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 经济法法条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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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常考法条

法考常考法条

法考常考法条法考是指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所需要掌握的法律知识和能力。

在法考中,法条是考试的重要部分,掌握常考法条对于考试的顺利通过至关重要。

下面我将介绍一些常考法条。

首先,民法是法考中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的基础法条,其中包括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重要内容。

考生需要熟悉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掌握各类合同的要件和效力,了解侵权行为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规则。

其次,刑法也是法考中不可忽视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包含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适用等重要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了解相应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原则。

此外,考生还需要熟悉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了解刑事诉讼程序和参与人权利义务等规定。

再次,行政法是法考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法规是考生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等内容,掌握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最后,宪法是法考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每个考生的基本要求。

考生需要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掌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权划分等内容。

在备考法考时,掌握常考法条是非常重要的。

考生可以通过刷题、背诵、总结等方法来提高对法条的掌握程度。

此外,还需要注意平时的积累和提高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能力,以便在考试中能够准确运用法条。

总之,了解常考法条是法考备考的重要一环。

掌握民法、刑法、行政法和宪法等相关法条,对于顺利通过法考至关重要。

通过刷题、背诵、总结等方法来提高对法条的掌握程度,同时也要注重理解能力的提高,以便在考试中能够准确运用法条。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法考考生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各科复习资料汇总

司法考试各科复习资料汇总

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汇总1、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制度包括账簿凭证的设置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发票管理制度、账簿凭证的保管制度和税控装置制度等。

(1)账簿凭证的设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2)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备案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3)账簿凭证的文字管理。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发票管理制度。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司考经济法最容易错的17个考点

司考经济法最容易错的17个考点

11、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作者应交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2、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5、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6、《审计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01《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01《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简介司法考试分值:17分左右知识逻辑与框架:一、国际经济法总论:调整对象、概念、渊源、主体二、国际经济法分论(一)国际贸易法1.国际货物贸易法——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国际货物买卖法(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国际货物运输法(海运为主;三大提单运输公约)(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运为主;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4)国际贸易支付法(托收、信用证)2.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许可协议;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3.国际服务贸易法——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服务贸易总协定)4.国际贸易管理法——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数量限制、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环境壁垒等);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二)国际投资法:1.资本输出国、资本输入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海外投资保险(担保)机制:MIGA、ICSID(三)国际货币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SDR).2.国际融资(贷款融资,如BOT;证券融资;融资租赁)(四)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2.避免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3.国际逃税与避税(五)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1.国际民商事诉讼2.国际商事仲裁3.ADR重点:1.特重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2.次重点:“两反一保”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第一章绪论(略)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部分:《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公约的大部分规定与中国合同法规定基本一致,翻译用语不同而已)★★★★★《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意:中国加入公约的两项保留(1.扩大适用的保留;2.书面形式的保留)【真题】(2002年卷一第67题-多选)2.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规则)(1)要约的规则:要约失效的原因(2)承诺的规则:a.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的区别【真题】 (2008年卷一第42题-单选)3.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运输、特定(生产、存放)地、卖方营业地 b.交单、转移货物所有权品质担保:通常使用目的、特定目的、与样品或样式相符、通用包装/足以保全权利担保:所有权(限制)、知识产权(限制)注意: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同意认可)4.风险转移规则(1)涉及货物运输(约定/未约定交货地点)约定有交货地点,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未约定交货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2)运输途中的货物:原则上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3)其他情况下:买方提货的,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风险转移(4)卖方违约导致货物损失与风险转移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所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真题】(2007年卷一第86题-多选)(1)卖方义务5.违约救济方法(违约责任)(1)买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更换、减价、修理、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索赔(2)卖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索赔(3)注意:各补救措施的适用条件注意:(1)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区别;(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真题】(2006年卷一第84题-多选)【真题】(2010年卷一第40题-单选)C【真题】(2010年卷一第86题-多选)AD【真题】(2010年卷一第87题-多选)AD6.货物保全(1)保全义务的前提:(2)保全的方法:保存或必要时变卖(2)变卖货物的前提【真题】(2002年卷一第70题-多选)单选----(2010年)40.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主观题往往是考生们最为头疼的部分,因为需要对法条和案例进行灵活运用,展现出自己的法律分析能力。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战司法考试,下面将重点总结一些在主观题中常用到的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不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和不当法律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罪:(一)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二)伤害多人的;(三)采用残忍手段的。

- 第一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一)醉酒驾驶的;(二)驾驶营运机动车辆载人超过核定载人数的;(三)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

