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观念的国际化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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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国际化下我国刑法的发展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交通、通讯媒介的发达,使得我们的地球变得越来越“小”;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增强和某些基本问题认识的趋同,则使各国共享的利益范围越来越大。
这种“小”与大,都表明世界在不断地前进和发展。
然而,全球一体化和科技革命给人类的生活和经济活动带来巨大恩惠的同时,犯罪全球化的趋势也日渐明显。
因而,刑事立法也必须正视犯罪的国际化和跨国性趋势,反映国际性对一国刑法的要求。
一、刑法国际化的内涵刑法的国际化,是指不同国家的刑法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吸收、彼此渗透,从而使各国刑法在人类法律文明进步大道上趋于接近、协调发展、共同前进的趋势。
各国刑法具有差异性,但同时刑法作为人类智慧的产物,还具有共同性,这种共同性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表现为趋同性。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交往的日益频繁,历史上存在的国家、民族以及地域间的堡垒,会越来越打开,从而法律文明的历史个性逐渐减弱。
在法律文明的交流与传播过程中各个民族或民族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相互沟通,相互渗透,相互吸收,从而逐渐成为一个协调发展、趋于接近的法律格局。
”这是当代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趋势,也是当代刑法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趋势。
刑法发展的国际化走向,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演进的历史过程。
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揭示的是刑法发展过程中各国刑法制度相互吸收、力图与国际接轨而共同性内容不断增多的趋势。
“我们断言当今国际社会的法律发展已呈现强劲的趋同化走势,并不意味着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共同性内容已多于差异性内容,只是说各国法律制度中共同性正在不断增加并形成一种趋势。
”因而,刑法的国际化进程则更加漫长。
因为,刑法除受经济、政治、文化、历史背景的影响更大外,其阶级职能的存在与体现更为明显,可以说,与其他法律相比,各国间刑法的差异性突出,且差异性远远大于共同性,这就决定了刑法的国际化进程道路漫长,且颇多障碍。
二、我国刑法国际化的现状现代世界各国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的互渗共进,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法学与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律制度及实践分析
法学与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律制度及实践分析国际刑法是指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有关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范体系。
它涉及到国家间的法律互惠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旨在解决跨国犯罪并维护全球社会秩序。
本文将对国际刑法律制度及实践进行分析。
一、国际刑法律制度1. 国际刑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普遍管辖、合法国家主权、刑事法律的适用于个人、刑事责任的个别性、合法程序的尊重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国际刑法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2. 国际刑事法的主要法律文书国际刑事法的主要法律文书包括《联合国宪章》、《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章程》等。
这些法律文书规定了国际刑事法的适用范围、刑责的认定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组织与运作。
3. 国际刑罚的形式和限制国际刑罚的形式包括罚款、拘留和监禁等。
然而,在实践中,国际刑法律制度受到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的限制,因此国际刑事法院并不拥有直接强制执行刑罚的权力。
二、国际刑法律实践分析1. 国际刑事法的适用范围国际刑事法适用于严重的国际犯罪,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犯人权等。
国际刑事法主要通过国际刑事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和审判来实现。
2. 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与挑战国际刑事法院是主要的国际刑法实践机构,它致力于维护全球刑事正义和犯罪嫌疑人的追诉。
然而,国际刑事法院面临着司法管辖权争议、国家不合作和资源限制等挑战。
3.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性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国际刑法律实践的关键,它通过共享情报、引渡犯罪嫌疑人和互相执行判决等方式促进了国际犯罪的打击。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政治利益差异,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仍面临着一定的困难。
4. 国际刑法的现实挑战与发展方向国际刑法在全球化和技术进步的背景下面临着新的挑战,例如跨国网络犯罪和恐怖主义等。
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包括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提升国际刑法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并加强国际刑事法律制度的执行能力。
综上所述,国际刑法律制度及其实践对于维护全球社会秩序和打击国际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刑法立法国际化问题初探
刑法立法国际化问题初探作者:袁映钟宜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8期摘要时光荏苒,历史的表盘进入21世纪。
在市场经济体制普遍确立、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的今天,各国法律的发展不再是孤立封闭的法律现象,而已演变为开放且包容的国际化过程。
