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解读(2020)

合集下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青发改循环〔2020〕654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改循环〔2020〕65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各项目标任务,结合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委牵头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0月22日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推进《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青发改循环〔2020〕24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近期工作要点》(发改办环资〔2020〕33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等9部门《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11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一)禁止生产、销售相关塑料制品。

禁止全省范围内企业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粒径小于5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的日化产品。

对涉及生产淘汰类塑料制品的企业进行产能摸排,引导相关企业及时做好生产调整等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配合;持续推进)开展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等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等行为。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06•【字号】青政办〔2018〕128号•【施行日期】2018.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18〕12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6日青海省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本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注:①本目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订,目录各品目项中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②属于本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的,采购人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实施计划。

③表中所列品目不包括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一)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

(二)市(州)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

(三)县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

达到上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也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0年度党内法规工作总结的报告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0年度党内法规工作总结的报告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0年度党内法规工作总结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2.20•【字号】青科党组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0年度党内法规工作总结的报告省委办公厅:2020年,省科技厅党组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直机关工委的悉心指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国家科技奖励大会、全国科技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坚持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及其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党内法规工作的重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和重点任务,压紧压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紧密结合科技工作实际,层级传导压力,推动党内法规制度有力有效贯彻落实。

现将一年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党内法规工作开展情况(一)全面履行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加快提升科技创新管理能力。

省科技厅党组始终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狠抓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制定印发党组一号文件《关于推进2020年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统筹部署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制定印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技支撑九项举措的通知》,围绕全省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应对突发疫情防控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凝聚全省科技力量,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落实省委《关于促进政策落实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的十条措施》、省直机关工委《关于进一步解决形式主义问题的具体措施》,推进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二十条”,我厅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前往青海大学就我省近期出台的科技创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政策宣讲和调研座谈,推动科技创新政策改革红利落实落地。

