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P55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最新版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最新版1. 引言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合理高效的资料管理可以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为后续的施工、验收、维护等环节提供可靠的参考和依据。
本规程旨在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存储、传递和保护等工作,确保建筑工程项目中资料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2. 资料管理流程2.1. 资料收集在建筑工程项目中,需要收集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技术规范、施工方案、质量检验报告、验收文件等。
资料收集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 - 监理单位提供的资料 -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 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2.2. 资料整理收集到的资料需要进行整理,包括对资料进行分类、编号、标注等工作。
这样可以方便后续查找和使用,同时也可以避免资料的丢失和混淆。
2.3. 资料存储建筑工程资料的存储应该具备以下特点: - 安全可靠:建立规范的资料存储和管理制度,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 方便查找:采用科学的资料分类和编号方式,可以快速准确地找到所需的资料。
- 防火防潮:选用防火防潮的资料存储设备和环境,避免资料的损坏和丢失。
2.4. 资料传递在建筑工程项目中,资料的传递通常需要遵循文件传递审批程序。
传递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 确保传递的文件准确完整,避免遗漏和错漏。
- 注意传递方式的选择,可以通过邮件、电子文档等方式传递。
- 记录传递的时间和接收人,便于追溯和监督。
2.5. 资料保护建筑工程资料的保护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 确保资料的机密性,对于涉及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要特别注意保护。
- 设立权限管理制度,对于不同级别和类型的人员,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
- 做好备份工作,定期对资料进行备份,以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坏。
3. 工作责任3.1. 建设单位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的业主方,建设单位有以下责任: - 提供必要的资料,并按时提供更新的资料。
- 配合监理、施工等各方进行资料传递和共享。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项目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资料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程执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资料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施工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和使用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安全资料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不得造成安全隐患状况。
第五条本规程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本规程进行定期修订完善,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实际操作性。
第二章安全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全面收集与整理施工安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档案、施工现场安全报告、事故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等。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准确、完整、清晰,并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库,实现信息的快速检索和管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因疏漏导致关键信息缺失或失实,影响施工安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九条安全资料的整理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确保施工过程的查阅和溯源的准确性,便于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资料的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外泄施工现场的安全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三章安全资料的存档与使用第十一条安全资料的存档应定期进行备份和更新,确保安全资料的信息安全和保存完整性。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资料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资料的合理利用,利用安全资料为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支持。
第十三条安全资料的使用应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展开,确保施工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安全信息,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安全资料的使用不得超出规定范围,禁止随意篡改或删除安全资料的内容,避免给施工安全带来混乱和风险。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配套丛书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北京土木建筑学会主编二o o三年六月前言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核定的必备条件,也是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维修、管理、使用、改建的重要依据。
北京市建委历来非常重视建设工程资料的管理工作,根据市建委《关于开展全面修订北京建设标准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2]371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按照“综合实际、强化管理、过程控制、合理分类、科学组卷”的指导原则,征求了相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结合了国家新颁布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有关资料的要求,对原《建筑安装工程管理规程》(DBJ01—51—2000)进行了修订工作并已完成。
根据京建科教[2003]10号文,新修编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自2003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
新规程完善了工程资料分类、编号原则、工程资料管理程序,工程物资的试验、检验规则以及工程资料用表,明确了应单独组卷的子分部工程与管理要求;将监理资料内容与《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相结合,统一报验的原则;增加了过程控制与质量管理的重要施工资料用表;建立了新的工程资料的组卷体系。
与老规程相比,新规程不但修订了部分内容,还将国家新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资料的内容和要求纳入资料管理范畴,同时重点增加了支护、桩基、预应力、钢结构、幕墙、装饰装修等工程资料的具体要求,所以新规程同老规程区别很大。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和掌握、应用新规程,提高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水平;促使企业在建筑活动中能综合贯彻实施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规程;实现提高工程质量的初衷,我单位特组织有关专家及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写了这套丛书。
第一分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表格填写范例》建筑施工资料表格是施工技术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全面反映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及工程质量状况。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条文说明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条文说明目次1 总则 (121)2 术语 (122)3 基本规定 (123)4 基建文件管理 (124)5监理文件管理 (127)6施工资料管理 (132)7 竣工图内容与要求 (135)8 工程资料编制与组卷 (136)9 工程资料移交与归档 (139)1.0.1 本条是编制本规程的目的。
1.0.2 本条明确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0.3 本条强调了工程资料的作用。
