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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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的完善

论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的完善
李 嵩誉
( 河南省政法管理 干部学 院,河南郑州 , 50 2 400 )
[ 摘
要] 现代 税法理念的平等性要 求确立平等 的税收法律 关 系, 纳税人 的主体地位既应得 到充分 重视 , 也要 给 以具
体的保护。而由于我 国长期存在 的权力本位 思想, 使得在 对纳税人权 利保护 的过程 中, 既缺 乏完善 的立法制度 , 又缺失对
征 收管 理法 》 对纳税 人权利 作 了一些零 散规 定且 不够 完 整, 如未规定纳税 人应享有 的诚实纳税推定 权 、 正对 待 公
权、 只缴纳应缴税 款权等 。2 从现行税 法来 看 , . 往往强 调 税收征 管的内容多 , 而规定纳税人权利的 内容少。这反映 在税收立法者 的潜意识中 。 或多或少地认为所有 的或一大 部分纳税人都是潜在 的偷 逃税款者 。而这与美 国截然 相
观 念的形成 。
收法律关系逐步走向平 等的过程 , 时, 此 税收法 律关系 既 是一种权 力关 系 , 更是 一 种 权利 关 系 , 税 主体 因对其 纳
“ 公法上的债 务” 的偿 付 而获得 了要 求 并享 有 国家 提供 “ 公共需要 ” 的权利 ; 国家 同时也就 其 “ 公法上 的债权 ” 的 实 现而负有为其人民提供 “ 公共 需要 ” 的义务 , 负有“ 并 非 经法定程序 , 不得 开征 新税 的义 务” L 。1 即公 民依法 承担 纳税义务是 以享受宪法规 定的各项权利为前提 , 税收法定 原则 自然成为税 法的基本原则 。基 于这一理念 , 纳税人不 仅是税收法律关 系的主体 , 应是被给予充分尊重和关注 更 的平等主体 , 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自应充分。但纵观我 国的 税收法律关 系 , 无论是作为征税 主体的国家还是作为纳税

论我国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权利保护

论我国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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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当 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 。赔 偿请 求权 赋予 了纳税人 在遭 受侵 应 害 时获得 一定 的补偿 , 使其合 法权益 得到 应有 的保护 。 ( ) 收征管 法 中纳 税人 程序性 权利 主要包 括 : 2税 1陈述 与 申辩权 。新 《 收征 管法》 . 税 第八 条第 四款规 定 : 纳税 人、 扣缴 义 务人对税 务机 关所 作 出的决定 , 享有 陈述权 、 申辩权 。 该 权 利 是对税 务机 关滥用行 政处 罚权 的有力 的制约 ,是纳税 人在 税 务行政 处 罚当 中所 享有 的基本 权利 。 2控 告检举权 。新 《 收征 管法》 . 税 在第 八条第 五款 明确了如 下 规 定 : 税人 、 纳 扣缴义 务人有 权控 告、 检举税 务机 关、 税务 人员 的违 法 违纪行 为。这就 有效 实现 了纳税人 权利 的 自救 能力 。 3申请 行政 复议权 与提起 行政 诉讼权 。新 《 . 税收 征管法》 明确 了纳税 人 申请 行政 复议和提 起诉 讼 的权利 ,以保 障纳税人 的合 法 权利。 ( ) 二 现行 税收 征管法对 纳税 人权 利保护 的不足 现行 税收 征管法 已实 施八年 多 , 随着 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的 建 立 与完善 , 经济 的高速 、 康发展 , 济全球化 的趋势 的 明显化 , 健 经 税 收 征管法 对纳税 人权 利保护 的不足 之处 日益 体现 出来 , 文主要 本 分 析 以下 几个权 利保 护的不 足 : 1知情 权 。在税 收征管 法中虽 然规 定了纳税 人享 有相 应的 知 . 情权 , 但在 如何确 保这些 知情权 的实现 没有法 律和制 度性 的约束 知情 权 的 内容 不够全 面 , 以满足 纳税 人对 更 多税 收信 息 了解 的 难 要求 。纳 税人 的知情权 仪 限于知 悉的权 利 , 乏请求 权 。 缺 2保 密权 。我 国立法 上对纳 税人 秘密权 保护 客体 的规定 是 : . ” 税收 征管法 第八 条所称 为纳税人 、 扣缴 义务人保 密 的情 况 , 是指纳 税人 、 扣缴 义 务人的商 业秘密 及个人 隐私 。纳税 人、 扣缴 义 务人 的 税 收 违法行 为 不属于保 密范 围 。” 人隐私 属于 名誉权 , 个 而商 业秘 密一 般 归属于财 产权 ,两者性质 不 同。 因此 有必 要对税 收秘 密 的 范 围作 出进 一步 界定 。 国 《 收征 管法》 可 以公开 的税收 秘密 我 税 对 的对 象未作 出规 定 , 不利于在 执行 中对纳 税人 的税 收秘 密提供 这 明确 的保护 。 3 . 陈述 申辩权 。 对纳 税人提 出的陈述 申辩意 见, 在税 务机 关答 复的时 限、 形式方面 尚没有统一 的规定 , 这一方面 有待进一步 改善 。 三、 善税收 征管法 中纳税 人权 利保护 完 ( 一)增 加纳税 人诚 实推 定权 。在税 收征 管法 中应确立 ” 实 诚 推 定权 ” 即纳税人 有权利 被认 为诚 实地履 行 了其 纳税 义务 , , 除非 有 足够 的证据 证 明其存在 违法 行为 。 ( 完 善纳税 人权利 保护机 制 。 收征 管法应 当进一 步 明确 二) 税 各 项权 利 的内容 , 纳税人 实现其 权利 的程序 、 权利 保护 的主体 、 税 务 机关 的义务 及其 未保护 纳税人 权利 而应 当承担 的法律 责任 。 ( ) 消对纳税 人复 议 申请 权 限制 。 收征 管法第 八十八 条 三 取 税 规 定 , 纳 税人 、 当” 扣缴义 务人 、 税担保 人 同税 务机 关在纳 税上 发 纳 生 争议 时 , 须先依 照税 务机关 的纳税 决定缴 纳或解 缴税 款及 滞 必 纳 金或者 提供 相应 的担保 , 然后 可 以依法 申请行政 复议” 。只要税 务 机关认 定相 对人 欠税 , 么相对 人 不缴清税 款或 不提供 相应 的 那 担 保 , 申请 复议 的救济权 便不 能实现 。在税 收征 管工 作中 , 其 由于 这 一 限制 性条件 的实施 对纳税 人权 利的救济 造成 了极大 的负面 影 响。 因此为 了保护 纳税 人的权 利 , 必要取 消复议 申请权 的 限制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与义务举例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与义务举例

