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合同主体、发票抬头、付款单位三者不一致,要如何处理-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是否允许这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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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合同主体、发票抬头、付款单位三者不一致,要如何处理?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是否允许这种模式?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承接一个政府工程项目,合同约定: 对方签合同的单位是某建设管理公司,要求我司开发票给某土地开发中心,对方付款的又是某财政局。对于政府工程项项目的这种操作模式是否符合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要处何处理?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如果业务真实、没有偷税意图,这种操作模式在实践中比较普遍,在实质上并不违背增值税三流一致的规定,不存在税务风险。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建议保留好同期文档,以备主管税务局检查和做好与主管税务局的沟通解释。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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