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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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23]5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对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为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含)至30000元/平方米的,核定征收率为12%。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30000元/平方米(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5%。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精确计算的。

2.拒不供应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供应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值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三、政策连接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单套房屋,预征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23]28号)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对同一清算项目的同类房地产平均价格在20000元/平方米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仍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的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第一条(三)的内容同时废止。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测算方法及步骤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测算方法及步骤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测算方法及步骤
一、测算收入
(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核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评估价格确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他方法确定。

二、测算扣除项目金额
(一)查阅涉税记录,包括契税缴纳金额;向国土、财政部门查询,获得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和财政补贴金额等;
(二)向城乡建设部门查询建筑工程中标、预算和结算等信息,确定建筑工程成本,或者参照各级城乡建设部门发布的分年度建筑安装工程平方米造价指标,确定工程成本;按照配套费、设计费等相关规费的收取标准,以及拆迁安置情况,确定其他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10%计算。

三、测算增值额
测算的增值额=测算的收入-测算的扣除项目金额
四、测算税率
根据测算的增值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不同的税率。

五、测算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公式,计算测算的土地增值税额
测算的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适用的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六、测算核定征收率
核定的征收率=(测算的土地增值税额/测算的收入)*100%
七、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核定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测算的收入*核定的征收率。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流程图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流程图
附件3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流程图
主管税务机关责令清算 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未清算的, 主管税务所下达《土地增值税清 算通知书》
纳税人自行清算
纳税人填报清算资料 纳税人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清 算审核申请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土地增值税 纳税清算申报表》及主管税务机 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土地增 值税纳税清算事宜,出具《土地 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 对纳税人资料提供不全要求补充 资料的,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 补正资料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对不具备查账清算条件拟实行核 定征收的项目,填报《房地产开 发企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审核 表》,经区局税政部门批准后,由 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土 地增值税查账清算终止通知书 》,同时,由审核人员对本项目 的应税收入进行审核,核实房地 产开发项目收入,填报《土地增 值税清算审核报告表》,撰写《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 征收审核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审核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依区局税政部门审 批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 表》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 值税核定征收审核报告》,向纳 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通知书》
相关资料汇编入册

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

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

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四)商用房预征率为2.5%。

(五)车库预征率为1.5%、2.5%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三、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财税[2006]21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国税发[2006]187号)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国税发[2006]187号)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国税发[2006]187号)4、关于售楼部、样板房的装修费用列支问题第一种情况,售楼部、样板房在项目范围内,并对外出售,产生销售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视同销售装修房,销售收入计入清算收入,装修费用计入扣除费用。

第二种情况,售楼部、样板房不在项目范围内,或售楼部、样板房未对外销售产生收入,这里应将装修费用列入销售费用。

5、关于精装房成本项目的扣除第一种情况,销售收入中含有装修款项。

在销售收入已隐含装修款项情况下,重点分析装修款项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精装房装修款项里含有家用电器类支出。

土地增值税政策及征收操作指引

土地增值税政策及征收操作指引

土地增值税政策及征收操作指引根据总局及省局的文件规定,市局近日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操作明确如下。

一、对房地产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1、按月预征自2010年8月19日(所属期)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普通住宅、其他类型不动产、土地取得的收入应分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其中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其他类型房产3%,土地5%。

其中土地转让部分已委托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代征。

对应大集中程序的操作:在“核定管理——登记应缴纳税种”模块,新添加两条名称为“转让房地产土增税预征(五类)”(对应房地产企业转让普通住宅)和“转让房地产土增税预征(六类)”(对应房地产企业转让其他类型房产)的核定记录。

对所属期为8月的土地增值税预征,应在维持原有预征核定记录的基础上增加新的核定记录,从所属期9月开始,应终止原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的核定记录。

2、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算房地产企业清算项目以分局受理纳税人提交清算资料的时间为界限,执行总局的发文时间5月25日。