1. 引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既体现了国家对纳税人的保护,也体现了纳税人对社会的责任。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举例来展现其具体表现。

2. 纳税人的权利作为纳税人,我们拥有一系列的权利,这些权利旨在保障我们的合法利益,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理性。

纳税人有知情权,即有权了解自己应纳税的对象、标准、税率和征收管理办法。

纳税人有申诉权,能够向税务机关申诉应纳税款的计算和征收方式。

纳税人还有参与权,有权参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税收管理的改革。

这些权利的赋予,使纳税人在税收过程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保障,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管关系。

3. 纳税人的义务除了权利之外,纳税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纳税人的基本义务是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遵守税法,如实申报个人或单位的应纳税收所得,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检查,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纳税人还应当遵守税收规定,不得有逃税行为,不得使用虚假的税务发票、凭证等。

这些义务的履行,有助于维护国家税收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4. 举例分析为了更加具体地展现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可以以个人所得税为例进行分析。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纳税人有权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权利,有权向税务机关申诉自己对应纳税的标准和税率是否合理。

纳税人也应当按时足额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如实申报自己的收入情况,以便税务机关进行合理的检查和评估。

一旦发现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税务机关也有权对其进行追缴和处罚。

通过这一例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实际税收征管中的样貌。

5. 个人观点在我的个人看来,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下,税收征管才能够更加公平和有效地进行。

我认为政府和纳税人应当共同努力,形成良好的税收征管关系,共同维护税收的公平和正义。

6. 总结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加深入和全面的了解。

纳税人权利及其法律保护

纳税人权利及其法律保护

浅谈纳税人权利及其法律保护摘要:随着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在税收法制建设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并已成为我国构建和完善现代税制的重要问题。

因此,如何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本文从分析纳税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与强化纳税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法律;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99-01一、我国纳税人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征纳双方缺乏纳税人权益保护观念目前我国征纳双方重纳税义务,轻纳税人权益的现象很突出,在意识上均缺乏权益保护意识。

1、纳税人知道自己负有纳税义务的多,享有权益的少。

有的纳税人虽然知道自己的权益,却不知道如何主张权益;有的纳税人认为保护自身权益就是与税务机关过不去,“胳膊拧不过大腿”,主动放弃权益的保护;2、有些税务机关、税务干部不知也不愿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部分税务干部在执法中处处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只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不知道去保护纳税人权益或知之甚少。

(二)现行税收立法对纳税人权益保护不足1、我国宪法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宪法只在56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没有明确税收法律主义原则;2、现有的纳税人权益规定过粗,缺乏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差。

目前,除申请复议权、诉讼权有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复议、诉讼的条件、程序等做出具体、明确规定外,纳税人的其它权利基本上只有实体性规定,没有程序性规定。

