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当前,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部分沿海港口能力结构不合理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港口企业加快码头结构调整,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求;对已经列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码头,应当督促港口企业尽快完成加固改造工作。
为发挥好现有码头作用,帮助港口企业解决实际生产困难,规范靠泊能力管理,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交通运输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6日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第六条需减载靠泊的码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非液体散货码头;(二)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三)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级或B级;(四)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五)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六)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
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11.25•【文号】交规划发〔2021〕129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生态环境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现对港口总体规划调整的适用情形作进一步明确,并就做好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港口总体规划调整的适用情形根据《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港口规划的调整是指对港口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规定要求,现就港口总体规划调整的适用情形进一步明确如下:(一)码头功能由货运调整为客运。
(二)码头功能在件杂货、滚装和通用之间的相互调整。
(三)液体散货(主要包括原油、成品油、液体化工品和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码头各货类之间的相互调整,且调整直接涉及的岸线长度不超过所在区域原规划连续液体散货码头岸线长度的30%。
(四)干散货(主要包括煤炭、金属矿石等)码头各货类之间的相互调整。
(五)在符合进港航道规划等级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设计船型尺度,泊位等级上下调整不超过2个等级。
其中,集装箱泊位调整后最大不超过15万吨级,其他泊位调整后最大不超过20万吨级。
(六)规划利用自然岸线长度调减量不超过1千米(跨海跨江通道建设涉及的调减量不超过2千米)。
(七)规划形成码头岸线长度调整不超过所在区域原规划连续码头岸线长度的10%,不改变原港区(作业区)原规划功能,且不新增占用自然岸线。
码头钢管桩防腐加固的应用
转 , 试 验 标 准 分 别 执 行
G / 5 1 — 9 5 B T2 0 18 、
工程钢 结 构 防腐蚀 技 术规 范》 中相 关参 数 等方 面 进行 综 合 分 析 , 经 现 场 取样 海 水 送 检测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 果 后 结 显示 低 潮位 海 水 介质 电 阻率 为 16 c , 32 Q.m 高潮 位 电 阻 率 为 6 3 c , 与 规 范 中 规 定 的 海 水 电 阻 率 小 于 6 m Q. 50Q.m前 提 下 保 护 电位 达 到 0 8v 1 1v(u 0 c .5 ~一 . O c/
广东建材 21 年第 5 01 期
施工技术
码头钢管桩防腐加 固的应用
李 再龙
( 广东省粤 电集 团有限公司)
摘 要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节约岸线资源, 保证港口作业安全, 交通运输部在 20 年对沿 06
海港 口码 头进行靠 泊能力核查及改造试点工作 , 开展沿海港 口码头结构 加固改造 , 2 0 于 0 9年正式发 文《 关于沿海港 口码头 结构加 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本工程为依照通告要求进行的一项码头维护 加 固工 程 , 文 对 其 中 的码 头 钢 管 桩 防 腐 加 固 施 工 进行 介 绍 , 供 目前 进 行 的 沿海 港 口码 头 加 固 改 造 本 可 工 程 , 别是 涉 及 到 有 钢 结 构 加 固 改 造 的 工程 借鉴 , 有 一 定 参 考 价 值 。 特 具
部 的管 理人 员 、 工技 术 人 员 、 工 作业 人 员懂 得 新 工 施 施
为施 工企 业创造 效 益 。 () 工 技 术 员及 作 业 人 员应 在 施 工 过程 中勇 于 创 4 施
( 安装 好 的伸 缩装 置 其 上 平 面不 得 高 于或 低 于 桥 艺 、 技术 、 5 ) 新 新标 准 , 还应 通过 新技 术 、 工艺 、 标准 去 新 新
福州港松下7万吨级散杂货码头现状检测与评估
福州港松下7万吨级散杂货码头现状检测与评估陈灿明;黄卫兰;李瑜;王开顺;王曦鹏【摘要】文章以福州港松下7万t级散杂货码头的升级加固改造为例,介绍了重力式沉箱码头为结构加固改造而进行安全检测与评估的主要内容、方法和结果.通过对码头现场全面检查,结构、材料和地基等参数检测,观测资料分析以及结构主体验算,评估了码头的安全性、使用性与耐久性等级,为码头的结构加固改造方案设计提供了技术依据.【期刊名称】《水道港口》【年(卷),期】2015(036)006【总页数】6页(P561-566)【关键词】重力式;沉箱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检测;评估【作者】陈灿明;黄卫兰;李瑜;王开顺;王曦鹏【作者单位】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利部水科学与水工程重点实验室,南京210029;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利部水科学与水工程重点实验室,南京 210029;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利部水科学与水工程重点实验室,南京 210029;河海大学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学院,南京210098;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福州 350217;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利部水科学与水工程重点实验室,南京 210029;河海大学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学院,南京21009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56.1;TV223福州港松下7万t级散杂货码头(1#泊位)于2007年6月投入运行,隶属福州松下码头有限公司。
随着海轮大型化发展趋势日趋明显,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和大型船舶的靠泊需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2009年第4号)精神,该码头拟通过结构加固改造,将靠泊能力7万t级提升至10万t级。
由于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是一项复杂和具有探索性的工作,交通运输部明确要求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设计前应对码头的现状进行检测评估,其结果作为加固改造设计的依据[1-3]。
本文以福州港松下7万t级散杂货码头结构加固改造为例,介绍重力式沉箱码头检测与评估的主要内容、方法和结果[4-6]。
