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虚假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约定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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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案件(3篇)

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内财产约定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关系形式,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夫妻所接受。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对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认识不足,导致了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内财产约定案件为例,分析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双方于2013年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价值500万元。

2015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张先生与李女士约定:离婚后,房产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放弃对房产的所有权。

离婚后,李女士发现张先生在离婚前隐瞒了部分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

(二)争议焦点1. 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2. 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效力关系;3.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

二、案例分析(一)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李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产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放弃对房产的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婚内财产约定合法有效。

(二)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效力关系《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在本案中,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离婚协议中的婚内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的效力关系需要区分。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内财产约定具有独立性,不因离婚协议的生效而失效。

因此,在本案中,即使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依然存在。

夫妻约定财产_法律案例(3篇)

夫妻约定财产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达成协议,约定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均需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际运用中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融洽。

2013年,张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得知李某在外有婚外情,且李某在外投资失败,负债累累。

张某在极度痛苦和失望中,要求与李某离婚。

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通过夫妻约定财产制来解决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三、案例分析1.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2.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夫妻约定财产制作为一种合同,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3.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离婚后,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对各自财产进行分割。

4. 夫妻约定财产制变更与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夫妻约定财产制。

在本案中,若李某与张某在离婚后认为原有约定不适宜,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夫妻约定财产制。

四、结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离婚协议的财产转移纠纷案例分析

离婚协议的财产转移纠纷案例分析

离婚协议的财产转移纠纷案例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离婚已经成为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

当夫妻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如果双方存在共同财产,就需要通过离婚协议来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财产转移纠纷可能会涉及到离婚协议的执行问题,从而引发一系列的法律争议和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财产转移纠纷案例,探讨离婚协议的相关问题。

案例描述:甲、乙两个当事人在婚姻关系结束后,通过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的分割问题。

根据协议,甲可以转移一部分财产给乙,用以补偿乙在婚姻期间的付出。

然而,在协议执行过程中,甲并未按照约定转移财产给乙,引发了纠纷。

乙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离婚协议,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案例分析:1.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一种协商一致的解决财产分割等问题的约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和效力有自主权,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时,对离婚协议的有效性会予以尊重。

因此,在该案例中,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在离婚协议中的权益。

2.离婚协议的履行方式离婚协议的履行方式可以通过财产转移、财产赔偿等形式来进行。

在该案例中,甲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将一部分财产转移给乙作为补偿。

如果甲未按约定履行,构成违约行为,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履行协议或赔偿相应的损失。

3.违约责任的判定在本案例中,甲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进行财产转移,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违约方的义务、赔偿对方的损失等。

因此,乙可以要求甲履行协议,或要求甲进行经济赔偿。

4.证据的收集与维权方式在该案例中,乙需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甲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进行财产转移的事实。

可以通过收集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财产转移凭证等来证明。

在维权方式上,乙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5.法院的判决与执行如果乙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会依法对该案例进行判决。

离婚协议的禁忌与违法行为警示

离婚协议的禁忌与违法行为警示

离婚协议的禁忌与违法行为警示在当今社会,离婚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婚协议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在法律框架下达成的协议,它规定了离婚双方在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益。

然而,有一些离婚协议存在着禁忌和违法行为,这不仅会对双方造成不利影响,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因此,本文将就离婚协议中的禁忌与违法行为进行警示。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隐瞒财产情况是一种禁忌行为。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

然而,有些人为了逃避财产分割,会故意隐瞒财产情况。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婚姻的背叛,也是对法律的藐视。

一旦隐瞒财产情况被揭穿,可能会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甚至导致协议无效。

因此,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以保证协议的有效性。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不公平条款也是一种禁忌行为。

离婚协议应该是双方自愿、公平、合理的协商结果。

然而,有些人在协议中设置了不公平的条款,例如一方要求对方放弃财产分割权益或剥夺对方的子女抚养权。

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因此,在协议中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此外,离婚协议中的违法行为也需要引起警示。