(三)对纳税人权益的司法保护不足1、缺乏专门的税收司法审判机构。

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税收司法组织,缺少独立、专业的税收司法审判机构。

由于税务案件较少,各级法院甚至连专门的税务法庭都没有,同时,我国专业的税收司法审判人才也严重缺乏,严重制约着税收司法对纳税人权益的有效保护;2、税收司法权过小。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立法完善的思考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立法完善的思考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立法完善的思考电大开放教育税法学小组讨论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从我国近年来的主立法实践考察在税收法律关系方面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理念?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立法完善的思考重点论述通过立法对我国纳税人权利的保障,主要通过立法中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缺失、造成这种立法缺失的原因及从立法的角度来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体制这三个方面,对我国纳税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进行论述并从立法方面对完善纳税人权利体制提出自己的些许看法。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科学、合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纳税事关国计民生,应该是一国法律体系最基本的组成部分,然而,由于我国立法的之后或不科学完备,导致我国纳税人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纳税在国外被视为一件光荣的事情,因为有纳税才有发言权,才有权利对政府、对行政部门的行为“指指点点”,才能在国家食物中发出自己的声音,所以避税逃税现象在国外是鲜见的。

而在我国,纳税被视为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尽管纳税人通过政府对税收的统筹安排,直接或间接的享受了利益,然而,公民纳税的主动性依然不高,甚至将其视为一种负担,为了逃税避税不惜铤而走险。

我们认为造成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立法中对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规定的缺失。

纳税人对自己无从定位,被动的缴税,纳税变成了纳税人的心理负担。

下位将从纳税人的权利保障的立法现状入手来追踪造成纳税人权利保障立法缺失的内在原因,探求从立法角度对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完善。

一、我国纳税人的权利保障体制的立法现状随着人权保障问题的热化和建立法治国家理念的提出纳税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也日益显得重要,虽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权利做了规定,但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来讲,纳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都没能有效的得到实现。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纳税人的权利的规定由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宪法、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而正真从立法意义上对纳税人的保障制度的规定少之又少,尽管近年来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越来越重视纳税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但总体来讲,我国纳税人的权利立法仍不完善。

论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之理论基础

论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之理论基础
的 纳税 人 。 民对 国家 承 担 的 重 要 义 务之 一 就 是 纳 税 义务 , 税 人 的 国 纳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学的基本范畴, 的性质一直是学术争论的 它 中心 , 在重多的观点中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是“ 权力关系说” “ 、债权债务 关系说” 和“ 、 二元关系说” 目前 , 。 我国税法 学界对于税收法律关系性

税收之存在与国家之存在有着直接的关联 。 马克思 曾说“ 税是喂 养政府的奶娘” “ , 国家存在 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 。税收为国家的维
持 和 运 转 提供 了 生命 的血 源 , 国 家 得 以存 在 和 发 展 。 国 国 民承 担 使 一 了 纳税 义 务 的绝 大 部 分 且 负有 无 限 纳税 义 务 , 单位 纳税 人 的 税 负最 终
பைடு நூலகம்
权利必然 与国民主权有着本源上的联系 。纳税人权利就是一 国国民 在税收方面所享有的权利。税收的侵权性质使得纳税人权利不仅是
国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 也是关系其权利与 自由实现程度 的重要指 质 的定位仍然存在分歧 , 但大部分学者赞成“ 公法上的债权 债务说” 。 通过代议机关) 与国家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 从而订立契约( 宪法 标 。因此 , 寻求纳税人权利存在的依据 , 国家与国民的关系 问题应是 人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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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 (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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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纳 税 人 的 权 利 屎 艺理 伦 基 础

摘 要

本文 从公共 物 品理论 、 民主权理 论 以及权 利义 务理论 三个层 面分 别 阐述 了纳税 人 权利保 护 的正 当性与 必要性 . 人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由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权利。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税收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享有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信息的权利。

纳税人的知情权主要包括:(1)税收政策知情权。

(2)涉税程序知情权。

(3)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

(4)救济方法知情权。

二、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包括纳税人的储蓄存款、账号、个人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个人隐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做法、经营管理方式、生产经营、金融、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

只要纳税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同时又不是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就应该尊重纳税人的这项权利,履行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依法申请税收优惠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根据税收法律规定及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但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行使享受税收优惠权的申请人,必须是纳税义务人,不能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纳税人同时符合同一税种两个或两个以上优惠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享受,不能重复享受。

四、陈述与申辩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陈述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所享有的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对自己所为在定性或适用法律上不够准确,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辩解的权利。

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无权对其实行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应当解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原因,并将纳税人的陈述内容和申辩理由记录在案,以便在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过程中能有所依据。

