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一)
中国关税制度的变迁
我国的关税制度变迁关税(tariff)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国所征收的税收。
中国关税制度的演变按历史时期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前,新中国成立后,加入世贸组织后。
一.新中国成立前,可以分为两个小段,一是清前期中国的关税制度,清朝在1685年设立关税,1753年分为进口税、出口税、附加税、船钞、赠品等。
二是鸦片战争后关税制度形成和发展,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使进出口税率比过去实征税率有很大降低,1857年《天津条约》使得税率进一步降低。
鸦片战争以后,由于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接受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中国的关税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从独立自主的封建性的关税,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协定关税”,从完全为本国封建统治服务的关税变为主要为外国侵略者服务的关税。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关税制度,1950年-1984年,实行全面保护关税政策。
1951年5月,中央人民政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在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条例》,并与同月16号实行。
根据新的税则和实施条例,自1951年5月6日起,凡经准许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货物,除我国有规定外,均应按照我国海关法即海关进出口税则。
由海关机关征收进口税和出口税。
该税法一直实施到1958年,是税法税制的革命性变革。
1985年-1991年,有“全面保护”向“有区别地保护”转变。
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强了对外经济联系,强调对外贸易是我国经济发展不可分割的很总要组成部分,为积极发挥关税在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进出口、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以及平衡国际收支等作用,我国对原有的关税制度进行了恢复和修改:1.恢复海关总署,实行单独计征关税并取消了出口税2.对进出口税率惊醒了修改3.制定各种关税优惠政策吸引外商投资4.制定各种关税优惠政策发展我国区域经济5.加强了关税对出口贸易的调节作用6.加强了对关税制度的法制建设1992年以后,适度开放与适度保护结合进口关税:1.降低关税水平2.进过这一时期我国对井口关税的下调,我过关税的算术平均水平已经从1992年的43.2%降至目前的17%,累积降幅达60.6%,1992年至今的关税制度改革在关税率方面是中国历年来下调幅度最大,范围最广的一次,是我国经济开放、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一个里程碑。
清代税收制度范文
清代税收制度范文在清初,由于兴亡之际,社会经济萧条,税收收入极低,使得清政府面临巨大财政压力。
此时,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手段来提高税收收入。
首先,对于原有传统的土地税和田赋进行了整合,将其合并为一种税收形式,即“丁税”。
其次,清政府建立了对商业活动进行征税的关税制度,进一步提高了财政收入。
同时,清政府还增加了对商人和地主征收的其他税种,如人头税、佃租等,以增加税收收入。
这些措施使得清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财政状况。
然而,这一税收制度也存在诸多弊端。
首先,在税收征收过程中存在征收不公和滥收乱摊的问题。
由于清政府对土地和人口的统计不准确,使得税收征收出现了偏差和不平等的情况,给一些人民造成了较大负担。
其次,由于对商品征收关税,给商业活动带来了一定的阻碍,限制了经济的发展。
另外,封建地主对佃租的乱收也给农民造成了较大负担。
随着清朝统治的巩固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清政府开始对税收制度进行。
在雍正、乾隆时期,清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来完善税收制度。
首先,清政府对丁税进行了调整和,取消了原有的滞纳并设立了国家府库,以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和准确性。
其次,清政府清理了土地所有关系,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状况,进一步增加了财政收入。
同时,清政府还加大了对商业活动的支持和鼓励,通过降低关税和限制行会垄断,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然而,这一税收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税收制度依然存在不平等和不公的现象。
尽管清政府对税收征收进行了,但由于统计不准确和地方腐败等原因,税收征收依然存在一定的不公和偏差。
其次,税制对于各地方财政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同,一些地方依然贫困和财政困难。
另外,税收制度对于商业活动的限制依然存在,限制了经济的发展。
在清朝晚期,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财政需求的增加,清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来提高税收收入。
首先,清政府从农民身上增加了一些新的税种,如户口税、户口笺税等,以增加税收收入。
其次,清政府加大了对商业活动和海外贸易的征税力度,提高了关税和商税的收入。
陈锋:契据与税收——清代前期的税契与契税
陈锋:契据与税收——清代前期的税契与契税摘要:从税收的角度而言,清代前期的财政收入主要由田赋、盐课、关税、杂税四项构成,契税是杂税中的主要税种。
而“税契”与“契税” 又是契税研究中的两个重要问题。
清代前期“税契”的形式经历了契尾一契纸一契尾的变化。
“契税”的税则,在对“卖契”征税时,总体上保持3%的税率,但也有“典税”的征收,并有“无定额”、“定额”、“溢羡”(“盈余”)等不同的课税规定和要求,以及解交中央和存留地方等不同的方式。
因此,一般典籍记载的契税征收数额与实际征收数额有很大的区别。
学术界一般所说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经费)的划分以及存留、起运比例的分成,主要是就田赋地丁钱根而言,契税有自己一套独特的方式。
从对清代前期契税的研究中,也可以进一步体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以及杂税与财政的关系。
“税契”与“契税”在有些学者的笔下有所混同,在典籍中,也有记载模糊的现象。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严格地说,税契,是一种形式和手续,是对田房交易时的契据进行纳税(投税)。
这种纳税的“契据”,并不是针对一般的契约文书,也不单单是一般研究契约的学者所谓的“白契”(不用印)、“红契”(用印)所能区别的,而是有特定的程式和载体。
