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
人保(备案)[2009]N275号-家庭住房装修工程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允许对费率进行上下浮动。上下浮动的范围为3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住房装修工程保险费率表
一、保险费率
项目
月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率
装修项目
1.2‰
经特别约定作为该合同保险标的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0.4‰
经特别约定作为该合同保险标的的室内财产
0.6‰
二、费率说明以及保险费计算
家庭住房装修工程保险的保险费=∑(分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其中,保险期间足月部分以月为单位按月费率计收,不足月部分每超出一天加收月费率的5%,最高不得超过足月保险费。
人保(备案)[2009]N228号-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解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2)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是一种旨在提供家庭全面财产保护的政策。
它一般为家庭提供综合的财产保险,包括家庭汽车、房屋、个人财产等,可为家庭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本文将介绍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障范围及注意事项。
一、保险条款的内容1.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财产的损失、被盗、失窃、火灾、水灾等。
具体责任范围以保单为准。
2.投保人:指在保险合同中作为被保险人的政策持有人。
3.被保险人: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保障的人,如家庭成员或家庭财产。
4.保险单: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书。
5.理赔: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在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款项。
二、保障范围1.家庭汽车:财产综合保险通常提供车辆保险,包括三责险、车损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确保您的爱车获得全面保护。
2.房屋:财产综合保险可为您的房屋提供全面的保障,包括建筑物和内部装修,保障因火灾、盗窃、自然灾害造成的任何损失。
3.个人财产:例如珠宝、艺术品、家用电器、骨瓷等,其中珠宝和贵重物品的赔偿需要进行鉴定才能确定。
4.紧急救援:保险公司通常还提供增值服务,如紧急救援服务,车辆维修服务等,确保在不幸发生时能够获得及时帮助。
三、注意事项1.需要认真细读保单内容: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保险人的责任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均系以保险单为准。
因此,投保人应认真细读保单内容。
2.了解特别条款:有些条款可能需要特别注意,例如特定赔偿金额、特殊责任排除等。
3.及时申报事故:保险公司通常要求保险事故在48小时内申报,过期可能会无法获得理赔。
4.不要贪图便宜:市面上有许多底价保险,但它们可能限制范围较小或理赔标准较低,所以投保人必须确保自己的保险合同符合家庭需求。
总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保障家庭财产安全的好方法。
只有理解保险条款和注意事项,才能真正为家庭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1、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财产:(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二)衣物和床上用品;(三)室内装潢、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市、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1
附加房屋出租人责任保险
见下表
附加搬迁费用保险
0~1%
附加更换门锁费用保险
0~1%
附加临时房租补偿保险
0~1%
附加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
0
二、主险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加险保费计算:
主险或附加险保险费=保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年度费率×团购及渠道销售调整系数:
三、保费浮动
具体标的的保费,视其风险状况可在上述计算保费的基础上作适当上下浮动,但不应低于上述计算保费的70%。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一、年度费率
险别
保险标的项目
费率(‰)
综合险
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0.3
室内财产中的室内装璜
0.3
室内财产中(除室内装潢外)其他财产
0.6
附加险
附加盗抢保险
1.5
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
1
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
1.5
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
1.5
四、短期费率
保险期限
一
个
月
二
个
月
三
个
月
四
个
月
五
个
月
六
个
月
七
个
月
八
个
月
九
个
月
十
个
月
十
一
个
月
十
二
个
月
费率(年费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指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此类保险常常被人们称为“全家保险”,是一种包含多种险种的保险,如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旨在为家庭的安全和财产提供全面而可靠的保障。
1.保险责任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包括家庭住房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医疗保险等。
家庭住房保险是保单承保的房屋及其内部设施被盗、被损、灾害损失的风险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主要针对家庭中的财产损失,如电器、家具等物品损坏或被盗。
意外保险针对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的情况给予赔偿,医疗保险则针对家庭成员因意外或其它疾病导致的治疗费用。
2.保险金额及费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额一般较高,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以及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投保。
一般而言,保险费用通常根据家庭的保险项目、财产保险费率、普通保险费率等因素来决定。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费用相对较高,但是,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会给予全面保障,确保家庭在经济上没有断层。
3.保险续存及理赔程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在保险期满后,可以选择续存保险。
如果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受益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理赔程序一般包括报案、调查、审核、估损、赔款等过程。
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理赔过程中,受益人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保险公司则会依据合同规定与事实情况判断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4.附加条款在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附加条款,如《豪华家居物品保险条款》、《珍藏品保险条款》、《宠物保险条款》等。
附加条款是指在原有保险合同基础上增加保险责任的条款。
这些附加条款保障的是家庭的非常规财产,在保险合同中并未覆盖,但对家庭而言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能够全面覆盖家庭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风险和损失。
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有助于稳定家庭财产,保护家庭成员的健康与安全,同时为家庭成员带来心理上的保障。
家庭财产保险汇编