即分局于5月25日前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经审核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项目,可仍按旧的核定征收率3%执行;5月25日后受理的清算项目如果于8月19日(含当日)后核定清算入库应按新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纳税人清算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文中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清算资料,资料中包括“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即《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中左下角“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日期”为清算申请的分局受理时间。

①、据实清算大集中程序的操作:在“核定管理——登记应缴纳税种”模块,添加一条名称为“土地增值税”,品目代码为“0000”的核定记录。

进入土地增值税清缴申报模块,选择类型为“房地产开发”,输入企业的纳税人编码和相对应的资料,进行清算缴税。

对已预征土地增值税并尚未抵缴的企业,可在清缴申报模块的“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栏目内填入可抵缴的税额,抵缴土地增值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46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46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460号)
各基层局:
为简化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范围:2005年11月1日以前开发并开始销售且销售期至2005年11月1日以后结束的房地产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可以适用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率:对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6%,对非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8%,对写字楼、商铺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10%,对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5%。

核定征收税款包含已预征税款。

三、执行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结束——。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理小组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理小组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理小组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理小组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土地增值税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对于调节土地市场价格、公平分配土地增值收益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中,由于涉及环节众多、计算复杂,容易出现纠纷和争议。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各级税务局相继成立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理小组,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规范和监督。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流程与方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纳税人需按照税收法规,对其土地增值收益进行自行申报;其次,税务局对纳税人申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核实其土地增值收益额和税额;接着,税务局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最后,纳税人按照通知书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过程中,税务局会运用一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纳税人的土地增值收益额。

这些方法包括:比较法、成本法、剩余法等。

审理小组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进行核定。

三、审理小组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中的作用与职责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理小组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任务:1.对纳税人申报的土地增值税税款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2.对税收执法人员在土地增值税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保障税收政策的公平实施;3.对纳税人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异议进行复核,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4.定期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为政策完善和改革提供参考。

四、如何提高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效率与公正性1.完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相关法规,明确纳税人和税务局的权责划分,降低税收争议的发生;2.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执法素质,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3.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信息化水平,简化申报和审核流程,提高工作效率;4.增加税收透明度,主动公开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公众对税收公正性的信心。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对玉林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明确,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出台的主要内容
明确玉林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范围。

(一)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核定征收率征收。

(二)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商铺和其他房产按不低于7%核定征收率征收。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0%核定征收率征收。

(五)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比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产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申请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申请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申请尊敬的相关部门:我根据《土地增值税法》规定,作为一名市民,特此提出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申请。

一、问题背景与现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土地增值问题逐渐受到关注。

我所居住的地区近年来也发生了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房价快速上涨,大量的住宅和商业地段陆续涌现。

在这一背景下,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愈发突出。

二、土地增值税征收的重要性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必要性我所在地区存在大量的土地增值情况,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涉及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充分解决。

为了合理、公正、透明地征收土地增值税,我建议相关部门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

四、核定征收的具体原则与方法1.合理、公正、透明:核定征收的原则是基于真实情况,公正地对待所有土地的增值情况,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数据可信:相关部门应建立一个完善的数据库,通过收集、整理和验证各种相关资料,确定土地增值情况,为后续核定征收提供依据。

3.多元参与:核定征收应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意见征集与反馈,使得税收政策更合理,符合公众的利益。

4.审计监督:核定征收应建立相应的审计监督机制,确保税务机关征收的合理性和相关机构运行的透明性。

五、提案的实施计划1.建议相关部门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或工作组,负责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

3.对土地增值的核定征收方法进行研究和论证,确保核定结果合理可行。

4.在核定征收的过程中,主动邀请公众参与,征集各方意见,促进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5.开展核定征收试点,针对不同地区进行尝试,检验方法的可行性。

6.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增值税的合规征收。

六、总结通过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土地增值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工作,为我国的税收制度完善提供有益的探索和借鉴。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尽快给予回应,让更多人受益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政策。