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进行着频繁的交流与协商、借鉴与吸收、依赖与合作,业已成为人所共知的时代特征。
基于这一时代大背景,各国法律包括刑法也在不断彼此借鉴吸收、交流合作,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国际恐怖主义活动肆虐、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泛滥等问题凸显,让世界各国在共同打击犯罪的道路上任重道远,刑法发展国际化趋势已不可逆转。
关键词刑法立法刑事法律立法国际化作者简介:袁映,南昌大学法学院;钟宜华,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70-01通读我国现行刑法,我们应充分肯定立法者在国际化道路上所做的探索和努力,譬如罪行法定原则的明确、普遍管辖原则的增设和法人犯罪的法典化,这些进步都曾让刑事法律理论和实务两条战线上的法律工作者眼前一亮、齐声叫好。
但是,我们从此就躺在功劳簿上沾沾自喜吗,答案是否定的。
现今刑事理论发展日新月异,我国刑法立法国际化仍是任重道远、荆棘密布。
本文将基于我国刑法立法实际,综合学界对刑法立法国际化问题相关研究成果,对我国刑法立法国际化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谈到刑法立法国际化问题,大家难免还是会充满疑问,谈了这么多年刑法立法的国际化,究竟刑法立法国际化定义是什么;促使刑法立法国际化进程的因素有哪些;刑法立法国际化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法是什么,是不是将现有外国刑法典照搬照抄过来,植入中国法律的土壤。
针对上述疑问,笔者将做基本解答,以达抛砖引玉之效。
首先,关于刑法立法国际化定义的问题。
从笔者查阅资料的情况来看,学界对刑法立法国际化没有给出专门定义,一般意义上的理解都认为刑法的国际化涵盖了刑事理念国际化、刑事立法国际化和刑事司法国际化三大方面,对于刑法立法国际化概念理解需一定的逻辑推理。
最新-罪刑原则的国际刑法诠释 精品
罪刑原则的国际刑法诠释本文作者钱琛工作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一、国际刑法渊源概述法的渊源这一广义的概念具有模糊性,其涵盖的内容既包含了习惯、风俗,又包括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既包含了哲学理性,又包含了政治现实,甚至包含了人类最朴实的公平正义之理念。
如此包罗万象的概念与实证主义法学的观念格格不入,也为现代法学强调法的实际应用理念所不容。
因此学者们逐渐将法的渊源拆分、整理,试图重新定义。
我国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所谓法律渊源,就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如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此种观点可能深受19世纪英国著名分析法学家约翰•奥斯丁的影响。
其在《法理学讲义》中,指出英语中的这个词有不明确之处。
他重新解释了法的渊源一词,把法的渊源理解为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即将法的渊源与主权者联系起来。
可见现代法的渊源的定义主要着眼于国家权力机关所确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渊源,为法官所适用,而具有司法实用性。
从上述观点出发,自然引出国际刑法渊源的定义,即具有普遍承认的国际刑法效力,并且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
此点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映证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径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在第59条规定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说,作为确立法律原则之补充资料者。
如果说把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作为国际刑法的渊源尚不能完全合适,那么将国际刑事法院适用的法律看做国际刑法渊源的权威解释可能更具有说服力。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21条规定1本法院应适用的法律依次为1适用本规约、《犯罪要件》和本法院的《程序和证据规则》;2视情况适用可予适用的条约及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包括武装冲突国际法规定的原则;3无法适用上述法律时,适用本法院从世界各系的国内法,包括适当时从通常对该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国家的国内法中得出的一般法律原则,但这些原则不得违反本规约、国际法和国际承认的规范和标准。
刑法观念的国际化阐述
刑法观念的国际化阐述随着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国家之间的交流和互通变得愈加频繁和紧密,各国刑法之间的交流和影响也日益增强。
如何在国际交往中将各国刑法的立法、裁判和执行等方面进行协调和互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要议题。
本文就“刑法观念的国际化”的概念、意义和发展变化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刑法观念的国际化概念刑法观念是指人们对刑法的认知、理解、实践以及对罪犯、受害人、社会等事物的价值观念和态度。
随着经济、文化、信息等全球化的进程,各国之间的交往愈加频繁和紧密,各国刑法之间的交流和影响也越来越明显。
在这种背景下,刑法观念的国际化就是指各国刑法之间的交流、合作与影响,而非单一国家的刑法观念。
二、刑法观念的国际化意义刑法观念的国际化对于全球社会的繁荣、和谐和安全至关重要。
首先,各国刑法之间的交流和强化能够确保刑法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也能保障人权和法治。
其次,刑法观念的国际化还能够促进各国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联系。
再次,它也有助于吸收和传承不同文化的刑法思想、理念和智慧,从而促进人类的进步和发展。
三、刑法观念的国际化发展变化刑法观念的国际化发展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的特征,随着时代和环境的变化而不同。
而从前人们研究刑法时,多以自国刑法为研究对象,很少考虑到国际之间的联系与互通。
如今,随着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变得更加频繁和及时,刑法观念的国际化也就成为前所未有的重要议题。
对于国际刑法,相比较国内刑法,影响它的因素多些,其中一些是影响国际刑法的重要因素,成为目前国际刑法关注的焦点。
从以下几点来阐明:1.国际法制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随着国际刑事法庭和其他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国际刑法被越来越多地强调和研究。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刑法的标准与规则和其对国内法的影响变得更加紧密。