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法律保护

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法律保护

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法律保护作者:窦钶凯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1期【摘要】纳税人的权利与商业市场基本交易法则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其中纳税人更多的是和国家进行某种契约共识,属于国家公共利益范畴之内:国家是唯一的卖方,纳税人需要义务先行,纳税人的权利具体需要通过国家税务机关来执行。

尽管社会各界以及民众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意识增强,但是与纳税人权利保护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立法体系不完善、执法行为不规范、司法保护不充足三个方面的不足,本文主要从社会公众利益理念出发,如何保护好纳税人权利,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让税收法律确实代表着人民的意愿,并以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建设税务法庭,将税收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

【关键词】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权利特点;法律保护我国纳税人意义上主要是指纳税义务人,受到“国家主义”、“集体主义”传统思维的影响,纳税人的权力很少提到。

随着我国的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尤其是十八大之后,国民对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明显增强,相关法律保护的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一、关于纳税人权利的论述(一)纳税人权利内容分析自从商品社会的萌芽以来,纳税成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项必备社会主体活动,通过社会契约理论,国家部门收取税收进行机构运转和推动社会发展。

我国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十四项,正如商业社会买卖行为一样,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基本商业性权利,因为纳税人出钱了,就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国家部门的税收用途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申请补偿或者救济;一类是人情协商权利,正如其他买卖商品交易一样,纳税人暂时遇到困难,只要不漏税和逃税,可以允许适当延长缴税期限;一类是打击违法行为,纳税领域也有一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虚假允许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对此展开严格的打击行动,以便维护社会秩序。

纳税人的权利又不同于社会买卖行为的一点在于更多的是具有社会公众利益属性,没有一个人可以享受不纳税的特权。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我国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摘要:税收是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税收制度更是源远流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在税收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在立法层级、权利义务对等性等方面尤为不足。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税收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关键词:税收;立法;权利;义务;完善一、纳税人权利的概念按照蒋成华的观点,“纳税人权利就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获得的救助与补偿。

”二、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主体的限额纳税权、税负从轻权、诚实推定权、获取信息权、接受服务权、秘密信息权、赔偿救济权等权利,从立法的层面上保障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义务方面,也规定了依法纳税、接受管理、接受稽查、提供信息等义务。

可以说,是我国税收征管方面立法的一大进步,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税收征管状况。

但是,它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三、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立法层级过低,不能有效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仅在其中的第56条笼统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过于模糊,而且也没有提到纳税人的权利问题。

其他关于纳税人权利的各种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文件中,层级不一,其中,又以行政法规为主,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范围,对部分事项可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而目前来看,我国关于税收这一领域的立法,大部分还是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方式颁布,立法层级过低,而且使行政机关集立法执法权于一身,没有相应的制约,不利于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2.实体法规定内容过于宽泛,不容易实际执行我国的《税收征管法》虽然规定了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具体的做法,法律其实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导致这些权利往往流于表面,以至于很多纳税人不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或者即使知道权利本身也不知道应该如何享有。