- 第一百八十一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从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条:本法规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关系的一般规定。

- 第二条: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法律地位,不可侵犯。

- 第五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有欺诈、胁迫行为。

以上法条在司法考试的主观题中经常被考察,考生们可以通过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这些法条,来更好地解答题目,展现出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分析能力。

希望考生们在备战司法考试的过程中,能够有针对性地复习和练习,取得优异的成绩,实现自己的法律梦想。

祝愿所有考生都能考出理想的成绩,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才。

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目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1)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2)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3)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反分裂国家法 (15)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4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16)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l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3)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0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8)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31)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34)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35)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2 71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48)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58)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68)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71)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73)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78)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5)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88)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 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93)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03)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9)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lO 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13)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20)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28)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曰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30)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13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5 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曰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36)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39)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45)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52)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54)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 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8年5月l目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58)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65)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72)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76)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82)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85)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89)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1)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2)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3)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4)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 (195)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97)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际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2)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204)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6)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二百零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2]5号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206)1965年11月15目订于海牙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209)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213)1992年3月4日外发[1992]8号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214)1986年8月14目外发[1986]47号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15)1992年9月19日司发通[1992]0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216)2002年6月11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18日公布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0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16)2006年7月17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三百九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lO曰公布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0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218)1990年8月28日法(民)复[199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218)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五百零三次会议讨论通过法(民)发[1991] 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219)1988年2月1日法(办)发[1988]3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220)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 1959年6月7日生效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222)1987年4月10 El 法(经)发[198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224)1995年8月28日法发[199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224)1997年4月23 El 法复[199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225)1998年4月23日法[1998]40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25)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233)1998年12月30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3月30日起施行法释[1999]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34)200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三百九十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36)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六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237)2001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39)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四百六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9日公布自2009年3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09]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40)200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三百七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21 日公布白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42)2007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四百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2 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7]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43)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五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法释[1998]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244)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四百六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24日公布自2009年5月14日起施行法释[200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245)200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四百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0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246)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四百八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7 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0]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47)2007年5月22日法[2007]6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247)2007年6月11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四百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7]14号国际经济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49)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1988年1月1日生效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59)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2000年1月1日生效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89)2006年国际商会修订2007年7月1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98)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三百六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00)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四百六十三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1号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301)国际商会(ICC)出版物第522号 1995年修订 1996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305)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309)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曰《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314)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9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319)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0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321)1965年3月18日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交各国政府 1966年10月14日生效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加入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329)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冬委员会委员长令第3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6年12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和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法考常考法条

法考常考法条

法考常考法条一、民法篇1.《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基础法律,包含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其他法律的制定与解释提供了基本框架。

2.《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市民之间平等主体地位下的协议行为和约束合同当事人行为的特别法律,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物权法》•《物权法》是解决财产权属和物权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对不动产和动产的规定,对买卖、抵押、质押等权利关系进行规范。

4.《继承法》•《继承法》是调整公民死亡后财产留置和继承关系的法律,是民法中极为关键的法律规定。

二、刑法篇1.《刑法总则》•《刑法总则》是基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性法律,包含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责任、刑罚、刑法适用、罚金及有偿取代刑罚等一般规定。

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导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案件受理、证据、辩护、审判、判决、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3.《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是根据法律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解释刑法中一些不明确或争议的法律规定。

具有补充和明确法律规范的作用。

4.《缔结和履行条约程序的法律》•《缔结和履行条约程序的法律》规定了我国国际条约的缔结和履行程序,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主权。

三、行政法篇1.《行政法总则》•《行政法总则》对行政法的一般规定进行了了详细的界定,包括了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制定、行政机关的组织等内容。

2.《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在行政法领域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制,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原则。

3.《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是调整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原则、程序、条件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4.《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是调整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律,规定了行政监察的目的、职责、程序和方式等内容。

以上所述是法考中常考的一些法条,对于考生而言,熟悉并理解这些法条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国际经济法_重点知识_司考真题与案例_国际投资法_国际金融法_.doc要点

国际经济法_重点知识_司考真题与案例_国际投资法_国际金融法_.doc要点

国际投资法一.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国际直接投资:合资经营、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国际间接投资:输出借贷资本,不直接参与经营,如债券或股票投资等二. 国际投资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公约三.★★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

主要承保险别: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等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 (主体)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依国际条约建立的一个国际保险机构(具有国际组织的性质),承保向发展中会员国投资的政治风险。

