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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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之欧阳家百创编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之欧阳家百创编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欧阳家百(2021.03.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739.1-2004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3.术语和定义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and repair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 小型车 small vehicle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3.3 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 大型货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人员条件4.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人,并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014年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2014年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14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1 范围GB/T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条件。

233.13.23.3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大型货车heavy-dutygoodsvehicle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 人员条件4.1 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

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维修质量检验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至少应配备2名维修质量检验员。

4.3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装人员,一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2人;二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1人。

4.4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一类企业至少应各配备1人,不能兼职。

二类企业允许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

4.5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熟悉燃料供给系统专业技术的专职作业、检验人员,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5 组织管理条件5.1 基本要求5.1.1 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经营、技术、业务、质量、配件、检验、档案、设备、生5.1.25.1.35.25.2.15.2.25.2.35.35.3.15.3.25.3.35.3.466.16.26.36.4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6.5 应具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

7 环境保护条件7.1 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国家标准】DB33T 608.1-201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国家标准】DB33T 608.1-201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四级。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及标准的协调配套等。

中国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量具、夹具等)、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

一份国标通常有封面、前言、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准号:标准号至少由标准的代号、编号、发布年代三部分组成。

标准状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归口单位: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该部门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责,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对标准实施管理。

替代情况:替代情况在标准文献里就是新的标准替代原来的旧标准。

即在新标准发布即日起,原替代的旧标准作废。

另外有种情况是某项标准废止了,而没有新的标准替代的。

实施日期:标准实施日期是有关行政部门对标准批准发布后生效的时间。

提出单位:指提出建议实行某条标准的部门。

起草单位:负责编写某项标准的部门。

ICS43.186R 1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608.1—2015代替DB33/T 608.1-2006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Part 1: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2015-06-12发布2015-07-12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人员条件 (2)5 管理条件 (3)6 设施设备条件 (4)7 安全生产条件 (6)8 环境保护条件 (6)附录A(规范性附录)仪表、工具及设备 (7)附录B(规范性附录)事故车损失等级划分及维修企业资质 (11)前言本部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汽车维修企业和人员从业环境分析

汽车维修企业和人员从业环境分析

汽车维修企业和人员从业环境分析自2000年以来,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突飞猛进,截止到2004年我国汽车年产销量突破500万辆,已成为世界上第四大汽车生产国和第三大汽车消费国。

目前汽车工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至2004年汽车工业全行业汇总企业个数为5857家,累计完成现价工业总产值11010.09亿元。

汽车维修行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共有30多万户汽车维修企业,从业人员300多万人,年产值300多亿元人民币。

当前,汽车维修作为热门行业,正吸引更多社会各界人士的加入,无论是汽车维修企业数量和规模还是汽车维修人员素质结构都发生了变化,引发了汽车维修从业人员结构的调整。

本文在此对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生存环境作以下几方面的分析。

1我国汽车维修业现状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汽车维修主要集中在国营汽车运输企业内。

1984年,交通部提出了“有路大家行车,有水大家行船”的交通运输改革总方针之后,汽车维修企业转为股份制、承包制和私人开办汽车修理厂,这些企业遍及全国城乡,规模不一,大多数起步较晚,基础较差,技术力量薄弱,服务质量很难令人满意。

但现时它们还是汽车服务不可缺少的企业。

随着汽车服务质量需求的不断提升,原有的汽车维修企业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越来越难以达到客户的要求,这部分企业正面临着新的生存挑战。

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又带来挑战,引领汽车维修行业的改革。

中国汽车制造业的发展引起了外资的注意,汽车维修业也毫不例外地受到外来者和国内巨鳄的青睐。

以全球汽修巨头——通用AC德科成都第一家汽车快修连锁店正式投入运营为首当其冲者;不甘落后的日本电装公司与意大利中国商会也随即与中国汽配市场联合会分别达成合作意向;日本大型的汽车百货连锁店澳德巴克和黄帽子、世界汽车改装巨头德国布拉布斯等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后,日本最大的汽车用品厂商快美特(CARMATE)及最大专业美容连锁机构也跟着进入中国市场。

2014年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2014年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14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1范围GB/T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T16739.2—2014汽车维修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与专项维修业户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术语和定义GB/T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the enterpris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企业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小型车small vehicle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或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3.3大中型客车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大型货车heavy-duty goods vehicle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人员条件4.1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

1692.6—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6部分:轮式专...

1692.6—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6部分:轮式专...

1.1.1.1.1.1 Author: JoYfulICS 43.180DB32 R 16备案号:29321-2011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 1692.6—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6部分: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6: F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roller mobilemachinery shop for special purpose2010-12-20发布 2011-02-20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人员条件 (1)5 组织管理条件 (2)6 安全条件 (2)7 环境保护条件 (2)8 设施条件 (2)9 设备条件 (3)前言DB32/T 1692-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6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快修业户——第3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第5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第6部分: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部分为DB32/T 1692-2010的第6部分。

本部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南通市运输管理处、扬州市运输管理处、徐州市运输管理处。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汪学君、田永生、范健、李云飞、闫枫逸、蔡健、黄阳、陈军、门涛、张玮、周利兵。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6部分: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等条件。