论纳税人权利意识与纳税人权利

论纳税人权利意识与纳税人权利
前 的 财 政 体 制 可称 为 “ 准公共财政体制 ” , 这 一 体 制 要 实现 其 向现 代 公 共 财 政 体 制 的 变 迁 , 必 须 提 高公 民 的 纳税 人 权 利 意 识 , 进 而提
高公 民 的 纳 税 权 利 。
[ 关键词 ] 公 共产品
前 言
公共 财政
纳税人意识 公共财政的要求 。而十七大报告 中对公共财政在这一个 四年 中的 目 标 侧重点是 “ 推进公共服务 的均等化和 主体 功能 区建设 ” , 而不是 实现 公 共财政 的第二个方面 的内容 。因此 , 依上述分类 , 只能说 中国当前的财 政体制是“ 准公共财政” 模式。 二、 租税国家理论和我国的税收制度 现代 主权 国家一般都 是租税 国家 , 即“ 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大部分得 依赖 于租税 ” 。所 谓租税是指 “ 国民基于本 国宪法的规定 , 对 符合宪法 ( 福 利 目的 ) 理念所 使用的租税 , 遵从 合宪的法律所承担的纳税义务 。 ” 北野弘久 的租 税国家理论强调 公 民的纳税 义务基于两个要 件之上 : 一 是基于作为 国家根本大法 的宪法和合宪 的法律的规定才 得以征收 , 即 税收需是法 定的 ; 二是租税 的使用应符合 宪法( 福利 目的 ) 理念 。租税 国家 的理论 和公共财政 的两个要求是 暗合的 : 公共财 政的 目的是 为国 民提供公共 产品 , 在租税 国家 中体现 为租税的使用是 为 了符合 的对 公 众福利 的促进 ; 公共财政 的内容是 由公众决定 的 , 而宪法是最为可靠的 将公众决定 的合意 固定下来 的法律 文件 , 在此 基础 上 , 人们具有遵从宪 法规 定的规范原则 , 在其限度 内使用 租税 , 并 以此 为前提 , 仅遵 从宪法 规定 的原则 承担纳税 义务 , 以所 纳的租税是用于宪法指 向的福利 、 和平 事业 为前提并 在其 限度内 , 按 照宪法规定的应能负担原则 , 即根据各 自 能力的大小 , 才具有承担纳税义务的权利。 租税 国家理论 强调 了财 政模式 和税 收制度 间的直 接联 系。换 言 之, 财政体制 直接地决定 了税 收制度 。因而在公共财政体 制与北野 弘 久租税国家理论是契合的 , 而如上述 , 我 国当前 的财政体制确切 的说是 “ 准公共财政体制” , 因而 , 我们不能直接用北野弘久 的租税 国家理论来 解释 中国的税收制度 , 而是应借助北野弘久理论 的分析框架 , 语境化 分 析我 国的税收制度。 “ 准公共财政” 的模式 , 国家征税为 了提供公共产 品 , 促进公 民的福 利, 这从 整体上来说 已经毋 庸置疑 。但 “ 准公共财政 ” 模式 因为其不 彻 底性也决 定了其在税 收法律关系 中, 作 为税收法律关 系中 的纳税 人无 法介入在税收征收之前 的税法要 素的确定过程 和税 收征收之后税收使 用 的具体使用情况 , 这直接体现在《 宪法 》 中。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 5 6 条规定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 但是纳税人权 利条 款缺失 了。 《 宪法》 的制度安排 直接决定 了我国税收制度体 系以规 定纳 税人义务为 主的价值取 向 , 以税收义务为 主的租税关 系的长期 的 实践 和理论构建——如某 学者认 为“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 , 税收是 国家 为 获取 实现 国家职 能所需 的财政 收入 , 对于一切 满足法律所规 定的课税 要 件者所强制 、 无偿 征收 的一种 以金钱给付为 内容的法定 义务” 。 。不 但 使得税收征管 者习惯 了, 纳税 人也习惯 了。更可怕 的是 纳税人没有 权 利意识 了—— 国家要交税就交税 , 对于 自然人纳税者来说 , 因为在个 税 申报之前 大多数人并不必要 进行税务 的缴 纳 , 代缴 义务 人 自然会在 发工资之前 扣除所得税 。作 为单位纳税人 的企业也大 多如此 , 尽管有 少量的偷税漏税 , 但仅仅是少量 。对大多数纳税者来说 , 他们 不知道 纳 税为何 , 也不知道 自己纳税 了能够得到什 么对价 。但 正如在对财政 体 制的模式探讨时我们所知道 的一样 , 我们在 向着 “ 公共 财政 ” 模式 迈进 , 因而 , 税收制 度 中纳 税人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随着财政 体制 向着 “ 公共 财 政” 模式 的完善 , 也将逐 步完善 。尽管 不能一蹴而就 , 但是只要在前 进 就是进 步 , 这应该是 我们 应该有 的态度和耐心 。因此在这种制度 安排

浅议中国的纳税人权利(1)

浅议中国的纳税人权利(1)

浅议中国的纳税人权利(1)【摘要】当一篇篇惊天的关于腐败的报道让人触目惊心,当看病,教育,住房成为压在人民头上的新“三座大山”,纳税人不禁疑惑国家税收如何支出,纳税人权利何在。

本文在中国纳税人权利现状的基础上探讨了纳税人权利的理论基础,着重论述了纳税人的财政支出知情权、监督权和税收反哺权。

【关键词】权利现状背景理论基础内容意义【正文】一、中国纳税人权利之现状无论是在北京、上海、深圳还是其他小些的城市,总能碰到各种各样的乞讨者,他们或者躺在天桥上,或者跟着你求你给几个子儿,于是你心理就范嘀咕我每个月都纳税,应该让政府去解决你们的问题,我们没有义务再救济你们。

当然此处我所指是那些真正的生活无着落不得不以乞讨为存活者,那些把乞讨作为职业的自不在此列。

也许尽管你非法律界人士,但很明显你已经感觉到你对自己所缴纳的税收到底由政府用往何处等等之类的问题存有疑问。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新浪新闻中心联合调查显示:83.4%的人感觉作为纳税人“亏”,只履行义务没行使权利;39.0%的纳税人很焦虑,表示很想行使监督权利,但不知道怎么办;12.3%的受访者对纳税人的权益比较了解,其余87.7%的人则处于“完全不知道”和“知道一点点”的状态;80%的人从来没行使过纳税人的任何一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而没有任何涉及保障纳税人权利的条款。

如果非要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寻找有关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则《税收征管法》在2004年修改之后表现出了对纳税人权利的有限保障。

