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KyotoProtoc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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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此議定書主要是為避免全球暖化問題日益嚴重,1997年12月由「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簽署「京都議定書」,規定工業化國家到2008年至2012年之間必須使其全部溫室氣體排放量,與1990年相比,至少削減5%。各國削減目標為: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加拿大削減6%、東歐各國削減5%至8%。京都議定書於1998年3月16日開放供簽署,且至少要有55個締約方和其中至少占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55%以上的發達國家批准本議定書之後,第九十天起才行生效。由於2004年9月30日俄羅斯政府的關鍵性加入,京都議定書將在2005年2月開始生效。
《京都議定書》
為了21
世紀的地球
免受氣候變
暖的威脅,1
997年1
2月,在日本
東京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三次會議透過了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規定,2012年前,主要工業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具體說來,各發達國家從2008年到2012年必須完成的削減目標是:與1990年相比,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
日本削減6%、加拿大削減6%、東歐各國削減5%至8%。新西蘭、俄羅斯和烏克蘭可將排放量穩定在1990年水準上。議定書同時允許愛爾蘭、澳大利亞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別增加10%、8%、1%。
《京都議定書》需要佔199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個國家和地區核準之後,才能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中國於1998年5月簽署並於2002年8月核準了該議定書。歐盟及其成員國於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議定書》。2004年11月,俄總統普京在《京都議定書》上簽字,使該議定書正式成為俄羅斯的法律文本。2004年12月,沙烏地阿拉伯正式批准《京都議定書》。截至2004年12月,已有129個國家及地區批准加入議定書,議定書將於2005年2月正式生效。
為了促進各國完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議定書允
許採取以下四種減排方式:
一、兩個發達國家之間可以進行排放額度買賣的“排放權交易”,即難以完成削減任務的國家,可以花錢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買進超出的額度。
二、以“凈排放量”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即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數量。
三、可以採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
四、可以採用“集團方式”,即歐盟內部的許多國家可視為一個整體,採取有的國家削減、有的國家增加的方法,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
美國人口僅佔全球人口的3%至4%,而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卻佔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為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國家。美國曾於1998年簽署了《京都議定書》。但2001年3月,布希政府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將會影響美國經濟發展”
和“發展中國家也應該承擔減排和限排溫室氣體的義務”為藉口,宣佈拒絕批准《京都議定書》。
所在位置:京都議定書
(1997.12)
1.重點及摘要
2.制訂背景
3.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
4.結論與未來國際趨勢分析
5.我國因應公約之急迫性
6.我國於公約的定位
7.京都議定書條文
8.京都議定書簽署國
重點及摘要
基於公約採取「共同但具差異性的責任」,被公約列為附件一國家的工業先進
國必須先行減量,因而具法律效力之附件一國家減量議定書於1997年12月
在日本京都召開第三次締約方大會時通過執行,又稱「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係依據各國所提建議案再行協商以達共識。其重點包括:
1.總量管制:工業國家將削減溫室氣體總排放量5.2﹪,與人為排放量
自然成長趨勢比較約削減30﹪。
2.個別或跨國合作減量。
3.目標期:減量成果以2008~2012五年平均為計算依據。
4.管制氣體:CO2、CH4、N2O氣體減量以1990為基準年。HFCs、PFCs、
SF6氣體減量可採1990或1995為基準年。
5.排放量計算:1990基準年為「淨排放量」,即人為排放量減去吸存量。
而1990年後進行造林、植林與伐木產生之排放淨值可與人為排放量
抵減。
6.排放交易制度:另行訂定。
7.成立「綠色發展融資機制」提供經援協助減量。
8.罰則:將另行訂定。
9.生效期:1998.3.16~1999.3.15為議定書公開簽署期間。獲國內法定程
序通過之附件一國家二氧化碳排放量須佔所有附件一國家1990年總
排放量55%以上,且批准國家達55國以上後90日議定書始生效。
10.非附件一國家:現階段並無新增減量義務。
11.原非附件一國家摩納哥、列茲敦斯登、斯洛維尼亞與克羅埃西亞列
入減量國以1990年為基準年。
12.減量目標不同因各國情況而異。減量目標與期程如下:
「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京都議定書(1997)
∙制訂背景
經歐洲聯盟與國際能源總署評估各國所提交之國家通訊,以歐洲聯盟為例只有英國、德國、荷蘭、廬森堡四國,可望在2000年時將CO2排放回歸本國1990年的水準。
1996年根據政府間氣候變化小組(IPCC)發表的第二次評估報告,全球二氧化碳的濃度仍在不斷上升,全球暖化的趨勢非常明確,原公約減量目標普遍認為並不被認真執行,在國際上引起很大的批評與爭議,於是於第二次締約國大會(COP2)要求訂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議定書,以管制溫室氣體的排放,當時對許多極富爭議之問題,雖未獲得解決,但已形成共識。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