青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青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青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5•【字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已经二000年十二月九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目录中已被取消或未予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省长赵乐际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省政府办公厅一、保留项目(7项)(一)审批7项1、全省性会议依据:省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划》(青政〔1999〕27号)第17条2、新闻发布依据:省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划》(青政〔1999〕27号)第18条3、省级表彰奖励活动依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减少领导同志应酬活动的规定》(青办发〔1994〕4号)4、收费公路收费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4条5、设置道路检查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3月31日)6、褒扬革命烈士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6月4日发布)第4条7、权限内的耕地、荒地和其他土地使用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一、保留项目(3项)(一)许可1项1、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含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3条、第5条第2款、第6条、第8条第2款第(1)项(二)审核(审查、核准)1项1、行政执法证件年审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11条第1款(三)备案1项1、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样本、持证人员名单、证件编号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5条第1款、第8条第1款第(1)项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保留项目(19项)(一)许可2项1、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标准依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第5条、第7条第3项省政府《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丙级)依据: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政研〔1997〕506号)(二)审批7项1、权限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2、总投资100万元以上以工代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9〕50号)第16条3、全省以工代赈计划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9〕50号)第11条4、权限内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第4条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9〕2103号)5、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依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1条6、权限内限制甲乙类外商投资项目依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1997年第7号令)第10条7、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3条(三)审核(审查、核准)9项1、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开工计划依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第9条2、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社会投资项目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第5条3、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署税〔1998〕197号)4、限额以上外商直接投资及海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6〕34号)5、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证明依据:原国家计委、外经贸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经贸〔1994〕421号)6、全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项目依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74号令)第10条7、大中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项目依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8、权限内项目邀请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1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9、由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方案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贷款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6号)第5条(四)备案1项1、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社会投资项目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二、取消项目(7项)(一)审批6项1、权限内房地产开发,社会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权限内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3、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4、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含年检年审)5、权限内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及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含年检年审)6、权限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二)备案1项1、药品价格登记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保留项目(25项)(一)许可6项1、煤炭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24条、第27条2、食盐批发、运输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197号令)第11条、第18条3、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划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4、甘草、麻黄草药专营收购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保护甘草、麻黄草药用资源,组织实施专营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国经贸〔2000〕882号)第4条5、节能检测机构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20条、第29条6、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依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验收管理办法》(第3号令)第12条(二)审核(审查、核准)18项1、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黄金〔2000〕161号)第1条、第3条2、食盐生产企业定点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197号令)第11条3、企业生产农药的批准证书初审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216号令)第13条4、新建改建与外商合建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销售经营企业及爆破产品合同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2号令)第16条、第27条、第35条、第37条5、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1999〕637号)第2条6、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依据:国家经贸委《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第5条7、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依据:《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第11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术进步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第231号)8、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新产品计划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4号令)第8条、第13条9、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经贸〔1999〕886号)第11条原国家计委、经委《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1987〕866号)10、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项目贷款贴息依据:财政部、经贸委《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办法》(财工字〔1997〕316号)第7条11、监控化学品拆除、进出口、失效处理及新、扩、改项目依据:国务院《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90号令)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12、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依据: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2000年3月16日)第1条1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7条14、医药储备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15、设立拍卖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1条16、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工程、含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8条《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3条17、重要工业品(除机电产品)进出口配额依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2568号文)第1条18、自营出口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依据: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号)《关于做好2001年纺织自营出口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分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三)备案1项1、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依据: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第19号令)二、取消项目(29项)(一)许可13项1、煤炭经营资格证书2、青海名牌产品证书3、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材项目认定书4、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5、化工防腐蚀资格证书6、机械产品评定等级证书7、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设计、施工证书8、酒类专卖市场许可证9、工商管理培训证书10、一类瓦楞纸箱产品许可证11、检测检验人员操作证12、危险性较大设备安全使用证13、集体采金许可证(二)审核16项1、轻工企业技改项目审批2、中藏药项目审批3、自筹资金重工、机械企业技改、可行性文件审批4、新、扩、改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5、机械、化工行业、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审查6、高、低压、开关柜进网资格7、汽车、摩托车、改装车、农用车生产目录审查8、职工持股会审批权9、外商投资商贸企业试点初审10、旧货交易市场审批11、各种工程设计及工艺12、企业集团组建审批13、国有企业技改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审核14、科技三项费用审核15、大中小型企业认定16、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三、下放(5项)(一)许可2项1、生猪定点屠宰资格2、生产性废旧金属专营许可证书(二)审核(审查、核准)3项1、国有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2、民族贸易用品产品企业技术和项目审查3、商业物资企业出口经营权初审四、划转(5项)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划转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2、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划转至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3、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划转至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操作证除外)(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5、起重机械、电梯安全检验证书(划转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省电力公司(职能移交省经贸委)一、保留项目(4项)(一)许可2项1、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5条原电力工业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办理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综〔1997〕537号)2、承装(修)供电和受电设施单位资格依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第196号令)第37条(二)审核(审查、核准)2项1、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注册依据:原电力工业部《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注册管理办法》(建〔1995〕第410号)第8条2、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依据: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建〔1995〕第504号)第5条二、下放(1项)1、进网电工作业许可证三、划转(2项)1、电力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调试单位资质(划转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划转至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省教育厅一、保留(20项)(一)许可1项1、省属中专及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依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第188号令)第9条(二)审核(审查、核准)14项1、高等教育、省外中专学校在青年度招生计划、录取依据: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国发〔1986〕32号)第3条2、高中阶段以上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3、中外合作设立各级各类办学机构(不含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依据:原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