在协议中,双方不能包含违法的内容,例如合谋犯罪、非法转移财产等。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还可能导致双方面临刑事责任。

因此,双方应当在协议中遵守法律,不得包含任何违法的内容。

除了上述禁忌与违法行为外,离婚协议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协议应明确约定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其次,协议应规定财产的分割方式和比例,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再次,协议应明确约定离婚后的债务责任,避免因债务问题引发纠纷。

最后,协议应明确约定离婚后的财产转移和名义变更,避免产生后续法律纠纷。

总之,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达成的重要协议,它关系到双方的权益和离婚后的生活。

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涉及禁忌与违法行为。

假离婚卖房的法律后果(3篇)

假离婚卖房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离婚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妻为了逃避债务、逃避房产税等目的,选择进行“假离婚”。

而“假离婚”后卖房,更是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现象。

然而,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达到逃避债务等目的,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就假离婚卖房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假离婚卖房的法律风险1. 假离婚的法律效力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假离婚并非合法的离婚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

而假离婚则是在虚假离婚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其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2. 房产归属争议在假离婚后卖房的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产归属,一旦离婚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房产归属将难以确定。

此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产归原房产所有者所有,而原房产所有者可能会因离婚而失去房产。

3. 债务承担风险假离婚后卖房,可能会导致原房产所有者承担债务风险。

在假离婚过程中,原房产所有者可能因逃避债务而进行离婚,但离婚后卖房所得款项并未用于偿还债务。

一旦债务追索,原房产所有者可能因无法偿还债务而面临财产被查封、冻结等风险。

4. 亲子抚养权争议假离婚后卖房,可能会对子女的抚养权产生不利影响。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优先考虑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如果原房产所有者在假离婚过程中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可能会在抚养权判决中对其不利。

5. 法律责任追究假离婚卖房的行为可能涉嫌欺诈、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

一旦被追究法律责任,原房产所有者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三、如何规避假离婚卖房的法律风险1. 明确房产归属在假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产归属,以避免后续争议。

2. 公正、合法离婚遵循法定程序,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离婚,避免因假离婚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3. 诚信原则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

遴选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遴选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双方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车辆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双方子女抚养权归原告张某某。

离婚后,原告张某某发现被告李某某在离婚过程中隐瞒了部分财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返还隐瞒的财产。

二、争议焦点1.被告李某某在离婚过程中是否隐瞒了财产?2.如果被告李某某隐瞒了财产,原告张某某能否要求返还?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离婚过程中隐瞒了部分财产,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返还隐瞒的财产。

被告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一)关于被告李某某是否隐瞒了财产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提交了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某在离婚过程中隐瞒了部分财产。

具体表现为:被告李某某在离婚时未告知原告张某某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该房产价值人民币1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某在离婚过程中隐瞒了财产,故法院认定被告李某某存在隐瞒财产的行为。

(二)关于原告张某某能否要求返还隐瞒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离婚过程中隐瞒了部分财产,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过程中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等行为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因此,原告张某某有权要求返还被告李某某隐瞒的财产。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离婚过程中隐瞒了财产,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书遗嘱冲突

离婚协议书遗嘱冲突

一、案例背景某甲与某乙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因性格不合,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某乙所有,并约定该房产在子女成年后过户给子女。

离婚后,某甲与某乙各自生活。

2021年,某甲因病去世,留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其子某丙。

某乙在处理某甲遗产时,发现遗嘱与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存在冲突,遂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处理房产。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书与遗嘱的效力冲突,即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的约定与遗嘱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与遗嘱均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本案中,离婚协议书具有更高的效力。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其次,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具有优先于遗嘱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的效力。

最后,遗嘱是某甲在去世前留下的意愿,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本案中,离婚协议书具有更高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但遗嘱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故离婚协议书具有更高的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该房产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归某乙所有,并过户给子女。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离婚协议书与遗嘱的效力冲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意愿和法律规定。

离婚协议书作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的效力。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双方意愿和法律规定,确保判决的公正、公平。

