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并购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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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美国的并购政策法规

1,主要内容

体系构成

联邦证券法中的威廉姆斯法案(1968)反垄断法体系

兼并准则

各州有关并购的法案

特征及发展趋势

案例分析

2,威廉姆斯法案(1968)

13(d)部分规范大宗股票收购

14(d)部分规范要约收购

14(e)部分规范要约收购中的不恰当行为14(f)部分规范信息披露

13(e)部分规范发行者的回购行为

3.从三个方面保护被并方股东利益

要求更多信息披露

要求要约收购给予被并方股东考虑期

给予被并方股东起诉并购方的权利

4,美国反垄断法的目标

第一是经济目标,它通过保护竞争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率。

第二是政治目标,反托拉斯法禁止经济权力的过度集中,从而有利于保障政府的稳定。

第三个目标是社会和道德方面的。美国人认为,竞争过程有利于培养人们独立向上的性格和相互竞争的精神,而这些是美国民族道德的精髓,所以,竞争机制需要加以保护(S.J.Davis and K. M. Murphy,2000)。5,美国反垄断法体系

美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与司法部两者同时负责实施反托拉斯法。一般来讲,司法部办理的案子大多与价格固定(pricefixing,即卡特尔)或垄断有关,FTC的管辖范围则包括企业兼并和不公平竞争等方

面。除了司法部和FTC之外,消费者或企业也可以起诉厂家违犯反托拉斯法。

为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美国采用所谓“三倍惩罚”(treble damages)的办法。如果一企业因违犯了反托拉斯法而对其竞争对手或消费者造成危害,按法律规定,它将付给受害者三倍于实际损失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则可能会进监牢。

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五名委员,由总统提名,经国会批准。但他们的任期是七年,而总统的任期是四年。这样,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人事组成,就不像司法部长那样易受总统政策的影响,从而提高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执法的相对独立性。

6,美国并购准则

1968年兼并准则

1968年的兼并准则规定了确定的标准,用以说明什么样的兼并得不到批准。标准用市场集中度来表示,市场集中度是指某一行业/市场中4家或8家最大企业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准则规定:

①当该行业/市场的CR4指标达到或超过75%时,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兼并将得不到批准。

主兼企业被兼并企业

4%或以上4%或以上

10%或以上2%或以上

15%或以上1%或以上

②当该行业/市场CR4指标低于75%时,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兼并将得不到批准。

主兼企业被兼并企业

5%或以上5%或以上

10%或以上4%或以上

15%或以上3%或以上

20%或以上2%或以上

25%或以上1%或以上

1982年兼并准则

1982年兼并准则仍然针对横向兼并为主,但有两个主要改进:一是提出了新的划分市场范围的方法和规则,即哪些产品、哪些企业应划为同一市场;二是引进了新的方法来测定市场集中度,即赫芬达尔—赫尔希曼指数,简称为HHI指数。HHI指数等于某一行业/市场中每个企业市场份额的平方之和。由于HHI 指数考虑到了企业规模分布和集中度两个方面,因而是对CR指标的一种改进。

1982年兼并准则

1982年兼并准则根据HHI指数将市场集中度分为三类,即

①低集中度市场:HHI低于1 000;

②中等集中度市场:HHI在1 000和1 800之间;

③高集中度市场:HHI高于1 800。

1982年兼并准则规定:在低集中度的市场内,不管兼并企业的市场份额是多少,一般都可以得到批准。在中等集中度市场中,如果兼并后使HHI上升100以上,就可能得不到批准;如果HHI上升小于100,一般可以获准。在高度集中的市场里,任何兼并,如果使HHI上升100以上,不会得到批准;HHI上升在50~100之间,有可能得不到批准;HHI上升小于50,一般会得到批准。

对非横向兼并,准则规定除了考虑对横向兼并适用的标准外,还要考虑进入阻碍、排除竞争对手等其它因素。

7,HHI与CR的比较

HHI系数具有CR所不具有的优点。第一,它对市场份额的不对称性高度敏感;第二,该系数反映了每一市场主体的份额;第三,系数特定时,可以计算出具有同等市场份额的企业数。它可以反映出合并前后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变化,可以计算出整个市场的集中程度,而CR只能表示出市场中少数几个企业(通常是前几名)的总的市场份额。

1984年兼并准则

增加定性资料分析,包括企业效率分析、兼并方的财务能力以及美国公司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等等。

增加5%测试。测试如果兼并各方价格上升5%将会导致的结果,包括对竞争者和客户的影响。

1982和1984年兼并准则都认识到了兼并可能带来的效率。

1992年兼并准则

该指南是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第一次共同发布的关于企业横向合并的指南,以修改司法部1984年的兼并准则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82年关于横向合并指南。指南开宗明义地宣告,它不涉及非横向合并,这表明美国政府没有改变它们自1984年以来对垂直并购和混合并购基本上不干预的态度。1992年横向合并指南对如何分析企业并购的垄断效应规定了具体框架,但没有法律效力,主要起到了一种指导作用。

1992年兼并准则

“相关市场”(relevant market)的定义

认为市场一组产品或一个地理区域,在这个范围之内垄断者能将价格提高5%以上。

规定了执行机关的执法步骤

评估兼并是否提高了集中度

评估任何可能的反竞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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