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特征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两篇)2024
引言概述: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现代社会的经济运行和法制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的出现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法治建设的必然产物。
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认识与理解展开讨论,分别从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立法的原则、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发展经济法的对策等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1.经济法的概念与内涵2.经济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3.经济法的分类和体系二、经济立法的原则1.立法的目标和基本原则2.立法程序和决策机制3.立法的适用和修订原则三、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3.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4.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5.经济法与其他专门法的关系四、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1.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2.经济法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方面的作用3.经济法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五、发展经济法的对策1.加强经济法的科学研究与立法研究2.建立健全经济法的宣传教育体系3.完善经济法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经济法经验5.不断完善经济法的体系,适应经济发展新需求总结:经济法作为现代经济运行和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应该认识到经济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立法目标和原则,加强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关系,充分发挥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同时,我们要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和宣传教育,完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与国际接轨并吸收借鉴国外经济法经验,不断完善经济法体系,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和进步。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经济发展中的各种挑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引言概述经济法是指规范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简答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简答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1. 建立在经济活动基础上:经济法是以经济活动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涉及经济组织、经济交往和经济秩序等方面的规范。
2. 强调经济效益: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强调经济效益的实现和最大化。
经济法的规范目标是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自由。
3. 具有专门性和技术性:经济法是一门高度专门化和技术化的法律学科,涉及到复杂的经济活动和市场运行机制。
它需要具备一定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来理解和应用,需要运用经济学、会计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4. 法律规范的主体广泛:经济法的主体涉及到各种经济主体,包括个人、企业、政府等各个方面。
经济法既规范了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对政府的经济活动进行了一定的规范。
5. 独立性和综合性: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具有自己的体系和规则。
它同时也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既与其他法律学科有密切联系,又与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有紧密关联,必须在多学科的交叉融合中进行研究和实践。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总结
本 章小 结
3、经济法的本质
社会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民族 性
4、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政府主导性和综 合性
实例分析
案情介绍:
1997年,东南亚爆发了金融危机。面对 危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国际 投机“大鳄”的市场炒作,于1998年8月动 用了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
实例分析
案情介绍:
1998年9月5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的 货币发行局制度,减低投机者操纵市场使 银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 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措施 集中在港元兑换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 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 面。
实例分析
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强化金 融监管,香港政府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 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 30条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 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 五个机构。
大经济法说;
经济法规说; 企业法说; 国民经济运行法说; 宏观调控法说;
经济管理法说;(纵向关系说)
管理协作(调)说;(纵横统一说)
调整对象说:
(二)否定经济法独立地位 的学说
学科经济法说; (否定的经济法规说) 综合法律部门说;
经济行政法说。
二、经济法的概念
本教材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
4、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三、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或专业性 2、政策性 3、政府主导性 4、综合性
本 章小 结
1、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 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 作关系的法。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干预性;综合性;社会性;表现形式的单行法性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物;货币和有价证券;行为;智力成果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经济法律责任的非单一性;经济法律责任追究机关的多元性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经济信誉责任;经济管理行为责任以核准登记形式为合同生效要件的:①担保法--法定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②专利法--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自向国家专利局登记之日起生效;外国人转让的,还须事先经外经贸部及科技部批准;③中外合资企业法--合营合同经外经贸部审批后生效;④中外合资企业法--合作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生效;⑤商标法--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经商标局核准登记后且公告后生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常见邀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对要约取消的意思表示①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②撤回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③