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4号)--关于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4号)--关于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10.12•【文号】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4号)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节约岸线资源,保证港口作业安全,经研究,决定在2006年沿海港口靠泊能力核查工作和沿海港口码头改造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工作范围(一)对原交通部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2006年靠泊能力核查中给予缓冲期的泊位,如需继续靠泊超过原设计船型船舶的,必须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二)对原交通部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2006年靠泊能力核查中给予核准的泊位,鼓励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三)对2006年1月1日后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但不能满足生产要求,需靠泊超过原设计船型船舶的,可申请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二、时间要求(一)所有需要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泊位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由建设单位按审批权限向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二)原给予三年缓冲期的泊位,凡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加固改造的,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严格按原设计船型靠泊船舶。
原给予核准的泊位,凡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加固改造的,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06〕347号)有关规定,在核准文件使用时效结束后,一律严格按原设计船型靠泊船舶。
(三)申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项目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工。
三、审批权限(一)交通运输部负责由原交通部批复初步设计的煤炭、油品、矿石、集装箱泊位及改造后拟靠泊10万吨级以上(含10万吨级)其他船舶的泊位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其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时代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时代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6.06•【文号】交规划发〔2024〕67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新时代加强沿海和内河港口航道规划建设的意见交规划发〔2024〕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构建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的决策部署,推动实施全国港口航道布局规划,优化提升全国水运设施网络,推动水运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水运新篇章,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战略谋划和规划引领,强化统筹协调和部省协同,突出保障有力和适度超前,加快建设国家港口枢纽体系,全面攻坚国家高等级航道,打通内河航运堵点卡点,实施内河水运体系联通工程,着力推进一体化发展,高质量构建现代化的港口与航道体系,全面推动全国规划落地实施。
二、强化新时代水运战略研究和规划工作(一)加强重大战略性问题研究。
围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总体要求,部组织开展水运发展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大工程、技术创新等系统性、前瞻性问题研究。
部省合力,深入推进水运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高等级航道建设重点技术问题、港口岸线资源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政策,以及长江口、珠江口储备港址和长三角水网地区江(河)海联运通道规划等问题研究。
相关省份要结合落实中央精神和本省份工作部署,深入研究符合本地区特点的水运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港产城协同、港航贸一体化等重大问题。
(二)科学开展布局规划、总体规划编制。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2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我部起草了《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进入首页的“立法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2.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cn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工程管理处(100736)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4日。
交通运输部2021年9月24日附件1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依据】为规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活动。
本规定所称港口基础设施是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港口码头及配套堆场、仓库、客运站、储罐、港池、护岸等经营设施以及公用的防波堤、锚地、航道等设施。
第三条【职责分工】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行业管理工作。
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维护单位】港口公用的防波堤、锚地、航道等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维护。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当前,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部分沿海港口能力结构不合理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港口企业加快码头结构调整,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求;对已经列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码头,应当督促港口企业尽快完成加固改造工作。
为发挥好现有码头作用,帮助港口企业解决实际生产困难,规范靠泊能力管理,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交通运输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6日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第六条需减载靠泊的码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非液体散货码头;(二)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三)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级或B级;(四)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五)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六)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
