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商检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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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验证书的作用

二、检验证书的分类

①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②重量/体积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MEASUREMENT);

③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④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CERTIFICATE);

⑤卫生(健康)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SANITARY OR CERTIFICATE OF HEALTH);

⑥消毒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DISINFECTION);

⑦产地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⑧温度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TEMPERATURE);

⑨验舱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HOLD)。

三、检验证书的缮制

(一)公司和厂家出具的检验证书

公司和厂家出具的检验证书,其具体的填写内容为:

①填写出口厂家或出口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②填写商检证的名称,如品质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

③填写发票号码;

④不迟于提单签发日的日期;

⑤填写商品名称;

⑥填写唛头,无唛头时,填写“N/M”;

⑦填写计算单价时使用的计量单位的数量,也可以填写与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相同栏目中最大包装的件数;

⑧填写净重和毛重;

⑨按已检验的结果填写详细内容;

⑩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商检局商品检验证书

商检局商品检验证书的大部分栏目的填写方法和上面的基本一致。不同的有:

①编号由商检局编制;

②增加发货人和收货人两个栏目,发货人栏目填写受益人名称,收货人栏目与发票抬头人相同;

③由商检局官员签字并盖商检局公章。

四、商检证书制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出证机关、地点及证书名称

(二)证书日期

(三)证书内容

五、“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参考样单3-1-1)

“出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发货人:指本批货物贸易合同中卖方名称或信用证中受益人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4.收货人:指本批出境货物贸易合同中或信用证中买方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

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陶瓷”、“玩具”等。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产地:指货物生产/加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区(市)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种类及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12.贸易方式:①一般贸易、②来料加工、③进料加工、⑨其他等。

13.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

14.合同号:指本批货物贸易合同编号。

15.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的信用证编号。

16.用途:指本批出境货物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17.发货日期:按本批货物信用证或合同上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写。

18.输往国家(地区):指贸易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19.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制度或者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0.启运地:指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地区城市名称。

21.到达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的口岸名称。

22.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编号。

23.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40英尺、2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4.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指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中贸

易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5.标记及号码:按出境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不够位置填写时,可用附页填写。

26.随附单据:按实际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须自行填写提供的单据名称。

27.需要证单名称:按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打“√”,并对应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的数量。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如“通关单”等,须自行填写所需证单的名称和数量。

28.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六、信用证商检证书条款举例

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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