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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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_办法_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_办法_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欢迎阅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关于资产管理的规定(3篇)

关于资产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安全、高效、节约原则;(三)责权一致、风险可控原则;(四)依法合规、规范运作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管理的监督,确保资产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资产分类与界定第五条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类别。

第六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支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等。

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

第八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具有经济价值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九条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投资的行为。

第十条资产的界定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资产的界定应当以实际使用情况和价值为基础;(二)资产的界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产分类和计价的规定;(三)资产的界定应当根据资产的实际用途和性质进行。

第三章资产管理职责第十一条资产管理职责分为资产管理主体职责和资产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主体职责:(一)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二)制定资产配置计划;(三)组织实施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活动;(四)加强资产监督,确保资产安全、高效、节约使用;(五)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确保资产账实相符;(六)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责任:(一)资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资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资产管理制度,履行职责;(三)资产管理人员应当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四)资产管理人员应当对资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资产经营管理规定(3篇)

资产经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经营管理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三条资产经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效益优先、安全为本原则;(三)依法合规、责任明确原则;(四)市场化、专业化原则。

第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资产分类与界定第五条国有资产按照其用途和性质分为以下类别:(一)经营性国有资产;(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三)特殊资产。

第六条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拥有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七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非营利组织拥有的,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八条特殊资产是指具有特定用途或者特殊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资产。

第九条国有资产的具体界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资产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二)有专业的管理团队;(三)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四)有必要的资金和设备。

第十二条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营。

第四章资产经营方式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的经营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直接经营;(二)授权经营;(三)委托经营;(四)合资经营;(五)合作经营。

第十四条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当以市场化方式进行经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当根据其用途和性质,采取适宜的经营方式。

第五章资产收益管理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资产的管理规定(3篇)

资产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二)规范运作、公开透明原则;(三)权责明确、责任追究原则;(四)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原则;(五)节约集约、防止浪费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规划、购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单位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资产规划与购置第六条资产规划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二)满足本单位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三)充分考虑资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四)合理确定资产规模和结构。

第七条资产购置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资产购置计划;(二)进行市场调研和价格比较;(三)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四)签订采购合同;(五)办理资产验收、入库手续。

第八条资产购置应确保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二)质量可靠、性能稳定;(三)价格合理、性能价格比高;(四)售后服务良好。

第九条资产购置的资金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资产使用与维护第十条资产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配置、高效利用;(二)节约集约、防止浪费;(三)明确权责、规范操作。

第十一条资产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责任人等。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部门应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十三条资产维护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定期对资产进行保养、维护;(二)及时修复损坏的资产;(三)加强资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资产使用部门应建立资产使用台账,详细记录资产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人、使用效果等。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汇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所属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安排。

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也需要有相应的法规和政策进行支撑。

本文旨在汇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以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和政策。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1. 国有资产法定监督原则根据我国政治、经济、法律等基本原则,国家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

2.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国家要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 国有资产合理流转原则国有资产可以通过市场化、法定程序进行合理流转,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该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的性质、产权、所有者权益保护、流转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职责、权限等方面的具体安排。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文件1.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强调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性。

2. 国有资产评估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并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科学。

3. 国有资产审计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国有资产审计的内容和程序,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合规和有效管理。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权责清晰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资产应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与统一,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2. 完善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承担监督国有资产使用情况、防范国有资产损失等职责。

3. 切实加强国有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得到充分准确的认定和把握。

结语本文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进行了汇编,以帮助公众了解和应用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最新资产管理法规制度

最新资产管理法规制度

最新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篇一:《资产管理计划监督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旨在加强对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

办法详细规定了资产管理计划的组织形式、投资范围、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篇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主要用于规范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

办法明确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内部控制要求、风险控制要求等内容,同时加强了监督管理的力度。

篇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

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要求、风险管理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的内容,目的是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

篇四:《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规范细则》这个细则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主要用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

细则详细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基金产品的销售、基金经理的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旨在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规范程度。

篇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用于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

办法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条件、业务范围、投资管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目的是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行为。

篇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风险控制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以提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水平。

篇七:《资产证券化备案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主要用于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备案和信息披露。

办法明确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的条件、备案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透明度。

篇八:《信托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用于规范信托公司的理财业务。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法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法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法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是我国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使用效率,以及规范单位内部的财务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法规,以及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这些制度和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法规1.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体系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这些法律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是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最高行政机关。

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度主要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

