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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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学习指导

刑事诉讼法——学习指导

刑事诉讼法——学习指导刑事诉讼法——学习指导一、概述(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1.刑事诉讼概念是由四个条件或若干特征组成的。

2.广义的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有六个方面。

3.广义刑事诉讼法表现形式中“有关法律”部分的重点法律名称。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务1.刑事诉讼法制定目的的完整表述和分项内容,可分三项也可分四项。

2.刑事诉讼法任务的完整表述和分项内容,可分三项也可分为四项。

(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1.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和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2.人民检察院的名称以及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3.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以及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四)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的范围及共有诉讼权利。

2.诉讼参与人的法定范围。

3.被害人概念的广狭义及诉讼权利。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区别及主要权利。

5.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6.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1.直接掌握《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第4条、第225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2.注意“侦查”和“检察”都有广义、狭义之分。

结合《刑事诉讼法》第89条和第90条、第8条理解掌握。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特别注意独立的主体不含公安机关,不能把行政机关换成国家机关或者党政机关。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事实”的要求:被查证属实的证据所证明了的事实。

2.“法律”的范围:既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又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四)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分清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办案机关的义务之间的区别,直接法律规定内容。

(五)审判公开1.“公开”的含义:仅指审理向社会公开。

2.未成年的年龄指何时的年龄。

3.司法解释增加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种类。

4.贯彻“公开”的标志。

(六)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l.掌握本原则的基本含义。

2.注意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措施。

刑事诉讼程序法

刑事诉讼程序法
机自1004 机自1004 陈建军 21
20112011-6-12
案例分析
张子斌,1985年10月11日出生 2000年 日出生, 张子斌,1985年10月11日出生,2000年7月因 涉嫌犯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涉嫌犯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执行拘留 后公安机关因忙于调查取证于第4 后公安机关因忙于调查取证于第4日对其进行了 第一次讯问。在第一次讯问时, 第一次讯问。在第一次讯问时,张子斌提出要 聘请一名律师未被批准。侦查人员经过侦查, 聘请一名律师未被批准。侦查人员经过侦查, 在拘留张子斌后的第10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 在拘留张子斌后的第10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 审查批准逮捕张子斌, 审查批准逮捕张子斌,上级人民检察院遂作出 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了批准逮捕的决定。此案经侦查终结移送县人 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 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 日公开审理此案后,判处张子斌无期徒刑, 日公开审理此案后,判处张子斌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 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子斌在接 到一审判决书的第13日以一审判决定性不准为 到一审判决书的第13日以一审判决定性不准为 由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由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刑事诉讼程序法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机械系 陈建军 2010.12.04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法
起诉 审判程序 执行程序
20112011-6-12 机自1004 机自1004 陈建军 2
立案和侦查
立案: 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控告、举报、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控告、举报、报 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 案、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依照各 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确定有犯罪事实 存在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存在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将其作为 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和弊端分析

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和弊端分析

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缺陷和弊端分析邹光伟一、立法上的缺陷要紧表达在下列六个方面:1、根据有错必纠原则确定的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务必“确有错误”这一规定不科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中心内容是要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确有错误”时就能够提起重新审理,即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前提条件是确认了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这尽管有利于杜绝重新审理的盲目性,明确重审目标并节约诉讼成本,但这一规定却属典型的先定后审。

既然确有错误,那么重新审理的重点就放在了如何纠错而不是审查原生效裁判是否有错上。

一旦最后的结论是原生效裁判并无错误,则必定会形成确有错误的案件却无错可纠的尴尬局面。

而且多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一个案件原生效裁判正确与否,往往只有在对该案进行全面认真认确实重新审理之后才能得出结论。

况且关于务必无条件立案重新审理的抗诉案件,只是检察机关认为存有错误,原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在立案重新审理之时人民法院并不知晓,因此人民法院自身也无法杜绝并无错误的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而且检察机关的抗诉再审启动权的设立,使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权形同虚设。