特别是国际法院和国际刑法庭的判例,逐渐形成了国际刑法的重要判例,成为各国制定或修改刑法的重要参考。
国际刑法的理念与功能
国际刑法的理念与功能国际刑法是指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用来惩治全球犯罪行为的一套法律规范和制度。
它的理念和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和维护全球公正与正义国际刑法是为了保障和维护全球公正与正义而设立的。
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由于国家间的不断冲突和竞争,导致了一系列重大的犯罪行为,如战争罪、种族灭绝、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全球的和平、安全和稳定,损害了人类的尊严和价值。
因此,国际刑法的理念和功能在于惩治这些犯罪,并促进公正和正义。
2. 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国际刑法的另一个重要理念和功能在于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
在国际刑法制定的过程中,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原则被广泛地应用。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并确保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通过这种方式,国际刑法发挥了保护全球人权和人道主义的重要作用。
3. 扩大国际刑事司法的适用范围国际刑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扩大国际刑事司法的适用范围。
在过去,只有国内法律适用于某些犯罪行为,国际刑事司法则被认为是非法干涉国家主权。
但是,随着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全球犯罪的影响和危害性,国际刑法逐渐得到认可和接受。
通过国际刑事法院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努力,国际刑事司法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被纳入国际刑法的适用范围。
4. 确保国际刑事司法的公正和独立国际刑法的理念和功能也包括确保国际刑事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这是因为国际刑事司法需要保持中立,避免被任何一方政府或组织操纵或控制。
在国际刑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公正和独立的原则被广泛应用。
例如,在国际刑法的制定过程中,国际社会通过对各种意见和观点的充分讨论和辩论,确保了全球刑事司法制度的公正和独立。
总结:国际刑法作为全球犯罪惩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全球公正与正义、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扩大国际刑事司法的适用范围、确保国际刑事司法的公正和独立等多项重要职责。
可以说,国际刑法是维护全球秩序和安全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它的理念和功能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解读国际刑事司法国际刑事法庭国际犯罪和国际刑法
解读国际刑事司法国际刑事法庭国际犯罪和国际刑法解读国际刑事司法:国际刑事法庭、国际犯罪和国际刑法国际刑事司法是指通过国际法律体系对国际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惩治的司法机制。
国际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简称ICC)是目前国际刑事司法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其设立旨在维护全球公正和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国际刑法是国际刑事司法的基础,涵盖了各国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准则和国际公认的国际犯罪定义。
一、国际刑事法庭的背景和作用国际刑事法庭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永久性国际刑事法庭,于2002年开始正式运作。
其设立旨在解决传统国际刑事司法机制的局限性,提供一个独立、公正的国际平台,对严重的国际犯罪进行追究和惩治。
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标志着国际社会对国际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并为受害者提供了救济和公正。
国际刑事法庭的主要作用包括:1. 对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和追究侵犯人权等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进行起诉和审判。
2. 通过正义的实施,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并向全世界发出反对犯罪的明确信号。
3. 促进国际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为国际犯罪行为提供法律准则和法律体系。
二、国际犯罪的范围和特征国际犯罪是指侵害人类的所有基本权利,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
常见的国际犯罪包括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迫害和迫害罪、强奸和性奴隶罪以及海盗等等。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影响到个人权利,也涉及到全球公共利益和国际秩序。
国际犯罪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跨国性: 国际犯罪行为跨越国界,不受国家边界的限制。
其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和犯罪活动往往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关联。
2. 严重性: 国际犯罪行为的性质特别恶劣,对人类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这些行为通常具有残酷、暴力和反人类的特点。
3. 国家责任: 国际刑法追究国家间的责任,以此打击国家级的犯罪行为,保护全体国际社会的利益。
4. 国际合作: 因为国际犯罪的特点,各国需要进行广泛的合作,共同打击国际犯罪行为。
新时期我国经济刑法国际化进路解析
Ke y w o r d s : e c o n o m i c c i r mi n a l l a w; i n t e na r t i o n li a z a t i o n ; b a s i c f e a t u r e s ; l e g i s l a t i v e o i r e n t a t i o n ; j u s t i c e
经济风险 的共 同 目标 , 逐渐形 成许 多共性 , 在法 律理念 、 法