1.0.4本条提出了工程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的重要性,工程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是保证工程资料真实性的必要手段。
1.0.5 本条说明了本规程与相关标准的关系。
本章给出的10个术语是本规程有关章节所引用的。
在编写本章术语时,参考了GB 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GB/T 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术语。
本规程的术语是从本规程的角度赋予其涵义的,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性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不一定是国际上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
3 基本规定3.0.1 本条规定了工程资料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将资料管理落实到人,同时强调了对工程资料进行过程控制的重要性。
3.0.2 本条强调了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及组卷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的重要性,是对1.0.4条的进一步深化。
3.0.3本条规定了工程资料应真实有效、完整齐全,即工程资料签认、盖章应及时齐全,资料内容也不应进行涂改,需对工程资料的内容进行修改时,应采用划改方式并作出必要的记录。
3.0.4本条规定工程资料应采用原件,这是保证资料真实性的重要手段。
当不能采用原件时,使用复印件时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及时间,重要资料应与原件核实。
3.0.5本条强调了“工程物资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
3.0.6本条规定了多方签字的表格由谁来负责,主要责任单位指工程资料的管理单位,在第4章~第6章中给出了规定。
【管理制度)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管理制度)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壹、土建部分:(壹)、施工、技术管理资料TJ12、工程简介TJ1.13、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TJ1.24、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TJ1.3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表TJ1.46、技术交底记录TJ1.57、开工方案TJ1.68、工程竣工方案TJ1.79、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10、特种混凝土和砂浆配合比通知单11、施工招标文件12、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13、工程预(决)算书(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TJ215、图纸会审、设计会审、洽商记录汇兑表TJ2.116、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TJ2.1.117、设计交底记录TJ2.1.218、工程定位测量、放线验收记录TJ2.219、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方案TJ2.320、钢材合格证和复试方案汇总表TJ2.3.121、钢筋合格证、复试方案22、预应力钢筋进场复试方案、合格证23、预应力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合格证及静载锚固性能复试方案24、金属螺旋管进场复验及合格证书25、其它钢材合格证、复试方案26、水泥出厂合格证、复试方案汇总表TJ2.3.227、水泥出厂合格证、复试方案28、预应力孔道灌浆水泥进场复验方案及合格证29、砖(砌块)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方案汇总表TJ2.3.330、砖(砌块)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方案31、混凝土外加剂(及其它材料)产品合格证、出于检验方案和进场复验方案汇总表TJ2.3.432、混凝土外加剂产品合格证、出于检验方案和进场复验方案33、预应力孔道灌浆用外加剂产品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方案34、粉煤灰合格证书及进场复验方案35、砂、石料进场复试方案36、防水和保温材料合格证、复试方案汇总表TJ2.3.537、各种防水材料和保温材料合格证、复试方案38、(其它)建筑材料合格证、复试方案汇总表TJ2.3.639、饰面板(砖)产品合格证、复验方案40、吊顶、隔墙龙骨产品合格证41、隔墙墙板以及吊顶、隔墙龙骨产品合格证42、人造木板合格证、甲醛含量复验方案43、玻璃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方案44、室内用大理石、花岗石、墙地砖及其它无机非金属材料放射性检测方案、天然花岗岩放射性复验方案45、涂料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方案46、裱糊用壁纸、墙布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方案47、软包面料、内衬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方案48、地面材料产品合格、性能检测方案49、施工试验方案及见证检测方案TJ2。
1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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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7 发布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联合发布
2003-2-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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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地 方 性 标 准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ocumentation
编 号:DB J01-51-2003 备案号:J10229-2003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批准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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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 龙 网 2003 北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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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0》表格
建5—3—1
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B144
建5—3—2
混凝土设备基础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B145
建5—4—1
构件安装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一)
B146
建5—4—2
构件安装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二)
B147
建5—5—1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B148
建6—1—1
砌砖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B199
建12—5—1
细石混凝土屋面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B200
建12—6—1
平瓦屋面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B201
建12—7—1
薄钢板、波形薄钢板屋面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B202
建12—8—1
波形石棉瓦屋面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B203
建12—9—1
水落斗、水落管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B204
建3—3—1
B132
建3—4—1建3—5—1建3—6—1
挤密振冲旋喷地基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B133
建3—7—1
打(压)桩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B134
建3—8—1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B135
建3—9—1
沉井沉箱基础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B136
建3—10—1
地下连续墙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表式E4—1
工程资料移交书
B120
表式E4—2
城市建设档案移交书
B121
表式E4—3
城市建设档案缩微品移交书
B122
表式E4—4
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目录
DBJ01-51:2000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一、《规程》执行时间
根据京建质[2000]569号文件, 《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为北京 市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01-51-2000,
