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上海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上海绿色建筑是指在设计、建造、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建筑物的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提高建筑物的整体环境适应能力,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上海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在这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上海要注重建筑的节能性能。
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尽量采用节能材料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
同时,建筑的采光、通风等设计也要符合节能要求,减少对人工照明和空调的需求,降低建筑的能源消耗。
其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上海还要注重建筑的环保性能。
建筑材料的选择要尽量避免使用对环境有害的材料,减少建筑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建筑的排水系统、垃圾处理系统等也要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上海还要注重建筑的健康性能。
建筑内部的装饰材料、家具等要尽量选择对人体健康无害的材料,避免甲醛、苯等有害物质的释放。
建筑的室内环境要保持空气清新,水质纯净,为居住者提供健康的生活环境。
最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上海还要注重建筑的可持续性能。
建筑的设计和施工要尽量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延长建筑的使用寿命,减少建筑拆除后对环境的影响。
建筑的设计要考虑到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需求,保证建筑在未来仍然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
总的来说,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上海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体系,涉及到建筑的节能性能、环保性能、健康性能和可持续性能。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达到一定的要求,才能被认定为绿色建筑。
上海作为一个现代化大都市,需要更多的绿色建筑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建筑企业和设计师投入到绿色建筑的设计和建造中,共同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上海市发布DGTJ08-2090—2020《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工程技术建 筑 技 术 开 发·107·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第47卷第8期2020年4月根据上述工字钢沉降分析。
(1)悬挑工字钢沉降量随荷载增加逐渐增大。
(2)工字钢最大沉降发生在浇筑混凝土期间,混凝土浇筑完成时悬挑平台荷载达到最大值,沉降量最大。
(3)工字钢沉降量在混凝土浇筑完成后逐渐减少,即混凝土强度逐渐提高可减少传递至悬挑工字钢的荷载,荷载减小,沉降量减少。
(4)工字钢最大沉降值为20 mm ,小于设计的复核估算挠度值。
(5)每根工字钢沉降量存在偏差,说明施工实际过程中由于梁板因素传递至每根工字钢的荷载不一样。
7 结束语针对悬挑长度较大的悬挑结构和悬挑支撑平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可通过合理的方案选择、准确的荷载取值、严谨的计算复核、规范的施工安排,确保实现施工简便、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完成施工目标。
通过本项目悬挑支撑平台的圆满顺利施工,可为马来西亚当地乃至国内类似悬挑支撑平台施工提供宝贵的施工经验。
参考文献[1] Structure Use of Loading in Building :BS 6399-2—1997[S].[2] Structure Use of Steelwork in Building :BS 5950-2—2001[S].[3] Structure Use of Concrete :BS 8110-1—1997[S].[4]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S].[5]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5—2001[S].[6]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2012[S].[7] 建筑门式脚手架安全使用规范:JGJ 128—2010[S].[8] 熊锐,张书锋,李寰,等.高空大悬挑混凝土结构支撑体系设计及施工[J].福建建设科技,2018(4):40–42,56.[9] 熊信福,龚良勇,李文涛.大跨度悬挑结构施工新技术的实践研究[J].建筑施工,2016,38(3):286–288.5.6 悬挑平台拆除支撑体系拆除完成后及泳池底部水管和吊顶安装完成并拆除外脚手架后,可进行悬挑支撑平台拆除工作,拆除平台应由外向内。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是指通过检测和评估确定建筑物耗能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的活动。
建筑能效标识是指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的结果,对建筑能耗水平进行明示的活动。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日常管理。
三、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下同);(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本市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
四、本市民用建筑实施能效标识,应当委托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认定的测评机构,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TJ08-2078)进行能效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被列为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服务合同格式文本》,测评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测评报告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格式》五、能效测评的主要内容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对建筑物涉及建筑能效的内容进行资料审阅、现场验证、能效模拟计算和综合分析,评估建筑物的能效理论值。
六、申请能效测评标识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措施;(二)已完成建筑物内部相关用能设备安装并调试;(三)各类示范项目已完成所要求的各项规定。
七、建设单位应当向测评机构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二)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备案证书;(三)相关施工图及施工图设计节能计算书;(四)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五)墙体保温材料及屋面保温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六)门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七)与项目围护结构相关的进场复验报告(包括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及建筑外门窗等);(八)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九)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十)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或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十一)新型节能措施应用情况报告。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上海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依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市建交委委托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分为“绿色建筑星级项目”和“绿色建筑创建项目”两类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绿色建筑星级项目”的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对于同一星级的建筑,用分数区别,在标志和证书中予以体现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第六条申请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已建成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可申报“绿色建筑星级项目”评价标识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申报“绿色建筑创建项目” 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第七条“绿色建筑星级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提交下列申报材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见附件一)一式2份;工程项目总结报告(见附件二)一式2份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类型、结构形式、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的说明;2、技术总结:从设计、施工、运行等方面对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等进行全面总结;3、相关附件:工程验收材料、检测报告、企业资质、申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附光盘一份第八条“绿色建筑创建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当在完成建筑设计方案之后,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提交下列申报材料:绿色建筑创建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三)一式2份;绿色建筑创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四)一式2份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结构形式、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示范面积、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如果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类,应分别注明各类建筑面积和示范面积;2、项目总体建设目标及内容:包括采用的主要绿色建筑技术;3、工程技术可行性方案:对规划设计中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应用进行总结,并对后期的施工和运营管理提出具体的实施策略,如是既有建筑,详细论述改造机制的可行性;4、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绿色建筑增量成本概算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5、进度计划与安排:项目的建设计划和周期;6、效益分析:包括绿色建筑示范效果预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市场需求分析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前景分析等内容;7、项目承担单位资质:包括建设单位和科研、设计、高等学校等技术支撑单位的实力情况介绍; 