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报装作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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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经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1日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供应、规范服务、合理收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置应当城乡统筹、布局合理。

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 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 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 及时更换 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 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燃气用户负有履行安全用气规则的法定义务
针对常见多发 用气事故, 用气事故,规定 燃气用户应当使 用合格的燃气燃 烧器具和气瓶, 烧器具和气瓶, 及时更换国家明 令淘汰或者使用 年限已届满的燃 气燃烧器具、 气燃烧器具、连 接管等设备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 本条是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行为的规定。 • 1、本条第一款明确了燃气用户在燃气使用过 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 在我国燃气安全事故中,因用户使用不当造 成的燃气安全事故占绝大部分。加强燃气使用 管理,对保障燃气用户及公众安全、维护燃气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对燃气的消费信 心、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 不得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 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 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 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燃气管道预制安装作业指导书

燃气管道预制安装作业指导书

燃气管道预制安装作业指导书1. 适用范围1.1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公用管道工程范围内的钢制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1.2 燃气管道施工除应执行本作业指导书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施工准备2.1 材料2.1.1 燃气管道安装用管材、管件、阀门、紧固件、密封件及焊材,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材质、规格和等级进行选用,各种材料必须具有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

2.1.2 燃气管道安装用各类材料,必须按照相应标准验收合格,入库材料应分类摆放并进行材料标识和检验、试验状态标识。

2.2 施工技术准备2.2.1 管道预制前,应按规定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并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工艺技术文件。

2.2.2 管道预制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使施工人员熟悉掌握工程施工程序、方法、工艺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要求。

3. 作业条件3.1 管道预制场地已设置,水、电和临时道路已符合预制施工要求。

3.2 施工机具、设备配置完毕,管道预制材料已准备就绪。

3.3 施工图纸和设计、施工技术文件齐备,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施工技术交底工作已经完成。

3.4 参加管道施焊的焊工,已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焊接资格。

4. 预制安装4.1 预制安装施工程序燃气管道安装应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主干、后分支;先高空、后地面;先里后外,先大后小的施工程序。

4.2 施工工艺流程4.2.1 埋地燃气管道预制安装施工工艺流程见图9-1。

埋地燃气管道预制安装施工工艺流程图4.2.2 地上燃气管道施工工艺流程见下图。

地上燃气管道施工工艺流程图4.3 施工工艺4.3.1 材料检验4.3.1.1 燃气管道安装施工用材料用按设计文件规定或《压力管道用阀门检验试验工艺标准》与《压力管道用管材及管件检验工艺标准》的要求进行材料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四章 燃气使用
在燃气的供应和使用中,燃气供应单 位与燃气用户之间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 燃气用户在获得燃气供应单位提供的燃气 供应服务、使用燃气进行生产、生活的同 时,应当向燃气供应单位支付相应的燃气 费用。燃气用户拖欠或者拒绝交费,构成 违约行为,燃气供应单位可通过协商或者 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追缴燃气费用。
第四章 燃气使用
国家为此制定了多项国家、行业标准对户内燃气设施实 施安装、改装、拆除作业予以规范。包括:《城镇燃气 技术规范》(GG504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 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JJ94-2009)、《燃气工程制图 标准》(GJJ/T130-2009)、《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 规程》(GJJ63-2008)、《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 抢修安全技术规程》(GJJ51-2006)、《城镇燃气输配 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33-2005)等。需要对户内 燃气设施进行安装、改装、迁移或拆除时,必须委托具 备资质的单位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并按照有关工程 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 内燃气设施。实践中,由于燃气用户擅 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引 起的用户处失火以及人员伤亡,均占燃 气事故的前列。对此,燃气企业应加强 用气安全的宣传与指导,加强燃气设施 的维护与管理,并且明确告知用户安全 责任与禁止行为,对保证用户的人身财 产安全十分必要。
第四章 燃气使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 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 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 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 举报和投诉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群众 监督的作用,掌握燃气供应、服务等环节中的情 况和线索,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从而有 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中石油昆仑燃气新八项特种作业管理规范