另外,是否所有的错误都务必重审与改判呢?有的只是程序上出现了一些小毛病,但不影响实体公正,或者事实认定方面有些小出入,但对处理结果影响不大的,假如也务必重新审理,而最终结果不变的话,则无疑属徒劳无功之举。

从我国的审判监督现状中也可得知,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改判率并不高。

以江西省法院系统为例,2001年该省共审理审判监督案件1423件,其中改判487件,改判率仅为34.22%。

2、对重新审理的条件规定过于宽泛。

要紧表现在这么两方面:第一,提起申诉与重新审理没有的时候间与次数限制。

首先,关于刑事案件而言,提出重新审理没有的时候间限制,一些重要证据有可能通过一定的时间便会因自然原因而灭失,假如通过长时间之后再对案件重新审理,势必导致案件取证困难,造成案件难以正确处理。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录音、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

2.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3.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4.侦查终结: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5.起诉:起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机关或者个人,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予以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6.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7.审判管辖: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8.拘传:拘传,指公检法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强制方法。

9.传唤:传唤,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指定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的诉讼活动。

10.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处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方法。

11.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2.逮捕:逮捕,是指公检法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不足与完善
1 程序规 定 的事后性 制约 了刑事 诉讼 审 判监督程 序 作用 的 .
民法 院上下 级的 关系 是监督 与 被监 督的 关系 。我 国刑事 诉讼 法 发挥 规 定 了这种 监督关 系体 现在 再审 、 审制 度上 , 今最突 出的问 二 玑
我 国刑事诉 讼法规 定, 民检 察院 对于 已经 发生法 律效力 的 人
其 刑事诉 讼审 判监 督程序 的工 作在 1 一审人 民法 院审 理刑事 案件 时在 判决 前与上 级人 民法 院 部来 看 , 力度 都是 很不够 的 。 .
沟通 人 民法 院上下 级 的关系与 人民检 察院上 下级 的关 系不 同, 人
近几 年 的实践 中效 果不尽 人意 , 其主要 原 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以下几个 方面 :
裁定 “ 有错 误” 那 么重 新审 理 的重点 就放 在了如 何纠 正错误 , 确 ,

个 基本要 求 , 以维护 诉讼 效益 。 同时 , 可 这也 是对刑 事案件 当
事人提 起重 新审理 的一种条件 限制 , 如果 当事人在 规定期 限内不
而 不是 审查 原生效 判 决或裁 定 的正确 性上 。这 就有 可能 导致一 能举 出相 关证 据来证 明原 生效裁 判存有 错误 , 不能立 案重 审。 则
至影响 到 了法律 的正 确实施 , 到 了相反 的作 用。 因此 , 文期 望对 我 国的立 法和 司法 实践提 出一些有 益 的建议 , 起 本 明确 提
起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的事由, 改革人民法院启动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 完善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 最终实现发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 目的。
刑事诉 讼 审判 监督程 序 对于 纠正 审判 机关 的错 误判决 和裁 据就有可 能随着时 间的延 误而导致灭 失, 加案件 的取 证的难度 , 增 另一 方面 , 不对 次数上 做出 限制 , 容易造 定 , 障刑事诉 讼 目的的实现 , 保 保护 公 民的合法权 益 , 维护 司法机 使得案件 无法正 确处理 。

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的规定是什么

The road of life depends on walking step by step by yourself. What can really protect you is your own choic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的规定是什么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其他。

司法审判,在我的司法建设当中起着绝对重要的作用。

由于司法审判的机关是我国的执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我国法律法规的践行者和我国政府的形象。