修理厂建设标准

修理厂建设标准

修理厂建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修理厂建设的基本原则以及修理厂建设必须具备的人员配备、组织管理、设施建设、设备配置等基本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修理厂建设,是修理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2.1 GB/T 16739.1—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2.2 GB/T 21338-2008《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2.3交通部2005年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4 交通部2005年9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5 GB/T 5624—2005《汽车维修术语》2.6 质字〔2008〕91号《6S推行手册》3 修理厂(分厂、自修组)建设原则3.1一个省公司建设一个修理总厂。

3.2维修固定车数20辆以上的生产配送中心或车队,依据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建立修理分厂;如果建设修理分厂的硬件条件不具备,则至少要建立自修组,同时创造条件尽快建设修理分厂。

3.3维修固定车数20辆以内的配送中心或车队建立自修组。

3.4危化品车辆修理厂点的建设规模要在取得危化品车辆维修资质的基础上,依据当地的发展规模和优势,自行把握,公司审核确定。

3.5普货车辆修理厂点的建设规模,在取得一类或二类车辆维修资质的基础上,依据当地的发展规模和优势,自行把握,公司审核确定;具体建设标准参考危化品修理厂点建设标准执行。

3.6各单位社会入网修理厂必须按30%的数量每年削减,以确保“十二五”末公司社会入网修理厂总数控制在50家以内,公司基本实现车辆自修。

4 术语和定义4.1 修理总厂:是各省公司下属的科级经营单位,软、硬件设施建设标准要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7号令)、《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1-2004)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许可资质;其主要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修理业务,负责本单位车辆的维修管理,负责本单位社会入网修理厂的资质监管和维修质量管理,负责发展社会维修市场,负责修理分厂、自修组车辆维修的人员支持、设备支持和技术支持。

「题库」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培训考试法律法规题库及答案

「题库」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培训考试法律法规题库及答案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培训考试法律法规题库及答案1.按《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错2.按《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整车修理与总成修理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机动车维修检验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对3.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对4.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

错5.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对6.专项从事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的企业属于三类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对7.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不可以从事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工作。

错8.维修企业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对9.《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10.《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错11.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配件材料明码标价仅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结算材料费用时,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在材料清单上分别标识。

错1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所指的质量检验制度包括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

错1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 1 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1— 2014)中要求汽车整车维修企业配置的所有检测设备,对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均允许外协。

错14.17993-2017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应具备的场地和设施没有明确要求。

错15.《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2016)规定,汽车一级维护作业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中心,以确保行车安全和排放合格为目标。

错16.《轿车车身维护技术要求》(JT/T 509—2004)中,车内清洁维护工艺要求规定,车内清洁作业完成后,应打开汽车电器、仪表等检查工作是否正常。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前言GB/T 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GB/T 16739的第1部分,代替GB/T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GB/T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本部分与GB/T 和GB/T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关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范围,修订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关于人员条件,修订为对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业务人员、价格核算人员、维修人员的规定;——关于组织管理条件,修订为经营管理条件、质量管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条件等;——关于设施条件,增加了对接待室的规定;——关于设备条件,修订为根据不同车型对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主要检测设备三部分的规定;取消了那些随着汽车技术进步而不再适用的汽车维修设备,增加了针对汽车新装置的故障诊断、检测和维修设备;对于使用率极低但却有一定市场需要的机加工等设备,允许外协;——取消了对开业条件中的流动资金的规定;——取消了对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的规定;——取消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条件的规定;——取消了对承担救援维修条件的规定。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7)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北京市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江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沈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郑州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蔡凤田,张学利,冯桂芹,吴小鹏,白保民,俞世光,金秉吉,吕任华,苗作民,田国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GB/;——GB/。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 816-2021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JT∕T 816-2021