《税收征管法》第8 条及第31条中有如下关于纳税人权利的规定:1、税收信息知情权。

纳税人有了解与纳税有关的相关信息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陈述申辩及投诉权。

纳税人针对其不利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有权利向征税机关进行陈述或反驳、辩解及投诉。

3、保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会计实务:纳税人的权益有哪些

会计实务:纳税人的权益有哪些

纳税人的权益有哪些
纳税人的权益如下所示:
 1、检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查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2、延期申报权。

《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3、延期缴纳税款权利。

《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申请减税、免税权。

《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5、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发生争执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
天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委托税务代理权。

《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对我国税收征管中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反思

对我国税收征管中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反思
二要转 变税务机 关 的执法理念 . 增
收 征 管 实践 活 动 中 由于 各 种 原 因 的共 同
质量 .有 的税 务机 关 甚 至把 它 当 作创 收 制度 建设 的滞 后 .实 践 中有 些 税 务 机 关 的 手 段 这 些 都 极 大 地 影 响 了 纳 税 人 对 强 行 为 纳 税 人 指 定 税 务 代理 .使 税 务 代 税 收 法 规 信 息 的 有 效 获 得
要 走 本 文 分 析 我 国 税 收 征 管 实 践 中存 关 并 没 有 确 实 的
泄露给其他人员或部门。
第 3 条 、 4 条 的特 别 规定 。 务 机 关 在 2 第 1 税
事 人 告 知 处罚 的事 实 、 由 和依 据 。 取 理 听
生 .要 让 纳 税 人 保 护 从 纸 面 落 实 到 每 一 遵 守 法律 的 规 定 .随意 将 纳 税 人 的 信 息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前 .一 般 能 够 向被 处 罚 当
影 响 .纳 税 人 的 权 利 仍 然 得 不 到 真 正 的 及 纳 税 人 的 隐 私 和 商 业 秘 密 .除 非 法 律 权 、申辩 权 缺 乏程 序 上 的保 证 。 由于 有
保 障 . 种 漠视 纳 税 人权 利 甚 至 “ 蛮 执 允 许 .否 则不 得 将 纳 税 人 的信 息 透露 给 《 各 野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 第 3 条 、 1 法 ”“ 暴 执 法 ” 现 象 和 行 为 仍 时 有 发 、粗 的 位 纳 税 人 的切 身 权 益 中 .还 有 很 长 的路
法制 经 纬
/刘 青
现 代 社 会 的 进 步 与 发 展 .特 别 是 加
在 的 问题 .对 在 税 收 征 管 中 如 何 保 护 纳 权 利 有 限 许 多地 方 的 税 务机 关 由 于 种 种原 因 , 税 申 报 方 式 单 一 , 寄 申 报 、 纳 邮

纳税人权利保护视角下个人所得税改革论文

纳税人权利保护视角下个人所得税改革论文

论纳税人权利保护视角下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摘要:由于税收的取得方式是国家运用政治权力向公民无偿地强制征收,所以人们往往容易忽视对纳税人权利的关注和保护。

本文将从公共行政角度,特别是从改革的制度建构中对纳税人权利保护视角来分析我国个税改革的现状和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形成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度中的有效参与。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权利;政策制定;公民参与中图分类号:f2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8-0051-02一、相关概念界定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指出:税收是人民必须拿出自己的一部分私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收入[1]。

按照我国税法学家甘功仁的观点: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其范围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其他项目所得(如稿酬、利息、股息、财产租赁或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2]。

纳税人权利是把公民的权利放在一个特定的领域即租税关系的范围中来研究,是公民一般权利的具体化,是指公民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应享有的权利。

具体而言包括纳税人的整体权利与个体权利。

本文将主要从纳税人的整体权利角度论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二、个税改革中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分析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6054.09亿元,同比增长25.2%,占财政收入的6.7%,目前已成为我国的第五大税种。

①根据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从纳税主体来看,在2011年个税调整中,将起征点调高至3 500元并将第一级税率由5%降低至3%,经过这一调整,纳税面从28%降至7.7%,纳税人数从8 400万降至2 400万。

6 000万公民无须再缴纳个人所得税[3]。

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藏富于民,形成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队伍,并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

税收程序性权利及其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意义

税收程序性权利及其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意义

税收程序性权利及其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意义在税收征纳活动中,如何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成为各国税收立法和执法关注的焦点问题。

而通过程序制度和赋予纳税人相关的程序性权利,是保护纳税人权益和实现税收法治目标的关键,因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税收程序性权利是纳税人享有的富有动态意义和程序保障价值的权利,它使程序公正的机理得以建立,对制约征税权力滥用、保证纳税人对程序的参与和人格尊严有重要意义。

一、税收程序性权利的含义法律权利按照是否体现实体利益为标准,分为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

