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学第二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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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民法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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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典权的内容 〔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典权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典物
〔2〕处分典物:转典、典权让与、出租 典物.
〔3〕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典权人具优先购 买权
2、典权人的义务 〔1〕保管典物 〔2〕出典人回赎时,应予返还.
〔二〕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典人的权利 〔1〕让与典物所有权 〔2〕回赎典物 2、出典人的义务主要是瑕疵担保 责任
四、典权的发生与期限 〔一〕典权的发生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1〕设定
〔2〕典权的让与 〔3〕转典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取得. 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主要是继承,无论何种 取得方法,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二〕典权的期限
典权期限届满,典权并不消灭,只是此 时出典人应当回赎其典物而已,因为出典 人在典期内不能回赎典物.
使用、收益、处分.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排除他
人干涉.
三、所有权的限制 多国民法通过禁止权利滥用,相邻关
系等等规定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了限制.
四、所有权的实现 〔一〕所有人自己行使权能 〔二〕所有人通过他人行使权能实
现其所有权
五、所有权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所有权保护方法: 1、请求确认所有权 2、请求恢复原状 3、请求返还原物 4、请求排除妨碍
六、典权的消灭
〔一〕回赎
出典人向典权人支付原典价消灭典 权的单方行为.
〔二〕找贴
在典权存续期间,出典人将典物所有 权让与典权人,找回典物的时价与典价的 差额,从在使典权消灭的一种方法.
〔三〕作绝
有期限的典权,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条款 的,因期限届满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典权 亦因混同而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全文普法宣传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全文普法宣传课件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
第二百四十九条【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条【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一条【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基本格式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基本格式

《物权法》课程教学大纲课程中文名称:物权法课程英文名称:PropertyLaw课程编号:课程性质:专业方向课学时:(总学时36、理论课学时36、实验课学时0)学分:2适用对象:法学本科专业先修课程:民法、法理学课程简介:本课程反映物权立法和运用物权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生活的成果,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物权法律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阐述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使之符合本科物权法学的教学需要。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民法上物与财产、物权与财产权的概念及联系与区别;了解并掌握物权的特征、效力,物权的分类;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权能;使学生了解并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基本内容;通过教学,也要使学生对占有制度、取得时效制度有基本的认识,对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有全面的认识与掌握。

一、教学目标及任务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民法上物与财产、物权与财产权的概念及联系与区别;了解并掌握物权的特征、效力,物权的分类;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权能;使学生了解并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基本内容;通过教学,也要使学生对占有制度、取得时效制度有基本的认识,对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有全面的认识与掌握。

二、学时分配三、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教学要求:原则、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物权的概念2.物权的特征第二节物权法的概念与特征1.物权法的概念2.物权法的特征第三节物权的客体1.物权客体概说2.物的概念与特征3.物的分类4.物的观念扩张1.所有权与他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本权与占有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第五节物权的效力1.物上请求权效力2.优先效力3.追及效力本章习题要点:1.物权的概念是什么,具有哪些特征?2.物权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物权客体的范围和特征是什么?3.物权具有哪些效力?4.把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的标准是什么?5.物权保护中的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区别及其意义是什么?第二章物权变动(5学时)教学重点: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行为。

物权法大纲

物权法大纲

《物权法》教学大纲课程简介:课程名称:《物权法》英文名称:Real Property Law课程编号:开课学期:2学分/周学时:2/2适用专业:法学专业课程类型:院系通识课程本课程是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课程,属于民法部门法的学科范畴。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总论》选用教材:柳经纬主编:《物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主要参考书:1.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下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4.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6.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7.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9.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0.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版。

11.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2.余能斌主编:《现代物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3.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4.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1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6.[日]铃木禄弥:《物权的变动与对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属于专业基础课,主要学习和研究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与理论,并紧密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学习和探讨。

通过物权法的教学,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认识物权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它的具体规范内容,为学习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奠定坚实的基础。