从税收角度考量,“白契”与“红契”有其独特的限定:“民间典买田宅,其立有绝卖文契,并注有'找贴’字样者,立契交易后报官投税,地方官用司颁契尾粘连、钤印,则为红契,未载'绝卖’字样,或注定年限回赎者,概不投税,则为白契。
是红契有税,白契不税也。
”也就是说,用“司颁”契尾粘连契约,钤盖印信(布政使司印、州县印),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红契”,其他用印者,只是“私印小契”(亦即“州县将白纸私契用印”)。
乾隆元年,总理事务王大臣允禄在回顾清代前期税契的变更时说:“民间置买田地房产投税,必用契尾,原系会典所载,遵行已久。
嗣因设立契纸、契根,而契尾遂而停止。
”这里的“契尾”和“契纸”、“契根”才是税契的本体。
清朝赋税制度的变化和意义
清朝赋税制度的变化和意义一、清朝赋税制度的变化1. 摊丁入亩哎呀,这摊丁入亩可真是个大事儿呢!以前啊,征税是按人头来的,也就是丁税。
这可苦了那些穷人啦,家里人口多,就算没多少田产,也得交好多税。
但是摊丁入亩之后呢,就把丁税摊到田亩里去了。
这就意味着有田多的人就得多交税,没田或者田少的人就轻松很多啦。
比如说,以前一个穷人家有五口人,没多少地,但是丁税照交不误,压得喘不过气来。
现在呢,主要看地的多少,对穷人来说就公平多啦。
2. 火耗归公火耗这个事儿也很有趣呢。
以前收税的时候,银子在熔铸过程中会有损耗,这部分损耗就叫火耗。
官员们就会多收税来弥补这个损耗,但实际上呢,他们往往多收很多,多出来的就进了自己的腰包。
火耗归公之后,这部分钱就被官府统一管理了,不让官员们乱收乱拿了,这样就规范了税收的管理,也减少了老百姓被官员盘剥的情况。
3. 田赋制度的调整清朝的田赋也有不少调整呢。
比如说,在税率上有时候会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年景有所变化。
丰年的时候可能税率相对稳定,但是遇到灾年,朝廷有时候也会适当降低田赋,虽然不是每次都这样,但也算是一种变化啦。
而且田赋的征收方式也在不断改进,更加注重统计土地的实际产量等情况来确定征收的数额。
二、清朝赋税制度变化的意义1. 对农民的意义对农民来说,这些赋税制度的变化那可真是福音啊。
就像前面说的摊丁入亩,让很多贫苦农民的负担减轻了。
他们不用再为家里人口多而发愁交不起丁税了。
有更多的精力和财力去开垦荒地或者改善自家的农田,生活也相对稳定了一些。
而且田赋的合理调整,在灾年能让他们不至于饿死,也能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
2. 对经济发展的意义在经济方面,赋税制度的变化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农民负担减轻后,生产积极性提高了,粮食产量也增加了。
同时,火耗归公等措施规范了财政管理,使得国家有更多的资金可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之类的。
比如可以修水利工程,这又进一步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
商业也间接受益,因为农业发展了,农民有更多的东西可以拿出来交换,市场就更活跃了。
清朝的税收制度
清朝的税收制度在清朝时期,税收制度在国家财政运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维持政权的稳定,清朝实行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税收制度,既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也有特殊的地方税,这些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清朝的繁荣和发展。
一、直接税1. 田赋:田赋是清朝主要的直接税种,也是清朝政府收入最重要的来源之一。
按照田地的质量和产量,田赋分为上中下三等,分别对应着不同的税率。
田赋的征收由地方官员负责,每个地区都有固定的征税额度。
此外,田赋的征收也与土地的所有权紧密相连,土地所有者有责任缴纳该税种。
2. 人头税:人头税是清朝的另一项直接税,征收对象包括男丁和女丁。
人头税的征收容易造成社会的不满,因为它直接影响到普通民众的生计。
尽管如此,人头税依然是清朝政府非常重要的财政来源之一。
3. 盐业税:盐业是清朝政府垄断的行业,因此盐业税也成为一项重要的直接税收。
清朝通过设置盐局(专门负责盐业的机构)来管理盐业,并向整个国家推销盐。
盐业税是根据盐的产量和销售额来计算的,税率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二、间接税1. 关税:关税是清朝的主要间接税种之一,它通过对进出口商品收取关税来获取收入。
清朝政府设立了一系列的海关,对外贸易实行了严格的监管。
根据商品的种类和数量,清朝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不同的关税,从而获得一定的财政收入。
2. 物产税:物产税是根据商品的产量和价值来计算的一种税收方式。
清朝政府对一些重要的物产,如茶叶、丝绸、瓷器等进行了征税。
此外,还对一些特殊的产品,如烟草、蜂蜜等征收物产税。
三、地方税收除了直接税和间接税,清朝还实行了一些特殊的地方税种。
这些税种主要由地方政府自行征收,用于满足地方的财政需求。
地方税收的种类较多,如道路使用费、桥梁使用费、市场经营税等。
总结起来,清朝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直接税、间接税和地方税。
这些税种的征收方式与计算方法都经过清朝政府的精心设计和调整,以满足政府的财政需求和社会的经济状况。
试总结秦汉至清代农业租税制度和徭役制度的演变规律
试总结秦汉至清代农业租税制度和徭役制度的演变规律古代中国王朝建立和维护统治有两个重要支柱:一是钱,二是兵。
赋税是国家财政(“钱”)的重要来源,也是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
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口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其他杂税。
一、赋税制度的沿革1.夏商周贡赋制度:贡赋是土贡与军赋的合称。
中国历代王朝规定臣民和藩属向君主进献的珍贵土特产品称作贡;赋原为军赋,即臣民向君主缴纳的军车、军马等军用物品,君主再给与回赏。
夏商周三代分封制度下,受封者要向国君缴纳贡赋,这是赋税制度的雏形。
2.春秋初税亩内容:春秋末期,铁犁牛耕技术使用,贵族驱使奴隶在井田(“公田”)之外开垦“私田”,收获私有,致“井田”日渐荒芜,诸侯国财政锐减。
为解决财政困难,齐国管仲实行“相地而衰征” 、鲁国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纳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作用:春秋“税制改革”承认私田合法,从而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和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有利小农经济的发展,是社会转型的重要因素。
3.秦汉赋税:编户制度内容: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发徭役、兵役,称“编户齐民”。
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主要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即人头税,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徭役、兵役。