【真题】(2008年卷一第45题-单选) 五.★★★★《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ICSID )——国际投资争端之解决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条件 争端性质 因直接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争端主体 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主观条件 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其他条件 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中心行使管辖权的后果 (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1.当事方不得单方撤销对提交中心仲裁的同意,中心所作裁决具有法律拘束力;2.提交中心管辖后,投资者本国不得再进行外交保护,除非东道国政府拒绝履行中心的裁决【真题】(2007年卷一第47题-单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性质世界银行集团五个机构之一,独立的法人,目的为促进向发展中国家投资 1.承保险别主要承保政府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征收征用险 2.合格的投资 股权投资和董事会确定的其它形式的直接投资,投资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新的或新追加的投资。

3.合格的投资者 (1)自然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民:(2)法人——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这些会员国民所有,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3)根据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的投资者扩大到东道国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或其多数资本为东道国国所有的法人。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主观题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的主观题中,法条的运用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帮助考生准确把握法律问题的本质,展现出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下面是一些司法考试中常考的法条,以及相关参考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相当、罪责刑相适应。

参考内容: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要求刑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犯罪行为越严重,刑罚就应该越重,刑罚应当根据罪行的实际情况,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来确定,以实现罪刑相当、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人在百分之三十的程度上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参考内容: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主管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自首情节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定的认罪态度和行为,减轻了刑罚的社会危害性。

自首是对行为人的一种宽大政策,可以从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犯罪分子犯罪自首,积极赔偿损失,有法定和自愿履行其他义务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参考内容:主动赔偿是指犯罪人犯罪后,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行为。

法律规定,犯罪分子犯罪自首且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法律对主动赔偿行为给予的一种奖励,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自觉减轻其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犯罪分子未满十六周岁的,不判刑参考内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即不可以判刑。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认知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使其普遍难以意识到和控制自身行为的后果,因此不论犯罪行为有多么严重,都不能被判处刑罚,而应该由相关机关采取保护措施进行教育、帮助和矫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参考内容: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经济法历年司考题[含解释]

经济法历年司考题[含解释]

试题1、下列关于我国审判制度有关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度B、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C、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D、除特殊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答案:A解析: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试题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10日内B、15日内C、30日内D、2个月内答案:C解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试题3、某内资企业1999年全年营业收入为1.5亿元,在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时,容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总额为( )。

A、15万元B、48万元C、42.49万元D、33万元答案:B解析:1 500×5‰+(15 000-1 500)×3‰=48(万元)。

试题4、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A、30%B、3%C、5%D、15%答案:B解析:注意特殊规定,有的是1.5%、10%,甚至全额扣除。

试题5、下列各项中,属于中央税的税种是( )。

A、关税B、增值税C、营业税D、契税答案:A解析:(1)关税、消费税属于中央税;(2)营业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地方税;(3)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

试题6、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会计法》关于“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属于()。

A、义务性规范B、禁止性规范C、授权性规范D、任意性规范答案:B解析: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不得、不能)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试题7、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下列应税消费品中,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B、用于在建工程的应税消费品C、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的应税消费品D、用于赞助的应税消费品答案:A解析: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三、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一、★★★★★国际海上货运的主要运输方式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2.提单的分类:(1)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运输合同的证明)(1)对托运人:初步证据3.提单法律性质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收到货物的收据(货物收据)(2)对提单受让人:最终证据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物权凭证)提单流转图4.提单与保函(装运港、目的港)注:倒签提单:已装船,填写日期提前。

预借提单:未装船,填写日期提前。

目的港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的保函——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也分善意和恶意而效力不同)【真题】(2003年卷一第68题-多选)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3月5日实施)(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A 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B 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C 承运人的赔偿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

(3)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A 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卖;B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4)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1 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

【真题】(2009年卷一第41题-单选)6.海运单: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书面海运单据。

性质——运输合同的证明、收据、非物权凭证注意:提单与海运单的区别(物权凭证与非物权凭证)二、国际航空运输1、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航空运单(1)《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我国已加入);(2)《海牙议定书》(我国已加入);(3)《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未加入,无航行过失免责)。

《经济法》所有的记忆的口诀都在这里了,收!

《经济法》所有的记忆的口诀都在这里了,收!