中石油昆仑燃气新八项特种作业管理规范

• (二) 对燃气站场的设备及容器动火前,应进行置 换、清洗或吹扫等措施后,再进行有毒、有害气 体和可燃气体检测,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 动火作业; • (三) 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 分钟。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 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在动火作业过程中, 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 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 检测结果;
高处作业分级
• 根据作业高度的危险程度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高 处作业分为四级: • 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 米以上; • 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 米以上至30 米; • 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 • 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 米以上至5米; • 在强风、雨雪天、雾天、夜间、作业面结冰等复 杂气象条件以及必须带电、悬空情况下的高处作 业要升级审批。
术语和定义
• (二) 置换 • 采用清水、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清除并替换动火作业 管道、设备内可燃介质的作业。 • (三) 相关方 • 是指对动火可能造成影响或被影响的外方单位,如与 分输站、末站工艺流程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 • (四)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 是指具体组织实施动火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 • (五) 作业单位 • 是指具体实施动火作业的承包商或公司内部维检修部 门。
动火作业许可证签发
• (一) 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经二级单位相关业务主 管部门审签,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实施现场审查后, 批准签发; • (二) 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经二级单位相关业务主 管部门审签,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实施现场审查后, 批准签发; • (三) 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经三级单位各相关业务 主管部门审签,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实施现场审查 后,批准签发。
• (六) 作业申请人 • 是指承担动火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如施工方项目经理、作业单 位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 • (七) 作业批准人 • 是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最高管理者或其 授权人。批准人委托授权人授权后仍承担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 • (八) 作业监护人 • 是指由动火作业单位指定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 监护的人。 • (九) 作业监督人 • 是指由公司各级动火批准人指定对动火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监督 的人。 • (十) 作业人员 • 是指具体实施动火作业的现场操作人员。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版)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版)

2023年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使用,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物价、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供应、规范服务、合理收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置应当城乡统筹、布局合理。

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高层住宅以及在燃气专业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本(国务院第666号令)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本(国务院第666号令)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2月6日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餐饮部门的燃气作业安全,规范工作流程,防范事故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餐饮部门燃气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员工进行,确保人员具备相关安全技能和操作能力。

第五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必须设置专门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六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的负责人有权制定和颁布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燃气作业场所进行巡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七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的负责人有权组织员工进行燃气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的员工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燃气安全培训和教育,掌握燃气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的员工有权对燃气使用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的员工必须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和工具,确保自己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一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必须保证场所通风良好,防止燃气积聚。

第十二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必须安装燃气报警器和灭火设备,保证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必须确保燃气设备和管道的安全性能,定期进行维护检查。

第十四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明确安全区域和禁止区域,提醒员工注意安全。

第十五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必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培训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必须按照程序进行,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七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八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停止作业并报告负责人。

第十九条餐饮部门燃气作业后,必须清理现场、关闭设备和管道,确保安全。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1年9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2015.1.16燃气新规

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2015.1.16燃气新规

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2014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经2014年8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1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由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次会议提出的审查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设施保护、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发展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确保供应、规范服务、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供应优先满足居民生活、冬季供暖需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应急储备制度、工作协调机制和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的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

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正)(2017年12月22日萍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4月21日萍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4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萍乡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燃气安全应急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燃气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高效、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工业园区,下同)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燃气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燃气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

燃气管理制度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办法。

本制度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二、燃气规划与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燃气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农村地区。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燃气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燃气经营与服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6、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燃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燃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燃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安全责任1.项目部总监应切实履行燃气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明确承担安全管理职责。

2.项目部总监应确保燃气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评估,并迅速反馈相关安全问题。

二、安全生产组织1.项目部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组织,负责燃气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生产组织应配备足够数量和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3.安全生产组织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方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三、安全培训1.燃气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相关的安全培训,包括燃气安全知识、紧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2.安全培训应定期组织,并记录培训内容和人员名单。

四、现场安全管理1.燃气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内容。

2.现场应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现场必须进行周边环境的评估,确保没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存在。

4.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确的出入口,并对出入口进行管理和监控。

五、安全防护1.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并正确使用。

2.安全防护用具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修复。

3.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区域,并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

六、事故应急处理1.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包括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后果评价等内容。

2.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完善的急救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急救工作。

3.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七、安全检查1.燃气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具、现场的安全标志等。

2.安全检查应记录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和问题整改情况,并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八、安全奖惩制度1.针对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应设立安全奖励制度,鼓励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2.对安全违规行为和不履行安全职责的个人和单位,应追究相应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燃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燃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燃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燃气安全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燃气施工现场的安全,并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燃气管道施工、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等施工工程,以及相关施工现场。

第三条所有参与燃气施工现场的人员,包括工人、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燃气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包括准备工作、施工执行、安全监督等各环节。

第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分工如下:1. 项目经理负责制定燃气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现场安全部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3. 现场工长和施工班组负责燃气施工现场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4. 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施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二章准备工作第一条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和技术交底,确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二条施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确保施工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条临时电源、供电设备、消防设备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装备,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证使用有效。

第五条施工现场必须规划合理的安全通道和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六条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明确危险区域和禁止行为。

第七条施工作业涉及高处作业、临时搭设等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制度必须明确,每个参与施工的人员都要了解自己的安全责任和工作职责。