但法律上的权利还可以从状态与过程来进行分析,在这种视野下,纳税人权利可分为作为状态的实体性权利和作为过程的程序性权利。

税收实体性权利是状态(静态)意义上的权利,它是纳税人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获得某种实体利益的资格。

这种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即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不被非法征收,税收实体性权利(如法定限额内纳税权、税负从轻权等)反映和保护的目的或结果正是这种实体经济利益。

从过程(过程)的角度讲,为了实现和保障某个实体结果,纳税人必须拥有通过一定的方式、步骤、手续等来实现和保护这种实体利益的权利。

任何一种利益或实体权利都必须通过程序来实现或获得保障,这种从权利的行使和实现的角度来看待权利观念的另一方面,即为程序性权利。

因此,税收程序性权利就是纳税主体为了行使、主张或保障其实体权利而必须具有的作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显然,这种对税收程序性权利的理解带有工具主义色彩,即实体权利是目的,程序权利是手段。

但是,税收程序性权利之所以存在还有另一种基础,这就是程序正义理念下的税收程序的“内在价值”,它是一种与服务于实体结果的“工具价值”不同的独立的价值,如参与、个人尊严、理性、程序公平等。

在这种内在价值的要求下,作为程序当事人的纳税主体就应享有要求平等对待权、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

这些程序性权利并不一定与某种实体结果有直接联系,但它对纳税主体在程序活动中个人尊严的维护,对程序理性价值的实现等提供了重要保障。

浅析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浅析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浅析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作者:谢洪江来源:《时代金融》2016年第26期【摘要】作为税收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国家有权利依法征税,而身为义务主体的纳税人,其在税收关系中的义务就是依法纳税。

然而纳税人不仅仅只是具有纳税的义务,其还具有相应的权利,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在实际工作和理论界中关于纳税人的权利问题未给予高度重视。

我国传统的税收观念的理论基础就是固定性、强制性、无偿性,这也是将税与非税之间的重要区别标志。

在本文以体现统一国家和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观点,即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费用是税收,为分析对象,对我国的税收理论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义务国家税收近些年在社会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但是针对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的问题,我国还未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

因此笔者就以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权利进行分析,并为我国出台完善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提供有关建议。

一、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征(一)国家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由于在进行税收征纳的过程中,行使征税职能的税务机关代表的是国家,其一直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固有主体,[1]因此可以说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一个固有主体是国家。

而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另一个主体就是具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或者是单位。

而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当中,主体双方不涉及国家,因此这就是税收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不同之处。

(二)纳税人发生税法规定的事件或者是行为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在一般的民事法律当中,主体双方的意愿是发生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但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则不是这样。

只要税法规定的事件或者是行为,纳税人发生了,那么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就形成了税收法律关系。

征税时征纳双方不能够进行商议,不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且身为纳税这一义务,纳税人必须自己履行,不能够进行让渡。

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和征税机关的义务和权利进行了规定。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向税务机关就纳税问题进行查询;要求赔偿税务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失以及对多缴纳、多征收的税款进行退还;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可以依法申请;减免税可以依法申请;延期交税、延期申报都可以依法申请这些都是纳税人的权利。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2015年第三次修订,下面将介绍修订后的内容。

本法的目的在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本法适用于所有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本法规定了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必须依照法律的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本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XXX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规定国家要使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并建立、完善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真实地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并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相关的情况。

同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保密其纳税情况,并且税务机关必须依法保护其隐私。

此外,纳税人还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以及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还有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权利。

对纳税人权利的理解

对纳税人权利的理解

在国家和税务机关税制建设中,过多地考虑国家的 利益;在税收立法上,缺乏公开性 。
(二)执法方面
税收征管对公权力的保护远胜于对私权利的保护。
“税收计划仍然是左右税收政绩的重要取 向,是税收工作业绩评判的根本标准”的观念 普遍存在各级政府和税务主管部门之间。
税收行政审批较多、较乱,办税程序流程设置不尽合理,更 新不及时,不能根据新的法律、法规更新流程。
四、完善
(一)完善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立法
1.在《宪法》中补充有关纳税人权利 保护的原则性规定 ;
2.提高税收法律的位阶; 3.完善关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专门法
律及配套规定,在《税收征管法》 中专设纳税人权利的内容 。
(二)提升纳税服务的法律地位
1.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纳税服务的法律 规定,使日常税收工作中的行政执法、文 明服务、监督考核、工作协调、业务规范 等有法可依; 2.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有针对性的纳 税信息和增加纳税过程的服务; 3.对纳税服务的结果制定科学合理的 考核标准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 约翰·马歇尔
如果没有纳税人权利的制约,征税权 力的扩张可能导致社会的混乱与腐败,由 此可见纳税人权利的重要性。
谢谢聆听!
对纳税人权利的理解
魏心怡 S1325W1013
一、内涵
纳税人权利是指纳税人享有的以宪法为基础,仅在租税的使 用和征收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条件下,才承担的纳税义务,即 “要求按符合宪法的规定征收与使用租税的权利。”
——北野弘久
实体权利指的是纳税人对其纳税负担等实体内容所拥有的决 定权,程序权利主要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收管理 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其为保证征纳程序 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极少数税务人员将自己摆在管理强权地位,服务群众意识淡 薄,对纳税人提出的合理诉求不及处理,拖延怠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OO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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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论我国纳税人的权利及其保护
一、纳税人权利概述及其性质
所谓纳税人权利,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所应享有的受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力和利益,以及当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