“人丁”是征税的依据,虽然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重人头税,因此,即使在“文景之治”这样的盛世时期,农民的负担依然沉重。
影响:汉代统治者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但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沉重的赋役负担,或托庇豪门,加强了豪强地主的势力,或沦为流民,成为社会动荡的重要因素。
清朝的赋税与财政(一)
清朝的赋税与财政(一)清朝的赋税与财政(一)清朝的赋税与财政明末农民起义对封建王朝进行了猛烈的冲击。
清王朝建立以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在经济上和财政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经济上的措施主要是扩大耕地,恢复生产(见上节)。
财政上的措施则是所谓“轻徭薄赋”,“与民休息”。
清王朝的额定财政收入,在开国初期每年为一千四百余万两,与明朝万历以前的岁入,约略相当。
顺治后期,增加到近两千万两。
其后逐步增加,康熙时期已超过三千万两,到乾隆时期则突破四千万两,较顺治时已增加一倍以上。
而实际的开支,则远远超过这些数字。
顺治后期,额赋收入还不到二千万两,兵饷支出已增至二千四百万两,全部收入支付军费,尚不足四百万两。
康熙平定三藩之后,军饷支出仍达一千四百万两。
乾隆一朝的经常军费支出,每年多的达一千八百多万两,少的也在一千五百万两以上。
(经济研究所抄档,俸饷(十七)(一)一九七)临时的军事开支,则又倍蓰于此。
包括多次不义战争在内的所谓乾隆“十全武功”,每次耗费都是盈千累万。
嘉庆一朝,镇压农民起义的军费支出,就达到两亿一千万两,为前所未有。
一次战争,等于消耗了国家五年的财政收入。
这种局面的存在和继续,必然使赋税正额不足以应付王朝的需要。
特别是乾隆一朝,既要应付日益增加的庞大开支,又要维持国库充盈的虚假体面,于是日益乞灵于正额以外之加派。
而加派手法之恶劣以及对人民负担和整个经济所造成之严重影响,都是十分突出的。
在清王朝的各项税收中,田赋(包括漕粮)收入约占四分之三,盐课、关税及其他杂税收入约占四分之一。
名义上课税的主要对象是地主和商人,但在实际征收中,主要的负担,落在农民以及其他劳动者和小生产者的身上。
地主和商人,特别是其中的豪绅地主和大商人,在这个政权下面,有各种途径逃避应征的课赋。
一、清王朝的“轻徭薄赋”政策清初的所谓“轻徭薄赋”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一、蠲免明末加派;二、新增人丁永不加赋;三、摊丁入地;四、蠲免钱粮。
清前期赋税措施
清前期赋税措施引言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从1644年至1912年,持续近270年的时间。
清朝前期,为了维持国家财政的正常运作,实行了一系列的赋税措施。
这些措施对于清朝政府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民众来说,也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和经济状况。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深入探讨清前期赋税措施的相关内容。
赋税种类及征收方式在清朝前期,赋税主要包括六种:地税、口粮税、人头税、均输费、田租、附输。
这些税种的征收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会有所不同。
1.地税:地税是清朝前期最主要的一种税种,对土地进行征收。
地税的征收方式包括困丁户、上缴租银、倒卖无主田地等多种方式。
2.口粮税:口粮税主要是对粮食进行征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
征收方式包括粮米上缴、粮食租佃等,有时还会进行长途运输和储备。
3.人头税:清朝前期的人头税是对人口进行征收的税种,按照户口数目征收。
征收方式包括按照人口数目纳钱、增减户口出钱等方式。
4.均输费:均输费是对乡村的财产进行征收的税种,按照户数纳税。
这种税种主要用于满汉、蒙古、回等少数民族地区。
5.田租:田租是对农田进行征收的一种税种,按照土地面积计算。
田租的征收方式比较复杂,有时会根据土地的肥沃程度、修好程度等进行评估。
6.附输:附输是对商业和手工业的征收税种,主要包括对茶叶、盐、丝绸等商品进行征税。
征收方式包括取费、按产量纳税等。
赋税政策的影响清前期的赋税政策对社会经济状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首先,赋税政策对农民产生了重大影响。
由于赋税政策的存在,农民需要支付大量的农田税、口粮税等,导致农民负担沉重。
为了支付税款,农民不得不削减自己的生活开支,甚至不得不卖掉土地、放弃种植。
这对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困扰。
其次,赋税政策对民族地区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相比于汉族地区,清前期的赋税政策对满汉、蒙古、回等少数民族地区更加严格。
均输费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有税种,使得这些地区的负担更重。
这也导致了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进一步扩大。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完整版)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是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赋税不但是维持公共权力的经济基础,对于经济发展也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
政府通过对税种和税率的调整,可以有效地控制或鼓励某一经济行为或其他行为。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比如减免田赋,加重商税,以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和发展农业生产,以达到其重农抑商的目的;严格控制盐、铁和茶税,以增加财政收入;多次进行大幅度的税制改革,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和经济情势等等。
一、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赋税的种类: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
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田租)。
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
(二)概念:赋役:在古代赋税和徭役的合称赋税指历代统治阶级用强制方法向人民征收的实物、银钱等;徭役即历代统治者强迫人民从事的无偿劳役,包括军役、力役、杂役等。
(三)历代的赋税制度:1、先秦时期(夏商西周):贡赋制,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
商代臣民向国君进献的财物称为“土贡”。
西周土贡有皮帛、宗庙之器、绣帛、木材、珍宝、祭服、羽毛等九类,称作“九贡”。
此外,还有军赋。
2、先秦时期(春秋战国):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新的赋税制度。
