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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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
见教材167页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订立概述 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第三节 合同的成立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和缔约侵犯商业秘密
的责任
第一节 合同订立概述
一、合同订立的主体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A 属于无名合同 B 属于实践合同 C 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0 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答]A、C、D
5、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区分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规定
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为标准。 (1) 要式合同 :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
式的合同。此所谓形式,应从广义上来理解,既 包括书面形式、也包括批准、备案等形式。不过 对于要式合同,当事人未采用规定的形式的,也 不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 (2)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 一定形式的合同。非典型合同都是不要式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
为目的; 4、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三.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2.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5.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6. 主合同与从合同; 7.为己合同和涉他合同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休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平等主体: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国家的三重身份:(1)管理者(2)国家 投资的代表机关(3)一般经营主体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
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 l)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债务的合民 (2)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负担债务,对 方不负担债务的合同,又称片务合同。 (3) 双务合同为合同常态,单务合同为 合同异态。区分二者意义在于: A 履行抗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中
B 合同被解除、确认无效、被撤销时,双 务合同存在双方互为返还给付问题,单务合 同不存在对待给付及返还问题。
反之,即为无名合同。
债权立法实行债权任意主义,所以对无名 合同也予以承认、保护。
区分的意义在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调 整)规则(《合同法》 第124条):
l .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 .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单行法最 相类似的规定,如借用合同参照租赁合同 规则。
【例1 甲、已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 提供给已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 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5)区分有偿、无偿合同的意义有三; A 有偿合同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
其例有三 ①《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仅在故意、重
大过失致对方损害时方承担合同责任, 而一般有 偿合同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②《合同法》第374条: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 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致对方损害时方承担责任 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承担过错责任。 ③《合同法》第406条: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 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致对方损害时才承担责任 有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承担过错责任。
解释:甲、乙之间的合同之所以为单务 、有偿合同,原因在于该合同是实践性合 同,甲将1万元交给乙,合同方为成立。合 同成立后,甲无债务,但乙对甲有债务( 偿本付息),故为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1)有偿合同是指双方互为给付而取得
对价的合同。
注:A 对价不等于等价 B 主要指给付合同的相对性 C 不以是否有费用为标准
6. 主合同和从合同
7、为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以是否贯彻合同的相对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
及于第三人为标准,合同可以区分为为己合同与 涉他合同。 (1)为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当事人之间享有 和承担,而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合同。多数合同属 此。 (2)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 的合同。包括
(2)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只为给付而无对 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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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 而交易以等价有偿 为原则, 故现代法上以有偿合同为常态 ,以无偿 合同为异态。
公认的无偿合同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保 证合同
(4)以下合同可为有偿 也可为无偿,但 若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或依交易习惯确定 原
则上推定为无偿,有:委托合同、保管合 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民间借贷)
C 单务、双务合同的区分,非常类似于无 偿、有偿合同的区分。一般而言,单务合 同也即无偿合同,双务合同也即有偿合同 但他们并非— 一对应关系。
【例 甲、已为兄弟,甲借乙人民币 1万元 ,约定年息800元, 问:甲、乙的借款合同 是:
A 有偿合同B无偿合同 C 单务合同D双务合同
『答』A、C。
一、合同订立的主体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
B 纯获利益的赠与等无偿合同,不 要求当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民通意见》第6条)但有偿合 同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较高。
C 善意取得的构成须以第三人与无 权处分人之间有偿为要付。
3,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只要行为 人意思表示一致 就能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 又称要物合同,指除意思表示 一致外 还需以物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的合 同。
(3) 合同的本质在于信用,现代法上交易信用 十分发达,故以诺成合同为常态, 以实践合同为 异态。
以下合同为实践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定金合同、 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保管合同
另外特别注意: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 条)属诺成合同,不要混淆。
4、有名、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法律规定其 内容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合同法》 分则确认的15类合同以及《海商法》、 《保险法》等单行法确认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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