目㊀㊀次…………………………………………………………………………………………………………前言Ⅲ………………………………………………………………………………………………………1㊀范围1…………………………………………………………………………………………2㊀规范性引用文件1 3㊀术语和定义1…………………………………………………………………………………………………………………………………………………………………………………………………4㊀基本要求2……………………………………………………………………………………………5㊀维修服务流程2……………………………………………………………………………………………6㊀服务质量管理5…………………………………………………………………………………………………7㊀安全管理7…………………………………………………………………………………………………8㊀环保管理7…………………………………………………………………附录A(资料性附录)㊀车辆进厂交接单8…………………………………………………………………附录B(资料性附录)㊀车辆验收交接单9参考文献10……………………………………………………………………………………………………Ⅰ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1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的基本要求,以及维修服务流程㊁服务质量管理㊁安全管理㊁环保管理等要求㊂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汽车整车维修㊁综合小修和专项维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参照使用㊂2㊀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㊂GB/T5624㊀汽车维修术语GB/T16739.1㊀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㊀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2㊀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㊀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GB18597㊀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T19596㊀电动汽车术语GB26877㊀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JT/T774㊀汽车空调制冷剂回收㊁净化㊁加注工艺规范JT/T1132.1㊀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㊀第1部分:总体技术要求JT/T1133㊀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3㊀术语和定义GB/T5624㊁GB/T1959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㊂3.1机动车维修经营㊀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operation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㊁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㊂3.2托修方㊀entrusted maintenance party将机动车维修及相关业务委托给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组织或个人㊂3.3机动车维修服务㊀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service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向托修方提供机动车维护㊁检测㊁诊断㊁修理㊁救援等业务服务的总称㊂3.4车辆进厂交接单㊀vehicle incoming handover sheet托修方将待修车辆移交给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时的交接凭证㊂13.5车辆验收交接单㊀vehicle acceptance handover sheet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将修竣车辆移交给托修方时的交接凭证㊂3.6客户满意度㊀consumer satisfaction index托修方期望值与体验的匹配程度,即托修方通过对维修服务感知的效果与其期望值相比较后得出的指数㊂4㊀基本要求4.1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简称 经营者 )应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式样的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并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机动车维修服务㊂4.2㊀经营者应依法经营㊁诚实信用㊁公平竞争㊁优质服务,并落实安全生产㊁环境保护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㊂4.3㊀经营者应公开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在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工时单价等㊂4.4㊀经营者应在业务接待区域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a)㊀营业执照;b)㊀业务受理程序;c)㊀服务质量承诺;d)㊀投诉受理程序和方式;e)㊀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投诉电话;f)㊀从事机动车维修救援服务的,应公示服务时间㊁电话㊁收费标准;g)㊀企业负责人㊁技术负责人㊁业务接待员㊁质量检验员及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等信息㊂5㊀维修服务流程5.1㊀维修服务流程建立经营者应建立适合本企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流程㊂机动车维修服务基本流程见图1㊂图1㊀机动车维修服务流程2JT/T816 2021JT/T816 