分析离婚协议书中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

分析离婚协议书中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

分析离婚协议书中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在离婚协议书中,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是指协议中存在着一些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的内容。

这些内容可能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准则或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以及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对离婚协议书中可能存在的违反公序良俗约定进行分析。

首先,离婚协议书中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可能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

一些协议中会存在一方违背公平原则,将大部分财产给予自己的情况。

这样的约定可能违反了夫妻间财产均分的原则,对被剥夺权益的一方造成了经济上的不公平。

此外,若协议中忽略了子女在离婚后的抚养、教育等权益保障,也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可能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涉及到配偶之间的赔偿标准。

有些协议中可能将离婚赔偿额度明显偏向一方,或者约定了一些过于苛刻的条件,对被要求赔偿的一方不公平。

这种约定可能缺乏合理性和公正性,违背了离婚过程中对双方公平待遇的基本原则。

此外,在离婚协议书中还可能存在有关家庭事项的约定,如探望权、赡养费等。

如果协议中约定的探望权不合理,不充分保障子女与非监护方的正常接触,或者约定的赡养费数额明显不足以维持子女正常生活,都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

另外,离婚协议书中可能存在一些约定涉及隐私权、名誉权等个人权益的保护。

如果协议中包含违背社会公众道德、侵犯个人权益的内容,如公开散布对方的隐私信息、毁谤抹黑对方的名誉等,均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

对于这些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法律往往不予认可或直接无效。

由于离婚协议书作为一种合同,要求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然而,当协议中含有违背公序良俗的约定时,法律会对这种协议的有效性进行限制。

在处理离婚协议书中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时,一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首先,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对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进行合法性评估。

律师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评估约定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从而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的解决方案。

另外,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司法救助。

假离婚法律案例(3篇)

假离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与张某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2016年,李某与张某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争执,李某认为张某花钱大手大脚,而张某则认为李某不负责任。

在多次争吵后,双方决定离婚。

然而,为了逃避法律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李某与张某在2017年签订了一份“假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李某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张某,并支付张某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协议签订后,李某与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双方并未真正分离,仍然居住在同一屋檐下。

二、争议焦点1. 双方签订的“假离婚协议”是否有效?2. 离婚后,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三、法院判决1. 关于“假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该协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该协议无效。

2. 关于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问题,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假离婚协议”虽然无效,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具有相对独立性,李某仍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案例分析1. “假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假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行为,李某明知协议内容与真实意愿不符,却故意隐瞒,使张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协议。

因此,该协议无效。

2. 离婚后,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虽然“假离婚协议”无效,但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具有相对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事项,虽然协议无效,但李某仍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高中政治选修二单元素养测评(二)

高中政治选修二单元素养测评(二)

单元素养测评(二)一、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1.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有()①抚养义务②教育义务③扶养义务④虐待义务A.①②B.①③C.③④D.②④解析父母对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①②符合题意;扶养用于平辈之间,③排除;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④排除。

答案 A2.下列情况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同的是()①非婚生子女②养子女③继子女④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解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如无抚养关系,就无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③不合题意。

答案 B3.正在读小学四年级的王某在课间与同学张某打闹,不慎把张某推倒跌下二楼。

张某多处骨折,在医院治疗花费1万余元。

而王某父母离婚后又各自组建家庭,王某与年迈的爷爷一块生活,爷爷靠捡破烂和低保维持祖孙二人生计。

王某的母亲再婚后也因中风瘫痪在床,生计困难。

在此情况下,如张某父母诉求医药费、营养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法院会考虑()①王某的爷爷承担一部分损失费用②王某的父母承担大半损失费用③王某的继父承担部分损失费用④王某所在学校承担部分损失费用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解析王某的爷爷虽与王某共同生活,但并无经济能力担负监护责任,无力承担赔偿责任,①不选;王某与其继父不存在抚养关系,其继父无义务承担赔偿责任,③不选;一般情况下,该损失应由王某父母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②④符合题意。