5.1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09版)条款25.2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2009版)条款105.3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175.4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2009版)费率规章18 5.5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2010版)条款195.6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2010版)费率规章28 5.7家庭财产险附加个人责任条款(2010版)305.8家庭财产险附加个人责任条款(2010版)费率31 5.9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10版)条款325.10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10版)费率规章385.11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2010版)条款395.12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2010版)费率455.1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09版)条款(信达财险(备案)[2009]N11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坐落于本保险合同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2.衣物和床上用品;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本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卡)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下列财产:(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2、衣物和床上用品;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01、附加盗抢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内,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存放于室内的其他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或抢劫造成的丢失、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无明显痕迹的盗窃、窗外钩物;(二)门窗未锁遭盗窃;(三)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员、寄宿人员盗窃。
三、保险金额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且须列明清单。
四、赔偿处理(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保护好现场,并同时通知保险人;(二)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说明、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三)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
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已经领取的保险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毁部分给予赔偿;(四)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贰佰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02、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内,因供电线路电压异常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违章用电、偷电、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03、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跑水或邻居家漏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人保(备案)[2009]N227号-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中华联合(备案)[2009]N42号-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DOC)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1、附加盗抢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存放于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且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保险标的因无明显痕迹的盗窃行为、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以主险的保险金额为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便携式财产(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 机、VCD机)的,必须分项列明财产名称和保险金额,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处理(一)在被保险人知道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二)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四)附加盗抢保险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一、保险金额以投保主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一)供电线路因遭受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破坏;(二)供电部门操作或施工失误;(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Removed_人保(备案)[2009]N273号-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房屋)条款(2009版)24
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1-
______2__4_1______3___2_1_“_”__________________4__2__40__12_“_”0__12__03__“2_•_”042_“_0•__”83__“0_”_0_7_1__3—2__0__—1__45__80_1_42__84__42“__”56_l“_”4_0_“3”_0_5_0_28“_”01“_”07_“9”0_“0”2“2”•30”“0”“”093124820302130
-3-
______2__4_1______3___2_1_“_”__________________4__2__40__12_“_”0__12__03__“2_•_”042_“_0•__”83__“0_”_0_7_1__3—2__0__—1__45__80_1_42__84__42“__”56_l“_”4_0_“3”_0_5_0_28“_”01“_”07_“9”0_“0”2“2”•30”“0”“”093124820302130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基本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爆炸;(三)雷击;(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八)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九)水箱、水管爆裂;(十)盗窃、抢劫。
人保(备案)[2009]N263号-“和谐家园”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谐家园”家庭财产保险(2009版)附加险条款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谐家园”家庭财产保险(2009版)的附加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险。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K01. 附加现金及贵重首饰盗抢保险条款K02. 附加大牲畜盗抢保险条款K03. 附加果木及成材树木恶意破坏保险条款K01. 附加现金及贵重首饰盗抢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存放于保险合同载明地点的房屋内的现金、金银、珠宝、钻石及其制品、玉器及首饰因遭受有明显现场痕迹的外部人员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经出险当地公安部门确认,且90天未能查明下落的,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100元人民币的绝对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除主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外,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无明显盗窃痕迹的盗窃行为或窗外钩物行为;(二)门窗未锁而遭盗窃;(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佣人员、同住人员、寄宿人员的盗抢行为;(四)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
三、保险金额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四、赔偿处理(一)当地公安部门或被保险人自案发之日起满90天仍未查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下落,是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二)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项下承担赔偿责任后,被保险人应将被盗抢保险标的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因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如被保险人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2009年家财险承保政策(总公司)
附件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家庭财产保险承保政策总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部第一章总则一、涉及下面任何一项家财险业务都必须提交总公司核保:(一)超出分公司业务管理授权范围的业务(二)超过分公司核保权限的业务(三)超过公司最大净自留额的业务(四)临分分入或分出业务(五)因特殊需求拟承保的禁止承保业务(六)涉及拆分危险单位的业务(七)谨慎承保业务类型中标*的业务二、应严格执行公司报备的条款和费率规章。