这些制度旨在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国有资产交易制度国有资产交易制度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制度、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制度、国有企业进场交易制度等。

这些制度规范了国有资产的交易行为,保证了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1.单位内部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效益原则、风险控制原则、责任原则。

2.单位内部财务管理的主要制度(1)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分析、评价等环节。

(2)收入管理制度:明确单位的收入来源、收入标准、收入分配等。

(3)支出管理制度:规范单位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支出审批程序等。

(4)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筹集、使用、监管等环节。

(5)资产管理制度: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管理。

(6)负债管理制度:对单位的债务进行管理,防止负债过度。

3.单位内部财务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的监督与评价机制,对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以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运行。

国务院_资产管理_规定(3篇)

国务院_资产管理_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务院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管理效率,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资产管理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

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监督。

(三)节约集约原则。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四)权责一致原则。

明确资产管理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第二章资产范围与分类第四条国务院资产包括:(一)固定资产。

指用于生产、办公、科研、教学、生活等目的,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家具等。

(二)流动资产。

指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应收账款等。

(三)无形资产。

指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四)对外投资。

指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五条国务院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分为以下类别:(一)行政资产。

指用于国家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目的的资产。

(二)经营性资产。

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三)公益资产。

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产。

第三章资产管理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机构,明确资产管理职责,落实资产管理责任。

第七条国务院资产管理职责如下:(一)制定国务院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开展资产管理活动。

(三)组织国务院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评估和考核。

(四)协调解决国务院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管理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流程。

(二)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合理确定资产配置标准。

(三)加强资产使用管理,确保资产安全、有效、高效。

资产管理制度法律

资产管理制度法律

资产管理制度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保护国家资产所有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是指由国家所有和其他单位所有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国家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对资产进行管理和运用,保护和增值国家资产。

第四条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推动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化。

第六条国家推动资产管理领域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创新,提高资产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资产管理工作,促进资产管理的多元化。

第八条本法所称资产管理制度是指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是资产管理的基本依据和约束条件。

第二章资产管理原则第九条资产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依法运用:资产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进行。

(二)承担责任:资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资产管理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授权范围进行资产管理。

(三)公开透明:资产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护安全:对国家资产应当加强保护,防止损失和浪费。

(五)效益至上:资产管理应当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提高资产增值。

(六)合理用途:资产管理应当根据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安排使用和开发,防止滥用资产。

(七)科学管理: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的管理原则和方法,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十条国家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机构,明确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和权责关系。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资产管理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管理人员,保障资产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机制,保证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素质,履行资产管理职责,服从法律和上级机关的指挥。

资产管理制度条例

资产管理制度条例

资产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工作,保护和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单位内所有资产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第三条资产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管理、综合协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健全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体系。

第五条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管理,并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登记、分配、使用、维护、保管等工作。

第七条所有使用单位都要按照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合理使用和维护资产。

第二章资产管理流程第八条资产入库:任何单位的资产均需登记入库,并按照规定程序交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第九条资产分配:对于需要使用资产的部门,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分配。

第十条资产使用: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产,并对资产进行合理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资产维护: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资产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资产报废:对于不再使用的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三条资产处置:对于已报废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处置,可以进行闲置、出售或者报废处理。

第三章资产管理责任第十四条单位领导必须加强对资产工作的管理,督促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资产进行全面的管理,做好资产的登记、分配、使用、维护和保管工作。

第十六条各部门负责对自己使用的资产进行合理维护和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资产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规定使用资产,不得私自挪用、借用、转让和出租资产。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确保资产的使用情况与账面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的监管,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做出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上级部门有权对下属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资产管理制度法

资产管理制度法

资产管理制度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社会资产的管理和利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是指所有权归国家、集体或者居民个人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以及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

第三条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产管理机构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合理利用社会资产,推动社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培育和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

第五条根据资产管理的需要,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资产利用情况的监测和分析。

第六条国家鼓励社会资产管理机构和个人参加资产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提高资产管理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资产管理机构和个人进行资产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第八条国家在公共经济领域,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经营性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产管理机构和个人参与公益事业、社会服务业和公共文化建设等领域的资产管理。

第十条本法所称社会资产管理,是指国家、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所有权和经营权予以分开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产管理机构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国内经济和国际经济合作。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产管理机构和个人对外开展资产管理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家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水、空间等重要资源类资产和重要战略性基础设施类资产实行特殊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产管理机构和个人参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水、空间等重要资源类资产和重要战略性基础设施类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二章资产管理总则第一节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法定的原则,依法保障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和权限,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依据法律和规章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坚持先公开、先考察、先试点的原则。

