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权力法律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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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行政权力法律制衡机制

【关键词】行政权力;法律制衡机制一、对行政权力进行法律制衡的必要性

现代社会中,社会事务显著增多,社会关系变得日益复杂,作为组织和管理社会的行政权力形成了日益扩张的趋势。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都有行政权力的存在,无处不在的行政权力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了全面深远的影响。行政机关不仅扩大了自己传统的权力范围,还前所未有地扩展延伸到了行政立法权、行政司法权。今天的行政权力已变得前所未有的强大。历史的经验证明,权力的扩张如不加以有效的制约必将导致腐败。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始终是反腐败的最主要、最基本的手段。这就要求必须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要求,积极进行理论创新和体制创新,建立起能够适应时代要求的有效约束权力的机制。对行政权的法律制衡,就是通过改进与完善原有的宪政,尤其是行政法律制度来重塑行政机关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既保持行政机关发挥人们所期望的能动作用,又通过一系列规范性的设置将其活动控制在相应的范围内,使行政机关不至于跨出法律规定的边界。二、我国当前的行政权力法律制衡机制现状

我国当前对行政权的法律制衡机制主要包括:(一)通过立法控制行政权

一是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手段控制行政权。首先,在行政权的实体

内容方面由立法直接设定,对不同行政主体所享有的权力作具体的界定,明确。其次,对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通过立法做出规范,明确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步骤和过程,防止由于程序不公正而损害管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二是立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权进行事后监督控制。一方面,根据宪法的规定,撤销与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从而达到控制行政权力的目的。另一方面,追究行政首长的政治责任,立法机关可以通过追究行政首长不当行使权力的责任以达到控制其权力行使的目的,例如启动质询、罢免、弹劾程序等。(二)通过司法控制行政权

对于违背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相对方可以依法起诉,法院通过审理确定其合法性及适当性以达到将行政权约束在合法范围内的目的。(三)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权力的法律监督机制

我国的行政体系上下级之间是典型的领导与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因此作为上级机关可以径行纠正下级的违法和不当行为。这种控制不仅迅速快捷,效率很高,而且具有日常性和全方位性。一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方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二是行政机关系统内上级对下级机关的控制。目前在我国基于这种权力层

级关系存在的行政权力自我约束机制主要包括信访制度和申诉和控告制度。三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的监督控制。公务员与行政机关是隶属关系,行政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既可以纠正其违法行为甚至还可以在必要时给予其一定的行政纪律处分。四是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主要包括:纪检监察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监察、纠举、惩戒;审计监督机关依法审核、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等。

三、我国当前对行政权力的法律制衡存在的不足及对策

关于法律监督在权力制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我国法律监督和制约的总体情况来看,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权力机关的法律制衡权虚化

人大法律监督权的虚化导致了整个法律监督机制的乏力。例如,违宪审查制度的缺失;在执法监督上,人大法律监督与行政系统内的监督,以及专门机关的监督存在职能上的交叉重叠,同时还存在法律界限不清、没有形成制度化、系统化,再就是沟通和协调的渠道没有真正形成。在司法监督上,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审查缺乏制度的安排等。(二)法律制衡机制缺乏整体协调

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在法律监督方面没有系统的沟通、协调、配合及控制的制度化路径,人大监督常常受到人力、

物力及信息的限制而流于形式。(三)法律制衡的必要规则不健全由于法律监督主体权限的不完备和不具体,法律监督客体的相应义务和责任随之也出现欠缺。

关于完善行政权力法律制衡机制的对策,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1.设置司法监督部门,专门负责法律监督

此司法监督部门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者间是独立、平行的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其法律监督权授予此司法监督部门专司,是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而由此司法监督部门具体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法律监督。

2.扩大司法审查权的范围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遵循“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的原则确定了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这种制度安排既建立了法院对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又避免了过度干预,给与了行政机关相当的自由裁量权。但司法审查权的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却有局限性。应完善司法最终审查制度,让法院享有终局裁决权。

3.建立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体系

针对当前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发生在市县两级政府,国务院2008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并具有很强针对性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一是规范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二是清理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三是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四是建立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4.加强“一把手”的制约机制

以权力制约来说,比较突出的是一把手的制约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把手面临的主要是内部权力制约问题,而不是权力监督。而权力制约就要求体现制衡和平等的原则,这是民主科学权力制约机制的基本要求。而我国目前一把手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恰在于现有制约机制的制衡性和平等性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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