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当前,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部分沿海港口能力结构不合理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港口企业加快码头结构调整,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求;对已经列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码头,应当督促港口企业尽快完成加固改造工作。
为发挥好现有码头作用,帮助港口企业解决实际生产困难,规范靠泊能力管理,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交通运输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6日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第六条需减载靠泊的码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非液体散货码头;(二)码头靠泊等级为25万吨级及以下;(三)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级或B级;(四)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五)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六)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15年之内、重力式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年之内。
关于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关于xx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4号2009年10月20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节约岸线资源,保证港口作业安全,经研究,决定在2006年沿海港口靠泊能力核查工作和沿海港口码头改造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工作范围(一)对原交通部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2006年靠泊能力核查中给予缓冲期的泊位,如需继续靠泊超过原设计船型船舶的,必须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二)对原交通部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2006年靠泊能力核查中给予核准的泊位,鼓励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三)对2006年1月1日后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但不能满足生产要求,需靠泊超过原设计船型船舶的,可申请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二、时间要求(一)所有需要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泊位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由建设单位按审批权限向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二)原给予三年缓冲期的泊位,凡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加固改造的,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严格按原设计船型靠泊船舶。
原给予核准的泊位,凡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加固改造的,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06〕347号)有关规定,在核准文件使用时效结束后,一律严格按原设计船型靠泊船舶。
(三)申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项目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工。
三、审批权限(一)交通运输部负责由原交通部批复初步设计的煤炭、油品、矿石、集装箱泊位及改造后拟靠泊10万吨级以上(含10万吨级)其他船舶的泊位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其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四、改造标准(一)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后,拟靠泊的设计最大代表船型以不超过原设计最大代表船型2级为准(如1万吨级最大可改造成5万吨级,5万吨级最大可改造成10万吨级)。
交通运输部制定港口水工建筑物修补加固技术规范
s i mp c o c i rb t n o i rb n n e e mi e t e d ma e a s so c i e i .h a tr f c i g h p i a t r ed s u i fp e e ta d d t r n a g d c u e fi l d p l T ef c o saf t f t i o h n n e e n te h rz n a fr e d s i u i n a e c mp ia e . h s p p r a p y ia d la d a mah ma i a mo e a e h o o tl o c it b t r o l t dI t i a e , h sc l i r o c n mo e n t e t l d l s d c b o h S E S f r e e e tb i e o s l t h c u l s u t n T e r s l h w t a h h sc n t e AN YS F M o wa e w r sa l h d t i a e t e a t a i a i . h e u t s o h tt e p y i a t s mu t o s l
交通 运 输 部制 定 港 口水 工 建 筑物 修 补 加 固技 术规 范
本刊从交通运输部获悉 ,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制定的《 口水工建筑物修补加固技术规范》 简称《 港 ( 规 范》 已通过了交通运输部组织的专家审查。 规范》 ) 该《 是我国第一本关于港 口水工建筑物维修加固的规范 , 也 是水运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重要的标准之一。规范》 《 是在深人调查研究和总结大量现役港 口 水工建筑物现状 及现有 修补加 固技 术经验 的基 础上 , 鉴 国 内外相 关标 准并 吸收新 的技 术成果 , 借 广泛 征求 国 内水 运及相 关行 业有关建设 、 设计 、 科研和施工单位的意见制定而成的。规范》 《 对我国港 口水工建筑物结构特点和损伤的具 体原 因 , 对混凝 土结 构 的破损修 补 、 固 、 复等 的材 料 、 加 修 设计 、 工 、 施 检查 验收 提 出了明确 规定 。殷 缶 , 深 ) ( 梅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设计规范》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设计规范》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8.23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40号
•【施行日期】2024.12.01