民法总论第二编物权法

民法总论第二编物权法
如果乙的质权因此消灭,丙的质权是否也因此消灭呢?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4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 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 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 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 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不动产相邻的事实 • 法相律邻关关系系内问容题的的法实定质性::尊重他方物权的义务和提供
一方物权的延伸和另一方方物便权的的义限务制 一方请求他方尊重和要求提 供方便的权利
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 合。
• 专有部分:构造上专的有独部立分性的与专使有用上权的独立性 • 共建有筑部物分区:分专所有部有分权以外共的部有分部分的共有权 • 共同管理权:物权共法有第部七分十的条共业同主管对理建权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 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7
1.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 所有权的概念: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 所有权的特征与所有权的限制
(1)绝对权;(2)排他性;(3)所有权是 完全物权;(4)所有权的弹力性:可回复性 • 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 • 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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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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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结构
第四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 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物权法授课教案

物权法授课教案

物权法授课教案一、课程性质、目的、任务本课程反映物权立法和运用物权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生活的成果,借鉴和吸收国内外物权法律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阐述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使之符合本科物权法学的教学需要。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民法上物与财产、物权与财产权的概念及联系与区别;了解并掌握物权的特征、效力,物权的分类;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及权能;使学生了解并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基本内容;通过教学,也要使学生对占有制度、取得时效制度有基本的认识,对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有全面的认识与掌握。

二、教学基本要求1、本课程的教学应遵照循序渐进原则,讲述物权法的基础理论和主要内容。

应作到概念清楚,层次分明,逻辑清晰。

2、由于物权法具有较强的应用特点,因此本课程的教学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本课程以理论教学为主,案例教学为辅。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掌握并运用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邻地利用权)、典权、居住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各项具体物权制度的理论和法律的基本规定,提高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为学习民商法系列课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课程打好扎实的基础。

本课程的教学重点是:物权与财产权的概念及联系与区别;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所有权的取得;抵押权与质权的基本内容;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等。

本课程的教学难点是:物权的分类、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用益物权的分类及体系,抵押权、质权的设立及行使等。

三、学时分配(总学时数40)讲课学主要内容习题课时讨论课时实验课时上机课时作业时第一章物权法概述4第二章物权变动42第三章所有权6第四章不动产所有权4第五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42第六章担保物权4第七章用益物权42第八章共有2第十二章占有2第一章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

第二章物权法教案

第二章物权法教案

第二章物权法教学目标:通过物权法的教学,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概念和分类,基本原则,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认识物权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它的规范内容,从而为学好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奠定坚实的基础。

教学重点:物权法的概念和分类,学会用物权法分析具体案例教学难点:学会用物权法分析具体案例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案例分析与讨论,结合多媒体的教学手段教学过程:导入大家好,欢迎来到我们的课堂,这节课接着给大家讲物权的概述。

什么是物,判断什么是民法上的物,标准已经出来了,物是物权的课题,沿着物找到物权,物权上升到一个层次,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类,而民事权利又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和债权,所以说物权属于民事权利中财产权的一种。

正因为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也正因为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人受到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物权的概念。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体现了一种价值,根据《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的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那么就从法律上规定了物权的概念。

权利人是主体,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物,而不是所有的物,是特定下来的,比如说你有一辆车,你对这辆车就享有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物权,你对这辆车享有一种什么权利,享有一种支配的权利,你支配你的车,你可以开着你的车去商贸,你可以开着你的车去北京,可以吗,都是可以的,那么你对你的车享有支配权利的时候,就具有排他性,物权就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在支配的时候就要排除其他人的干扰,也就是说,我支配我财产的时候,别人只能消极地配合,怎么个消极配合法,就是不排斥不干扰我支配权利就OK了。

物权延伸出三个特征:1、支配性物能够被人控制,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怎么体现物能够被人控制呢,就是通过人对物的支配,怎么证明物能够满足人的需要,也是通过对物的支配。

第二章物权法课件

第二章物权法课件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 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 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 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 保护。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
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享有就该动产优
先受偿的权利。
1.动产质权的设立
2.动产质权的效力
3.动产质权的实现
(三)权利质权
1.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 2.权利质权的设立与效力
四、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与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
(二)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 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 各种措施与手段。
1.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是所有权人积极利用所有物实现所有权而须主动进
行的行为。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是指所有权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所有物的违背其意
1.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2.通行相邻关系
3.相邻土地的利用关系
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五、共有
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共有的分类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共有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1.共有物的管理。 2.共有物的分割。 3.共有份额的转让。 4.共有物债务的承担。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
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2_第二章--物权概述课件

