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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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着力加强源头治理,落实最严格的市场准入
四是加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监管,从而消除食 品安全产与销之间的监管缝隙。 《条例》规定:“从事食品 和食用农产品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第21条)
(一)着力加强源头治理,落实最严格的市场准入
五是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要求, 《条例》明确“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清洗、切配、消毒等 加工处理,生产供直接食用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 可”。“从事生猪产品及牛羊等其他家畜产品批发、零售的应 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第19条)
(二)着力加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
二是明确要求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记录、使用记录等管理 制度(第48条)。 三是明确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禁止行为,包括 “(一)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二)超范围或者超剂量 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三)收获、屠宰、捕捞 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食用农产品;(四)对畜禽、畜 禽产品灌注水或者其他物质;(五)在食用农产品生产、销 售、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第49条)
(二)着力加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
特别增设食用农产品一节(5条) 一是明确食用农产品销售要求。“上市销售的肉类产品应 当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上市销售的其他食用农产品应当附有 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 者应当查验相关证明。无法提供的相关证明,食用农产品批 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 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 (第50条) 为从严监管本市地产食用农产品和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提 供了法制保障。
(一)完善本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是进一步明确政府主要监管部门的职责。将原《实施办 法》分段监管调整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管。通 过详细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消除了食品安全监管缝隙,进 一步落实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市食药监部门、市质监部门、 农业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商务部门、粮食部门、绿化市容 管理部门)。 三是明确了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食品安全监管职 责。对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作了原则性 规定(第7条),从而为本市完善食品安全 “两级政府、三级 管理”的监管体制,形成本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专业监管 +基层综合执法”的监管体系,提供法制保障。
(四)重要时间节点
市政府第123 次常务会议审 市食药安办、 市食药监局 启动修法调 研工作 议通过了《实 施办法(修订 草案)》 市十四届人 大常委会第 33次会议第 二次审议 市十四届人 大第五次会 议全体代表 审议表决通 过
2015年11月 2015年年初
2016年9月
2016年12月 2016年11月
(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领导 高度重视本次修法工作
殷一璀主任:
上海在食品安全修法过程中要体现上 海地方创制特点、体现最严的要求,要落 实食品安全各方责任,解决食品安全突出 问题,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使修订的法规 更具实践性和操作性。
(二)基本思路 突出“三个坚持”:
l 坚持最严的准入标准,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l 坚持最严的要求,在上海地方立法中突出创制性的 特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方责任 l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积极 回应社会和广大市民对食品安全的期盼,努力将本 市建设成为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
市十四届 人大常委 会第34次 会议第三 次审议
2016年8月
经市人大常委 会立项论证, 将《实施办法》 修订列为正式 项目
市十四届 人大常委 会第32 次会议第 一次审议
2017年1月
(一)完善本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食 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是进一步强化了市、区食药安办综合管理、协调指导、 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的职责,并明确食药安办承担市、区食 药安委的日常工作(第6条)。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 调机构,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 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条例》诞生
通过近4个月开展调研、暗访、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召 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12场 • 500位市人大代表、273场代表集中联系社区活动、3454 人(次)居民 • 600余条意见和建议 • 除了属于国家立法已有明确规定或者不属于地方立法权 限的意见外,全部意见和建议均被采纳吸收或者作为制 定相关配套细化文件的重点内容
(一)着力加强源头治理,落实最严格的市场准入
六是进一步强化了本市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健康管理工作。 《条例》进一步强化本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将食品安全培 训考核范围扩大到全部食品相关从业人员,明确了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 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方式: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 协会。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制定本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培训、考核标准。政 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抽查考核。(第31条) 《条例》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 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 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32条)
(一)着力加强源头治理,落实最严格的市场准入
上海的食品供应对外依赖度高,呈现大流通、大市场的特 征,必须强化源头治理,倒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通 过严格的市场准入,防止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条例》特 别单设食品市场准入一节(第三章第一节),突出了严格市场 准入的要求,明确提出,鼓励外埠优质安全的食品和食用农产 品进沪销售,全面实施外埠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信息追溯 和产销对接。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1月 20日发布第18号公告: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史上最严! 究竟严在哪?