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筑
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京 建质[1996]418号)同时废止。
具体执行时间要求见下图。
2001.5.1( 以 开 工 证 为 准 )
程资料,可能在编制工程档案时需抽掉不要, 但无论工程档案编制时其内容是否增减,其
基础都是工程资料。
2.0.9 工程物资:是指满足工程使 用功能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 (《规程》P2原文)
注意:工程物资不包括用于临设的物资及 塔吊等物资。
三、取消的称谓——施工技术文 件、竣工文件
由于在施工过程中保存的资料不仅包括施 工技术文件,还包括很多管理资料(如C1类 资料),因此,取消施工技术文件的称谓, 代之为施工资料。
三、《规程》与418文的不同
(八)工程档案的内容有所增加,如:增加了监 理文件、试验报告(以前为汇总表)及竣工图部分 的室外总图、室内装修的机电专业图等内容。
(九)施工资料与工程档案的移交时间有变化。 原来京建质[1996]418号文规定,施工技术资料应在 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资 料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而
一、工程资料与工程档案
2.0.1 工程资料:是指工程建设全过程中 形成并收集汇编的文件或资料的统称。 (《规程》P2原文)
2.0.5 工程档案:是指建设工程在立项、 设计、施工、监理、竣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 归档保存价值的基建文件、监理文件、施工 文件和竣工图的统称。(《规程》P2原文)
注意:工程档案是在工程资料基础上进行加工、 整理后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有的工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进度计划、施工日志、工程验收资料等。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应遵循“规范性、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便捷性”的原则。
第五条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严禁私自篡改、销毁技术资料。
第六条各级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由工程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二章设计文件管理第八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依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妥善管理。
第九条设计文件必须经过审核、审查、备案程序后才能使用。
第十条设计文件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岗位资质,对设计文件进行分类、编号、归档,并建立相应的索引系统。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必须按时更新,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反馈,经过审核后更新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设计文件必须保证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更改、涂抹或遗失。
第十三条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安全性,对保密性要求高的设计文件,必须进行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设计文件必须保证便捷性,设计文件的存储位置要方便查阅和取用。
第三章施工图纸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图纸是施工的指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施工图纸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岗位资质,对施工图纸进行分类、编号、归档,并建立相应的索引系统。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制作施工图纸,必须经过审核、审查程序后才能使用。
第十八条施工图纸必须按时更新,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反馈,经过审核后更新施工图纸。
第十九条施工图纸必须保证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擅自更改、涂抹或遗失。
第二十条施工图纸必须保证安全性,对保密性要求高的施工图纸,必须进行严格的保密措施。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ppt课件
2.0.3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建筑工程开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拆迁、
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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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工程档案 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
值的工程资料。 2.0.9 组卷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工程 资料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立卷。 2.0.10 归档
(3) 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资料。
(4) 工程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
工程资料整理组卷并按规定移交相关档案管理 部门的工作。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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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工程资料应与建筑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 并应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
3.0.2 工程资料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资料管理应制度健全、岗位责任明 确,并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级相 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管理规程》发布实施
2010.8配套参考书《资料编制
指南》出版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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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程主要内容解读
总体内容目录
1总则
2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工程资料管理
附录 A 工程资料形成、类别、来源、保存及代号 索引
附录B 监理资料用表
附录C 施工资料用表
附录D 竣工图绘制《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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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工程资 料管理,制定本规程。(制订目的)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 资料管理。 (适应范围)
1.0.3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规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应按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与其他法规的 关系)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2017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2017一、前言本规程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项目资料的管理工作,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存,以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及时性,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资料管理责任1.项目经理负责建筑工程项目资料的管理工作,必须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2.项目负责人配合项目经理,负责协调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3.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规程要求将相关资料及时交接给资料管理员,并提供准确的资料信息。
四、资料整理与归档1.项目经理下发文件编号,对各项文件进行统一命名,并制定资料归档表;2.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文件编号和资料归档表归档资料,确保文件资料完整即时。
五、资料保存与借阅1.资料管理员按照规定将归档的文件资料妥善保存在指定位置;2.凡需要借阅文件资料的人员,必须填写借阅申请表,并经资料管理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借阅;3.借阅期限为不超过7天,逾期需归还,并填写归还单。