•【效力等级】部门工作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4年第4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设计规范》的公告现发布《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为水运工程建设推荐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T 326—2024,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技术指南》(JTS/T 172—2016)同时废止。
《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实施过程中具体使用问题的咨询,由主编单位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答复。
《规范》文本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专栏(/syportal/sybz)查询和下载。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4年8月23日附件: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设计规范。
浅述港口老码头的结构加固改造
浅述港口老码头的结构加固改造【摘要】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对沿海港口老码头结构进行加固改造已势在必行。
其对于提高沿海岸线的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损耗,大幅度降低运输成本,在防止环境污染,提升码头的靠泊能力等方面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论述了沿海港口老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法与途径,以供业内同仁参考。
【关键词】港口;老码头;结构加固前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于港口的规模与运输的要求也逐渐扩大,出现了水域、土地以及岸线资源紧缺的问题。
利用传统的新建码头,扩大海岸线等方式来推动港口发展费力费时费资金。
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能够降低运输的成本,提高沿海水路的运输能力,保证港口发展的安全。
因此,在不占用新的资源的情况下,对老码头结构进行加固改造是促进沿海港口发展的新途径已成业界热议的话题。
1 沿海港口老码头结构加固的必要性沿海港口老码头存在的问题如下:(1)港口发展需求与有限的靠泊能力之间的矛盾突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于沿海港口的规模与运输能力的需求逐渐增大,但是码头的靠泊能力有限。
例如,连云港港在某年完成的货物吞吐量为1.1亿吨,但是过去设计年通过能力只有6~7千万吨,可见现在缺口已捉襟见肘。
(2)船舶发展大型化与港口码头的低靠泊等级之间矛盾突出由于船舶的载重能力要求逐渐变大,船舶趋向于大型化发展,但是港口码头的靠泊等级比较低,不能满足大型船舶的靠泊要求。
(3)港口码头的建设与有限的岸线资源之间的矛盾突出沿海岸线被不断地开发,使得沿海岸线资源稀缺。
新的港口码头建设必将占用新的岸线资源,这种粗放型的发展方式,不利于沿海港口码头的可持续发展。
例如,连云港主体港区岸线约23公里,其中规划的港口岸线已被利用了约11公里,海岸线资源非常宝贵且紧缺。
(4)港口码头的靠泊有安全隐患为了缓解大型化船舶靠泊能力不足的问题,有的港口采用了超过原来设计的船舶通过减载靠离泊码头方式。
这种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并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但是给码头的设施、船舶以及港口生产也带来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4]3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当前,随着船舶大型化的快速发展,我国部分沿海港口能力结构不合理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港口企业加快码头结构调整,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要求;对已经列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码头,应当督促港口企业尽快完成加固改造工作。
为发挥好现有码头作用,帮助港口企业解决实际生产困难,规范靠泊能力管理,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交通运输部组织研究制定了《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4年1月26日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舾装码头。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
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管工作。
第四条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
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
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12.26•【文号】厅水运便[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厅水运便[2011]10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的全面开展,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于2011年10月9日在宁波市组织召开了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座谈会。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为进一步推进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的全面开展,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于2011年10月9日在宁波市组织召开了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座谈会。
沿海有关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企业以及主要设计、检测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期间,部水运局宋德星局长就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的开展情况、当前面临的形势、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作了重要讲话;与会代表针对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进行了分组讨论;部水运局李天碧副局长根据会议的讨论情况进行了会议总结。
