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信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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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农村信用社授信业务管理,提高授信资产质量,根据××银监局辽银监发[2006]154号文件精神,结合××县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县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不良贷款系指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贴现、拆借等表内、外授信业务所形成的不良资产。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不良贷款问责系指农村信用社对形成不良贷款的授信业务全过程进行审查,对各环节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信用社内部制定的规定、制度、办法或未尽职行为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条联社在健全授信业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不良贷款问责制度,明确问责的操作程序、工作时限及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处理措施,以保证有效实施对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联社不良贷款问责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不良贷款问责必须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七条联社对新发生的不良贷款逐笔进行问责,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责任行为界定第八条联社根据授信业务各环节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界定各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并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
第九条不良贷款的责任行为界定涵盖形成不良贷款的授信业务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十条不良贷款的责任人系指对不良贷款的形成负有责任的授信业务各环节相关人员、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授信调查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一)未按规定核实授信业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二)未对授信业务申请人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调查情况不实,误导授信决策;(三)未对客户资料、项目资料进行认真、全面核实并提供完整的授信调查材料,或故意变更、涂改调查资料,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授信调查报告;(四)对按规定应核实真伪的相关凭证资料未进行核实,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核实结果有误;(五)对按规定应核实贸易背景的授信业务,未核实其真实贸易背景,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核实结果有误;(六)对授信调查过程中应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未及时发现;(七)对授信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故意隐瞒不报;(八)未独立履行授信调查职能,按照他人授意人为降低授信标准或粉饰调查报告;(九)私自或伙同客户编造虚假信息,或向客户泄露商业机密,以骗取信用社授信;(十)授信调查环节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或未尽职行为。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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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第三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信贷约束机制,爱护联社信贷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依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粤农信联发[2008]61号)等相关制度,结合联社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联社所有不良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抵债资产的接收、治理、处置等。
第三条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通过明确责任,由责任人负责不良资产的治理、收回、处置,如造成缺失的,依照责任人的责任大小,追究责任人经济、行政、法律等责任的制度。
不良资产责任包括治理责任和违规责任。
治理责任是指因日常治理失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缺失,以及抵债资产流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责任是指因显现违法违规问题而应承担的责任。
本方法所指不良资产缺失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的缺失以及因清收不良资产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贷款治理责任实行单笔考核制度,以季末的七级分类结果为准。
第五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
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从不良资产发生时的内外环境和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评判,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有关责任;(二)区别对待原则。
新账不良与旧账不良要区别对待,主观有意与过失要区别对待,直截了当责任和间接责任要区别对待,缺失程度大与小要区别对待,不良资产处置尽职与失职要区别对待;本方法中的新账贷款是指200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新增贷款(不含2005年1月1日往常发放,2005年1月1日以后展期、借新还旧、转换主体等重组转化贷款);(三)客观公平原则。
不偏不倚,公平严明,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既要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又要爱护和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四)回避原则。
某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DOC 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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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DOC 37页)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实施细则(第三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湛江市赤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信贷约束机制,维护联社信贷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粤农信联发[2008]61号)等相关制度,结合联社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联社所有不良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处置等。
第三条不良资产责任追究制度,是指通过明确责任,由责任人负责不良资产的管理、收回、处置,如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人的责任大小,追究责任人经济、行政、法律等责任的制度。
不良资产责任包括管理责任和违规责任。
管理责任是指因日常管理失职形成不良贷款或造成贷款损失,以及抵债资产流失而应承担的责任;违规责任是指因出现违法违规问题而应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指不良资产损失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以及因清收不良资产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贷款管理责任实行单笔考核制度,以季末的七级分类结果为准。
第五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