20215.2㊀维修接待5.2.1㊀一般要求5.2.1.1㊀维修接待主要包括进厂维修接待㊁预约维修接待㊁救援维修接待㊂5.2.1.2㊀业务接待员应着装整齐,遵守礼仪规范,主动热情,真诚友好,仪表端庄,语言文明,自报工号或岗位信息㊂5.2.1.3㊀业务接待员应能规范㊁熟练㊁及时地为托修方提供咨询服务㊂5.2.2㊀进厂维修接待5.2.2.1㊀业务接待员应完整㊁准确记录托修方服务需求,查验车辆相关证件,与托修方一起进行环车检查,填写车辆进厂交接单(参见附录A)㊂环车检查时应对可能造成污损的车身部位进行必要防护㊂5.2.2.2㊀业务接待员应提醒托修方对车内物品进行清理,并将贵重物品随身带走㊂若托修方需要提供寄存随车物品服务,业接接待员应在车辆进厂交接单上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㊂5.2.2.3㊀车辆进厂交接单应至少一式两联,经托修方签字确认,其中一联交由托修方保存㊂5.2.3㊀预约维修接待5.2.3.1㊀经营者可采用电话㊁短信㊁微信等方式为托修方提供预约维修服务㊂5.2.3.2㊀业务接待员应详细记录预约维修的托修方和车辆信息,并根据托修方提供的信息㊁意愿和企业条件,与托修方商定作业内容㊁进厂时间和预计竣工时间㊂经双方确认后,经营者应做好人员㊁场地㊁设备㊁配件准备,按约安排车辆维修㊂5.2.3.3㊀预约维修车辆进厂时,经营者应按5.2.2的要求做好接待㊂5.2.4㊀救援接待5.2.4.1㊀经营者可采用电话㊁短信㊁微信等方式为托修方提供救援服务㊂5.2.4.2㊀经营者接到救援信息后,应详细记录托修方姓名㊁车牌号码㊁品牌型号㊁故障现象㊁车辆位置㊁联系电话等信息㊂5.2.4.3㊀经营者应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救援,并做好救援记录:a)㊀通过对话可解决的,应详细解答,具体指导,及时帮助处理㊂b)㊀确需现场救援的,应提出可行救援方案,主动告知救援收费标准,组织救援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赶到救援现场㊂c)㊀需拖拽进厂维修的,应经托修方同意,并对被拖拽车辆外观进行检查,在客户签字确认检查结果后,及时实施拖拽服务㊂车辆进厂时,应按5.2.2的要求做好接待㊂5.2.4.4㊀经营者承诺提供24h救援服务的,在夜间或恶劣天气等条件下接到托修方紧急救援服务请求时,应及时安全地实施救援服务㊂5.3㊀进厂检验5.3.1㊀业务接待员应根据托修方陈述,结合机动车维修档案对车辆进行初步诊断㊂必要时,应安排相应维修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诊断并告知可能产生的诊断费用㊂5.3.2㊀经营者应在专用的工位或区域,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车辆进行进厂检验,确定维修类别和作业项目,做好进厂检验记录㊂5.3.3㊀如车辆需要拆检或路试,应征得托修方同意㊂5.3.4㊀进厂检验后,应告知托修方诊断结果㊁拟定维修方案㊁建议维修项目㊁需要更换的配件和维修费3JT/T816 2021用预算,并交由托修方在机动车维修合同(托修单)上确认签字㊂5.4㊀维修作业与过程检验5.4.1㊀经营者应根据机动车维修合同(托修单)确认的维修类别和作业项目,开具派工单㊂派工单应详细注明维修项目㊁作业部位㊁完成时间和其他要求㊂5.4.2㊀维修前,维修人员应视情对待修车辆进行车身清洁㊂5.4.3㊀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应采用合理措施防护车身内外表面等部位㊂5.4.4㊀机动车维修作业人员应按照派工单㊁相关标准要求及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㊁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作业㊂5.4.5㊀经营者不应擅自扩大维修作业范围㊂5.4.6㊀经营者不应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㊁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㊂5.4.7㊀质量检验人员应实施车辆维修过程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㊂检验不合格的作业项目应返工,返工后应重新进行检验,并保留重新检验记录㊂5.4.8㊀经营者宜采用可视窗口或视频设备㊁网络等方式,供托修方实时查看在修车辆状态㊂5.4.9㊀业务接待员应跟踪车辆维修情况,视需向托修方反馈维修进度;当维修工期延长或维修项目变更时,应及时与托修方沟通,征得托修方同意后签字确认㊂5.4.10㊀车辆维修竣工后,维修人员应对车辆外表和内饰进行清洁,将车辆停放在竣工区域㊂5.5㊀竣工检验5.5.1㊀车辆维修竣工后,质量检验人员应核查维修作业项目完成情况,按相关标准要求及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㊁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竣工检验,填写维修竣工检验记录,并签字确认㊂5.5.2㊀对于进行二级维护㊁总成修理㊁整车修理的车辆,竣工检验合格后应由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㊂对竣工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应填写返工单,由维修人员返工作业直至合格㊂如因返工导致不能按时交车,业务接待员应及时联系托修方,与托修方协商交车时间变更情况㊂5.5.3㊀竣工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应交付托修方㊂5.6㊀结算交车5.6.1㊀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业务接待员应查看车辆外观,清点随车物品,通知托修方验收接车,并将维修作业项目㊁配件材料使用㊁维修竣工检验情况,以及出厂注意事项㊁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告知托修方㊂5.6.2㊀业务接待员应配合托修方验收车辆,填写车辆验收交接单(参见附录B),由托修方签字确认后,引导并陪同托修方办理结算手续㊂5.6.3㊀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备案并公示的维修工时定额及单价㊁配件价格等核定维修费用㊂5.6.4㊀托修方对维修作业项目和维修费用有疑问时,业务接待员应认真听取托修方的意见,作出合理解释㊂5.6.5㊀经营者应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㊂维修结算清单应符合JT/T1133的要求㊂5.6.6㊀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㊂5.6.7㊀完成结算手续后,业务接待员应为托修方办理出门手续,交付车辆钥匙㊁托修方寄存物品㊁托修方支付过费用的剩余维修材料及更换下的配件(与环保或安全有关的配件除外,但应向托修方说明)㊂5.7㊀机动车维修档案建立5.7.1㊀经营者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机动车维修档案的电子化管理㊂机动车维修档案应包4JT/T816 2021括维修合同(托修单)㊁维修项目㊁维修人员及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等㊂进行二级维护㊁总成修理㊁整车修理的,机动车维修档案还应包括质量检验单㊁质量检验人员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㊂5.7.2㊀经营者应按照JT/T1132.1的规定如实填报㊁及时上传承修车辆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㊂5.7.3㊀经营者应能将机动车维修档案提供给托修方查阅或复制㊂5.8㊀返修与抱怨处理5.8.1㊀经营者应建立车辆返修与抱怨处理制度,做好车辆返修与抱怨处理记录,对返修与抱怨项目进行分析,制订和落实应对和改进措施㊂5.8.2㊀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出现返修时,经营者应安排专人对车辆进行检验确认,确属维修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并按照竣工出厂时间重新计算返修项目质量保证期㊂5.8.3㊀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负责联系其他经营者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㊂5.8.4㊀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