律价值 、 法律 需求 甚 至法律 技术 等方 面 达成 一致 , 即称 为 经济刑法发展 的趋 同性。这 种趋 同性 表现 在价 值追 求 的 相似 , 法律反应机制效益 的提 升 以及 司法跨 国协助 的需求 相 同等方 面。我 国经济 刑法 的 国际化 进路 也具 有 以上 趋
济刑法因其担负全球经济发 展风 险防御 的共 同使命 , 将 会 更加凸显 国际化 的现象 。作为 维护 国家 经济 发展 的重 要
法律制度 , 我 国经 济刑 法 也不 会 例外 。我 国经济 已在 经
济、 法治 、 民主政治和文化传播 等 因素共 同作 用下 , 走 向了
国际化的发展进 路 。但 是 如何 在 当今 社会 生 活风 险泛 存 的新时期 , 进一 步完 善 国际 化进 程 , 是学 界和 实务 界都 无
立 法 转 化 等 途 径 促 进 其 国 际化 。在 进 入 2 1 世 纪后 , 包括经
同性 。由此可 见 , 我 国经 济刑法 国际化进 路 的基 本 特性 ,
论中国刑法的国际化
作, 将国 内刑法与国际刑法接轨 , 即中国刑法 的国际化。这在打 击恐 怖主义犯罪、 毒品犯罪 、 洗钱犯罪和反酷
刑等 方面 都 有 所 体 现 。
【 关键词 】 刑法国际化; 国际犯罪; 刑罚 A 【 文章编号 】0 3— 83 2 1 )2 0 2 0 10 6 7 (0 0 0 — 09— 5
的 -30 1 7
切 可以联 合 的 国家 , 团结一 切 可能 团结 的力量 , 才
中国刑 法 的 国 际化 在 打 击 恐 怖 主 义犯 罪 、 反 能从根 本上 铲除恐怖 主义 这 颗毒 瘤 。加强 对恐 怖
酷刑 、 打击毒品犯罪、 打击洗钱犯罪等方面都有所 主义 的防范 和打击 是摆在 全世 界人 民面前 的一 项 体现 。 严肃 的课 题 。为 打 击 这 种严 重 的 国 际犯 罪 , 半 近
恐 怖活 动 的 国际 化 使 越 来 越 多 的 国 家 意 识
化 的具 体 途 径 、 内容 及 范 围等 方 面 都 存 在 差 异 。 到 , 对恐怖 主义 是世界 各 国的共 同 任务 , 反 单靠 一 但 各 国 刑 法 国 际 化 的 主 流 方 面 还 是 一 致 国 的力量根 本 无法 歼灭 这 股 力量 , 必须 联 合 一 而
法 的 国际化 , 是世 界 范 围 内刑 法 国 际化 的重 要 组 造成 近 3 0名 美 国和法 国军人惨死 ;9 6年 初 , 0 19 车
成部分 。它是指 我 国根 据 国际社 会 共 同打 击 国 际 臣分 裂分 子绑架 了上千 平 民 为人质 , 在 l 之 并 0天 犯 罪 的需 要 , 或者 根 据 保 护 普 遍性 人 权 的要 求 而 内将 大部 分人质杀 死 ;97年 年底 , 伙伊 斯兰极 19 一 参 与缔结 、 批准 国际公 约 , 至根 据 并未 加 入 的 国 端 分子 在 阿尔 及利 亚 西部 的一 些 村庄 屠 杀 了 8 5 甚 l 际公约 的 内容 , 在刑法 中作 出 同一 或协 调性 规 定 , 名平 民;99年 1 19 O月 2 日, 7 一伙 持枪 歹徒 闯进 亚 予 以完善 的过程 ¨ 。 由于各 国的 国情 不 同 , 相应 美 尼亚议会 大厦 , 造成该 国总理 、 长 、 议 副议 长 、 部
对国际刑法的认识
对国际刑法的认识国际刑法是由国际法的刑事部分与国内法的涉外部分相结而出现的一门新兴的学科。
它有这众多争议的问题,本文从中选取了其中的几个问题,国际犯罪的概念、国际犯罪的主体两个问题来简要谈谈对国际刑法的认识。
国际刑法是一门新兴的学科。
过去的十年里,它是国际法所有领域里发展最快的一门学科。
国际刑法是一门边缘学科。
它在国际法方面含有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国际法下的国际罪行部分如侵略罪、反人道罪、战争罪和种族灭绝罪等;在刑法方面。
它除了刑法上的实体法和诉讼法以外还有比较法,如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以及各国的司法制度的比较等。
笔者从中选取了有争议性两个问题——国际犯罪的概念和国际犯罪的主体来谈谈对国际刑法的认识。
一、国际犯罪的概念犯罪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惩治犯罪的法律从制定出来的那一天就开始落后于时代了,这一点在国际上尤其如此,国际犯罪的范围从最初的海盗罪到最近的洗钱犯罪、腐败罪。
越来越多的国内犯罪跨出了国门,而成为国际型的犯罪。
因此对国际犯罪的动态发展性应当在国际犯罪的概念中有所反映。
现有的国际犯罪的定义包括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着眼于国际犯罪的形式特征,认为国际犯罪是国际法所确认的违反国际刑法的行为。
张智辉研究员认为:“国际犯罪是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予以明文禁止并确认其实施者应当受到刑事制裁的行为。
”第二,从违法形式和侵害利益的本职相结合的角度,将国际犯罪定义为一种违反国际法或国际刑法规约,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这种定义模式为我国大多学者所推崇,如马呈元教授认为:“国际犯罪是国际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利益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邵沙平教授认为:“国际犯罪主要是严重危害国际法所保护的国际社会的基本价值或共同利益。
为国际刑法作为犯罪所禁止,并依照国际刑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第三,开放式的定义方式,违法性、跨国性、社会危害性只要具备三者中的至少一个就构成国际犯罪。
如日本学者山本手治就是从国际犯罪的法律特征、跨国性、社会危害性三个角度出发来界定国际犯罪这种定义方式与前两中的根本区别是不是必需具备三个特征而是只要其中任何—个就可构成国际犯罪。
刑法的发展历程
刑法的发展历程1. 刑法的起源刑法作为一门研究人类犯罪行为的法律学科,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原始社会中,人们对于犯罪行为常常采取私刑的方式进行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刑法逐渐成为国家权力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制裁的工具。
2. 古代刑法的特点在古代社会中,刑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严厉而残酷:古代刑法常常采取肉刑、鞭刑等残酷手段进行惩罚,目的是通过极端的手段来震慑犯罪分子和维护社会秩序。
•权力集中:古代社会中,统治者拥有绝对权力,可以随意制定和修改刑法规定,并由统治者或其下属来执行。
•缺乏公正:古代刑法缺乏公正性,经常出现不平等对待、徇私舞弊等情况。
3. 进步时期的刑法改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觉醒,人们开始对刑法进行改革,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3.1 法治思想的兴起法治思想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执法、罪刑相当,为刑法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在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的法学家们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刑法改革的理论和原则。