32_第二章--物权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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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视频资料:这是谁的房子 一、物权保护方法的分类 1、自力保护与公力保护 2、宪法保护、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
保护
28
二、物权民事保护方法——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的含义: 1、狭义:物权权利人之物被侵害或可能遭
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 防止侵害的权利。 2、广义:还包括物之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 求权。(第十六章要具体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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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保护之诉讼时效(理论有争议)
1、物权保护之诉讼时效的后果: 胜诉权?抗辩权? 2、物权保护不应受诉讼时效拘束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债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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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一、讨论与思考作业:P11 二、重点问题: 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物权客体的范围、特征与分类 3、物权效力的种类及其含义或限制 4、物权的法定类型与学理分类 5、物权请求权的含义与种类
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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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这是民法上关于物的最基本的划分。 2、主物与从物 主物与从物的区分,是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皆为
主物。 3、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融通物是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不融通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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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代替物是指可以依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的物相
属于“绝对权”。 5.排他性。这是物权在效力方面的特性。
4
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
一、物权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物权主体之间对特定主体支配的物所
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 客体三要素。
5
二、物权法律关系主体
1、概念:即物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3、种类(以所有权为视角): (1)国家:矿藏、水流、海域 、城市土地 、无线

民法学分论:物权

民法学分论: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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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耕牛的所有权仍为张某,因耕牛未交付,所有权发 生移转。 ②李某可向张某主张返还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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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原则
1.定义: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 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 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 交易安全。 2.公示方式:动产: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了解) (1)成立要件主义(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登记是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 不发生变动(德国)。
4
第一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5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 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 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对世性或绝对性; 2.物权的直接支配性; 3.物权变动的公示性,其设立采法定主义; 4.物权的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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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 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 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 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2)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具优先受偿权。
4.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债权物权化—法律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 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1
案例讨论:甲与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 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五年,并规定如果乙方拖欠 租金3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租赁至第三年,甲 将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乙依照其 与甲的租赁合同继续使用该房屋。现丙以乙在房屋买 卖之前拖欠甲租金8个月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为由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租赁合同。

物权法第二章PPT学习教案

物权法第二章PPT学习教案
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 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或者得压制同一 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而先行实现的效力。 包括:成立上的排他与实现上的排他。 内容与性质相抵触的物权不能并存,否则 可并存,但有物权位序问题。
第35页/共60页
(2)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
一是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二是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用益物权之间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但也有
物权法第二章
会计学
1
第二章 物权概述
引读案例 信用社与冯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冯借信 用社3万元用于购货,还款期限为3个月。 同日,信用社与李某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用李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信用社 依约将3万元付给冯。履行期届满,冯结清 了利息,但对本金无力偿还。为此,信用 社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李的抵押财产行使 抵押权。
第5页/共60页
何为物权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
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 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用益物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宅基 地使用权、地役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第6页/共60页
(二)物权的特征
1.对世性。主体上的特性。 2.支配性。内容上的特性。 3.特定性。客体上的特性。 4.绝对性。实现方式上的特性。 5.排他性。效力方面的特性。
第21页/共60页
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之交 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也可 依约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 方式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种类物的转让,因交付前尚未 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为 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第22页/共60页
4.原物与孳息 这是依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而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物权法

民法物权法
物上代位是指,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灭失时,担保 物权人可请求担保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替代;担保物因灭失而使原 物之所有人获得赔偿金请求权时,担保物权就此赔偿金继续存在。 (举例说明)
(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 权利物权:以法律规定的某些权利为担保物权客体之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区分之意义: 1、两者设立他物权种类不同:单纯的动产不得设立用益物权; 2、两者权利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不同:
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54 第一节 物权概说
一、物权的概念(定义)
“物权”这一法律概念最早由中世纪注释法学家提出。在法律上 首先对物权概念下定义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该法第 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 人。”
有关物权概念的各种学术表述:
(一)“物权者,支配物之权利。”梅仲协《民法总义》
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占有和交付; 不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登记和变更登记。 3、受法律调整的手段不同:动产,私法;不动产,公法私法。 4、行使权利时所受限制不同:不动产权利行使受一定限制。
(四)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 法定物权:以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如:留置权 意定物权:以当事人的意志而发生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区别的意义: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举例:不动产的抵押与法定抵押、抵押与留置、法定优先权等。 (五)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区分标准。如不动产、大型交通工具 (六)本权与占有 本权:即各种基本的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其本身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问是否基于权利。 两者的区别:逻辑起点不同:本权,从权利出发,基于本权的占 有,是权利的效力所致;占有的逻辑起点是对事实状态的尊重, 从事实状态出发,可作权利推定。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 物权法(80页)精选全文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 物权法(80页)精选全文
• 3、主物与从物
–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 也随之移转。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 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 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 认定标准
– 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 –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的独立用途,
•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相关链接】
•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 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 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的类型
•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权法》规定的占有制度,是以事实上的管领为规 范对象的,不以有权利来源为前提。
– 对于占有制度的适用,只有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 形下,才能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 (一)占有制度
– 1、事实推定
• 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 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的两个 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 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 以对抗第三人。
– 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 得对抗第三人。
• 【案例1】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 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 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 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过一段时间后乙才得知此事,诉至人 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物权法学第二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