第二章家庭财产保险承保政策一、禁止承保业务(一)禁止承保建筑物类型1、违章建筑2、砖木结构、木结构建筑或不明结构建筑物及其内部财产3、施工质量不合格、危房、年久失修的建筑或简易建筑及其内部装修和财产(二)禁止承保标的1、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地质灾害(如地面下陷下沉、滑坡、泥石流)易发地区、塌陷区、沉降区的标的2、水灾多发地区(如低洼区、洪泛区、滞洪区、泄洪区)的低层住宅单元及其它建筑(车库、花园等)3、应由其它险种承保的标的,如动物、植物、农作物;交通或运输工具(汽车、摩托车等)(三)禁止承保业务类型1、被保险人存在严重道德风险(指被保险人存在的制造虚假赔案或故意夸大损失的风险)或逆选择行为的业务2、损失记录不良,未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风险防范措施,且承保条件无法改善的业务3、应由其它险种承保的业务(如房贷险)二、谨慎承保业务不在禁止承保业务范围内的下列业务:(一)谨慎承保标的1、商用房及其内部财产2、出租/承租住房、平房及其内部财产3、无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交通不便利的楼盘或单栋住宅楼及其内部财产4、城乡结合部、农村家庭财产(二)谨慎承保责任1、盗抢风险:须设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条件(不低于RMB200元)2、管道破裂及水渍风险以上两类附加风险在家财险赔案中无论赔案数量还是赔款金额合计占比均较高,应谨慎扩展。
(三)谨慎承保业务类型1、单独承保室内财产的业务*2、长期业务:保险期限超过12个月、或加上临时期限超过18个月的业务;标的为银行抵押财产且保险期限超过36个月的业务三、鼓励承保业务不在禁止承保、谨慎承保业务范围内的下列业务:(一)鼓励承保标的1、大型小区、成熟社区2、中高档住宅、公寓3、标的所在位置无较大自然灾害、地质灾害风险4、配备有效消防设施、防盗抢设施、自动报警装置等风险防范设施的标的(二)鼓励承保业务类型1、单独承保房屋建筑且房屋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业务2、股东业务、银邮代理业务、互动业务、统保业务3、满期赔付率在30%以下的续保业务四、常规承保业务未包含在以上禁止承保业务、谨慎承保业务、鼓励承保业务范围内的业务。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是一种旨在保护家庭财产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条款针对房屋、家具、电子设备、财产损失、盗窃等风险提供全面保障。
在较长的时间里,由于中国保险市场的缺乏,许多家庭在发生财产损失时会面临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在这个方面,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出现旨在填补这一空白,为广大家庭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1.保险种类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保险险种:(1)房屋保险:保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围墙、门窗等不受意外损害的保险。
(2)财产保险:包括家具、电器、家用电子产品,以及收藏品等物品,如受到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盗窃等损失时,此项保险可报销损失。
(3)家庭责任保险:此项保险主要是用于对第三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致人伤害、损坏他人财物等等。
(4)盗窃保险:当房屋和其他财产受到盗窃行为时,此种保险可以帮助赔偿受到的损失。
2.保险责任(1)房屋保险:被保险人在购买房屋保险时,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险起来。
如果因意外事故,例如爆炸、火灾等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支付被保险人的赔偿费用。
(2)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将家庭中的各种财产统一纳入保险范围内。
如果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例如水灾、风灾等导致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责任。
(3)家庭责任保险:本保险主要是用于对第三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若被保险人的孩子在街上与他人相撞,并且导致对方受伤,此时,家庭责任保险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应对民事赔偿责任。
(4)盗窃保险:当家庭成员的财产遭到盗窃时,保险公司将支付被保险人的赔偿费用。
3.合同约定(1)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一年一签。
符合条款的,约定可以续保。
(2)合同保费:合同保费由被保险人支付。
保费根据被保险财产性质、面积、保险金额以及等其他因素确定。
(3)理赔责任: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公司或代理人报告。
同时,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并根据理赔申请书、报案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确定赔付金额。
财产险保险单(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2009版)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投保财产××险(2009版),并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条款(2009版)》及附加险条款(若投保附加险)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18年月日
保险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传真:
核保:制单:经办:
尊敬的客户:您可通过本公司网站()、95518客服电话或附近的营业网点查询保险单信
息。
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通过以上三种渠道联系本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险(2009版)保险标的项目清单
本清单为财产××险(2009版)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保险单号码:共页第页
注:保险标的为特约标的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特约”字样。
(盖章)
年月日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18
保险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传真:
核保:制单:经办: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险(2009版)附加险条款清单
本清单为财产××险(2009版)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盖章)
年月日
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18年月日保险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传真:
核保:制单:经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卡)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下列财产:(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室内装潢;(三)室内财产: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2、衣物和床上用品;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投保人就以上各项保险标的可以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抢;(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三)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四)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十条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其中:(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
(二)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城市家庭的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
农村家庭的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1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机具等占25%。
(三)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第十一条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二条保险期间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有关部门的证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 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若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因重复保险的存在而减少时,保险人对于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也以同样的比例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