳务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税点规定,确保依法纳税。

建筑行业的“甲供材”和“甲供材料”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行业的“甲供材”和“甲供材料”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建筑行业的“甲供材”和“甲供材料”的税务及会计处理所谓“甲供材”,是一种俗称,即指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供工程承包方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没有“甲供材”属于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

所谓“甲供材”,是一种俗称,即指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供工程承包方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没有“甲供材”属于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

现实中,“甲供材”的现象比较普遍。

本文从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两方面,对“甲供材”的有关问题进行阐述。

“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在实践中,“甲供材”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工程承包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发包方发出“甲供材”时,借:在建工程——××工程(按材料实际购买价)贷:工程物资(按材料实际购买价)工程承包方: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进行账务处理,通过备查簿登记管理,“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工程承包方的“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等科目。

此方法不能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

由于发包方在材料发出时,直接计入了在建工程的成本。

因此,在最终结算的环节,工程承包方对于“甲供材”部分只缴税,不开票。

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发包方在材料发出时,借:预付账款(按材料预算价)借(或贷):在建工程——××工程(材料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差额)贷:工程物资(按材料预算价)工程承包方在收到材料时,借:工程物资(按材料的预算价),贷:预收账款(按材料的预算价)期后,若用于工程时,结转至“工程施工——成本”科目。

由于发包方发出材料时,按材料预算价作为预付账款,未入工程成本,只是按预算价与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直接进入了工程成本。

此时,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实际购买价缴纳营业税,但只能按预算价开具建筑业发票。

“甲供材”的税务处理1.营业税对于发包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工程承包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的工程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工程承包方为纳税人,应就本身全部实际收入和“甲供材”金额合计部分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

甲供材料税收处理相关规定

甲供材料税收处理相关规定

“甲供材料”税收处理的相关规定甲供材就是甲供材料。

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

但是由于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票的问题,以及随着而来的其他税收问题。

下面,我们分两个部分和大家来解读一下甲供材的税收处理问题。

第一部分,我们和大家解读一下甲供材如何征税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我们和大家来探讨一下对于甲供材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衍生出来的开票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相关税收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甲供材征税的相关规定甲供材征税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②安装、③修缮、④装饰、⑤其他工程作业。

《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筑、③修缮、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

对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因此,剩余的就是”安装“项目了。

从实际看,安装项目涉及甲供的主要是设备,材料较少,但是实务中,安装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

因此,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一文带您了解:“甲供材”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一文带您了解:“甲供材”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一文带您了解:“甲供材”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亿企赢17win一个有趣、有料、有用的财税原创号!建筑业中有一类特殊的工程,叫做“甲供工程”,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甲供材”项目。

建筑业的财务朋友们都知道,甲供材项目在增值税上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

但是,对于甲供材的账务处理,可能有很多人还不是很明白。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甲供材”的相关知识以及账务处理。

一、什么是“甲供材”?“甲供材”主要应用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就是建设单位自行购买建设工程的各类材料、物资、动力交给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劳务完成工程施工建造的一种经营方式,施工单位不需要支付材料价款,采购材料的发票抬头是建设单位,但“甲供材”金额应计入施工单位的总收入中。

二、“甲供材”有哪些形式?“甲供材”主要有两种形式:形式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

形式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

三、“甲供材”与“甲控材”的区别?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规定,“甲供材”是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业主(发包方)自行采购给总承包使用的行为。

“甲控材”是指业主或发包方让与其中标签订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到其指定的材料、设备供应商采购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一种经济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甲控材”是建筑法里明确禁止的行为。

四、“甲供材”的账务处理“甲供材”的账务处理,与甲供材的形式有关。

上文中提到甲供材有两种形式,其中“形式二”比较简单,在此就不赘述了。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详细说明一下“形式一”的账务处理。

【案例】甲建筑公司为乙工厂扩建一座厂房,合同约定采取甲供材方式,乙工厂负责购买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只付给甲建筑公司扩建改造过程中的施工劳务费用。

乙工厂采购的建筑材料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

预计乙工厂需要购买建筑材料1000万元,要支付建筑公司劳务费用650万元(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建筑业甲供材税收管理工作意见

建筑业甲供材税收管理工作意见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建筑业甲供材税收管理工作意见建筑业甲供材税收管理工作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加强对建筑工程甲供材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凡在县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其工程建设方(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方(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均应依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所称甲供材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由工程建设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即甲方提供物资材料,以下简称为甲供材)给工程施工方(合同中的乙方),工程施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工程作业的行为。