做账实操-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

做账实操-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

做账实操-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这一标准是根据总价款来计算的,由税务部门根据统计资料估算出的简易征收比例.各省级税务机关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的房地产类型来制定具体的核定征收率.此外,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收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的成本费用、相关税金等项目后的金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在性质上属于资源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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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普通标准住宅2%;(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6、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
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预征率为1.5%;
(三)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除外):预征率1.8%;
(四)非普通标准住房(除全装修住房外):预征率2%;
(五)营业用房、车库、储藏室等其他类型用房:预征率为2.5%;
(六)别墅(含双拼、排屋)、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政府限价的低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等情况的,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核定方式征收。

若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的,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若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的,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黄山市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成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成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成都⼟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对于成都⼟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地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地增值税征管⼯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现就⼟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关于⼟地增值税预征率(⼀)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住宅预征率为2.5%。

⼆、关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纳税⼈有《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五条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征收⼟地增值税。

采⽤核定征收率的,⽅式具体为:(⼀)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三)⾮住宅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2017年1⽉1⽇起实施,有效期⾄2019年12⽉31⽇⽌。

特此公告。

成都市地⽅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主要内容解读(⼀)关于预征率1.关于房地产分类:依据四川省地税局2010年第1号公告的分类⽅法并结合征管实际,将房地产分为普通住宅、⾮普通住宅和⾮住宅。

其中:普通住宅判定标准按《四川省地⽅税务局关于⼟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函〔2005〕457号)执⾏。

2.关于预征率的确定:在四川省地税局2010年第1号公告确定的幅度内,结合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现状和房地产项⽬增值⽔平,维持普通住宅预征率1%,⾮普通住宅预征率2%,⾮住宅预征率2.5%不变。

3.关于保障性住房的预征:经济适⽤房、廉租房、公租房、限价商品房等⼟地性质为划拨、出让的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由于其主要⽬的是解决城市中低收⼊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地增值率普遍较低,按照四川省地税局2010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暂不预征⼟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理小组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理小组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理小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理小组是一个重要的组织,负责核定和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我看来,了解并理解这个主题对于我们每个人都非常重要。

让我们从土地增值税的概念开始。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对土地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

它的核心原则是按照土地增值的程度来确定税收的比例。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旨在通过合理的税收安排,调控房地产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理小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个小组由相关专家和政府官员组成,负责审理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和征收工作。

他们通过对土地转让过程中的各种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来确定土地增值的程度,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

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理小组的工作中,他们需要收集和整理大量的数据,包括土地转让合同、市场价格、土地使用权变更等信息。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以便能够准确、公正地核定土地增值税。

他们的工作还需要与房地产开发商、政府部门等多个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税收政策的实施顺利进行。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理小组的工作不仅仅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供需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可以起到一定的调控作用。

通过加大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力度,可以有效遏制房地产泡沫的形成,平衡供需关系,保障市场稳定。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理小组的工作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有一定的影响。

在购房或者土地转让过程中,我们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了解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和征收政策,对于我们合理规划个人财务和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也可以促使房地产开发商更加谨慎地进行土地购买和房屋销售,从而保护购房者和投资者的权益。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理小组在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通过对土地增值的核定和征收,实现了税收政策的落地和房地产市场的调控。