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
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
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军赋。
战国时,各国赋税制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论。
秦朝: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
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
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每人约缴120钱。
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
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3、汉朝编户齐民:①含义: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
清朝税收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清朝税收制度的起源与发展1. 引言1.1 清朝税收制度的重要性清朝税收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能够支持清朝政府的运转和国家建设。
税收制度的完善与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在清朝时期,税收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对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税收制度还可以用来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保障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在清朝时期,税收制度的变化与调整对于不同阶层的人民影响巨大,也直接影响到了社会的政治格局和风气。
清朝税收制度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对国家财政和经济的支持和发展,更在于其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的维护和调节。
清朝税收制度的重要性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也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
1.2 清朝税收制度的背景清朝税收制度的背景主要可以追溯到明朝时期的财政制度。
明朝时期的财政制度逐渐演变成为清朝税收制度的基础,包括对土地、人口和商业进行征税的方式。
在明朝后期,由于战乱频发和财政困难,财政制度进一步恶化,导致清朝开始建立新的税收制度来应对财政危机。
清朝建立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涵盖了各个领域的税收对象,如地主、商人、手工业者等。
这一背景下,清朝税收制度开始逐渐完善和巩固,成为清朝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随着清朝的发展,税收制度逐渐扩大和巩固,成为支持清朝政权的重要基础之一。
清朝税收制度的背景深刻影响了清朝财政管理的发展方向和方式,奠定了清朝税收制度的基础。
2. 正文2.1 清朝税收制度的起源清朝税收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明朝末期,明末农民战争导致社会动荡,国家财政困难。
清军入关后,为了巩固国家统治,对税收制度进行了调整。
清朝最初采用了明代的均田制和吏役赋役制,但由于经济萧条和军费开支增加,清朝逐渐加重了对农民的赋税负担。
康熙时期,实行了“一条鞭法”,即按土地的收益来确定农民应缴纳的税收。
乾隆时期,又实行了“康乾盛世”,对商业和手工业开征额外的货币和物品税,以增加财政收入。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演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古代税收制度演变篇一: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史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发展史1.秦以前的赋税制度夏商周时期,实行贡赋制,这是赋税的雏形。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是我国征收地税的开始。
秦朝时期赋税的沉重,农民要把收获物的三分之二交给政府,由于税务繁重,导致秦短命而亡。
2.编户齐民(汉):编户齐民: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
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
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
汉代的编户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的正式形成.3.租调制度(北魏)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栗,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4.租庸调制与两税法(唐)唐前期沿用租调制并发展为庸租调制,“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指服徭役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交纳绢或布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以上税收制度的共同点是以人工为主要的收税标准,不同点是唐朝开始有了纳绢代役。
唐中叶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
780年唐政府改行宰相杨炎提出“两税法”:按照财产和土地的多少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按户等以钱定税,地税按田征粮。
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这次变化的基本精神从标准上看是改税丁为产税,从征收内容看是货币和实物都有,符合但是土地集中和贫富变化的社会现实,是地主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也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奠定了唐朝后期至明朝中期赋税制度的基础。
5.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宋)北宋王安石变法时实行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
6.一条鞭法(明)清朝承袭明制,以“田赋”和“丁役”合称地丁银作为封建国家的主要税收。
为解决赋役混乱和负担不均,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即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清朝的税收与财政管理