物权法学第二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

由此可知,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 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得 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物权的追及效力使 真正物权人之权利获得充分的保障。
例外:
1 、善意第三人对动产的占有受即时取 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保护。 2 、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具有 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1、含义: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 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 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 (1)类型强制 (2)内容固定
(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1.“法”的范围:基本法律、法 律、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及司法解释、政策 等。 2.“定”的内容:类型、内容、 效力、公示方式,或有关物权的所 有方面。
(1)所有权
排斥
所有权
排斥
(2)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3)用益物权
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
排斥
物权的排他效力
所 有 权 与 所 有 权



1、在同一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 他所有权成立。 2、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如他人 由于取得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 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因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 所有权;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原则上可以并存,例外 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 能并存; 4、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 一般都难以并存。但地役权有时可以并存; 5、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够并存,例外的 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
抵押权
丙(定限物权人)

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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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 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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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替代
•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
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卖方先卖后借(自第二个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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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的特征
◎ 有体性:有体物 ◎ 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 在人的身体之外:脱离身体的人体器官可成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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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不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
,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
ABD
A 土地 B 药品 C 月球表面 D 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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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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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发展
• 1999年,《物权法》的起草工作进入了实质 性阶段。
• 2001年,在专家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的基础上,立法机关提出了《物权法草案》, 开始进行讨论和反复修改
• 2002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随后进行了 多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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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发展
• 2005年,立法机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 公布,向全民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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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1、物权法定原则 • 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如:
优先购买权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 • 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如设立质
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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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 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 • 一物至少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物权法(老师精品课件)

经济法课件-第二章物权法(老师精品课件)
优先权效力主要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物权破除债权。就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立物 权时,该物权可基于优先效力破除债权,使 已成立的债权归于消灭。 2.优先受偿权。是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 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3.优先购买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 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 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三、物权的种类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例如地上权、地 役权、永佃权)。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两者的区别是: (1)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担保物权主要 就物的交换价值方面对物进行支配。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3)用益物权的行使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人既可直接 占有标的物,也可不直接占有标的物。,只要从法律上明确主体 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即可。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 (二)物权的取得 • (三)物权的消灭
六、物权的公示
• (一)概念:是指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 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 (二)物权公示的方法
享有 不动产 动产
登记 占有
变更
登记变更 交付
• (三)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七、善意取得制度
• 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 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 •
四、物权的效力
• (三)追及效力
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 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 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 力。

物权法第二章节物权概述

物权法第二章节物权概述
处分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利,如抵押权人可以处分抵 押财产。
担保物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供担保 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03 物权的变动与保护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 消灭。
物权的变动包括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和基于非法律行为的变动。
物权的变动必须依法进行,否则不发 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最常见的 物权变动方式,主要包括买卖、赠与、 继承等。
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妨碍时,可以要求侵害人承担民 事责任,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物权保护的途径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
物权具有使物上所有权利归于 一人的效力,以确保物权人能 够全面支配标的物的价值。
物权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 妨碍时,有权请求恢复其权利
状态。
物权的限制
法律限制
物权受到法律的直接限制,如 土地用途的限制、相邻关系的
限制等。
公法限制
物权受到公法的限制,如土地 所有权受到土地法、城市规划 法等公法的限制。
担保物权
占有权
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以债务人或第 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供担保而设定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等。
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的权利,如承 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
物权的内容
占有权
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和管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收益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物权是支配权,权利人仅凭自 己的意思和行为即可实现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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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
排斥
(2)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3)用益物权
排斥
所有权
排斥
用益物权
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
所 有