第三章施工执行第一条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燃气设备和工具。

第二条施工人员必须配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滑鞋等,并严禁改变、随意摘取或遗失。

第三条施工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和管道天然气等易燃易爆气体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防火、防爆措施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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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报装作业规则
1.目标
规范地产公司开发项目居民生活用气报装操作流程,明确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规避政策风险。

2.范围
本作业规则适用于各类住宅项目,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办理燃气的报装、施工及点火通气手续。

3.名词解释
燃气报装:燃气单位受理开发企业用气申请,依据用气的需求并结合管网状况制定安全、经济、合理的供气方案。

组织供气工程的设计与实施,协调并检查用气企业内部工程的设计与实施,签订供气合同,点火通气等。

4.关键职责
4.1.1产品研发部---项目拓展组:负责报装燃气相关手续的办理;
4.1.2工程部:、施工合同的签订和费用的审批与支付;负责现场施工的管理与协调;
4.1.2产品研发部:负责相关设计合同的签订;负责方案设计技术对接及现场施工相关技术问题的对接;
4.1.3成本合约部:负责对供气施工单位费用预算及施工完成后的结算工作;
5.操作指引
5.1.1报装前准备工作
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项目拓展组可进行燃气报装的申请;
5.1.1.1报装资料准备:
A.《天然气居民客户拟用气安装登记表》表格加盖公章及填写内容;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原件及复印件);
C.《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D.用气建筑1:500总平面图(1:500或1:1000);
E.申请用气建筑的平、立、剖面图;
F.申请用气建筑物的户内及庭院图纸资料的电子光盘;
备注:(1)在准备4、5、6图纸时可以将资料刻成光盘;(2)经燃气设计人员现场勘察,确定该工程燃气管道需要碰接铺设在城市规划道路内的天然气市区管网时,要提供带规划道路红线的航测图;
5.1.2燃气单位受理报装时间
资料齐备的情况下,燃气单位受理报装申请并将报装资料转设计部;(5天)
5.1.3委托设计:
设计组负责委托燃气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签订设计合同,并按照合同进行设计费付款,负责全程技术对接,燃气单位设计部出正式施工图;具体工程程序如下(5天)
5.1.3.1燃气单位设计部将任务分至具体经办人,经办人查看现场后进行方案设计;项
目拓展组根据报装户数负责预缴设计费(每户40元)备注:(1)多层主体封顶、高层室内填充墙做完后,设计人员看现场;(2)设计开始前项目部组织燃气单位、燃气单位设计部与产品研发部就综合管线布局等技术问题进行沟通;(时间根据工程量及设计人员手头工作量)
5.1.3.2设计组负责与燃气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并支付设计费用;
5.1.3.3设计完成后,设计组组织燃气设计部、燃气工程公司、工程部、成本合约部共
同进行图纸汇审;(备注:会审在工程公司进行,汇审后形成三方盖章认可的会审纪要;)(3天)
5.1.4成本预算
5.1.4.1设计完成后,燃气公司设计部将设计方案转成本合约部,编制工程造价预算;
(燃气公司内部程序5天,可与图纸会审同时进行)
5.1.4.2预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拓展组组织成本合约部与燃气公司预算部核对预算;预
算核对不一,双方进行协商修改,如与燃气公司沟通无果又必须执行燃气公司预算的情况下,由成本合约部就超出预算费用部分出具预算依据说明,由项目拓展组照公司程序进行审批,主责及发起部门为:项目部;参与部门为:成本合约部;审核部门为:财务部、副总经理;审批为:总经理(5天)
5.1.5确定施工单位
预算确定后,由工程部与燃气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并确定施工队伍;备注:报装超过500户,燃气公司需内部进行招标(10天)
5.1.5.1工程部与燃气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3天,可与签设计合同同时进行)
5.1.5.2工程部与燃气公司签施工合同;签合同所需资料如下:(4天)
A.图纸6套;
B.预算4份;
C.会审纪要一份(原件);
D.监理合同一份(原件);
5.1.5.3工程部按公司程序进行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到帐后,燃气公司将施工资料转燃
气工程公司计划部;(2天)
5.1.5.4燃气公司计划部接资料后转工程部进行内部招标或直接分配,内部招标中标项目部与工程公司签订内部施工合同;(燃气公司内部程序7天)
5.1.6开工准备
进场所具体的开工条件:主体封顶、外架拆除、门窗安装完毕、三通一平;
5.1.
6.1燃气公司中标施工单位备料,准备进场施工;(5天)
5.1.
6.2现场具备条件后,燃气公司施工项目部办理开工报告(燃气公司内部程序3天)
5.1.
6.3开工报告办理完毕,燃气公司施工项目部准备施工材料;(5天)
5.1.7现场施工管理
5.1.7.1工程部负责燃气施工全程的现场管理工作,督促施工人员和协调相关部门保证施工的进度与质量;
5.1.7.2工程完工后,工程部负责将燃气表号、进气方向等数据统计完整;燃气公司施
工队伍组织项目部配合进行自验和整改;(3天)
5.1.7.3备注:项目部施工管理要点;
一、施工前:
1、合同:工程部需重点审核合同内容,必要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专题沟通,明确
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事项,尽量杜绝漏、缺内容,如燃气施工合同中应约定后期成品保护责任,进场后临建、水电费的承担单位等内容,工作事项约定要明确、细化,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推委扯皮现象;
2、图纸会审:由设计组组织设计单位、工程部、成本合约部进行图纸会审,需认真审
查图纸内容,并与综合管网图进行检查、核对,技术问题可以以专题会的形势进行探讨、解决,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施工过程中:
工程部在燃气单位施工过程中,需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施工的管理,及时与公司各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工作沟通、对接;重点如下:
1.“重用监理,及时签证”,工程部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要求成本合约部参加工程或
监理例会,严格按照公司流程执行变更和签证,及时要求成本合约部检查、核对,
并以周为单位解决现场签证等问题,避免积累;
2.工程部依据合同和规范严把关材料进场。