教外综〔1995〕31号)第7条、第13条4、中小学教学用书及相关资料依据:原国家教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9号令)5、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机构的专业设置、变更依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规定》(〔1999〕7号)第10条、第15条6、境外组织在本省高校设立奖学金和有条件捐赠项目依据:国务院台办及原国家教委《关于台湾人士和民间机构在大陆捐资助学和使用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7、接受外国留学生院校资格认可依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9号令)第7条、第13条8、聘用外籍教师文教专家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家外专局《高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国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第18条9、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普通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7〕6号)第8条10、社会办学力量设立的中等以上学历教育和省外社会办学机构在本省招生依据:省政府《青海省〈社会办学力量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第10号令)第5条、第8条11、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费、中小学校学费杂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委19号令)第17条12、省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依据:原国家教委《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字〔1998〕1号)第5条13、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以上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广告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226号令)14、高等院校授予学科专业学位(不含博士)资格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的工作统筹权的意见》(〔1997〕7号)第2条(三)备案5项1、高校研究生学历证书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做好研究生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司〔1996〕36号)第4条2、高校毕业证发放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3〕12号)第17条3、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4〕4号)第25条原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规定》第5条、第30条、第31条、第43条4、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学籍变更依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7号令)第21条5、普通高校成立职业技术学院依据: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青海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教发〔2000〕161号)第2条二、取消(9项)1、教育基建项目图纸审查2、幼儿园保育3、高校科技进步奖4、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5、高校科技成果审核备案6、自费出国留学7、省外院校我省生源毕业生毕业前申请在外省分配就业流动手续8、组织全省性中小学竞赛活动9、教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核三、下放(5项)1、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和录取2、普通话水平测试3、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资格及校长任取资格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5、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全省招生的中、小学校设立四、划转(1项)1、教育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核(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省科学技术厅一、保留项目(7项)(一)审批1项1、科学技术奖励依据:科技部《国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1号令)科技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2号令)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3号令)(二)审核(审查、核准)5项1、自然科学期刊管理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1991年6月发布)2、科技保密项目的保密审查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20号令)第5条3、全省科技计划(包括攻关开发、星火、火炬等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7条4、科技三项费用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经贸委、科委《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44号)第6条5、出口国家秘密技术依据:原国家科委《印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三)备案1项1、科技成果登记依据:原省科委《关于青海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青科成字〔1991〕181号)第2条二、取消项目(17项)1、专利广告出证登记2、技术研究中心机构的设立3、农牧业科技示范区的设立4、科技型企业的设立5、科技扶贫示范区的设立6、外事审批权7、外事邀请8、引进技术的有关人员出国备案9、科技成果鉴定10、出国(境)培训的归口管理11、引进外国先进经济技术专家12、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13、审核科技服务机构14、科技成果评估1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16、技术市场管理资格17、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三、下放(1项)1、技术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四、划转(3项)1、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2、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3、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一、保留项目(9项)(一)审批3项1、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依据: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对大型宗教活动管理的通知》(青民宗字〔1991〕97号)第2条2、朝觐人员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朝觐事务管理若干办法(试行)》(国宗发〔1998〕048号)第7条3、与外国宗教组织交流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和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宗发〔1995〕039号)第2条(二)审核(审查、核准)5项1、国家公务人员因公朝觐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朝觐事务管理若干办法(试行)》(国宗发〔1998〕048号)第19条2、接收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第3条3、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4年4月13日发布)第8条4、印刷、出版和经销宗教书刊、音像制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宗教印刷品、印刷销售的通知》(青政办〔1992〕)5、省级宗教团体设立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社会团体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三)备案1项1、宗教教职人员依据:省政府《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第3条二、取消项目(1项)1、清真牛羊肉及食品监制三、下放(3项)1、民族成份确定2、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等活动3、宗教教职人员定额省公安厅一、保留项目(27项)(一)许可9项1、九二式机动车号牌生产依据: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第13号令)第10条2、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依据:公安部(行业标准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与要求》4.13、携带、运输麻黄素依据:公安部《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第52号令)第2条、第4条、第5条4、华侨回国定居依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11条5、调运外省爆炸物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的意见通知》(青政办〔1998〕166号)第4条6、跨省枪支弹药的调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条7、民用枪支持枪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8条8、集会、游行、示威(权限内)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5条9、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企业资质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14条第1款(二)审批6项1、改装、更新、报废和延缓报废机动车依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1997年261号)第2条2、警灯、警报器准用依据: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3、弩的生产、销售、进口依据: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第2条第1款、第5款4、经营典当业依据: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26号令)第6条5、多色复印机经营、销售企业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多色复印业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1996〕158号)第1条6、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依据: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3-1988)4.3.1(三)审核(审查、核准)8项1、国防交通、金融运钞、邮政车辆通行标志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发布)第56条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战办字〔1996〕第28号)第4条2、公务持枪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7条3、外国人出入境通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青交〔2020〕135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QHFS17—2020—0003青交〔2020〕135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6〕39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青海省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工作,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全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七次会议部署,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的决策部署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推进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道路运输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二)工作目标道路运输行业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有效建立,道路客运、出租汽车等领域经营者价格行为更加规范,由市场决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和科学、规范、透明的道路运输价格监管制度基本健全,价格机制引导资源配置、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作用明显增强。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8•【字号】青发改国防〔2020〕465号•【施行日期】202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将新修订的《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06年版《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7月28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应急工作范围1.4 应急工作原则1.5 应急预案体系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2.1 组织机构与职责任务2.2 应急机构运转原则3 监测预警机制3.1 监测预警主要任务3.2 监测预警报告3.3 预警行动3.4 异常情况识别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级别和启动条件4.2 应急指挥工作流程4.3 重点专项工作5 应急工作保障5.1 应急信息保障5.2 应急后勤支持保障6 应急结束和后期处置6.1 应急结束6.2 善后处置7 附则7.1 名词术语7.2 预案管理与更新7.3 奖励与责任追究7.4 预案实施和生效8 附录新闻发布内容框架1总则1.1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应急管理重大决部署,积极推进发展改革系统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状态,快速有效开展应急准备、响应、恢复工作,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防法》《国防动员法》《人民防空法》《防震减灾法》《价格法》《传染病防治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20修正)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20修正)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2【实施日期】2020.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及周围的地震地质环境与地震活动的分析,按照建设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第86号公告的通知-青交办建管〔2019〕184号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第86号公告的通知-青交办建管〔2019〕184号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第86号公告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第86号公告的通知青交办建管〔2019〕184号厅属各相关单位: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公路工程估算指标〉〈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以下简称“部86号公告”),结合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现将执行部86号公告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执行依据依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7号令)、“部86号公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管理导则》(JTG 3810-2017)(以下简称“管理导则”),结合《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管理指南〉的通知》(青交建管〔2018〕90号)相关要求制定本通知。