它兼具广泛性、法定性、强制性、平等性等特性,正确认识纳税人权利的性质,对新时期切实推进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之现状
(一)现行法律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在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由宪法、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三部分构成,其明文规定和保护的纳税人权利各有侧重。

1、《宪法》侧重于对纳税人民主监督权的保护。

虽然宪法只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而未对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宪法中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和批准权。

”,这可以看作是纳税人间接行使的对税收支出的民主监督权的宪法上的权利。

2、《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侧重于对纳税人实体性权利的保护。

我国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最主要的体现是《税收征管法》。

2001年4月修订的新《税收征管法》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到非常重要的地位。

其中直接涉及到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条款近30个。

如为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了“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上规定税务机关宣传税法的义务。

3、《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侧重于对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

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回避权、程序抵抗权等程序性权利。

但这些权利属于一般化的权利,即不是因为纳税人特有的身份而享有的,而是因为纳税人作为一个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二)目前纳税人权利保护体制中存在的缺陷
尽管我国的税制改革正在逐步深化与完善,税法体制也正逐步充实,现行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权利已有了一个较为系统的规定,但与许多发达国家及地区相比,目前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尚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1、现行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欠缺。

如我国《宪法》中只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没有将纳税人的权利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加以明确规定。

在已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中,目前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权利作了一些零散规定且不够完整,如未明文规定纳税人应享有的诚实纳税推定权、公正对待权等。

2、税收立法方面的不足。

(1)税收基本法的空缺。

“法”是依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但现今尚缺乏一个起统帅作用,居主导地位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

(2)违背了“谁立法谁解释”的立法原则。

我国现行实体税法规定过于简单,税
收实践难于具体操作。

而由行政部门制定税收规章或者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的做法,实质上又违背了“谁立法谁解释”的立法原则。

(3)忽略了“社会主义税收用之于民”的立法思想。

广大纳税人对缴纳的税款如何使用,使用的合理性、使用的效果等知之甚少。

(4)颠覆了“纳税人诚实可信”的立法前提。

立法时往往强调如何管理的多,而规定权利内容的少,不利于树立和形成纳税人自觉诚信纳税的观念。

(5)税收立法程序排斥了广大纳税人意愿。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过程中,很少征求广大纳税人意见,在某种程度上并未能真实反映广大纳税人的意志。

3、纳税人权利行使能力的弱化。

纳税人权利的行使缺乏程序性规定。

目前,除申请复议权、诉讼权都有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对复议、诉讼的条件、程序等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外,纳税人的其他权利基本上只有实体性规定,没有程序性的规定,比如,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享有延期申报权,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条件、时间、税务机关不予核准或不予答复的法律后果等等均未有相应的规定。

4、税收制度缺乏相对的公正性。

(1)我国以流转税为主的税收结构与发达国家以财富基数越大、征收比例越高的分级累进所得税为主的税收结构相比,缺少可以克服由于市场经济的短视、机遇的不同和占有公共资源的差异所造成的分配不公,调节贫富并合理负担的功能。

(2)我国尚未实行高额遗产税和馈赠税,从而达到抑制不劳而获和矫正不公的目的。

凡此种种,表明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缺乏相对的公正性。

5、纳税人身份的遮蔽。

(1)对公民纳税主观意志的漠视遮蔽了其纳税人的身份。

对农民的征税,也多半仍像处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时代,抱着臣民纳贡的心态纳税。

(2)高积累、低工资制遮蔽了城市居民对自己纳税人身份的认知。

(3)我国现行的流转税制遮蔽了消费者的真正纳税人身份。

商品的价值中,消费者才是税收的真正买单者,才是隐性的真正纳税人。

6、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淡薄。

由于受几千年“重权力、轻权利”的封建文化传统以及建国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家本位观念所形成的“国家需要”说。

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人们对法治观念的淡薄或模糊,对权利不重视,难以形成对法律的共识与认同。

反映在税收领域或税收法律关系中,一方面纳税人对自身权利表现出一种模糊认识,不知怎样去或该不该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纳税人权利得不到社会认可、重视和维护,制约了纳税人权利的发展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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