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解读(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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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解读(2020)

11月28日,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促进我省高速公路事业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提升高速公路管理和服务水平十分必要。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更好贯彻执行《条例》的相关内容,现就《条例》的出台背景、立法过程、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及意义

近年来,青海省高速公路发展势头强劲,建设速度突飞猛进。自1999年青海首条高速公路平西高速公路探索起步,在短短不到20年时间内,我省相继建成和投入运营28条高等级公路(包括高速和一级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3939公里,年通行车辆达到9511万辆次,省内2市6州全部实现通连高速公路,畅通西宁外环内网交通格局雏形渐具,东部成网、西部便捷、青南通畅、省际连通的公路网主骨架已经形成。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高速公路建设、养护、运营、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新事物日益突显。制定具有我省特色,符合我省实际的《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十分必要。11月28日,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我省高速公路事业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提升高速公路管理和服务水平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立法过程

省交通运输厅于2018年底起草完成《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开展了本系统内的意见征求和调研工作,2019年3月向省司法厅报送了《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送审稿)》。省司法厅承办后,书面征求了省委统战部、省委办公厅、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协社法委等30余个部门和六州两市人民政府及部分立法联系单位、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7月24日《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先后组织相关部门和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组织相关人员赴省内外开展实地调研,经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形成具有我省特色的《条例(草案)》,并于2019年11月28日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条例》共6章54条,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养护、第三章经营与服务、第四章应急管理与交通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内容和创新点为:

(一)明确《条例》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界定了高速公路的定义。

(二)明确规划问题

《条例》对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和效力进行了规范,确保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并商沿线市(州)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编制高速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依法避让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经依法批准的高速公路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依照程序重新报批和备案。

(三)明确建设资金筹措渠道

《条例》明确了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方式,解决了资金筹集难的问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筹集:(一)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二)政府举债;(三)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四)依法出让高速公路收费权的收入;(五)开发、经营高速公路的企业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六)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明确建设相关问题

《条例》按照生态环保的要求,明确在建设高速公路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自然景观及动植物的保护问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应当科学合理设置生产生活通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水体、野生动植物资源等;依法批准新建的高速公路,确需穿越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应当充分论证、科学设计和合理施工,预留野生动物通道并设置警示标志;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高速公路绿化和用地范围水土保持工作。

《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设需三同步:新建高速公路的通信、监控、收费等系统以及入口检测、交通量观测、服务区、管理用房和交通安全及交通安全监控等设施,应当按照全省高速公路规划、联网运行和管理的要求,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已经投入运营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建设完善。

(五)明确经营和服务区管理

《条例》专设经营与服务一章,这既是遵循国家对高速公路制度改革的新要求,也是本次《条例》的创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依法、科学设置,除出(入)口外,不得在省界设置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第三十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完善高速公路收费体系,推广应用不停车收费系统;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划要求,建设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或者移动支付等智能收费系统,提高通行效率。

为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提高服务区的服务水平,《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得任意抬高物价、从事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六)明确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体系和清障救援机制

为有效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提高高速公路清障救援速度,体现以人为本的救援原则,《条例》明确各方工作分工,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综合能力;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形成联动机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特长隧道、特大桥梁科学配置养护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必要消防、救援设备和器材;同时,《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当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当事人可以向高速公路经营者求助。高速公路经营者接到求助信息后,应当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施救。

(七)明确高速公路入口治超

为规范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方式,有效治理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检测发现的违法超限车辆应当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确实无法退出车道的车辆,应当引导其从最近出口驶出高速公路。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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