3.工程部依据室外现场标高系统,现场重点检查室外管道的埋深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室内管道可先做样板,检查是否影响使用功能,是否距离插座过近。

5.1.8成本结算
5.1.8.1根据合同价款以及现场变更签证情况,由工程部负责办理结算手续,成本合约部负责结算核对,财务部进行付款审批,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付款;
5.1.8.2成本合约部结算核对与施工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下,双方进行协商及修改,如协商未果,成本合约部就超出费用部分出具结算依据说明,依据公司权责体系规定的权责范围进行办理:
1.总包单位及水、电、气、暖施工单位结算(结算价-合同价)≤3% 时,主责及发
起部门为:项目部;参与部门为:成本合约部、产品研发部,审核部门为:财务部、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批为:副总经理;
2.总包单位及水、电、气、暖施工单位结算 3%<(结算价-合同价)≤4%时,主责及
发起部门为:项目部;参与部门为:成本合约部、产品研发部,审核部门为:财务
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批为:总经理;
3.总包单位及水、电、气、暖施工单位结算(结算价-合同价)>4%时主责及发起
部门为:项目部;参与部门为:成本合约部、产品研发部,审核部门为:财务部、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批为:总经理、董事长;
5.1.9整改、验收
施工完成并进行结算付款后,由燃气施工单位组织、项目拓展组、工程部配合共同进行验收及整改工作;
5.1.9.1验通过后,燃气公司施工项目部将验收资料报质量管理部、监理公司审核签字;(燃气公司内部程序5天)
5.1.9.2验收资料经质量管理部、监理公司审核签字后,燃气公司施工项目部报工程公司出竣工图;(燃气公司内部程序4天)
5.1.9.3燃气公司施工项目部准备验收资料,将验收资料转到销售公司安全技术科验收组(燃气公司内部程序2天)
5.1.9.4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根据工程量)
5.1.9.5工程部与燃气施工项目部对验收不合格处进行整改;(时间依据整改工程量)
5.1.9.6整改完后项目部与燃气施工项目验收组进行复验;(根据整改工程量)
5.1.9.7复验通过,安全技术科将验收资料报经营科审核、签字;(燃气公司内部程序3天)
5.1.9.8验收资料完善后,安全技术科将项目相关资料转管线所;(燃气公司内部程序2天)
5.1.9.9项目拓展组协调管线所将小区主管网与市政管网进行碰管、通气;(备注:如需开挖市政道路,需办理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市政破路手续;)(10天)
5.1.9.10管线所将项目竣工资料转项目所辖燃气所;(燃气公司内部程序3天)
5.2.0分户报装
5.2.0.1项目拓展组进行项目所辖燃气所分户点火报装资料的领取;(1天)
5.2.0.2项目拓展组组织营销策划中心填写《用户登记表》及供气合同;(时间根据项目户数及物业工作效率;)
5.2.0.3用户登记表及用户供气合同完成后,项目拓展组将点火资料报燃气所,预交每户燃气IC卡预存燃气费;(5天)
5.2.0.4燃气所将分户资料录入电脑;(燃气公司内部程序3天)
5.2.0.5项目拓展组、工程部、客户服务部(物业公司)配合燃气所现场进行分户点火;(根据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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