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文摘抄之乌兹别克斯坦各类商务合同所涉及的税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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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各类商务合同所涉及的税
务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推进,中国与中亚地区国
家之家的经贸联系越来越紧密,中国公司参与中亚地区基础设施、
能源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中国公司在中亚地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就
非常需要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务环境。笔者在中乌天然气
管道项目从事合同管理工作多年,在日常工作中积累了这方面的一
些经验。乌兹别克斯坦商务合同主要包括三类:服务合同、供货合
同和epc合同。本文主要讨论在这三类合同项下的主要税款缴纳情况。
关键词:epc合同;增值税;代扣税;税率
一、乌兹别克斯坦税率情况简介、主要税种介绍
乌兹别克斯坦的税率体系建立于1991年,目前正在执行的《税法》颁布于2008年1月1日(于2014年9月4日进行过修改)。
首先,我们先对乌国的纳税主体进行分析。按照乌兹别克斯坦税法
规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乌兹别克斯坦居
民企业”是指,按照乌兹别克斯坦法律在乌兹别克斯坦进行注册登记
的法人企业。乌兹别克斯坦对居民企业实行属人和属地双重税收管
辖权,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在乌兹别克斯坦缴纳所得税。居民企业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经乌兹别克斯坦税务委员会审核批准,允许进行抵免,但是超过抵免限额部分,不允许以后年度再抵免。未按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设立的公司,但有来源于乌兹别克斯坦
所得的外国企业,为乌兹别克斯坦的“非居民企业”,包括构成常设
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乌
兹别克斯坦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属于常设机构,要视同居民企
业缴纳所得税。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仅就来自于乌兹别
克斯坦居民企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缴纳预提所得税。影
响外国投资者的主要税务种类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海关关税、财产税、pe净利润税等等。我们对这些主要税种进行简要的介绍。
pe净利润税:在乌兹别克通过pe进行经济活动的企业,除了
要缴纳上述的企业所得税以外,还需要缴纳pe净利润税,缴税基数
为在乌兹别克境内取得的净利润,利率为10%;该税种可通过政府
间关税协议进行减免。
增值税:就是对产品、服务或者工程的附加值征收的税费。目前,乌国增值税的税率为20%,以营业额为征税基数。对于乌兹别
克斯坦不能自行生产且包括在政府专门列表中的设备及其替代品,
在进口时可免征增值税。
二、乌兹别克斯坦各类商务合同项下所需要交纳的主要税种
乌兹别克斯坦各类商务合同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咨询服务合同,采购合同(包括设备采购和服务采购)、epc合同。下面就这三类合同主要涉及税务种类进行探讨。
第一类:咨询服务合同(tpi,pmc合同)。第三方监理服务合
同(tpi)和项目咨询管理(pmc)这两种服务合同项下,服务承包
商在乌国注册pe,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pe净利润税以及其他相
关税费。
第二类:采购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和服务采购合同)。
设备采购合同:从国外进口到乌兹别克斯坦的商品、设备和材
料都应缴纳进口关税,税率从5%到20%不等。由哪一方来负责清关和交纳关税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和发货方式。一般的供货合同采
用cip,dap,dat贸易术语,这种情况下由业主来负责进行清关并
交纳关税(关税比率取决于物资种类,不同的物资种类对应不同的“海关代码”和不同的税率)。在中乌天然气管道项目a/b/c线管材供
货合同采用ddp贸易术语,即由管材供货商负责清关和支付清关费用。
服务采购合同:服务商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从事相关的服务合
同(管道检测、地质勘测等)都应该缴纳相应的税款,这种服务采
购合同等用于上述第一类服务合同的征税办法。
第三类:epc合同。外国公司在乌兹别克从事epc工程项目,
必须在本地注册pe机构或者子公司。epc合同项下的所有进口物资
和设备都是采用ddp的形式,即由承包商来交纳清关税费。epc承
包商应该按照税法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pe净利润税以及其他相关
税费。
三、如何合理避税和获得税务减免待遇
方案一:非乌兹别克本国居民在乌国通过成立pe机构从事商业
活动,可以大幅度降低所要缴纳的税费。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税法,
任意连续的12个月内在乌兹别克斯坦从事经营活动超过183天的非
侨民企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pe或者办事处)来完成纳税义务。企
业应对比有常设机构和没有常设机构情况下的税收负担,选择合适
的纳税身份。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需要按照居民企业进行
纳税,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缴纳7.5%的所得税,之后再缴纳
净利润8%的社会设施发展税。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需要
缴纳预提所得税,不能做任何的成本扣除。
方案二:提供公司注册地所在国家的“纳税人证明”(基于政府
间关税协定)。截止2014年1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和中国、日本、韩国、印度、伊朗、法国、俄罗斯、土耳其、德国、意大利亚、加
拿大、英国等53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 1996年7月3日,
中乌两国政府代表在塔什干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偷税漏税的协定》。根据此协定,只要中国企业能够提供“中国纳
税人证明”就可以享受代扣税减免待遇。“中国纳税人证明”在企业所
在的国税局开具,经过公证处认真和乌国驻华使馆认证后正式生效。
以中乌天然气管道项目某段管道外检测合同举例来说,如果承
包商a不在乌国注册pe,那么它要将按照20%缴纳代扣税,而完成
注册pe或者提交“中国纳税人证明”以后,所缴纳税款将得到大幅度
的减免。
对于服务合同,为了合理避税,在价格分解中分为乌国境内部
分和境外部分,因为代扣税只适用于在乌国境内发生的费用,所以
适当调整价格分解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方案三:获得乌国政府总统签发的“总统令”后,这样就可以免
于缴纳vat和withholding了。该方案适用于大型投资项目,需要
政府间的推动和支持。a/b/c线都获得过乌国“总统令”,按照“总统令”,该项目下的业主和承包商都享受税费豁免待遇。
方案四:企业可以利用乌兹别克斯坦进口优惠政策,合理确定
进口商品品种、进口路径等,进行纳税筹划。作为股权出资进口的
商品,可以免交进口税;临时进口物资可免交进口税收。乌兹别克
斯坦不能生產的技术设备,列入乌兹别克斯坦清单的,免除进口关税。乌兹别克斯坦与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亚美尼亚、哈萨
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塔吉克斯坦等独联体国家签署
了自贸协定,具有在关税优惠政策。
四、结束语
面对乌兹别克斯坦复杂的税收环境,中资企业只要掌握和运用
合理的税收筹划措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就能够减轻综合税收负担、降低税务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就能够在乌兹别克市场上大展
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