二、项目管理(一)甲供材实行随建筑工程项目双向登记管理制度。

凡在县范围内施工的建筑工程项目,按规定需要办理项目登记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应在申报进行项目登记的同时,登记填报《建筑业甲供材分类明细登记表》。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税务分局进行登记,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和《建筑业甲供材分类明细登记表》,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证件和资料。

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其主管税第 2 页共 6 页务分局和县地税局委托代征单位(县建工局)进行登记,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和《建筑业甲供材分类明细登记表》,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证件和资料。

(二)工程完工实行甲供材结算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并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根据实际使用甲供材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甲供材使用情况报告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建筑业甲供材分类明细登记表》、《建筑业甲供材使用情况报告表》等在省级大集中系统中进行项目登记和动态维护,各项表格与项目登记相关资料统一进行管理,进行建筑项目清算时,应将其作为清算的重要内容,并将《建筑业甲供材使用情况报告表》附列清算资料。

建筑业甲供材项目合同下的两种财税处理

建筑业甲供材项目合同下的两种财税处理

建筑业甲供材合同下的两种财税处理甲供材:又称为甲供材工程“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

也称为即甲供工程。

(一)甲供工程特殊的计税规定依据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提示:选择适用可以开具3%税率发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开具9%税率发票。

(实际对建筑企业一种保护)依据2: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提示:36号文选择适用,选择权在建筑企业手里,58号文规定为适用,建筑企业无选择权。

【案例】天华建筑工程公司与政府单位签订一个价值1000万的路桥施工项目,总成本约800万,假定材料成本占60%,人工成本占30%,其他成本占10%。

思考为降低增值税税负应如何筹划?甲供材的计税平衡点一般计税办法下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A×9%÷(1+9%)-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0.0826×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A×3%÷(1+3%)=2.91%×A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①8.26%×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2.91%×A②8.26%×A-2.91%×A=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③A(8.26%-2.91%)=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推导出: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5.35%×A由于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3%,于是推导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1+13%)×13%=5.35%×A由此计算出临界点: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6.52%×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具体是: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6.52%×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建筑企业采购材料物质价税合计<46.52%×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验证案例】天华建筑工程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承建一个钢结构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为1000万元,材料部分6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自己采购400万元。

甲供材简易计税政策

甲供材简易计税政策

甲供材简易计税政策
甲供材简易计税政策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销售甲供材料进行简化计税的一项政策。

简易计税模式是指按照可计税销售额的比例等规定,将销售收入乘以特定的系数和税率计算税额。

甲供材料是指建设工程建筑产业链上的钢筋、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各种建材,供应商为建筑工程业主或承包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5〕28号)的规定,销售甲供材料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是按照该车间当年实际销售收入的3%为计税基础,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

简易计税制度可以简化纳税人的纳税程序,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压力。

“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甲供材料”的账务和税务处理
02
在“甲供材料”模式下,甲方负 责购买材料并将其交给乙方,乙 方则负责使用这些材料完成工程 任务。
“甲供材料”的常见场景
01
02
03
建筑工程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甲方 通常会提供一些主要的建 筑材料,如钢筋、水泥、 砖石等。
装修工程
在装修工程项目中,甲方 可能会提供一些装饰材料, 如地板、墙纸、灯具等。
详细描述
该建筑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对甲供材料进行税务处理。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甲供材 料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材料的供应范围、价格、质量等条款。在税务处理上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防范涉税风险。
案例三
总结词
强化内部控制,规范操作流程
详细描述
该大型企业针对甲供材料的涉税风险,强化了内部控制和规范操作流程。企业制定了详细的甲供材料管理制度和 操作流程,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和审批权限。同时,加强了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合同管理,确保甲供材料的合规 性和合法性。
企业所得税风险与防范
总结词
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涉及“甲供材料”的成本核算问 题,防范措施包括准确核算成本和加强内部控制。
详细描述
在“甲供材料”业务中,甲方负责提供材料,这可能导 致乙方在核算成本时出现误差。如果乙方未能准确核算 “甲供材料”的成本,可能会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出 现偏差。因此,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成本核算流程, 确保“甲供材料”的成本能够准确计入乙方产品或服务 的成本中。同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以确 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承包商角度的账务处理
甲供材料入库验收
承包商应对甲供材料进行验收,并按 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规格进行入库。
甲供材料领用出库
甲供材料结算付款
承包商应与供应商进行甲供材料的结 算和付款,并确保结算和付款的准确 性和及时性。