《经济法》所有的记忆的口诀都在这里了,收!【2017司考必背:经济法记忆口诀】《经济法》在司考卷一中所占分值大约为27分,内容多,法条杂,记忆困难大。

利用下面这些顺口溜能很快记住《经济法》高频考点哦~口诀是帮助大家记忆的不是增加难度的下面这些口诀合适自己的就使用不合适的就舍弃不要为了背口诀而背口诀哦不过无论如何先转走收藏免得想用的时候找不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财税法1、银行业监督进行现场检查可采取的措施口诀:寻岳父进殿对应法条寻:即询,询问相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岳父:即阅复,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可能转移的封存进: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检查殿:即电,检查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等系统2、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的禁止行为口诀:力皆持增表面意思:力量都持续增长对应法条力:即利,不得与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皆:即接,不得私下与申请单位接触持:不得持有核准的股票增:即赠,不得接受申请单位的馈赠3、不得持有、买卖、受赠股票的机构人员口诀:他记件交券表面意思:他以计件的方式缴纳证券对应法条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件:即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交: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4、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口诀:企鹅跳对应法条企:即期,债券发行期限为一年以上鹅:即额,实际发行数额不少于五千万元跳:即条,仍然符合发行条件5、暂停公司债券上市情形口诀:愧用一条喂表面意思:惭愧只用一条(鱼)喂它对应法条愧:即亏,近两年连续亏损用:未按批准用途使用一:即义,未按募集办法履行义务条: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喂:即违,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6、属于商业秘密的重大事件口诀:真绝,偷条狗为烦长孙替他分合宅表面意思:真是绝了,偷了条狗是为麻烦长孙替他分那套四合宅对应法条真:即针,经营方针发生变化绝:即决,法院撤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偷:即投,重大投资行为条:外部条件重大变化狗:即购,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为:即违,未还到期债务的违约行为烦:即范,经营范围重大变化长:董事长、经理、三分之一董事变动孙:即损,发生重大亏损或受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损失替:即体,公司本身尖子、合并、分立、解散及申破产的决定他:其他事项分:持百分之五股份上的股东的股份变化合: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影响资产、负债等宅:即债,发生重大债务7、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的法定欺诈行为口诀:他不必违公文私自挪用对应口诀他: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必:为谋取佣金,诱使客户为不必要的买卖违:违背客户委托为买卖公文:即供文,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私自: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假借客户名义为之挪用:挪用客户证券或资金8、免纳税所得口诀:献铁将军酒席抚恤一肿腿脚表面意思:献给铁将军一桌酒席以抚恤他的一条肿了的腿脚对应法条献:即险,保险赔款铁:即贴,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的补贴、津贴将:即奖,省国军等法的科教文卫等方面的奖金军: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酒:即救,救济金席:即国债或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抚:即福,福利费恤:抚恤金一:即议,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规定免税的所得肿:通准,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腿:即退,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离休工资等脚:即交,在我国从事外交的外国人员9、减征税所得口诀:涝灾惨烈践踏对应法条涝:即老,孤老人员灾: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惨:即残,残疾人员烈:烈属踏:即他,其他批准减税的10、消费税口诀:三男三女去开车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劳动法1.劳动争议范围口诀:黎明初她夫沛公先护此驴退表面意思:天刚亮时她丈夫沛公先保护这头驴撤退;对应法条:黎:即离,离职纠纷公:即工,工资纠纷明:即名,除名纠纷先:即险,保险纠纷初:即除,开除纠纷护:劳动保护纠纷她:其他情形此:即辞,辞职纠纷夫:即福,福利纠纷驴:即履,劳动合同履行纠纷沛:即赔,赔偿纠纷退:2.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口诀:叫工农军保飞禽对应法条:叫:即交,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工:即公,公务员及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农: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及进城务工经商者除外)军:现役军人保:家庭保姆飞禽:即非勤,与机关、事业组织、团体间无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3.得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口诀:违是刑条表面意思:违反了这个刑法条文对应法条:违:严重违反了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即失,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刑: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1年《经济法基础》必考知识点考前汇总(每一条都是必考点,看完答案直接进考场)

2021年《经济法基础》必考知识点考前汇总(每一条都是必考点,看完答案直接进考场)

•2021年《经济法基础》必考知识点考前汇总•(每一条都是必考点,看完答案进考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 2. 法律事实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分为:• 3.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1)绝对事•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6. 不同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1)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一审裁定生效。

(5)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

••8. 仲裁结果的执行( 1)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期徒刑(终身);死刑。

(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权;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权。

•3)拘役、罚金、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16. 错误更正( 1)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 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度财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

2024年法考知识点总结一、民法部分。

1. 总则编。

-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

-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法律后果。

- 代理:代理的类型(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2. 物权编。

- 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制度(登记的类型、效力等),动产交付的方式(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 所有权: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权利义务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内容)。

