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济联合社是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实行股份制管理的一种经济联合组织。
第二条:实行股份制管理,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确保村民合法权益。
第三条:村经济联合社,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在国家法律、政策和地方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民主管理为原则。
第四条:村经济联合社的全部资产属股权持有者共同所有。但集体资产中的资产不能分解到个人所有,而是将资产值折股量化到个人,以表明持股者在集体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及其应享受的经济利益。股权持有者享受股份分红的权利和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实行“一村(经济联合社)一章程。各经济合作社共同执行所在经济联合社的股份制章程。
第二章集体资产折股
第六条:村经济联合社集体资产总折股值是固定资产加流动资金加债权减债务的余额。土地、林地、鱼塘暂不列入资产折股值。折股核定截止日期为:年月日24时止。
第七条:凡是社员承包经营的土地、林果树木、鱼塘,遇国
家或其他单位征用土地,统一按区、镇有关征地补偿方案的规定处理。除青苗补偿款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外,全部属集体经济所有。
第三章个人股东和股权资格的划分与界定范围第八条:非股东的界定。以下人员虽与本村有关联,但不具备经济联合社的股东资格,不能配给股份。
(1)在折股截止日期前去世的人员。
(2)现已享受集体供养的五保户人员。
(3)在折股截止日期前户籍已迁出本社区的人员。
(4)挂靠户人员。
(5)不符合纯女户条件的入赘人员及其子女。
(6)收养子女符合收养政策但属供养的(户口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的)。
(7)国家公务员、工勤人员、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军官等公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以及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前的非农人员。
(8)已招工、回调或转居的插队知青(不论户口是否在本社区)及其没有分配承包责任田的子女。
(9)折股截止日期前没有办理合法结婚登记手续的配偶和子女。
(10)已移(定)居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人员。
(11)原迁入户口时已承诺不参与配股的人员。
(12)本组织章程中规定为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个人股东分为:社区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设立社区股和社会股二种股权。
(一)社区股东及社区股。社区股东是指实行股份制前享有社员资格,且折股截止日期前户口在本社区的原始股东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又具备社区股东资格的村民。社区股是指社区股东所享有的股权。
社区股东的对象与具体条件:
(1)在第一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时享有土地承包资格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后代,户口一直在本经济组织没有变动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包括外出在读的学生、服兵役和服刑人员《服刑人员也要给资格,只是不分红》)。
(2)在第一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时(即年月日分田到户)享有土地承包资格的农转非人员。
(3)在折股截止日期前,原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登记结婚的娶入人员,以及符合政策规定的纯女户入赘人员(只允许配股给其中一个)。
(4)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承诺享受社员待遇的人员。
(5)经董事会审核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人员。
(二)社会股东及社会股。社会股东是指曾是本社区社员或在本社区从事过生产劳动及承担社员义务,但不符合社区股东条件的。社会股是指社会股东所享有的股权。
社会股东的对象与具体条件:
(1)在第一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时(即年月日分田到
户)享有土地承包资格的农转非人员除外,其他在折股截止日期前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居民。
(2)因读书、服兵役等政策原因户口曾经迁出,到期没有及时迁回原籍的人员。
(3)嫁入本经济组织,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集体收益分配,因政策原因户籍未迁入本经济组织的人员及其子女。
(4)董事会审核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人员。
第四章股权的配置与管理
第十条:股权的分配原则。充分保障社区股,合理兼顾社会股。社区股东不配给社会股,社会股东更不得配给社区股。
第十一条:股权的配置办法。股权的配置办法。社区股按100股作为满股:社会股按社区股满股的60%,即60股。
第十二条:相对固化股权与股权继承。相对固化股权是指相对固化期内股东和股权的相对稳定,每个固化期为10年,在相对固化期内,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固化形式。社区股东去世后,按本人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股权,无遗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社会股不得继承,社会股东去世后,其股权自然归集体收回。
第十三条:股东的分配股,属于股权确认性质。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只有分配权(即股份分红),不得抽资退股、不得转让买卖、不得作抵押。
第五章股权和股份分红的奖罚办法
第十四条:凡有以下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奖励与处罚:
(1)股东登记结婚、生育子女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应在30天内带齐有关证件资料到村委会报备,逾期不报的,给予扣发当年夫妇30%股份分红。
(2)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计生部门最新规定落实上环、结扎措施(确因特殊情况不宜落实者,在区级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除外),否则,给予扣发夫妇股份分红,直到落实节育措施为止,所扣发的股份分红归集体所有,村、社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回。
(3)育龄妇女应按规定自觉进行查环查孕,每缺一次,扣发夫妇当年股份分红的30%。
(4)从折股截止日期计起,对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超生、非婚生育、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非法抱养)的股东,从计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周年内,取消夫妻双方及其违法生育子女的股份分红,至7周年后缴清社会抚养费恢复分红。
(5)不按《兵役法》规定应征的股东,扣发本人当年30%的股份分红。
(6)违法犯罪被判刑的,扣发本人服刑期间的股份分红;违法犯罪、负案在逃的股东,自公安机关通缉之日起扣发本人的股份分红。
(7)被公安机关查证有赌博行为给予以下处罚:1、教育释放的扣发当年股份分红20%;2、罚款处理的扣发当年股份分红30%;3、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的,扣发本人当年股份分红30%。上述处罚以年度每宗计算,以此类推,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