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从不良资产发生时的内外环境和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有关责任;(二)区别对待原则。
新账不良与旧账不良要区别对待,主观故意与过失要区别对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要区别对待,损失程度大与小要区别对待,不良资产处置尽职与失职要区别对待;本办法中的新账贷款是指200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新增贷款(不含2005年1月1日以前发放,2005年1月1日以后展期、借新还旧、转换主体等重组转化贷款);(三)客观公正原则。
不偏不倚,公正严明,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既要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又要保护和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四)回避原则。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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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加大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考核、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列入农村信用社统计口径的不良贷款。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联社,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现阶段重点是按期限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
非信贷不良资产的分类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其监测、考核、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县级联社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专(兼)职,实行专项考核。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不良贷款管理,真实反映不良贷款.损失类贷款(呆滞、呆帐贷款)的认定必须由县(区、市)联社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方能进行帐务调整。
要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真实、准确。
对采取故意隐瞒、做假帐等手段造成不良贷款不真实、数据不准确;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监测和分析第五条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监测体系。
各信用社要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各县级联社要建立大额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大额不良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县联社确定。
第六条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方式,对重点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控。
重点农村信用社指: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信用社。
重点客户指:大额不良贷款客户及贷款余额(排列在本社前十名)的客户和拥有关联企业的集团客户。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c68b7e9a32d7375a517802d.png)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行为,提高处置效率,降低资产损失,防范处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员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信用社(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是指信用社(银行)合理确定不良资产债权处置价格,通过拍卖、招标、竞价、协议等方式,将其债权及相应权益转让给买受人的行为。
包括单笔(户)对不良资产债权进行转让和多笔(户)债权打包后整体转让。
第三条可转让的不良资产债权包括可疑类、损失类不良贷款及表内非信贷类不良债权,呆账核销、票据置换和整体处置等方式形成的表外不良贷款及非信贷类不良债权。
第四条不良资产债权转让中的买受人应是具有相应经济实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和个人。
信用社内部人员,债务方及债务方的高管、财务人员,以及经办转让资产的法官、律师、评估师等参与人员,不得作为信用社债权受让方。
第五条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应遵循的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公开资产处置信息,公开处置程序,公平、公正对待每位投资者,杜绝暗箱操作。
(二)效率和效益相统一原则。
既要尽可能使处置资产达到效益最大化,又要切实提高处置效率。
(三)规范操作、定处分离原则。
强化程序控制,严格内部制衡,切实防范风险。
第二章处置方案第六条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程序实行定处分离。
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置资产的尽职调查,制定处置方案及处置的具体实施。
非调查和处置人员组成的定价小组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和处置方案确定处置价格或竞价底价。
处置方案和资产价格经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有权决策人最后决策后,方可进入处置程序。
第七条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拟转让资产规模组建两人以上的项目小组,并指定项目经理一名。
项目经理为处置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项目小组应对拟转让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的内容应包括:债权构成、债务人(含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经营情况、资产状况、还款意愿等。
农村信用社如何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及措施
![农村信用社如何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及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e468e53f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4dad75e.png)
9.内部激励和培训:建立激励制度,奖励贷款工作人员积极参与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同时,为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提升他们的不良贷款处置能力。
10.征信共享与合作:与其他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获取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减少不良贷款风险。
农村信用社如何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及措施
农村信用社要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涉及多个方面的措施和策略。有效的清收处置不仅有助于维护金融构的健康发展,还能保护社会金融秩序,提升金融机构声誉。以下将详细阐述农村信用社如何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以确保其高效、合规地管理不良资产。
1.风险防范与控制: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初期就应强化风险管理,从源头上控制不良贷款的风险。在贷款前,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信息,确保贷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担保物处置:如贷款有担保物,农村信用社可以依法将担保物处置,以弥补不良贷款的损失。担保物处置需要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合法合规。
6.法律手段与执行:在借款人拒绝还款或违约情况严重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如申请法院判决,通过执行拍卖等方式追回债务。
7.资产转让与出售:将不良贷款出售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债务收购机构,转移不良资产风险,以获取一定比例的回收资金。
11.客户教育和风险提示:加强客户教育,让借款人充分了解贷款的义务和责任,提高还款意识。同时,在贷款过程中向借款人清晰地提供风险提示。