清朝的税收与财政管理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其统治期间,税收与财政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税收的种类、税收制度的演变以及清朝的财政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种分类与税收制度的演变在清朝,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
直接税主要包括田赋、户口税以及附役等;间接税则包括酒、盐、烟、枪、茶等。
税收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发生了变化。
首先是田赋制度。
清朝早期,实行的是高税低赋的制度,即向各地征收高额的赋税,以满足财政需求。
然而,这导致了广大农民负担沉重,劳动力流失,生产力受到了严重的压制。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清朝逐渐过渡到四书五经田赋制度,即以农民所耕地的产量及地力作为田赋征收的标准。
这一制度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其次是户口税。
清朝实行的户口税制度主要是按户口人数征收,无论贫富皆有一定的纳税义务。
然而,由于贫苦农民无力负担,导致了大量人口逃户等行为的出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清朝末年开始逐渐废除户口税,改征粮食等直接税。
最后是附役制度。
附役制度是指劳动义务和劳动时间上,农民必须向地主提供的劳动,作为抵税的一种形式。
这一制度在清朝的农村地区相对普遍,对于地方财政收入和农业生产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清朝的财政管理清朝的财政管理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为主要内容。
中央财政由户部负责,地方财政由布政使负责。
在中央财政方面,清朝对于财政的管理比较严格。
户部负责征收各项税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制定相应的税制政策。
同时,清朝还设立了六库、内库等机构来管理和调配财政资源。
六库包括户部、宗人府、吏部、礼部、兵部、工部,分别管理不同领域的财政支出。
内库则是中央财政的储备和运作中心,负责收纳、支付和调配财政资金。
地方财政方面,清朝实行布政使制度。
布政使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负责地方财政的收支和管理。
他们需要征收各项税收,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的分配。
同时,布政使还负责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官员的财务活动,以确保地方财源的稳定和使用的合理性。
清朝的税收与财政赋税制度与财政改革的尝试
清朝的税收与财政赋税制度与财政改革的尝试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税收与财政赋税制度在中国古代文明的发展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清朝的税收制度,以及财政赋税制度与财政改革的尝试。
一、清朝的税收制度1. 土地税和户籍税清朝实行了一套完善的土地税和户籍税制度。
土地税是以土地作为征税依据的一种税收方式,按照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来征收。
户籍税则是以人口作为征税依据,根据户籍人口数量和血缘关系来计算税款。
2. 商业税和进士贡税清朝对商业活动征收商业税,税率根据商品的类型和数量而定。
进士贡税是清朝特有的一项税收制度,即通过科举选拔出来的进士需要向政府交纳一定的税款。
3. 门户税和赋役门户税是指对每个家庭的门户进行征税,税款按照家族成员和房屋规模来计算。
赋役则是指对劳动人口进行征税,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和交通等方面的义务。
二、财政赋税制度与财政改革的尝试1. 赋役制度的改革清朝在税收制度方面进行了多次改革尝试。
其中,康乾盛世时期的康乾财政在赋役制度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改革。
清廷试图通过减轻赋役负担、减少地方税收,提高各地经济发展水平。
然而,由于各地官员的不同执行情况和地方权力的强大,这些改革在实际中并未取得明显的成效。
2. 财政改革的尝试清朝在财政改革方面也做出了一些努力。
乾隆帝在位期间,他对财政收支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措施,旨在提高财政收入和节约开支。
他下令查封不合理开支和滥发官员俸禄的现象,减少了财政浪费。
然而,在后来的年代,这些改革逐渐被废止或者忽略,财政问题依然存在。
3. 对外贸易的发展清朝也在对外贸易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的尝试。
康熙帝和乾隆帝时期,清政府通过对外贸易发展来增加财政收入。
清政府加强了对外商贸易的管制和调控,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使清朝得以从贸易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综上所述,清朝的税收与财政赋税制度与财政改革的尝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清朝的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
清朝的税收制度财政管理与赋税政策
清朝的税收制度财政管理与赋税政策清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税收制度和财政管理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稳定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探讨清朝的税收制度、财政管理及赋税政策,以展示其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一、清朝税收制度清朝的税收制度以地方为基础,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实施。
其中主要的税种包括田赋、商税、工税和户税等。
1. 田赋田赋是清朝最重要的税种之一。
它以土地为计税单位,按照土地的产出能力进行征收。
在清朝初期,田赋主要在地方政府的管理下征收,后来逐渐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
田赋征收的税率相对较高,给农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2. 商税商税是清朝征收的另一种重要税种。
它主要针对商业和手工业者,按照交易额或利润进行征收。
商税的税率根据行业的不同而异,有些行业的税率较高,给商人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3. 工税工税是清朝对手工业征收的税种。
它按照手工业者的职业和收入水平进行征收,不同职业的税率也有所不同。
工税的征收主要是为了维持皇室财政的需要,对手工业者的经营和收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4. 户税户税是清朝征收的一种人头税。
它以户口为单位,对每个家庭征收一定的税费。