托修方抱怨处理制度,明确受理范围㊁受理部门或人员及其职责㊁处理部门或人员及其职责㊁受理时限㊁处理时限等㊂5.8.5㊀当托修方无法与经营者就抱怨事宜达成共识时,应告知托修方其他投诉处理的合法途径和相关机构㊂5.8.6㊀经营者应将托修方抱怨的补救措施和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托修方㊂5.8.7㊀经营者应留存返修和抱怨办理的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㊁总结㊂5.9㊀跟踪服务5.9.1㊀跟踪服务应覆盖所有托修方㊂5.9.2㊀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后,经营者可通过意见卡㊁电话㊁短信㊁微信或登门拜访等方式回访托修方,征询托修方对车辆维修服务的意见,并做好记录㊂对托修方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沟通并妥善处理㊂5.9.3㊀回访人员应统计分析托修方意见,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处理㊂对返修和抱怨处理后的结果应继续跟踪㊂5.9.4㊀经营者应及时关注㊁留存和处理来自媒体报道和反馈的有关本企业的相关信息㊂6㊀服务质量管理6.1㊀人员管理6.1.1㊀经营者应按照GB/T16739.1㊁GB/T16739.2的要求配置人员㊂6.1.2㊀经营者应明确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㊂6.1.3㊀经营者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制订并实施培训计划,做好培训记录,对培训效果实施考核评估㊂经营者应开展和积极参与技能竞赛活动,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㊂6.1.4㊀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管理,促进从业人员诚信㊁规范地从事机动车维修作业㊂6.2㊀设施设备管理6.2.1㊀设施管理6.2.1.1㊀厂区应环境清洁㊁区域标志明显,重要区域应设立警示标志㊂6.2.1.2㊀厂区地面应平整坚实,道路应满足消防及服务车辆通行的要求㊂5JT/T816 20216.2.1.3㊀办公区域应布局合理㊁标识清楚㊁整洁卫生㊂6.2.1.4㊀业务接待室服务设施应配套齐全㊁整洁卫生㊂6.2.1.5㊀维修作业区应合理布局,按照功能设置独立的作业区域,钣金㊁涂漆等特殊作业场所应单独设置;维修作业区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照明,采暖通风应满足机动车维修作业的要求;在维修作业区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㊁疏散标志及应急照明灯㊂6.2.1.6㊀电动汽车维修作业区应根据不同的检测维修项目划分相应的功能区㊂各区域之间应设置标示线或隔离设施,高压检测和维修作业区应铺设高压绝缘毯或高压绝缘胶垫㊂6.2.1.7㊀维修作业区应干净整洁,工具㊁物料摆放有序㊂6.2.1.8㊀维修设备及物料应贴有清晰的标识㊂6.2.1.9㊀经营者应定期开展设施的有效性检查并记录,确保设施持续满足要求㊂6.2.2㊀设备管理6.2.2.1㊀经营者应采用节能㊁环保㊁安全的设备㊂6.2.2.2㊀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购置㊁验收㊁操作㊁维护㊁检修㊁变更和报废的管控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㊂6.2.2.3㊀经营者应建立设备档案,并及时更新档案信息㊂6.2.2.4㊀维修㊁检测设备的规格和数量应与维修车型㊁维修规模和维修工艺相适应㊂6.2.2.5㊀经营者应按要求配备电动汽车维修绝缘工具㊂6.2.2.6㊀经营者应有各工种㊁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㊂6.2.2.7㊀各类设备应标识清楚,特种设备应设立警示标志,重点设备应明示责任人㊂6.2.2.8㊀计量器具㊁检测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定㊁校准,状态标识清晰㊂6.2.2.9㊀特种设备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㊂6.2.2.10㊀设备工具使用时间不应超过产品生产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㊂6.3㊀配件管理6.3.1㊀经营者应建立合格配件供应商评价制度和目录,并定期进行评价㊂6.3.2㊀经营者应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组织采购配件验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登记配件名称㊁规格型号㊁购买日期及供应商信息㊂6.3.3㊀经营者应提供配件信息查询服务,供托修方查询㊂6.3.4㊀经营者应对原厂配件㊁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进行分类标识,明码标价,供托修方选择㊂6.3.5㊀经营者应按配件制造厂的规定对原厂配件㊁同质配件执行质量保证㊂修复配件的质量保证期按照经营者与托修方的约定执行㊂6.3.6㊀机动车维修配件应实行追溯制度,经营者应记录并保存配件采购㊁使用信息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㊂6.3.7㊀经营者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和分类保管配件,并建立详细的出入库明细账㊂6.3.8㊀经营者应保持维修所需配件的合理储备㊂6.3.9㊀托修方自带配件的使用由经营者和托修方协商确定㊂使用前经营者应查验配件合格证明,提出使用意见,由托修方确认签字,并妥善保管配件合格证明和签字记录㊂6.4㊀现场管理6.4.1㊀经营者应制定现场管理规范,定期开展现场检查㊂6.4.2㊀经营者应对作业场所实行定置管理,工具㊁物料摆放整齐,标识清楚㊂6JT/T816 2021 6.4.3㊀维修作业场所应做到工作台㊁配件㊁工具清洁,工具㊁配件㊁废料油污不落地㊂6.5㊀资料管理6.5.1㊀经营者应掌握并收集与维修服务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并及时更新㊂6.5.2㊀经营者应具备承修车型的维修手册等相关技术资料㊂必要时,应制定车辆维修所需的各种工艺指导文件㊂6.6㊀信息化管理6.6.1㊀经营者应建立维修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托修方信息㊁维修流程㊁配件采购和使用㊁配件追溯㊁维修费用结算㊁预约和回访等全过程进行管理㊂6.6.2㊀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㊂6.6.3㊀经营者应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现数据信息交互㊂6.7㊀服务质量评价6.7.1㊀经营者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服务评价体系,搜集㊁分析托修方对机动车维修服务的评价信息㊂6.7.2㊀经营者应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对客户满意度㊁流失率㊁投诉率㊁投诉处理满意率,以及一次维修合格率㊁返修率㊁按时交车率等机动车维修服务指标进行搜集和分析,并采取针对性的改进措施㊂7㊀安全管理7.1㊀经营者应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