会议形成了一致意见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现纪要如下:一、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是交通运输行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港运行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港口企业实现内涵式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于推动我国港口的科学发展,优化港口的运输结构,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保证港口生产安全,实现港口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和具有探索性的工作,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管理、勇于创新、敢于担当,一切从国家利益出发,一切为企业发展着想,积极组织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科研、检测等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对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进行深入研究、试点和应用,克服了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破解了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的全面推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交通运输部关于沿海港口预留水工结构等级集装箱码头靠泊能力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沿海港⼝预留⽔⼯结构等级集装箱码头靠泊能⼒管理的通知为规范沿海港⼝码头靠泊能⼒管理,我部发布了《沿海码头靠泊能⼒管理规定》(交⽔发﹝2014﹞34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进⼀步明确沿海港⼝预留⽔⼯结构等级的集装箱码头靠泊能⼒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沿海港⼝按预留⽔⼯结构等级进⾏建设且经竣⼯验收证书确认的集装箱码头,其靠泊等级按⽔⼯结构预留等级确定(仅限于按照《规定》进⾏靠泊能⼒管理)。
需要再上浮等级减载靠泊的,港⼝经营⼈应按《规定》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检测评估和能⼒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政管理部门核定,减载靠泊船舶吨级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平⾯设计规范中的设计船型系列执⾏。
⼆、按照2006年以来我部颁布的15万吨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进⾏建设且经竣⼯验收证书确认的码头,可以靠泊现⾏规范规定的15万吨级集装箱船舶。
为规范沿海港⼝码头靠泊能⼒管理,我部发布了《沿海码头靠泊能⼒管理规定》(交⽔发﹝2014﹞34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进⼀步明确沿海港⼝预留⽔⼯结构等级的集装箱码头靠泊能⼒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沿海港⼝按预留⽔⼯结构等级进⾏建设且经竣⼯验收证书确认的集装箱码头,其靠泊等级按⽔⼯结构预留等级确定(仅限于按照《规定》进⾏靠泊能⼒管理)。
需要再上浮等级减载靠泊的,港⼝经营⼈应按《规定》相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检测评估和能⼒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政管理部门核定,减载靠泊船舶吨级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平⾯设计规范中的设计船型系列执⾏。
⼆、按照2006年以来我部颁布的15万吨集装箱船设计船型尺度进⾏建设且经竣⼯验收证书确认的码头,可以靠泊现⾏规范规定的15万吨级集装箱船舶。
三、按部2006年码头靠泊能⼒核查有关规定已进⾏靠泊能⼒核查的有⽔⼯结构预留的集装箱码头,仍按部、省级港⼝⾏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等级和条件进⾏靠泊,不适⽤于本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11.08•【文号】交规划发[2011]634号•【施行日期】2011.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沿海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交规划发【2011】634号)辽宁省交通厅,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与港口管理局,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港口企业:沿海港口是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是我国全面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重要支撑。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沿海港口发展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港口通过能力初步适应运输需求,沿海港口发展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组织实施好《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针对沿海港口建设与发展存在的问题,防止出现“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沿海港口健康、安全、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促进港口协调发展1.促进大中小港口协调发展。
加快上海、天津、大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国沿海港口发展水平与国际竞争力,服务国家战略需要。
继续强化主要港口在全国港口中的骨干地位,有序推进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大力拓展现代物流、现代航运服务功能,着力提升发展水平,充分发挥主要港口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枢纽作用和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积极推进中小港口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挥中小港口对临港产业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推动大中小港口协调发展,形成我国布局合理、层次分明、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的现代港口体系。
2.促进区域港口群协调发展。
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针对当前区域港口发展的突出问题,把握区域港口发展重点,推进五大港口群体协调发展。
关于进一步明确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
关于进一步明确沿海沿江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沿海沿江各市港口(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明确沿海沿江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要求,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天津会议和省交通运输厅江阴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加固改造工作开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加固改造方案(一)总平面布置1、加固改造的码头工程不得增加使用新的港口岸线,如需增加港口岸线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码头前沿线位置原则上不得改变。
2、码头前沿水下地形资料应采用最新测量资料,资料年限原则上不应早于2009年。
(二)装卸工艺码头结构加固改造不涉及装卸货种、运能的变化,但需核算现有装卸设备是否满足最大设计船型装卸的要求。
(三)水工建筑物1、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中,应以拟靠泊的最大设计代表船型满载靠泊作为码头结构计算标准。
码头结构计算时,码头前沿设计泥面高程取值标准,原则上应按设计低水位下最大设计船型满载吃水考虑。
结合航道、岸坡情况,码头前沿水深可不强制要求达到设计水深。
2、加固改造方案应列出原码头设计荷载及参数取值,关于工艺荷载标准,如不涉及装卸设备的改变,则工艺荷载取值可以参考原设计,但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船舶荷载计算应按规范要求取值,且不得包含限定条件。