要求司法机关在进行审判的时候,必须有监督的规定,否则司法建设就会失去权力平衡。

下面就详细为大家介绍,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的规定是什么?一、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的规定是什么?第三百七十三条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一)审判监督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而只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概念、特点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相比,尽管 两者均属特殊审判程序,但是,它们在适用对 象、有权审理的法院、以及审理后所作的裁判 效力等方面都有不同; • 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 适用的是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 判; • 而死刑复核程序则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 含 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含 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 死缓)案件 死缓 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 案件 院核准后生效,立即执行的死刑案件,由该院 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今后才能执行。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规定表明: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监督和指 导地方各级及本级以下的人民法院和专门法 院的审判工作,发现它们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确有错误,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提审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提审和指令 再审,既是最高人民 指令 再审 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 裁判行使审判监督权,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的两种方式。所谓提审 提审,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 提审 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不需要或不宜 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由自己进行审判的 指令再审,是指依法指令原审或者 方式;所谓指令再审 指令再审 本级人民法院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还具有如下特点:
• 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 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 从诉讼进程讲,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刑事 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 概念、特点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 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 的可靠保障 •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 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八版PPT课件第21章

刑事诉讼法第八版PPT课件第21章

申诉及其审查处理
02
申诉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25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等提出申诉,但 不能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是因为要 保持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严肃性,不能轻易改判;另一方面是 因为这些案件情况复杂,而且时过境迁(如刑罚正在执行或已 执行完毕),审查原判是否正确,很不容易,仅凭一纸申诉就 判断原判确有错误是不可能的。所以,在正式启动审判监督程 序之前,不能停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
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有着密切联系,在视察工作和调查访问过
程中,能够了解到群众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正确与否的意见。
在人民代表召开会议期间,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
议案。因此,这也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各级
人民法院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处
理结果报告权力机关。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01 STEP
再审vs重审 (1)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尽一致。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一部分,但重新审 判未必发生在审判监督程序,也可以是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缺席审判 程序的处理方式。 (2)两者的程序有时不尽一致。 (3)次数限制不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款,对于二审法 院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又经上诉或抗诉的, 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可见二审阶段因事实原因 发回的重审有次数限制。但再审目前并无启动次数的严格限制。 (4)审限不同。重审的期限一般与之前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对应审级的诉讼 期限一致,例如经二审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即为一审期限; 再如经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死刑的判决却经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发回 到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期限,与二审期限一致。但是,《刑事诉讼法》第2 58条第1款对再审(重新审判)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即作出再审决定之 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刑事案件法律判定流程(3篇)

刑事案件法律判定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案件,包括故意杀人、盗窃、抢劫、强奸等。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判定流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以下是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判决的详细法律判定流程。

二、立案1. 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

立案条件包括:(1)有犯罪事实发生;(2)有犯罪嫌疑人;(3)不属于自诉案件;(4)不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管辖。

2. 立案程序(1)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2)审查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可以要求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提供有关证据和情况。

三、侦查1. 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等。

2. 侦查措施(1)讯问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

(2)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机关可以对证人、被害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

(3)勘验、检查:侦查机关可以对犯罪现场、物品、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4)鉴定:侦查机关可以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为案件审理提供依据。

(5)侦查实验:侦查机关可以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性问题进行实验,为案件审理提供依据。

3. 侦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

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

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组成合议庭进⾏。

再审的审理程序由原来案件的最终审理程序决定。

关于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1、⼈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组成合议庭进⾏。

2、如果原来是第⼀审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百五⼗六条⼆、审判监督可以撤诉吗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决定再审,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已经很明确地规定了在再审案件中原审原告可以变更或放弃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申请撤诉只是原审原告依法⾏使了⾃⼰的合法诉权,只要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当然应予准许。

法院准许原审原告撤诉,原审判决同样即视为撤销,如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已同样起到了纠错的功能。

否则就强制剥夺了原审原告的诉权。

此外,从实践⾓度,此类案件撤回起诉后,社会效果较好,当事⼈⼀般不再缠诉缠访。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组成合议庭来进⾏,如果原来是第⼀审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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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

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

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进行审判的程序。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