答案 D4.2019年7月,广东省开平市一名8岁男孩关某某被其继父杀害并抛尸化粪池。

遇害男孩随妈妈嫁至开平,其妈妈与继父关某敏又养了一个女儿。

据关某敏声称,自己因怨恨继子不服管教而将其杀害。

这一案件启示我们()①继父母不应对继子女进行约束和引导②对子女的惩戒要合理合法③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权利④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要统一起来A.①②B.①③C.②③D.②④解析①表述过于绝对化,不选。

材料强调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要合理合法,特别强调要保护未成年子女,不强调父母的权利,③不选,②④当选。

离婚协议中对婚姻财产的约定事项

离婚协议中对婚姻财产的约定事项

离婚协议中对婚姻财产的约定事项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所达成的一种约定,它对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权益保障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婚姻财产的约定事项是其中一个关键内容。

本文将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财产债务的分担以及子女抚养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1. 财产的确认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需要首先确认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和价值。

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储蓄、投资等,一同列举清楚,并注明财产的具体所有权归属。

2. 财产分割的方式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财产分割的方式。

常见的方式有等额分割、比例分割或者以其他约定的方式进行分割。

双方在协议中应明确具体比例或金额,并保证双方的权益相对均衡。

3. 确认个人财产和独立负债除了夫妻共同财产外,离婚协议还需要确认双方的个人财产以及独立负债。

双方应详细列举个人财产,并确保其归属不会受到争议。

同时,也要确保个人负债的责任能够得到妥善分担和解决。

二、财产债务的分担1. 共同债务的解决在分割财产的同时,离婚协议中需要对共同债务进行合理的分担。

无论是婚前债务还是在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双方应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这包括但不限于房贷、车贷、信用卡等债务。

2. 赡养费和医疗费用的约定离婚协议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赠养费与医疗费用的约定。

协议中应明确对子女的抚养费用进行约定,以确保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

此外,医疗费用的支付问题也应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离婚协议的签署和执行1. 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离婚协议需要双方真实、自愿地达成,确保协议的合法效力。

协议应明确双方的签署日期,并对协议的效力、可撤销性等方面进行明确。

此外,协议在法律层面上也需要具备合法性,确保其能够被法院受理并执行。

2. 协议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离婚协议一旦达成,双方应保持协议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除非出现法定情况变更的情形,否则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协议内容。

这样可以给双方带来稳定性和长久的法律效果。

离婚协议法律风险防范案例(3篇)

离婚协议法律风险防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双方感情逐渐破裂,甲乙双方于2019年协商一致,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离婚协议。

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乙发现甲在离婚协议签订前转移了部分共同财产,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焦点1.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2.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3. 离婚协议违约责任的承担三、案件分析1.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

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表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应当依法履行。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乙所有,甲一次性支付乙房屋折价款。

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乙发现甲在签订离婚协议前转移了部分共同财产,导致乙未能按照协议约定获得房产。

因此,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3. 离婚协议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在签订离婚协议前转移共同财产,违反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返还乙转移的财产;(2)赔偿乙因此遭受的损失;(3)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四、法律风险防范建议1. 离婚协议签订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彼此的财产状况,避免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

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如何写最合理

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如何写最合理

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如何写最合理离婚,对于每一对夫妻来说都是一个艰难的决定。

而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往往是最复杂、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之一。

一份合理、清晰、公平的离婚协议书对于顺利解决财产分割问题至关重要。

那么,如何才能在离婚协议书中把财产分割写得最合理呢?首先,我们要明确财产的范围。

这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各种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投资收益、知识产权、债务等等。

在明确财产范围时,要尽可能详细、全面,避免遗漏重要的财产。

对于房产的分割,需要明确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产权归属等信息。

如果房屋归一方所有,那么另一方是否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方式和金额都要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例如,房屋价值100 万元,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可能需要向另一方支付 50 万元的补偿款。