12.合规管理:清收处置过程中,农村信用社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操作,避免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要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需要综合运用风险管理、催收手段、法律手段等各种措施,灵活应对不同情况。合规经营、早期干预、风险防范是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的基础,而与客户沟通协商、债务重组等策略则有助于化解问题,最终实现贷款风险的有效控制。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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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报告: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报告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不良贷款情况报告事实确认书贷款篇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报告X行XX分行关于对XX矿山设备公司客户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报告20XX年3月,XX行XXX分行城区机械扁平化改革成立本部,专司城区XX个机构划转不良贷款的管理和清收工作。
截止20XX年4月末,该户4笔,余额382万元,分别由X行XX分行XX大支行划转297万元,X行XX分行XXX支行划转85万元。
止20XX年4月末,该户欠贷4笔,余额382万元,损失类形态。
通过对移交企业信贷档案的尽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说明如下:一、贷款客户基本情况:XX市矿山设备公司隶属于XXX市经贸委下属国有经济,成立于19XX年XX月,法人代表:XXX平,主营:矿山开采及矿产品、矿山机械设备和配件、化工建材、五金工具、百货等。
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
20XX年XX月关停。
二、贷款发放过程:该公司19XX年以前主要经营矿山开采,但因产品品位较低,加之由于政企不分,领导能力有限,致使管理混乱,矿区多次出现塌方事故,被有关部门强令关停。
后以调整产业结构为由,在未履行矿山设备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情况下,于19XX年底租赁汉中市光明电子公司大厦一幢,先后在分行XXX办贷款485万元,XXX区支行贷款85万元,组建经营玛XXX特大酒店。
三、贷款形成不良原因分析:XXX市矿山设备公司在调整产业结构后经营酒店初期,经营正常,后由于外欠款过大及自身债务负担较重,导致无法按时偿付房租及水、电费。
20XXX年私下达成该店转让,转让费用用于抵扣房租及电费,剩余部分拟归还其他债务。
XXX支行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于20XX年XX月XX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借款人、保证人清偿我行贷款全部本息,先后收回本息XX3.5万元,剩余XXX支行XX7万元、XX支行85万元,因借款人已无任何资产偿还贷款,担保单位XXXXXX机械总厂因属市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无法进行执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XX月XX 日下达(20XX)X中法执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
【7A版】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7A版】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dd53814b90d6c85ec3ac6ef.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曰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第六条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测:(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佘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佘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各级监管机构应釆取以下有效措施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四)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法人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及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内控管理和风险化解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要求。
广东省农信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
![广东省农信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ffc1bc15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11.png)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信贷约束机制,维护农信社信贷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的相关制度,结合广东省农信社的实际,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合用于广东省农信社所有不良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和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从不良资产发生时的内外环境和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有关责任;(二)区别对待的原则。
新账不良与老账不良要区别对待,主观故意与过失要区别对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要区别对待,损失程度大与小要区别对待;(三)客观公正原则。
不偏不倚,公正严明,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既要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又要保护和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四)回避原则。
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与本人或者近亲属有厉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范围责任认定范围原则上为以五级分类口径认定的后三类不良贷款,因违规或者失职行为给农信社造成损失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
对新账不良与老账不良应实行“新老划断”,对“行社脱钩”前发放的贷款,农信社主要负贷款管理、清收责任,除涉及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外,原则上不追究贷款发放责任;对 1997-2002 年期间发放的贷款,应分清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对其中确系主观原因形成的予以追究责任;对新账不良贷款,应严格问责,加大处罚力度。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对象信贷业务流程中调查评估、审查核准、审批决策、贷后管理、不良资产管理、会计结算等各环节、各岗位的相关人员,信用社、联社负责信贷、资产管理责任的主任或者副主任。
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方式(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奖金,责令按不低于单笔不良资产损失额(含利息损失,下同)的2‰的幅度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二)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四)其他处理:包括住手责任人的贷款权或者授信权、下调信贷员或者经理等级、免职、解聘职务、责令引咎辞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原岗位、离岗清收、解除劳动合同,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XX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试行)5.1
![XX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试行)5.1](https://img.taocdn.com/s3/m/3176a17c48d7c1c708a14529.png)
XX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行为,加强风险责任意识,建立责任认定机制,有效促进授信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切实保障信贷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是指不良资产形成的全过程进行调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的行为。