资产管理制度法

资产管理制度法

资产管理制度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财产的管理,规范和强化财产管理工作,保证公共财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财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资产管理应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完善资产管理体系,保证公共财产的规范使用、安全保管和有效管理。

第五条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财产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资产管理意识,加强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财产档案,建立健全财产台账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储存、管理全面反映财产状况的有关资料资料。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清产核资制度,每年对财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评估和资产账务核算制度。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产使用和管理制度,制定财产使用和管理的规程、办法。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产调度和借调制度。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产使用备案和审批制度,实行科学合理的财产使用管控。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制度。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产保险制度。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产报废处置和资产处置制度。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及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明确工作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风险预警和应急预案制度。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资产管理规定及时修订工作,保持规章制度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权利义务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资产管理权,管理财产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实体经济,保护国有资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资产管理法律法规

资产管理法律法规

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资产管理法律法规1. 简介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是指对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管和规范的法律和法规。

资产管理是指企业、机构或个人对其拥有的各种资产进行有效管理、使用和处置的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监管机构在我国,资产管理活动的监管主要由以下机构负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CBIRC负责监管并规范银行业、保险业的资产管理活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CSRC主管并监督中国证券市场,负责监管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PBOC):PBOC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研究和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对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测和评估。

3. 相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活动涉及多个领域,包括金融、证券、保险等。

以下是与资产管理活动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3.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规对银行业的资产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其中,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范围、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运作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3.2 《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监管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第五章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运作和退出机制。

3.3 《保险法》该法规对保险业的资产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其中,第三十五章详细规定了保险资金的投资管理、投资限制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3.4 《企业破产法》该法规对企业破产和重整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资产管理活动中,企业破产和重整可能会对资产管理产生影响,因此了解和遵守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4. 监管措施和措施监管机构根据资产管理的特点和风险,对资产管理活动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和措施,以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总结

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总结

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总结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有效利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国有资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总结和梳理,旨在提供一个全面了解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参考。

一、国有资产法我国国有资产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保护和管理等基本原则。

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保护和恢复,加强资产运营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的分类和管理方式,包括全民所有制资产、集体所有制资产和国有企业的所有制资产。

该法还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责任主体,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的职责和权益。

此外,国有资产法还设立了国有资产的监督机构和制度。

监督机构主要是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法性,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责和监督权限,明确了国有资产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

二、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法是我国国有企业管理的基本法律,于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国有企业法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和所有权归属。

国有企业是独立法人,依照法律进行独立经营,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法律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国有企业法还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原则。

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要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保证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益。

此外,国有企业法还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尊重劳动者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资产管理的法律和合规要求

资产管理的法律和合规要求

资产管理的法律和合规要求在现代经济中,资产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它涉及到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资产保值增值等众多方面。

然而,由于资产管理涉及到大量的金融交易和相关法律合规要求,因此需要专门的法律和合规机构来监督和规范这一领域的运作。

本文将介绍资产管理的法律和合规要求,并分析其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影响。

一、资产管理的法律要求1.《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法》和《信托投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

这些法律规定了资产管理机构的注册条件、运营规则、责任义务等方面的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2.《公司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了资产管理机构的法人地位、合同的签署与履行等方面的要求。

根据这些法律,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受托人义务,保护客户的利益。

3.《证券法》和《信托法》等法律,规定了资产管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法律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并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二、资产管理的合规要求1.遵循相关内部控制规定。

资产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运作。

这包括明确内部控制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制定风险管理制度等。

2.加强对委托人资质的审查。

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对委托人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投资资质和合规要求。

在签署合同前,资产管理机构应核实委托人的身份、资金来源等信息,避免涉及黑名单或非法资金的交易。

3.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

资产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违规操作和风险。

同时,资产管理机构还应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对法律合规要求的认识和理解。

4.与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和配合。

资产管理机构应主动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及时报告市场异常情况或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工作。

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规定(3篇)

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

在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资产管理公司已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资产管理业务,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资产管理公司法律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为资产管理公司法律体系提供了基本框架。

宪法规定,国家保障金融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法》是我国规范信托业务的基本法律,对信托公司的设立、运营、终止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的法律,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基金法》是我国规范基金市场的法律,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等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规范。