如果双方决定出售房屋,那么售房款的分配比例也应该提前约定好。

车辆的分割同样要清晰明确。

车辆的品牌、型号、购买时间、行驶里程、车辆登记情况等都要一一注明。

如果车辆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补偿,以及补偿的金额或方式都要写清楚。

存款的分割相对较为复杂。

需要查清夫妻双方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理财产品等情况。

对于共同存款,要协商好分配的比例或者具体金额。

同时,要注意一些隐性的存款,如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等,这些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分割时予以考虑。

投资收益的分割也不容忽视。

比如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的收益,要明确投资的本金和收益的归属。

如果投资在离婚时尚未变现,那么可以约定在未来变现时的分配方式。

知识产权的分割往往容易被忽略。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取得了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其收益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例如,一方创作的小说获得了丰厚的版权收入,这部分收入应该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另一方。

债务的处理同样重要。

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

对于共同债务,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在协议书中约定还款的方式和比例。

法律案例分析注释(2篇)

法律案例分析注释(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原告)与李四(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四,成交价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李四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全部房款,张三应在收到房款后七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未按时支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2. 张三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3. 双方违约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李四未按时支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李四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房款,已构成违约。

(二)张三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张三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三)双方违约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根据违约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约金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应根据约定支付违约金。

3.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根据损失情况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某1、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沙沙向红黄咏梅徐俏伶【审理法官】沙向红黄咏梅徐俏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黄某【当事人】李某1黄某【当事人-个人】李某1黄某【代理律师/律所】苏少华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陈寅荣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孙槐玉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曾亮珍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少华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陈寅荣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孙槐玉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曾亮珍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少华陈寅荣孙槐玉曾亮珍【代理律所】广东华首律师事务所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中除对涉案的1806房处理问题进行约定外,还约定处理了另外两处房产,从约定内容上看,对该两处房产产权及收益均进行明确的分割,而对1806房约定表述为:“天河房(即诉争1806房),房产证的权属人为李某1,1997年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购买。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另行起诉法院调解反诉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诉争1806房(房产登记号:统字某某某号)系房改售房,于1997年5月购买,已付清房款,登记在李某1名下。

庭审中,双方确认该房现市场价值450万元。

黄某表示如果该房归李某1,李某1应补偿给其上述价值的一半即225万元。

李某1不同意,认为其提供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已约定该房归其,不需要补偿给黄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针对李某1、黄某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本院评析如下:关于李某1提交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有哪些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有哪些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有哪些注意事项离婚,对于许多夫妻来说是一个艰难的决定,而其中财产分割更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一份清晰、公平、合法的离婚协议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后续的纠纷和矛盾。

那么,在离婚协议书中进行财产分割时,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首先,要全面清查夫妻共同财产。

这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收益、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等。

很多时候,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并没有对财产有清晰的记录和了解,这就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尽可能详尽地梳理出所有的财产情况。

比如,房产不仅要明确其位置、面积、产权归属,还要考虑是否有房贷未还清;车辆要了解其品牌、型号、购买价格、当前市值等;存款要查清各个银行账户的余额及资金流动情况;投资收益要弄清楚投资的项目、收益的分配方式等。

其次,对于财产的价值评估要客观准确。

对于一些难以直接确定价值的财产,如房产、股权等,可能需要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在评估过程中,要保证评估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性,以得出合理的价值评估结果。

否则,可能会导致财产分割的不公平,引发后续的争议。

再者,要明确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方式。

这是财产分割的核心内容。

在协议中,应当清楚地写明每一项财产归哪一方所有,或者按照何种比例进行分配。

例如,房产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存款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划分;车辆可以根据双方的需求和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同时,要注意约定的方式要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如“适当分配”“合理补偿”等,以免在执行过程中产生歧义。

另外,对于债务的处理也不容忽视。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承担的方式和比例。

如果有一方在婚姻期间单独欠下的债务,要区分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如果是个人债务,应当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在约定债务承担时,要考虑到双方的实际偿还能力,避免出现一方因承担过多债务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

还有,关于财产的转移和过户手续也要有明确的约定。

关于法律打官司的案例(3篇)