六、资料保密1.所有文件资料都属于公司机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拷贝和传播;2.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涉及公司利益和商业机密的文件资料保密工作;3.凡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资料销毁1.文件资料存档期限为5年,过期后需要进行销毁;2.资料管理员应按照规定进行文件资料的销毁,并建立相应的销毁记录。
八、附则1.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对于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3.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归建筑工程项目方所有。
以上规程自2017年起生效。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
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一、背景介绍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是建设项目中重要的一环,它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质量的控制和后期运维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桥梁工程等。
三、资料分类与命名规则1. 资料分类建筑工程技术资料分为设计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三类。
设计资料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施工资料包括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等;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等。
2. 命名规则资料命名应简洁明确,包括项目名称、文件名称、文件版本、编制单位、编制日期等信息。
例如,某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可以命名为“项目名称-设计变更通知单-V1.0-编制单位-编制日期”。
四、资料存档与归档1. 资料存储资料应按照文件夹、文件夹内文件的形式进行存储,便于查找和管理。
每个文件夹应在明显的位置标注项目名称、文件夹名称和创建日期。
2. 资料归档工程项目分为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不同阶段的资料在完成后应进行归档。
设计阶段的资料应在方案设计确定后进行归档;施工阶段的资料应在竣工验收前进行归档;竣工阶段的资料应在项目竣工后进行归档。
五、资料传递与交接1. 资料传递不同参建单位之间的资料传递应使用正式的文档形式,电子邮件、传真等均可作为有效的传递方式。
传递的资料应包括前期资料、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
2. 资料交接工程项目在不同阶段交接时,应进行资料的交接。
如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交接,应明确交接的资料范围,确保施工方能准确了解设计方案。
交接时应制定详细的交接清单,确保交接的资料完整。
六、资料备份与保护1. 资料备份项目的技术资料应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意外损坏造成的信息丢失。
备份的资料应保存在不同的地点,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2. 资料保护项目的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防止泄密、丢失或被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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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施工物资资料施工物资资料是反映工程所用物资质量和性能指标等的各种证明文件和相关配套文件(如使用说明书、安装维修文件等)的统称。
8.5.1 工程物资主要包括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工程物资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证书等)。
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工程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等,并与实际进场物资相符。
8.5.2 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8.5.3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有进场检验记录;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物资应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复试(试验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提供电子版试验数据)或有见证取样送检,有相应试(检)验报告。
8.5.4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需要代换且改变了设计要求时,应有设计单位签署的认可文件。
8.5.5 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物资应有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如压力容器、消防设备、生活供水设备、卫生洁具等。
8.5.6 凡使用的新材料、新产品,应有由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同时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进行试验或检验。
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安装、维修、使用和工艺标准等相关技术文件。
8.5.7 进口材料和设备等应有商检证明(国家认证委员会公布的强制性认证[CCC]产品除外)、中文版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版的安装、维修、使用、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8.5.8 建筑电气产品中被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2001年第33号公告)的,必须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证标志为"中国强制认证(CCC)",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
8.5.9 施工物资资料分级管理工程物资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
供应单位或加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所供物资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则需收集、整理和保存供应单位或加工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后进行的试(检)验报告。
各单位应对各自范围内工程资料的汇集、整理结果负责,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
1 钢筋资料的分级管理钢筋采用场外委托加工形式时,加工单位应保存钢筋的原材出厂质量证明、复试报告、接头连接试验报告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可追溯性;加工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半成品钢筋出厂合格证》(表C4-5),半成品钢筋进场后施工单位还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如对质量产生怀疑或有其他约定时可进行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抽样复试。
2 混凝土资料的分级管理1)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_ 配合比通知单(表C6-10)_ 预拌混凝土运输单(表C5-9)_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32天内提供)(表C4-8)_ 混凝土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2)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除向施工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保证以下资料的可追溯性:试配记录、水泥出厂合格证和试(检)验报告、砂和碎(卵)石试验报告、轻集料试(检)验报告、外加剂和掺合料产品合格证和试(检)验报告、开盘鉴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出厂检验混凝土强度值应填入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抗渗试验报告(试验结果应填入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混凝土坍落度测试记录(搅拌站测试记录)和原材料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
3)施工单位应形成以下资料:混凝土浇灌申请书(表C5-8)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现场检验)(表C6-11)抗渗试验报告(现场检验)(表C6-13)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现场)(表C6-12)4)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方式的,施工单位应收集、整理上述资料中除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表C4-8)、预拌混凝土运输单(表C5-9)之外的所有资料。