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发出应价要约,即不得撤回要约失效的原因: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⑤拍卖人中竞买人的应价要约,有更高应价出现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生效的要件:①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效力待定合同的①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使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②类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③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表行为表见代理和越权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该无权代理行为有效;越权行为--也叫表见代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笑对人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越权行为有效无效合同是指虽成立但违反法律向执行规定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同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①概念: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②类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重大误解试着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发生误解(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同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缺乏经验而订立的,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或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结合无效合同的规定,此类合同只要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均应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处理。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引言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其目的是保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对于理解和应用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进行深入探讨。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社会生活中需要进行调整的具体主体或者事物。
通常可以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主体经济主体是经济生活中具有经济行为能力的各种主体,包括国家、企业、个人等。
经济法通过规定各种经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调整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
例如,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运作规则、责任制度等,调整了公司与其股东、债权人、员工等各方的关系。
2. 经济活动经济活动是指人们为了获取物质财富而进行的各种行为,包括生产、流通、消费等。
经济法通过规定经济活动的条件、程序和限制等,调整经济活动的进行。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解除等,调整了劳动活动的进行。
3. 经济秩序经济秩序是指经济活动在一定的规则和制度下进行的有序状态。
经济法通过规定各种市场规则、竞争规则、价格规则等,调整经济秩序的形成和维护。
例如,反垄断法规定了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行为限制,调整了市场秩序的维护。
4. 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指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权利关系、利益关系、责任关系等。
经济法通过规定各种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调整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调整了合同关系的发生。
二、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作为一门特殊的法律学科,具有自身的特点和特征。
理解和把握经济法的特征对于正确运用经济法具有重要作用。
1. 经济性经济法是以调整和促进经济活动为目的的法律学科,其根本目标是保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经济法是为了解决经济领域的特殊问题而设立的,具有鲜明的经济性特征。
2. 政治性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制度。
经济法基本内容
经济法基本内容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本文将介绍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其调整对象、作用和特征等。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参与、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这种经济关系包括国家与企业、国家与公民、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作用
经济法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
1. 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经济法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国家经济稳定和发展。
2. 维护市场秩序。
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欺诈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经济法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合同权、消费者权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具有以下特征:
1.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在参与、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不是其他类型的关系。
2. 经济法具有综合性和系统性。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法律部门,它包含了多个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3. 经济法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经济法是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经济关系,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
4. 经济法是随着经济发展而发展的。
经济法的内容和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完善和调整。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特征
(一)从法律组成的形式来看,具有综合性 。 (二)从法律内容来看,具有经济性。 (三)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来看,具有效益性。 (四)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来看,具有明显的限 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带有指导性。 (五)从实施来看,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 执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 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 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等。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 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 构等。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为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规范所调 整的对象,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 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
根据经济法的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 括以下几种:
1. 行为:行为是指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干预和管 理过程中所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经济职权行 为。 2. 物: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普遍客体,只有与经 济干预和管理有关的物,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 的客体,如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物。 3. 无形财产(非物质财富):无形财产是指不具 有独立的实物形态,但可为经济法主体所控制, 并具有经济价值的脑力劳动成果,如商标、专利 等。
经济法的特征及其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经济法的特征及其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经济法的特征及其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越来越多,经济秩序和经济环境面临巨大的考验。
为了化解和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给各类经济组织和市场主体营造稳定、有序的经济环境,我国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经济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的及时出台和实施,对稳定经济秩序,保护和促进我国经济稳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经济法的内涵和特征(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为了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保证经济活动得以正常进行而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控制定、颁布并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内在规定性使得其在国家经济活动中发挥和产生巨大的作用和影响,它不仅能够保证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公正公平,兼顾、惠及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而且能够在全社会内优化配置各类经济资源,从整体上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有效手段经济活动无处不在,经济形式多种多样,在经济活动中又存在各种各样的经济资源,涉及多种经济关系,而且随着经济主体的数量和形式日益多样化,经济矛盾错综复杂。
经济法作为化解经济矛盾调解经济纠纷的有力工具,可以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各种复杂而尖锐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调整,保证和维护社会生产力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宏观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2、经济法来源并服务于国家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从低层次向高一级层次的不断发展,是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在历史上商品经济出现以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等经济活动并不频繁,经济矛盾相对简单且容易得到调整和解决,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并不需要经济法律。
人类的经济活动发展到商品经济时代之后,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规模、形式和地域的不断扩大、复杂和扩展,各种经济矛盾不断凸显。
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国家必须本文由收集整理对这些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干预和和调控,以保障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有序进行,经济法面对时代的呼唤应运而生。
经济法
名词解释1.经济法的基本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特征就是经济法区别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经济法作为调整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其调整的调整关系式其他部门法都不调整的,这是经济法最突出的特点。
经济法的特征可以概括为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
3.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的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体。
这里的组织体,可能是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也可能是各类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这里的个体,及法律上的非组织体,如本国公民,外国人等等。
4.权义结构:所谓权义结构,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5.财政法: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国家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预算:预算,或称国家预算,是指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计算,预算是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由于会计年度通常为一年,因而预算的收入和支出也称为岁入和岁出。
简答题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类型?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另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基本类型,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可以分为财税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他们同各国在宏观调控方面通常采行的财税,金融,计划三大手段是一致的;市场规制关系也可以分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保护关系。
2.经济法宗旨中的目标(1)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涉及经济法的二元目标或称双重目标;即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但首先是经济目标,同时,又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
经济法
法的特征:1是一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2是国家制定认可的行为规范3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5是具有普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发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具体表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宏观和微观横向:经济协调关系包括宏观和微观都从涉外和国内分析。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具有法律的一般及基本特性,即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经济法也有自身的特点:1综合性1)调整方法的多样性2)调整范围的广泛性3)规范的多样性2经济法1)经济法往往将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2)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基本规律,服务于经济基础,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受其制约3)经济法的调整手段是经济手段3协调性经济法既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体现其公法特征,也保护个人利益,体现其私法特征,通过协调二者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的发展。
4政策性经济法是国家参与经济活动、调节经济关系的产物,它反映并回应社会经济生活法律政治形势的变化,呈政策性特性。
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本构成要素:主体、内容。
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指当事人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包括:权利能力和权利义务。
权利能力:指能够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和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的法律资格。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且所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行为能力: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经济权利和履行经济义务的能力。