8、项目风险分析;9、相关附件: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附光盘一份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九条申报程序申报单位从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下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或“绿色建筑创建项目申报书”,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按照程序进行申报;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受理评价标识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绿色建筑星级项目,其申报单位需委托相关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并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提交测评报告;没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应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可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重新组织申报第十条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的基础上,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对申报材料和测评报告进行评审,并确定评审意见第十一条评审意见应达到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通过并签字认可评审过程中专家如对提交的材料提出疑议,由专家评审组进行核查第四章公示和颁证第十二条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提供署实名的书面材料第十四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由市建交委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由市建交委审核,报建设部审批第十五条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由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退还申请材料第十六条建设部对通过审批的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市建交委对通过审批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建筑行业绿色建筑评价体系与实施细则方案
建筑行业绿色建筑评价体系与实施细则方案第一章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概述 (3)1.1 绿色建筑的定义与意义 (3)1.2 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发展历程 (3)1.3 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基本原则 (4)第二章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与指标体系 (4)2.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概述 (4)2.2 绿色建筑评价主要指标体系 (4)2.3 指标权重与评分方法 (5)第三章建筑设计阶段的绿色评价 (5)3.1 设计理念与绿色建筑评价 (5)3.1.1 设计理念的重要性 (5)3.1.2 绿色建筑评价与设计理念的融合 (5)3.2 设计阶段的绿色评价方法 (6)3.2.1 评价指标体系 (6)3.2.2 评价方法 (6)3.3 设计阶段的绿色评价实例分析 (6)3.3.1 项目概况 (6)3.3.2 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6)3.3.3 评价结果分析 (7)第四章建筑施工阶段的绿色评价 (7)4.1 施工阶段的绿色评价内容 (7)4.2 施工阶段的绿色评价方法 (7)4.3 施工阶段的绿色评价案例分析 (8)第五章建筑运行维护阶段的绿色评价 (8)5.1 运行维护阶段的绿色评价内容 (8)5.2 运行维护阶段的绿色评价方法 (9)5.3 运行维护阶段的绿色评价案例分析 (9)第六章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实施细则 (10)6.1 实施细则的制定原则 (10)6.1.1 合法性原则 (10)6.1.2 科学性原则 (10)6.1.3 客观性原则 (10)6.1.4 可操作性原则 (10)6.2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10)6.2.1 评价对象与范围 (10)6.2.2 评价指标体系 (10)6.2.3 评价方法与流程 (10)6.2.4 评价等级与标准 (11)6.2.5 评价结果的应用 (11)6.3 实施细则的实施与监督 (11)6.3.1 实施主体 (11)6.3.2 实施程序 (11)6.3.3 监督管理 (11)6.3.4 评价机构管理 (11)6.3.5 评价人员培训与考核 (11)6.3.6 评价结果公示与反馈 (11)第七章绿色建筑评价的组织与管理 (11)7.1 绿色建筑评价的组织体系 (11)7.1.1 组织架构 (11)7.1.2 职责分工 (12)7.2 绿色建筑评价的管理制度 (12)7.2.1 评价程序 (12)7.2.2 评价标准 (12)7.2.3 评价机构资质 (13)7.3 绿色建筑评价的监督与检查 (13)7.3.1 监督部门 (13)7.3.2 监督内容 (13)7.3.3 检查方式 (13)第八章绿色建筑评价的政策与法规 (13)8.1 绿色建筑评价的政策支持 (13)8.1.1 政策背景 (13)8.1.2 政策内容 (14)8.2 绿色建筑评价的法规体系 (14)8.2.1 法规背景 (14)8.2.2 法规内容 (14)8.3 绿色建筑评价的政策法规实施 (14)8.3.1 政策法规的宣传与培训 (14)8.3.2 政策法规的执行与监管 (14)8.3.3 政策法规的完善与调整 (14)8.3.4 政策法规的推广与应用 (14)第九章绿色建筑评价的技术支持与推广 (15)9.1 绿色建筑评价的技术支持 (15)9.1.1 建立完善的技术规范 (15)9.1.2 技术研发与创新 (15)9.1.3 信息技术应用 (15)9.2 绿色建筑评价的推广策略 (15)9.2.1 政策引导与支持 (15)9.2.2 市场机制培育 (15)9.2.3 示范引领作用 (15)9.3 绿色建筑评价的宣传教育 (15)9.3.1 加强宣传力度 (15)9.3.2 培训与交流 (16)9.3.3 教育普及 (16)第十章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16)10.1 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发展趋势 (16)10.2 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创新方向 (16)10.3 绿色建筑评价体系的未来展望 (16)第一章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概述1.1 绿色建筑的定义与意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及拆除等全过程中,以降低对环境和资源的负面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人体健康和舒适性为目标,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技术措施的建筑。
上海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TJ08-2090
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 或 经 过 再 组 合 、再 修 复 后 再 利 用 的 材 料 。 2灡0灡6暋可再循环材料 recyclablematerial
Contents
1暋Generalprovisions ………………………………………… (1) 2暋Terms ……………………………………………………… (2) 3暋Basicrules ………………………………………………… (3) 暋3灡1暋Basicrequirement …………………………………… (3) 暋3灡2暋Evaluatingandgrading ……………………………… (3) 4暋Residentialbuilding ……………………………………… (6) 暋4灡1暋Landsavingandoutdoorenvironment …………… (6) 暋4灡2暋Energysavingandutilization ……………………… (8) 暋4灡3暋Watersavingandutilization ………………………… (9) 暋4灡4暋Materialssavingandutilization …………………… (10) 暋4灡5暋Indoorenvironment ………………………………… (11) 暋4灡6暋Operationmanagement …………………………… (12) 5暋Publicbuilding …………………………………………… (14) 暋5灡1暋Landsavingandoutdoorenvironment …………… (14) 暋5灡2暋Energysavingandutilization ……………………… (15) 暋5灡3暋Watersavingandutilization ……………………… (17) 暋5灡4暋Materialssavingandutilization …………………… (18) 暋5灡5暋Indoorenvironment ………………………………… (19) 暋5灡6暋Operationmanagement …………………………… (20)
上海市绿色项目认定标准
上海市绿色项目认定标准为了进一步推进上海市绿色建筑的发展,规范绿色建筑的管理和认定,提高绿色建筑的能效和环境质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了《上海市绿色项目认定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以及其他公共建筑项目的绿色认定。
标准将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技术要求,对各等级的认定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认定条件方面,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1. 节能与能源利用:要求建筑项目在设计、施工和运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能源消耗。