3 预制构件资料的分级管理施工单位使用预制构件时,预制构件加工单位应保存各种原材料(如钢筋、钢材、钢丝、预应力筋、木材、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复试报告等资料以及混凝土、钢构件、木构件的性能试验报告和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等资料,并应保证各种资料的可追溯性;施工单位必须保存加工单位提供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出厂合格证》(表C4-6)、《钢构件出厂合格证》(表C4-7)、其他构件合格证和进场后的试(检)验报告。
8.5.10 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A4监)1 工程物资进场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外观、数量及质量证明文件等),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A4监),报请监理单位验收。
2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约定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外观、环保要求的主要物资的进场报验范围和要求。
3 物资进场报验须附资料应根据具体情况(合同、规范、施工方案等要求)由施工单位和物资供应单位预先协商确定。
4 工程物资进场报验应有时限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须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的报送和审批工作。
8.5.11 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表C4-1)1 材料、构配件进场后,应由建设、监理单位汇同施工单位对进场物资进行检查验收,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表C4-1)。
主要检验内容包括:1)物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是否齐全;2)实际进场物资数量、规格和型号等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计划要求;3)物资外观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4)按规定须抽检的材料、构配件是否及时抽检等。
2 按规定应进场复试的工程物资,必须在进场检查验收合格后取样复试。
主要物资的取样和试验项目参考附录A。
8.5.12 材料试验报告(通用)(表C4-2)凡按规范要求须做进场复试的物资,且本规程未规定专用复试表格的,应使用《材料试验报告(通用)》(表C4-2)。
8.5.13 钢筋(材)1 钢筋(材)及相关材料(如钢筋连接用机械连接套筒)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
2 钢筋及重要钢材应按现行规范规定取样做力学性能的复试。
承重结构钢筋及重要钢材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3 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进场复试应有强屈比和屈标比计算值。
4 当使用进口钢材、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有相应检验报告。
8.5.14 水泥1 水泥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
水泥生产单位应在水泥出厂7天内提供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结果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
2 用于承重结构的水泥;使用部位有强度等级要求的水泥;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和进口水泥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有试验报告。
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用水泥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3 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水泥,检测报告应有有害物含量检测内容。
8.5.15砂与碎(卵)石1 砂、石使用前应按规定取样复试,有试验报告。
2 按规定应预防碱-集料反应的工程或结构部位所使用的砂、石,供应单位应提供砂、石的碱活性检验报告。
8.5.16外加剂1 外加剂主要包括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泵送剂、防水剂、防冻剂、膨胀剂、引气剂和速凝剂等。
2 外加剂必须有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等。
3 应按规定取样复试,具有复试报告。
承重结构混凝土使用的外加剂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4 钢筋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外加剂应有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
当含有氯化物时,应做混凝土氯化物总含量检测,其总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8.5.17掺合料1 掺合料主要包括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沸石粉、硅灰和复合掺合料等。
2 掺合料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3 用于结构工程的掺合料应按规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8.5.18防水材料1 防水材料主要包括防水涂料、防水卷材、粘结剂、止水带、膨胀胶条、密封膏、密封胶、水泥基渗透结晶性防水材料等。
2 防水材料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3 防水材料进场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按规定取样复试,并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4 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防水材料不允许在工程中使用。
5 新型防水材料,应有相关部门、单位的鉴定文件,并有专门的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有代表性的抽样试验记录。
8.5.19砖与砌块1 砖与砌块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
2 用于承重结构或出厂试验项目不齐全的砖与砌块应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承重墙用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8.5.20 轻集料轻集料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8.5.21 装饰装修物资1 装饰装修物资主要包括抹灰材料、地面材料、门窗材料、吊顶材料、轻质隔墙材料、饰面板(砖)、涂料、裱糊与软包材料和细部工程材料等。
2 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和质量保证书等。
3 应复试的物资(如建筑外窗、人造木板、室内花岗石、外墙面砖和安全玻璃等),须按照相关规范规定进行复试,有相应复试报告。
4 建筑外窗应有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透性能检测报告。
5 有隔声、隔热、防火阻燃、防水防潮和防腐等特殊要求的物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
6 当规范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做见证检测,或对材料质量产生异议时,须进行见证检验,并应有相应检测报告。
8.5.22 预应力工程物资1 预应力工程物资主要包括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水泥和预应力筋用螺旋管等。
2 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3 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等应有进场复试报告。
涂包层和套管、孔道灌浆用水泥及外加剂应按照规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外加剂的检测报告应有氯化物含量检测内容,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8.5.23 钢结构工程物资1 钢结构工程物资主要包括钢材、钢构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件及配件、防火防腐涂料、焊接(螺栓)球、封板、锥头、套筒和金属板等。
2 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和中文标志等。
3 按规定应复试的钢材必须有复试报告,并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4 重要钢结构采用焊接材料应有复试报告,并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5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检验报告,并按规定做进场复试,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
6 防火涂料应有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8.5.24 木结构工程物资1 木结构工程物资主要物资包括方木、原木、胶合木、胶合剂和钢连接件等。
2 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3 按规定须复试的木材和钢件应有复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