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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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缺失
在市场经济大潮下,有关部门和某些地 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采取了“抓 大放小”的政策,即一切为经济服务,只要 能招商引资,只要能发展经济,只要不中饱 私囊,无论采取何种手段都不作犯罪处理, 这样,在政策的保护下,商业贿赂泛滥,并 且还引发了大量其他形式的犯罪,红头文件 无意中为腐败开了绿灯。
(七)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 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 承担行政责任。行政处罚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罚 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刑事责任---因收钱人的身份不同、收钱的方式不同、 给谁送钱的不同,所受的处罚存在不同
(三)商业贿赂与附赠 与
附赠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 规定。在实践中,附赠行为是经常出现。 许多国家对附赠行为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如果 附赠过度,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工商局规定允许在符合商业惯例赠送小额 广告礼品,按照商业管理赠送一些小额礼品作 为一种符合商业惯例的促销手段可以允许,但 数额不能过多 。
二、商业贿赂与回扣、折扣、佣金、 商业贿赂与回扣、折扣、佣金、 附赠的关系
(1)回扣:经营者销售商品在账外暗中以现金 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 例的商品价款。 账外暗中? 外暗中? 外暗中 (2)账外暗中 2 账外暗中 账外暗中的含义 注意:导游带团到旅游用品店购物,
提成就是商业贿赂行为。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条第3 “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 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四)回扣与折扣、提成的区别
回扣与折扣区别: (1)“账外暗中”与“明示和如实入账”是 明示和如实入账” “账外暗中” 回扣与折扣的本质区别。 回扣与折扣的本质区别。 (2)当事人上的差别。 当事人上的差别。 当事人上的差别 回扣与提成区别: (1)立法目的(区别的重要界限) (2)立法解释
三、典型案例
四、我国商业贿赂中的问题
立法性缺失 制度性缺失 政策性缺失 惩罚性缺失
立法性缺失
立法滞后 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力度不够 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不够完善
制度性缺失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在 这一阶段,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新旧体制交 替,新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司法体制跟 不上社会形式的迅速发展,上层建筑相对于 经济基础而言显得有些滞后,这为贿赂犯罪 的滋生和蔓延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和缝隙,为 其提供了成长的土壤,为某些投机分子提供 了可乘之机
德国史上最大的商业贿赂案:2006年西门子 年西门子 贿赂门,涉案金额超过13亿欧元 “贿赂门,涉案金额超过 亿欧元 在我国,商业贿赂现象已经相当严重。在工程 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 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大商业贿赂高发 领域中,商业贿赂甚至被默认为“行规”和企 业运行的“潜规则”。 跨国公司,知名企业都存在,严重的会渗透到 政治领域,导致国家的政要领袖下台 历史上知名案例:上世纪早期日本前首相田中 上世纪早期日本前首相田中 角荣涉嫌收受美国飞机制造商洛克希德公司贿 赂案;韩国前总统卢泰愚巨额受贿案;德国前 赂案;韩国前总统卢泰愚巨额受贿案; 总理科尔现金丑闻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惩罚性缺失
目前对商业贿赂的处罚普遍偏轻。刑事方面,对 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掌握较松,酌定不起诉大量适 用。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的做法是对于可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一律减轻处罚,甚至连降几个量刑幅度 直至减到最低刑处罚,最后使用缓刑结案。对于行贿 案件,除个别起诉外,对可以不起诉的,一般不起诉。 对于轻微的受贿案件,只要认罪态度诚恳,能积极退 赃的,一般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方面,我 国对商业贿赂的处罚幅度是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的罚款。而对涉及政府采购等大的商业贿赂案件来说, 合同金额动辄数十亿元,处罚畸轻使得威慑力丧失。
(五)商业贿赂构成要件一
主体要件---行贿人和受贿人 主体要件 行贿人和受贿人 (1) “行贿人”=“经营者” 行贿人” 经营者” 行贿人 (2)“受贿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受贿人”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需作广义理 受贿人 解:还包括交易关系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还包括交易关系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还包括交易关系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案例:学校招生案 ?问题——中间人所收“回扣”的定性
商业贿赂问 题研究
姓名:田吉路 专业:经济法学 学号:20102103162
引言
贿赂: 贿赂:1.用财物收买别人,进行不正当活动。 也指用来买通别人的财物 2. 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 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源处: 源处:《左传·昭公六年》:“乱狱滋丰,贿 赂并行。” 商业贿赂现象的常见性---习惯称为“潜规 则”、 “灰色收入” 涉及领域繁多,生活中联系密切、主体普遍, 手段多样
回扣
账 外 暗 中
(一)商业贿赂与回扣
回扣与商业贿赂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联系:目的; 实质;包容的关系 (2)区别:回扣只是商业贿赂最典型的表现形 式,但它并不是商业贿赂的全部 ; “账外暗 中”是回扣的法定要件,却不是其他商业贿赂 行为的构成要件 ?“账内暗中”或“账外明示” 是否合法
合法(即为折扣)
(一)商业贿赂立法的历史概况
商业贿赂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英美法系--- 1889年英国的《公共机构贿赂行为 法》中最早予以明确,把反商业贿赂与反腐败 相联系。在1906年《防止贿赂法》中将范围扩 。 大。美国最早于1914年颁布《联邦贸易委员会 。 法》,其主要是反垄断 的法规,只在该法第5 条规定可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起诉,未予以明 确。直到1977年“水门事件”之后颁布《反海 外腐败法》正式确立。 大陆法系---德国于1909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 竞争法》中明确禁止这种行为。1997年德国又 颁布了《反腐败法》加大打击力度。
(二)商业贿赂与佣金 与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 佣金 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 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中间人 它是民法、经纪人法调整的行为。 佣金是给付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可以是一 给付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给付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 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 的代理人、经办人,这是佣金和回扣、折扣的 重要区别。接受佣金的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 个人。 给付佣金、接受佣金的都应当明示入账,否则 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类似与折扣行为) 注意:2010年司法考试曾出过佣金的题