2.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要求建筑项目采用合理的节水技术和措施,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用水量。
3. 环境保护与环境友好:要求建筑项目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 室内环境质量与健康舒适:要求建筑项目提供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合理利用自然通风、采光和遮阳等措施。
5. 建筑材料与资源利用:要求建筑项目采用高性能、环保、可再生的建筑材料,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6. 绿色施工与废弃物处理:要求建筑项目采用绿色施工技术和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7. 运营管理:要求建筑项目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机制,确保建筑的绿色性能得到充分发挥。
在认定程序方面,标准规定申请认定的项目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材料清单等。
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颁发相应的认定证书。
该标准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上海市绿色建筑的发展,提高建筑能效和环境质量,为市民提供更加健康、舒适、可持续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同时,标准的实施也将促进建筑行业的转型升级,推动绿色技术和创新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和发展。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品质,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和碳排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以及激励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包括绿色民用建筑(含绿色居住建筑、绿色公共建筑)和绿色工业建筑。
第三条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公众参与,以人为本、健康宜居、绿色低碳,统筹规划、标准引领、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活动的综合管理,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并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建科(2007)206号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并成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绿标办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成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提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具备条件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成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地区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绿标办备案,接受绿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机构应聘请工作经验丰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业人员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专业评价工作。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共5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12下一页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从事三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经所在地省级部门向两部门备案。
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行业学(协)会可直接向两部门提交备案表,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部门。
从事各地一、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向当地省级部门备案。
三星级评价机构如开展一星级、二星级标识评价的,向相应的省级部门备案。
从事三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应不少于两家,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一、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应不少于两家。
评价机构相关信息及时在信息平台发布。
第十五条评价机构与申请评价标识的企业不得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
从事相关建材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作为绿色建材评价机构。
第五章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第十六条标识申请由建材生产企业向相应的评价机构提出。
生产企业可依据评价技术要求向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申请相应的星级评价和标识。
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种产品不得同时向多个评价机构提出相同星级的申请。
第十七条标识申请企业应填写《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报书》,按照评价技术要求提供相应技术数据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评价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通过形式审查的,评价机构向申请企业发放受理通知书。
双方应以自愿为原则,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应补充的材料。
第十九条评价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抽样复测时间)。
评价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评价机构向两部门申请证书编号,颁发标识;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应主管部门组织复核。
上海市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实施细则
沪绿建协【2016】1号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上海市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以下简称“市绿色建筑协会”)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六部门制定的《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5]9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
绿色建筑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第四条市绿色建筑协会组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库中的专家对申报本市星级标识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第六条申报标识评价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应符合国家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标准规范。
(二)申报主体应为业主或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标识的设计单位应作为申报单位之一,运行标识物业单位应作为申报单位之一。
(三)申报设计标识的绿色建筑应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且尚未竣工。
(四)申报运行标识的绿色建筑,除满足设计标识的条件外,还应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
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的项目无需先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五)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可申报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第七条申报方法申请绿色建筑评价的相关资料及申报流程等文件,可通过登录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相关页面。
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
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一、规划设计1.城区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要求。
2.城区规划应建立包括绿地系统、水系统、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等在内的完整的规划体系。
3.城区应进行雨水收集和利用,实现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4.城区应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等全过程管理系统,提高垃圾处理效率。
二、生态环境1.城区应具有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空气质量应达到二级标准,噪声环境质量应达到功能区要求。
2.城区应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提高生态服务功能。
3.城区应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资源利用1.城区应建立资源高效利用体系,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城区应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交通,降低碳排放量。
3.城区应建立水资源循环利用系统,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绿色建筑1.城区应推广绿色建筑,提高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
2.城区应建立绿色建筑标识制度,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进行标识。
3.城区应加强绿色建筑的运营管理,确保绿色建筑的实际运行效果。
五、生态服务1.城区应提供生态服务,包括自然保护区、公园、生态廊道等。
2.城区应建立生态服务网络,提高生态服务的连续性和整体性。