户税的征收范围广泛,对于农民来说负担较重,而对于地主和富商则相对较轻。
二、清朝财政管理清朝的财政管理主要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中央政府设立了专门的财政机构,负责征收税收、管理财政和制定财政政策。
同时,地方政府在财政管理方面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1. 中央财政管理中央财政管理机构主要包括户部、钦天监和直隶厅等。
户部负责征收税收和管理财政,钦天监负责监督御用银、管理货币流通,直隶厅负责编制预算和监督各地财政收支。
这些机构共同协作,为清朝的财政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2. 地方财政管理清朝的地方政府承担着相对独立的财政管理职责。
地方政府设立了财政机构,负责征收税收、管理地方财政和制定执行财政政策。
地方政府的财政独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财政管理的灵活性和效率。
三、清朝赋税政策清朝的赋税政策既体现了对统治阶级的保护,又兼顾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清代商税--税制
清代商税--税制税制约”,改国定税制为约定税制,使税权遍受和约的束缚,不能自主。
咸丰五年(1855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光绪二十年(1894年)和二十六年(1900年)先后又有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入侵,清政府无不战败求和,迫于支付巨额战争赔款,国库日益支绌。
当时税制仍沿袭明制,除加重旧税外,又增征新赋,以致积弊重演,侵蚀日甚。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但革命成果被袁世凯所窃取,继而军阀统治15年,地方军阀各逢为政,税收制度更加混乱。
1927年国民政府奠都南京,随着发动内战,为筹措战争经费,实行竭泽而渔的税收政策,苛捐杂税层出不穷。
【沿袭旧制】咸丰(1851年)之初,袭旧制,榷政分6类:征商、盐铁、榷酤、榷茶、坑冶及杂征。
征商系在水路、海路要津、陆路隘地设关征税,亦名关市之征。
湖北的“武昌厂关”,始于康熙四年(1664年),专征船料税银。
咸丰六年(1856年)设“汉阳新关”,专征竹木两税。
光绪八年(1882年),对纺纱、织布、缫丝、铁钉等机器制造的货物,只征正税一道,概免沿途厘税。
榷盐系沿用“引法”征收盐课,规定朋盐商人,均须先纳税领“引”,始得运销。
咸丰年间,改“引”行票,东南军与曾国藩因筹集军饷,规定凡属湘、鄂、皖、赣四省运销淮盐,均须购领盐票。
额定鄂岸淮盐350票(每500引起票为大票,120引起票为小票),由督销局督商运销。
榷茶,亦系仿效“引法”,运茶贩卖须先纳税领“引”。
咸丰初年,各省督抚先后提出加征茶税(茶厘)以助军饷,湖北于咸丰五年(1855年)在羊楼洞设专局征收茶税。
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凡属包茶套篓,无论湘、鄂所产,凡抵汉起坡者,均在汉征收落地茶厘。
榷酤系对酿造者征课。
清初,因禁酒,对酒不征税,地方有征酒税者,亦时课时废。
咸丰七年(1857年)改采抽厘。
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因筹集练兵薪饷,在武昌、汉口等处建置筹饷局10所,于原征厘金之外,加征酒税。
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一)
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一)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清代前期税则制度变迁的描述,说明清代政府的税则制度变更,使不同种类的商品,按照不同的计量单位征收,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无疑是一种进步。
然而,清代税则制度也存在很大缺陷。
政府规定的税则,不能随物价浮动而及时改变,物价上涨,税率降低,税收总额也随之减少,使税官们的薪俸、管理关税的各项经费,都会产生不足。
因此,各关监督、或管关官员,就用私自增加收税量的办法来补充缺额、缺款,这就形成各关税则,在原部颁则例之外,又产生现行则例等法外则例,部颁则例成了空架子。
关键词: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税率清代前期政府对内陆各关制订了征收商品通行税的原则和法规,称为“某某关商税税则”,对此已经有许多研究成果,其中中国学者许檀等和日本学者香坂昌纪的研究是开拓性的,具有重要意义,也颇具代表性。
许檀等学者在分析了一些税关计征方法变更、品种增删、部分商品税额的增减及裁革免税之后,认为:“清代的税则条款和税额,从整体上看相当稳定,那么应该可以认为,其税率是呈下降趋势的。
”并指出:“不能认为税额的增长就一定是加重剥削”1。
香坂昌纪根据康熙《浒墅关志》2和嘉庆《浒墅关志》对不同时期浒墅关的税则进行比较,说明税额在不同时期都有所增加。
他认为,雍正年间规定“计石征课制,其后继续使用,基本的原则没有变化,但是可以推断税率超过定制(部颁税则标准)的倾向是不可避免的”。
还认为,康熙、雍正二次修改税收则例,“每次(商人)担负的税额都被增大”3。
但香坂氏认为北新关的税率低4。
简言之,以许檀等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整体上税则相当稳定,税率呈下降趋势。
税额增长也不一定是加重税收,也就是说政府的税则整体上变化不大,税是不重的。
以香坂昌纪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税额是增加的,税率增加的倾向也是不可避免的,浒墅关几次修改税则,每次都增加了征收标准,商人的税负比较重。
应该说,两篇文章都以扎实的史料为依据,论述严谨,但却得出两种相反的结论,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也值得作进一步探讨。
清代定额化赋税制度介绍
清代定额化赋税制度介绍清朝廷通过从康熙“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摊丁入地”的赋税改革,建立起完备的赋税制度。
> > 的田赋、火耗、平余、摊丁入亩,以及工商税诸项制度,体现了清代在赋税应征额及简化赋税项目方面的一系列原则,有助于朝廷的赋税收入和征解行为,使得朝廷业已固定的总额更易征足。
> > 从财政收入的组织功能上看,清代赋税制度呈现出鲜明的定额化特点。
> > 清代前期的赋税制度,包括田赋、火耗、平余等。
> > 清代对朝廷国有土地及因事没收的田地由朝廷经理,租给农民耕种,实行定额租制,租额为上地3分、中地2分、下地1分。
不缴田赋,田丁也多免摇役。
> > 清初田赋税率沿用前朝科则,用银两计算:沙碱地、洼地、山坡及坟地亩征1分至3分;耕地每亩2分至4分;园地每亩4分,官收官解。
> > 1753年,分田赋为三则,每则又分为3等,共为9等,历朝大致相同。
> > 火耗又叫“耗羡”,是把实物换为银两后,因零碎银熔铸成整块上缴时有损耗,因此,在征收田赋时加征火耗一项。
> > 在火耗的实行过程中,雍正年间采取了通过定火耗以增加各级地方官薪给的重要措施。
清初承明旧制,官至极品俸银不过180两、禄米180斛,七品知县年俸仅40两。
> > 1724年,雍正降旨实行耗羡归公,同时各省文职官员于俸银之外,增给养廉银。
各省根据本省情况,每两地丁银明加火耗数分至一钱数分银不等。
耗羡归公后,作为朝廷正常税收,统一征课,存留藩库,酌给本省文职官员养廉。
> > 耗羡归公改革措施集中了征税权力,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外官的薪给,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有积极作用。