简述经济法的特征
简述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是通过规制经济行为,实现社会,经济,和政治理念的统一。
它不仅约束行政权力和管理资源的分配,还对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二、经济法认为经济行为的生产、分配和消费权都应受到法律保护,以防止任何一方不当地干预,以确保经济自由的实现。
三、经济法应以社会利益为主线,以经济公平为基础,以经济效率为出发点,以经济紧缩性为原则,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
四、经济法要求性制裁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以防止经济行为的弊端及其潜在的危害,使经济行为符合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持续利益。
五、经济法的规则应该简明、面面俱到,以及容易实施,其目的在于控制和调整经济行为的发展,维护社会公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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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国家在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依法规范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性:经济法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控的法律规范,具有明显的经济性。
经济法通过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优化。
2. 政策性: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法律规范,反映了国家政治和经济政策的要求,具有强烈的政策性。
经济法的实施需要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加以调整和完善。
3. 综合性: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涉及到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和方面,如金融、税收、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
经济法的规范需要综合考虑到各种经济关系的协调和平衡。
4. 法律性:经济法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保障。
经济法的实施需要依靠法律手段和司法程序加以保障,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需要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 时代性:经济法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法律规范,具有时代性的特点。
经济法的规范需要根据时代
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加以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挑战。
总之,经济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法律性和时代性的特点。
经济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概论—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一)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上)
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 的特定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两个方面。 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物质再生产领域的物质关系,其中的 国家意志属于具体社会经济关系当事人意志范畴,而非上层建筑 关系。 行政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对行政组织及其权限进行监控,而不过问 公共经济管理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并不矛盾。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下)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横向”流通协作领域里仍然存在“意志”经 济关系。表现为: 1、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 经济关系,或者当事人直接受制于国家政策或政府意志订立合同而 形成的合同关系。 2、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政府行政不必顾及经济要求和经济后果,只需单纯服从行政规律, 将经济合同视为行政合同有违市场经济规律,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二节 与经济法相邻的若干概念 一、经济法、经济立法和经济法规
经济法: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经济法理解为“与经济有关的法”。 在欧陆语境中很多国家对作为特定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和泛指的 与经济有关的法用词不同。 经济立法:广义的经济立法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名词)或有关经济法的立法活动(动词)。狭义的经济立法指作为 部门法的经济法及其创制活动或其存在和表现形式。 经济法规:也有广义、狭义之分。
二、民事、民事关系和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首先是指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法学意义上的经济关系 则是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 习惯难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法学中所谓经济关系与民事关系,是分别从不同角度描述作为法 律调整对象的具体社会(经济)关系。这种意义上的经济关系和民 事关系只是一种语境化的存在,不应作绝对化理解。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一种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制度,主要关注企业、个人以及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以下是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简要概述:1. 概念: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等。
2. 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几种:(1)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最常见的调整对象之一,包括企业的合并、分立、收购、重组等。
(2)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也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个人之间的雇佣、借贷、投资等。
(3)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也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政府之间的税收、财政、社会保障等经济关系的协调和管理。
3. 特征:经济法具有以下特征:(1)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主要关注企业、个人以及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
(3)经济法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4)经济法具有法律强制性和约束力。
4. 分类:经济法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划分,常见的分类包括:(1)按经济关系调整范围分类:经济法可以分为企业经济法、个人经济法、政府经济法等。
(2)按主体分类:经济法可以分为国家经济法、地方经济法、企业经济法等。
(3)按内容分类:经济法可以分为财务会计法、税收法、社会保障法、对外贸易法等。
拓展: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也需要适应新的挑战和变化,不断完善和优化。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经济法也需要遵循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简述经济法主题的特征
简述经济法主题的特征
经济法是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为目的的法律体系,其主题涉及广泛、内容繁杂,但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特征:
1. 多学科交叉:经济法既包含法律范畴,也涉及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等多个学科的内容,因此需要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