关于法律打官司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甲名下。

婚后,甲乙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感情破裂,于2015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原告甲所有,被告乙享有该房产50%的份额,并在离婚后一年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甲。

然而,被告乙在离婚后并未支付约定款项,原告甲遂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支付房产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1.被告乙是否应支付房产款?2.被告乙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甲与被告乙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产归原告甲所有,被告乙享有该房产50%的份额,并在离婚后一年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甲。

被告乙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房产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乙支付原告甲房产款及相应利息。

2.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乙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启示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

2.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在处理财产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保持冷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五、案件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产纠纷案件,涉及离婚协议的履行问题。

通过法院审理,依法维护了原告甲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应当认真履行义务,遵守法律规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以下为案件详细审理过程:1.原告甲提交的证据(1)原告甲与被告乙的结婚证;(2)原告甲与被告乙的离婚协议;(3)房产证;(4)被告乙未支付房产款的证据。

2.被告乙提交的证据(1)被告乙与原告甲的通话录音;(2)被告乙与原告甲的微信聊天记录。

3.法院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乙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房产款,已构成违约。

争房产的案例法律(3篇)

争房产的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房产。

房产证登记在张某名下。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张某与李某决定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将房产归李某所有,但张某需支付李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然而,在离婚手续办理过程中,张某反悔,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并声称该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拒绝将房产过户给李某。

李某无奈之下,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取得房产所有权。

二、争议焦点1. 该房产是否为张某婚前个人财产?2.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是否有效?3. 法院应如何处理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产纠纷?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案例分析1. 关于房产的性质:张某主张该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下列财产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房产属于上述法定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此,法院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3. 关于房产纠纷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已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归李某所有。

鉴于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该房产归李某所有。

法律案例评析会(3篇)

法律案例评析会(3篇)

一、会议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案例评析会作为一种提高法律实务水平、促进法律学术交流的重要形式,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本次会议旨在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探讨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提升与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实务能力。

二、会议主题本次会议的主题为“法治建设中的案例分析与司法实践”,旨在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评析,探讨以下问题:1. 法律适用与司法解释的衔接;2. 刑事诉讼中辩护权的保障;3.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明责任;4. 行政法案件中的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5. 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司法解释的适时调整。

三、会议议程1. 开幕式:由主办方领导致辞,介绍会议背景、目的和意义。

2. 案例评析环节:邀请专家学者对典型案例进行评析,包括案例分析、法律适用、判决理由等方面。

3. 圆桌讨论:围绕会议主题,邀请与会嘉宾进行深入讨论,分享实践经验。

4. 闭幕式:总结会议成果,宣布会议结束。

四、案例分析以下为本次会议所评析的典型案例:案例一:张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持刀将李某杀害。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死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1. 法律适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 证据规则:本案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张某的犯罪事实。

3. 辩护权保障:本案中,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但法院依法认定了犯罪事实。

案例二: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婚后感情不和,李某起诉离婚。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评析:1.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2. 证据规则:本案中,李某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予以采信。

3. 证明责任:本案中,李某承担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明责任,法院依法认定。

案例三:某县政府与甲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县政府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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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约定的有效性
一、案情简介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结婚后自建民房12间。

由于孙某在2005年和2006年承包工程时亏损,为了逃避债务,刘某和孙某协议假离婚,待债务还清后再行复婚,孙某表示同意。

当时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
房产一处,组合柜一套、双人床一个、洗衣机定为:存款四万五千元归孙某

一台归刘某。

对其他财产未作处理。

由于是虚假离婚,孙某离婚后一直在家里居住,继续把工资交给刘某,同时交给刘某的还有2007年承包款剩余资金40000元和2008年工资16000多元。

和孙某后来发现刘某在外和情人同居,于是俩人开始分居,孙某租房另住。

2009年3月,刘某把家庭承包的养殖小区及家中钢管卖掉,把银行存折内款项全部转移,并转移离婚协议中未处理的家庭
返共同财产。

原告孙某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离婚协议中分到的45000元人民币

还2007年原告的工资款40000元及2008年的工资款16000元;退还原告2007 年到期的分红保险45000元;退还变卖养殖小区及钢管所得40000元;归还从家屮转移的物资。