甲供材料建筑业务地税收处置政策分析

甲供材料建筑业务地税收处置政策分析

甲供材料建筑业务地税收处置政策分析
一、简述
建筑业务是指建筑有关的设计、施工、运营等活动。

该活动不仅涉及建筑、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投资,而且还涉及诸如施工费、设计费、物业服务费、资金管理费等多种费用。

因此,建筑业对当地经济的影响比较大。

地方政府推行地税收处置政策,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发展,促进建筑业的发展。

二、钢筋混凝土供应材料中地税收处置政策
1、敞开地方政府优惠政策。

为鼓励建筑业的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都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如投资返税、税收减免等。

各地政府大力支持建筑业的发展,这有助于提高企业发展的热情。

2、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有关企业投资,各地政府出台了多种优惠政策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放宽了企业投资钢筋混凝土供应材料的减员要求,以及在投资的一定时期内免征税等。

3、财政政策。

为了进一步鼓励投资,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支持政策,如财政补贴、资金贴息等。

例如,国家在一些重点项目上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投资建筑业,特别是供应钢筋混凝土材料的投资。

4、企业发展政策。

甲供材工程合同如何缴纳税

甲供材工程合同如何缴纳税

甲供材工程合同如何缴纳税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甲供材工程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方式。

在这种合同中,甲方(通常是房地产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全部或部分建筑材料,乙方(施工企业)负责施工。

那么,在甲供材工程合同中,如何缴纳税款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我国的增值税制度。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建筑服务行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税率为11%。

同时,为了减轻中小企业税负,政策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为3%。

在甲供材工程合同中,施工企业作为乙方,需要向甲方提供建筑服务。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具体来说,如果乙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那么在提供建筑服务时,可以向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甲方在取得发票后,可以据此进行税前扣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乙方是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

例如,如果乙方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它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在取得发票后,可以据此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甲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需要按照甲供材的金额扣除,否则可能导致少缴土地增值税。

此外,甲方在甲供材工程合同中,也需要注意税务风险。

根据《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涉税法律风险提示》,甲方在提供甲供材时,可能会导致重复扣除甲供材金额,从而少缴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因此,甲方在签订甲供材工程合同时,需要与乙方充分沟通,明确税务处理方式,以避免税务风险。

总之,在甲供材工程合同中,施工企业(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向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甲方在取得发票后,可以据此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甲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需要按照甲供材的金额扣除,否则可能导致少缴土地增值税。

同时,甲方需要注意税务风险,与乙方充分沟通,明确税务处理方式。

甲供料涉税问题说明

甲供料涉税问题说明

关于“甲供材”涉税问题的说明一、涉税风险“甲供材”问题中针对我们施工单位而言有两方面的涉税风险——营业税及附征、企业所得税。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此规定,甲方提供的材料应该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征。

但是甲方提供材料的发票是由供应商提供给甲方单位的,这样就造成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如果甲方将“甲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直接计入其开发成本,那么甲方要求我们开具的工程施工发票就不必包含这部分材料票金额。

(例如,甲方与我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总额为100万元,其中“甲供材”40万,劳务60万。

那么如果甲方把40万的发票自己计入开发成本,那么他只要求我方开具60万的建筑安装发票即可)这种情况下,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施工企业还应将“甲供材”部分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征。

由于施工企业未开具发票,因此施工企业很容易漏缴这部分税金,即税务局认定的“偷税行为”。

第二,甲方将“甲供材”部分发票给施工企业,那么施工企业开具全额建筑施工发票,这样使得营业额与税金相匹配,但是“甲供材”发票为甲方名头发票我方无法入账。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甲方材料发票施工企业无法入账,一般做法是用甲方发票复印件计入施工方材料成本。

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复印件不能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因此“甲供材”部分的发票将不能在所得税前做成本扣除。

