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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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院章程
【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
【发文字号】中国工程院主席团公告第1号
【修改依据】中国工程院章程(1998修订)
【发布部门】中国工程院
【发布日期】1994.10.24
【实施日期】1994.10.2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工程院主席团公告
(第1号)
《中国工程院章程》已经1994年6月7日中国工程院首届院士大会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工程院建院伊始,某些条件尚需一段准备过程,因此,《中国工程院章程》中的第二章各条目前暂缓施行。
特此公告。
中国工程院主席团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国工程院章程
(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中国工程院首届院士大会通过)
第一条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是全国工程科学技术(简称工程技术)界的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
第二条工程院的职能和任务
1、团结全国工程技术界,推动我国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工程技术队伍建设,激励优秀人才成长;
2、接受政府委托,对国家重大工程技术决策、发展规划、计划、方案及其实施提供咨询;
3、研究、讨论重要工程技术领域的发展目标,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对工程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提出报告和建议;
4、组织开展工程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工程技术界,参加对口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际学术活动。
第一章院士
第三条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
号,为终身荣誉。
第四条院士的义务和权利
积极促进工程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不断作出成绩;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学风,起表率作用;积极培养人才,促进工程技术队伍建设;参加工程院及其学部的活动,承担工程院及其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对国家工程技术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有提名权,在院士会议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国家规定的特有待遇。
第五条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含居住在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专家),可被提名并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六条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不超过100人。各学部的增选名额,由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讨论决定。
第七条增选院士,不受理本人申请。院士候选人通过以下两途径提名。
(一)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提名候选人限额不超过两名;获得两名或两名以上院士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二)国内各有关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建造、运行机构、高等院校、厂矿等,按组织系统并经过遴选程序,提名候选人。
第八条对候选人的评审,由各学部组织院士进行。选举时,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
举结果,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审议后,书面向全体院士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