> > 收税时,每正税银200两,提6钱的附加税,以充各衙门之用。
平余为清代地方朝廷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
一般来源于赋税的加派,也有另立名目加征的。
高考历史专题复习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人教版
高考历史专题复习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一、知识构建1、春秋末年:齐国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国实行“初税亩”①含义:“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________和__________征收赋税。
“初税亩”是指无论公私田,按实有亩数收税②实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影响: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____________________向_____________________转变。
2、汉朝:编户制度①含义:政府把农民编入________(称为编户),实行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制度。
当时农民的负担有:___________(土地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②特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影响:a.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b.编户齐民赋税沉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和人民的生活3、隋唐:租庸调制①原因:a.吸取隋亡教训;b.唐初政局混乱,经济衰败,财政困难,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成为当务之急。
②目的: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③指导思想:轻徭薄赋④内容:a.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的________,叫做“租”b.缴纳定量的____________,叫做“调”c.不去服役,可用_________________,叫做“庸”⑤作用:a.保证农时,赋役负担相对较轻,许多荒地开垦出来b.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证,府兵制巩固,国家富强起来4、唐中后期两税法①原因:a.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________和________无法推行,国家财政收入减少b.为解决________________,实行两税法实行:780年___________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②内容:a.每户按________交纳________,按________交纳________,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b.一年分________和________两次纳税③作用:a.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b.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c.扩大了税源,加了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d.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④局限:a.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来越严重b.大地主隐瞒财产,把赋税转嫁到农民身上,政府征收额外杂税,农民负担沉重c.不可能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挽救唐朝的统治危机⑤地位:两税法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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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迁(一)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清代前期税则制度变迁的描述,说明清代政府的税则制度变更,使不同种类的商品,按照不同的计量单位征收,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无疑是一种进步。
然而,清代税则制度也存在很大缺陷。
政府规定的税则,不能随物价浮动而及时改变,物价上涨,税率降低,税收总额也随之减少,使税官们的薪俸、管理关税的各项经费,都会产生不足。
因此,各关监督、或管关官员,就用私自增加收税量的办法来补充缺额、缺款,这就形成各关税则,在原部颁则例之外,又产生现行则例等法外则例,部颁则例成了空架子。
关键词: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税率清代前期政府对内陆各关制订了征收商品通行税的原则和法规,称为“某某关商税税则”,对此已经有许多研究成果,其中中国学者许檀等和日本学者香坂昌纪的研究是开拓性的,具有重要意义,也颇具代表性。
许檀等学者在分析了一些税关计征方法变更、品种增删、部分商品税额的增减及裁革免税之后,认为:“清代的税则条款和税额,从整体上看相当稳定,那么应该可以认为,其税率是呈下降趋势的。
”并指出:“不能认为税额的增长就一定是加重剥削”1。
香坂昌纪根据康熙《浒墅关志》2和嘉庆《浒墅关志》对不同时期浒墅关的税则进行比较,说明税额在不同时期都有所增加。
他认为,雍正年间规定“计石征课制,其后继续使用,基本的原则没有变化,但是可以推断税率超过定制(部颁税则标准)的倾向是不可避免的”。
还认为,康熙、雍正二次修改税收则例,“每次(商人)担负的税额都被增大”3。
但香坂氏认为北新关的税率低4。
简言之,以许檀等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整体上税则相当稳定,税率呈下降趋势。
税额增长也不一定是加重税收,也就是说政府的税则整体上变化不大,税是不重的。
以香坂昌纪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税额是增加的,税率增加的倾向也是不可避免的,浒墅关几次修改税则,每次都增加了征收标准,商人的税负比较重。
应该说,两篇文章都以扎实的史料为依据,论述严谨,但却得出两种相反的结论,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也值得作进一步探讨。
笔者认为两种意见的分歧主要反映在两方面,第一,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变化问题。
第二,税率的变化趋势是增加还是降低?从而说明清代前期政府的商品过关税是重还是轻?本文准备围绕上述两个问题展开讨论。
一税则制度从管辖角度看,清代的内陆税关分为户部管理的关,简称户关,工部管理的关,简称工关。