3. 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是我国规范信托公司业务的具体行政规章,对信托公司的设立、运营、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规范证券公司业务的具体行政规章,对证券公司的设立、运营、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规范基金管理公司业务的具体行政规章,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运营、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4. 部门规章(1)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信托公司业务监管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业务监管的通知,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业务监管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业务监管的通知,对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业务监管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业务监管的通知,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资产管理企业法律规定(3篇)

资产管理企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产管理行业逐渐成为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资产管理企业作为专业从事资产管理的机构,其合法合规经营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资产管理企业法律规定,分析其法律地位、监管体系、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定,以期为资产管理企业提供法律参考。

二、资产管理企业法律地位1. 法律依据我国资产管理企业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了资产管理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了资产管理企业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规定了资产管理企业从事基金业务的资质、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了资产管理企业从事信托业务的资质、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事项。

2. 法律地位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资产管理企业具有以下法律地位:(1)独立法人:资产管理企业作为独立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专业机构:资产管理企业具备专业资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3)受监管机构监管:资产管理企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监管。

三、资产管理企业监管体系1. 监管机构我国资产管理企业监管体系主要由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构成。

(1)证监会:负责对证券、基金、期货等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监管。

(2)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监管。

(3)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

2. 监管体系我国资产管理企业监管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质监管:对资产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2)业务监管:对资产管理企业从事的业务进行监管,包括业务范围、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

资产管理制度的法律

资产管理制度的法律

资产管理制度的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企业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资产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各级各类国有资产、企业资产和其他经国家授权管理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统一的原则,推动资源合理配置和循环利用。

第四条资产管理的目标是实现资产的增值和保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安全和有效运转。

第五条各级各类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定职责、分工合作、协同配合,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科学规范、高效运行。

第二章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资产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二)科学决策原则。

资产管理应当根据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科学决策,确保效益最大化。

(三)风险防范原则。

资产管理应当重视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防范资产损失。

(四)公开透明原则。

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便于相关方了解资产情况,促进社会监督。

(五)绩效评价原则。

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提供依据。

第七条资产管理应当注重效率和效益,推动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资产管理应当注重可持续发展,考虑到生态环境、社会效益和长远利益,避免短期行为导致长期损害。

第九条资产管理应当创新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不断提高管理经验和方法。

第十条资产管理应当强化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及时识别、评估和处理风险,保障资产安全。

第三章资产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各级各类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资产管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国内外资产法律规定(3篇)

国内外资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间经济往来日益频繁,资产管理和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资产法律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各自的特色和差异,本文将对国内外资产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旨在为资产管理和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资产法律概述资产法律是指调整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资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产所有权法律:规定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灭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2. 资产使用权法律:规定资产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消灭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3. 资产收益权法律:规定资产收益权的取得、变更、消灭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4. 资产交易法律:规定资产交易行为、交易主体、交易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国内外资产法律规定比较1. 资产所有权法律(1)中国:中国的资产所有权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核心,明确了资产所有权的概念、类型、取得、变更、消灭等基本规则。

根据《物权法》,资产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

(2)美国:美国资产所有权法律以《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各州相关法律为主。

美国资产所有权法律强调资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同时规定了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灭等程序。

(3)比较分析:中国和美国在资产所有权法律方面都强调资产所有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但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

中国法律更加注重资产所有权的分类和具体操作程序,而美国法律则更加注重资产所有权的保护。

2. 资产使用权法律(1)中国:中国的资产使用权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这些法律规定了资产使用权的取得、变更、消灭等基本规则,并明确了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2)德国:德国的资产使用权法律以《德国民法典》为核心,规定了资产使用权的概念、类型、取得、变更、消灭等基本规则。

德国法律强调资产使用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规定了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3)比较分析:中国和德国在资产使用权法律方面都强调资产使用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在具体规定上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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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创新迎来发展之春2012年05月15日03:43证券日报在日前召开的“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上,参与讨论探讨资产管理业务创新的券商普遍认为,当前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正处于历史上最有希望的发展时期,市场需求旺盛,发展基础扎实,加快创新认识空前一致。

十大建议引领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创新为了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可持续发展,券商人士提出了未来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创新的十大建议。

一、法律定位上,明确券商资产管理业务适用信托法,为券商资管创造公平统一的竞争环境。

申银万国表示,我国现行《信托法》借鉴了英美信托的定义,颁布11年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在明确业务性质、拓展业务范围、避免业务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信托制度财产独立、破产隔离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等功能,对于资产管理业务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业务之一,但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属性,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权利义务不清晰,产品创新常常受到阻碍。