3.2 刑法规范的完善在进步时期,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刑法规范,明确了犯罪行为和相应处罚之间的关系。
这些规范包括了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能力、量刑准则等内容,使得刑法具有更加明确和系统化的特点。
3.3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步时期还出现了对于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的潮流。
通过引入审前调查制度、辩护权保障等措施,使得刑事诉讼程序更加公正、合理,并提高了被告人权益的保障程度。
4. 现代刑法的特点在现代社会,刑法具有以下特点:4.1 人权保障现代刑法强调对于犯罪分子的人权保障。
在制定刑法规范时,要充分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人权和尊严,避免采取残酷和不人道的惩罚手段。
4.2 社会效果导向现代刑法注重通过刑罚来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目标。
在量刑过程中,要考虑到犯罪行为对于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对于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影响。
4.3 刑事政策多元化现代刑法倾向于多元化的刑事政策。
最新-国际刑法的理念与功能 精品
国际刑法的理念与功能本文作者杨凯工作单位湘潭大学一、国际刑法的概念自1872年美国法学家大卫••菲尔德1805-1894所创建的和平协会提出制订国际刑法典的主张以来,¹尤其是进入20世纪后,热衷于国际刑法研究的学者越来越多,所创立的国际刑法研究组织或团体层出不穷。
有关学者、组织或团体围绕着国际刑法领域的问题进行了非常广泛,十分深入的研究,其中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国际刑法的概念。
迄今为止,他们提出国际刑法的概念有很多种,归纳起来,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程序规范说。
该说认为国际刑法是不同刑法适用中的冲突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刑事司法互助问题的法律规范,即解决涉外刑事管辖权实现的有关程序规范。
如十月革命前的俄国学者马尔德斯教授在《文明民族的现代国际法》一书中指出国际刑法是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规范规定了各国在国际交往方面行使惩治权时进行司法互助的条件。
º又如法国学者莫里斯•特尔韦在其于1920年至1922年相继出版的五卷本著作《国际刑法及其战时与平时的适用》一书中认为国际刑法是所有用来指定法律的适用,确定应该承认的其他集团的刑法和根据这类刑法所作行为的效力,以及决定和其他集团进行刑事方面的互助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第二种观点是实体规范说。
该说认为国际刑法不包括刑事程序规范,只限于有关实体意义的禁止性法律规范。
如国际法学界著名学者施瓦曾伯格在其1950年发表的一篇名为《国际刑法的问题》的论文中指出,国际刑法虽然至少有以下六种不同的含义1国内刑法领域范围意义上的国际刑法;2具有国际义务的国内刑法意义上的国内刑法;3具有国际权利的国内刑法意义上的国际刑法;4各文明国家共有的国内刑法意义上的国际刑法;5在进行国内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国际合作意义上的国际刑法;6实体法意义上的国际刑法,但是,只有第六种含义的国际刑法,即应具有禁止规则以及一些特有的刑事制裁的、以国际条约形式出现的国际法规则,才是具有实质意义的真正的国际刑法。
当前国际刑法与发展趋势
当前国际刑法与发展趋势本文一国际刑法的概念首先,从国际刑法的内容看,国际刑法是以规定由哪些认为是国际犯罪以及为多数国家所认同的针对国际犯罪的应对及惩罚措施为主要内容的,是各国在惩治国际犯罪问题上相同意志或者协调意志的反映。
所谓国际犯罪,是指哪些违反国际社会根本利益,具有普通危害性,并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此类犯罪行为主要包括: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侵略罪;违反战争法的虐待战俘、危害平民、非法使用禁用武器等犯罪;违反国际人权法的灭绝种族罪、酷刑罪、种族隔离罪等;违反海洋法的海盗罪、危害海上航运、安全犯罪;违反国际航空法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以及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劫持人质等恐怖犯罪,伪造货币犯罪、毒品犯罪等等。
这些犯罪行为除具有犯罪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特性:一是,国际犯罪是为国际社会所公认的犯罪行为;二是,国际犯罪是具有国际危害性的行为;三是,从国际刑事犯罪行为的预防与制裁来看,单靠一国力量很难达到满意的效果。
遏制国际犯罪需要多国的通力合作与相互配合。
其次,从国际刑法产生及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国际刑法是随着跨国犯罪的出现,各国彼此合作而逐步形成的行为规则,其目的旨在打击日益猖獗的跨国犯罪和国际性犯罪行为。
再次,国际刑法的渊源与法的渊源是一致的,即主要表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综上所述,国际刑法是在国际社会预防和惩治国际犯罪行为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刑事合作关系并为各国所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刑法的法律性目前,由于在国际刑法规范背后不存在一个权威机构来制定具有实效的统一的国际刑法典。
因而,从国内刑法的角度看国际刑法,按照形而上学的观点,也许会提出国际刑法不是/刑法0,也无所谓国际刑法的错误结论,甚至有人认为国际刑法根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否认其法律存在的现实性和必要性,所以,研究国际刑法的法律性已迫在眉睫。
(一)国际刑法的强制性国际刑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自然包括强制性这一特征。
刑法学上册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上册总论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概念1. 刑法的概念和含义刑法是一种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用于规范犯罪行为和对犯罪行为的刑罚进行规定。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国家的政权、社会的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2. 刑法的特点和地位刑法具有强制性、独立性、专属性等特点,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是国家政权的法律保障,是国家管理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