审判监督程序是在两审终审的基础上,为纠正错误裁判而设立的特殊程序,是对错误裁判的一种救济程序。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习惯地把审判监督程序称为再审程序。

可严格地说,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并不完全相同。

审判监督程序的范围广,它应分为申诉、再审申请的复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

申诉复查阶段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在当事人提出申诉或再审申请、或法院自己认为可能存在错误时,对该案立卷复查,决定是否进行再审审理的一种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审理阶段是人民法院对经复查后,作出再审决定的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原案件所适用的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决的一种审判监督程序。

申诉复查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它们的联系表现在都是审判监督程序,除因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检察院提起抗诉而进入再审的案件外,所有进行再审的案件必须经过申诉复查阶段。

申诉复查是进入再审审理的前提和基础,而再审审理却不是申诉复查的必然结果。

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区别:1、申诉复查是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的合法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对存在错误的裁定进行再审,对不存在错误的则驳回申诉。

再审审理则是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理,作出新的裁判。

申诉复查解决的是是否启动再审的程序性问题,而再审审理解决的是重新裁判的实体性问题。

2、申诉复查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查,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查,对此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但对再审审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无论采用何种审判组织进行申诉复查,对需要进行再审的案件最终都是以院长名义作出裁定。

而再审审理则是以合议庭名义作出新的裁决。

佘祥林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佘祥林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5年1月,湖北省监利县农民佘祥林被错误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005年3月,佘祥林被无罪释放。

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佘祥林冤案”。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刑事诉讼法(1)证据不足佘祥林案件中最突出的法律问题是证据不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的有罪证据应当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然而,在佘祥林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严重不足,无法证明佘祥林有罪。

(2)非法取证在佘祥林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例如,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

这些非法取证行为严重侵犯了佘祥林的合法权益。

2. 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权(1)辩护律师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然而,在佘祥林案件中,佘祥林在侦查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律师介入较晚。

这导致佘祥林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

(2)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

然而,在佘祥林案件中,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遭遇诸多困难,使得辩护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3. 刑事诉讼法中的上诉权(1)上诉权的行使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提出上诉。

然而,在佘祥林案件中,由于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

佘祥林在二审阶段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

(2)上诉权的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然而,在佘祥林案件中,上诉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这导致佘祥林在服刑期间无法得到有效救济。

4. 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1)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根据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然而,在佘祥林案件中,审判监督程序启动较晚。

(2)审判监督程序的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应当依法进行。

然而,在佘祥林案件中,审判监督程序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审判人员偏袒、调查取证不力等。

5. 刑事诉讼法中的国家赔偿制度(1)国家赔偿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的一系列法律程序。

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

首先,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是立案。

当公安机关接到犯罪案件的报案后,便会依法立案,并展开侦查工作。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也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调查和制裁的前提。

接下来是侦查阶段。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过程。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拘留、搜查、传唤等强制措施,以及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然后是审查起诉阶段。

在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侦查文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

检察机关根据侦查文件和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可以不予提起公诉,否则将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接着是开庭审理阶段。

一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将组织开
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阶段,法庭将依法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出庭作证,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辩护词,最终作出判决。

最后是判决阶段。

在经过充分的审理和辩论后,法院将依法作
出判决。

判决可能是有罪判决,也可能是无罪判决,具体情况视具
体案件而定。

判决后,法院将依法执行判决,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
制裁。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程序严谨,程序
正义得到保障,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 :. ■■'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审判监督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能适用。

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审判监督程序有以下特点: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最髙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以及最髙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提起的。

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经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才能提起。

4.2002年9月16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以1下简称《若干意见》)对申诉的期限已有规定,据此,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不再是无期限限制的。

请参见本章第二节有关申诉受理的内容。

按照审判监督_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将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或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

7.具有特定情形的,再审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这是自2002年1 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新增的规定,请参见本章第3节的有关内容。

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要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人民法院、>^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况反映等。