(六)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制
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首次规定了商业 贿赂是应被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未在法律中使用 “商业贿赂”一词,并且规定也相当简单与模糊 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 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较为明确。 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 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 《刑法》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有八种犯罪 八种犯罪包括: 八种犯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 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五、总结
解决机制---借鉴外国相关法制,结合我国国情(前提) (1)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财会信用制度,完善金融监
管体系 ;企业反商业贿赂规制,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估 体系 (2)完善法规: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明确 商业贿赂的民事责任;修改和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 法律体系,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 (3)强化治理 :依法进行专项重点治理;建立查处商 业贿赂的协作机制
德普案
2005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做出了一份对 美国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 (以下简 称DPC公司)的处罚报告。报告指出,从1991 年到2002年的11年间,美国DPC公司的子公司 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向中国的医疗机构 和医生行贿了162.3万美元的现金,用来换取这 些医疗机构购买其母公司DPC公司的产品,从 中赚取了20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认定该行为 触犯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 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DPC公司 被罚向美国司法部支付200万美元的罚款和向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上缴204万美元的非法所 得,并同时缴纳75万美元的预审费等费用。
“德普案”对我们的启示
“德普案”折射出的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制度的 缺失 德普公司在我国的商业贿赂行为长达11年 之久,贿赂金额高达160多万美元,对我国公 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但是我国 执法机构却未采取任何措施,最后德普公司竟 是被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处罚,从中可以 窥见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
五方面主要内容
商业贿赂概述 商业贿赂与回扣、折扣、佣金、 商业贿赂与回扣、折扣、佣金、附赠的关 系及回扣与折扣、 系及回扣与折扣、提成的区别 典型案例—“德普案” 德普案” 典型案例 德普案 我国商业贿赂中的法律规制问题 总结
一、商业贿赂概述
商业贿赂立法的历史概况 我国商业贿赂的成因 立法目的 商业贿赂行为概念 商业贿赂构成要件 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制 法律责任
(三)立法目的
损益性---社会公共利益、广大消费者利益 有违公序良俗---公平正义、诚实信用 有违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 总之,商业贿赂是社会公害,必须规制。
(四)商业贿赂行为概念
概念: 概念:具有广泛影响的《布莱克法律辞典》对 商业贿赂的定义是: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 式,是指竞争者通过秘密收买对方的雇员或者 代理人的方式,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 势。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法律规定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商业贿 赂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取财 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五种学说: 五种学说:杨紫烜;漆多俊;李昌麒;种明钊; ; 赵小健、邓谨(其实本质都一样) (其实本质都一样)
(二)商业贿赂与折扣 与
折扣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 折扣 在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时,给予对方的价格 优惠。 折扣只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即经营者之间 只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即经营者之间,不 只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即经营者之间 发生在代理人、经办人之间,也不发生在其他 主体之间,这是折扣与回扣和佣金的重要区别 之一。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允许交易的双 方以明示入账的方式给与对方折扣,不正当的 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不以明示入账的方式给对 方折扣,接受折扣的经营者没有如实入账的行 为。
(五)商业贿赂构成要件二
目的要件---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的 目的要件 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的 只能是为销售或购买商品 商业贿赂行为大多存在于竞争较为激烈 的商业活动之中,贿赂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 购买商品,排挤同业竞争者,使自己取得竞 争优势。
(五)商业贿赂构成要件三
手段要件---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 手段要件 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 表现为: 表现为:财物和其他手段(权色交易也算?) “财物” : 现金和实物、促销费、宣传费、 财物” 赞助费、科研 费、劳务费、咨询费以及佣金、 报销等方式; “其他手段” :国内外各种名 其他手段” 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 以外的其他利益。
(二)我国商业贿赂的成因
社会体制原因---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建立 发展,经济的转型的结果,多种经济成分并 存但更是市场经济不成熟的体现 思想认识原因---资本家的唯利是图性 --法律制度原因 ---立法的不健全,司法的取证 困难,执法的混乱 历史习惯原因---重人情,轻法律;重官本位, 轻商末位 经济视角的原因---成本效益理论,寻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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