本条款所称相关人员是指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审批人员、信贷手续经办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资产”是指按照本行风险评定相关制度被认定为后三类(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良资产(包括各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资产)。
第四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违规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分工及职责第五条本行设立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称“认定工作小组”),由行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其他行领导、各部门负责人。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提出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初步审查意见,报董事会审批,监事会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成员由财务、法律、内审、合规等相关岗位人员组成,负责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认定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一)收集、整理全行不良资产相关资料;(二)实时监测全行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三)发起并组织全行不良资产的责任认定工作;(四)汇总、分析全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情况;(五)其他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根据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及损失程度,将责任认定结果分为客观免责、轻度主观、中度主观、严重主观。
第九条客观免责是指由于无法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良资产,且相关人员已尽职。
下列情形,可作为客观免责:(一)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突然死亡、或发生重大意外事故;(二)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三)借款人受国家产业、行业、财政、货币、税收等宏观政策调整产生重大影响;(四)其他类似客观情形。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 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不良 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240b30f83c4bb4cf6ecd12e.png)
为促进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根据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要求,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资产管理处置工作实际,省联社制定了《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尽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要求尽职处置是强化不良资产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确保资产管理工作连续性,有效推动清收处置工作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尽职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办法》的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
要加强尽职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办事处、市联社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的重要工作来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地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省联社将把尽职处置工作纳入对各级班子,尤其是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今后,对于县级联社前任班子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新任班子到任后一年内,未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有效管理、尽职处置的,将视同新形成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追究。
二、强化落实,全面做好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自身不良资产尽职处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各办事处、市联社要督导县级联社全面组织做好尽职处置工作。
要建立尽职处置工作责任制,县级联社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做好全辖尽职处置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并对不良资产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行为负次要责任。
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分类管理处置实施办法,全面落实不良资产管理责任人和清收处置责任人。
对小额不良资产,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指导贷款责任人尽职履行管理和清收处置工作职责。
对大额不良资产,要实行严格的项目负责制,逐笔(户)落实项目负责人,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和每个工作人员,做到责任到位、任务到人。
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要在形成不良后一个月内,确定清收处置责任人,并经过集体研究决策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处置预案,及时启动处置工作程序。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a0af1ba9b6648d7c0c746bc.png)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总14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支行及不良资产工作人员处置不良资产前,应对拟处置资产开展前期调查分析。
前期调查分析应充分利用现有档案资料和日常管理中获得的各种有效信息。
当现有信息与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出入或重大变化时,应进行现场调查。
第十二条前期调查主要由支行客户经理(或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委派人员)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或参与。
调查的重点是: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不良资产,应着重调查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变现的可能性及履约能力,同时还应调查分析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代偿意愿,为选择处置方式提供依据;采用抵(质)押方式的不良资产,在调查债务人资产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同时,着重调查抵(质)押物的种类、数量、权属状况(到有关部门查询核对)、质量状况、新旧完好程度、市场价值、欠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和拖欠基建款情况、是否可办理过户或转让、变现的可能性及可变现数额,并同抵(质)押物清单进行核对,如有缺损需查明原因,为确定处置方案提供依据;对于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破产或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债务人及其他回收价值低的资产,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和重点调查。
前期调查还应调查和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内部操作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符合操作程序规定,有否风险预警并采取了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
第十三条支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在前期调查时应做到双人到场,记录调查过程,整理分析并妥善保管各类调查资料和证据材料。