二、刑法的任务和原则1. 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是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保护社会安全。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无规定不罚原则、刑法适用原则等。
三、刑罚的理论基础1. 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的强制性的惩处,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法律处罚。
2. 刑罚的作用和效果刑罚的作用和效果包括惩罚作用、预防作用、教育改造作用等。
3. 刑罚种类和改革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改革的方向是以改造为核心,兼顾惩罚和预防。
四、犯罪的构成要件1. 犯罪构成的基本标准犯罪构成的基本标准是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和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
2. 犯罪构成的主要要素犯罪构成的主要要素包括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刑事责任能力要件等。
3. 犯罪的形式、主体和客体犯罪的形式包括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犯罪的客体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公共利益等。
五、刑法责任1.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被告人在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被告人完全或部分丧失刑事责任能力时,应当依法进行鉴定和处理。
2. 刑法适用刑法适用包括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方面的适用和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适用。
六、刑法的思想理论1. 刑法的思想基础刑法的思想基础包括自由主义思想、功利主义思想、人本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等。
2. 刑法的理论体系刑法的理论体系包括刑法的功能理论、基础理论和规范理论等。
七、刑法的国际化1. 刑法的国际化刑法的国际化表现为国际刑法的发展和国际刑事司法协作的加强等。
国际刑法与国际司法体系
国际刑法与国际司法体系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加深,国际犯罪问题愈发凸显。
为了维护全球公共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国际刑法和国际司法体系逐渐形成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国际刑法的基本概念、发展、特点以及国际司法体系的构建和功能等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以期对于国际刑法和国际司法体系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第一部分国际刑法的概念和发展一、国际刑法的概念国际法是指规范两个或以上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则。
而国际刑法则是指规范国际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
也就是说,国际刑法是围绕国际刑事犯罪展开的法律体系,旨在追究国际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并确保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国际刑法能够通过国际刑事法庭等机构对国际罪犯进行起诉和审判,以实现对国际犯罪的惩罚和预防。
二、国际刑法的发展历程国际刑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8世纪后期的国际法,当时马约尔法则成为国际关系领域的先驱。
此后,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国家间的犯罪行为呈现出加剧的趋势,这促使国际社会开始思考如何制定适用于国际刑事犯罪的法律体系。
于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将战争罪纳入国际刑法体系的努力开始展开,并最终于1945年签署的《伦敦宪章》确立了国际刑事法庭的地位。
此后,国际刑事法庭成为追究国际刑事犯罪的核心机构之一。
第二部分国际刑法的特点和重要性一、国际刑法的特点1. 全球性:国际刑法适用于全球,不受国界限制。
国际刑法惩治国际犯罪不论犯罪地点在何处,只要行为犯罪性质属于国际刑事犯罪范畴,即可归责。
2. 优先性:国际刑法拥有优先行使的特点。
在国际刑事犯罪与国家刑事犯罪之间出现冲突时,国际刑事犯罪案件应当优先由国际刑法机构追究从而保障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
3. 补充性:国际刑法不取代国内刑法,而是作为国家刑法的补充。
国际刑法的适用并不排除国家刑法的适用,在国家刑法不能完全惩治国际犯罪时,国际刑法才会发挥作用。
二、国际刑法的重要性1. 惩罚国际犯罪:国际刑法对国际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罚,使犯罪得到真正的维持,保护全球公共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刑法国际化环境下我国刑法的发展
刑法国际化环境下我国刑法的发展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步伐也在加快。
国际刑法在保护人权的重要性问题上,达成了普遍共识。
在此基础上,提高国家刑法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很重要的方向。
我国的刑法现代化的过程应该符合世界刑法的趋势,在刑事法律的背景下,应根据国际立法,现行刑法,积极吸收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同时关注刑事法律本地化,侧重于刑事法律更新和改善,将现有的制度的完善、发展,减少了在刑法国际化进程中的差异,以此来逐步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刑法哲学刑法发展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发达的交通,通讯媒体的发展方面的作用,我们的地球变得越来越小,分享经济一体化趋势越来越强,一些国家的利益衔接问题越来越大。
这些现象标明,世界是在不断进步和发展。
然而,全球化和技术革命对人类生活和经济活动产生影响的同时,犯罪问题的全球化趋势更加明显。
因此,刑事立法必须面对国内和国际犯罪的趋势,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刑事法律上的基本要求。
一、刑法国际化的概念刑法国际化,概念的内容是刑法不同的国家,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使国家的刑事法律反映人类法律的文明和进步,协调发展、共同进步向前发展。
虽然刑法在世界范围内上来讲,是很不一样的,但发展历史和其内容,都有一些共性,可以作为世界政治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一种政治形态。