3、如利用原有码头结构,应复核原结构现有桩基、上部结构、水平位移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如原有结构不满足最大设计船型满载靠泊要求,需增设新结构段的,应补充新增结构相关内力计算。
4、按照本次加固改造设计泥面高程,补充复核码头岸坡整体稳定。
(四)加固改造设计单位应对码头检测中发现的受损构件提出修复方案;对因检测(如混凝土取芯、基桩完整性检测等)导致的码头结构局部破损,提出相应的修复措施。
(五)加固改造方案编制内容和深度参照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要求。
二、关于检测评估(一)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检测评估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甲级资质。
(二)检测评估工作应依据《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302-2006)、《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程》(JTJ218-2005)、《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144-1-2010)、《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167-1-2010)等现行有效的标准、相关竣工资料和设计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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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4号2009年10月20日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节约岸线资源,保证港口作业安全,经研究,决定在2006年沿海港口靠泊能力核查工作和沿海港口码头改造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
(一)对原交通部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2006年靠泊能力核查中给予缓冲期的泊位,如需继续靠泊超过原设计船型船舶的,必须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二)对原交通部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2006年靠泊能力核查中给予核准的泊位,鼓励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三)对2006年1月1日后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但不能满足生产要求,需靠泊超过原设计船型船舶的,可申请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
二、时间要求
(一)所有需要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泊位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由建设单位按审批权限向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二)原给予三年缓冲期的泊位,凡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加固改造的,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严格按原设计船型靠泊船舶。
原给予核准的泊位,凡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加固改造的,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06〕347号)有关规定,在核准文件使用时效结束后,一律严格按原设计船型靠泊船舶。
(三)申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项目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工。
三、审批权限
(一)交通运输部负责由原交通部批复初步设计的煤炭、油品、矿石、集装箱泊位及改造后拟靠泊10万吨级以上(含10万吨级)其他船舶的泊位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
(二)其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四、改造标准
(一)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后,拟靠泊的设计最大代表船型以不超过原设计最大代表船型2级为准(如1万吨级最大可改造成5万吨级,5万吨级最大可改造成10万吨级)。
如超过此标准,应按基建程序向原立项审批部门申报。
(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中,应以拟靠泊的最大设计代表船型满载靠泊作为码头结构计算标准。
五、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设计方案(附检测结果报告)。
(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设计方案按审批权限分别转报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后进行批复。
(四)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五)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报告)、质量监督报告、有关专项验收文件、档案验收文件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分别向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申请竣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的具体管理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检测能力等级,并按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三)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设计工作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承担,如需变更,设计单位资质等级不得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四)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确定应执行国家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五)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应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六)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应按规定在开工前征求环保、海洋、安全等有关部门意见,并在竣工验收前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七)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应进行通航安全论证工作。
(八)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应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并满足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沿海港口码头改造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厅水字〔2007〕183号)和部水运局《关于印发沿海港口码头改造试点工作总结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水运基建函〔2009〕275号)的各项要求。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