安全职责㊂7.2㊀经营者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㊂7.3㊀经营者应确保生产设施设备㊁消防设施和器材齐全㊁完好㊁有效㊂应按有关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通道,确保通道畅通㊂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㊂7.4㊀经营者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㊂7.5㊀经营者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落实整改措施㊂7.6㊀经营者应制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机构组成㊁责任人及分工㊁应急预案的启动与终止㊁应急救援工作程序等,并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和修订㊂7.7㊀经营者应建立事故(事件)调查与处置及报告制度,留存事故(事件)处理的相关记录㊂8㊀环保管理8.1㊀机动车维修服务产生的水污染排放应符合GB26877的要求㊂8.2㊀机动车维修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㊂8.3㊀机动车维修服务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储存应符合GB18597的要求㊂制冷剂的储存和处理应符合JT/T774的要求㊂8.4㊀经营者应在维修作业区设立废油㊁废液㊁废电解液㊁报废零部件的集中收集点,并粘贴标志标贴;应设立专门的报废电池储存场所,且其存储区域需设置隔离和控制设施㊂8.5㊀经营者应对维修产生的危险废物建立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㊁转移情况㊂8.6㊀经营者应委托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定期回收处置危险废物㊂7附㊀录㊀A(资料性附录)车辆进厂交接单车辆进厂交接单见表A.1㊂表A.1㊀车辆进厂交接单车牌号码车辆型号车辆颜色VIN码托修方联系方式进厂日期托修方财产确认Ѳ随车工具㊀㊀㊀㊀Ѳ千斤顶㊀㊀㊀㊀Ѳ三角警示牌㊀㊀㊀Ѳ备胎㊀㊀㊀㊀㊀Ѳ钥匙(把)Ѳ儿童座椅㊀㊀㊀㊀Ѳ前牌照㊀㊀㊀㊀Ѳ后牌照㊀㊀㊀㊀㊀Ѳ行驶证Ѳ车内其他物品(Ѳ托修方带走Ѳ寄存)车辆功能检查(正常ɿ异常ˑ)Ѳ中控门锁㊀㊀㊀㊀Ѳ音响㊀㊀㊀㊀㊀Ѳ刮水器㊀㊀㊀㊀㊀Ѳ点烟器㊀㊀㊀㊀Ѳ安全带Ѳ发动机舱盖开启㊀Ѳ后备箱开启㊀㊀Ѳ储物箱开启㊀㊀㊀Ѳ后视镜折叠㊀㊀Ѳ后视镜加热Ѳ倒车影像㊀㊀㊀㊀Ѳ手机充电㊀㊀㊀Ѳ全车升降器㊀㊀㊀Ѳ座椅调节㊀㊀㊀Ѳ座椅加热液位(正常ɿ异常ˑ)Ѳ机油㊀㊀㊀㊀㊀㊀Ѳ冷却液㊀㊀㊀㊀Ѳ制动液㊀㊀㊀㊀㊀Ѳ洗涤液Ѳ自动变速器油㊀㊀Ѳ动力转向液㊀㊀Ѳ动力电池冷却液(仅对新能源汽车)仪表显示Ѳ故障灯()里程表km燃油表指示(划线标出)动力电池电量指示(仅对新能源)外观检查托修方报修项目内饰检查(划痕和异常填写在下方)㊀1.变更上述项目是否需要经双方认可:Ѳ需要Ѳ不需要㊀2.进厂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是否需要维修:Ѳ需要Ѳ不需要㊀3.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旧件是否带走:Ѳ带走Ѳ不带走㊀4.预计工时费元㊁诊断费元,材料费元㊂㊀5.预计完工时间:年月日㊂㊀6.其他:如遇不可抗因素,按相关法规执行业务接待员签字㊀上述各项登记无误,托修方签字:年㊀㊀月㊀㊀日8JT/T816 2021附㊀录㊀B(资料性附录)车辆验收交接单车辆验收交接单见表B.1㊂表B.1㊀车辆验收交接单车牌号码车辆型号车辆颜色VIN码托修方联系方式验收日期托修方财产验收(正常ɿ异常ˑ)Ѳ随车工具㊀㊀㊀㊀㊀Ѳ千斤顶㊀㊀㊀Ѳ三角警示牌㊀㊀Ѳ备胎㊀㊀㊀㊀㊀Ѳ钥匙(把)Ѳ儿童座椅㊀㊀㊀㊀㊀Ѳ前牌照㊀㊀㊀Ѳ后牌照㊀㊀㊀㊀Ѳ寄存物品㊀㊀㊀Ѳ行驶证车辆功能验收(正常ɿ异常ˑ)Ѳ中控门锁㊀㊀㊀㊀㊀Ѳ音响㊀㊀㊀㊀Ѳ刮水器㊀㊀㊀㊀Ѳ点烟器㊀㊀㊀㊀Ѳ安全带Ѳ发动机舱盖开启㊀㊀Ѳ后备箱开启㊀Ѳ储物箱开启㊀㊀Ѳ后视镜折叠㊀㊀Ѳ后视镜加热Ѳ倒车影像㊀㊀㊀㊀㊀Ѳ手机充电㊀㊀Ѳ全车升降器㊀㊀Ѳ座椅调节㊀㊀㊀Ѳ座椅加热液位(正常ɿ异常ˑ)Ѳ机油㊀㊀㊀㊀㊀㊀㊀Ѳ冷却液㊀㊀㊀Ѳ制动液㊀㊀㊀㊀Ѳ洗涤液Ѳ自动变速器油㊀㊀㊀Ѳ动力转向液㊀Ѳ动力电池冷却液(仅对新能源汽车)仪表显示Ѳ故障灯()里程表km燃油表指示(划线标出)动力电池电量指示(仅对新能源)车辆外观验收(只标出新异常)车辆内饰验收(只标出新异常)(内饰有无新划痕和异常,如有填写在下方)维修项目Ѳ完成㊀㊀㊀Ѳ未完成车身清洗Ѳ已清洗㊀㊀Ѳ未清洗剩余材料Ѳ带走㊀㊀㊀Ѳ不带走更换下的配件Ѳ带走㊀㊀㊀Ѳ环保处理与环保或安全有关的配件处理㊀向托修方说明以下配件需要进行专业处理:质量保证期出厂注意事项下次维护里程km预约联系方式托修方签字业务接待员签字年㊀㊀月㊀㊀日9JT/T816 2021JT/T816 2021参考文献[1]㊀GB/T3798.1㊀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㊀第1部分:载客汽车[2]㊀GB/T3798.2㊀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㊀第2部分:载货汽车[3]㊀GB/T3799.1㊀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㊀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4]㊀GB/T3799.2㊀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㊀第2部分:柴油发动机[5]㊀GB15630㊀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6]㊀GB/T18344㊀汽车维护㊁检测㊁诊断技术规范[7]㊀GB/T18384.3㊀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8]㊀GB/T19910㊀汽车发动机电子控制系统修理技术要求[9]㊀GB/T27876㊀压缩天然气汽车维护技术规范[10]㊀GB/T27877㊀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技术规范[11]㊀GB/T32007㊀汽车零部件的统一编码与标识[12]㊀GB/T35260㊀公共汽车维护技术规范[13]㊀GB/T36683㊀汽车售后服务评价规范[14]㊀GB37822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15]㊀JT/T720㊀汽车自动变速器维修通用技术条件[16]㊀JT/T795㊀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17]㊀JT/T900㊀汽车售后服务客户满意度评价方法[18]㊀JT/T1009㊀液化天然气汽车维护技术规范[19]㊀JT/T1029㊀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维护技术规范[20]㊀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03-18[21]㊀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12-07[22]㊀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9号),2019-06-21[23]㊀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2019-06-2101。