重要项目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前期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应对后续资产处置方式选择、定价和方案制作等形成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条负责调查的不良资产工作人员应保证在调查报告中对可能影响到资产价值判断和处置方式选择的重要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并已对所获信息资料的置信程度进行了充分说明。
第四章资产处置方式选择与运用尽职要求第十五条支行和总行风险管理部及不良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在选择与运用资产处置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并提供相关依据。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5b230b3c281e53a5902ff97.png)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信用第一条社(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定价行为,防范不良资产处置风险,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收益,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处置定价,是指信用社(银行)按照规定程序,根据不良贷款债务人及其债务责任关联方的经营、财务、资产、信用和实物类资产的属性、质量状况等,选择合适的定价方法,并充分考虑市场、政策、交易各方心理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不良资产处置价格的行为。
债务责任关联方包括有效保证期内的贷款保证方、提供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等)的第三方、承债式兼并方和其他责任关联方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括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央行票据置换贷款,整体处置不良贷款,已核销的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及表内外应收未收息。
第四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参与定价人员必须以中立的身份进行定价,不受业务各方的左右和影响;不良资产定价与处置行为必须由不同的部门独立组织实施,坚持定处分离。
(二)客观性原则。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必须以实际材料为基础,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对评估对象进行认真调查,实事求是地进行数据资料分析,据实得出相应价格结论。
(三)合理性原则。
在定价过程中遵循科学的评估标准,选择科学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定价结果合理、公正、可信,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各类不良资产的质量和市场价值。
(四)市场化原则。
不良资产定价选取的依据和定价结果,应当符合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能够被交易各方认可和接受。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不良资产处置定价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组织实施。
县级联社要成立由资产、风险、财务等部门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不良资产处置定价小组,负责价格认定。
农村信用社核销不良贷款清理的情况报告
![农村信用社核销不良贷款清理的情况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90455ac46294dd88d0d26bc3.png)
农村信用社核销不良贷款清理的情况报告根据省联社三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行立即行动,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拟定了工作时间表,坚持同起步、有侧重、分阶段的原则安排三项整治自查排查工作。
至6月30日,辖内各经营机构完成了置换核销贷款的自查工作;7月10日前总行成立五个督导组完成了阶级性督导检查工作。
现将我行置换核销贷款排查清理工作报告如下:一、组织开展情况(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在参加省联社在巢湖召开的“半汤会议”后,我行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紧急专题会议,传达会议精神,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行长、监事长、副行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经理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合规风险部,负责三项整治活动的组织、推动、具体实施工作。
同时,制定了《三项整治活动方案》、《三项整治活动实施细则》、《“三名”贷款专项整治宣传方案》、《三项整治活动应急预案》,要求置换核销贷款排查清理、抵质押贷款风险排查整治、借名、假名、冒名贷款专项整治工作按时完成,并及时总结,经营机构负责人向总行出具承诺书等。
(二)层层召开动员大会,提高思想认识。
为使我行的三项整治活动工作推进更快,让全员了解上级文件政策,知悉活动内容,统一思想认识,我行层层召开—1 —了动员会议。
总行层面,于6月22日召开了全行三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各支行班子成员,部门经理、副经理和小组办公室成员均参加了会议;经营机构层面,会后也纷纷召开了动员会议,全员领会三项整治活动精神,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工,部署落实近期相关工作等。
(三)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建立联系人制度。
根据省联社关于建立三项整治活动旬报制度的要求,我行根据各经营机构实际岗位状况,确定信贷会计或主外副行长为主联系人,公布联系电话按旬报送报表、阶段工作小结和工作信息等,以正式文件予以确定。
同时,根据省联社要求,我行设立了举报电话三部,分别是合规风险部、审计稽核部和纪检监察室的办公电话,还公布了三项整治活动举报邮箱,由专人管理,每日登录查询。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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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广东省落实问责制度
![广东省落实问责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10ef31b59eef8c75fbfb370.png)
认真落实问责制度 大力推进压降工作——省联社组织召开2012年一季度不良资产压降问责会议近日,省联社组织召开全省农信社2012年一季度不良资产压降问责会议,研究2012年一季度不良贷款余额上升较多、抵债资产占比较高及处置进度相对缓慢的8家联社存在的问题。
会议由苏宝玉副主任主持,宋会副主任出席会议并讲话,信贷管理与资产保全部及东莞、中山、顺德、南海、禅城、新会、龙川、梅县等联社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全省农信社2012年一季度不良资产压降情况,并听取了有关联社关于本联社一季度不良贷款压降及抵债资产处置情况的汇报。
同时,对不良贷款压降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认真的研讨,并对下一阶段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
一、全省农信社一季度不良资产压降进展情况一季度我省农信社压降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不良贷款继续保持“双降”,五级分类口径不良贷款降幅明显。
全省农信社不良贷款余额按四级、五级分类口径统计,分别为523.92亿元、747.24亿元,比年初分别减少0.5亿元、2 0.82亿元,降幅为0.1%、2.71%;不良贷款占比为17.39%、24. 8%,分别比年初下降0.94、2.05个百分点。
二是两口径不良贷款率的偏离度逐步缩小。
今年一季度四级不良贷款率为17.39%,与五级不良率的偏离度为7.41个百分点,比年初缩小了 1.11个百分点。
三是现金清收取得一定成效。
按五级分类口径,今年一季度全省农信社累计压降不良贷款30.97亿元,其中现金收回9. 95亿元,占32.13%,不良贷款现金回收率为 1.3%。
四是新账不良贷款较年初有所下降。
按五级分类口径,全省农信社新账贷款余额2054.42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68.18%,其中新账贷款不良余额62.20亿元,占比 3.03%,分别比年初减少 5.42亿元和下降0.58个百分点。
五是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进展明显。
全省农信社票据置换资产余额173.53亿元,已清收处置77.51亿元,比年初增加19.11亿元,处置率为42.3%,比年初增加10.45个百分点。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抵债 资产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抵债 资产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e9f6fca9e3143323868932e.png)