因此,申银万国认为,券商资管业务引入信托制度,可以起到如下作用:(1)为资管业务建立起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的法律保障,吸引高端客户和机构客户的增量资金。

(2)将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人的管理控制权分离,发挥资产管理人专业、勤勉的信托责任。

(3)资管产品可以作为拟制的法律主体开展业务,解决财产权利登记和权利的行使的主体不明的问题。

(4)在包括信托、银行、基金的大资产管理领域建立统一的游戏规则,构建公平竞争和有效竞争的竞争秩序。

信托关系,虽然源自英美法系的立法原则,但在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均得到了很好的应用。

我国的《信托法》颁布11年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其“财产独立”、“破产隔离”的特性得到了法律界的广泛认可,在明确业务性质、拓展业务范围、避免业务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直以来,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受证券投资基金相关运作规范的影响较深,尽管这一立法思路曾有力地推动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但考虑到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私募性质,券商资管业务应追本溯源,明确其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并以此为立法基础,明确包括券商资管在内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均适用信托法。

通过立法层面的推动为券商资管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公平统一的条件。

二、行业定位上,坚持私募为主、公募为辅,以差异化发展为创新的突破口。

申银万国指出,券商资管曾是中国证券市场最早的机构投资者群体,也是国内最早探索资产管理业务的部门。

但由于发展过程的种种不规范,错失了2005-2007年这一迅速发展壮大的历史机遇期。

2008年以后,业务定位不清晰,竞争手段匮乏的缺点愈加明显,基本是在对公募基金的简单模仿中艰难发展。

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有很多值得券商资管学习、借鉴的经验。

但是,行业定位的不同,公募、私募的分野,使得券商不能简单照搬基金的发展模式,而要根据自身的客户构成和客户需求,走和基金不同的差异化发展道路。

与基金不同的是,证券公司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直接客户。

这些客户,随着证券市场交易手段、交易品种的不断丰富与完善,其直接参与市场投资的能力与愿望被不断削弱,迫切需要券商提供与其需求相适应的理财产品,通过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间接分享市场发展的成果。

因此,券商资管完全可以发挥证券公司经营历史较长、业务门类齐全的综合经营特色,发挥能及时捕捉客户需求的优势,坚持私募为主、公募为辅的经营定位,围绕客户需求,加快产品创新,通过为中、高端客户提供特色化、定制化的一揽子服务,形成与其他资产管理主体的错位竞争,实现业务的新突破,最终实现“产品系列化、服务定制化、管理平台化”的发展目标。

国泰君安则指出,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范围受到较大限制,主要分布在股票和债券市场,与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严重重叠。

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应该体现出更加灵活的特点,应充分扩大产品的投资范围,为公司客户提供更加丰富的理财服务。

此外,资产管理产品的配置绝不能局限于自己的产品,应该具有全面开放的环境,允许证券公司相互代销资产管理产品,最终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打造成全方位的资产配置平台。

三、业务定位上,以资产管理业务为抓手,促进证券公司业务全面转型。

广义上看,只要遵从事先的约定,任何事关客户资产配置的行为或建议,都可视作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不是一项单纯的业务种类,而是综合券商各种业务资源,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手段。

申银万国认为,证券公司应以资产管理业务为核心,整合经纪业务、承销业务、直投业务、金融研究业务等内部资源,构建“大资产管理平台”。

一是以资产管理业务推动券商盈利模式转型。

通过完善产品线,努力增加产品销售收入和管理收入,替代佣金收入,进而摆脱对传统股票基金交易和通道业务的过度依赖。

二是以资产管理业务促进经纪业务由通道式向财富管理模式转型。

通过“服务手段”、“管理能力”的产品化,为有自主投资能力的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为没有自主投资能力的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理财产品。

逐步形成普通客户集合化、高端客户定向化、私人银行客户资产配置化的产品层级。

三是以资产管理业务促进传统投行业务向综合金融服务转型。

为企业提供包括“现金流管理、融资解决方案、战略规划、收购兼并、本外币资产配比”等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全方位介入企业资产配置与资产增值的全过程。

四、落实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努力打造不同风险收益配比的完整产品线。

长江证券指出,在竞争激烈的理财市场中,作为券商资产管理业务的主力的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规模较小,与公募基金、银行理财及信托产品存在较大的差距。

究其原因,多样化的投资标的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从投资标的上看,相对于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公募基金可以进行部分债券正回购,银行理财产品能够进行商业票据、银行票据、信贷资产和私募股权等的投资,并且能够通过银信合作的方式进行信托贷款,而信托产品的投资标的限制更少,类型更丰富。