-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设立、内容和流转规定。

- 担保物权:抵押权(不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等的设立、效力、实现),质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特殊规定),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限制。

3. 合同编。

- 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规则,格式条款的规制。

- 合同的效力: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

- 合同的履行: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 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情形,解除权的行使和法律效果。

- 典型合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瑕疵担保责任等)、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转租等规定)、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等)等的特殊规则。

4. 人格权编。

- 人格权的种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的内涵与保护方式。

- 人格权的限制与保护: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

5. 婚姻家庭编。

- 结婚:结婚的条件(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 家庭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父母子女关系(抚养、教育、赡养等义务)。

法考主观题法条汇编

法考主观题法条汇编

法考主观题法条汇编主观题法条汇编是法律考试中的一种题型,要求考生根据所给的案例或问题撰写相关的法条。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条及其相关参考内容。

一、合同法1.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当事人因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以及利润损失等。

实际损失是指违约方对受损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财产损失等。

合理支出是指受损方在合理范围内为防止损失或减轻损失而支付的费用。

利润损失是指受损方由于违约行为而丧失的可能获得的利益。

根据具体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将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2. 不当得利的返还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另一方。

不当得利是指无权得到的利益,也就是违背公平原则而获得的利益。

当事人违约导致对方受损时,对方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二、民法总则1.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民法总则第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违约时,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

2. 违约金的约定根据民法总则第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即一方违约时需要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对当事人违约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当事人的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

三、刑法1. 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处于临危状态的自己或他人受到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强行行为。

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因为无法通过正当手段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安全,可以适当运用必要的强制措施,但必须事后向有关机关报告并接受法律追究。

2. 自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当自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程度,即使用过度的防卫手段,并导致侵害人受到严重伤害或者死亡时,属于自卫过当,应该负刑事责任。

在自卫的情况下,尽量避免使用过度的防卫手段,以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

国际经济法法制史法条数字记忆口诀

国际经济法法制史法条数字记忆口诀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记忆口诀国际经济法部分贸易术语巧记一、关于主要义务---主菜:清风货运煲(方便记忆)清---清关:买进卖出两例外风---风险转移:除非“三舷”交货转货---交货地点:恭喜发财货交到运---安排运输:好运平分做买卖煲---保险义务:有爱(字母i)的术语必保险(一)清关:通常情形“卖出”(卖方负责出口清关)“买进”(买方负责进口清关)。

只有两个例外--掐头去尾。

头:EXW,尾:DDP.(二)风险转移:除非是三个涉及船舷的术语:FOB、CFR、CIF的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

其他的都是在交货时发生转移。

(三)交货地点(卖方于此地点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e组:就一个卖方义务最小的EXW,在卖方工厂交货;f组:(汉语拼音fa“发”)c组(汉语拼音cai“财”)的交货地方都是于卖方所在的“发”(fa)货地点交货。

d组:(汉语拼音dao“到”):卖方必须将货“交到”(拼音dao)买方所在的某个地方才算完成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

(四)安排运输(水运方式下即为负责租船定仓)“好运平分”---e、f、c、d四组术语“平分”为二:前两组e、f组“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后两组c、d由“卖”方安排运输,即“做买卖”---前两组由“买方”负责,后两组由“卖方”负责。

(五)保险义务:CIF、CIP有“i”的由卖方负责投保。

二、关于卖方交货时是否负责卸货---小菜:四碟(d)发菜(一)四碟(拼音die)---四个d组术语:DAF、DES、DDU、DDP---除了DEQ(二)发菜---FCA(汉语拼音facai发菜),但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由卖方负责装货、三、适合的运输方式:只适合陆运的---大发:DAF(拼音***)只适合水运的---三舷:FOB、CFR、CIF以及“汽水”:DEQ(q拼音qi汽)、FAS(s拼音shui水)DES(s拼音shui水)适合各种运输方式的---其他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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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适用何种法律的 重要依据之一。