3.城区应加强生态教育,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和环保意识。
六、低碳交通1.城区应建立低碳交通体系,包括公共交通、慢行交通等。
2.城区应推广低碳出行方式,如步行、骑行等。
3.城区应限制高碳排放的交通方式,如燃油汽车等。
4.城区应建设良好的道路绿化,增加绿量,吸收车辆排放的尾气。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
上海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推进工作,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行为,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是指通过检测和评估确定建筑物耗能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的活动。
建筑能效标识是指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的结果,对建筑能耗水平进行明示的活动。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活动的日常管理。
三、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的,下同);(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三)申请各级财政支持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本市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
四、本市民用建筑实施能效标识,应当委托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认定的测评机构,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DG/TJ08-2078)进行能效测评并出具测评报告。
被列为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服务合同格式文本》,测评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测评报告应当使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能效测评报告格式》五、能效测评的主要内容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对建筑物涉及建筑能效的内容进行资料审阅、现场验证、能效模拟计算和综合分析,评估建筑物的能效理论值。
六、申请能效测评标识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完成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措施;(二)已完成建筑物内部相关用能设备安装并调试;(三)各类示范项目已完成所要求的各项规定。
七、建设单位应当向测评机构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二)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备案证书;(三)相关施工图及施工图设计节能计算书;(四)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和部品的产品合格证;(五)墙体保温材料及屋面保温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六)门窗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检测报告或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七)与项目围护结构相关的进场复验报告(包括墙体保温材料、屋面保温材料及建筑外门窗等);(八)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九)节能工程及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十)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运行调试报告或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十一)新型节能措施应用情况报告。
上海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上海建筑建材业
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目录一、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回顾·········- 1 -(一)主要工作与成效··················································· - 1 -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 6 - 二、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面临的形势········- 8 -(一)转型发展与节能减排形势严峻······························ - 8 - (二)国家行动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 8 - (三)本市发展绿色建筑的基础与需求·························· - 9 - 三、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发展目标······· - 10 - (一)指导思想···························································· - 10 - (二)基本原则···························································· - 10 - (三)发展目标···························································· - 11 - 四、重点任务················· - 12 - (一)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与公益性项目率先突破发展-12 -(二)加快创建绿色建筑示范园区······························· - 13 - (三)积极推进郊区新城建设发展绿色建筑················· - 13 - (四)加强引导市场自愿实施绿色建筑建设················· - 13 - (五)积极探索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 14 - (六)建立绿色建筑监管机制······································ - 15 - (七)强化开展绿色施工·············································· - 15 - (八)全力发展绿色建筑四新产品······························· - 16 - 五、保障措施················· - 17 -(一)完善管理体制····················································· - 17 - (二)强化激励政策····················································· - 18 - (三)健全标准体系····················································· - 19 - (四)加强科技研发····················································· - 20 - (五)培育市场发展····················································· - 21 - (六)加强宣传推广····················································· - 21 -前言为贯彻落实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实施国家与地方城市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本市绿色建筑有序发展,促进建筑产业能级提升,推动本市城市建设领域转型发展,为此编制《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
建筑行业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与实施细则方案
建筑行业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与实施细则方案第一章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概述 (3)1.1 绿色建筑的定义与意义 (3)1.1.1 绿色建筑的定义 (3)1.1.2 绿色建筑的意义 (3)1.2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发展历程 (3)1.2.1 国际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发展 (3)1.2.2 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发展 (3)1.3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 (4)1.3.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的构成 (4)1.3.2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的特点 (4)第二章绿色建筑评价方法 (4)2.1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4)2.2 评价方法与步骤 (5)2.3 评价结果的判定与处理 (5)第三章建筑设计阶段的绿色评价 (6)3.1 设计原则与理念 (6)3.1.1 设计原则 (6)3.1.2 设计理念 (6)3.2 设计方案评价 (6)3.2.1 建筑布局与形态 (6)3.2.2 节能与能源利用 (6)3.2.3 水资源利用 (6)3.2.4 建筑材料 (6)3.2.5 室内环境质量 (7)3.3 设计阶段的绿色技术措施 (7)3.3.1 生态景观设计 (7)3.3.2 节能与能源利用技术 (7)3.3.3 水资源利用技术 (7)3.3.4 绿色建材应用 (7)3.3.5 室内环境优化技术 (7)第四章建筑施工阶段的绿色评价 (7)4.1 施工管理评价 (7)4.2 施工过程中的绿色技术措施 (8)4.3 施工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 (8)第五章建筑运行阶段的绿色评价 (9)5.1 运行管理评价 (9)5.1.1 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 (9)5.1.2 运行管理评价内容 (9)5.2 运行阶段的绿色技术措施 (9)5.2.2 节水技术措施 (9)5.2.3 绿色建材和设备应用 (9)5.3 运行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 (9)5.3.1 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 (9)5.3.2 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10)5.3.3 环境影响评价方法 (10)第六章建筑室内环境质量评价 (10)6.1 室内空气质量评价 (10)6.1.1 评价目的与原则 (10)6.1.2 评价指标与标准 (10)6.1.3 评价方法与步骤 (10)6.2 室内声环境评价 (10)6.2.1 评价目的与原则 (11)6.2.2 评价指标与标准 (11)6.2.3 评价方法与步骤 (11)6.3 室内光环境评价 (11)6.3.1 评价目的与原则 (11)6.3.2 评价指标与标准 (11)6.3.3 评价方法与步骤 (11)第七章建筑能耗与资源利用评价 (11)7.1 能耗评价 (11)7.1.1 评价目的 (11)7.1.2 评价方法 (12)7.1.3 评价内容 (12)7.2 资源利用评价 (12)7.2.1 评价目的 (12)7.2.2 评价方法 (12)7.2.3 评价内容 (12)7.3 节能与环保措施 (13)7.3.1 节能措施 (13)7.3.2 环保措施 (13)第八章绿色建筑评价中的经济性分析 (13)8.1 经济性评价指标 (13)8.2 经济性分析方法 (13)8.3 经济性评价结果的应用 (14)第九章绿色建筑评价的实施细则 (14)9.1 实施细则的制定原则 (14)9.1.1 合法性原则 (14)9.1.2 科学性原则 (14)9.1.3 公平性原则 (14)9.1.4 动态性原则 (15)9.2 实施细则的内容与要求 (15)9.2.1 评价对象与范围 (15)9.2.3 评价方法与程序 (15)9.2.4 评价等级与标准 (15)9.2.5 评价结果的应用 (15)9.3 实施细则的执行与监督 (15)9.3.1 实施细则的执行 (15)9.3.2 监督管理 (15)9.3.3 评价机构管理 (15)9.3.4 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16)第十章绿色建筑评价的推广与应用 (16)10.1 绿色建筑评价的政策支持 (16)10.2 绿色建筑评价的推广策略 (16)10.3 绿色建筑评价的案例分析 (16)第一章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概述1.1 绿色建筑的定义与意义1.1.1 绿色建筑的定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拆除等全过程中,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原则,实现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