二、审理情况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协议离婚,对丁-财产的归属已经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根据孙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离婚是虚假离婚,也无法证明孙某于2006年12月离婚之后把2007年和1008 年的工资交付给了刘某。

对于双方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原告应提供相应证据其存在性及其被告转移的事实。

鉴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法院对原告的这部分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因此,对于孙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45000元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分析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认定孙某和刘某系假离婚。

理由如下:第一,根据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判断。

离婚协议约定孙某取得存款四万伍仟元。

房产一处,组合柜一套、双人床一个、洗衣机一台归刘某。

其他财产未作约定。

但是,根据孙某的诉称,家中存有钢管,共同承包养殖小区,并且相关证据也证明了这一点。

对于数额如此巨大的财产,在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正常人,双方不太可能不分割这部分财产,孙某也不太可能任由这部分财产留在刘某的房里。

第二,根据孙某婚后一直居住在家的事实。

孙某诉称,由于是虚假离婚,没有告诉双方家长,也未告诉小孩,孙某自2006年12月离婚后一直居住在家中,直到2008年10月底。

双方家长和孩子出庭证明了这一点。

如果双方不是假离婚,因为房子归刘某所有,夫妻感情破裂,刘某不可能允许孙某继续在家中居住将近两年之久。

第三,双方父母和孩子均对离婚一事不知情。

一般而言,离婚对双方家庭和孩子都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

离婚之前要与父母商量,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要争取孩子的同意。

但是,双方当事人父母对离婚一事毫不知情,一直以为双方非常恩爱。

孩子一直和父母共同生活,丝毫没有感觉到父母离婚了。

依据以上三点可以判定,孙某和刘某真实离婚的可能性不大。

因此,对于孙某诉请的假离婚的事实可以认定,对子婚后共同财产应该进行重新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无法认定孙某和刘某系假离婚。

理由如下:第一,就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比例严重失调而言,并不能判定孙某和刘某是假离婚。

一般而言,夫妻双方离婚,都要对财产做出合理的分割,不会出现严重失衡的现象。

但是,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明确的认识。

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或者胁迫的行为。

对于这一点,孙某并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

孙某只能证明离婚后继续在家居住长达两年。

对于这种居住行为的定性,可以认为是假离婚,也可以认为是刘某出于善意允许孙某居住。

单从这一点看,并不能证明离婚的虚假性,也不能证明孙某基于此而假意放弃了大部分财产。

第二,至于孙某虚假离婚后一直居住在家的事实,也不能说明双方未曾离婚。

正如上文所言,这种离婚后的居住权是法律规定的。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当事人
没有居住场所的,对方当事人要给予其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

孙某离婚后在家居住长达两年,虽然与法律规定三个月的期限相比相对较长。

但是,作为一对长达十多年的夫妻,刘某出于善意允许孙某居住也是可能的。

第三,双方当事人父母和孩子对离婚不知情也很正常。

尽管一般而言,父母和孩子应该知道离婚。

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不至于过于伤心,不把离婚告诉父母,也是离婚双方的惯常做法,不足为怪。

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和证人证言,无法否认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当然也就无法否认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约定的有效性。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这里的“上述行为”指: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由于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对分割是自我意思的表现。

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表明刘某在离婚时对财产采取了非法手段。

综上所述,应认定双方离婚时对财产约定的真实性。

因此,对以上两种意见,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四、启示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一部分人,为了逃债,选择假离婚。

由于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期待着日后复婚,对财产的约定非常随意。

一旦离婚,如果一方当事人会弄假成真,不再复婚,少分财产的一方懊悔不已。

但是,对于虚假离婚的判断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退一步讲,即使可以判定虚假离婚,对于财产的约定也无法否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因此,劝告那些想通过虚假离婚逃避债务人,一定要慎重地选择,不要折了夫人又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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