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产品中高风险产品占比过大,以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为主的股票型和混合型产品的比例已经超过75%。

当证券市场低迷时,一方面,新产品发行难度较大,无法带来新的收入增长点;另一方面,股票型、混合型产品均以收取业绩报酬作为收入的重要来源,存续期产品也无法产生收入贡献。

由此导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行业发展与二级市场的表现高度相关,疲软的二级市场将导致行业举步维艰。

东方证券认为,目前,对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特别是独立的券商资产管理子公司,公司收入绝大多数来源于自有产品,包括大小集合计划、定向资产管理等等。

然而,金融市场创新加速、资产配置范围快速扩展、客户需求日趋多样化的背景下,任何一个资产管理公司,在投资、研究和产品覆盖方面都不肯能做到大而全。

特别是随着客户对产品收益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传统的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投资标的的收益率已经无法满足客户需求。

扩展投资标的,提升产品的收益水平已成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行业的当务之急。

扩大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边界,引入银行承兑汇票、保本型人民币理财、优质信托产品等低风险优质投资品种,进而完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权益类、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产品线,帮助客户在流动性、盈利性和风险性之间达成最优化的组合,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行业规模增长、客户积累和收益提升都有重要作用。

建议管理层加快信达证券“现金宝”类似产品在行业内推广的速度,以稳定证券公司现有客户保证金,增加证券公司收入,吸引客户资金从银行向证券公司回流。

五、大力发展融资型专项计划,建立以资产证券化为主体的企业融资通道。

国泰君安认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不应局限于为投资者服务,还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开辟除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以外的新型融资渠道,成为重要的直接融资通道。

信托公司近几年依托资本市场的融资需求,突破了4万亿元的资产管理规模。

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应当成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重要方式,它可以以较低的财务成本在很短的期限内达到融资目的,较好地改善财务结构,提高经营效率。

有效降低融资门槛,实现多形式、多渠道融资,拓展直接融资方式,成为企业建立股权、债务融资之外的第三条融资渠道。

据了解,证券公司在2005年推出第一单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其后一直处于摸索中发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应该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平台,发展资产证券化、股权购回式交易和债权质押等模式的融资方式。

而且,融资型产品的开发,还有益于发展低风险理财产品,拓展现金管理工具。

长江证券则认为,在符合相关条件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或受益凭证可以申请在交易所的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和转让。

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能在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那么将大大增强其流动性,增加券商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之间的竞争力。

无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要服务实体经济,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在短时期内以较低的财务成本募集资金,改善融资方财务结构,提高经营效率,为企业开辟除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以外的新型直接融资渠道。

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也为一般客户提供了大量优质的固定收益产品。

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老百姓投资难的矛盾。

六、提高券商资管产品交易便利度,尝试开展集合理财份额转让。

目前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只能通过申购和赎回的方式参与或退出,产品的流动性受到较大的限制。

国泰君安认为,可以在在交易所层面上进行客户间柜台转让。

如果把券商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挂牌交易所,在所有客户间自由买卖并不合适。

但是,在交易所层面设立一个综合业务市场,由交易所组织、券商协作,让特定的有风险承受能力的签约客户参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的份额转让是可行的。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的份额转让,一方面可以促进券商资产管理快速发展,更加有利于促进产品创新业务的拓展,丰富资产管理产品类型,为投资者提供结构清晰,特色鲜明的理财产品;另一方面也为投资者增强流动性,方便投资者参与和退出集合理财,减少交易成本和提高市场效率。

此外,随着合规客户的大量积累和券商创新产品的陆续面市,势必提高交易所资产管理类产品交易的活跃性。

特别是多种交易工具的综合运用,将基金产品和券商产品结合,能够创造出多样的投资策略,增加交易所现有基金产品的活跃度。

七、在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和完备的风险监控机制的基础上,允许证券公司聘请外部投资顾问,迅速拓展投资管理能力,服务客户需求。

金融行业最重要的资产就是人才,而引进人才和留住人才是券商资管业务面临的实际难题。

“券商资产管理行业的薪酬水平和发展空间难以向行业水平看齐,长期专注于证券投资管理也使得人才储备的广度不够,不能很好的适应业务创新时带来的跨市场、跨行业方面的人才需求。

”长江证券人为,核心人才和创新人才的缺乏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券商资管业务创新的速度落后于同行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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