1、在同一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 他所有权成立。


2、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如他人
有 权
由于取得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 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因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
所有权;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原则上可以并存,例外 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 能并存;
4、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 一般都难以并存。但地役权有时可以并存;
5、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够并存,例外的 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
二、 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含义 两种错误观点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
(四)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权利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而作的分类。这种分类既有实质意义上的考虑,如不动 产特别是土地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社会对它重视程度较高,也有单 纯技术上的考虑,如公示方式的不同。
(八)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普通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当中的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当中的物权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主要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 和作用。是法律为保障物权的实现而赋予 物权的强制性力量。根据物权效力作用范 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物权的共有效力和 物权的特有效力,此处为物权的共有效力。 几种观点的争论: 1.二效力说 2.三效力说 3.四效力说
(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完全物权:可得就物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即所有权 定限物权:仅可得就物的部分方面进行支配的物权,即他物权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他物权(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以物之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以债权担保为目的的、支配他人财产交换价值的他物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四)违反物权法定的后果
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无规定时,认定设定行为无效;
设定物权内容一部无效,如不影响其他部分 效力,其他部分仍可有效;
物权设定虽然无效,但其行为若具备其他法 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在当事人之间仍产生 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五) 物权法定主义的局限性及其缓和
法律(物权法定原则) ———————— 社会生活
相对稳定
不断变动
适应之
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和
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和:有不同学说,通说为物权法定 缓和说,认为社会惯行上的物权,如不违反物权法定 原则的立法旨趣,又有一定的公示方法时,可从宽解 释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为概括式、择要式物权, 物权法的物权体系不封闭,允许其他法律、法规 乃至政策规定不与物权法相冲突的具体物权。
2.“定”的内容:类型、内容、 效力、公示方式,或有关物权的所 有方面。
(三)物权法定主义的立法理由
关于物权的创设,有两种做法:一是放任 原则,即物权的创设依当事人的意思,法 律上不予限制;二是法定原则,即法律规 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 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现代各 国民法,大都采法定原则而排斥放任原则。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设立的物权 法定物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物权
(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会因期限之届满而消灭的物权 无期限物权:不会因期限的届满而消灭的物权
(七)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条件的物权 从物权: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的物权
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1、含义: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 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 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
(1)类型强制 (2)内容固定
(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1.“法”的范围:基本法律、法 律、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及司法解释、政策 等。
(三)物权法定主义的立法理由
我国《物权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物 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规定”。同样采 取了物权法定原则,理由如下:
1.物权作为支配性财产权,具有绝对性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
3.物尽其用 4.有助于物权体系的统一 5.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6.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一、 物权的排他效力
概念:同一物上不得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或在内容上 互相矛盾的物权。
支配权


“时空唯一性”
排他
支配权
他人
物权排他性:一物之上的若干物权的排他性存在“强”、“弱”之争
为“强”者——绝对排除与其同性质的物权的存在
为“弱”者——仅排除对其支配性造成影响的物权
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

相邻关系
共有权
用益物权
他 物 权
担保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权 质押 留置权
三、物权在学理上的分类
支配自己之物 ——自物权(所有权)——完全物权 物权,物之支配权
支配他人之物 ——他物权 ——定限物权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可得支配自己之物的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可得支配他人所有之物的物权
(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优”、“劣”的确定方法 —— 物权对抗规则
1、法定物权最优 2、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合意的双方之间,后者为优
甲(所有权) 抵押 乙(抵押权) 质押 丙(质权)
3、以合意设立的物权,在非合意的双方之间 —— (1)具备公示的物权为优 (2)均具备公示的,先公示者为优
甲(所有权) 抵押 乙(抵押权)
2.物权的支配范围不限于物权法所列举的权能,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物权法的基本原理, 当事人所约定的具体物权权能应当得到认可。
3.物权取得须有合法根据,但这个合法依据应当理 解为:只要物权的取得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 规定,物权取得便有合法根据。
二、 物权法上的物权类型
物权
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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