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鉴 证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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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南京恒伟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是2001年11月13日经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营业执照注册号:3201072000610;税务登记证号:320107733148088,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住所:南京市下关区河路道1号;法定代表人:袁钰兴;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钢材、不锈钢材料、批发零售。
我们认为,贵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纳税情况,在所有重大方面已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做出了调整,公允地反映了贵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纳税情况的真实性。
本审核报告仅供贵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时使用,如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审核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无关。
三、贵公司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15日进入清算期,截至2011年6月15日止,贵公司清算所得额-124,436.33元,清算期间经营费用3,0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0.00元。
四、资产情况
贵公司截止2011年6月15日资产总额为516,683.96元,其中:货币资金27,685.99元,应收帐款488,997.97元。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城建税及附加缴纳情况汇总见表二、表三。
表二: 金额单位:元
年度
已缴纳增值税额
应交城建税
已申报缴纳城建税
2010
22,414.16
1,568.99
1,568.99
2011
0.00
0.00
0.00
合计
22,414.16
1,568.99
1,568.99
表三: 金额单位:元
附件:1、审核情况说明
2、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附送:1、2010年度、2011年5月31日会计报表
2、2011年6月15日会计报表
南京君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注册税务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
地址:南京市汉中路139号1106室 报告日期:2011年6月17日
附件1:
审核情况说明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情况说明如下:
年度
已缴纳增值税额
应交教育费附加
已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2010
22,414.16
896.56
896.56
2011
0.00
0.00
0.00
合计
22,414ຫໍສະໝຸດ Baidu16
896.56
896.56
(四)个人所得税
贵公司2010年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3.34元,实际代扣代缴203.34元; 2011年1月至5月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00元,实际代扣代缴40.00元。经审核,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面未发现异常。
贵公司所涉及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各项税种审核说明
(一)增值税
贵公司2010年度应缴增值税22,414.16元,实际缴纳22,414.16元; 2011年1月至5月未发生生产经营,无营业收入。经审核,增值税方面未发现异常。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增值税缴纳情况汇总见表一。
五、负债情况
贵公司截止2011年6月15日负债总额为0.00元。
六、所有者权益情况
贵公司截止2011年6月15日所有者权益为516,683.96元,其中:实收资本500,000.00元,未分配利润16,683.96元。
(4)贵公司本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540.00元,计入“营业费用”中,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可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1,463.00元,贵公司自报纳税调整增加77.00元,经审核应纳税调整增加77.00元。
2、贵公司2011年1月至5月会计利润总额为-125,092.33元。经审核,本年度实际发生无需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项656.00元,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作纳税调整增加656.00元,故确认2011年1月至5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24,436.33元。
清 算 鉴 证 报 告
宁君税(鉴)字(2011)1-324 号
南京恒伟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资料及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各税种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相关资料由贵公司提供并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上述税种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发表鉴证意见。我们的审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税务代理工作规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纳税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表一: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增值税
已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0
3,702,573.22
22,414.16
22,414.16
2011
0.00
0.00
0.00
合计
3,702,573.22
22,414.16
22,414.16
(二)营业税
贵公司非营业税纳税人。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贵公司应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贵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22,414.16元,应同时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68.99元,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72.42元,贵公司已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68.99元,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72.42元。经审核,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方面未发现异常。
(2)贵公司本年度共发生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账载金额2,360.00元,其中:个人通讯费2,300.00元、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防洪保安基金60.00元,上述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贵公司自报纳税调整增加2,360.00元,经审核应纳税调整增加2,360.00元。
(3)贵公司本年度实际发生未取得合法票据的支出账载金额300.00元,上述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贵公司自报纳税调整增加300.00元,经审核应纳税调整增加300.00元。
(五)企业所得税
1、贵公司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36,486.64元,经审核,应纳税调整增加6,184.08元,故确认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302.56元,纳税调整事项如下:
(1)贵公司本年度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8,617.70元,在“营业费用”中列支,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60%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5,170.62元;本年度销售(营业)收入3,702,573.22元,按销售(营业)收入5‰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18,512.87元,取其低者为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金额5,170.62元,贵公司自报纳税调整增加3,447.08元,经审核应纳税调整增加3,447.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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