各关商税则例规定的纳税对象有商人和船户,一般来说,商人缴纳商品税,亦称货税,船户缴纳船税,亦称船料。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就部分户关中的货税则例进行探讨。
税收则例是政府规定的征收商品通过税的原则和标准,亦是政府颁发的具体经济法规。
政府的税收则例,要求相关人员按规定标准、手续纳税和征收,这里简称为税则制度。
明代的税则制度分梁船则例和货物则例。
梁船则例是向船户收取船料,原来是“以装载货物多寡为率。
后从简便,乃验船梁阔狭,定收料银重轻。
大抵自五尺以上榷其料至有一、二丈者”5。
可能是船只装载货物的多寡很难测量,所以改为梁船计征,使税收方式变得简便。
“各钞关止收船料,惟山东临清、杭州北新关兼收商税”6。
货物则例是先向船户征收,再由船户向商人收取“纳料等项”。
“凡各处车辆船只装载货物经过,或彼发卖,各照货物精粗,定收银多寡,具有则例可遵”7。
当时人评价称:“斯关算舟,弗征其货,政善优矣”8。
明代的货税则例是从价计征,亦称价则,即将过关商品,先官为定价,颁发定价则例,然后按价征税。
清代顺治元年全面免税,第二年开始征税时,各关一般都沿用了明代的税则,以后才逐渐有所变化。
从表面上看,清代政府对税则的变更主要是将明代钱币单位钞贯改为清代钱币单位银两;将明代流通的商品品种、部分商品具体征税数目裁革减免等9。
这种改变从官方文书上看,至少延长到了乾隆年间。
如临清关,乾隆11年“则例开载应征各项货物,共一千九百余条。
今该抚咨送该关收税簿册,逐一查对,所征货物仅止一百八十余条,较之则例开载不及十分之一”10。
“临清关商税则例,刊自前明,其条例多不宜于现行。
迨乾隆二十九年,该省巡抚崔应阶,以旧刊税则内,开列钞贯名色,兼列前朝衣饰,及赌具等物,非体制所宜,奏明将钞贯名色,折合银数,并将赌具等则删除……通本核校,大约宜现行者十之三、四,而不宜于现行者十之六、七”11。
太平关,乾隆11年“征收货税内,有则例未载,比照征输者,有因货物贵重,酌加细料者,有因则例稍重,量以轻减者,历任相沿,商民悦服。
若概为改照旧例,均有未便,请仍照现在之数征收一折。
经部按册查对,其量增量减之处,尚属合宜。
惟比照征收各条,如珍珠、玉器等货,比照潮绸例征收之处,均属未协,议令该抚准泰,会同总督策楞,另行酌议,造册具题”。
“夫比例征收,原因例无正条,酌量货物贵贱,以此较彼,价值相等,始可比照。
今珍珠、玉器贵重等货,非潮绸可比”12。
户部认为:这些商品“从前或因洋船未通,是以例未载入。
今前项货物贩运过关谅亦不少,自应酌定税则,增入条例,刊开明白,划一征收”13。
乾隆13年,“户部议复,广东巡抚岳浚疏陈,太平、遇仙、浛光三关厂,现征税则与部例未符,酌征货税七十三条,木税二十二条,按册较对,比照粤、赣两关,及该关税则,增者四十,减者二十九,照旧者二十五,均属平允,应准其刊载遵循。
从之”14。
从实质上看,清代货税则例的计征方式有所变化。
首先是改价则为税则。
清代不再先为商品定价,而是从量计征,称为税则,即各关先按各商品在当地的贵贱程度、来源,以石、车、斤、匹、件、副、箱、篓、包等商品计量单位,规定应征数目,然后按单位数量征收。
如通州坐粮厅“旧刊税则,复加查核,据册首声明,伏地货价,每两征税八厘;起京货价,每两征税三厘。
而于各物条下,但注作价银数,不列征税银数,与各关体例参差,谨将价则悉改税则,以昭划一”15。
天津关“该关旧刊税则,有正税、作价两层。
据正税科则所载,核与各关事例约略相符。
于作价科则所载,多有前朝服物,及不经见条款。
又与正税科则重复互异,轻重悬殊。
行据该关声复,作价税则,系该关驻扎河西务时,沿存前朝之例。
其后移关天津,始定正税科则。
现在概照正税科则稽征,其作价科则……悉行删除”16。
打箭炉,雍正6年规定按地方征税旧例,每两征银三分17。
实际上就是从价计征,到乾隆41年更定新例,“凡商税一应货物,均分地道,按数科税,照部颁现行条例征收”18。
最明显的例子是乾隆《钦定户部则例》中各关的商税则例,都是以这种形式规定的。
其次是改梁头则例为签量计石征收。
梁船则例亦称梁头则例,是“量船之广狭,以定税之多寡,名曰梁头”19。
具体征收方式,“以量船之宽阔,所载货物分平、加平、补、加补四项征收钱粮”20。
清代梁头则例中的平料、加平料、补料、加补料是向商人征收的货物税。
浒墅关在顺治12年前沿用明代的税则,此后颁发了新税则,“十二年郎中陈襄呈送浒墅钞关则例到部,该司查对款项无异,仍札该关刷印二册,送部颁发,其堂簿令商人亲填”21。
康熙15年监督高璜称:“本关原额税银一十四万五千两。
若照部定则例征收,止得银三万两有奇,因税额并添增铜价不敷,原历年收税,官员酌量增定征收。
职等在差,亦照历年征收之例征收,可得定例钱粮,并添增铜价。
今所增铜价三分五厘之数,可以加增。
此外,亦可以酌量加增”22。
康熙25年内务府慎刑司郎中桑格称:“臣于十一月初八日受事以来,看得部定浒墅关收税则例内,不论货物多寡,惟量船之宽阔七尺至一丈八尺止”23。
他提出商品价格不同,用同一标准,按船大小征税,是不平等的。
“货物自有贵贱,绸缎等物价值,与豆鱼货物价值,大有分别,俱以加补一例征收,甚是不均。
应将无论船只大小,计所载货物多寡贵贱作何征收,重复定例,庶奸宄之徒不得侥幸作弊,收税均匀,有益于守分之商人”24。
但户部议复称:“高璜等称,浒墅关原系量船征收,年久商民已知,量船征收之例,仍量船收税,则商民不致苦累等语。
相应仍照前量船收税。
奉旨:依议”25。
高璜是康熙15年的监督,户部议复桑格的意见时,高璜早已离任,可能是户部对其进行咨询后议复的。
另一种可能是康熙《浒墅关志》将不同时期的奏议聚集在一起,产生了错误,因为笔者未见原折,暂存疑问。
户部驳回了桑格改革计征方式的意见。
“康熙二十五年四月,户部照监督高璜供称量船征收则例颁行浒墅钞关。
二十七年十一月,巡抚都御史洪之杰置立木榜于分司署前”26。
此时户部重新颁发浒墅关税则,仍然是梁头则例,是按当时监督实际征收的标准规定的,也就是说承认了监督实际使用的标准。
此后大约经过三十多年,雍正5年高斌奏请改变计征方式,才获批准。
高斌奏称:“查浒墅关则例轻重悬殊,如豆税一项,名曰加补料,有梁头、小贩之分。
”“小贩则例,每石税银七分,【大船】梁头止收二分六厘,相去悬殊,甚属偏枯,以致以前小贩豆货虽宽至五分一石,仍不抵关,多被梁头包揽”。
他建议“将小贩豆船照现收米税之例,每石收银四分”。
对大船“逐船签量,多者依数,每石二分六厘递加,所刮余豆,每石亦止二分六厘”27。
这个意见经户部议复,获得允准,税则改为贩运豆货,小贩每石改征银四分。
大船“令循例签量,多者依数每石二分六厘递加”28。
然而,实际征收的标准仍然与部颁标准有差异。
雍正6年已经升任浙江布政使的高斌奏称:“浒关现在商船所纳各色货物税银则例,与部颁则例数目多寡不符”。
贩运豆货的“小贩虽减至四分,而较之大梁头船,每石二分六厘,相去尚悬殊”。
而贩运米粮的“活梁头船,每石约计纳银二分五厘,小贩米船部定则例,每石四分五厘,现行则例,每石实止收银四分”29。
户部议复同意高斌的意见,“将大梁头船所装豆货,照宽减小贩例,一概每石征收四分”。
对贩运米粮,部议认为,“小贩米石税额,与梁头多寡互异”。
“嗣后凡活梁头船装载米货,俱令签量计石,现照小贩例,收银四分”30。
该月9日奉旨议行。
雍正6年5月以后,浒墅关新税则对粮食、豆类商品改原来的梁头计征为签量计石征收,规定每石征收四分,不论大船、小贩一律如此。
高斌提出的问题引起户部的注意,户部在题本最后称:“臣等更有请者,高斌将浒墅关现行征收则例,丝毫无隐,据实奏明。
臣等将伊所奏现行则例,与部颁则例逐一项比较,大不相侔,是知各关虽皆有部颁则例,未必能尽遵部则征收,似此有名无实,阳奉阴违,相习成风,事所必有。
若不清楚厘定,则税课既无定例,必至任意增加,奸胥猾吏,高下其手,以致地方豪棍,得以包揽把持,殊非恤商裕课之道也”31。
雍正6年5月9日,皇帝令“通行直省各关,将各处现行征收则例,彻底清查,据实奏闻”32。
于是,各关监督奉旨奏报现行征收税则,户部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审议并重新颁发各关税则。
临清关,山东布政使岳浚称:“惟有粮食一项,两河商贩最多,向来止照梁头丈尺纳钞”。
请照浒墅关之例,一体签量计石征收33。
这个申请被批准,开始实行应该是雍正6年11月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