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抵债资产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号)、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问题,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农村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农村信用社债务的金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农村信用社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 以物抵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接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由县级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实行授权决策制度。
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接收第七条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
经过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处置问题探析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处置问题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635dbf98aaea998fcd220e3e.png)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处置问题探析作者:陈彬来源:《财经界·下旬刊》2020年第08期摘要:农村信用社在产业结构调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宏观环境下,面临着不良贷款攀升且处置压力较大的新问题。
探寻并处理这些问题的根源,从观念、政策、内部管控机制和人员配置与培养等方面,有针对性的给予解决措施,以期能高效处置不良贷款,降低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提高利润空间,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不良贷款; 处置问题; 风险控制; 措施一、引言不良贷款指的是借款人不能按照贷款时约定的借贷协议按时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有迹象表明,借款人无法按照原定的借贷协议按时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存在的贷款。
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不良贷款所存在的问题,也制约着自身的改革与发展,进而影响到地方乡镇企业的发展,也给当地政府增加财政和信誉方面的风险。
因此,深入分析和研究社不良贷款处置问题,寻找有快速有效处置不良贷款,使之健康平稳发展的措施和路径,有着现实而积极的意义。
二、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一)不良贷款处置手段落后从不良资产处置手段来看,农村信用社还是以传统的清收、资产重组和核销等方式来追缴不良的贷款。
这不仅大大增加了不良资产的处置成本,而且处置效率也相对低下。
有的处置方法进展缓慢,贷款的回收周期拉长,资金变现困难,已经满足不了现代不良贷款的处置要求。
市场化的环境下,若信用社缺乏利用资产证券化、农产品保险等创新型市场化的工具去规避或集约化处置不良贷款,处置的成本居高不下,就难以达到快速合理地处置不良贷款的目的。
(二)不良贷款处置管理不科学合理农村信用社在不良贷款处置管理方面存在管理粗放,工作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由于监管不到位,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失联,诉讼时效失效,导致不良贷款的处置工作无法开展;在实际清收工作中,缺乏精通信贷业务和信贷法务等专业性的人才或者不良贷款的处置人员配置方面不合理,也会造成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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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信贷约束机制,维护农信社信贷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不良资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的相关制度,结合广东省农信社的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农信社所有不良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和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等。
第三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从不良资产发生时的内外环境和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有关责任;(二)区别对待的原则。
新账不良与老账不良要区别对待,主观故意与过失要区别对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要区别对待,损失程度大与小要区别对待;(三)客观公正原则。
不偏不倚,公正严明,力求做到“事前防范为主,事后惩戒为辅”,既要打击违规违纪行为,又要保护和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四)回避原则。
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章责任认定及追究的范围、对象及方式第四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范围责任认定范围原则上为以五级分类口径认定的后三类不良贷款,因违规或失职行为给农信社造成损失的不良资产管理项目。
对新账不良与老账不良应实行“新老划断”,对“行社脱钩”前发放的贷款,农信社主要负贷款管理、清收责任,除涉及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外,原则上不追究贷款发放责任;对1997-2002年期间发放的贷款,应分清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对其中确系主观原因形成的予以追究责任;对新账不良贷款,应严格问责,加大处罚力度。
第五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对象信贷业务流程中调查评估、审查核准、审批决策、贷后管理、不良资产管理、会计结算等各环节、各岗位的相关人员,信用社、联社负责信贷、资产管理责任的主任或副主任。
第六条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方式(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奖金,责令按不低于单笔不良资产损失额(含利息损失,下同)的2‰的幅度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二)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四)其他处理:包括停止责任人的贷款权或授信权、下调信贷员或经理等级、免职、解聘职务、责令引咎辞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调离原岗位、离岗清收、解除劳动合同,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三章责任认定及追究的程序第七条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启动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程序,认定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正常贷款向不良贷款迁徙;(二)对呆账核销、抵债资产接收或处置、不良贷款利息减免等原未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的资产处置项目;(三)人行、银监、审计等部门检查发现存在有关不良资产责任问题的;(四)稽核监督部门、合规部门、信贷管理与资产保全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在实施业务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规线索的;(五)有关人员举报揭发确实存在有不良资产的责任问题。