2. 多层次表现:经济法不仅涉及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地方性和行业性的规章制度,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等多个层次的表现。
3. 市场导向:经济法的核心是市场经济,旨在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市场失灵等,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 国际化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经济法也呈现出国际化趋势,涉及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等多个领域。
5. 法治原则:经济法遵循法治原则,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以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
综上所述,经济法主题的特征是多学科交叉、多层次表现、市场导向、国际化趋势和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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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经济法主题的特征
简述经济法主题的特征
经济法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其主题涉及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
经济法主题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法主题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经济法主题包括公司法、财税法、金融法等多个领域,而这些领域本身也非常复杂,涉及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也非常多样化。
2. 经济法主题具有实践性和应用性。
经济法主题是为了规范经济活动而存在的,因此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
经济法主题需要贴近实际经济活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3. 经济法主题具有时代性和发展性。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主题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
经济法主题需要不断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不断更新和完善自身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
4. 经济法主题具有国际性和全球性。
现在的经济活动已经不再局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涉及到全球范围内的各个国家和地区。
因此,经济法主题需要具有国际性和全球性,需要考虑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的协调与合作。
总之,经济法主题具有多样性、实践性、时代性、国际性等特征,这也决定了经济法是一门非常重要的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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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
试论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摘要】无论在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还是在整个经济法体系的构建中,对经济法的特征的探讨与定位都是一个举足轻重的焦点。
它关乎经济法的法律地位,以及它在整个法律框架中的存在必要性问题。
本文在汲取了我国经济法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适当应用经济学理论后,认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在于经济性,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以强调经济性在经济法特征中的特殊地位。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性HHI指数技术规范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展经济法研究以来,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特征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审视当前经济法学界,大部分的经济法学者仅仅运用传统的法学分析方法,通过经济法与传统法律部门的比较,试图揭示经济法的特征。
然而,毕竟经济法是一门与传统法律部门差异极大的法律部门,这样的研究方法有它固有的局限性,唯有将经济法置于整个市场经济,并将其与经济学的经典理论紧密结合,才能更加深刻地揭示经济法的特征。
分析经济法规群的共同特点,笔者认为经济性是而且应该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经济法的经济性进行论述,这也是笔者的一点思考。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以及社会分配关系。
从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来看,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的有效运行和整体利益,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等制度,对市场主体进行经济调控。
以《商业银行法》为例,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主要经营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由于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至关重要,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国家对商业银行的设立规定了极为严格的准入条件。
《商业银行法》第13条以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业做出了调整。
商业银行在设立后仍要受到持续调控,由于商业银行主要是经营负债业务,负债率就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新《巴塞尔协议》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高于8%。
我国也根据这一协议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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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特征作者:安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经济法,北京新东方学校教师【内容提要】本文阐释了关于经济法特征的三个问题:其一,总结了国内学界关于经济法特征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关的评论;其二,指出了研究经济法特征的方法、意义和关于经济法特征的涵义;其三,论述了经济法特征的主要内容。
一、目前国内学界关于经济法特征研究的概述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传统热点问题。
目前,国内学界关于经济法特征的论述颇丰,争论颇多,本着“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们会看得更远”的思想方法,本文首先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论著,概述于下:刘文华和史际春教授认为经济法的特征具体包括:“(一)经济性或专业性;(二)政策性;(三)政府主导性;(四)综合性” [注1]漆多俊教授认为:“所谓特征,本指事物的征候,是一事物有别于他事物的表现。
事物的本质既然因不同事物而各不相同,它也就是一种特征。
不过,本质特征是事物内在的而不是外露的……除本质特征外,事物还有一些同本质相关,是本质不同程度地显露于外部的征候。
相对于内在本质而言,这些是事物的外部特征。
”进一步,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的外部特征包括:“(一)经济法的社会性。
(二)经济法规范内容的变动性。
(三)经济法在法律表现形式上存在大量单行法规。
(四)经济法在立法体制上大量采取授权立法(委任立法)作法。
(五)经济法规范方式的指导性。
(六)经济法实施保障的非强制性成分较多。
” [注2]刘隆亨教授对经济法的特征作了如下总结:“(一)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二)从法律的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主义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三)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四)从经济法的功能和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五)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注3]张守文教授认为:“要研究经济法的特征,需要先做好相关的理论准备,尤其应当先明确特征的提炼标准、认识基础和参照对象等问题……经济法同传统部门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其中包括政策性和社会性等),是典型的现代法;同基础性的部门法相比,它具有高级性或搞层次性(这也与现代性有关),是典型的高级法;同更侧重于保护私人利益或国家利益的部门法相比,它在法益保护上更具有社会性;同所有的部门法相比,它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经济法的各类不同特征,具有一定的层级性和关联性。