上海市既有建筑绿色更新改造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既有建筑绿色更新改造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十三五”规划)》,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探索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区建设的新途径,提高公众认识,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强化示范带头作用,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在会员单位中开展既有建筑绿色更新改造评定工作。
为做好评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既有建筑绿色更新改造,指对本市建成区既有建筑进行可持续改善,以提高性能、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完善功能的建设活动。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既有建筑绿色更新改造评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既有建筑绿色更新改造评定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报单位及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既有建筑绿色更新改造评定的申报应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提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可作为联合申报单位。
2、申报项目应采用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颁布的《上海市既有建筑绿色更新改造适用技术目录》中的单项或多项技术,且实施完成并投入使用。
重点技术每项得分“2.0分”,推荐技术每项得分“1.0分”。
3、若项目采取创新的技术措施,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该技术措施可有效提高环境友好性,以及资源与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建筑可持续的发展或具备较大的社会效益,经专家评审组评议,可作为创新项,每项得分“1.0~2.0分”。
4、项目评定等级根据评定后的总得分按下表的规定确定。
表项目评定等级划分5、申报评定的项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违章情况,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交承诺书。
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五条申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上海市既有建筑绿色更新改造评定申报表》和《上海市既有建筑绿色更新改造评定申报承诺书》,纸质文件各一式两份。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以及其他机构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19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件)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07〕183号,2007年7月26日制定)2.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08〕12号,2008年1月11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8〕2号,2008年1月29日制定)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8〕7号,2008年3月18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府〔2008〕17号,2008年5月21日制定)(四)闸北区人民政府(2件)1.闸北区贯彻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办法(试行)(闸府规范〔2007〕1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2.关于设立闸北区充分就业社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意见(暂行)(闸府规范〔2008〕1号,2008年3月3日制定)(五)静安区人民政府(4件)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0号,2007年5月18日制定)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改委《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1号,2007年7月27日制定)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委《关于加强静安区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6号,2007年12月4日制定)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市政配套局《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8〕7号,2008年5月10日制定)(六)闵行区人民政府(4件)1.关于本区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7]26号,2008年1月26日制定)2.闵行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闵府发[2008]1号,2008年3月4日制定)3.关于本区市级水源涵养林征用地人员参加“镇保”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8〕2号,2008年3月13日制定)4.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8〕6号,2008年5月5日制定)(七)宝山区人民政府(1件)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府〔2007〕72号,2007年11月13日制定)(八)金山区人民政府(2件)1.金山区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金府[2008]3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2.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经委《关于鼓励技术创新、发展品牌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府[2008]11号,2008年4月3日制定)(九)嘉定区人民政府(1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非农就业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8〕2号,2008年1月7日制定)二、市政府委办局(75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2008年2月25日制定)(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1件)上海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技〔2007〕222号, 2007年5月29日制定)(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3号,2008年1月17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消防局)(10件)1.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沪消发〔2007〕294号, 2007年11月9日制定)2.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规定(试行)(沪公发[2008]9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3.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世博园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沪消[2008]7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4.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建设与管理消防安全指南(沪消发[2008]12号,2008年1月17日制定)5.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沪公发[2008]46号, 2008年1月31日制定)6.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8〕83号,2008年3月8日制定)7.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90号, 2008年3月14日制定)8.上海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沪消发〔2008〕70号, 2008年4月3日制定)9.关于印发《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的通知(沪公发〔2008〕193号,2008年5月12日制定)10.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发〔2008〕123号, 2008年5月23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1件)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沪司发基层〔2008〕1号,2008年4月28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3件)1.