刑事诉讼法学--第19章 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学--第19章 审判监督程序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 响定罪量刑的。

新的证据是指:(《解释》376条)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
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 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申诉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 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报请检察 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决定提出抗诉的,由刑事申诉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法理基础

防止滥用追诉权 保障人权 维护程序的安定性和裁判的既判力
2、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与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冲突

我国刑事诉讼几乎不存在终审的问题,终审裁判只要发生了 错误,就可以再次进行审判

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强调的是有错必纠,不论这种错误是什么
原因造成的(是由于故意犯罪造成的还是其他什么原因造成 的),也不论这种错误的性质是什么(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还 是不利于被告人的)

2、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审理对象不同 提起的主体不同 提起的理由不同 提起的期限不同
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审理的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3、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提起和报请的主体不同 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上述申诉理由,只要具备其中之一,人民法院就应当依照审 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二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从诉讼实质上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程序,或称救济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1、审理对象。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和裁定;2、提起主体。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3、提起条件。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极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即必须是经过法定主体认真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4、提起期限。

法律没有作任何限制,目的旨在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5、审判法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上级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令再审的其他法院;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一)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可靠保障。

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其判决和裁定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了稳定性,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轻易变更或撤销。

但是,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应当建立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性和客观真实性的基础之上。

然而刑事案件错综复杂,虽然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甚至还经过了二审、死刑复核等程序,仍然可能有错误,或冤枉无辜、轻罪重判,或放纵犯罪、重罪判刑畸轻,尽管这种确有错误的裁判是极少数的,但是也没有理由去维护其稳定性和虚假的权威性,而应当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依据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因此,审判监督程序是使国家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最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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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
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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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第十三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第二节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重新审判程序(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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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1. 了解申诉的提出与审查受理。 2. 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明确辩护人的范围和人 数;辩护人的责任;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 3. 明确重新审判程序的基本程序。 4. 掌握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重 新审判程序的特别规定,再审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 本院决定重新 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 提审或指令 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 提审或指令 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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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 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程序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而言,是一种事后监督的程序;对生效判决、
裁定中的当事人而言,是一种补救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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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是刑事审判程序的重
要组成部分。审判监督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相比有以下 主要特点:
2. 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的,人 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查找;经协助查找仍 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3. 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 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 ,裁定维持原判;
4.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 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 件或者照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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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新审判程序
二、重新审判程序的特别规定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尽管根据生效裁判作出的程 序和重新审判的人民法院的级别的不同,确定适用第一审程序或第二 审程序,应当遵守以下特别规定:
1 2
制作再审决定书 另行组成合议庭 重新审判的范围及原则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重新审判的审理期限
(一)刑事再审案件审理方式的确定 (二)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三)开庭审理 (四)开庭审理中的几种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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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内容网络图
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申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基本程序 重新审判 特别规定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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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按 以下要求进行: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 一审程序,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 可以上诉、抗诉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程序,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 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 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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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标
能力目标 1. 应用本章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分析、解释、解决有 关涉及审判监督前程序中的诉讼法律问题 2. 处理涉及有关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诉讼程序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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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 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一般的审判程序,其内容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 察院发现和纠正生效裁判存在的错误的方式、方法、步骤。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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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
三、申诉的提出与审查处理
申诉的提出
申诉的 受理审查
受理审查 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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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重新审判程序
一 、重新审判程序的基本程序
按照两审终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基本程序 是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通常是按照第一 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作出的,因此,重新审判程序的基本程序仍为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审理的对象 提起的主体和方式 提起的根据和理由 审理的法院
提起的期限和次数
特点
量刑 判决、裁定的效力 程序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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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
一、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中,本 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有权对本院或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 裁判进行监督,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决定重新审理有以下 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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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审案件的开庭审理,是刑事再审案件审理的基本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规定适用于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公诉再审案 件的审理,依照第一、二审程序审理的刑事自诉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 序参照执行。该规定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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