二、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国道和省道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投资估算、概(预)算编制和造价管理。

三、有关规定(一)造价文件编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造价文件项目表的序列及内容编制应执行附件1相关规定,概算预算造价文件项目表执行本附件2相关规定。

(二)直接费1.人工费综合人工工日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及劳务市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单价实行动态调整,由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发布。

目前我省各市州综合人工工日单价标准应按表2.1.1的规定执行。

表2.1.1 青海省公路工程综合人工工日单价标准表序号市、州区划综合人工工日单价(元/工日)1西宁市、海东市1492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黄南州1403果洛州、玉树州1282.材料费(1)外购材料材料原价采用《青海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公布的指导价,其中《青海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未涵盖的材料,由造价文件编制单位提供相关价格来源及依据。

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修订)

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修订)

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方式第二节审查重点第三节审查程序第四章处理第一节处理程序第二节结果反馈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1995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罚没处罚的执行第三章罚没票据的管理第四章罚没收入的管理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款和没收财物的管理,督促执法机关正确行使罚没处罚权,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单位。

第三条执法机关在执行罚款、没收财物(以下简称罚没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

罚没收入包括执法机关实施罚没处罚的罚没款、罚没物品和不返还赃物的变价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执法机关罚没收入的票据管理和财务结算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执法机关必不可少的办案费用要予以保证,对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和办案费用补助的开支,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

第二章罚没处罚的执行第六条执行罚没处罚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的规定进行。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没有规定的,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行罚没处罚。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罚没处罚项目。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罚没处罚,必须给被处罚人出具处罚决定书和罚没票据。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参与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参与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参与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青发改基础〔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参与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西宁海关、青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联社、省通信管理局、省统计局、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省外事办、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银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银保监会青海监管局,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兰新铁路甘青公司、青海机场公司:《青海省参与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13日青海省参与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的战略部署,积极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的通知》(发改基础〔2019〕13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着力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大力提升运输能力和物流发展质量效率,发挥优势、主动融入、服务大局,促进交通、物流、商贸、产业深度融合,打造交通便捷、物流高效、贸易便利的物流枢纽节点,将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与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紧密结合起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青交〔2020〕46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17-2020-0001青交〔2020〕46号省交控集团,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项目公司及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4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和分类第三章设计变更的申报与审批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养护大中修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和指导全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各市(州)、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辖区内省道(含地方高速)及农村公路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和青海省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和路网规划要求,不得降低已批复设计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耐久性和使用功能等要求,同时符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铁路、管线、电力、通讯、军事、林业和文物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青交综规〔2018〕303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交通运输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青交综规〔2018〕303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青海省交通运输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省厅2018年第16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10月24日青海省交通运输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最艰巨的任务和最大的政治责任,更是一场等不得、输不起、没退路的硬仗。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交通运输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交通运输部要求,统筹做好全省交通扶贫脱贫攻坚、交通运输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高原美丽乡村等工作,扎实推进农村公路向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服务乡村振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先行官作用,结合《青海省交通精准扶贫规划(2016-2018年)》执行情况,制定《青海省交通运输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坚定“两个维护”,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全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全面融入全省扶贫工作大局。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部门文件-青海交通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部门文件-青海交通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部门文件-青海交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施行日期】2015.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4月29日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意见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全面深化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中央和省委、交通运输部对全面深化改革高度重视,2014年12月30日,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交政研发〔2014〕242号,)对交通运输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强力启动,是既“亮旗帜”又“亮剑”。