一、从严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 二、从严落实政府及各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从严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 四、从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五、从严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六、从严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七、从严处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一)着力从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方面
二是增设了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主要原料和食 品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条例》第27条),高风险食品生产经 营企业“应当定期或者随机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安全 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安 全状况进行实地查验。违法行为的报告义务 。 哪些是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条例》第114条从食品属 性、生产工艺、消费对象三个纬度作出了明确界定。 《条例》第94条规定,监管部门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准 许生产证”
(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领导 高度重视本次修法工作
韩正书记:
11月25日,韩正书记在市委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上 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行动方案》时再次强调: “要全力以赴地做好本市食品安全地方修法工作,以法 律保障来落实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通过制定一 部最严的食品安全条例,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 问题,持续不断推进本市食品安全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二)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明确监管的行 政责任
一是建立了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规定上级政府负责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负责对同级食品安 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八 条)。 二是明确监管的行政责任。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监管部wenku.baidu.com门未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将被追责(第113 条)。
(一)着力从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方面
一是加强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管理。为了全面提高本市食品生产企业 质量管理水平,结合上海实际,建立更加严格、完善的规范体系。《条 例》第28条明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组 织生产,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第 28条) 目前,全市食品生产企业中,安装视频监控的有492家,占1512家 企业总数的32.5%,与监管部门联网(嘉定区、闵行),黄浦区15家全 部都安装了视频监控,企业和监管部门可通过手机APP实施远程监控。
(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领导 高度重视本次修法工作
韩正书记:
“要按照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四个 最严’的要求,在本市食品安全现有工 作的基础上,以更高的标准,进一步提 升上海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构建‘舌尖 上的安全’体系,把上海建设成为市民 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 “市政府各部门要全力配合市人大 做好本次食品安全地方修法工作,要制 订出一部史上最严、百姓拍手叫好的食 品安全地方法规。”
(三)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经营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因标签、标志、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回收的 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 况下可以继续销售或者赠送;销售或者赠送时应当向消费 者或者受赠人明示补救措施。 《条例》还明确禁止将回收食品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 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或者赠送。 对于违法回收食品管理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最严 厉的处罚。
(二)基本思路 《条例》着力突出“六个体现”
• 体现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 • 体现上海超大型城市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的理念 • 体现本市近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成果,明确各方责任 • 体现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又与原《实施办法》 相衔接 • 体现解决本市当前存在的无证食品生产经营、网络食品经营 等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提出具体的监管措施和方法 • 体现食品安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共治体系
(一)着力从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方面
三是强化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 调整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部门,明确 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 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本着从严要求的原则,“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 并报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第18条),从而进一步健全地方 食品安全的标准体系。
(三)《条例》诞生
从62条增加到115条,其中,全新条文53条,修改条文 55条,修订幅度达93.9%。 从6章扩展为8章,保留五章“总则”、“食品生产加 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附则” ;调整一章,将“一般规定”更名为“食品 生产经营”;增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 标准”、“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两章。
(一)着力加强源头治理,落实最严格的市场准入
一是强化进沪畜禽及其产品进沪检查制度。《条例》第47 条规定外省市的畜禽、畜禽产品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 口,取得道口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市。 二是完善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安全信息登记制度, 并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相配套,建立大数据监管平台,形 成产品可追溯、问题早发现、责任可追究的共建、共享机制 (第22条)。 三是建立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监管部门相互通报制度和临 近保质期进口食品相关信息公布制度,从严进口食品进入流通 市场后的监管(第22条)。
(一)着力从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从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11项企业主体责任,包括:建立 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 自查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销 售记录制度、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过程安全管理 制度、产品留样制度、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召回制度。 《条例》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和公 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