在涉外经济及民事诉讼中,当按属人法原则适用当 事人本国法律时,一般按公司的住所确定适用何国 法律
关于什么是准据法: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的特定的实体法。例如,对于“合同方式适用合同缔结地法”这一冲突规范,如 果合同的缔结地是英国,准据法即为英国的实体法;如果合同缔结地为中国,准 据法即为中国的实体法。
第二讲
公司设立
(c)2012/ D,J, CUFE LAW, 2012-2013 Fall, JM
2-1 公司设立概述 2-2 设立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2-3 发起人和设立中的公司
2-4 公司章程 2-5 公司权力
(c)2012/ D,J, CUFE LAW, 2012-2013 Fall, JM
2-1 公司设立概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 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c)2012/ D,J, CUFE LAW, 2012-2013 Fall, JM
(c)2012/ D,J, CUFE LAW, 2012-2013 Fall, JM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 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的30%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 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 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五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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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条件和 程序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 设立公司。即在设立时其股份全部由该公司 的发起人认购 2、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 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 设立公司 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开发行 向特定对象募集:非公开发行

2-1-1 公司设立的概念

1、概念

为组织公司并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完成的一 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2、特征: 由一系列的行为构成。不是一个单个的行为 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一个法人资格

(c)2012/ D,J, CUFE LAW, 2012-2013 Fall, JM

2-1-2 公司设立的方式

(c)2012/ D,J, CUFE LAW, 2012-2013 Fall, JM

如何确定公司住所
管理中心 主义
营业中心 主义
由公司章 程规定

我国的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 其住所
(c)2012/ D,J, CUFE LAW, 2012-2013 Fall, JM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 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c)2012/ D,J, CUFE LAW, 2012-2013 Fall, JM
为什么发起设立时发起人的上限为200人?
200人的上限涉及到我国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规定。《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 人;(其含义在于:将一个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视 为曾经进行了公开的发行行为,成为一个公众公司) (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因此,发起人的人数必须小于200人,否则将直接导致股东人数超过 200人,会被视为进行了公开发行行为。公开发行本来应该是募集设立 的应有之义,而如果在发起设立的场合不规定发起人人数小于200人的 话,那发起设立这种设立方式就形同虚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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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发起人 公司资 本 公开募 集时的 特殊规 定 公司章 程 公司名 称和组 织机构 公司住 所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发起设立公司的人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 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c)2012/ D,J, CUFE LAW, 2012-2013 Fall, JM


C、据以确认合同的履行地 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和《合同法》规定,对履行地 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这里的的所在 地,对公司而言即为住所地 D、据以确认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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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 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 条: 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 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 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 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 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 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A、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 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B、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6、登记发照,公司成立

对于设立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 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对于符合公 司法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公司可以凭登记机关办法的营业执照申请开立银行 帐户、刻制公司印章、申请纳税登记等

关于营业执照 只有获得了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公司设立的程序 才宣告结束。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 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c)2012/ D,J, CUFE LAW, 2012-2013 Fall, JM


5、有公司住所 (1)公司住所的意义 A、据以确认诉讼管辖及司法文书的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法人提起 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文书应直接送 达,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邮寄送达。而无论 以何种方式送达,对公司而言,均以住所地为 诉讼文书收受的处所 B、据以确认登记、税收及其他管理机关。在工 商行政管理关系、税收征管关系以及其他主管关 系中,均以公司住所地为标准确定

1、发起设立 是由发起人认足、缴足全部注册资本总额的一种设立方式, 又称为共同设立或者单纯设立 2、募集设立


是指发起人必须先认购注册资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者,就 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而设立公司的一种设立方式
募集设立发行是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法定的发行方式之一。但在实践中,以募 集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却非常少见,这主要是因为募集设立发行的本质含义其 实就是通过首次公开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将一个原本不存在的股份有限公司从无到有 建立起来,而由于目前我国的首次公开发行制度与上市制度相联,要求一个股份有限公 司在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须已成立至少三年。
(c)2012/ D,J, CUFE LAW, 2012-2013 Fall, JM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 组织机构;

(1)公司名称 是公司在其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名称,它是公 司在从事商业行为时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名称 (2)公司名称的法律效力 排他效力:排除他人非法使用 转让效力:可以进行合法转让 救济效力:在受到非法侵害请求法律救济
不过,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虽然少见,但在法律层面上却并非没 有可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募集设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式,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同时成为上市公司。
(c)2012/ D,J, CUFE LAW, 2012-2013 Fall, JM
2-2 设立公司的条件、程序
《证券法》第122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 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 务。
(c)2012/ D,J, CUFE LAW, 2012-2013 Fall, JM


4、股东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证 明 (1)采取法定的出资形式 (2)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法定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c)2012/ D,J, CUFE LAW, 2012-2013 Fall, JM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 批,获得批准文件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 规的特别要求,直接注册登记即可成立。但我国《公 司法》第6条第二款的 “但书”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 法办理批准手续。”所以,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 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设立公司的,应当向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文件 例如,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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