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交流发展更加频繁,历史,民族,种族和地理位置方面的界限逐渐减弱。
在法律和文明的交流和传播过程中进行沟通,各个国家和民族的法律制度,互相吸收,从而逐渐协调发展彼此之间相互渗透。
刑法和国际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长远的,所以这个过程是漫长的。
国际社会的法律发展到今天已经表现出强烈的收敛趋势,并不意味着世界中常见的法律制度在今天已经超过在内容上的差异,只是说,在国家法律制度的共性越来越多,成为一种趋势。
二、我国刑法现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种犯罪活动也呈现出国际化趋势,从而产生了国际法律。
阐述西方刑法的理念与制度
西方刑法的理念与制度首先刑法在西方历史不同阶段不同学者,不同国家都有着不尽相同的定义!多数英美学者:“决定任何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
大陆法系学者对刑法的看法就要宽泛一些.即刑法是代表社会来规范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作为和不作为,并对其施行制裁的法律。
因此,在西方学术界,关于刑法的概念,因法系、国家的不同,大体上呈一个由狭进到宽泛的状态。
即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郁分学者认为刑法只是规范犯罪行为的法律。
在大陆法系国家,多数学者都认为刑法就是规范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体系。
而在刑法的功能、目的、本质等问题的看法上,两大法系学术界的看法则基本上是一致的。
下面从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来具体阐释西方刑法的理念与制度一、古希腊时期罪的种类有:国事罪、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罪和破坏家庭罪。
其中国事罪是最重的罪。
凡背叛国家,欺骗民众,亵渎神祗,向民众大会发表诋毁现行政策的演说或提出非法议案的一律处以死刑。
侵犯财产罪主要有盗窃、抢劫等。
侵犯人身罪包括杀人,诽谤,诬告等。
破坏家庭罪包括子女虐待父母,收养人虐待孤儿,亲属虐待女继承人等。
刑罚主要有:死刑、出卖为奴,剥夺自由,鞭笞,凌辱,烙印,放逐,罚金等。
实施原则是奴隶处罚肉体,自由民处罚财产或剥夺权利,少数公民即使处以死刑,执行时也应尽量减轻痛苦。
二、中世纪的刑罚与惩罚与近代可以通过对比来阐释,更容易理解西方的刑法观念和刑法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发展阶段:近代以前,其刑法都被视为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维护统治阶级的秩序的工具;近代以后的刑法,在启蒙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通过观念的更新和周密的制度设计,成为了市民社会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的人道主义等四大原则起到连接作用,下面以这四大原则为基础来对比出中世纪与近代刑罚制度理念的不同。
1、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其核心的内容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它是相对于在近代以前的社会下罪刑搜断之状态而提出的。
浅析中国刑法现代化
浅析中国刑法现代化摘要:刑法现代化包括理性主义的刑法价值趋同和刑法技术的现代化。
由于传统的根深蒂固的观念的影响,中国刑法现代化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刑法现代化是国际趋势,我国应该在观念、立法和司法、公众参与度上不断完善,以期我国的刑法现代化更加成熟。
关键词:现代化;刑法现代化;刑法观念;刑法技术现代化并非特指科学技术现代化,而是一个社会的概念。
社会现代化中包含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的现代化,以及道德、法律等社会规范的现代化。
此间,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维护整个社会系统稳定,秩序均衡的特殊功能,在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法律现代化以社会现代化为己任,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以犯罪刑罚为核心,关系着人们的自由和权益,决定着人们的生杀予夺,刑法现代化是法律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刑法现代化的内涵刑法的现代化肇始于近代西方社会,1850年由法国拿破仑亲自主持创制的法国刑法典,当推为刑法现代化的启端,并成为工业革命后期英国、德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刑法改革的样板。
自此以后刑法现代化在世界文化大潮的推动下,波澜壮阔,延续至今,中国刑法现代化也在其间发展、演进。
刑法现代化是法律现代化的一个子目录,能够从法律现代化的映射中找到自己的光点。
1、刑法观念的现代化现代刑法观念确立的基础是理性主义。
理性主义不仅是西方启蒙思想的中心,也是现代化的基础。
“现代化”理论首先关心的是人。
马克思对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异化”感到优虑;韦伯认为国家,特别是法制国家,在保护个人的利益方面起关键作用。
亚里斯多德指出:“人的功能,决不仅是生命……有所谓感觉生命,也不能算作人的特殊功能。
人的特殊功能是根据理性原则而具有理性的生活。
”康德、黑格尔哲学都根基于理性,黑格尔甚至认为理性是世界的灵魂,理性居住在世界中,理性构成世界的、内在的、深邃的本性,或者说理性是世界的共性。
理性反映在思想领域就是要求人们从不受约束的情感、欲望走向理智,用清醒、冷静的眼光对待世界,表现为人们对权力运作的警惕以及因此而来的对正式的、制度化的社会规则的期盼,表现为人们对人类共同命运、人类共同需求的基本认同,表现为对某些普适性价值、人类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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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观念的国际化阐述
作者:卢浩单位:澳门科技大学
刑法理论与观念的内涵
刑法理论与观念指的事公民对于本国刑法的性质、机能、作用、刑罚等基本问题的基于理性的认识。
在刑法体系结构中,刑法的理论与观念是具有深层次的意义的。
某种程度上,刑法理念与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不一定保持一致,但却控制着刑法规则与操作的结果与功效。
刑法理论与观念作为对刑法内涵发展规律的某种宏观的认知,与刑法观念、刑法表象、刑法意识等相比,也属于更高的层次。
刑法理念使现行的法规得以表现,使刑法的规定可以形成合理的发展。
在刑法理念的内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念应具有以下几点功能:包括中介外化功能、提前预测功能、是非批判功能、导引功能等等。
具体来说就是,在刑法编制过程中,当公民的生活对刑法制定的需求转化成为立法动因之后,立法动机随即转化为现实的法律规范,刑法的理论与观念就构成了国家立法规范与公民需求之间重要中介环节。