1692.4—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1692.4—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ICS 43.180R 16备案号:29319-2011 DB32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4: For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2010-12-20发布2011-02-20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人员条件 (2)6 安全条件 (2)7 应急预案 (2)8 设施条件 (3)9 设备条件 (3)前言DB32/T 1692-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6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快修业户——第3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第5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第6部分: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部分为DB32/T 1692-2010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南通市运输管理处、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淮安市运输管理处。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汪学君、田永生、范健、李云飞、闫枫逸、蔡健、黄阳、张强、门涛、沈明辉、李卫清、王军。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生产、应急预案、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一部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142014年9月3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1 范围GB/T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T16739.2—2014汽车维修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与专项维修业户GB/T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T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企业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小型车 small vehicle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或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3.3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大型货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 人员条件4.1 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

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精选强化练习六

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精选强化练习六

机动车检测维修法规与技术-精选强化练习六[单选题]1.按《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载货汽车》(GB/T3798.2—2005)的规定,带有增压或中冷增压的发动机,增压(江南博哥)装置应按原厂规定进行装配和检验,增压器工作应正常,()应达到原设计规定。

A.增压压力B.密封性C.转速正确答案:C[单选题]2.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颁发了《全国汽车维修诚信经营企业评估指标体系》几乎涵盖了与汽车维修企业诚信经营密切相关的所有内容,共计()A.9项37条B.10项39条C.9项39条D.10项37条正确答案:C[单选题]4.《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中“()”提出要“确立科技兴业新思路”。

A.诚信为本,公平竞争B.科技兴业,开拓创新C.弘扬职业道德,建设精神文明正确答案:B[单选题]5.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等于()的教练车等字样。

A.150mmB.100mmC.50mmD.200mm正确答案:B[单选题]6.电喷发动机做断缸检查时,正确的做法是()A.拆下火花塞B.拆下喷油器插头C.拆下缸线D.以上均可正确答案:B[单选题]7.按《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GB/T3798.1~.2—2005)规定,最高设计车速为150km/h、采用()灯制的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时,其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为12000cd。

A.一B.二C.四正确答案:B[单选题]8.机动车维修合同在《合同法》中属于()规范的范畴。

A.承揽合同B.委托合同C.技术合同正确答案:A[单选题]9.为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以下哪个组织制定了《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行为规范公约》?()A.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B.交通部C.国务院文明办D.劳动部正确答案:A[单选题]10.《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考核制度。

A.产值利润B.质量信誉C.返修率正确答案:B[单选题]11.有关汽车安全性能检测的标准在汽车维修标准体系表中归口在()层次。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服务的总要求、维修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及服务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专项维修业户,其他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98.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客汽车GB/T 3798.2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载货汽车GB/T 3799.1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GB/T 3799.2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柴油发动机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T 16739.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3 术语和定义GB/T 5624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客户 customer接受机动车维修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2机动车维修服务 service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客户提供机动车维护和修理及相关活动的总称。

3.3整车修理 whole motor vehicle repair通过修复或更换机动车零部件(包括基础件),恢复机动车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机动车寿命的修理。

3.4原厂配件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 parts纳入车辆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体系和配件供应体系的配件。

3.5副厂配件 aftermarket parts未经车辆生产厂家授权的车辆配件生产厂家生产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配件。

2023年版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培训考试法律法规题库及答案

2023年版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培训考试法律法规题库及答案

2023年版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培训考试法律法规题库及答案1按《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错2.按《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整车修理与总成修理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机动车维修检验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对3,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对4 .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

错5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对6 .专项从事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的企业属于三类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对7 .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不可以从事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工作。

错8•维修企业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对9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10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错I1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配件材料明码标价仅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结算材料费用时,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在材料清单上分别标识。

错1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所指的质量检验制度包括自检、互检和专职检验。

错13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14)中要求汽车整车维修企业配置的所有检测设备,对二类整车维修企业均允许外协。