土增核定征收流程

土增核定征收流程

土增核定征收流程
一、资料准备阶段
1.收集相关资料
(1)土地证、规划许可证等土地证明文件(2)土地估价报告和评估报告
2.缴纳申请费用
(1)缴纳土地增值税申请费
(2)缴纳土地估价费用
二、提交申请
1.填写申请表
(1)填写土地增值税核定申请表
(2)核对相关信息
2.递交申请
(1)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提交给土地管理部门(2)等待初审结果
三、初审阶段
1.审核资料完整性
(1)检查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2)补充缺少的资料
2.进行土地估价
(1)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土地估价
(2)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四、核定阶段
1.核定土地增值额
(1)根据估价报告和相关规定核定土地增值额(2)发放土地增值税核定通知书
2.缴纳土地增值税
(1)根据核定的土地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2)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一)核定征收的条件 国税发【20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91号第三十四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
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
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
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 扣除项目金额的;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 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的。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注意的问题 1、核定征收不能低于预征率。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七条 2、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五条 符合上述核定
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 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 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 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3、91号第三十六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第10号)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1.普通标准住宅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辖市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什么条件可实行核定征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什么条件可实行核定征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什么条件可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是一种针对土地增值收益进行征收的税种。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核定征收是一种常见的征收方式。

然而,核定征收并非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它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实行。

本文将探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什么条件可实行核定征收。

首先,最基本的条件是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

核定征收适用的对象通常是个人,因此对于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不适用核定征收的。

只有当土地使用权属于个人时,才可以考虑核定征收的方案。

其次,核定征收需要符合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法,核定征收的土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土地属于非农、非建设用地。

核定征收主要适用于一些非农业和非建设用地的土地。

例如,用于商业、办公、住宅等非农业和非建设用途的土地可以考虑核定征收。

而农田、工业用地等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

2.土地出让金已经缴纳。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者,即土地出让权的出让者。

如果土地出让金尚未缴纳,就无法满足核定征收的条件。

因此,在实施核定征收之前,必须确保土地出让金已经缴纳。

3.符合居民住房政策。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于个人住房的土地,可以参照国家有关居民住房政策进行核定征收。

这意味着符合居民住房政策的住房土地,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一定的减免或优惠政策。

除了以上条件外,还需要进一步满足核定征收的具体要求。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征收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点:1.核定征收的税款按照增值额的3%进行计算。

这意味着核定征收的税款是根据土地增值的额度来计算的,并且税率为3%。

增值额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房屋租金等相关因素来进行计算。

2.核定征收的税款在土地转让时一次性缴纳。

核定征收的特点是在土地转让或使用权到期时一次性缴纳税款。

这与按照实际增值额度和周期进行征收的方式不同。

3.核定征收的税款由征税人自行申报并缴纳。

在核定征收中,征税人需要自行计算增值额和税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和缴纳。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理小组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理小组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理小组摘要: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理小组的概述1.定义和组成2.工作职责二、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1.土地增值税的概念2.核定征收的方式3.征收流程三、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理小组的工作内容1.案件审理2.数据审核3.征收建议四、审理小组的工作目标1.确保税收公平公正2.提高税收征管效率3.优化税收环境正文: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理小组是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进行审理和监督。

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由于土地增值而产生的税收。

核定征收是指根据土地增值情况,由税务部门预先核定一个合理的税率,对土地增值税进行征收。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理小组由税收、法律、财务等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进行审理、指导和监督。

审理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对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进行审理,确保税收公平公正;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审理结果,提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建议,为税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流程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申请征收土地增值税;税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金额;转让方根据核定的税率和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务部门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理小组的工作目标是确保税收公平公正,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优化税收环境。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审理小组需要对案件进行严谨审理,确保税收政策的准确执行;对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税收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合理的征收建议,优化税收征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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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2、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②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③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④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⑤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江苏规定:纳税人对同一房地产项目中包含的不同类型的房地产,不能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和增值率的,未按规定分别计算申报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3、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后,税务人员对房地产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核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

4、国税发〔2006〕18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5、国税发〔2010〕53号: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

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6、国税发〔2010〕53号: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7、江苏地区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房地产项目,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房地产单位售价、单位土地成本、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单位平均造价等指标测算其增值率,确定核定征收率,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同一期清算项目中包含的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或其他类型房地产,应当分别测算增值率,并分别确定核定征收率。

同一幢楼内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商业用房,可合并测算增值率,确定核定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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