刑法是随着社会劳动生活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完善起来的,基于科学的刑法理论对于刑法自身规范的制定具有预测和指导功能。
任何刑法规范都不是毫无瑕疵的,其本身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同时对于刑法的评价、批判,无不是通过刑法理念来进行实现的。
刑法理念引导着公民的守法行为和用法行为。
科学的法律理念能够帮助消除落后的法律文化,提高大众的法律素养,进一步形成适合社会发展的科学的法治环境。
因此,现代法律理念不但是进行法律运作的价值的基础,同时也是进行法律
活动的基本观念动力。
刑法理论与观念发展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刑法的国际化发展进程中,最重要的是敢于对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与观念的超越。
这也是因为刑法理念具备的功能所决定的。
所以我国刑法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就是进行刑法国际化,而且这种国际化应该不仅停留在在制度层面,同时还应该在精神层面上建立对与之相一致的刑法理念运作层的国际化。
刑法理念自身具有中介外化功能、提前预测功能、是非批判功能、导引功能等功能,同时它影响并制约符合新需求的刑法制度的确立及有效施行,一个国家刑法理念的国际化发展的程度也决定着其现有刑法规范可以达到何种国际化程度。
国际化的进程对于刑法规范而言较为容易实现,不过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刑法理念作为支撑,与之相反的是,如果把它当作一个不同于己的东西,那么,这种刑法制度和规范就不过只是一个空壳,不能发挥真正的作用也得不到有效的运行。
刑法的理论与观念一经形成,就会具有较强的沿袭性,所以在科学的刑法规范与制度确立之后,之前的理念依然持久地存在,新的相应的刑法理念还难以为广大公民内化并确信,所以引进的刑法规范和制度酒很难见成效。
综上所述,刑法的理论与观念的国际化,是我国刑法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它不仅能够指导并评价我国刑法规范的国际化程度,同时还影响并制约着司法运作的国际化发展,所以刑法理念的国际化也是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
我国刑法理论与观念的国际化
(一)刑法性质国际化刑法性质国际化要求我国的刑法从政治刑法转变为到市民刑法。
公民对于刑法性质的认知,需要一定的社会形态。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一元社会向二元社会的转变,刑法性质也从所谓的政治刑法逐渐转变成了市民刑法,所以公民对刑法性质的理解也应从政治刑法转变为市民刑法。
在早期的欧洲资本主义社会结构中,市民国家并未分化,两者都具有相当高程度的同一性。
政治国家即是市民社会,相反也是一样的道理,在市民社会中,每一个特定的领域都带有身份浓厚的政治色彩,几乎所有的公民活动都被烙上鲜明的政治印记。
在这样政治色彩鲜明的社会结构中,刑法性质必然为政治刑法,公民的刑法性质观也无可奈何的变为政治刑法观。
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逐步开始了以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为目的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结构开始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分立结构。
我国的刑法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推进并完善从政治刑法体制到市民刑法体制的转换。
要完成这一使命,我国就必须转变公民中的政治刑法观念,并大力倡导进而确立市民刑法理念。
(二)刑法机能国际化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同时也是专制统治下所谓家国一体组成的宗法社会,所以我国的刑法文化尤其强调对社会秩序的坚定维护以及对君权统治的绝对服从。
而相应的刑法机能只能是以维持社会正常秩序为主要的价值。
从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社会结构依然单一,更加上中国传统文化的惯性思维,我国公民所具有的刑法机能观依旧是简单的社会保护观。
在我国的刑法理念国际化进程中,刑法机能观最主要的
任务还是尽快抛弃重于所谓社会保护所代表的刑法机能观,进一步树立人权保障高于一切同时兼顾社会保护的基本观念。
牢固确立人权保障高于一起辅以社会保护性质的刑法机能观,对于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以及刑法国际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这也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最根本需要。
同时在法治国家中,相应的国家权力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其中的刑罚权尤其应当受到限制。
尊重人权是以法治国的内涵,以法治国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支点。
所以应充分重视刑法的内部限制机能而不是扩张机能,牢固树立以人权保障为最高优先级的观念。
同时刑法要压制的对象不是某个犯罪人,公民不是处在刑法的对立面,最重要的是把刑法作为镇压犯罪活动的主要工具,继而成为保障人权的最重要手段。
我国应树立人权保障为优先的刑法机能观,这也是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对世界各国的刑事法治基本要求。
(三)刑法作用国际化世界各国的刑法从万能主义到谦抑主义,可以说人类对刑法作用的逐步认识,是经历了一个由完全相信刑法万能到独立主张刑法谦抑的渐变的发展过程。
公民对刑法万能的依赖与迷信,直接在立法上导致了刑法的泛化。
在欧洲就经历了一个所谓“刑法适用范围扩展到了整合社会基本关系之外,并且超越了对意识的统治”。
中世纪之后,刑法谦抑主义开始普遍在欧洲被大批的启蒙思想家倡导。
贝卡利亚认为“刑法作为重要的政治约束,其作用只是当人们为了满足个人欲望时发生相互冲突时阻止灾难性后果的发生,国家的立法者只应把在较严重程度上损害社会共存的、而且只有依靠刑罚才能使之得到有效制止的行为定义为犯罪”。
卢梭也认为刑法是一切
法律的强制控制力量,他指出了刑法应具有的补充性以及第二次性。
所以树立刑法谦抑观,主要还是体现在进一步加强对刑事立法权的有效制约上。
现今的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都不能符合我国对于当前刑事立法的重要实践,不过非犯罪化同非刑罚化中蕴含的所谓刑法谦抑的思想还是我国刑事立法过程中所应吸收的。
因此,我国的刑事立法还应警惕对犯罪化的过度热情。
解决之法就是吸取非刑罚化的刑法在国际立法潮流中所体现的刑之谦抑的思想,这也是对我国刑事立法过程以及刑事司法轻刑化的改革。
这里所说的轻刑化,首要还是减少我国现有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尤其是是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刑事立法者应该在充分权衡罪与刑罚的相互协调问题,切记不要简单的以两者之间较高的刑罚为定刑为基本基准,而是应该以其中较低的刑罚为定刑的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