这样就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

由于“甲供材”会给企业造成极大的税收风险,所以应尽量避免出现此类合同的发生。

根据情况可以与甲方签署大包合同即包工包料合同或者纯建筑劳务合同。

如果必须要签订含“甲供材”的建筑施工合同,则需明确“甲供材”金额,以及对方是否需要我方开具全额建筑安装发票。

甲供材料工程合同如何计税

甲供材料工程合同如何计税

甲供材料工程合同如何计税
需要明确甲供材料工程合同中涉及的主要税种。

通常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其中,增值税是最为核心的税种,因为材料供应和建筑服务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在编制合同时,应详细列明甲供材料的种类、数量、单价以及总价等信息。

这些信息将作为计算税额的基础。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甲乙双方的税务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查验和征税。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甲供材料的增值税应由甲方负责申报和缴纳。

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甲方在提供材料时,需向乙方提供含税发票,并将税款从材料款项中扣除后支付给乙方。

这样既保证了甲方的进项税额得以抵扣,又确保了乙方的成本核算准确无误。

对于乙方而言,其在提供建筑服务时产生的增值税应由其自行申报和缴纳。

因此,乙方在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将服务费用和相应的增值税额分开列示,确保甲方可以清晰了解服务成本和税额。

合同还应考虑到可能涉及的其他税费,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如果甲方为法人实体,则其提供的甲供材料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中,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个人所得税,如果甲方为自然人,则其提供的甲供材料收入可能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由于它是随增值税而征收的,因此在甲方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也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了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避免税务争议,建议在合同中加入税务合规条款,明确双方的税务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甲供材合同计税方法

甲供材合同计税方法

甲供材合同计税方法一、甲供材合同的基本概念。

1.1 甲供材呢,就是甲方提供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

这在建筑工程里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模式。

比如说,甲方负责提供钢材、水泥这些主要的建筑材料,乙方呢,就负责施工干活。

这种模式下签订的合同就是甲供材合同。

1.2 甲供材合同涉及到的双方,甲方有自己的考量。

甲方可能觉得自己采购材料能更好地控制材料的质量,或者是利用自己的资源拿到更优惠的价格。

而乙方主要就是按照合同要求,利用甲方提供的材料把工程干好。

二、甲供材合同的计税方法。

2.1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是比较常见的一种。

这里面呢,乙方要按照建筑服务的适用税率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就像我们平常说的,该交多少税就按照规定来算。

比如说,建筑服务适用9%的税率,那乙方就根据自己的工程价款(这里面不包含甲供材的金额哦)乘以9%来算出销项税额。

这就好比我们去买东西,按照标价乘以税率算出该交的税一样。

这时候,乙方如果取得了一些合法的进项税额,就可以用来抵扣,最后算出应纳增值税额。

2.2 简易计税方法。

2.2.1 适用条件。

简易计税方法也不是随便就能用的。

如果甲方提供的材料占整个工程材料的比例比较大,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这就像是走一条捷径,但是得符合一定的规则才行。

2.2.2 计税方式。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时候,乙方就按照3%的征收率来计算增值税。

计算的时候,是用工程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然后乘以3%的征收率。

这就简单多了,就像三步并作两步走,计算起来比较简便。

不过呢,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可就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了,这就像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一样。

三、计税方法选择的影响。

3.1 对乙方的影响。

3.1.1 从税负角度看。

乙方选择哪种计税方法,税负可就大不一样了。

如果乙方能够取得足够多的进项税额,可能一般计税方法税负会低一些。

但是如果进项税额少,那简易计税方法可能就更划算。

甲供材工程合同如何缴税

甲供材工程合同如何缴税

甲供材工程合同如何缴税我们需要明确甲供材工程合同的性质。

在这种合同中,甲方提供的材料费用通常从工程款中扣除,而乙方则是承担施工任务的一方。

因此,税务处理上,甲方和乙方需要分别针对材料供应和施工服务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

对于甲方而言,提供的材料属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具体税率取决于材料的类别和甲方的纳税人身份。

如果甲方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要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税额。

乙方作为施工方,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工程施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因此,乙方需要就其提供的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率通常为9%,但具体税率还需根据乙方的资质和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款时,应当注意区分材料款和劳务款。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已经包含了相应的税款,因此在计算乙方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应当扣除材料款中的税额。

这样可以避免重复纳税,确保税负公平合理。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税款的缴纳责任。

合同中应详细列明材料的种类、数量、价格以及税款的计算方式,以便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有据可依,避免因税务问题产生纠纷。

在税务申报方面,甲乙双方均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额。

甲方作为材料供应商,需要按时申报销售材料的增值税;乙方作为施工企业,需要按时申报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