我们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上来,全面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全面深化交通运输各项改革, 以更快的步伐跟进改革,以更大的力度推进改革,奋力争先、强力突破,向改革要红利、用改革激活力、靠改革增动力,更好地推进交通运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决策部署,以提升服务、改善民生、转型升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三区”发展战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以加快推进“四个交通”发展为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和保障。

浅谈青海省高速公路发展历程和未来展望

浅谈青海省高速公路发展历程和未来展望

167智能交通NO.09 2020智能城市 INTELLIGENT CITY 浅谈青海省高速公路发展历程和未来展望韩忠辉(青海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海 西宁 810000)摘 要:青海省在青藏高原东北部,东西长1 200 km、南北宽800 km,面积72 万km2。

对于青海大多数地区而言,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唯一的出行方式就在于公路交通。

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西部大开发后,青海交通在获得交通部门的全力支持下,在短时间内极大促进了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改善了原有的路网布局与结构,不断提升公路等级,特别是高速公路实现零突破,由此为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对于带动青海经济、青海投资环境的改善至关重要,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自进入2000年以来,青海省高速公路建设不断推进,再加上科学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高速公路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青海省;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持续增长,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的生活水平较之前相比获得显著提高,再加上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因此需要建设与我国国情相符、极具科学性合理性的国家高速攻速。

通过借鉴国外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与发展,能够为青海省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发展提供一定启示与建议。

1 发展回眸青海省高速公路建设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末,在《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青海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09年)》等规划的指引下,青海省高速公路实现了由起步到跨越式发展。

2016年,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3 214 km,其中,国家高速公路2 856 km,省级高速公路358 km,国家高速公路建成率达50%。

基本建成以西宁为中心、辐射市州的高速公路骨架。

东部地区高速公路网络化水平明显提高,初步改变了东部城市群的传统交通格局和时空距离,有效支撑了东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

在区域经济交流频率逐步提高的背景下,青海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在全省修建了许多的公路工程,高速公路作为对外交通的重要手段,也是规划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应用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青政办函〔2021〕182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21〕1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准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了2020年度政务公开评估工作,向我省印送了第三方评估结果,指出了我省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对照第三方评估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全面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切实提升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现将《青海省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对照评估指标和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整改落实情况于11月30日前函报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并体现在《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省政府办公厅将于12月初开展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督查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全省年度政务公开目标绩效考核中,在全省范围通报。

联系人:何华智温怀伟联系电话:8252361 8252092(兼传真)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日2020年度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为认真落实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的问题整改工作,持续提升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抽查问题及整改要求(一)政务公开渠道功能运行维护力度有待加强。

抽查问题:互动回应周期较长,响应公众诉求不及时,政府门户网站已公开的咨询回复存在超过5个工作日反馈的现象。

2020年青海省《公路工程》每日一练(第679套)

2020年青海省《公路工程》每日一练(第679套)

2020年青海省《公路工程》每日一练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由于不同的科目的题型不同,文档中可能会只有大分标题而没有题的情况发生,这是正常情况。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30题)1.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其中,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各占( )。

A.20%.80%B.30%,70%C.40%.60%D.50%,50%2.从桥梁拱顶截面形心至相邻两拱脚截面形心之连线的垂直距离称为( )A.净矢高B.计算矢高C.桥梁高度D.桥梁建筑高度3.某项目部在设置了管生产的专职副经理的同时,为了强调安全的重要性专门设置了管安全的副经理,这种做法实际上违背了( )原则。

A.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B.谁主管谁负责C.预防为主D.动态管理4.桥下净空高度是指( )。

A.设计洪水位或通航水位与桥跨结构最下缘之间的距离B.设计洪水位或通航水位与桥跨结构最上缘之间的距离C.设计洪水位或通航水位与最低水位之间的距离D.设计洪水位或通航水位与测时水位之间的距离5.交通标线是由标划于路面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和( )等构成的。

A.分合流标志B.线形诱导标C.突起路标D.轮廓标6.合同段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和结构功能的工程是( )。

