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养鸡 专业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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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畜禽出入场制度
• • • 一、从县境外引进活禽时,应先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申报登记, 经批准后方可到申请地、申请单位进行引进。引进时须持引进单位所 在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检疫合格证明。 二、运输工具要彻底清洗和消毒,运输过程中避免接触其它动物。 三、引进的活畜禽到达我市后,应先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在 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到指定地点隔离,对车辆和 押运人员进行严格消毒,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检查,确认健 康无疫后,方可进入场区饲养。 四、出售或调出活畜禽时,须提前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 五、严禁装运车辆进入场区内,装运车辆进行严格消毒,装运工作由 本场区实施,外来人员不准进入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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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鸡场 动物卫生防疫制度 2
• • • • • • • 一、养殖场生产区门口设消毒池,经常更换消毒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二、禁止外来人员及车辆随意进出养殖场,必需经过严格消毒方可进入场区; 三、生产人员需换工作服、消毒后方可进舍工作,严禁串岗,工作服要定期 清洗、消毒; 四、禽场不得饲养畜、犬、猫及其他动物,工作人员不准外购畜禽产品进入 场区,专职兽医不准对外诊疗; 五、引进禽种前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引入后隔离饲养7 天,确认健康无病后,才能进入禽群饲养; 六、禽舍周转实行“全进全出”制,每批鸡只调出后,禽舍要进行冲洗、消 毒,至少空舍一周; 七、禽舍环境及用具需用高效、低毒、广谱的药物每周消毒一次,禽舍要保 持通风,坚持每日打扫舍内卫生,保持料槽、水槽干净; 八、禁止饲喂发霉、变质及不清洁的饲料和禽需副产品; 九、根据家禽发病情况,选择适当药物进行疫病防治,严格执行休药期; 十、定期驱虫,搞好灭鼠、灭蚊蝇及吸血昆虫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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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介绍
• 本人在供港养鸡场工作十年,熟练掌握接 种、检验、喂养等养鸡技术。 • 下面是主要的养鸡相关制度,有关养鸡工 作汇总。
养鸡场动物卫生防疫制度
• • • • • • • 一、养殖场生产区门口设消毒池,经常更换消毒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二、禁止外来人员及车辆随意进出养殖场,必需经过严格消毒方可进入场区; 三、生产人员需换工作服、消毒后方可进舍工作,严禁串岗,工作服要定期 清洗、消毒; 四、禽场不得饲养畜、犬、猫及其他动物,工作人员不准外购畜禽产品进入 场区,专职兽医不准对外诊疗; 五、引进禽种前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引入后隔离饲养7 天,确认健康无病后,才能进入禽群饲养; 六、禽舍周转实行“全进全出”制,每批鸡只调出后,禽舍要进行冲洗、消 毒,至少空舍一周; 七、禽舍环境及用具需用高效、低毒、广谱的药物每周消毒一次,禽舍要保 持通风,坚持每日打扫舍内卫生,保持料槽、水槽干净; 八、禁止饲喂发霉、变质及不清洁的饲料和禽需副产品; 九、根据家禽发病情况,选择适当药物进行疫病防治,严格执行休药期; 十、定期驱虫,搞好灭鼠、灭蚊蝇及吸血昆虫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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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 • • • • • • • • • 一、指定专人负责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工作,制定完善的兽药采购入库、 储存管理、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二、应该将国家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兽药停药期规定等及有关兽药管 理制度张贴于兽医室、兽药储存室等显要位置。 三、采购兽药应核查供货商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药品须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 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购入;向供货商索取盖有供货商单位印章及业务人员签名的发货清单。 四、设置专用兽药储存室或兽药储存柜,兽药储存室或兽药储存柜应做到防鼠、防虫、防潮,储 存环境符合兽药的储存条件要求。配备冰箱专门存放兽用生物制品等具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兽药。 五、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国家具有特别使用管理规定的药品及贵重药品应严格专人、专柜管 理,保证保存和使用安全。 六、兽药购入后认真审查兽药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并检查 包装、兽药外观性状等无异常的方可入库。 七、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进出库记录,内容包括:进出库日期、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 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及联系电话、入库验收人员等信息 内容。 八、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使用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日期、动物栏舍号(或个体编号)、兽药名 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使用数量、给药方式、休药期、用药效果及不良反应、使用 人等。 九、推广使用中草药制剂、微生态制剂,选用无休药期及低残留、高效的兽药。
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2
• • • • • • • • • • 十、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 合物。 十一、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 其它禁用药品。 十二、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喂给动物。经批准可以 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 十三、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十四、动物饲养场(户)必须向购买者或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应当确 保动物及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十五、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或者在药物使用期及休药期内 的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 十六、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 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七、国家建立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十八、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 消毁和无害化处理。 十九、兽药发货单、兽药进出库记录、兽药使用记录等档案必须保存至兽药失效期后 1年,并至少保存2年。
•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1、养殖场的饲料须来自正规生产企业,养殖场建立完善的领、用料制度。 2、饲用饲料配方应通过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审核认可。饲料品质一定要求卫生,安全 卫生指标合格。 3、饲料中不能加入激素,违禁药,不能饲喂促生长剂。 4、养殖场对所用饲料进行监测与管理,对饲料原料进行农残和重金属(镉、铅、汞、 砷)污染情况进行监测。 5、饲养场的配合饲料或预混料必须来源自于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饲料厂。批准的饲料 厂必须能证明其生产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6、使用配合饲料时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每一种原料的说明书,同时保存好饲料添加剂的 记录,这些声明和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 7、饲料添加剂及微量元素应符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8、饲料中添加的动植物源性成分应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 9、养殖场对养殖过程中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消毒剂和兽药等,必须具有生产单 位的检验和企业抽检的检验合格报告单。 10、饲料的生产、加工及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污染。 11、饲料的贮存应防霉、防潮,通风良好,并设有防火、防盗、防鼠及防鸟设施。 12、饲料的发放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做好出库记录,严禁将过期、变质的饲料 发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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