第八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由县(市)联社负责,各联社须成立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责任认定小组成员由联社的监事会、信贷、资产保全、稽核、合规、人力资源及监察等人员组成,小组成员在开展认定工作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九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由联社监事长或联社主管稽核的副主任直接领导,由联社稽核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对辖内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凡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由联社资产保全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基础材料,对贷款(或抵债资产)的风险情况作出基本判断,分析不良贷款形成或损失产生的主要原因,形成基本情况报告并填制基本情况表;联社稽核人员组织有关违规违纪事实材料,作出初步责任认定,并撰写《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报告》,连同认定材料提交县(市)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作最终认定和追究决定。
第十一条联社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收到上报的有关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书面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意见。
对事实不清或证据不充分的,责成有关单位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查或补齐后再重新进行讨论认定。
第十二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以会议表决的形式形成责任认定及追究意见,会议需超过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为有效,表决意见须经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对有关当事人作出责任认定及追究时,须填写《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各当事人收到该通知的10日内,有权对通知书的内容申请复议并进行申辩,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逾期不作书面申请复议的,视同承认责任认定及追究结果。
第十四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小组收到复议申请15日内进行复核、审议,并提出维持、变更、撤销原责任认定及追究决定的书面复核意见报联社领导同意后,以联社名义作出复审决定。
被追究人员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按照《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向上级部门提出复议。
第十五条联社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应积极配合联社稽核部门执行已生效的《不良资产责任认定书》。
第四章违规责任划分第十六条对未按规定建立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小组)的,未按规定建立信贷业务责任人制度的,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审批制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在贷前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失实的;(二)未按规定审核申请人、担保人等主体资格、资信和所提供材料的,或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的;(三)不具备主调查人资格而进行贷前调查的;(四)妨碍或干扰贷前调查的;(五)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或故意隐瞒事实误导贷款审查的。
第十八条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一)未按审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二)知悉信贷调查中存在的问题,没有提出解决的方案,在仍有明显信贷风险情况下,签署同意贷款意见的;(三)审查通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四)审查通过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的信贷、拆借等业务的。
第十九条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二)向禁止支持类企业发放贷款并造成资产风险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贷款的;(四)对单位或个人强令审批贷款的;(五)未按规定操作,审批发放假名、冒名贷款的;(六)对坚持原则否决有关问题贷款项目的审贷人员打击报复的;(七)违规审批未落实保证金的票据承兑业务的;(八)未经特别授权,审批发放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的贷款的;(九)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审批不符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的信贷业务的。
第二十条在贷款操作办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违反信贷操作程序发放贷款,或未经信贷审批委员会(小组)审批而擅自发放贷款的;(二)不按规定审核、签订授信协议、借款合同、展期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等法律文件,致使法律文件无效、不真实或不完整的;(三)不按审批意见收取、锁定、冻结保证金和落实其他有效保证措施的;(四)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或擅自变更合同的;(五)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六)接受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率、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七)抵押、质押贷款收回前,提前解除抵押、质押手续或提前返还抵押物权证、质押物的;(八)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对审批时所附的相关限制性条件不落实即发放贷款,或贷款相关法律文件未生效即发放贷款的;(九)除按揭贷款外,以贷款购置财产作为本笔贷款的抵押物、质物的;(十)违反规定接受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或共同保证中的按份保证方式的;(十一)违反利率政策或因人情给予利率优惠的;(十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该款所称关系人包括农信社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由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十三)其他不执行审批意见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贷后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对信贷指标弄虚作假,支农措施不落实,造成恶劣影响的;(二)未按规定对贷款形态及时进行认定、调整、反映的;(三)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四)未按规定进行信贷内部管理检查和大额贷款监控、检查的;(五)违反信贷档案管理规定,或发现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损毁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追查、修补的;(六)收回贷款本息不及时入账的;(七)对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涉及诉讼等)未及时报告和处理,造成信贷业务风险的;(八)发放贷款用于收回借款人所欠利息的;(九)违规办理借新还旧或展期的。
第二十二条在信贷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一)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制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证明、数据或凭证的;(二)擅自对借款人的借款利息实行减、免、停、缓的;(三)违反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贷款利率,多收或少收利息的;(四)擅自转移、挪用、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保证金的。
第二十三条在办理贷款合同或保证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未按规定签订业务合同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合同,致使合同文本存在损害农信社正当权益的内容和条款的;(二)未正确填写合同编号,造成合同编号重复或混乱,主从合同及附件不能有效衔接的;(三)未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逆程序操作签订合同的;(四)未按规定填写合同主体名称或填写合同主体全称与合同落款签章不一致的;(五)对合同内容文字进行修改,未按规定加盖修改印章的;(六)违反上级有关合同签章规定的;(七)合同文本要素填写不全或错误的;(八)对合同相关处理事项的操作有误造成合同效力不能实现的;(九)未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操作,造成合同在合法性上出现问题,引起经济纠纷或导致资金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