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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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格内参——陕西省关于养老产业相关政策

易格内参—政策

NO.[201401-019]

【陕西民政关于养老产业政策】----陕西民政关于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全文)

关于《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民发〔2013〕32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韩城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3〕82号)精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18日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促进我省养老机构多元化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3〕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并在民政部门许可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设施设备的购置,以及其他改善入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请建设补助资金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二)建成并正式运营,入住率达50%以上;

(三)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四)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第三章补助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六条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分担。一类地区(汉中、安康、商洛)省级补助50%、二类地区(宝鸡、咸阳、渭南、铜川)省级补助40%、三类地区(西安、延安、榆林、杨凌示范区)省级补助30%。省级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和省级福彩公益金各负担50%。市县负担部分分担比例和资金来源由各市自行确定。资金分三年平均拨付,第一年按建设床位拨付,第二、三年按床位实际入住数拨付。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由机构据实填写《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助资金确认表》(见附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县(市、区)民政

局。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连同电子表格一并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汇总后,加盖公章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确认。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各地应当科学统筹、合理规划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规模,防止一哄而上。要重点推进,分步实施,对规模较大、老年人入住率高、管理完善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优先安排建设补助资金。

第十条民政部门负责对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资助条件的审核把关。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督。

第十一条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受资助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元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助资金确认表

附件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助资金确认表

单位:人、张、万元

注:此表一式7份,省、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各存1份,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留存1份。

易格内参—政策

NO.[201403-020]

【陕西省政府政关于养老产业政策】

----陕西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

域的若干意见(全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

陕政办发〔2013〕8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加快推进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省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居家无障碍设施改造、紧急呼叫、安全援助和老年餐桌等多方面服务。

(二)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承包、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兴建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政府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老年营养保健、医疗康复、饮食服装、休闲旅游、文化传媒等养老产业,积极开发老年保健、老年照护、老年康复辅具、老年宜居社区等产品。

二、明确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的政策

(四)各地要建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具体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列出一定比例,“以奖代补”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

(五)将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

(六)对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七)采取财政贴息、担保等方式,加大对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金融支持。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

(八)对民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

(九)各地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培训机构和有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护理人员、养老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加强对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领域的规范管理

(十)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设立民办养老机构的组织或个人严格审查,把好准入关。

(十一)加强对各级各类养老机构的管理,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研究制订养老服务资格认证、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安全卫生、等级评定等标准,建立质量评估制度,规范社会资本养老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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