错14.17993-2017《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应具备的场地和设施没有明确要求。

错15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规定,汽车一级维护作业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中心,以确保行车安全和排放合格为目标。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前言GB/T 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两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GB/T 16739的第1部分,代替GB/T 16739.1-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GB/T 16739.2-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本部分与GB/T 16739.1-1997和GB/T 16739.2-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关于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范围,修订为: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关于人员条件,修订为对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业务人员、价格核算人员、维修人员的规定;——关于组织管理条件,修订为经营管理条件、质量管理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环境保护条件等;——关于设施条件,增加了对接待室的规定;——关于设备条件,修订为根据不同车型对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主要检测设备三部分的规定;取消了那些随着汽车技术进步而不再适用的汽车维修设备,增加了针对汽车新装置的故障诊断、检测和维修设备;对于使用率极低但却有一定市场需要的机加工等设备,允许外协;——取消了对开业条件中的流动资金的规定;——取消了对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的规定;——取消了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条件的规定;——取消了对承担救援维修条件的规定。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7)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北京市交通局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江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沈阳市汽车维修管理处,郑州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蔡凤田,张学利,冯桂芹,吴小鹏,白保民,俞世光,金秉吉,吕任华,苗作民,田国华。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GB/T16739.1-1997;——GB/T16739.2-1997。

1692.4—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1692.4—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多谢您的浏览!ICS 43.180R 16备案号:29319-2011 DB32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4: For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2010-12-20发布2011-02-20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人员条件 (2)6 安全条件 (2)7 应急预案 (2)8 设施条件 (3)9 设备条件 (3)前言DB32/T 1692-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6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第2部分:汽车快修业户——第3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第5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第6部分: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部分为DB32/T 1692-2010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南通市运输管理处、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淮安市运输管理处。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汪学君、田永生、范健、李云飞、闫枫逸、蔡健、黄阳、张强、门涛、沈明辉、李卫清、王军。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4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生产、应急预案、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

DB32T 1692.1-2010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DB32T 1692.1-2010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DB32T 1692目次前言 (Ⅱ)1 范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人员条件 (1)5 组织治理条件 (2)6 安全条件 (3)7 环境爱护条件 (3)8 设施条件 (3)9 设备条件 (4)前言DB32/T 1692-2010《机动车修理业开业条件》分为6个部分:——第1部分:汽车整车修理企业——第2部分:汽车快修业户——第3部分:汽车专项修理业户——第4部分:危险物资运输车辆修理企业——第5部分:摩托车修理业户——第6部分:轮式专用机械车修理企业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部分为DB32/T 1692-2010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治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治理局,南京市汽车修理行业治理处,南通市运输治理处,扬州市运输治理处,镇江市运输治理处,南京市新焦点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

机动车修理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修理企业1 范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修理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治理、生产、环境爱护、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修理企业(一类、二类),是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对汽车整车修理企业行政许可和治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舞按照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修理术语GB/T 16739—2004 汽车修理业开业条件GB/T 21338 机动车修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DB32/T 1227 机动车修理服务质量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汽车整车修理企业 the enten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完成汽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各级爱护、修理救援及有关活动,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复原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点标准的规定,经营范畴分为乘用车整车修理、客车整车修理及货车整车修理的汽车修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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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3.术语和定义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3.1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 d repair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小型车 small vehicle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3.3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大型货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人员条件4.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人,并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4 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中至少应有1名总检验员和1名进厂检验员。

4.5 业务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4.6 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

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5.组织管理条件5.1 经营管理5.1.1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5.1.2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5.1.3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4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5.2 质量管理5.2.1 应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5.2.2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5.2.3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5.2.4 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

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6.安全生产条件6.1 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6.2企业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6.3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6.4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7.环境保护条件7.1 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7.2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7.3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7.4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8.设施条件8.1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8.1.1 企业应设有接待室,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m2。

8.1.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8.2 停车场8.2.1 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150m2。

8.2.2 企业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8.2.3 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8.3 生产厂房8.3.1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表1~表3所列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8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m2。

8.3.2 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9.设备条件9.1 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

量具应定期进行检定。

9.2 企业应配备表1~表3所列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9.3 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9.4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

表3所列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9.5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9.3和9.4的要求。

表1 通用设备表2 专用设备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专维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3.术语和定义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3.1汽车专项维修业户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 ir of special items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4.通用条件4.1 从事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4.3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4.4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

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

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4.5 配备的设备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

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4.6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5 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5.1 发动机修理5.1.1 人员条件5.1.1.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等均应经过有关培训,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1.1.2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发动机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5.1.1.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5.1.1.4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5.1.1.5 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5.1.2 组织管理5.1.2.1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2.2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1.3 设施条件5.1.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1.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5.1.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200m2。

5.1.4 主要设备:压力机;空气压缩机;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发动机试验设备;废油收集机;数字式万用电表;气缸压力表;量缸表;正时仪;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燃油压力表;喷油泵试验设备;喷油器试验设备;连杆校正器;排气分析仪;烟度计;无损探伤设备;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曲轴磨床;曲轴校正设备;凸轮轴磨床;激光淬火设备;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5.2 车身维修5.2.1 人员条件5.2.1.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应符合5.1.1.1~5.1.1. 3的要求。

5.2.1.2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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