双方都应当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和账务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税务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也在提高。

因此,甲乙双方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的电子服务平台,如电子税务局等,进行在线申报和缴税,这不仅方便快捷,而且有助于提高税务管理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甲供材料税费的法律规定(3篇)

甲供材料税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甲供材料,即建筑工程中,由甲方(即建设单位或开发商)提供所需材料,乙方(即施工单位)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施工。

在建筑工程中,甲供材料的使用越来越普遍,涉及到的税费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围绕甲供材料税费的法律规定,从税收政策、法律依据、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税收政策概述1. 增值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甲供材料在增值税方面享受以下政策:(1)甲方提供甲供材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2)乙方使用甲供材料进行施工,按照施工合同金额计算增值税,适用税率一般为9%。

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费附加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教育附加条例》,甲供材料在以下税费方面享受政策:(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增值税税额的7%计算。

(2)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

(3)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

3. 其他税费政策(1)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甲供材料在印花税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即甲供材料合同免征印花税。

(2)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甲供材料在土地增值税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即甲供材料不计入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该法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原则、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为甲供材料税费的法律规定提供了基本框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该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等,为甲供材料增值税的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费附加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教育附加条例》这些法规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等,为甲供材料相关税费的计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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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相关税收政策一、甲供材料的概念甲供材料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材料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 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开发方为甲方,合同中规定该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甲方( 开发方) 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实际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甲方( 开发方) 调拨给乙方( 施工单位) 数量结算。

开发单位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量,列出材料供应清单,各个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预算所需要的材料量提前上报计划,开发单位统一购入管理,在工程款结算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

二、甲供材料的纳税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字[2003]16号以及苏地税发[2003]238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建筑业”劳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除设备以外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值在内。

因此,施工单位应就甲供材料申报缴纳营业税。

具体文件详见附件1。

三、甲供材料相关案例案例1:房地产开发商从一个商贸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

该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安装铝合金门窗)又涉及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对方企业属于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因此该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全额征收增值税。

相应地,房地产开发商应全额取得增值税发票。

案例2:开发商从一个建筑安装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

该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安装铝合金门窗)又涉及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对方企业不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因此该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全额征收营业税。

相应地,房地产开发商应全额取得建筑安装业发票。

案例3:房地产开发商从一个生产铝合金门窗的工业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由其负责安装。

铝合金门窗属于财税〔2006〕177号文件列举的自产货物范围,因此,若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历;(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在该企业向我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出具的从事货物生产的证明后,对于销售铝合金门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安装铝合金门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相应地,对于房地产开发商,销售铝合金门窗部分应取得增值税发票,安装铝合金门窗部分应取得建筑安装业发票。

若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或者无法提供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的证明,则按照案例1处理。

案例4:开发商购买铝合金门窗后交给一个建筑安装企业安装。

铝合金门窗属于甲供材料,应纳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除了应取得安装部分的建筑安装业发票,还应取得铝合金门窗价值部分的建筑安装业发票(注明甲供材料)。

四、相关文件规定1、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是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2、混合销售行为税款征收中的特殊规定有哪些?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历;(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具体文件详见附件2。

3、什么是兼营行为?兼营行为如何征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4、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包含哪些内容?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5、对石材加工企业应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940号)规定:石材加工企业销售石材并负责安装工程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6、电梯销售、安装、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电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分别应如何纳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的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的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附件1:关于明确园区范围内工程涉税及发票事项的通知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建筑业税收及相应发票的依法治税工作,针对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工程用甲供材料纳税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字[2003]16号以及苏地税发[2003]238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建筑业”劳务,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除设备以外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值在内。

因此,施工单位应就甲供材料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工程用甲供材料的发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结合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现规定: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工程用材料,应取得供应单位提供的销售发票,在将材料移送施工单位时,将销售发票复印件注明“甲供材料”字样并加盖公章后转交施工单位,并同时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工程发票(注明甲供材料及销售发票号码)一并作为该项成本、资产、费用的原始凭证入帐,施工单位则以工程发票入收入帐,以建设单位转交的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成本入帐。

三、支付工程款取得发票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工程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劳务发生地。

《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对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假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结合苏地税发[2006]24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每一次支付工程价款必须取得园区地税部门监制的工程发票。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规定对违反上述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暂停向其办理发票事项,并按规定实施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相应发票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2007/08/15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2]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历;(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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