其中,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由于是经济法区别于所有部门法的特征,因而更加具备基本特征的地位” [注4]程宝山教授认为除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外,经济法的特征还包括:“1、经济性;2、整体性;3、现代性;4、综合性。
” [注5]刘继峰博士认为:“经济法的特征既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的基本方面,也是经济法性质的外在表现。
” 进一步,刘继峰先生认为经济法的特征内容包括:“一、本土性;二、政策性;三、跨部门法性” [注6]此外,由史际春教授在其主编的《经济法教学参考书》罗列了18种关于经济法特征的学术观点。
[注7]而许明月先生在其主编的《经济法学论点要览》中亦列举了39种关于经济法特征的学术观点。
[注8]限于篇幅本文不再一一赘述。
应该说上述如此繁多论及经济法特征的著述,虽表述不一、各具特色,但已经从总体上直接或间接地、完整或不完整地勾勒出了经济法特征的涵义与内容,为后来者研究经济法的特征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源泉。
然而,关于经济法特征的既有研究成果中也还是存在着一些明显值得注意的悖论的:第一,关于“政府主导性或行政主导性”的悖论。
现代社会下,政府的理性是有限的,政府会有意识或无意识滥用其经济权力的行为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因而,将经济法定位为“规制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可谓既准确而又非常必要。
但是,如果将经济法的特征定位为“政府主导或行政主导性”则会引致一个明显的逻辑问题:政府主导的经济法规制政府自己的干预经济行为?“自我规制”显然与现代政治制度的分权制衡原则相悖,在实践中也会引致一系列的问题。
诚然,现实中的经济法很多由立法机关授权给行政机关制定,并且由行政机关来主导其实施。
但是,如何保证这一类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不违背“规制政府干预经济之法”的要求,淡化其官本位色彩,突出其法律的“法治性”色彩,这是经济法运行论亟待思考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实践也已经证明这一类授权制定和实施的经济法法律规章往往不能成为有效规制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法规,反而成为某行业、某部门、某地方维护自己小集团利益甚至滥用经济权力的护身符。
对于实然的存在,不能不加思考的就使之成为应然的理论。
现代政治制度的分权制衡原则怎能通过一个所谓的授权就随便“合二为一”呢?因此本文认为:“行政主导性”的提法值得商榷。
第二,关于经济法的“政策性”。
政策与政治密切联系,政策的适用有两种途径:其一,是直接影响行政;其二是指导立法,通过法律应用实践。
但是,政策上升并具体化为国家的法律是应该有一个严格而明确的程序的。
不经过审慎的态度、严格的程序,政策便不能上升为法律。
这是法律与政策的重要区别。
无庸讳言,经济法在雏形期存在着依赖政策过多、受政策影响较大的现象。
可以说,由于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陈出新,经济政策对我国经济法的实践影响巨大。
但是,能不能将我国经济法走向成熟前这一特殊时期的特殊现象归纳为一种规律,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并确认为之为经济法的一种特征,这还是很值得商榷的。
法律就是法律,政策就是政策,将法律的严谨性、程序性降低到政策性、变动性,究竟是法律发展趋势的反映还是动摇了作为独立部门法存在的基础,这还有待于经济法进一步成熟后的实践的检验。
而本文认为:关于经济法的“政策性”特征的提法极容易造成对实践的误导:譬如,在实践中将经济政策奉为经济法的精髓,而过于凸现经济法的“政策化”,会造成具体实践中日益泛滥的权力寻租问题和不公正待遇,经济法的具体执行部门将因此得不到有力的约束。
这里本文还要强调的是:在既有的实践条件下,作为经济法特征的归结,应当首先符合经济法作为法的特征的要求,法的特征是法区别于其它上层建筑的基本标志。
进一步,关于对经济法特征的提炼,绝不能把现实中存在的或表现出来的就一定归结为特征的理论。
作为本体论的特征理论必须是经得起时间考验的理论。
此外,我们还可以明显看到我国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解释所特有的“政策时效性”,这绝对不是经济法或经济法学研究应有的特征,而是经济法学研究的“痼疾”,必须根除。
经济法学的研究中绝不能颠倒经济法学理论与政策间的关系。
如果经济法学的法律理论,不能引导国家政策与经济立法,反过来却又过于依赖政策,围绕着国家政策进行诠释和跟风,这必将大大动摇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律的地位,极有可能使经济法学沦为“政策注释法学”,[注9]这是值得我们每个经济法学者严肃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研究经济法特征的方法、意义和关于经济法特征的涵义要深入解析经济法特征的具体内容为何,就必须先弄清经济法特征的涵义为何,只有通过正确的研究方法对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有了清晰的界定,才能依此准确把握经济法特征的具体内容为何。
分析法理学派对法的特征以及研究它的重要意义有过比较经典的论述。
约瑟夫·拉兹认为,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理论应该包括对如下四个问题的回答:第一,存在的问题,即法律体系存在的标准为何。
第二,特征的问题,即决定一种法律归属与某一体系的标准,进而回答哪些法律构成一种体系。
第三,结构的问题,即所有的法律体系是否都有一个共同的结构或者某类法律体系是否都具有共同的结构。
第四,内容的问题,即有没有一些内容对于所有的法律体系都是不可缺少的?或者有没有一些重要的内容可以区分重要的法律类型。
[注10]上述的四个问题就具体的经济法部门而言可以做如下的进一步阐释。
第一,经济法存在的问题,即经济法是否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
第二,经济法特征的问题,即要明确经济法的内在与外化特征为何,并由此判断经济法具体应该有哪些法律构成。
而这恰恰是本文所要阐明的主旨。
第三,经济法结构的问题,即要弄清楚经济法学体系构成中的各个基本概念的位阶、所属范畴以及彼此的相互关系。
在一个法律体系结构中去考察一个法律概念是法律概念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更能阐释清楚该基本概念的重要价值。
这为本文乃至今后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概念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研究进路。
作为描述性的词语或概念往往是多义的,只有在特定的结构与环境中对之作进一步的解析才可能清楚而明了的界定词汇或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与争论。
第四,经济法内容的问题,这里的内容当作广义理解,即不仅仅是实质的内容,还当有形式的内容,特别是法律形式的范式内容。
诸如经济法的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规范论都是经济法各个分支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对“特征”作了如下解释:“事物可供识别的特殊征象或标志。
诸如个性特征、本质特征。
” [注11]引申到经济法的特征,显然应该有以下几层意思,第一,特征与个性紧密相联系,特征是在于不同事物间的区别标志,作为经济法的特征当是经济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特殊征象或标志。
第二,特征当与本质相联系,特征是本质的反映,特征是本质的外化,或者也可说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特征。
本文认为,广义的经济法特征既包括经济法作为法而区别于它事物的法的特征,又包括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而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特征;既包括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又包括经济法本质外化的其它重要特征。
而狭义的经济法特征则专指经济法本质外化的其它重要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区别于它部门法的重要标识。
本文所讨论的经济法特征是狭义的经济法特征,是指经济法本质以外的重要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当包括经济法相对于其它部门法有特色的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征、经济法主体的特征、经济法责任的特征等。
但是,经济法的特征不一定是经济法独有的特征,经济法的某些特征也可能为其它部门法,诸如社会法所共有,但这并不影响其成为经济法的特征,多个外化的特征的有机结合才能勾勒出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基本轮廓,如同人的样貌特征一样,只有将鼻子、眼睛、嘴巴、眉毛、头发、耳朵、面颊、额头等综合在一起才能构成完整的样貌,尽管母女或父子上述某些部分可能相似,但就由这些器官共同勾勒出的整体样貌显然存在明显差异。
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共同构成了经济法本体论的重要内容,特征是本质的外化表现,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就需要运用系统的观点,通过对特征与本质的关系考察,来明确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各自为何,以防止相互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