A.单位工程B.分部工程C.分项工程D.工序7.某公路桥梁工程结构物的流水施工的进度计划双代号网络图和节点时间参数如下图。

该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是( )条。

A.1B.2C.3D.48.梁桥和拱桥上常用的U形桥台的特点是( )。

A.靠土压力重量来平衡外力而保持其稳定B.圬工体积较小,因而其自重和阻水面积也较小C.自重较大,增加了对地基的要求D.侧墙之间填土容易排水9.治理流沙措施错误的是(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青政办〔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0〕8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14日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中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党组中心组2020年理论学习计划》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中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党组中心组2020年理论学习计划》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中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党组中心组2020年理论学习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青科党组发〔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中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党组中心组2020年理论学习计划》的通知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各成员:现将《中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党组中心组2020年理论学习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3月3日中共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党组中心组2020年理论学习计划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提升党员干部八种本领,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培养学习型干部、打造学习型机关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现对2020年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作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作为深化理论武装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作为厅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中之重,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和全省“两会”任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面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科技中心工作需要,切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深化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的学习实践,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增强党对全省科技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力。

二、学习重点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深入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系统完整、内涵丰富、逻辑严密的科学理论体系,是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通过深入系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时代背景、科学体系、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进一步坚定对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仰信念,进一步增强对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信心,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解读(2020)
11月28日,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促进我省高速公路事业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提升高速公路管理和服务水平十分必要。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更好贯彻执行《条例》的相关内容,现就《条例》的出台背景、立法过程、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及意义
近年来,青海省高速公路发展势头强劲,建设速度突飞猛进。

自1999年青海首条高速公路平西高速公路探索起步,在短短不到20年时间内,我省相继建成和投入运营28条高等级公路(包括高速和一级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3939公里,年通行车辆达到9511万辆次,省内2市6州全部实现通连高速公路,畅通西宁外环内网交通格局雏形渐具,东部成网、西部便捷、青南通畅、省际连通的公路网主骨架已经形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高速公路建设、养护、运营、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新事物日益突显。

制定具有我省特色,符合我省实际的《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十分必要。

11月28日,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我省高速公路事业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提升高速公路管理和服务水平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立法过程
省交通运输厅于2018年底起草完成《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开展了本系统内的意见征求和调研工作,2019年3月向省司法厅报送了《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送审稿)》。

省司法厅承办后,书面征求了省委统战部、省委办公厅、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协社法委等30余个部门和六州两市人民政府及部分立法联系单位、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7月24日《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人大财经委、法工委先后组织相关部门和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组织相关人员赴省内外开展实地调研,经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形成具有我省特色的《条例(草案)》,并于2019年11月28日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条例》共6章54条,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养护、第三章经营与服务、第四章应急管理与交通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主要内容和创新点为:
(一)明确《条例》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同时,《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界定了高速公路的定义。

(二)明确规划问题
《条例》对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和效力进行了规范,确保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并商沿线市(州)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编制高速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依法避让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经依法批准的高速公路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依照程序重新报批和备案。

(三)明确建设资金筹措渠道
《条例》明确了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方式,解决了资金筹集难的问题。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筹集:(一)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二)政府举债;(三)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四)依法出让高速公路收费权的收入;(五)开发、经营高速公路的企业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六)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明确建设相关问题
《条例》按照生态环保的要求,明确在建设高速公路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自然景观及动植物的保护问题。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应当科学合理设置生产生活通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水体、野生动植物资源等;依法批准新建的高速公路,确需穿越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应当充分论证、科学设计和合理施工,预留野生动物通道并设置警示标志;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高速公路绿化和用地范围水土保持工作。

《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设需三同步:新建高速公路的通信、监控、收费等系统以及入口检测、交通量观测、服务区、管理用房和交通安全及交通安全监控等设施,应当按照全省高速公路规划、联网运行和管理的要求,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已经投入运营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建设完善。

(五)明确经营和服务区管理
《条例》专设经营与服务一章,这既是遵循国家对高速公路制度改革的新要求,也是本次《条例》的创新。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依法、科学设置,除出(入)口外,不得在省界设置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完善高速公路收费体系,推广应用不停车收费系统;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划要求,建设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或者移动支付等智能收费系统,提高通行效率。

为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提高服务区的服务水平,《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得任意抬高物价、从事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六)明确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体系和清障救援机制
为有效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提高高速公路清障救援速度,体现以人为本的救援原则,《条例》明确各方工作分工,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综合能力;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形成联动机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特长隧道、特大桥梁科学配置养护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必要消防、救援设备和器材;同时,《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当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当事人可以向高速公路经营者求助。

高速公路经营者接到求助信息后,应当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施救。

(七)明确高速公路入口治超
为规范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方式,有效治理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检测发现的违法超限车辆应当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确实无法退出车道的车辆,应当引导其从最近出口驶出高速公路。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