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小客车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8]9号,2008年2月4日制定)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18号,2008年2月20日制定)3.关于确定本市外环线以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8〕21号, 2008年4月8日制定)(七)上海市人事局(2件)1.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2007〕15号,2007年1月18日制定)2.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人〔2007〕239号, 2007年12月21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4件)1.关于加强本市职业中介机构管理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7]46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关于公布2008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帐利率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7〕54号,2007年12月21日制定)3.上海市工伤保险储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沪劳保福〔2007〕92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4.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保”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56号,2007年12月29日制定)5.关于结算2007年本市原有企业年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2008〕1号,2008年1月4日制定)6.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助的通知(沪劳保就[2008]1号,2008年1月7日制定)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户口仍在外地的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8]11号,2008年1月15日制定)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13号,2008年1月18日制定)9.关于上海市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基发〔2008〕12号,2008年1月21日制定)10.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3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1.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2.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5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6号,2008年2月1日制定)1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7号,2008年2月1日制定)15.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8〕8号,2008年2月5日制定)16.关于对本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15号,2008年2月5日制定)17.关于调整2008年本市补贴培训范围和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技〔2008〕3号,2008年2月28日制定)18.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3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19.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4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0.关于2008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9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1.关于2008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10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2.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25号,2008年3月28日制定)23.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27号,2008年4月15日制定)24.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28号,2008年4月15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2007年12月25日制定)2.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2008年2月3日制定)(十)上海市农业委员会(4件)1.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7〕62号,2007年3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能繁母猪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7〕240号,2007年8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政策意见(沪农委〔2007〕296号,2007年9月11日制定)4.本市贯彻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8〕64号,2008年3月5日制定)(十一)上海市卫生局(1件)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沪卫规财〔2008〕14号,2008年4月17日制定)(十二)上海市水务局(1件)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沪水务〔2008〕301号,2008年4月24日制定)(十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件)1.关于实施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控〔2007〕114号,2007年4月10日制定)2.上海市电力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帐要求(沪环保控〔2007〕415号,2007年12月28日制定)(十四)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4件)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沪工商注〔2007〕372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沪工商注〔2007〕383号,2007年12月25日制定)3.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沪工商外〔2007〕389号,2007年12月31日制定)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08〕41号,2008年2月25日制定)(十五)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件)1.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定(沪质技监食〔2007〕672号,2007年12月14日制定)2.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沪质技监标〔2007〕702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3.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沪质技监标〔2008〕124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4.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管理办法(沪质技监监〔2008〕229号,2008年5月20日制定)(十六)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件)1.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沪食药监流通〔2007〕823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沪食药监食安〔2008〕156号,2008年3月14日制定)(十七)上海市体育局(2件)1.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本市实行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告(2007年11月22日制定)2.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沪体竞〔2007〕788号,2007年12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沪房地资环〔2007〕166号,2007年3月30日制定)2.关于办理社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702号,2007年11月23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信息委法〔2007〕374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二十)上海市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港港〔2008〕119号,2008年4月3日制定)(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2件)1.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7〕807号,2007年11月16日制定)2.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8〕48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社会服务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业协会会展等工作的通知(沪社服局〔2007〕2号,2007年5月17日制定)2.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沪社服局〔2007〕13号,2007年12月17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医疗保险局(2件)1.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7〕232号,2007年12月13日制定)2.关于2008年医保年度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和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8〕48号,2008年3月31日制定)三、其他机构(3件)(一)上海市气象局(1件)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通知(沪气发〔2007〕220号,2007年12月17日制定)(二)上海市烟草专卖局(1件)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通知(沪烟专法〔2008〕43号,2008年3月31日制定)(三)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1件)上海市丙、丁级测绘资质标准(沪测管〔2008〕9号,2008年5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上海市绿色养老建筑评价技术细则
上海市绿色养老建筑评价技术细则2013年11月前言为了更好地引导养老建筑的可持续发展,推进绿色养老建筑的评价标识工作,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和上海市建筑学会生态建设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了《上海市绿色养老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本《技术细则》的编制参考了国家最新修编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以及国家和上海相关养老建筑的标准规范,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和上海地区绿色建筑发展成果,结合养老建筑的特点和实际工程实践,同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编制而成的。
《技术细则》目的是为养老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营管理提供更加规范的具体指导,为绿色养老建筑的评价和发展提供更加明确的技术原则,以尽可能降低其对城市能源资源的影响,提升室内外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
本细则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邮政编码:200032)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学会生态建设专业委员会:参编单位:精科远景环境与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院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奥雅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上海城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参加单位:亲和源研究中心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工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精科纳米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精象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岁奥秘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韩继红钱振华安宇廖琳孙桦张颖范宏武高月霞陈军沈飚陈志贵沈权何建云王孝英陈蓓蓓房丽华白玮马素贞孙青刘洁董鹏龚剑孟悠主要审查人:陈华宁汪维徐伟民江天梅张旭张伯仑沈立洋代彦军程大章何孝磊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3.1 基本要求 (3)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4 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 (5)4.1 控制项 (5)4.2 规划布局 (7)4.3 道路交通 (9)4.4 景观环境 (11)5、节能与能源利用 (16)5.1 控制项 (16)5.2 建筑和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188)5.3 采暖和空调系统 (20)5.4 照明和电梯系统 (222)5.5 能量综合利用 (244)6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27)6.1 控制项 (27)6.2 节水设计 (29)6.3 用水器具和设备 (31)6.4 非传统水源利用 (33)7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355)7.1 控制项 (355)7.2 节材设计 (37)7.3 材料选用 (40)7.4 施工节材 (46)8 室内环境质量 (488)8.1 控制项 (488)8.2 室内声环境 (544)8.3 室内光环境与视野 (566)8.4 室内热湿环境 (588)8.5 室内空气质量 (599)9 运营管理 (62)9.1 控制项 (62)9.2 设施管理 (64)9.3 保障体系 (67)9.4 环境管理 (68)10 创新项 (71)1 总则1.0.1为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上海市绿色养老建筑的评价工作,更好地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制定本细则。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星标准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星标准3 基本规定3.0.1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应进行绿色建筑策划,明确绿色建筑目标。
3.0.2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结合气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进行,应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3.0.3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技术与经济特性,使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建筑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
公共建筑的绿色设计技术组合方案应按照本标准附录A确定。
3.0.4 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包括绿色建筑策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应编制绿色设计专篇,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还应明确对绿色建筑施工和运营管理的主要技术要求。
3.0.5 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和电气专业应紧密配合,结合公共建筑特点,选择适用、经济合理的绿色建筑技术。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的评价应用详见附录B。
4 绿色建筑策划与绿色设计文件4.1 一般规定4.1.1 公共建筑设计应在方案阶段进行绿色建筑策划,应体现在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三阶段全过程中。
4.2 建筑专业策划4.2.1 前期调研应对场地条件、区域资源等进行调研:1 场地条件调研应包括:对项目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周边物理和生态环境、道路交通、人流、绿地构成和市政基础设施等规划条件进行分析。
提出远离污染源,保证日照条件,促进自然通风,满足公共交通,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场地声、光、热物理环境的技术措施。
2 区域资源调研应包括:对场地可再生能源可利用情况及建筑自身节能需求进行分析,以确认符合区域条件及建筑特点的能源利用节约方案。
4.2.2 建筑专业策划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 远离污染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
2 改善室外声、光、热、风环境质量的措施及指标。
3 场地交通组织。
4 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措施及指标。
5 建筑遮阳的技术分析和形式。
6 保证室内环境质量的措施及指标。
7 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措施。
8 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
上海绿色建筑二星评价标识
上海绿色建筑二星评价标识
上海绿色建筑二星评价标识是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管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发放的评价标识。
该评价标识是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建筑性能进行综合评价后所给出的评级。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综合考虑建筑的节能性、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室内环境质量等方面的指标。
在获得上海绿色建筑二星评价标识的建筑中,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如采用可再生能源、控制能耗、节约用水、减少建筑垃圾等。
同时,还要求建筑具备一定的室内环境舒适度,如良好的采光、通风、隔音等。
上海绿色建筑二星评价标识不仅对于建筑的绿色性能进行了评价,并且也是公众了解和选择绿色建筑的重要参考标识。
它标志着该建筑在上海绿色建筑评价体系中具有一定的绿色建筑特征和性能,对于推动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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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管理准则(试行)》的通知2008-2-29 9:49【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文号:沪建建管[2008]12号发布日期:2008-2-29执行日期:2008-2-29各有关单位:为做好上海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现将《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管理准则(试行)》(附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ΟΟ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上海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依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交委)是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市建交委委托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分为“绿色建筑星级项目”和“绿色建筑创建项目”两类。
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绿色建筑星级项目”的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对于同一星级的建筑,用分数区别,在标志和证书中予以体现。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
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申请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建成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可申报“绿色建筑星级项目”评价标识。
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申报“绿色建筑创建项目”。
(二)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第七条“绿色建筑星级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见附件一)一式2份;(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见附件二)一式2份。
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类型、结构形式、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的说明;2、技术总结:从设计、施工、运行等方面对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等进行全面总结;3、相关附件:工程验收材料、检测报告、企业资质(复印件)、申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三)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附光盘一份。
第八条“绿色建筑创建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当在完成建筑设计方案之后,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绿色建筑创建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三)一式2份;(二)绿色建筑创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四)一式2份。
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结构形式、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示范面积、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
如果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类,应分别注明各类建筑面积和示范面积;2、项目总体建设目标及内容:包括采用的主要绿色建筑技术;3、工程技术可行性方案:对规划设计中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应用进行总结,并对后期的施工和运营管理提出具体的实施策略,如是既有建筑,详细论述改造机制的可行性;4、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绿色建筑增量成本概算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5、进度计划与安排:项目的建设计划和周期;6、效益分析:包括绿色建筑示范效果预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市场需求分析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前景分析等内容;7、项目承担单位资质:包括建设单位和科研、设计、高等学校等技术支撑单位的实力情况介绍;8、项目风险分析;9、相关附件: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附光盘一份。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九条申报程序(一)申报单位从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下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用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项目)或“绿色建筑创建项目申报书”(用于申报绿色建筑创建项目),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按照程序进行申报;(二)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受理评价标识申请(受理地点: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2号楼201室),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三)通过形式审查的绿色建筑星级项目,其申报单位需委托相关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并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提交测评报告;(四)没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应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可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重新组织申报。
第十条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的基础上,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对申报材料和测评报告进行评审,并确定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评审意见应达到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通过并签字认可。
评审过程中专家如对提交的材料提出疑议,由专家评审组进行核查。
第四章公示和颁证第十二条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提供署实名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由市建交委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由市建交委审核,报建设部审批。
第十五条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由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退还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建设部对通过审批的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市建交委对通过审批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细则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管理准则(试行)第一条(原则和依据)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绿色建筑评价行为,依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的组成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组织领导)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家构成)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由建筑建材业知名专家和有关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和协会的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专家条件)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熟悉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候选人,由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按照上述条件推荐产生。
第六条(专家权利)绿色建筑评价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与评价工作相关的学习和培训;(二)参与评价工作并获取劳务报酬;(三)对评价工作提出自己的个人意见;(四)举报评价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五)对评价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专家义务)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应当自觉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业务知识;(二)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自觉抵制评价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三)自觉遵守申报资料和评审意见的保密规定;(四)准时参加评价工作,不擅自委托他人代替;(五)单位、职务、职称或通信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及时告知。
第八条(专家选取)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组成人员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产生:(一)随机抽取。
通过计算机系统在专家库中随机产生;(二)直接确定。
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直接在专家库中挑选确定;(三)随机抽取与直接确定结合。
按需要将前两款方式组合确定。
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组成人数、专业构成、选取方式等,依据绿色建筑评价项目的数量、工程性质确定,由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会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研究提出。
第九条(回避规定)绿色建筑评价专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一)专家本人在被评价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二)专家所在单位与被评价单位存在隶属关系的。
第十条(劝退清出)绿色建筑评价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劝退和清出:(一)因健康原因,较长时期内不能胜任专家评价工作的;(二)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绿色建筑评价专家有上述行为之一,须酌情予以劝退或清出的,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提出意见,并报请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十一条本准则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2、工程项目总结报告3、绿色建筑创建项目申报书4、绿色建筑创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绿色建筑工程自评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